印发《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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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0年修订)的通知-中府函〔2020〕19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0年修订)的通知-中府函〔2020〕19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0年修订)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0年修订)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3日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0年修订)1.总则1.1修编目的。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防治大气污染,适应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的规范要求,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2016年5月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16年修订版)》(中府函〔2016〕236号)进行调整,为中山市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1.2修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修订);(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4)《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5)《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6)《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8)《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9)《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10)《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16年修订版)》(中环〔2016〕29号);(11)《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中府办〔2019〕10号);(12)《中山市五桂山生态保护规划》,中山市人民政府,2008年;(13)《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中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14)《中山市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修编》,中山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15)《中山市统计年鉴》(2015-2019年度),中山市统计局;(16)《广东省中山市环境质量报告书》(2008-2018年度),中山市生态环境局;(17)《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中府通〔2013〕1号);(18)《广东中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2018-2027年)》,中山市国有森林资源保护中心,2018年;(19)《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广东中山黄圃省级地质公园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中府函〔2016〕338号);(20)《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攻坚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20〕23号);(21)《中山市空气质量全面达标规划》,中山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

中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模板】

中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模板】

《**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单位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序号部门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人民政府议。

建议细化该划分图,在声环境功能区内补充详细的道路,以便于开展执法和审批等工作。

2、参照《**市神湾镇总体规划(2015-2020)》,建议将神湾大道中(怡高企业(中山)有限公司至**市煌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路段)的工业区调整为2类区。

3、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图中的“神湾大道北”标注在“斗门大桥”处(斗门大桥实际位于神湾大道南尾),该标注有误,建议根据实际位置进行修改。

的描述,补充了更为详细的边界和道路说明,尽可能减少邻近边界的边界争议问题。

2、根据神湾镇规划,怡高企业有限公司和煌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为神湾大道所分割,怡高企业占地面积0.03km2,煌光玻璃、金跃电热五金、艾维励家具三家企业占地面积为0.13km2,均小于规范所规定0.5km2以上要求,只能与周边声功能区划保持一致。

怡高企业周边已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因此怡高企业所在区域被划入2类区,而煌光玻璃三家企业为丫鬟山片区,因此企业所在区域被并入丫鬟山与神湾政府所在1类声环境功能区。

该划分符合规范要求。

3、已修改。

图1序号部门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图27板芙镇人民政府1、建议编制单位进一步核对用地产权信息并细化功能区划分方案,根据我镇实际用地性质及功能分区(尤其是顺景工业园片区)进行合理规划。

2、建议环境功能区划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以配合镇区发展需求。

采纳1、根据板芙镇用地规划,顺景工业区已整体划分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编号III-55,总面积2km2。

2、《**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中“4 其他规定”,“4.1 ”已明确规定“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机场、交通干线等项目建设导致区域用地性质和声环境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可按程序调整”,保证了声环境功能区划的动态调整。

1、已核实。

本次划分主要以民众镇总体规划图为底图,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9150-2014)》进行划分。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1.16•【字号】中府办[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的通知(已废止)中府办[2003]4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新制定的《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1995年制定的《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同时废止。

二OO三年一月十六日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为了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结合我市2010年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与环境噪声污染现状,重新制定《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

一、适用范围《中山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调整(1998-2010年)》确定的市区规划范围。

各镇区不划定详细执行范围,按本方案有关说明执行。

二、执行规范《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三、标准值3.1各类适用区执行标准注: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四、各类标准适用区域及时间的划定4.1各类标准适用区域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运两侧区域。

城市区域环绕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绕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绕噪声标准摘要: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定义和目的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分类和具体数值3.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和具体要求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实施和监管5.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意义和作用正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是指在我国城市区域中,各类环境噪声的最高限值。

这一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制定的,旨在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城市被划分为五类区域,每一类区域都有其特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具体如下:1.0 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其昼间环境噪声标准值为45 分贝,夜间为35 分贝。

2.1 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其昼间环境噪声标准值为50 分贝,夜间为40 分贝。

3.2 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其昼间环境噪声标准值为60 分贝,夜间为50 分贝。

