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县、自治乡
自治县、自治乡自治县自治县行政区划名。
在中国属于一级地方民族自治政权,行政地位与普通的县相同,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自治县与一般县相比具有更多权限。
2003年末中国大陆共有117个民族自治县。
自治县名单华北地区河北省承德市围场蒙古族满族自治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宽城满族自治县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东北地区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华东地区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华中地区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靖州侗族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华南地区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海南省琼南地区昌江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西南地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彭水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峨边彝族自治县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松桃苗族自治县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玉屏侗族自治县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屏边苗族自治县河口瑶族自治县??????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景东彝族自治县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峨山彝族自治县??????临沧地区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沧源佤族自治县??????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南涧彝族自治县漾濞彝族自治县??????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西北地区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海东地区互助土族自治县化隆回族自治县民和回族自治县循化撒拉族自治县黄南藏族自治州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察尔锡伯自治县和布克塞尔蒙古自治县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民族自治县有什么特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迄今为止,通过识别并由中央政府确认的民族有56个。
村规民约的实施与固有习惯法
村规民约是村民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村实际讨论制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行为规范。六巷乡位于广西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西南部,是大瑶山区的一个瑶族聚居乡。它的瑶族文化浓郁,瑶族特色明显(注:莫金山认为金秀瑶族自治县大瑶山是中国瑶族最典型的聚居地,金秀瑶族自治县的瑶族包含了中国瑶族的主要支系,该县的瑶族包含丰富而完整的瑶族文化,金秀瑶人保留了更多的瑶族体质特征,金秀大瑶山是中国瑶文的正音之地,金秀瑶族是中国瑶族的缩影,金秀瑶族处于中国瑶族的中心点上。参见:莫金山.金秀大瑶山瑶族在中国瑶学研究中的地位[J].广西民族研究.20XX(2))从1982年12月开始,六巷乡各瑶族村相继制定了村规民约,包括六巷村民委员会的《石架屯村规民约》(1982年4月1日)、《六巷村村规民约》(1982年3月28日)、《帮家、翁江两村村规民约》(1982年农历4月18日)、《下古陈村村规村约》(1982年10月31日)、《上古陈村村规民约》(1991年1月29日)、《六巷村石牌公约》(1991年2月1日)等;青山村民委员会的《冲口村规民约》(1982年12月13日)、《冲尾村村规民约》(1982年12月15日)、《下石井村规民约》(1982年12月15日)、《上石井村规民约》(1982年12月17日)、《下中山队村规民约》(1982年12月19日)、《胶厂村村规民约》(1982年12月20日)、《六甲一队村规民约》(1982年12月20日)、《六甲二、三队村规民约》(1982年12月22日)、《古麦村村规民约》(1991年4月4日)等;大岭村民委员会的《大岭村村规民约》(无具体时间,应在1982年前后)、《大岭村两个队护林及有关事项的村规民约》(1984年6月1日)、《大岭村两队修补村规民约》(1993年2月20日)等;门头村民委员会的《门头村规民约》(1988年4月16日)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法规类别】语言文字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5.31【实施日期】2018.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8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习和使用第三章研究和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保障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科学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推动各民族文化共同繁荣,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保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科学保护、依法管理的原则,尊重各民族平等使用语言文字的意愿和语言文字发展规律。
第四条自治区在统一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在壮族聚居地区使用国家批准的《壮文方案》确定的壮语言文字。
使用《壮文方案》确定的壮语言文字,不影响各地使用壮语方言和当地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政府统筹协调、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加强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乳源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乳源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乳源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8年3月27日乳源瑶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6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1999年1月23日乳源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订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乳源瑶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乳源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广东省辖区内以乳源瑶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在地设在乳城镇。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行使职权实行民族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可以制订特殊政策和采取灵活措施,加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带领自治县各族人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繁荣、民主、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七条自治机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科学技术,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自治机关扶持瑶族地区、石灰岩地区和其它经济落后地区,因地制宜发展生产,促进经济发展。
第九条自治机关对自治县各族人民进行法律、道德、国防、文化教育,努力发展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事业,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广西2020春节放假安排时间表_2020年广西少数民族放假几天
广西2020春节放假安排时间表_2020年广西少数民族放假几天今天我们的主题是广西2020春节放假安排时间表,主要就是了解清楚广西春节放假几天,春节基本上全国都是放假7天,其中三天是法定假期,另外四天其实周末调休来的。
这点广西也是一样的,不一样的是2020广西放假时间要多两天,而广西下辖的少数民族自治县放假时间就更多了。
那么2020年广西少数民族放假几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广西2020春节放假安排时间表_2020年广西少数民族放假几天。
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广西2020春节放假安排时间表广西2020春节放假安排时间表: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
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
2020年广西少数民族放假几天2020广西特有的壮族三月三放假2天从2014年开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决定将“壮族三月三”设为公众假日,广西全体公民放假两天。
南宁人的“小长假”预计4天每年的南宁“两会一节”,即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南宁市市区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会放假两天,而这两天一般都会选择与周末相连,从而让南宁市民都有一个4天的小长假。
比如今年的东博会,就是在9月19日、20日放假,连着周六周日。
至于明年的假期时间,则取决于东博会的举办时间,目前尚未确定具体时间。
按惯例大致都安排在9月中旬。
宝石节,梧州人的专属假期1天每年的10月末或11月初,梧州市会举办为期数天的宝石节,在宝石节期间,梧州市放假1天,这是梧州市专属的假期。
北海每年有两次单独放假预计2天今年12月4至6日,北海南珠节暨国际珍珠展举办,在南珠节开幕当天(12月4日),北海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社会团体放假一天。
预计这个节假,将成为北海专属的固定假期。
专属北海的假期不仅有南珠节,每年的环广西公路自行车世界巡回赛,是从北海起点,今年10月17至18日,该赛事在北海市开幕并举行比赛。
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16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1.29•【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01.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16修正)(2001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法权限第三章立法规划和法规起草第四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五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六章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第七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程序第八章立法解释和备案审查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地方立法制度,规范本自治区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广西法治建设,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四条自治区和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地方立法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立法权限第六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地方作出规定的事项;(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事项;(三)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五)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九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九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10.06
•【字号】桂政发〔2023〕22号
•【施行日期】2023.10.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九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
