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环保部权威解读新《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

合集下载

01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解读——提交课件

01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解读——提交课件

(二)重点问题说明
1、关于《办法》的名称 2、关于主体、内容 3、关于相关责任与监督 4、关于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衔接问题
(二)重点问题说明
1、关于《办法》的名称
名称暂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主 要考虑到三方面:一是本办法主要面向社会公众,用“企业事 业单位”比“排污单位”或“污染源”更直观、更普及;二是 “企业事业单位”比“排污单位”或者“污染源”更加中性和 全面;三是“企业事业单位”作为法律主体名称能更好地与其 他法律法规相衔接。
责令停产整治的适用情形(第六条)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
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
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标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适用的例外情形(第七条)
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
施的运营单位
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其他措施——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报请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适用情形 (第八条)
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
一、出台背景
(三)是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迫切需要
(四)是强化排污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迫切需 要
二、出台过程
2014年5月,翟青副部长召开专题会议部署落实后,我局组织重 庆、浙江、江苏和广州市等地环境监察机构开展按日计罚、查封 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和企业信息公开等5个配套文件的研 究和起草工作。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全民参与环保
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 到环保中来,形成全民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06
学习与探讨
学习新《环境保护法》的意义和方法
意义
学习新《环境保护法》对于环保意识的提高、环境问题的解 决以及环境法治的推进具有重要的意义。
方法
学习新《环境保护法》的方法包括逐章逐条仔细研读、与其 他法律规范进行比较、理论联系实际等。
新《环境保护法》的亮点和特点
强化了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
加强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完善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增加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内容。
目的和意义
目的
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可持续发展。
意义
新《环境保护法》对于保护中国的环境和生态具有重要意义,为维护人民群 众的环境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奠定了 基础。
新《环境保护法》对企业环保责任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加大了企业的环保压 力。
个人行为受到约束
新《环境保护法》对个人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环保行为的要求更高。
未来发展趋势和展望
环保执法将更严格
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将使环保执法更加严 格,违法成本也将随之提高。
绿色发展成为主流
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将推动绿色发展成为 全社会的主流趋势,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探讨新《环境保护法》的应用和实践
应用
新《环境保护法》在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 定,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实践
新《环境保护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制度、环境 监测、环境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案例。
如何结合实际工作贯彻新《环境保护法》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一、按日计罚(一)法律依据: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该条款就是说,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当地环境污染状况的特点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需要,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之外,规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

比如《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未批先建”可以进行按日计罚。

(二)适用范围: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由于环境监察部门属于委托执法机构不属于法律授权部门,具体操作可以解释为由行政机构决定、环境监察人员现场实施。

(三)适用情形:与新环保法同步实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提出,对5种违法排污行为可实施按日处罚,这5种违法行为包括:1、超标超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或地方对污染物排入环境的浓度的限量规定;总量控制指标则是国家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时期的环境质量要求推算出达到该目标的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量。

目前我国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2、逃避监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如将未经有效治理的污水通过“明管”排入外环境、将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在厂区外环境等。

3、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一些污染物由于对环境危害大,是禁止排放、倾倒的。

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

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

重拳打击行为——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中国环境报记者晓星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新法赋予环保部门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12月19日发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4个配套办法。

记者日前就4个配套办法的出台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有关负责人。

中国环境报:4个配套办法出台有怎样的背景?答:一是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的迫切需要。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使新《环境保护法》成为极具“杀伤力”的一把利剑。

然而,由于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都是全新的制度,《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迫切需要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规各项制度的适用围、实施程序和督查方式等,使这些新的监管手段真正成为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行为和督促排污者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的强有力武器,发挥出巨大威力。

二是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严格规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

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监管措施极具“杀伤力”,极易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或不必要的损害,所以建立健全相关立法,加强对这些措施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上的规、监督,对保护相对人的合当权益意义重大,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三是重拳打击环境行为的迫切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管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对于一些长期恶意偷排、屡查屡犯、超标超总量排污等严重环境行为,仅靠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执法手段,环保部门已经无法督促其有效整改,需要采取更强有力的手段,切实加大惩处力度,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威力大,这套“组合拳”能有效打击环境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推动环境监管工作。

