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屋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李圣安、吴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圣安、吴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1【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95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怀勇何佐闫娜【审理法官】郑怀勇何佐闫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圣安;吴芳;广州市远见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李圣安吴芳广州市远见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圣安吴芳【当事人-公司】广州市远见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一文、彭安淇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张舰广东合成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一文、彭安淇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张舰广东合成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一文、彭安淇张舰【代理律所】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广东合成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圣安;广州市远见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吴芳【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查封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8年12月17日,李圣安以吴芳有损毁、隐匿、转移诉讼标的物的可能为由,向一审法院提出要求对案涉房屋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一审法院经审查作出(2018)粤0113财保6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吴芳名下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华南碧桂园翠山蓝天苑63座601的房屋。
对此,李圣安预付了保全费3120元。
吴芳下落不明,一审法院于2019年5月6日发出应诉公告,公告期届满,仍未见吴芳与一审法院联系应诉。
以上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收款收据》、《履约催促函(卖方)》(0002308)、《履约催促函(卖方)》(0002309)、快递底单、快递查询复印件、《关于通知吴芳女士就华南碧桂园翠山蓝天苑63座601房屋交易违约赔付函》、快递查询原件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姜海霞、杨燕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姜海霞、杨燕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4【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89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小云莫芳余盾【审理法官】白小云莫芳余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姜海霞;杨燕梅【当事人】姜海霞杨燕梅【当事人-个人】姜海霞杨燕梅【代理律师/律所】周顺锋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邹郁卓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曾梓芽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顺锋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邹郁卓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曾梓芽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顺锋邹郁卓曾梓芽【代理律所】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姜海霞【被告】杨燕梅【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催告撤销代理预期违约双方违约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姜海霞尚未将案涉房屋卖出。
姜海霞于2019年7月29日将杨燕梅已支付的50000元定金予以退回。
庭审中,杨燕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姜海霞单方解除合同对杨燕梅造成的损失为时间成本及精力成本损失。
姜海霞则主张杨燕梅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为不超过50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依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本案二审需要处理的问题是:姜海霞是否需要向杨燕梅支付违约金150000元。
粤高法[ 2017 ] 19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
粤高法[ 2017 ] 19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粤高法[ 2017 ] 191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为正确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当事人通过缴纳诚意金、签订意向书等方式,仅表达房屋买卖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买卖合同,一方以对方不签订买卖合同为由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二、认购书、订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虽然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协议已经具备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且当事人依据协议负有支付房屋价款或者交付房屋义务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三、就预售商品房签订的认购书、订购书等预约合同,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影响预约合同的效力。
四、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时已经知道将来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拒绝签约的一方以双方不能就该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为由抗辩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五、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签约义务,守约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强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不予支持。
预约合同约定的定金等违约责任明显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守约方请求增加赔偿的,可予支持。
六、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七、当事人以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一)出卖人未领取权属证书的;(二)买卖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三)买卖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四)房屋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的;(五)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六)按份共有人违反法律规定转让其份额,侵害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七)出租人违反法律规定出售房屋,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八)违反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但不违反法律、行政治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2024两篇)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二)广东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二)摘要:本文旨在解释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指引。
本指引涵盖了案件受理、证据认定、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以期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提供依据和指导。
一、案件受理的准备工作在受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首先应查明被诉房屋具体的产权性质、所有权、登记状况等,以确定案件的基本事实依据。
此外,应查阅相关的合同和协议文件,了解当事人的约定、权利义务等内容,以便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
在确定案件受理的过程中,法院还应仔细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是否满足法院管辖的条件。
例如,对于涉及共同财产的房屋买卖纠纷,法院需确认是否存在共同资产法律关系,以及是否具备产生相应法律纠纷的基础。
二、证据的认定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应注重对证据的认定和分析。
首先,应确认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并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
其次,对于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应进行证据比对,核实其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判断。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应留意并评估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够推翻对方的主张,以及是否能够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在此基础上,法院可以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确定证据的法律效力,从而对案件作出合理的判决。
