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拌合料加工合同(-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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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拌合料加工合同

甲方:

乙方:

为满足甲方工程施工需要,乙方为甲方提供沥青拌合站,为甲方加工沥青拌合料。为确保双方各自利益,约束双方经济行为,严格履行各自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自年月日至 1 年月日止。

第三条工程项目及施工地点

3.1 工程项目:

3.2 施工地点:县。

第四条生产方式及所有权

4.1 生产方式:本沥拌站由乙方配备不少于5名管理、操作人员,保证满足24小时随时生产,工资由乙方承担;甲方配备不少于10名辅助人员,工资由甲方负责。

4.2沥拌站的所有权:沥拌站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对沥拌站只享有合同期间的使用权。

4.3 甲方不得对沥青拌站进行销售、转让、抵押或其他任何侵犯沥拌站所有的行为。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产量(计量单位:吨)及加工费用的签认

5.1 加工单价:元/吨,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限内的加工费(含税)收入不少于叁佰万元,少于万元,按照万元结算,当乙方加工费(含税)收入超过叁佰万元后,按照元/吨*加工吨数,增加加工费。

5.2 沥青混合料产量的签认:设备到达工地之日,甲方须办理签收手续。设备开始生产后,甲,乙双方沥拌站负责人每天于《沥拌站日产量签认单》上签认一次拌合的沥青混合料产量,设备的产量以甲方现场安装的100 吨地磅的过磅数量为准,地磅计量系统要经过当地法定计量部门的标定或检验(甲方负责联系并承担费用)。甲方对日产量的签认,就表示对其质量和数量的认可。

5.3 加工费的确认:每生产5万吨或者1个月沥青混合料(先到先结),双方

结算一次加工费用,最后清算为完工之日。双方工地负责人要于《沥青拌合料生产签认单》上签认。

5.4 自沥青拌合站正式运转开始,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配合比进行生产,同时甲方应派试验技术人员按时对成品料进行抽检,如发现成品料不合格应立即通知乙方更改配合比或其他数据,保证生产的成品料合格。如因甲方没有按时提供试验数据而造成成品料不合格,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拌的成品料甲方应同样按照合同中的要求支付租金。乙方承担因设备故障以及乙方人为原因造成的成品料不合格时,甲方不得上路摊铺,所造成的损失乙方负责。沥青拌合站调试期间所出的废料,全部由甲方承担。

5.5 如因甲方提供的燃烧油、石料等原材料不合格,造成沥拌站生产废料,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付款方式

6.1 合同签订后双方共同确定运输单位,运费(至山东临朐县龙岗镇)元,沥青拌合站运输到甲方工地后,5日内甲方将运费支付给乙方,运费发票由乙方提供。设备全部运到甲方工地甲方对照设备清单验收后,甲方支付给乙方预付租金10万元;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正式出料前,甲方再预付乙方40万元租金,此款项(共计50万元)不计利息,设备停止使用时冲抵最后一期租金,多退少补。

6.2 沥青拌合站开始生产后,每月月底,甲方给乙方结算一次加工费用,甲方应在结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款至乙方账户,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利停止生产。

6.3 施工完成后15日内,双方结算完成,乙方提供国家正式发票后,双方结清加工费用(发票金额与结算费相等)。

6.4税金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沥拌站的进、出场及安装

7.1 基础施工:乙方提供设备基础图纸并派人到现场指导基础施工,施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密切配合,以确保基础施工满足设备的安装技术要求和投产工期。甲方负责在年月日前完成设备基础施工。

7.2沥青拌合站的入场运输费用,安装、调试的费用(设备本身原因造成的费用除外)由甲方承担。

7.3 乙方应保证签订运输协议后15天内将设备全部运输到位,在45天内(除去春节国家法定放假期间天数)安装、调试完毕,达到正常出料能力(或按甲方要求的合理时间运输、安装、调试),但安装过程中甲方应密切配合安装调试工作,甲方安排配合设备安装调试的人员要按乙方安排和计划进行。

7.4合同到期后,甲方如需延期使用设备,需提前15天与乙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否则合同期结束后30日内,甲方须保证乙方设备能够顺利退场,

如因非乙方原因(自然灾害除外)造成乙方设备不能按期退场,甲方必须全面负责协调并承担对本沥拌站的看守、保管责任保证设备安全,影响乙方撤场计划时,每延期一天赔偿乙方1万元的损失。

7.5乙方组织完工后拆楼及退场,甲方配合一定数量民工(不少于15人)免费协助乙方进行该项工作。

7.6合同期满、双方结清加工费用后,在没有外界干扰的前提下乙方应在30日内将设备全部撤离甲方施工场地,退场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如影响到甲方复耕、退地时间,每延期一天赔偿甲方1万元的占地费用。

第八条生产设备的进场验证

8.1沥青拌合站运达工地之日起甲方即开始负责设备的看守责任,安装调试完后双方共同办理进场验证手续。

8.2沥青拌合站的进场验证记录作为乙方沥青拌合站财产的依据,甲乙双方应在验收地点检查验收沥拌站,同时将签收后的沥青拌合站的验收收据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9.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不得将乙方设备用于抵押、质押等涉及产权的行为,否则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2)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技术人员的要求进行基础施工、确保基础施工质量,否则由此引起的停工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应赔偿由此引起的乙方的设备损失。

(3)甲方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提供设备安装和施工作业所需的临时用地及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费用,否则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4)沥拌站安装调试及生产期间,甲方应保证沥拌站的电力供应;变压器由甲方负责提供,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配电室距离沥拌站控制室不得超过30米。该沥拌站总功率572kw。

(5)甲方提供乙方设备运转所需合格的燃烧油及电力供应,并提供合格的拌合原材料(原材料由甲方业主及监理确认后即认为是合格的材料),费用由甲方负责,因甲方提供的燃油质量及电力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如造成乙方设备损失乙方应尽赔偿责任;

(6)甲方有权指挥、监督乙方设备进行生产,统筹安排作业计划。

(7)甲方负责协调外部环境,保证乙方正常施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误工,乙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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