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工作条例(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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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二)202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二)202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提高环保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活动,包括项目准入、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运营期的环境管理以及项目结束后的环境修复等。

第四条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鼓励各地区建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同工作,推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全过程管理,以及环境修复和监测等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和管理体系,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升环境意识和环境管理能力,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项目准入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准入的重要环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符合科学性、严谨性和公正性的原则,全面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公众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应当认真审核,防止虚假材料和不实信息的提交,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内容,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按期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施工与运营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扬尘、降噪音、保护水源、防污染等措施,确保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施工时间,避免施工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境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审批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经过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建设。

第四条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建设项目应符合所在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要求,不得超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范围进行建设。

第五条技术措施建设项目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技术措施,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建设单位应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第六条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监测机构,并对环境数据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七条环境污染控制建设项目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排放标准。

第八条生态保护建设项目应保护生态环境,保留生态系统完整性,不得破坏生态平衡。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将依法进行处罚,罚款、停产整治等行政处罚措施将予以采取。

第十条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予以吊销相关执照,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本条例未尽事宜,可参照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废止原有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以上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由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空气质量监测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空气质量监测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空气质量监测措施1. 背景和目的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

其中,空气质量是一个重要的环境指标,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品质和健康状况。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特制定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并提出了空气质量监测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措施的要求和实施方法。

2. 空气质量监测的对象和范围2.1 施工期间的空气质量监测在建设项目的施工期间,应对项目周边区域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

主要监测指标有颗粒物浓度、二氧化硫浓度、二氧化氮浓度等。

监测时间应覆盖每日的高峰时段和非高峰时段。

2.2 运营期间的空气质量监测建设项目竣工后的运营期间,应定期对项目周边区域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

监测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包括但不限于每日、每周或每月的监测。

2.3 特殊情况下的空气质量监测在特殊情况下,如重大污染事件发生时,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对周边区域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相关部门。

3. 空气质量监测的要求和方法3.1 空气质量监测的指标空气质量监测的指标应包括大气颗粒物浓度、二氧化硫浓度、二氧化氮浓度、一氧化碳浓度等。

监测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2 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和方法建设项目应使用国家认可的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测。

监测设备的安装位置应选择在建设项目周边区域的代表性点位,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3.3 数据收集和分析建设项目应建立相应的数据收集和分析体系,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监测数据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进行定期汇总和分析,以便评估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4. 空气质量监测结果的应用空气质量监测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基于监测结果,相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以减少建设项目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监测结果还可以作为评估建设项目环境效益的重要依据。

5. 监测结果的公开和信息披露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公开监测结果,并进行信息披露。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环境安全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环境安全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环境安全标准引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要求,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条例的目的是规范建设项目对环境资源的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本条例的执行范围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

环境安全标准概述环境安全标准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环境安全标准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等技术方法和国家相关标准制定的。

环境安全标准旨在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安全,保护人类和自然环境健康。

环境安全标准的制定原则科学性和先进性:环境安全标准的制定应基于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公正和公开:环境安全标准的制定应公正、公开、公平,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

可操作性:环境安全标准应具备可操作性,能够在实践中被合理应用。

综合性和系统性:环境安全标准应考虑各种环境因素的综合影响,形成系统性的标准体系。

环境安全标准的内容大气环境安全:建设项目对大气环境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标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减少大气污染的影响。

水环境安全:建设项目对水资源的利用和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标准,保护水资源的安全和质量。

土壤环境安全:建设项目对土壤的利用和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标准,保护土壤资源的安全和质量。

噪声与振动环境安全:建设项目对噪声与振动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标准,控制噪声和振动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危险废物管理安全:建设项目对危险废物的产生、储存、运输和处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标准,确保危险废物的有效管理和安全处理。

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应采取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生态环境的稳定性,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安全标准的执行和监管环境安全标准的执行和监管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安全标准的监督和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一)202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一)202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

与此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解决当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拟定了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二、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涉及建设单位、环境保护部门以及相关的社会机构和个人。

三、主要内容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进行具体工程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评价包括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以及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项目不对环境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2. 环境管理计划:建设单位应编制环境管理计划,明确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分工、监测和评估等内容,并按计划实施。

对于有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还需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3. 环境监测和评估:建设项目的环境监测和评估是保证环境质量达标的重要手段。

建设单位应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并按规定频率对环境进行监测。

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环境污染防治: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建设项目对环境的污染。

对于可能产生大气、水、土壤污染的项目,建设单位需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确保排放达标。

5. 生态保护和修复:建设项目应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

对于已破坏的生态环境,建设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修复,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6. 环境监管和执法: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