4.3 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其昼间环境噪声标准值为65 分贝,夜间为55 分贝。

5.4 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铁路、机场等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其昼间环境噪声标准值为70 分贝,夜间为55 分贝。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和具体要求如下:- 0 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其环境噪声标准值分别按严于0 类标准5 分贝执行。

- 1 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 2 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 3 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 4 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铁路、机场等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实施和监管是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的。

对于违反标准的行为,环保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2023年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

2023年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

2023年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噪声问题越来越突出。

噪声不仅会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还会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方案,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通过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实现城市噪声的合理控制,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2.原则:(1)科学性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借助现代城市噪声监测技术和信息化手段进行测量和评估,确保划定结果科学可靠。

(2)可行性原则:划定方案必须考虑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结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保证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的合理布局。

(3)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的划定过程公开透明,保证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4)动态性原则: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是一个动态过程,需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和优化划定方案。

三、划定内容与方法1.划定内容(1)按照不同噪声源的特点和对人体的不同影响,划分为不同的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干道区、休闲区等。

(2)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不同功能区对噪声的容许值和管理要求,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

2.划定方法(1)噪声测量与评估:利用现代城市噪声监测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对城市不同区域进行全面测量和分析,获取噪声源、强度、分布等相关数据,并进行相应的评估。

(2)专家论证与公众参与:通过召开专家座谈会,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方案评审和论证,同时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3)科学分析与综合考虑:在评估和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城市的规划要求和土地利用规划,进行科学分析和综合考虑,进行划定方案的优化和调整。

四、实施步骤与时间节点1.方案设计与论证(2021年-2022年)(1)召开项目启动会议,明确划定目标、范围和方法;(2)组织第一次专家座谈会,就划定方案进行初步论证和校正;(3)利用噪声监测技术对城市进行全面测量,获取相关数据;(4)编制划定方案的初稿,并进行公开征求意见;(5)根据专家意见和公众意见进行划定方案的修改和完善;(6)组织第二次专家座谈会,就划定方案进行最终论证和确定。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类别昼间夜间0类50分贝40分贝1类55分贝45分贝2类60分贝50分贝3类65分贝55分贝4类70分贝55分贝3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4 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噪音分贝标准如何划分的?重度污染:>74.0分贝中度污染:72.0—74.0分贝轻度污染:70.0—72.0分贝较好:68.0—70.0分贝好:≤68.0分贝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质量等级重度污染:>65.0分贝中度污染:60.0—65.0分贝轻度污染:55.0—60.0分贝较好:50.0—55.0分贝好:≤50.0分贝标准为国标GBZ1 GBZ2.1 GB/T3947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稳态噪声限值为85分贝(A声级),非稳态噪声等效声级的限值为85分贝(A声级)。

也就是说在正常的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的情况下,稳态噪声不能超过85分贝,如果超过85分贝,就应减少工作时间,最高不能超过115分贝。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0年修编)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0年修编)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2020年修编)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2.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0年修
编)的批复
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审定《中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0年修编)》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0年修编)》(以下简称方案),修编年号修改为2021年,由你局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后印发实施。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三、请你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和各镇街政府加强《方案》的落实,研究制定区划动态调整实施细则,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和提升城市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四、《方案》是本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市有关部门和各镇街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区划管控,确保区划顺利实施。

在区划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需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中府办〔2019〕1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中府办〔2019〕1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中府办〔2019〕10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已经十五届5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镇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区划》在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将其作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利用规划、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5日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前言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生态安全格局”的建设方略。

党的十九大报告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并进一步提出“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等具体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适当增加生活空间、生态用地,保护和扩大绿地、水域、湿地等生态空间”。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明确要求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

党和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部署对进一步开展区域生态功能区划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山市历史上未开展过全面系统的生态功能区划工作,但零散开展了部分工作。

在2005年市政府颁布的《中山生态市建设规划(2005-2020)》中,对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进行了粗线条的初步划分,既是一次初步尝试,也在后期中山市生态保护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引领和指导作用。

环境噪声监测中应注意的问题[1]