三、合同效力的评估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需要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评估。
首先,要确认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形式的合法要求和内容的合法性。
其次,要评估合同中各项条款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评估合同效力的过程中,法院应同时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交易背景等因素,以避免将合同效力过分理解为单一的意思表示和书面文件。
在此基础上,法院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和合同解释等方式,确定合同的效力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依据和指导。
陈允、唐健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允、唐健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5【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20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焕梁淑敏梁燕梅【审理法官】李焕梁淑敏梁燕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允;唐健书;罗飞【当事人】陈允唐健书罗飞【当事人-个人】陈允唐健书罗飞【代理律师/律所】孙华平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谢卓毅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华平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谢卓毅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华平谢卓毅【代理律所】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允【被告】唐健书;罗飞【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重大误解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陈允向本院提交了其与广州市德才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合同签订的背景和前因后果,正是中介方导致陈允在能否贷款的问题上产生误解。
唐健书、罗飞对此发表意见如下:该证据并非新证据,其在一审中亦已提交,现仅是进行了汇总,以公证书的形式提交。
因该聊天记录发生在陈允与中介方之间,二者具体如何沟通、协商,我方作为业主并不清楚、了解,故在一审中我方未对该证据的三性发表意见。
另,陈允还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材料,申请追加广州市德才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胡泽君、罗桂珍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胡泽君、罗桂珍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6【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81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一扬【审理法官】张一扬【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胡泽君;罗桂珍;王涵;王群【当事人】胡泽君罗桂珍王涵王群【当事人-个人】胡泽君罗桂珍王涵王群【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胡泽君【被告】罗桂珍;王涵;王群【本院观点】本案当事人之间纠纷涉及胡泽君(卖方)与王涵(买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胡泽君(卖方)与王群、罗桂珍(买方)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两份合同。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管辖证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仲裁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纠纷涉及胡泽君(卖方)与王涵(买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胡泽君(卖方)与王群、罗桂珍(买方)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两份合同。
根据胡泽君起诉主张及提交的证据,当事人是为规避广州市房地产限购政策才采取了由买方王涵指定具备广州购房资格的王群、罗桂珍与胡泽君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过户的方式来取得涉案房屋产权,涉案房屋的真实买受人为王涵,即真实履行的为《存量房买卖合同》,本案应以《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认定买卖双方法律关系。
《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卖双方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房地产交易信息平台打印并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仅用于办理按揭及产权过户手续,若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均以本合同为准,故依约买卖双方产生的纠纷应《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予以认定。
《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一致同意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该约定依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关于“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关于“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关于“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本案中胡泽君基于《存量房买卖合同》对买方王涵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胡为运、韩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为运、韩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8【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10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余盾莫芳白小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为运;韩芳;刘明山;范丽娟【当事人】胡为运韩芳刘明山范丽娟【当事人-个人】胡为运韩芳刘明山范丽娟【代理律师/律所】杨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秦燕梅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黄昌赣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邓雪萍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秦燕梅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黄昌赣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邓雪萍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河秦燕梅黄昌赣邓雪萍【代理律所】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胡为运;韩芳【被告】刘明山;范丽娟【本院观点】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欺诈社会公共利益催告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查封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涉案房屋于2014年5月16日设定了抵押权,抵押权人登记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
2017年4月25日,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人民法院以(2017)赣0721民初312号案裁定查封涉案房屋,查封期限至2020年4月24日。
2017年5月10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以(2017)赣0702执保212号案裁定查封涉案房屋(轮候查封)。
一审庭审中,胡为运、韩芳确认涉案房屋一直由其占有使用至今,关于涉案车位的使用,双方确认均有使用,且因为使用车位的问题经常发生争吵。
广州新华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新华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57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颖【审理法官】俞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新华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祺;何嘉凌【当事人】广州新华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祺何嘉凌【当事人-个人】任祺何嘉凌【当事人-公司】广州新华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潘春容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徐盛强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赵宁广东润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潘春容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徐盛强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赵宁广东润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潘春容徐盛强赵宁【代理律所】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广东润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广州新华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任祺;何嘉凌【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违约金恢复原状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林智勇、申天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智勇、申天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9【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