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确定的第九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201项),现予公布。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工作方针,扎实做好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工作,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增进文化自信自强,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建设文化旅游强区和世界旅游目的地作出新贡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6日第九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201项)
注:起始项目编号855为前八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编号的顺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目录
经法制工作委员会统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246件,其中: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161件;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60件;各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5件。
一、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61件)1.广西壮族自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0年7月通过,1987年5月修正,1990年4月修正,1996年5月修正,2011年1月修正,2016年3月修正)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1984年9月通过,2005年4月修订,2013年11月修正)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7年3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11年11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4.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1990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6月通过)6.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0年8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0年12月通过,1996年9月修正,2009年3月修订,2016年3月修正)8.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公民举报条例(1991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6月通过,2004年3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10.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3年8月通过,2013年7月修订)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3年10月通过,2007年7月修正,2016年7月修订)1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3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4年1月通过,2005年12月修订)1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4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4年7月修订)15.广西壮族自治区赃物估价管理条例(1994年6月通过)1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7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17.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1994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8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18.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4年7月通过,2003年8月修正,2010年11月修订)19.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4年7月通过)2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9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12年7月修订)2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05年7月修订)2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03年8月修正,2010年7月修订)25.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1994年11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8年9月修订)26.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7.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1994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8.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3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3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29.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0.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5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4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1.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1月修正,2003年8月修正,2007年3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2.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3年8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3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1年5月修订,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4.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1995年11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35.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1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1年7月修订,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6年3月通过)37.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5月通过,2004年3月修订)38.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1996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39.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1996年5月通过,2003年5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40.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8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41.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6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6年8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07年11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3.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1996年8月通过)44.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1996年9月通过,2006年7月修正)45.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6.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7.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8.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1997年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0.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7年1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1.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00年9月修正,2005年5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3月修正)52.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5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7年12月通过,2009年3月修订,2012年11月修订,2016年3月修正)5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997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55.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1998年1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56.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1998年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57.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免疫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58.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9.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05年12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6年5月修订)60.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7年5月修订)6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6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1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6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9年7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64.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9年9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65.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1999年11月通过,2004年9月修正)66.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2000年3月通过,2010年11月修正,2016年5月修订)6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2000年12月通过,2007年7月修正)68.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69.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0.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01年1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71.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01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7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11年3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7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75.