环境噪声监测中应注意的问题[1]
9 dB一6
1反射声的消除 当测量现场附近物体的尺寸大于声波的波长
时,物体就会对声波产生反射。为避免对测量的影 响,应使这种物体远离声源及传声器(3.5 m以上) 或在选择测点时尽可能使噪声源的直达声大于反 射声lo tlB以上二,在这种情况下,反射声的叠加可 忽略不汁。
3 2风力影响的消除
dB时,修正值为一2 dB;差值为7
万 方数据
(1类区、2类区、3类区和4类区),每类布点2个, 每季度监测1次。该市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布点 网格数>200。监测时间为昼6:oo~22:oo.夜 22:00~6:oo。监测仪器均采用AwA6218A、B两种 型号噪声仪。监测时尽量使用同型号仪器,以避免 产生误差。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要点见表1。
表1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要点
第15卷第3期
环境临测管理与技术
2003年6月
环境噪声监测中应注意的问题
张颖姬,黄海龙 (中山市环境监测站,广东
中围分类号:X839

中山52840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6—2009(2003)03—0033—02
结合工作实践,提出环境噪声监测中应注意的 问题,供参考。 1环境噪声监测 环境噪声一般指功能区噪声、区域环境噪声和 交通噪声。中山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共划分为4类
2003年6 H
3干扰因素的消除 噪声测量要注意减少干扰因素对测量结果的 影响.如注意避免或减少反射声、风力、颤动、背景 及人为噪声等影响。

与噪声场隔离,即用艮电缆连接传声器和声级}卜 主体。 3.4背景噪声的消除 背景噪声(本底噪声)是指被测噪声源停止发 声时,在同-位置上所测得的环境噪声。在测量 时,背景噪声也会叠加在被测噪声之中,只是影响 程度有所不同。若被测噪声各频带的声压级大于 背景噪声声压级10 dB时,背景噪声的影响可以忽 略不计。。【业企业厂界背景噪声修正如下:当测量 值与背景值差值为3 dB时,修正值为一3 dB;差值 为4

中山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中山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中山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16-2020年)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中山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的情况,制定本中山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区划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区划范围为中山市中心城区,中心城区范围依据《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确定,包括主城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4个街道办事处)、火炬开发区(不含马鞍岛部分)及港口镇、五桂山街道办事处(不含桂南、南桥部分),总面积362.60平方公里。

二、区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5)《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6)《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7)《中山市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8)《中山市综合交通规划(2012-2020)》三、声环境功能区定义中山市中心城区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划分声环境功能区。

城市区域可按功能类别划分为5类区域,其中: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1)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日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要求,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加强中山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落地应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坚定不移践行新发展理念,积极做好“一核一带一区”重要支撑点,深度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和系统思维,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衔接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优化,建立覆盖全域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支撑,加快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山、加快实现高质量崛起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发展。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山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山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山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4.21•【字号】中府通〔2023〕1号、中府规字〔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山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中府通〔2023〕1号、中府规字〔2023〕2号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具体类型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渔业机械、其他机械等。

工程机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机械的总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平地机、打桩机、柴油发电机(组)、叉车、起重机械、非公路用卡车、港口码头作业机械等机械。

农业机械:是指在作物种植业和畜牧业生产过程中,以及农、畜产品初加工和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农机牌照)、联合收割机、排灌机械等机械。

林业机械:是指用于营林(包括造林、育林和护林)、木材切削和林业起重输送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伐木机、植树机、挖坑机、林业起重输送机械等机械。

园林机械:是指用于园林绿化、园林建设、园林养护的机械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割灌机、草坪机等机械。

渔业机械:是指专门用于渔业生产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增氧机等机械。

其他机械:上述分类未涉及的,但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均属于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的范畴。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中府〔2024〕52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28日《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要求,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加强中山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落地应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度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和系统思维,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衔接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优化,建立覆盖全域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支撑,加快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建设绿美中山、加快实现高质量崛起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发展。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先决条件,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区域空间,持续优化发展格局,促进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to determinate the suitable areasfor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GB/T 15190—94国家环境保护局1994—08—29批准 1994—10—01实施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2 引用标准GB 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J 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 名词术语3.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3.3 噪声区划单元在噪声区划工作中,由道路、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布局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

