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部出台的四个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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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节能减排政策的演进-文档资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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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节能减排政策的演进文献标识码:A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针对节约能源和减少污染排放的公共政策陆续出台。

受经济社会发展阶段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同时期的节能减排政策呈现出不同的结构特征,形成了政策演进的不同阶段。

系统梳理各个阶段的政策及其特征,并在公共政策相关理论框架指导下进行分析,有助于进一步理解节能减排政策的制定及作用规律,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优化路径。

一、中国节能减排政策的演进过程节能减排的本质是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有害物的排放。

节能减排政策的产生,源自解决资源、能源消费的环境外部性及稀缺性问题。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将节能减排政策界定为“节能节水、减少SO2和COD排放、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以及发展或使用新能源方面的政策”[2]。

中国现行的节能减排政策,可分为法律法规和财税政策两大类。

其中,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发展规划、节能减排相关法律和法规条例;财税政策包括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等。

另外,围绕节能减排政策而进行的管理体制改革,节能减排技术和标准的推广应用,也属于节能减排政策的范畴。

[3]1978年以来,中国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节能减排相关政策。

根据政策的出台时间、时代背景和内容特征,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一)节能政策与减排政策并行的政策形成阶段(1978―1988)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相比1978年版宪法,1982年版宪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的范围和内容,突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律的根本依据。

依据宪法,197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提出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三十二字方针”,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

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结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结1根据《市环境环保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环保大检查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我县高度重视,迅速安排,立即对工业园区和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落后产能淘汰、中省市通报督办及媒体曝光环境问题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整治,并针对检查出的问题逐一落实整改措施。

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高度重视、深入排查根据10月25日省厅召开的全省环境保护驻厂监察会议精神,针对会议上通报的各地市环保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由3位县级领导分片分行业负责,继续按区域划分开展全方位无死角、有针对性的全面检查。

根据我县产业结构和污染源分布等基本现状,各检查组以重点区域、流域和重点行业为主线,兼顾全县范围开展检查行动。

截止目前,全县共出动执法人员585人次,检查范围覆盖全县,检查企业112家,查处各类环境问题72个。

二、突出重点、逐项整治(一)实行环境问题清单管理制度。

将排查出的环境问题逐一建表立册,对清单化管理系统填报的内容整理归档,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有据可查,根据督促整改落实进度,定期对整改到位的实行清单化销号,对未整改到位的实行台账化管理,并跟踪督办,做到了问题明了、措施明确、督促整改有的放矢。

共对全县排查出的59个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未验收擅自投产以及建设内容发生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等问题,查处环境违法行为72件,其中责令限期补办环评手续30家,责令停止建设3家,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11家,行政处罚5家,处罚金额11.5万元。

(二)我县现有两个自然保护区,分别是宝峰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对存在的管护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将逐步进行解决,同时又争取到省级专项资金100万元,专门用于能力建设。

(三)我县现有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1个,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14个。

《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已经完成,《技术报告》通过了省环保厅专家评审,存在的污染隐患已经列入计划,逐年进行整改。

建立我国碳市场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建立我国碳市场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建立我国碳市场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内容摘要:为了满足“十二五”我国逐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要求,迫切需要公平地将碳减排这一约束性指标分解并下达给排放主体,以便其做出自主减排还是通过市场交易实现减排目标的决策;应建立资格审查、管理、信息通报和监督等一系列制度,以规范市场;应解决碳排放权交易的合法性问题,作为过渡措施可以出台碳市场的管理办法,长期来看需要有法律的规定。

只有充分做好前期的准备,我国的碳市场才能得到健康快速的发展。

关键词:碳市场,规则,合法性,建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我国将“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

建立碳市场是采用市场手段推进减排目标实现的重要措施,可以为排放主体提供更多选择。

显然,建立碳市场需要做好前期准备,包括减排指标的分解与下达、交易制度和规则、法律依据、市场监管等。

本文提出建立我国碳市场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供有关各方参考。

一、碳排放权的公平分配碳市场是围绕碳排放权交易形成的市场,其交易品是以1吨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的信用。

如果没有排放总量控制的约束,企业就会不受限制地向大气层排放二氧化碳、免费使用全球性“公共资源”。

只有在排放总量控制的约束下二氧化碳排放量(排放权)才成为稀缺资源,才具有商品属性。

同样,只有当碳减排指标具备了商品属性,即有了价值才会发生交易活动。

因此,无论是地方间的交易还是企业间的交易,无论是现货交易还是期货、期权交易,卖方必须拥有剩余的排放权才能出卖并获得收益。

将二氧化碳排放权这一全球性公共物品使用权转化成为可以在碳市场上交易的私权,交易主体必须先获得排放权。

公平和程序透明是碳减排指标分解分配的基本要求。

碳减排指标分解分配的总体考虑是:(1)各地方各行业碳减排量之和等于国家减排目标的折算量;(2)以单位产品排放强度(或人均GDP、万元产值能源强度)为标准,以2005年排放强度为基数,以便与国家减排目标一致;(3)给发展或新上项目留有空间,但必须设有“门槛”:即新上项目技术水平不低于国内外同行业的先进标准。

