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香精油标准-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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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1.100.60

分类号 Y 41

Q/HNJH

企业标准

Q/HNJH 1115—2016

前言

我公司生产的沉香(精)油是以白木香结香部位为原料,经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法提取分离得到的,该类产品目前在我国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了更好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技术要求,方便用户和质量部门检测,本公司制订该产品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

本标准由海南景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联合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积华、崔丽虹、王绥鑫、魏晓奕、林丽静、廖良坤。

沉香(精)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沉香(精)油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 存及保质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白木香结香部位为原料,经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法提取、分离等加工工序制成的精油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ISO 11021-1999 精油 水分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

GB/T 11538-2006 精油 毛细管柱气相色谱分析 通用法

GB/T 11540 香料 相对密度的测定

GB/T 14454.2 香料 香气评定法

GB/T 14454.4 香料 折光指数测定

GB/T 14454.5 香料 旋光度的测定

GB/T 14455.1 精油 命名原则

GB/T 14455.3 香料 乙醇中溶解(混)度的评估

3 术语和定义

3.1 沉香(精)油 oil of Agarwood

用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法从白木香(Aquilaria sinensis (Lour.) Gilg)结香部位提取的精油。

4 要求

4.1 沉香(精)油的色状、香气、水分含量、相对密度、折光指数、旋光度、混溶度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按 GB/T 14454.5 进行检验。

5.7 溶混度的评估

按 GB/T 14455.3 进行检验。

5.8 特征组分含量的测定

5.8.1 仪器

a)色谱仪

按 GB/T 11538-2006的规定。

b)柱

毛细管柱。

c)检测器

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5.8.2 测定方法

面积归一化法:按 GB/T 11538-2006指定方法测定特征组分含量。

5.8.3 重复性及结果表示

按 GB/T 11538-2006 规定进行,应符合要求。

6 检验规则

6.1 沉香(精)油应当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检测,生产厂应保证每批出厂产品均符合本标准

的要求,每批出厂产品均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色状、香气、相对密度、折光指数、特征组分含量为出厂检验项目,旋光度和溶混度为型式检验项目,每季度检验一次。

6.2 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

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6.3 取样方法:每批的包装单位 1 个~2 个,全抽;3 个~100 个抽取 2 个,100 个以上增加部

分再抽取 3%。用取样器从每个包装单位中均匀抽取试样 50 mL~100 mL,将所抽取的试样全部置于混样器内充分混匀,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密闭的惰性容器中,避光保存。容器上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为检验用,一瓶留样备查。

6.4 如验收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加倍抽取试样复验。如复

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7 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

7.1 标志

产品包装外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地址、商标、批号、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许可 证号及标准编号。顾客如有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7.2 包装

应装于清洁无杂味的不锈钢桶、铝罐、镀锌铁桶内(装桶时桶内应留出5cm~10cm空隙,不能用塑料桶),或按用户要求包装。

7.3 贮存

本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避免空气污染,远离火源。

7.4 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避免剧烈震动、撞击,防止日晒雨淋,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运,并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7.5 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本产品保质期为两年。逾期重新检验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合格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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