4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解释4.1 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4.2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4.3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4.4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5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5 噪声区划的基本原则5.1 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中山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中山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中山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16-2020年)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中山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的情况,制定本中山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区划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区划范围为中山市中心城区,中心城区范围依据《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确定,包括主城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4个街道办事处)、火炬开发区(不含马鞍岛部分)及港口镇、五桂山街道办事处(不含桂南、南桥部分),总面积平方公里。

二、区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5)《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6)《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7)《中山市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8)《中山市综合交通规划(2012-2020)》三、声环境功能区定义中山市中心城区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划分声环境功能区。

城市区域可按功能类别划分为5类区域,其中: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1)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GB/T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为执行《城市区城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1.2233.13.23.344.104.214.324.434.54穿越城55.1作场所的安静。

5.2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

5.3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5.4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5.5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6噪声区划的主要依据6.1GB3096中各类标准适用区域。

6.2城市性质、结构特征、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特别是城市的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应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6.3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特点和城市环境噪声管理的要求。

6.4城市的行政区划及城市的自然地貌。

7噪声区划程序7.1准备噪声区划工作资料: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用地统计资料、声环境质量状况统计资料和比例适当的工作底图。

7.2确立噪声区划单元,划定各区划单元的区域类型。

7.2.3依8.3条划定4类标准适用区域。

7.3把多个区域类型相同且相邻的单元连成片,充分利用街、区行政边界、规划小区边界、道路、河流、沟壑、绿地等自然地形作为区域边界。

7.4对初步划定的区划方案进行分析、调整。

7.5征求环保、规划、城建、公安、基层政府等部门对噪声区划方案的意见。

7.6确定噪声区划方案。

7.7绘制噪声区划图。

7.87.988.108.218.2.1 4.2条、4.3条、a.Ab.A%±5%。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一、适用区域本方案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加本规定相应类别标准执行。

二、引用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三、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与环境质量要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下列五种类型:0类声环境功能区:疗养区、高级宾馆区与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适用区域范围:无。

1类声环境功能区: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适用区域范围:新一中、二中、五虎山、钟秀山、玛瑙山、北湖公园、县人民医院。

2类声环境功能区:商业金融、集市贸易及居住、商业、工业混杂等需要保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适用区域范围:XX县区除1类、3类外其它未划定区域为2类。

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适用区域范围:晨光科技园区(釜江大道以南、二环路以西、邓隆路以北、釜溪河以XX 县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适用区域范围:富州大道、釜江大道、宋渡路、二环路、银杏路、一环路、一环西路、北湖路、富达路、丁海路、晨光路。

四、标准值及监测方法本方案以《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为标准值,其监测方法根据附录b《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方法》及附录c《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方法》执行。

五、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一)交通干线临街建筑以高于3层楼房以上(含三层)建筑为主的,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a类标准使用区域。

(二)交通干线建筑以低于三层建筑为主的,将交通干线红线外一定距离的区域划为4a类标准适用区域。

距离确定方法如下: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米±5米;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米±5米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米±5米(三)铁路干线两侧区域划分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b类标准适用区域。

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

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

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
一、划分原则
(一)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

(二)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四)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划分依据
依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结合攸县城区总体规划、城区环境噪声污染特点和城市环境噪声管理要求划分攸县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

三、适用区域及执行标准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0类区标准。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1类区标准。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2类区标准。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3类区标准。

(五)4类标准适用区域: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4类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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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
划分》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中府办[2003]4号
发布日期:2003-1-16
执行日期:2003-1-16
生效日期:1900-1-1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新制定的《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1995年制定的《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同时废止。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
为了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结合我市2010年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与环境噪声污染现状,重新制定《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

一、适用范围
《中山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调整(1998-2010年)》确定的市区规划范围。

各镇区不划定详细执行范围,按本方案有关说明执行。

二、执行规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94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
三、标准值
中山市4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单位:分贝(dB)
类别昼间夜间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注: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四、各类标准适用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一)各类标准适用区域。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运两侧区域。