四、责任和处罚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确保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对于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宣传和教育为了提高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宣传的力度,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2023年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23年3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旅游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一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第三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第四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五节排污许可第六节环境监测和现场检查第三章污染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三节土壤污染防治第四节噪声污染防治第五节辐射安全和辐射污染防治第四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五章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依法依规开展,遵守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污染治理、资源合理利用、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采取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管控的措施,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开展前对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预测、评估和控制的过程,是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法定程序,对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基础情况、环境敏感性、可能出现的环境影响等进行调查研究。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项目运营期间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及可能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准确、真实、全面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监测预警措施。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经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开展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控制措施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控制措施包括预防污染、减少排放和治理污染三个方面。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采取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应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治理。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建立环境保护设施,配备环境保护设备,做到污染分类收集、妥善处置。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加强环境监测,定期进行环境数据的采集、分析和报告,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附件: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模板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控制措施指南附件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规范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具有指导性作用。

重庆环境保护条例(2022)

重庆环境保护条例(2022)

重庆环境保护条例(2022)重庆环境保护条例(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重庆市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重庆市境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全民共治、政府主导、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预的原则,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和监督管理,推动科技进步和应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环境保护,是指通过规划、防治、管理等综合措施,保护、改善和恢复自然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存环境的工作。

第二章环境污染的预防与管理第四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合理布局和调整工业、交通、城镇及农村建设,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和扩散。

第五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因子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监测结果。

第六条重庆市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利用和低碳技术,控制工业和交通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质量。

第七条重庆市要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保护水资源,严禁随意排放污水,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提高污水处理能力。

第八条重庆市要加强固体废物和危(wei)险废物的管理,促进废物减量、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严禁非法倾倒和乱排废物。

......(以下内容省略,根据条例内容展开详细描述)附件:1. 重庆市环境保护规划(2022-2022年)2. 重庆市环境监测报告样本3.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通过规划、防治、管理等综合措施,保护、改善和恢复自然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存环境的工作。

2. 环境监测:对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因子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的活动。

3. 污染防治: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预防、减少和消除环境污染的行为。

4. 废物资源化:将废物转化为可再利用的资源的过程。

5. 非法倾倒:未经许可擅自将废物倾倒、堆放或者埋藏的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正)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是全社会共同责任,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发挥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培养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综合管理的原则,实行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二章环境质量保护第四条环境质量保护是环境保护工作的核心,要求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五条建立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制度,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监测,定期发布环境质量报告,加强环境质量信息的公开。

第六条对污染超标的环境,应当采取管理措施,确保环境质量达标。

第七条对环境质量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八条水资源是生命之源,保护水资源是重要的环境保护。

要加强水资源的综合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第九条禁止乱排废水、乱倒废弃物和乱采水的行为,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加强水源地保护,建立保护区和水资源保护红线,严禁破坏水源地的行为。

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第十一条加强大气污染防治,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空气质量。

第十二条加强对工业企业和挪移源的大气污染排放管理,推广清洁能源和低污染技术。

第十三条对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设立相应的排放标准,并进行监测和索证。

第五章噪声和振动控制第十四条加强对噪声和振动的控制,建立噪声和振动监测和评估制度,确保环境噪声和振动水平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减少噪音源的噪声排放,采取隔音、降噪等技术措施,保护居民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废物和危(wei)险品管理第十六条加强废物和危(wei)险品的管理,推广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的技术和方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细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细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细则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细则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良好状况,依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一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城建等各类建设项目。

1.3 基本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责任明确,各方共同参与。

3. 绿色发展,循环利用。

4. 严格监管,依法治理。

二、环境影响评价2.1 环境影响评价的准入和审查1. 各建设项目在立项之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和审查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和规定。

2.2 环境影响评价内容1. 基本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机关、项目位置等。

2. 环境基线调查对项目建设区域的自然环境、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等进行调查与评估。

3. 环境影响评估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污染、破坏、耗能等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分析。

4. 环境保护措施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技术要求。

2.3 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1. 环境影响评价的公示应详细披露评价报告,并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 相关部门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完善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环境许可管理3.1 环境许可的申请和审批1.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以环境许可证的方式进行管理。

2. 环境许可申请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手续和要求。

3.2 环境许可的监督和检查1.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环境许可企业的监督和检查。

2. 发现环境问题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3.3 环境许可的处罚机制1. 对违反环境许可规定的企业,应依法给予处罚。

2. 对涉及重大环境事故的企业,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4.1 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1. 建设单位应承担项目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2. 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4.2 监理单位的环境监管责任1. 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监控和管理。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2019年5月31日通过 8月1日起实施)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2019年5月31日通过 8月1日起实施)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统筹研究处理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定期带头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巡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等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建筑施工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燃放烟花爆竹等污染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一)202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一)202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强化责任主体意识,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强化监管执法力度。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推动环境监测、评价和管理手段的创新与发展。

