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7.03•【字号】琼交规字〔2020〕 250 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各市县交通运输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和海洋局),省公路管理局、港航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交通工程建设局,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从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含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和养护工程项目,下同)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为,保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优质、高效、廉洁推进,结合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和近期省委专项巡视发现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中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招标人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序开展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禁不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开展招标投标。
要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依法纠正非法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各市县、各单位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依据,结合本单位招标投标管理实践,进一步完善内部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要对照法律法规,认真查找是否存在与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的内容,全面清理、查漏补缺,完善相关措施,堵塞制度漏洞,使制度更加契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7-06-19 上午10:06:12 总点击数:3684 本月点击数:2941 本周点击数:2928 今日点击数:1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发包行为,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市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完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二)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招标人资格、招标条件、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进行备案;(三)负责对参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投标的投标人资格进行核实并备案;(四)监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五)监督招标投标承诺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六)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七)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勘察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属应招标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勘察设计单项勘察费、设计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
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附件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9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包括:(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四)国家融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第三条按照职责分工、权责统一的原则,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核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事项,并对招标过程及招标内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处理。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者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核准招标事项并报送招标方案。
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内容包括:(一)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部分招标或者不招标);(二)项目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三)项目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
因特殊情况,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未核准招标事项的,应当单独申请核准招标事项。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核准条件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一般应当申请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邀请招标:(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使用个人或民间组织资金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三)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五)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情形。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 4、诚信评价:第七条规定企业、从业人员的诚信 评价的评审和评分标准依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的《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进 行评审和评分。
• 依照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投标单位的 实时评价、阶段评价标准对投标单位及项目管理 机构配备人员进行差别化评审,对列入“黑名单” 的采取一票否则制,对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直接 从总得分中扣分制,努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 受制”、“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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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应用BIM技术:(第八条第三款)本省行政区 域内装配式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投资的单体建 筑面积≥30000m2以上的公建项目及采用资格预审 进行招标的项目鼓励应用BIM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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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IM应用技术是国家、我省要求建筑企业发展方面,规划、 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均要求实现BIM应用技术, 但国家在该BIM应用技术方面还缺少评标标准和评审内容, 为此,本办法从总体评价、深化设计、施工模拟、成本管 理、专项方案等方面增加了BIM技术的评审和评分细则, 故要求采用综合评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 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第七条 “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第(十六)款“加强技术研发应 用”中要求“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 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 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为项目方 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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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标办法直接影响中标结果,评标办法必须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存在明显的矛盾或错误或 含有明显的定向指向性,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 间正常竞争,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责令招标 人纠正,甚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除此 之外,还规定了“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对失信 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的以及明确通过 信用中国网、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查询及处理方法”,以便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在 投标阶段和评标阶段运用。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01--根据省厅新颁变更管理办法-修订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01--根据省厅新颁变更管理办法-修订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分类第三章设计变更的职责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审查第五章设计变更的审批第六章设计变更的实施第七章设计变更的责任第八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部令2005年第5号)、《海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海南省交通工程建设局(以下简称省交建局)承担项目法人管理的项目,其他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设计变更应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论证,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符合省交通运输厅和省交建局有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已批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维护其严肃性,原则上不得变更,如遇以下情况可以进行设计变更:2(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及设计明显不合理;勘察设计资料不详,设计图与自然建设条件(地质、水文、地形)不符。
