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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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摘要:所谓法律责任, 是指由于违法行为, 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它是一种通过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来实施法律规则的要求。会计中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主要见于《会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这些法律规定, 构成了我国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体系。本文分三部分来写。第一部分陈述法律责任的概念。第二部分主要写我国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结尾篇,关于我们会计法律问题的若干设想。

关键字: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 是指由于违法行为, 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一)、从承担责任的主体来看, 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 从产生法律责任的行为的性质来看, 则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类。

1、行政责任

《会计法》的不少规定涉及对会计行为的行政管理,属于行政法律规范。《会计法》对违反这些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两类问题:一是犯罪;二是刑罚

(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违反会计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节严重。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让他人编造假会计资料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情节较轻,社会

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罚款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5、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6、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虽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刑事处分

二、我国会计工作的现状

(一)、某县万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林某自1997年起任总经理。2003年12月,因公司业绩突出收到组织部门预备提拔考核,准备升任该县某局副局长。在考核中,组织部门接到举报,举报人说林某在任职期间有指使和放任财务人员做假账、打击压制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等问题,随即,该县财政、审计、统计方面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公司近年特别是林某任总经理期间的账目进行了全面的检查,结果发现:

1、该公司设置大小两套账,大账对外,小账对内

2、不按规定进行会计资料保管,致使原始资料被毁灭、灭失严重。

3、3个月前,林某因不满会计郑某多次不听从做违法会计账的指令,尤其不满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真实情况,将其调回车间

4、任命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林某的儿子担任会计科科长

5、近3年的账面中的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虚增利润等违法问题系在林某的强令或授意下所为。

分析上述情况是否违法,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1、上述资料中的1、

2、4条属于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根据《会计法》规定,不依法设置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均属于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其责任后果是: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上述资料中的第3条属于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会

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采取恢复其名誉、恢复原有职位、级别的补救措施。

3、上述第4条还违背了回避制度,根据回避制度,国有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4、上述资料中的第5条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降级、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2003年12月,某有限责任公司出纳员王某在审查原始凭证时,发现业务员李某提供的住宿费发票和张某提供的购货发票存在问题:李某的住宿费发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张某提供的购买办公用品的发票经审查是伪造的发票,王某应如何处理?

1、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2、本案中,王某发现李某提供的发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应仔细研究分析发票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原因,若是认为的涂改所致,则属于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同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若是发票填写错误,则应退回,要求开票单位重开发票

对于张某所提供的伪造的购买办公用品的发票,王某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万兴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02年12月,公司总经理针对公司效益下滑、面临亏损的情况,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董事长批示把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一些,总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公司总会计师,要求按董事长意见办。总会计师授意会计科科长按照董事长的要求把财务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会计科长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虚拟了若干笔交易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

2003年4月,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现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做假行为,根据规定给与如下处罚:

1、对于单位负责人。根据《会计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让他人编造假会计资料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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