第七条对于重大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在公众参与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增强全社会的环保参与和支持。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九条任何建设项目在实施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和技术要求。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价报告应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在公众参与的基础上进行公示,公众对报告内容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应当遵守程序规定,审批机关应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决定结果公告。

第三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当采取预防控制为主的原则,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噪声、粉尘、废气等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运营期间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确保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应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确保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审批、建设与运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管理以及环境监测、评估等方面。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述建设项目是指投资方或者开发商以新建、改建、扩建、重建或者搬迁等形式进行的民事活动,包括土地利用、城镇规划、建筑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管理原则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防治污染、资源合理利用、生态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环评审批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必须在环保部门的审批下方可启动。

环评应当全面、准确地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以及采取的环保措施的有效性等内容。

第六条公众参与进行环评时应首先面向公众开展环评公告和听证会等工作,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确保监察公开、透明。

环评报告书中应当充分体现公众参与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第七条环境管理方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案应当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保护标准和管理制度,重点关注对大气、水、土壤、噪音、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第八条环境监测建设项目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监测指标,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第九条处理环境污染事件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在处理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尽量利用环保技术手段,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行政处罚环保部门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依照权力和程序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同时,公众有权举报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民事责任对于环境损害的赔偿问题,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相应规定向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补偿,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刑事责任对于故意污染环境或者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依法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管理。

2.综合治理:采取综合措施,综合治理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3.预防为主:强化事前预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谁污染,谁治理:建设项目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治理责任。

5.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确定建设项目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项目的环境背景和区域特点;2.项目对自然生态、自然资源、环境质量和人类健康的影响;3.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排放物、废弃物和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产生量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4.环境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5.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保管理要求;6.其他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内容。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机制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包括以下内容:1.环境保护责任的划分与落实;2.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3.环境监测与评估的实施;4.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营;5.环境敏感源的管理;6.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执行;7.环境监管机构的组织与管理;8.环境保护培训与宣教;9.其他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

第四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环境监测与评估。

第八条环境监测与评估应包括以下方面:1.大气环境质量监测;2.水环境质量监测;3.土壤环境质量监测;4.噪声环境质量监测;5.固体废弃物排放与处置监测;6.其他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的监测内容。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7月21日第七次修正)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7月21日第七次修正)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7月21日第七次修正)范本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的环境保护工作,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环境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海市环境保护的目标是实现全社会环境素质的稳定提升,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水平。

第二章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第四条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础,上海市应当建立健全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体系,加强对环境质量的长期、稳定、全面的监测和评价。

第五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环境质量评价报告,对全市环境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第六条上海市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措施,加强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保障空气质量的达标要求。

第七条上海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的排放,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督和管理,促使企业和机构合法、合规运行。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八条上海市应当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的法规和政策体系,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水环境的安全和水质的良好。

第九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管控和监督,进行水污染的治理和修复,推动水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第五章噪声污染防治第十条上海市应当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噪声源的管控和监督,控制和减少噪声污染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第十一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对城市噪声的监测和评估,制定噪声的控制标准,推动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

第六章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二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永续利用。

第十三条上海市应当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本)范本1:正式、规范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是本条例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依法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环境污染物排放的,依法给予罚款,并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 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分工表2. 环境污染物排放监测报表样本3. 制定环保计划指南附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指通过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维护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2. 环境污染物:指在自然环境中存在且能对环境质量造成危害的物质或因子。

3. 环境影响评价:指在制定计划、政策和项目时,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评估和管理的过程。

…范本2:简洁、随意风格第一章总则一、为了保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的健康,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二、本条例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资源保护与利用、生态保护与修复等。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是本条例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五、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环境污染物排放的,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附件1: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分工表附件2:环境污染物排放监测报表样本附件3:制定环保计划指南附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保护: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维护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2、环境污染物:在自然环境中存在且能对环境质量造成危害的物质或因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101(一)202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101(一)202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101(一)一、引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途径。

为了有效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二、总则1. 本条例的目的是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明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的划分和承担者,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监督管理,促进建设项目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2.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投资建设、改扩建、搬迁建设等方式实施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工业、农业、城建、水利、交通、能源等领域。

3. 本条例中的建设项目是指根据国家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立项和获得建设用地,并进入施工、投产的各类项目。

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坚持科学、系统、前瞻性原则,实行分类管理,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人居环境。

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的作用,实现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知情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根据国家规定,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估和预防的过程。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在项目立项之前进行,并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重点考虑项目的环境敏感性、环境风险、生态功能保护和生态补偿等问题。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内容和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通过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的方式进行。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1.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负有直接责任,应制定并执行环境保护方案,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2.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3.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健全相关制度和政策,明确各方责任,并推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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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工作条例(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环境保护工作条例(新版)
第一章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与任务
第一条环境保护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从事生产的自然环境。