(二)在不降低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便于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保证或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增进技术进步;或经对原设计进行优化,可达到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节省工程成本)、节省占地;或方便施工、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工期以及减少地质病害、改善施工条件、有利于环境保护。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关于修改《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相关单位、各评标专业:为进一步优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经研究,现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琼建招[2017]337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1款技术标中第⑵项“施工组织设计或应用BIM技术施工方案10~20分”修改为“施工组织设计或应用BIM技术施工方案14~26分”。
二、将第四条第1款技术标第⑵项“项目管理机构6~10分”修改为“项目管理机构6分”。
三、将第四条第1款第⑶项“企业诚信评价14~20分”修改为“企业诚信评价10~18分”。
四、将第八条第三款“本省行政区域内装配式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投资的单体建筑面积≥30000m2以上的公建项目及采用资格预审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应用BIM技术”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装配式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投资的单体建筑面积≥30000m2以上的公建项目或招标控制价≥8000万元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应用BIM技术”。
五、将附件1中(一)款“施工组织设计(权重10%~20%)”修改为“施工组织设计(权重14%~26%)”。
六、将附件2中“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细则(权重6%~10%)”修改为“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细则(权重6%)”;删去序号2中“招标控制价在8000万元(含8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工程,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准时到场参加开标(权重4%)(按100分计)及对应的评审标准”。
七、将附件3中“企业诚信评价的评审和评分细则(权重14%~20%)”修改为“企业诚信评价的评审和评分细则(权重10%~18%)”;表格内序号1“投标人的企业诚信评价等级评审得分(权重6%~12%)”修改为“投标人的企业诚信评价等级评审得分(权重10%~18%);删去序号2“纳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诚信(总分100分,权重8%)”;删去备注第2条关于纳税诚信的表述。
公路工程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工程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建设质量,保证项目进度,确保工程安全和经济效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路工程公司承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工程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原则,注重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和工程经济效益的统一第四条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承担项目建设全过程各阶段责任,并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项目建设前期准备第五条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招标文件的编制等工作,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项目经理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项目的安全生产计划和质量控制计划,并报经管理层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项目经理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施工进度,制定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第三章工程建设实施第八条项目经理应组建项目实施团队,明确人员职责,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项目经理应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组织施工作业,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条项目经理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合理组织施工队伍,确保施工进度。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应加强对工程安全的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无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第四章工程验收和竣工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经理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工程验收和竣工。
第十四条工程验收和竣工后,项目经理应及时整理和归档工程文件和材料,并交付给建设单位。
第五章项目质量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项目经理应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的职责和责任,并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应加强对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确保合格的材料使用在项目建设中。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应建立健全质量检测和验收制度,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六章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第十八条项目经理应关注国内外先进的施工技术和管理经验,积极引进并应用于项目建设。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时,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工程及劳务分包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及1200万元(含12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工程的招标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详细评标办法见附件一)。
综合评估法总分100分,具体评分分值权重构成如下:(一)技术标:30~50分(评审和评分细则见附件)1、施工组织设计 12~18分2、项目管理机构 4~14分3、企业诚信评价 14~18分(二)商务标(投标报价)50~70分(评审和评分细则见附件)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确定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具体分值构成。
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元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12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工程的招标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详细评标办法见附件二).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除以上两种方式外,也可以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评标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者------------------------------------------日期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和《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包括路基路面(含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机电工程、环境保护配套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对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施工安全的监理。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都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体系。
信用档案中应当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以及行政处罚记录。
第二章 招 标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法人或者承担项目管理的机构已经依法成立。
第九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独立法人或自然人。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应符合有关规划要求:(一)建筑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二)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在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通过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施工许可,实现施工许可信息化管理。
有关职能部门可通过信息平台传输数据,实现项目工程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六条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肢解建筑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
依法单独立项并单独发包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须单独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招标工程应以中标标的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非招标工程以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上登记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二章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镇规划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依法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且签定施工合同;(五)依法应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且签订监理合同;(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七)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6.06.27
•【字号】琼交运建〔2016〕413号
•【施行日期】2016.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洋浦交通运输和海洋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6月27日。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控制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控制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非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控制价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实施。
