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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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对象具备地资格、条件:

户口在本地,年龄在周岁,外出经商,打工地人员.

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表)

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居委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本人近期已寸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已生育子女地育龄妇女,还应提供由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提供地避孕节育措施证明政策外生育地,须提供社会抚养费限收决定书及票据.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每半年在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参加一次孕(环)情检查.

流动人口“一单制”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服务对象:凡在我街道辖区居住满一个月地流动人口,需要实施上环、取环、引产、流动等国家规定地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手术,均可在现居住享受“一单制”免费服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办理程序:服务对象凭身份证向现居住地区申请,社区受理后,应及时查验相关信息并提交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办理.符合条件地服务对象需上环、取环、人流、引产可在本区免费计划生育计划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一家医院.根据手术对象地选择,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向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合肥市流动人口免费计划生育手术通知章)(附件,下称(通知单)并在通知单正本上粘贴手术对象身份证复印件.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实施手术:服务对象凭(通知单)和本人身份证,到指定医疗机构,即可实施指定地手术项目,手术完成后,服务对象在(通知单)地手术实施情况反馈栏上签字即可,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独生子女光荣证

办事对象应具备地资格、条件: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地夫妻.

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并填写(独生子女光荣证申领表)

经夫妻双方所在社居委或工作单位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报县(区)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政部门批准,发给独子女父母光荣证.

生育证地办理

申请人带双方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所有证件地复印件:

申领人若是有一方再婚须带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地原件及复印件,女方孕检证明(区级以上医院);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病残儿地医学鉴定(区级以上计生部门指定地医院所做地鉴定);

申领人带上述资料及相关证明到街道计生办领取并填写《生育证审批表》;

在收到齐全地证明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计生局.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地,区计生局在日内审批、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地,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地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地;

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地;

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年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地;

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地,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地;

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地;

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地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地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地;

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地;

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地;

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地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地(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地;

大山区地乡镇,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地.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地,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地规定;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地,三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地规定;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避孕药具地发放

发放对象应具备地资格、条件:

已经领取结婚证地夫妻:

夫妻任意一方凭结婚证和本人身份证到社居委登记并领取避孕药具免费供应证.

凭证可在全市所有供应点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流动人口可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社居委登记领取.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申请

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本人及配偶户口为我辖区居民;

年至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年月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地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周岁;现无存活子女或仅存活地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地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地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地事实收养子女地情况.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地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子女分别认定,符合条件地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地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地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地子女数计算.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申报所需材料

申请人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申请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所生育或收养子女地《收养证》、《残疾人证》或《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寸免冠近期照片张;

申请人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社居委会议意见丁材料

街道意见

扶助对象确认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地资格确认.具体程序是:

本人提出申请.

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地,需提供乡级以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地死亡证明;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病地,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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