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2001年7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7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77.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1年9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78.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9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7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12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80.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1.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2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4年7月修订)82.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2002年5月通过,2004年9月修正,2009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7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8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86.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02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5月修订)8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02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88.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8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5年12月修订)9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4年11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4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2.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5年7月通过)9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9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3月通过)9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2006年3月通过)9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6年5月通过)97.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6年7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9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6年9月通过,2014年5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9.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00.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通过)10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2006年12月通过)10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7年1月通过)10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7年5月通过)10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07年7月通过)105.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07年7月通过)106.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7年9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1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2007年11月通过)108.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2007年11月通过)109.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2007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110.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08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11.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2008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订)11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2008年11月通过)1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2008年11月通过)114.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08年11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115.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条例(2009年9月通过)116.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2009年9月通过)117.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11月通过)118.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2010年1月通过)11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12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2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7月通过)12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10年7月通过)123.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2010年9月通过)124.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2010年11月通过)125.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2011年3月通过)126.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1年7月通过)127.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1月通过)12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通过,2014年1月修正,2016年1月修正)129.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3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30.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1.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2.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13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2年9月通过)13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3年3月通过)13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37.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2013年5月通过)138.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2013年7月通过)139.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7月通过)140.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9月通过)14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11月通过)142.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3年11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14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骑楼文化街区保护条例(2014年3月通过)144.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2014年5月通过)145.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9月通过)146.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147.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11月通过)148.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5年5月通过)149.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5月通过)150.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7月通过)151.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12月通过)152.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5年12月通过)15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通过)154.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2016年3月通过)155.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2016年7月通过)156.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7.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8.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9.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2016年9月通过)160.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11月通过)161.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6年11月通过)二、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60件)(一)南宁市(43件)1.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9月批准,1999年9月批准修正,2005年5月批准修正)2.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6年3月批准,2005年9月批准修订,2010年11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3.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1996年9月批准,2002年12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4.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1998年1月批准,2002年7月批准修正,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3年9月批准修订)5.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998年6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6.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08年9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7.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2000年7月批准,2005年7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8.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3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9.