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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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代理词
离婚纠纷代理词(原告)
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同意本案原告xx的托付,指派我们担任xx起诉离婚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同意托付后,代理人依照《律师法》的规定调查核实了有关事实,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依照事实和法律,结合今天的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差不多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10月相识,双方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形下,便于2007年11月9日草率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脆弱。婚后被告一直无正当职业,不能履行家庭义务,且双方观点不同、性格不合,全然无法进行沟通、交流。不仅如此,被告还经常酗酒,对家中之事不闻不咨询。这充分讲明,原告婚前对被告是缺乏了解的,结婚专门草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差不多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能够判决离婚。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非常差,加上原告与被告生育小孩后,原告因此在家照顾小孩,无法挣钞票养家,而被告也未能积极主动承担家庭的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不履行家庭义务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
在今天的庭审和法庭调解中,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认为,全然无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美好的婚姻是两情相悦,是心心相知,是风雨同舟,是对美好生活的不断追求与拼搏,而被告却没有用实际行动来履行一个夫君、相公的责任,这让原告专门失望,原告与被告在很多次的争吵中差不多对这段婚姻失去了信心,再维持下去差不多没有任何意义,与其如此这种痛苦的婚姻,不如各自分开,这对小孩的成长也是有利的,尽管在庭审中被告一再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感情是双方的事,婚姻的存续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被告的一厢情愿,不等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婚姻法》规定能够诉讼离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关于一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执意不肯离婚的情况,关于婚姻确实没有存续的必要的,能够用法律手段来结束双方的痛苦。假如只有双方同意离婚法院才能够判决离婚的话,法律就没有必要规定能够采纳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了。
三、双方共同所生育的女儿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每月按8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女儿18周岁止。
原告与被告的女儿xx于2011年11月22日出生,现在还不足满两周岁,原告有能力抚养小孩,且小孩一直与原告生活在一起。而被告无正当职业,假如跟被告一起生活,会不
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咨询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婚生女xx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标准为每月800元。
四、被告主张分割房屋无法律依据。
被告主张的房屋还没有取得所有权,不属于能够分割的共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咨询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依照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综上所述,本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婚后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请法院依法判决。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xx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xxx
20xx年x月xx日
离婚纠纷代理词(被告)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被告xxx的托付,我担任被告xxx的诉讼代理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对事实的了解、调查,又参加了法庭审理和举证质证,现依照法律和事实对本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希法庭采纳:
一、原告提出离婚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原告据以离婚的理由仅仅是原告在起诉状以及在法庭辩论中提出自2003年1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而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时至今日,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来讲明分居满二年的事实企图适用《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但无其他证据支持其离婚请求。
《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适用此条款须满足四个要件,第一,有分居满二年的事实。一般情况下指分居处于持续状态。第二,分居的缘故是因感情不和,而不是其他缘故。第三条,是诉讼离婚,而不是协议离婚。第四,通过调解无效。在那个地点本代理人着重强调第二点,分居的缘故是因感情不和,而非其他缘故。在本案中原被告并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而是因为被告生病,需要经常性地到台州医院门诊复查致使
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这有(yyyy)临民一初字第jj号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的事实)这不难看出原告提出离婚的用意,无非是想遗弃被告。事实也讲明了这一点,事实一:被告骶骨巨细胞瘤术后局部感染住院从某年某月某日到同年某月某日共101天时刻,原告既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被告生病期间寄钞票给被告治病,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曾通过来看望被告;事实二:被告在某年某月某日至某月某日住院做右肾切除手术期间,同样原告既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此期间寄钞票给被告治病,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曾通过来看望被告;事实三:被告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求助xx镇妇联出面解决。xx镇妇联数次上门询咨询原告在何处以及要求原告出钞票给被告治病,但均遭拒绝,实质上原告是在躲避法律义务即不履行夫妻之间相互扶养义务(因现任xx镇妇联主席xxx因病假无法出具证明)。以上三项事实均能证明原告有遗弃被告的主观有意和不作为事实,
原告分居目的无非是想用合法的手段掩盖非法的目的,即想通过离婚的手段来躲避履行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原告的非法目的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原告提出离婚没有法律依据。
二、被告因生病所花的一切费用,以及所必须的生活费用(因原告辞履行夫妻相互扶养义务造成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于法有据理由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咨询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其中最高院具体意见第1点和第3点规定,因此被告的41856.58元的医疗费和四年来的生活费用30000元(事实上平均每月只有625元这对一个躯体不健康需治疗的人来讲又算得了什么。)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本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但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动身,和依照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倾歪的原则,被告既无经济来源,因患病还需定期复查暂无劳动能力再加上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但原告是木工属技术工,平均每日85元,每月2550元,每年30600元的收入减去生活消费支出5762元,还有24838元的纯收入,完全有能力承担全部夫妻共同债务。(2006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7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