公司的环境保护是公司生产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环保和防治污染工作是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公司环境保护的任务是:在生产、科研、建设中合理利用资源、能源,防治环境污染,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优美、安静的科研、生产及生活环境。

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强化监督管理,做到生产经营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公司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各单位要切实把环境管理纳入生产经营管理之中,即从计划、原材料定额、能源、设备管理一直到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要有环保工
作的具体内容和指标要求,并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环保责任制,明确每位员工对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环保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任主任委员的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

环保管理部门在分管副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主管公司的环保工作,各二级单位、部(室)和人员按各自的职责条例搞好单位的环保工作,形成完整的环保管理体系。

各有关单位、部(室)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环保员,由技术人员担任。

第六条公司员工有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规、保护环境的义务。

对污染或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环境保护职责
第七条公司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环境保护规划、计划;
(二)审定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三)决定重大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四)决定重大环境奖惩事宜。

第八条环保部门主要环保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本行业及省、市的各项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计划,并对公司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二)组织制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负责公司各项环境保护调查统计与上报工作。

(五)组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编制或预审批;参加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核及竣工验收。

(六)依照《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七)负责公司环境保护科研管理工作,组织或参加科研成果鉴定、交流和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和经验,积极发展环保产品。

(八)参加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污染物排放部门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

对本单位环保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中,凡有“三废”排放的必须贯彻“三同时”规定。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切实解决污染治理。

(三)重点排污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并设一名专职(或兼职)环保员。

(四)各单位对已验收交付使用的环保设施注意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或擅自拆除,保证排放物符合国家标准。

(五)积极采用、推广无污染、少污染的新工艺、新技术。

对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本单位必须制定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的解决。

(六)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将处理方案和结果及时报公司主管部门。

第十条动力公司职责
(一)严格把关,凡“新、扩、改”工程,必须坚持“三同时”
原则,即主体工程与污染治理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二)对上级和公司下达的环保工程项目,应按时保质完成;
(三)积极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环保工程的基建施工。

(四)对地下排污管道和易造成污染物渗漏的地面、污水池等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证不造成污染物渗漏。

第十一条生产保障部职责
(一)在编制公司技术组织措施、更新改造时,按有关规定,同时编制环保计划。

(二)在下达考核各项经济指标时,应把环保工作列为考核和评定的内容。

(三)负责下达有关环保工程方面的非标没计、制造计划的安排。

第十二条技术部门职责
(一)在制定公司技术发展计划时,将环保技术作为主要内容之一。

(二)积极推广应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
料、开展清洁工艺、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及环境监测技术方面的研究。

(三)负责公司较大治理污染项目的方案论证、设计等技术工作。

在选用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时,须先进行科学论证,必须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可靠、管理方便,避免二次污染。

(四)在布置和改进工艺作业线时,切实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方针。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改造有害有毒工艺、改善劳动条件。

第三章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与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公司的环境保护必须纳入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公司的环保工作同公司生产经营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公司各单位应强化管理体制,认真执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按工业清洁文明公司条件积极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公司重点排污单位严格按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充分利用自己周围的空地植树、栽花或辅设
草坪,绿化环境,改善工作环境,减少有害物质的污染。

第十七条对废水、废气、废渣及噪声等污染环境的有害因素,要贯彻“综合利用,化害为利”的方针采取措施进行治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各单位维修设备、车辆及清洗机件后所剩废油,应由油库保管员统—回收利用,严禁倒入下水道。

第十九条各单位所用的切削液、清洗液,在更换时,应先把旧液中的油污、砂轮磨的铁屑等杂物清理干净,方可将旧液排放。

第二十条空压机排气时排出的废油以及气包排出的废油要回收利用,不得随意排放。

第二十一条有毒气、粉尘散发的作业场所,都应采用密闭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同时要安装通风、净化、吸尘和回收装置。

其尘、毒的排放浓度要达到国家标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生产中产生的废钢屑、铁屑要及时清理。

第二十三条锅炉产生的炉渣,要及时清理,不得乱堆乱放。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的除尘器应定期清理,将积尘送往指定地点,
严防造成二次污染。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各单位的振动、噪声点,都应采取减振、隔声和消音措施,使噪声值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能产生噪声和烟气的机动车辆,都应采取必要的消声和消烟措施,避免造成污染。

第二十七条工业用水量多的单位和工序,都要采用循环用水,保护水资源。

第二十八条凡因不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而造成污染事故或受到市环保部门收费或罚款的,要以适当比例从责任单位扣除这部分收费和罚款,同时追究领导责任,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在环境保护方面努力钻研,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开展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成效显著的,公司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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