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全文)

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全文)

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全文)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全文)(二)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三)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第四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二)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三)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第五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05
法律责任及制裁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总结词
在环境保护法中,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法律 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强化了制裁措施。
详细描述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防 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 坏负责。若违法排放污染物,将被处以罚款、停产整顿、关 闭等处罚。
从单一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到环境质量改善的转变。
强调区域差异化管理,突出重点领域和敏感区域的保 护。
修订前后具体条款对比
新增条款
第50条要求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采取措施 促进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修改条款
第41条修改了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了对违法排 污行为的处罚力度。
删除条款
第39条关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被整合到其他 条款中,不再单独列出。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总结词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需承担法律责任,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详细描述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 行为进行查处。若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将被追究 法律责任。
对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
总结词
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需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详细描述
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监测,如实记录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若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或提供虚假监测结果的,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同时,对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将被实行按日连续处罚等严厉制裁措施。
06
结论与建议
对环境保护法的总结评价
亮点纷呈

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

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

重拳打击行为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中国环境报记者晓星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新法赋予环保部门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12月19日发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4 个配套办法。

记者日前就4 个配套办法的出台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有关负责人。

中国环境报:4 个配套办法出台有怎样的背景?答:一是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的迫切需要。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使新《环境保护法》成为极具“杀伤力”的一把利剑。

然而,由于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都是全新的制度,《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迫切需要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规各项制度的适用围、实施程序和督查方式等,使这些新的监管手段真正成为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行为和督促排污者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的强有力武器,发挥出巨大威力。

二是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严格规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

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监管措施极具“杀伤力”,极易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或不必要的损害,所以建立健全相关立法,加强对这些措施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上的规、监督,对保护相对人的合当权益意义重大,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三是重拳打击环境行为的迫切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管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对于一些长期恶意偷排、屡查屡犯、超标超总量排污等严重环境行为,仅靠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执法手段,环保部门已经无法督促其有效整改,需要采取更强有力的手段,切实加大惩处力度,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威力大,这套“组合拳”能有效打击环境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推动环境监管工作。

《《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释义》读书笔记模板

《《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释义》读书笔记模板

谢谢观看
一四个配套办法有关文件及材料 二相关法律法规
读书笔记
这是《《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释义》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法》四个配套办法释义》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精彩内容摘录。
作者介绍
这是《《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释义》的读书笔记模板,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释义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环境
扣押
监察
主管部门
监督
上限
环境
行政
法规 释义
强制措施
保护
办法
暂行办法
部门
总量
查封
案件
内容摘要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执法检查。拟订环境监察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的执行。
目录分析
本书编委会 第一部分导读
第二部分释义 第三部分附录
一对违法排污“零容忍”,打“组合拳”严惩不法企业 二重拳打击违法排污,行政处罚无上限 三规范查封扣押实施,让强制措施有序落地 四规范实施限产停产,严惩超标超总量排污 五细化操作,明确规程,加强部门联动执法
一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释义 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释义 三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释义 四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释义

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全文发布

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全文发布

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全文发布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境监察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环境应急专家库内专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调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情况邀请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工作小组开展调查工作。

工作小组负责人由调查组组长确定。

第六条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不得与被调查的突发环境事件有利害关系。

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并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恪尽职守,保守秘密。

未经调查组组长同意,不得擅自发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八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勘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通过取样监测、拍照、录像、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提取相关证据材料;(二)进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相关单位或者工作场所,调取和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三)根据调查需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或者询问,不得少于两人。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应当依法配合调查工作,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并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

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供相关复印件、复制品或者证明该原件、原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环保部详解新环保法四大配套办法

环保部详解新环保法四大配套办法

环保部详解新环保法四大配套办法环保部详解新环保法四大配套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

与新法相配套,环保部出台的环保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计罚处罚办法,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四个规章,也于近期实施。

环保部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详解新环保法的“四大护法”。

新规1:五种排污行为按日计罚根据新发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拒不改正的五种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将列入按日计罚的处罚范围。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说,该办法取消了“限期整改”,不给企业“合法”超标排污的空间,环保部门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送达排污者,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