36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伟华韩志军谭红玉【审理法官】姚伟华韩志军谭红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智勇;申天琦【当事人】林智勇申天琦【当事人-个人】林智勇申天琦【代理律师/律所】黄雅聪广东道自在律师事务所;张晓明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张宇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雅聪广东道自在律师事务所张晓明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张宇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雅聪张晓明张宇【代理律所】广东道自在律师事务所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林智勇【被告】申天琦【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催告附条件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管辖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反诉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申天琦与林智勇签订的《物业增值合作合同》还约定,因该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任意一方均有权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二审诉讼中,一、林智勇提交了《看楼确认书》及《中介服务确认书》的复印件(无出示原件),拟证明2019年5月23日至30日期间有多名客户登记要看房。
申天琦表示该证据是由林智勇单方制作,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亦不认可林智勇提交的属于新证据,其提交的证据早已形成,林智勇推迟到开庭前才提交,而且在一审中也未提交,请求不予采信该证据。
二、申天琦与林智勇在本院庭询时均表示同意由法院处理《物业增值合作合同》;三、林智勇在庭询后向本院递交反诉状,请求:1.解除林智勇和申天琦签订的《物业增值合作合同》;2.判令申天琦向林智勇支付违约金586000元、中介服务费66000元、退回包销定金20000元;3.由申天琦承担本案诉讼费。
周振强、池秀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振强、池秀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3【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18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春成柳玮玮李娜【审理法官】黄春成柳玮玮李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振强;池秀娟;时元梅【当事人】周振强池秀娟时元梅【当事人-个人】周振强池秀娟时元梅【代理律师/律所】李慧敏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马杰涛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慧敏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马杰涛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慧敏马杰涛【代理律所】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振强;池秀娟【被告】时元梅【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以及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以及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如下:涉案《房屋转让协议书》的效力,以及时元梅主张周振强、池秀娟向其返还购房款24万元应否得到支持。
经本案查明的事实,时元梅和周振强、池秀娟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时元梅向周振强、池秀娟购买涉案房屋,转让款为56万元。
协议签订后,时元梅支付该转让款。
但之后,涉案房屋所在的江景花园五栋建筑物被广州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认定为违法建设,应当予以拆除。
王海樱、莫文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海樱、莫文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8【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86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佐【审理法官】何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海樱;莫文安;冯杰峰;李健峰【当事人】王海樱莫文安冯杰峰李健峰【当事人-个人】王海樱莫文安冯杰峰李健峰【代理律师/律所】高鹏广东登攀律师事务所;张昆红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杨小云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鹏广东登攀律师事务所张昆红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杨小云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鹏张昆红杨小云【代理律所】广东登攀律师事务所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海樱【被告】莫文安;冯杰峰;李健峰【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案纠纷系因民法典施行前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恶意串通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反证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不予受理查封拍卖折价仲裁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莫文安、冯杰峰、李健峰并无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涉案房屋的交易价格征得王海樱同意。
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案纠纷系因民法典施行前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莫文安、冯杰峰、李健峰应赔偿数额的认定。
朱燕玲、刘名元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燕玲、刘名元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31【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4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卉赵云川戴俊英【审理法官】刘卉赵云川戴俊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燕玲;刘名元;方文英【当事人】朱燕玲刘名元方文英【当事人-个人】朱燕玲刘名元方文英【代理律师/律所】王世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麦丽妍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世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麦丽妍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世明麦丽妍【代理律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燕玲【被告】刘名元;方文英【本院观点】虽然朱燕玲在起诉时将永超公司列为第三人,并在上诉时将永超公司列为被上诉人,但鉴于本院已查明永超公司在一审法院判决后、二审庭询前已经注销,故该公司已丧失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不再将永超公司列为本案被上诉人。
从现有证据,结合此前两份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处理结果来看,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并无继续履行的障碍,刘名元、方文英亦不存在导致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根本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朱燕玲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并不充分,一审对此的论述及认定均清晰有据,处理结果亦无不当,应予维持,本院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催告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另行起诉不予受理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强制执行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如下事实:一、朱燕玲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时,将广州市永超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超公司)列为第三人,该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
朱燕玲上诉时,将永超公司列为被上诉人。
曾超群、李卫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曾超群、李卫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0【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145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焕【审理法官】李焕【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曾超群;李卫华【当事人】曾超群李卫华【当事人-个人】曾超群李卫华【代理律师/律所】吴宇志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刘晓绵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练美华、刘昕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宇志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刘晓绵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练美华、刘昕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宇志刘晓绵练美华、刘昕【代理律所】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曾超群【被告】李卫华【本院观点】关于涉案协议的效力问题,原审法院生效判决(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申8970号裁定已经对涉案协议效力问题作出了认定,本案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曾超群一审诉