第四条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依据下列原则进行编制:(一)《计价规范》;(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七)省建设标准定额站、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合发布的《海南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八)其他资料。
第七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并由注册造价师签字及加盖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
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海南省政府【颁布日期】19890624【实施日期】19890624【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推行招标承包制。
招标承包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第三条凡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在海口市、三亚市,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五十万元以上)的,工程所在地在其他县(市)、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二十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少数特殊工程(或保密工程)可由建设单位议定施工企业,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凡持有效的技术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公司,均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投标。
【章名】第二章管理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监督。
并相应成立省、市、县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视工程规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凡中央、省属单位在省会所在地建设的工程项目,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在各市县兴建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建设厅直接管理.其他项目由省建设厅委托各市、县建委(城建局)管理。
(二)市、县属工程项目,分别由各市、县建委(城建局)管理。
第八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单位、投标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监督检查招标全过程是否公正合理.严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明招暗定的不法行为。
【章名】第三章招标第九条招标的形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招标单位)负责,招标单位无力组织的,可委托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条招标工作必须按基建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并具备如下条件:(一)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批准列入国家、省、市、县的年度基建计划;(二)工程设计文件和概预算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业经批准;(三)资金已经落实;(四)建设场地、交通、水源、电源等准备工作就绪;(五)持有城镇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和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项目审批表》;(六)已完成招标资料等准备工作;(七)已确定招标形式;(八)投标企业资质等级已经审查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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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起草说明
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我厅起草了《海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主要根据公路建设市场各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并结合近年来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存在问题,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基础进行细化和完善。
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主要做了以下四大方面的补充。
一、明确我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自职责。
除基本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外,省厅具体负责对经省级及以上发改部门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经地方发改部门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
二、结合放管服和信用体系建设等要求完善招投标工作有关要求。
一是进一步加大招标信息公开力度。
在24号令基础上,扩大招标内容公开范围,要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都应当在对项目具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提供免费匿名下载。
二是进一步引导招标人合理设置资格条件。
增加“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除包含主跨200米及以上特殊结构桥梁或特长隧道等技术特别复杂的标段外,满足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少于10家的视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作为认定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量化条款。
三是细化主要人员范围。
结合我省常用建设模式和招标方式,将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试验检测单位试验室主任增加为主要人员。
四是明确造价控制要求。
明确要求招标人应根据造价并结合市场因素综合测算、合理确定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并不得超出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
五是完善保证金有关要求。
明确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日期应与开标时间一致;明确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保证金一般应由支行及以上级别的银行出具。
六是细化招标信用分设置要求。
详细列明我省公路施工、设计、监理及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应用于招标的具体方式及奖优罚劣、联合惩戒有关要求(详见附件)。
实施细则在我厅原有的施工(应用范围为合理低价法)、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基础上,增加了监理信用评价招标信用分设置要求、及施工
信用评价在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时的招标信用分设置要求。
七是加大双信封密封的应用。
明确代建、试验检测及所有施工招标都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
三、完善开标、评标和中标有关程序。
一是明确具体开标流程,尤其是双信封开标流程。
二是明确招标人在评标现场可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的具体工作范围和工作要求。
三是明确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不同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
明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采用合理低价法;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项目的路基、路面、桥隧工程可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的土建工程可采用综合评分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四是明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办法及其评分因素设置。
五是引入技术文件暗标评审。
明确凡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文件中技术文件应实行暗标评审,技术文件应独立装订,并按招标人要求统一编写格式,技术文件内容不得有任何投标企业名称、标识或暗示企业名称的文字或图片。
六是明确了使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业绩查询的项目范围。
结合目前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业绩核验实际,除等外公路和养护工程外的公路施工招标、二级及以上公路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核查企业业绩及主要人员等信息(附属房建工程、绿化工程等不属
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范围的除外)。
三级及以下公路勘察设计招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试验检测招标以及其它类型公路招标待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后启用。
启用前,仍以纸质证明材料为准。
七是规范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使用范围。
明确除部24号令规定的项目外,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也可以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一般应从省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
八是明确评标委员会标准评审步骤。
九是明确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公告信息详细要求及公布媒介。
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公告信息均应在负责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行政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公示不少于3日。
四、补充细化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异议及投诉处理。
主要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细化了异议和投诉的具体处理程序。
包括异议和投诉提出的期限、异议书和投诉书的内容要求、办理程序、不予受理情形、处理方式和有关纪律等。
实施细则已征求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审计厅、省政务中心、各市县交通运输局、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27家单位意见,收到意见共21条,采纳意见11条,并根据采纳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2018年9月12日至9月18日,该实施细则在海南省交通运输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没有收到反馈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