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03年5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0年11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10.南宁市统计管理条例(2003年8月批准)11.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2003年9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12.南宁市献血条例(2004年7月批准,2012年1月批准修订)13.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2004年7月批准)14.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04年9月批准)15.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2005年7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16.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2005年7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正)17.南宁市公益林条例(2006年1月批准)18.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6年9月批准)19.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7年7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7年9月批准)21.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09年1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4年5月批准修正)22.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2008年11月批准)23.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年5月批准,2015 年5月批准修订)24.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7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11月批准修订)25.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2010年9月批准)26.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2011年1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27.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2011年3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28.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2011年5月批准)29.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1年9月批准)30.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1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31.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2012年9月批准)32.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2013年7月批准)33.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2014年5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34.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4年7月批准)35.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7月批准)36.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2014年11月批准)37.南宁市消防条例(2015年3月批准)38.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实施《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决定(2015 年7月批准)39. 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2015 年12月批准)40.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6年1月批准)41.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2016年3月批准)42.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2016年5月批准)43. 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二)柳州市(2件)1.柳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2016年11月批准)(三)桂林市(2件)1.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2016年3月批准)2.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四)梧州市(1件)梧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五)北海市(1件)北海市立法条例(1件)(2016年3月批准)(六)防城港市(1件)防城港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七)钦州市(1件)钦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八)贵港市(1件)贵港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九)玉林市(2件)1.玉林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百色市(2件)1.百色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十一)贺州市(1件)贺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十二)河池市(1件)河池市立法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三)来宾市(1件)来宾市立法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四)崇左市(1件)崇左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三、各自治县人大制定的现行有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5件)(一)融水苗族自治县(1件)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9月批准,1995年9月批准修正)(二)三江侗族自治县(4件)1.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9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三江侗族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条例(2001年7月批准)3.三江侗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2006年9月批准)4. 三江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条例(2015年9月批准)(三)龙胜各族自治县(2件)1.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12月批准,1995年11月批准修正)2.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7月批准)(四)恭城瑶族自治县(2件)1.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2月批准,1996年8月批准修正,2015 年5月批准修订)2.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7月批准)(五)隆林各族自治县(2件)1.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月批准,1998年6月批准修正,2015年12月批准修订)2.隆林各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2001年7月批准)(六)富川瑶族自治县(2件)1.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2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013年9月批准修订)2.富川瑶族自治县富川脐橙产业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七)都安瑶族自治县(1件)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12月批准,2002年5月批准修正,2015 年5月批准修订)(八)大化瑶族自治县(2件)1.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12月批准,1999年11月批准修正)2.大化瑶族自治县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条例(2001年12月批准)(九)巴马瑶族自治县(2件)1.巴马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月批准,2002年7月批准修正,2014年7月批准修订)2.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香猪产业保护条例(2011年7月批准)(十)罗城仫佬族自治县(2件)1.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8年11月批准,1996年9月批准修正,2014年7月批准修订)2.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若干规定(2008年8月批准)(十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1件)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8月批准,2013年9月批准修订)(十二)金秀瑶族自治县(4件)1.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7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016年9月批准修订)2.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3月批准)3.金秀瑶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7月批准)4.金秀瑶族自治县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03年8月批准)。
【公基常识考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考点及练习题
【公基常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考点及练习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补充: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三)自主管理地方财政;(四)自主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五)自主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六)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例题1:【单选】某县为朝鲜族自治县,依照宪法,关于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说法正确的是()。
A. 由朝鲜族公民担任主任B. 由朝鲜族公民担任副主任C. 主任或副主任中有朝鲜族公民即可D. 主任必须由朝鲜族公民担任,副主任可由其他民族的公民担任解析: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故选择C。
例题2:【单选】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平等、团结、互助()A. 合作B. 繁荣C. 友爱D. 和谐解析:解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决定》指出,在民族关系方面,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其中平等是基石,团结是主线,互助是保障,和谐是本质。
故选择D。
例题3:【单选】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A. 民族自治B. 自治权C. 区域自治D. 自治机关解析: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是为了让聚居的少数民族能够根据本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点,实行特殊性的政策,保证本民族的自主性,并。
保护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保护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拥有56个民族,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为了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键的保护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内容。