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环保部门将以暗查的`形式进行复查。

如发现拒不改正,就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计罚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新规2:六种情形将被查扣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可对六种违法排污行为依法实施查封、扣押设施设备。

根据该办法,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时考虑到了对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查扣设备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实施与适用评估报告()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实施与适用评估报告()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实施与适用评估报告()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实施与适用评估报告(2016)《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四个办法被认为是新环保法的四个锋利牙齿。

在过去一年,“四个牙齿”都咬了哪些违法行为?受环保部委托,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竺效领衔的课题组,今天发布了《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实施与适用评估报告(2016)》(以下简称《报告》),对四项配套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价。

《报告》认为,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实施初显成效,去年一年,全国实施按日计罚超过8亿元,除了四类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外,违法企业反弹率仅为2.86%。

竺效课题组对处罚案件与环境质量改善进行对比分析后发现,违法处罚力度大,大气质量改善明显。

针对按日计罚实施率仅为4.47%的实际情况,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环境法学家吕忠梅提出,按日计罚制度设计有待完善。

去年按日计罚罚款超8亿元配合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环保部出台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四个配套规章,并联合公安部、工信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就四个配套办法的实施情况,竺效表示,2016年1月至12月份,全国实施四个配套办法以及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2016年的总数为21738件,同比增长85%。

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974件,同比上升36%;罚款数额达84820.73万元,同比增加49%;实施查封、扣押案件共9622件,同比上升130%;实施限产、停产案件共5211件,同比上升68%;移送行政拘留共3968起,同比上升91%;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共1963件,同比上升16%。

竺效认为,2016年1月至12月,全国范围内32个地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案件单独统计)实施新环境保护法的四配套办法的案件数的地域分布并不均匀,全国范围内32个地区适用五种措施的案件数量大体上呈现从东部往西部、沿海地区到内陆地区逐渐递减态势。

四个配套办法环境保护实施典型案例解析

四个配套办法环境保护实施典型案例解析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
行为
具体分列
分列了“可以”和“应当”适用情形;
已造成严重污染的或者有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适用的例外情形(第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
施的运营单位
➢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实施主体——
环保部门、农业 等有关部门、公安机关
实施对象——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罚则——
一般:处10—15日拘留 情节较轻:处5—10日拘留
实施程序——
移送材料 移送时限 案卷规范 公安机关受理、审查、决定
稽查——发现下级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应当责令移

案例 浙江省杭州市环保与公安联合执法 查处12家印染作 坊、行政拘留26人
地方环保部门要做的——
(一)加大惩处力度,切实发挥新法新规作用 解决不会用、不敢用、适用不平衡问题
(二)加强信息公开和报送工作 (三)完善衔接机制,加强司法移送
汇报结束
谢谢
41
2013年,全国下达行 政处罚决定66000余件, 罚款23亿多元。
2014年,全国下达行政
处罚决定83195件,罚款31 亿多元。
3
2015年1-8月《环保法》实施情况
◆按日计罚——405件 罚款数额32847.85万元 ◆查封扣押——2400件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1524件 ◆移送行政拘留——1116件 ◆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1029件
《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实施 典型案例解析
0
目录
一、4个配套办法实施情况
二、4个配套办法要点提示与典型 案例解析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一、按日计罚(一)法律依据: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该条款就是说,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当地环境污染状况的特点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需要,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之外,规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

比如《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未批先建”可以进行按日计罚。

(二)适用范围: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由于环境监察部门属于委托执法机构不属于法律授权部门,具体操作可以解释为由行政机构决定、环境监察人员现场实施。

(三)适用情形:与新环保法同步实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提出,对5种违法排污行为可实施按日处罚,这5种违法行为包括:1、超标超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或地方对污染物排入环境的浓度的限量规定;总量控制指标则是国家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时期的环境质量要求推算出达到该目标的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量。

目前我国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2、逃避监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如将未经有效治理的污水通过“明管”排入外环境、将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在厂区外环境等。

3、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一些污染物由于对环境危害大,是禁止排放、倾倒的。

新《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中的环境权

新《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中的环境权

新《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中的环境权作者:许琬琦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0期摘要:环境权是指人类或其他有关主体对于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物质因素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以及由此所承担的在他们之间产生的各种义务。