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一审法院驳回曾超群起诉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涉案协议的效力问题,原审法院生效判决(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申8970号裁定已经对涉案协议效力问题作出了认定,本案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曾超群一审诉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一审法院驳回曾超群起诉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1418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陈嘉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陈嘉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9【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42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陈嘉敏;何颖豪;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广州丰渡科技有限公司;朱丽贤【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陈嘉敏何颖豪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广州丰渡科技有限公司朱丽贤【当事人-个人】陈嘉敏何颖豪朱丽贤【当事人-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广州丰渡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运全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徐剑文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孔国锋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王胜宽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运全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徐剑文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孔国锋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王胜宽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运全徐剑文孔国锋王胜宽【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广州丰渡科技有限公司;朱丽贤【被告】陈嘉敏;何颖豪;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第三人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9 20:24:3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支行、陈嘉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2425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支行。
宋韬、邓集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韬、邓集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8【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春成柳玮玮李娜【审理法官】黄春成柳玮玮李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宋韬;邓集瑢;陈仕伟;吴序新;牛现勇;广东峻一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宋韬邓集瑢陈仕伟吴序新牛现勇广东峻一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宋韬邓集瑢陈仕伟吴序新牛现勇【当事人-公司】广东峻一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岩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陈龙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吴骏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洪超楠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岩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陈龙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吴骏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洪超楠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岩陈龙吴骏洪超楠【代理律所】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宋韬;陈仕伟;吴序新;牛现勇;广东峻一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邓集瑢【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追认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查封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庭后,邓集瑢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如果法院支持本人诉讼请求,即维持(2019)粤0104民初23008号民事判决,且宋韬完全履行相关判决内容后,则本人同意,将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绿荫路2号负一层B148号铺的房屋过户宋韬名下,并按照《盛贤国际数码城商铺回购协议》的约定承担过户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
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淑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淑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5【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06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淑敏梁燕梅李焕【审理法官】梁淑敏梁燕梅李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淑平【当事人】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淑平【当事人-个人】刘淑平【当事人-公司】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方珩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简毅、吴佳琪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方珩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简毅、吴佳琪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方珩简毅、吴佳琪【代理律所】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刘淑平【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回避诉讼代表人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刘淑平曾就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1民终13072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18)粤民申16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刘淑平的再审申请。
2020年7月1日,刘淑平向志联公司破产管理人账户转账支付了全额房款664608元,志联公司破产管理人对此表示拒绝接收并要求刘淑平尽快提供收款账号用于返还该笔款项。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张瀚文、周雪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瀚文、周雪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4【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300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怀勇何佐闫娜【审理法官】郑怀勇何佐闫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瀚文;周雪;张利华;广州市昌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张瀚文周雪张利华广州市昌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瀚文周雪张利华【当事人-公司】广州市昌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泽楷广东富颂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泽楷广东富颂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泽楷【代理律所】广东富颂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瀚文;张利华;广州市昌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周雪【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委托代理民事权利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撤诉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一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综合各方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张瀚文是否需要向周雪支付违约金82000元?对此,本院分析如下:本案张瀚文虽主张其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张利华才是合同当事人,才是实际购房人,但张利华并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使张瀚文是代张利华签署合同,本案也无证据显示张利华曾出具书面委托授权手续给张瀚文,张瀚文与张利华间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而根据一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张瀚文以自己的名义,先后与周雪签订过三份房屋买卖合同,该三份房屋买卖合同约束的当事人应是张瀚文与周雪,与张利华无涉。