(二)时间的划定
昼间:7:00——22:00
夜间:22:00—— 7:00
五、调查结果及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
(一)调查结果及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案
1、1类标准适用区域:龙腾路、富丽路以南、莲兴路华柏路以东、博爱路以北(岐关西路至天王路段)、天王路以东、公园路以南、沙石路以北、外环路以北、长江路以西、博爱路以南(紫马岭南门至长江路段),紫马岭公园东边界1米以西、中山路以南(中山日报至万佳百货段)、起湾道以西范围。

2、2类标准适用区域:龙腾路以北、龙腾路至莲兴路华柏路以西、博爱路以北(奔域保令球馆至天王路段)、悦来南路以西、城南北路以西、成业路以南、东环路北起点至兴文路西起点一线以南;城南路以东、成业路至石岐河一线以北、环村东路以东、渡兴路以南以及除渡头工业西区和秀山工业区范围;外环路以南(金字山隧道至景观路一线)、长江路以东、博爱路以北(紫马岭南门至长江路段)、紫马岭公园东边界1米以东、中山路以北(中山日报至万佳百货段)、起湾道以东(中山路至康华路段)
范围;石岐河以西、港口河以西、莲园西路以南、合益路和平大街以东、康华路以东;民科路以南、兴发路以西、石岐河以南(兴发路至起湾道段)除民营科技园范围;起湾道以西(龙腾路至石岐河段)、康华路以南(沙岗墟公园侧)、长江北路以东除起湾工业区范围;濠泗村以西、沙边路以南、置业路以西、工业大道以南除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逸仙路以西、工业大道以北、东镇大道以南、康乐大道以东除逸仙工业区范围;沿江东一道以南、康泰路至二洲山北麓一线以南、世纪大道以西、同安涌以东除健康医药产业基地范围。

3、3类标准适用区域:
南区片:博爱路以南(奔域保令球馆至天王路段)、悦来南路以东、城南北路以东、成业路以北、东环路北起点至兴文路西起点一线以北、公园路以北、天王路以西;城南路以西、成业路至石岐河一线、环村东路以西、渡兴路以北以及渡头工业西区和秀山工业区。

石岐区片:石岐河以东、港口河以东、莲园西路以北、合益路和平大街以西、康华路以西;民科路以北、兴发路以东、石岐区北界河以南、石岐河以北(兴发路至起湾道段)民营科技园;起湾道以东、康华路以北(沙岗墟公园侧)、长江北路以西起湾工业区范围。

火炬区片:濠泗村以东、沙边路以北、置业路以东、工业大道以北、石岐河以南、中山港大道以西、逸仙路以西高新技术开发区;逸仙路以东、工业大道以南、东镇大道以北、康乐大道以西逸仙工业区;中山港大道以东、沿江东一道以北、横门水道以南、康泰路至二洲山北麓一线以北、世纪大道以东、同安涌以西健康医药产业基地。

4、4类标准适用区域:
中山市主次交通干道:中山市一、二、三、四、五、六路;华柏路;东明路;莲塘路;莲员路;光明路;康乐大道;兴中道;西环市路;康华路;富华路;悦来南路、博爱路;起湾道;长江路;中山港大道;逸仙路;外环路;孙文东路;一号路;五十九号路;四十五号路;京珠高速公路;石岐河两岸。

(二)其它说明:
1、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

若邻街建筑以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且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道路红线外45米±5米的区域范围适用4类标准;若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道路红线外30米±5米的区域范围适用4类标准;若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道路红线外20米±5米的区域范围适用4类标准;另外,若邻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的区域适用4类标准。

2、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的划分。

根据河道两侧建筑物形式和相邻区域的噪声区划类型,将河堤护栏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其原则和方法同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

3、相邻两类适用区域的共同边界,执行较高类别环境噪声标准;在0~3类标准适用区域周界之外的已建区域,执行与之相邻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类别
六、各镇乡村居住环境按1类标准执行,镇政府所在地适用2类标准,由市政府及以上各级政府确定的工业区执行3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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