在我国,自19世纪70年代以来,与环境权相关的立法获得了相当大的发展。

本文梳理了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中关于环境权的规定,试图对新《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中的环境权的内容进行归纳。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境权;公民环境权;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257-01作者简介:许琬琦(1989-),女,河北保定人,天津工业大学,2013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一、引言环境权是指人类或其他有关主体对于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物质因素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以及由此所承担的在他们之间产生的各种义务。

公民环境权是由生存权发展来的一种新型人权,它的存在基础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相互尊重。

本文所探讨的环境权的主体不仅仅局限于“公民”,还包括“国家”与“法人”这两种主体所具有的环境权。

二、我国法律中关于环境权的规定在中国,自1972年以来,有关环境权的立法已经获得相当大的发展。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宣布环境权,但已有涉及环境权的法律规定。

①(一)关于国家环境权的规定我国《环境保护法》在第1条中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作为综合性的环境基本法,这一规定体现了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也是国家环境权的含蓄表达。

(二)关于公民和法人环境权的规定我国《环境保护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新环境保护法 四个配套办法对应违法行为及处罚条款

新环境保护法 四个配套办法对应违法行为及处罚条款
日以下行政拘留。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 用,直至验收合格,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发条规定的实施机关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第
序号 一、通用类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及相关命 令措施
发条规定的实施机关
法律、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依据
超标排污或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
2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因前列规定受到罚款 处罚,被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以实
《环境保护主管部
3
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 措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门实施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办法》第
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六条
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指标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环境保护主管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
14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及相关命 令措施
责令停业、关闭
发条规定的实施机关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法律、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依据
《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实施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办法》第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独家】环保部权威解读新《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中国冶金报-中国钢铁新闻网记者郭小燕)新《环境保护法》已实施近一个月的时间,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自公布前就备受关注的4个配套办法,是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的有效工具,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之一。

套用文中的一句话,可以很形象地描述新《环境保护法》与4个配套办法的关系———如果把新《环境保护法》比作利剑,那么查封扣押、按日计罚等4大措施就是最锋利的刃。

《中国冶金报》本期《纵深》将根据新《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情况,并结合钢铁行业的环保现状,剖析这4个配套办法的提出背景、内容、特点,以及相关政策对钢铁行业的影响,以期为钢铁企业提高自身环保水平、规避法律风险提供有益的参考。

事件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

同时,为了将新法赋予环保部门的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对违法排污“零容忍”,打“组合拳”严惩不法企业,同步实施的还有4个配套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

深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了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规范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程序,明确了责令改正的内容和形式,确定了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评判标准,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方式,明确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与其他相关环保制度的并用关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主要解决一线环境执法人员“不会用、不敢用”查封扣押手段的问题,在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也能有效降低乱用、滥用查封、扣押措施带来的执法风险。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明确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报请政府关闭的适用情形,细化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实施程序,加大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监管力度。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坚持既要满足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的基本需求,又要兼顾企业的信息公开能力,坚持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重点解决了谁公开、公开什么、如何公开、如何监督,即信息公开范围、内容、方式、监督等4个问题。

背景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的迫切需要。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表示,新《环境保护法》赋予了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如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使新《环境保护法》成为极具“杀伤力”的一把利剑。

但是,由于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都是全新的制度,《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地方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

“目前,迫切需要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规范各项制度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督查方式等,使这些新的监管手段真正成为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和督促排污者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的强有力武器。

”曹立平表示。

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治国,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

在新《环境保护法》中,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监管措施极具“杀伤力”,极易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或不必要的损害。

“建立健全相关立法,加强对这些措施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上的规范、监督,对维护执法对象的合法正当权益意义重大,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曹立平解释道。

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迫切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和公民环境意识的增强,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管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对于一些长期恶意偷排、屡查屡犯、超标超总量排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仅靠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执法手段,已经无法督促其进行有效整改,需要采取更强有力的手段。

因此,通过加大惩处力度,能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监管。

曹立平认为,这套“组合拳”能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推动环境监管工作。

强化排污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迫切需要。

新《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损害担责”的原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排污者是环境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有义务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也有义务向社会公开其治污过程和结果等环境信息。