张素英、王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素英、王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26【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151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怀勇戴俊英闫娜【审理法官】郑怀勇戴俊英闫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素英;王颖【当事人】张素英王颖【当事人-个人】张素英王颖【代理律师/律所】刘洋、唐浩斌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谭矛、陈宽威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洋、唐浩斌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谭矛、陈宽威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洋、唐浩斌谭矛、陈宽威【代理律所】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素英【被告】王颖【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撤销表见代理情势变更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人证言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4月21日发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穗府办函[2021]30号),载明将南沙等9区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从2年提高至5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结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哪一方构成违约?二、张素英与王颖就案涉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应确认解除及注销网签?三、张素英已付定金536000元是否由王颖没收?对此,本院分析如下:关于焦点一、从一审查明事实可知,张素英年过70岁,涉案房屋实是刘某新为张素英及其配偶刘伦阶购买用于养老,具体购房事宜一直由刘某新办理,包括协商房屋价格为268万元及在未向所在单位报备情况下私自前往广州多次预约办理递件手续,且由刘某新通过公公牛德万、婆婆张玉兰账户已向王颖支付了70万房款。
刘德民、何结桃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德民、何结桃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7【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9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远风俞颖罗毅【审理法官】孙远风俞颖罗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德民;何结桃;俊田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刘德民何结桃俊田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德民何结桃【当事人-公司】俊田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罗维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罗政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孙春风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维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罗政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孙春风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维罗政孙春风【代理律所】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德民【被告】何结桃;俊田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俊田公司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公司,故本案为涉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应参照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进行处理。
虽一审法院最终仅支持何结桃的部分诉讼请求金额,但本案系由刘德民、俊田公司的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一审法院认定全部受理费由刘德民、俊田公司共同负担,并无不妥,故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情势变更违约金过错无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俊田公司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公司,故本案为涉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应参照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规定,因当事人未协议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案涉标的物位于中国内地,故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应适用内地法律审理本案。
陈鹦、何一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鹦、何一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0【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77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谭红玉邓颖李光华【审理法官】谭红玉邓颖李光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鹦;何一平【当事人】陈鹦何一平【当事人-个人】陈鹦何一平【代理律师/律所】冯海强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贺明霞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海强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贺明霞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海强贺明霞【代理律所】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鹦【被告】何一平【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鹦是否有权主张对涉案房屋行使优先购买权。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鹦是否有权主张对涉案房屋行使优先购买权。
依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陈鹦虽向何一平承租了涉案房屋,但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已于2020年12月31日届满。
在租期届满后,双方并未续签租赁合同延续原有租赁关系,亦无通过事实上的租金交收行为建立不定期租赁关系。
相反,何一平在租期届满之后向陈鹦明确提出搬离的要求,并多次将陈鹦主动支付的租金退还,证实何一平明确表达了不再延续租赁关系的意愿。
故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已于2020年12月31日届满,陈鹦自此之后不再具备涉案房屋承租人的身份,故其对涉案房屋主张行使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对此予以驳回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陈鹦以其与何一平在租期届满后已建立不定期租赁关系为由,上诉认为其享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鹦的上诉请求与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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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当事人:甲方(卖方):;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编:;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编: .乙方(买方):;住所(址):;国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住所(址):;身份证: ;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编: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甲方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商品房(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项目名称)。
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编号:;2.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号:;3.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编号:;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1.该商品房作为现房,已办理权属登记,登记机关为;并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或【房地产权证】,编号为。
2. 该商品房作为在建商品房,已具备《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的预售条件,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核发机关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条合同标的物基本情况乙方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梯】【座】【单元】【层】号房(下称该商品房),测绘地址:区路号房。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层高为米。
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房厅厨卫,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式阳台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适用于预售)【产权登记】(适用于现售)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该商品房面积预测算单位: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编:。
第四条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小区(大厦)物业管理服务由甲方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提供。