一、宪法我国宪法是最高法律法规,保护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基础。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益。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益和地位。
二、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特别针对少数民族制定的法律。
根据该法的规定,我国将民族地区划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并将自治权授予当地的少数民族。
少数民族具有自治权利,可以自主管理和发展本民族的事务,包括使用和发展本民族的语言文字、保持和发扬本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等。
三、民族团结进步法民族团结进步法是为了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和进步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我国禁止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行为,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益。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维护民族团结的各项措施,包括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开展民族交往交流和促进各民族间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四、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保障各民族教育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各民族在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少数民族学生应享有接受与自身语言、文化背景相适应的教育的权益,学校和教育部门应加大对少数民族教育的支持力度,为少数民族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五、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法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法是为了保护和发展我国各民族语言文字而制定的法律。
根据该法的规定,我国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民族语言文字的权益,国家应制定相应的措施,保护和发展各民族语言文字。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在公共场所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和义务。
六、文化产业促进法文化产业促进法是我国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各民族特色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的文化产业。
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
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发布部门】金秀瑶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9【实施日期】2021.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2020年5月20日金秀瑶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与管理第三章保护与发展第四章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五章传承与交流第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传统瑶医药,保障和促进瑶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瑶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瑶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与合作,瑶药材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或炮制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瑶医药是指瑶族医药的统称,是瑶族人民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映瑶族人民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以及技术方法的医药体系。
主要包括:(一)瑶医药理论知识以及传统文化;(二)瑶药熏浴、熨类疗法、刮推疗法、针刺疗法、针灸疗法等瑶医药技能、技法及其用具;(三)瑶医单方、验方、秘方、文献等;(四)瑶药材自然资源,瑶药材种植繁殖技术,瑶药材采集、加工、炮制等技术、技艺。
第三条发展瑶医药应当遵循瑶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保护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发挥瑶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瑶医药理论、技术与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瑶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瑶医药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瑶医药服务资源,统筹推进瑶医药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21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27•【字号】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自治州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3号《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经2021年3月31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27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7年11月15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10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1988年4月29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8年5月14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3月28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9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3月31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机关第三章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章经济建设第五章财政金融第六章社会事业第七章人才资源第八章民族关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内容详实
1、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 (1)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发展社 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 然要求。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制度因素 和法律因素、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的有机统一, 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是党和国 家在解决民族问题上的根本之计,是关系党和 人民事业的长远之策。 (2)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 化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要做到这三个“不 容”,就必须在长期坚持的前提下采取切实有效 的政策措施和法律保障,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 至此,中央“十二条”的第八条让我 们进一步明确: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在民族问题 简导解决过程中的经验和历史选择,它尊重了我 国历史与现实,体现了中国特色,是中国共产党 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宝库的重大贡献,是全国 各族人民集体智慧的伟大结晶,是解决我国民族 问题的最佳国家结构形式。
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相应的发展和完善,而 民族地区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的发 展,也需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这一 民主政治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各族人 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共同建设、共同 享有民族区域自治,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 就。
2、必须全面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 (1)法律是规范社会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 国家基本制度的重要保障。在中国这个多民 族国家里,发展社会主义和健全社会主义法 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保障少数民族的民主 权利和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民族区域自治法 是以宪法为总依据制定的,是在中国的法律 土壤上产生的,他符合我国民族工作的具体 情况,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
• 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 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目前,中国共建 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 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 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 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 民族总人口的71%。同时,中国还在相当 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了1173个 民族乡,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补充形式。 11个因人口较少且聚居区域较小而没有实 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中,有9个建有民族 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8年12月3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飚二○○九年一月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七条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八条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可以凭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耕地原状恢复确认文书,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邓小平: 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
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 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 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 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 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 我国为什么民族区域 自治制度,它有哪些 优势?
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然性
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是 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 的,具有坚实的社会和政治基础
激进分子迅速掌控卢旺达政府。4月7日,震惊世界的卢旺 达大屠杀开始。胡图族开始杀害胡图族温和派政治人物和 图西族领袖,然后他们试图消灭整个图西族。 据估计, 在接下来的100天内,将近100万人被屠杀。用"杀人如麻,
血流成河"来形容当时卢旺达的景象一点不过分.一位当地
传教士哀叹:"地狱里的恶魔都不见了,他们全来到了卢旺 达,甚至把地狱也搬来了."赶往那里的救援人员说,如果卢 旺达的屠杀会逐步停止的话,那是因为"已经无人可杀了", 但并不意味着杀人者会就此罢手.
目前,西藏自治区的广播、 电视台专门开设有藏语频 道。全区现有14种藏文杂 志、10种藏文报纸。
这体现了西藏自治区有什么权力?