然而,据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反映,在执法实践中发现一些排污者将污染整治当作环保部门的工作责任,依赖环保部门出方案、验收、核查等,自身却怠于履行义务,消极等待环保部门指令,缺乏主体责任意识。

因此,4个配套办法进一步强化了排污者的主体责任,明确了排污者作为直接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各项义务,并强调其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性和整改措施的主动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依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章第五十九条关于按日连续处罚“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规定。

目的按日连续处罚是一种新的行政处罚手段,可以提高污染企业的违法成本,改变长久以来企业因违法成本低而肆意违法的现状,进而督促违法排污者尽快改正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的,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其他。

处罚流程●责令改正:环保部门发现违法排污行为,经过调查取证,认定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后,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复查: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环保部门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计罚:自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至复查时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包括复查发现仍在继续排放污染物的,以及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实施复查),计罚日数累计之际执行(计罚次数不受限制,处罚数额上不封顶;罚款数额=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计罚日数)。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依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关于“超标超总量”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的规定。

目的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是一种行政行为,是环保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排放总量)的排污者作出的限制生产规模和进度,以达到相应排放标准。

适用情形●限制生产的情形:超标排污的,超过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指标排污的。

限制生产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停产整治的情形:以逃避监督的方式超标排污的,超标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3倍以上的,超年度总量排污的,限制生产后仍超标排污的,因突发事件导致超标总量排污的。

停产整治的期限为自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

(例外情形: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停业、关闭适用情形:两年内超标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其他。

解除自排污者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解除。

注意排污者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排污者履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排污者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解除之日起30日内对排污者进行跟踪检查。

特点严惩违法排污与保障相对人合法权利相结合4个配套办法中适用情形的细化和实施程序的设计都贯彻了加大惩处力度的思路,即让排污者一天都不能违法排污,一旦违法就让其承受付不起的代价。

对于一些恶劣的违法排污行为,按日计罚等经济处罚与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行为罚和行政拘留等人身自由罚可以并用。

在按日计罚的制度设计中,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而不是“限期改正”,就是不给排污者留有限期内“合法的”违法排污的空间。

对排污者改正情况的复查,要求在30日内以暗查形式开展,能掌握排污者排污的实际状况,要求排污者不能心存侥幸,表面应付,而是要真正整改,达到合法排污的要求。

按日计罚不受次数限制,只要违法排污不停,那么行政处罚不止。

同时,考虑到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惩处措施关系到排污者的重大利益,4个配套办法在环保部门实施的内部程序设计上也非常谨慎、严密,充分考虑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例如,规定环保部门作出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

此外,还应当告知排污者有关事实、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严格依法行政与环境执法实际相结合,突出可操作性4个配套办法的制定,严格遵循《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贯彻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推进依法行政的精神,又充分考虑环境执法的实际需要,创新了一些有“环保特色”的规定。

如由于环境执法对象大多为不易移动的大型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对不易移动的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就地查封。

可以在该设施、设备的控制装置等关键部件或者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电、供气等开关阀门张贴封条。

造成污染物排放事实的设施、设备不包括污染治理设施。

考虑到基层执法人员要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重点排污单位”等抽象的行为和概念十分不易,4个配套办法对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明确列举,对重点排污单位作了明确界定,便于基层掌握,具有可操作性。

严格环境执法与强化企业自律相结合环保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环境保护法》出台后,环保部门尤其是基层执法人员普遍反映压力大、责任重,新法实施普遍面临履职和追责的双重压力。

为更好地服务和指导地方执行好新《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明确了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和责任边界,突出排污者是环境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

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根据新法立法精神,将改正违法排污、实施整治的主体责任落实到排污者,以排污者自律作为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实施的基础,让排污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如排污者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其整治方案要备案,整治过程要自测,整治责任自己担。

而解除程序的设置进一步强化排污者的主体责任,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解除与否不再依赖于环保部门的核查、验收等程序,而是取决于排污者自身,可以极大地调动排污者的整改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求排污者对整改的效果负全责,加强了排污者自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