甲方应采取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甲方与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甲方应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向乙方明示并予以说明,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作出书面承诺。
第五条基本术语的含义双方同意,合同中出现的基本术语作如下理解:1.首层:本合同所指首层以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的标注为准;2. 建筑面积: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3.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与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之和;4. 层高:是指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楼面至瓦底之间的垂直距离。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结构,层高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
5. 共有建筑面积: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的共有建筑面积,其内容包括:(1)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6. 已支付房价款:以按揭贷款购房的,该款项不限于乙方自行支付的首期价款,还包括以贷款向甲方支付的款项。
7. ;8. 。
第六条计价方式、价款、付款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 该商品房属【现售】【预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已分摊计入上述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2. 商品房属【现售】【预售】,按【套】【整层】【整幢】出售并计价,总金额(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甲方同意乙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1. 一次性付款总金额(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在年月日前支付。
2. 分期付款(1)第一期:自本预售合同签订暨网上备案之日起日内(不超过5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第二期: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3)第三期: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4)第四期:在年月日前内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客(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5)第五期: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3. 按揭贷款方式付款首期款:自本预售合同签订暨网上备案之日起日内(不超过5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除首期款外,剩余楼款金额(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该款须于年月日前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按照按揭方式付款。
按揭银行是委托代理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编:(1)甲方代理乙方办理按揭手续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并支付首期款后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2)乙方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甲方应在乙方支付首期款后日内,将乙方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甲方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
4. 其它方式:第七条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支付的预售款应“专款专用”于工程建设,在工程竣工前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为保证预售款专用于工程建设,乙方应将商品房预售款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支付至以下商品房预售款监控账号,接受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监控。
监控银行:;监控账号:。
第八条备案确认【甲方】【乙方】应于本合同网上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本合同向广州市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网上备案的确认手续。
第九条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 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支付期限将各期房款支付至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房价款总额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2. 一次性付款一次性付款的,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支付期限将全部房款支付至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房价款总额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3. 按揭付款乙方以按揭方式购房的,首期款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支付期限支付至监控账号;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将首期款支付至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房价款总额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按揭款,甲方代理乙方办理按揭手续的,甲方应在登记机构发出《抵押备案证明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场合)或30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场合)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上述监控账户。
如果甲方未能在5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场合)或30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场合)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上述监控账户,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每日房价款总额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将全部按揭款项支付至上述监控账户。
乙方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乙方应在登记机构发出《抵押备案证明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场合)或30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场合)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上述监控账户。
如果乙方未能在5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的情况)或30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上述监控账户,按照逾期付款处理。
第十条交房期限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交付后,甲方不得以房屋已交付使用为借口懈怠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其它义务,如:办理产权证的义务等。
第十一条交房条件甲方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第种条件:1. 该商品房已经有关政府部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 该商品房项目已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3. 另行约定交房条件:。
以上交房条件,双方可以任选其一。
双方可以就该商品房的装饰、附属设备的规格、标准等进行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条房屋及有关资料的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日前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
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日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
房屋交付的标志是。
在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并签署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交楼书》。
甲方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交楼书》应不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交楼书》的最低要求。
如果甲方不出示上述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或出示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接受交付,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三条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支付房价款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如果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0.5‰的违约金。
2.。
第十四条风险责任的转移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
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第十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买卖双方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第六条计价方式2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实测计价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面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