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67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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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0分,共100分)

案例一中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订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5万套玩具,共计30万美元。货物分两批交付。买方预付款10%,余款在买方提货后l0日内电汇给卖方。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1万美元。合同订立后,买方如约支付了预付款,卖方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买方收到货物后借故不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3个月才汇付第一批货款。这一期间,卖方通过中国驻外商务机构了解到买方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财产被查封,随时有破产可能,遂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回答以下问题:1.卖方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是否有法律依据?(3分)2.如买方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有效银行保函并请求卖方履约,卖方仍不履行,怎么办?(3分)3.如果第二批交货双方最终都不履行,可否因此解除整个合同?(2分)为什么?(2分)

答:1.有法律依据。买方构成预期违约。(3分)2.卖方应继续履行,否则应承担不交货的违约责任。(3分)3.不可以,只能解除第二批交货义务。(2分)该合同属于可分割履行合同。(2分)

案例二美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美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美国公司在2011年5月交货。美国公司按规定的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6月10日,美国公司发来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国公司立即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6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1.本案中哪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3分)2.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方承担?(2分)为什么?(5分)

答:1. 美国公司。(3分)2. 美国公司(2分)在CFR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的义务。该义务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就海上运输的货物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风险。如果卖方怠于通知,而使得买方未能及时投保,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本案即此种情况,美国公司应该在5月货物装船后向我方发出通知,而不是拖延到6月,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美国公司承担。(5分)

案例三3月3日,中国甲公司(买方)与加拿大乙公司(卖方)签订一笔小麦进口合同,合同条件CIF宁波,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交货期为5月20目。中国甲公司4月

1日向对方开出信用证,加拿大乙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条件发运了货物。5月22日,加拿大乙公司以传真通知中国甲公司:“装运给贵公司的1万吨小麦和发运给广西北海港的5000吨小麦同装在SXJ船上。”中国甲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通知加拿大乙公司,这条船应先靠宁波港再驶往北海。加拿大乙公司复传真说,“我们已按贵公司要求传真通知船公司,请SXJ船先靠宁波港,但无法保证”。结果该船实际上先靠了北海港,在北海停留卸货与检修了近1个月后才驶往宁波港。甲公司收到货时国内市场小麦价格已下降,因此只能降价卖出,利润损失10万元人民币。

1.甲公司可否要求乙公司赔偿因未先停靠宁波港而造成的利润损失?(5分)

2.若该船先停靠了宁波港,但在到达宁波港之前由于海上大风浪导致货物部分湿潮,甲公司可否以此拒付货款或向乙公司提出索赔?(1分)为什么?(4分)

答:

1.CIF贸易合同是象征性交货的合同,卖方负责把货物装上装运港船上,有关风险、责任、费用和手续划分以装运港船舷(船上)为界,无须保证到货。

加拿大乙公司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合同货物装上船,并向议付行提交了装运单据,已完成CIF条件下的交货义务。同时,根据国际惯例,发货人没有义务,也无法保证载货船舶何时抵达何港口或先靠何港口。除非发货人作了明确的承诺,它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因此甲不能要求乙赔偿。(5分)

2.可以。(1分)虽然CIF风险转移时间为货物装上船,运输途中风险转由买方承担。但此案中,货物是混装的,特定化是货物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该批货物在未特定化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4分)

案例四2008年8月11日,买方上海J公司与卖方日本Q公司签订了两份购买柠檬酸的合同,C合同约定了“商品名称、规格、及包装”,还明确规定标的物为....ITRIC ACID BP80(根据BP80,柠檬酸和水柠檬酸的状态都应是“无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并约定了相关的检验条款。第一笔合同FOB上海,货物于10月10日运抵目的地后,发现存在结块现象,J公司即于次日向Q公司提出索赔,并称将安排SGS(瑞士通用公证行)进行检验。Q公司拒绝赔偿,称货物结块是普遍的正常现象。经SGS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证明集装箱完好无损,排除海运中发生意外的可能,货物已取出放在仓库托盘,为数众多的袋内货物已结块,有些袋外有干的棕色锈斑。在J公司客户交货催促下,J公司不得不按照客户要求安排重磨和重新包装,发生了一定费用。因此J公司要求卖方Q公司进行赔偿,承担加工费用。

第二笔合同CIF上海,付款方式为“货到后电汇”(后TT)。货物于11月15日从装运港装船运出后,由于天气条件变化导致货船不幸触礁,货物全部灭失。J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付货款。Q公司不能接受,称: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对于两个合同所用贸易术语FOB和CIF的规定,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就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了,两批货物所发生的风险,应由J公司自行承担。因此,Q公司对第一笔货物的结块现象不承担责任,应由J公司自行承担;第二笔合同货物虽在途中灭失,但J公司不能因此而拒付货款,要承担货物的相关风险,应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补偿。J公司坚持认为,Q公司应补偿第一笔货物的损失,再补发第二笔货物,直到收到货后才会付款。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1.在第一笔合同中,Q公司用INCOTERMS2000关于FOB合同的风险转移问题证明对结块不承担责任的论点是否成立?(1分)请简要分析。(4分)

2.第二笔合同中的货物在海运途中灭失了,J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而拒付货款是否正当?(1分)请简要分析。(4分)

答:

1. 第一笔合同中,Q公司用INCOTERMS2000关于FOB合同的风险转移问题证明对结块不承担责任的论点是不能成立的。(1分)因为J公司向Q公司提出索赔是基于Q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因而只有证明柠檬酸结块系海运所致,才有意义于确定风险转移并免除卖方Q公司的责任。

两笔合同明确规定合同的标的物为CITRIC ACID BP80,说明卖方Q公司已经承诺所交货物应该符合BP80。根据BP80,柠檬酸和水柠檬酸的状态都应是“无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因此,Q公司所交付的柠檬酸有结块现象是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第二,SGS出具的检验报告表明集装箱完好无损,可以排除海运中发生意外的可能,因此,柠檬酸结块同风险转移无关。《公约》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也作了相应规定: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所以,风险转移只同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有关,即如果在风险转移后,由于意外事件造成货物破损或者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则这时买方无权向卖方索赔。而本案的情况是,货物的集装箱完好无损。很明显,货物的结块是在风险转移时就存在的或者在风险转移后,抵达目的港时方变得明显。因此,卖方没有提交与合同条款相符的货物,即Q公司应对所交柠檬酸结块承担责任,向J公司作出赔偿。(4分)

2. 第二笔合同中的货物在海运途中灭失了,J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而拒付货款是不当的。(1分)合同中约定了CIF贸易术语,根据INTCOTERMS2000,风险应该也是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公约》第六十六条规定,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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