文化管理自治权
注意:
(1)自治权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 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并不是完全自 治。 (2)并不是所有有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都 实行自治,而是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 实行区域自治。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地方的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而不是所有国 家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政府
自治县(旗)
思考: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1500多个民族乡 (镇),这些民族乡(镇)都是我国的民族 自治地方。这种观点对吗?为什么? 不对。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 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 县(包括自治旗)三级。民 族乡(镇)是与乡、镇平级 的行政单位,是民族区域自 治的一种补充形式,不属于 民族自治地方。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基本规定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基本规定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民法典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是:(1)民法是民事权利的“圣经”,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民法典保护民事权益,是通过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实现的,通过调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督促民事义务的履行,保障民事权益的实现。
(3)民法典通过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使市民社会的生活秩序和财产流转秩序得到稳定发展。
(4)通过上述这些目的的实现,民法典最终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稳步发展,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弘扬。
我国民法典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
民法典是民法的基本法,是国家最重要的基本法,在民事领域中具有最高的地位。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民法典必须服从于宪法,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
案例评析于某诉莱州盛泰货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1]案情:被告莱州盛泰货运有限公司承包了平度市九店镇苗东村前水库,交给原告于某组织人抽沙。
2011年3月11日,双方结算时,被告会计郝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证明欠款若干元,欠条载明是抽沙款。
之后原告以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通则》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本案中原、被告从事抽沙属于违法行为,因违法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对立法宗旨的规定,民法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因而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作出准确界定即构成了对民事纠纷加以正确裁判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秀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7.26•【字号】•【施行日期】1989.07.26•【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4月14日金秀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三章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章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五章自治县的财政管理第六章自治县的教育、科技、文化与卫生第七章民族关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金秀瑶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的特点制定。
第二条金秀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瑶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境内还居住着壮族、汉族等民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金秀镇。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民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把自治县逐步建设成为团结、繁荣、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的规定,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法律在自治县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中,如遇有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相抵触的,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报上级国家机关备案;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7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第四章精神障碍患者的照护和康复第五章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和管理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促进公民心理健康,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诊断、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其教育、劳动、医疗、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及享有司法救济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精神障碍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除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2.20【实施日期】2003.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已于2002年12月20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本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民族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损害民族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在制订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特点和发展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少数民族工作。
第四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加强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做好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
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聘用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少数民族公民,不得以生活习俗等理由拒绝录用、聘用少数民族公民。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名额用于少数民族公民。
关于大同江、荔浦河、蒙江干流管理范围(金秀县河段)划定成果的公告
关于大同江、荔浦河、蒙江干流管理范围(金秀县河段)划定成果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河湖管理保护责任,强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保障行洪及水工程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金秀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组织开展了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划定了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管理范围,现将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予以公告。
一、大同江(金秀县河段)干流管理范围
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乡村无堤防河段采用5年一遇洪水水面线和岸边交界划定,设计洪水位高于岸顶高程并造成淹没范围过大的河段,根据实际情况以岸顶向外8-15米为其管理范围。
二、荔浦河(金秀县河段)干流管理范围
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乡村无堤防河段采用5年一遇洪水水面线和岸边交界划定,设计洪水位高于岸顶高程并造成淹没范围过大的河段,根据实际情况以岸顶向外8-15米为其管理范围。
三、蒙江(金秀县河段)干流管理范围
(一)有堤防河段管理范围:忠良乡区段采用堤防背水坡脚以外8-15米,并结合忠良乡总体规划用地布局综合确定。
(二)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乡村无堤防河段采用5年一遇洪水水面线和岸边交界划定,设计洪水位高于岸顶高程并造成淹没范围过大的河段,根据实际情况以岸顶向外8-15米为其管理范围。
四、管理要求
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擅自在河道管理及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行洪、水质、水生态、水环境及水工程安全的活动,违者将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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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行使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安排自治县的财政收支。
