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竣工验收一户一验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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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保障竣工房屋的安全及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我市

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一般装修及初装修的多层及高层住宅工程。精装修住宅工程结合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施工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应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工程竣工

验收前,按照国家验收规范及本文实施细则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公共部位涉

及主要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住宅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分部

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质

量分户验收。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也应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规范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在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安全质量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重点,主

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1、室内空间尺寸;

2、栏杆安装质量;

3、门窗安装质量;

4、楼(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5、防水工程质量;

6、给水、排水及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7、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8、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9、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检查的内容。

检查实施细则详见附件一。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分以每户住宅和公共部分走廊(包括楼梯间、

电梯间)、外墙、地下室为单位划分单元或检验批,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

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

2、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

3、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

的,建设单位应书面出具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4、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详附表一),作

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交住户。

第八条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1、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3、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4、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5、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

第九条凡建设单位无故或隐瞒未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表一)交给已出售或安置的住户,一经查实将作违规不良行为上各地网站通报处理。

第十条竣工验收时,对工程实体的检验按户为单位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如下:多层住宅每一单体工程抽查不少于20%且不少于2户;高层(含小高层)住宅抽查每

幢不少于10%且不少于4户;住宅小区抽查按每幢不少于10%且不少于2户;

别墅、排屋抽查按群体幢数不少于30%,少于10幢全数检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时,要检查分户验收中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已整改落实,对无问题的也要进行复查抽检。

第十一条分户验收检测(即实测实量)应分别按附表二、七、八《检查记录表》进行。第十二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对未涉及的住商楼的商业网点、公寓式住宅及公共部分(包括地下室)均按国家有关现行的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绍兴市

质监总站有关验收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住宅工程(建筑、安装)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公共部分工程(建筑、安

装)质量验收检查记录表》及《住宅单位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的监督

抽查记录应归入监督档案(即附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

各方主体应按各自需要及归档要求,分别做好归档工作。

附件一: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实施细则

1 室内空间尺寸

1.1 室内净空高

检查方法及数量:激光测距仪。每间(除厨房、卫生间等外)共测5点,其中距墙四角500mm处(对角线)各测一点,中间测一点。

1.2 房间净开间和净进深

检查方法及数量:激光测距仪。每间(除厨房、卫生间等外)共测4点,其中净开间、净进深距墙边300mm,高度1.0~1.5m处各测2点。

验收要求:

1同一房间净空高负偏差不超过20mm,极差值不得超过30mm,但当楼板跨度≥4m时,中间点与周边点的极差不超过40mm。

2实测净开间、净进深其允许偏差为设计值的±20mm,极差值不超过30mm。

3室内净空高度计算值中天棚刮浆厚度:开间<4m时为5 mm,≥4 m时为10 mm。

2 栏杆安装质量

2.1 护栏高度

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片(扇)栏杆不少于3处(记录最小值)。全数检查。

2.2 栏杆间距

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片(扇)栏杆不少于3处(记录最大值)。全数检查。

2.3 防攀登措施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2.4 护栏玻璃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尺量。全数检查。

验收要求:

1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六层及六层以下时,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 m,七层以上及七层以上时,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 m,但不宜超过1.20 m。

2 护栏及阳台栏板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注:以上护栏、栏杆均包括阳台、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

3 护栏玻璃(包括阳台栏板)的使用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承受水平荷载的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 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玻璃)位于建筑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不受水平荷载的护栏玻璃应符合JGJ113—2003《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应小于5 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应小于6.38 mm的夹层玻璃。

4 公共部位的楼梯间: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 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 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 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

5 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 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 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 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 m。楼梯井净宽大于0.11 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楼梯扶手高度应从踏步前沿起算。

5栏杆油漆:清漆木质基层表面应平整光滑、颜色谐调一致、表面无污染、裂缝、残缺等缺陷;调和漆木质基层表面应平整、无严重污染;金属基层表面应进行除锈和防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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