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待。
自治县加强财政管理,立足于发展生产,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组成。县长由瑶族公民担任。在其他组成人员中,瑶族所占的比例略高于其人口所占的比例。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890726(颁布时间)
19890726(实施时间)
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9年4月14日金秀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9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自治县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订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以林为主,林粮结合,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根据自治县资源优势和特点,因地制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商品生产,提高经济效益。
对于珍贵稀少野生动物、植物,严禁猎捕和采伐。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用材林资源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和国家计划,对林木(含国营林场)进行有计划地砍伐。除完成木材上调任务外,其余木材随行就市,由自治县自主安排经营和加工。
自治县对在林区中的残次木及木头木尾应充分利用,经县林业部门批准,允许在当地加工林产品自主销售,不列为计划内指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应有瑶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五条 自治县内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各民族的比例,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要为政清廉,遵守法纪,秉公办事,提高效率,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为各民族人民服务。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法律在自治县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中,如遇有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相抵触的,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报上级国家机关备案;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六章 自治县的教育、科技、文化与卫生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金秀瑶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的特点制定。
第二条 金秀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瑶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还居住着壮族、汉族等民族。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境内的水源林区是周围各县人民生产、生活用水的主要发源地,自治县对国家及受益县按照协议继续提供的水源林保护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坚持以营林为基础,制定林业生产和木材经营管理办法。
自治县的森林除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外,均属全民所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林木宜林地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及其使用宜林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造册登记、核实发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下,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大力发展林业,因地制宜发展工业和旅游业,积极发展商品经济,提高社会生产力,促进民族经济的全面发展,逐步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努力发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金秀工作满十五年以上的外地国家干部和各类技术专业人员,授予荣誉证书,分别情况给予优待。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高寒山区的特点和财政情况,对自治县的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和离退休人员在生活福利方面给予适当优待。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并且特别注意从瑶族和妇女中培养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十条 自治县逐步建立以国营商业为主导的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发展集体、联户和个体商业。
自治县根据民族贸易政策,享受国家对民族贸易机构“利润留成,自有资金,运费补贴”的优惠照顾,发展商业、供销、医药,搞好商品流通,繁荣民族贸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发展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传统手工艺品的生产。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对外贸易政策,大力发展出口商品,开展对外贸易活动。在上级国家机关对外贸易计划指导下,对出口产品和进口物资的配额,享受优惠照顾。自治县所创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收入,属自治区掌握部分留归自治县安排使用。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旅游事业,建设具有民族风情和山区特点的金秀瑶山旅游避暑胜地。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民族建筑、民族文化和民族工艺品。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抓紧发展粮食生产,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提高单产,提高粮食商品率。
农民承包地、自留地,非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作非农用地。如果放弃经营造成荒芜的承包地,由发包单位收回调整。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对森林资源划分为核心区、一般区和生产区,有计划地抚育、更新和间伐,加强管理和保护,严禁乱砍滥伐,毁林为地,注重水土保持,严防山火,保护林业生产持续发展。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保护生态平衡,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建立天堂岭、圣塘山、五指山、河口和金秀老山等自然资源和风景保护区。
自治县内隶属上级国家机关的国营林场要照顾当地群众的利益,从利润中划出一定比例支持当地政府和群众发展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加强土地管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体、联户或个人开发的山岭、荒地、造田造地,谁开发谁受益,并依法保护其使用权。一切单位或个人建设用地都应事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公民中广泛地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教育,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惩处一切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活动。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和自治县实际情况,在上级国家决定的总编制内,决定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分配给自治县使用的招收人员总指标中,可以确定从各民族和从农村人口中招收的名额;对招收的少数民族人员,条件可适当放宽。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由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行安排补充。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除瑶族的代表外,聚居在自治县的其他民族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瑶族所占的比例略高于其人口所占的比例。应当有瑶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各民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党的基本路线和民族政策的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克服妨碍民族进步的陈规陋俗,反对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金秀镇。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民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把自治县逐步建设成为团结、繁荣、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的规定,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发展林化、电力、农副产品加工、矿产、食品、民族手工艺品和制药等工业。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开展横向经济联系和协作,促进经济的发展。积极引进国内外技术和资金,联合或者独资经营,对联合或独资开发经营的企业,自治县给予优惠。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开发资源,兴办企业、事业;自治县内隶属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要照顾自治县的利益,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并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接受自治县自治机关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