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发布

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发布

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发布新《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发布1月8日,环保部通报新修订的《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提出环保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计罚处罚办法,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

对违法排污“零容忍”、严惩不法企业的“组合拳”相继打出,环保利剑锋利出鞘——1月8日,环保部通报新修订的《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

作为落实新《环保法》54项配套措施的一部分,与新《环保法》一起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这4个配套办法,将有助于各级环保部门将新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

这4个配套办法分别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使新《环保法》成为极具‘杀伤力’的一把利剑。

然而,由于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都是全新的制度,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认为,4个配套办法的出台,是贯彻执行《环保法》、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和强化排污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迫切需要。

罚到违法企业不敢“侥幸”曹立平介绍,4个配套办法中适用情形的细化和实施程序的设计都贯彻加大惩处力度的思路,即让排污者一天都不能违法排污,一旦违法,就让其付出负不起的代价。

对于一些恶劣的违法排污行为,按日计罚等经济处罚与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行为罚和行政拘留等人身罚可以并用。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胡静认为,按日计罚的制度设计中,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而不是“限期改正”,就是不给排污者留有限期内“合法的”违法排污的.空间。

根据办法,对排污者改正情况的复查,要求在30日内以暗查形式开展。

这要求排污者不能心存侥幸,表面应付,而要真正整改,达到合法排污的要求。

按日计罚不受次数限制,只要违法排污不停,那么行政处罚不止。

2017年国家环保新政策要求

2017年国家环保新政策要求

2017年国家环保新政策要求环保行业发生了很多大事,雾霾的加剧,引发了对大气污染治理的关注。

关于环保问题大家都很重视。

国家对于环保的政策有哪些。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国家环保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年环保新政策“史上最严”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这也是新《环保法》通过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

该法案明确提出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把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提升到同等重要的水平。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取消了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罚款50万元上限额度的规定,变为按倍数计罚,并提出按日计罚。

专家表示,这是重典治霾的具体体现,必将对污染企业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

修订施行8年的《水污染防治法》2016年6月12日,环保部网站发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

这是《水污染防治法》施行8年以来的较大规模修订。

修订主要内容有:加强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与生态保护,规定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动协调机制,组织评价,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完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做好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等制度的衔接,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并建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强化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措施,特别是工业废水、地下水污染、农业和农村水污染、船舶污染防治方面,分别实施针对性的措施;未监测工业废水最高可罚20万。

制定《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消减行动计划》2016年7月8日,工信部、财政部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

根据《计划》,到2018年,工业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消减330万吨以上,减少苯、甲苯、二甲苯、二甲基甲酰胺(DMF)等溶剂、助利使用量20%以上,低(无)VOCs的绿色农药制剂、涂料、油墨、胶黏剂和轮胎产品比例分别达到70%、60%、70%、85%和40%以上。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国家环保部2008年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国家环保部2008年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第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环保部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

环保部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
哼阖环竣管 理J 2 0 1 7 年 第 2 期
范 运 行 ,确 保 环 境 空 气 监 测 数 据 客 观 、 准 确 、真 实 ,环 境 保 护 部 3月 1日发 布 了 《国 程 序 、 内容 、 时 限 和 其 他 要 求 ,适 用 于 标 家环 境空 气质 量监测 网城 市站 运行 管理 实 施细则 ( 试行 ) 》和 《国家环境 空气质 量监 准制修订工作全过程的管理 。 测 网 城 市 站 自 动 监 测 仪 器 关 键 技 术 参 数 管 试行 ) 》 。《 细 则 》明确 了环境保 护 环境保 护部 印发 《 国家 环境保 护 “ 十三 理规 定 ( 部负 责组 织 及管理 国 家城市 站 ,国家城 市 五”环境 与健康工作规划 》 站 点位 的增加 、变更 和 撤销 等需 经环境 保 2月 2 3日,环境 保 护部 印 发 《 国家 环 护部 审批 ;监测 总站 负 责国 家城市 站 的技 境保 护 “ 十 三 五”环 境与 健康 工作 规 划 》 。 术 管理和 运 行考核 ;地 方环 境保 护部 门负 《 规 划 》坚 持 问题 导 向 , 突 出 战 略 性 、实 用 责 国家城 市站 运行所 必 需 的基础 条件 保 障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规 划 目标 为 : 掌 握 我 国 重 工 作 ,不 再 参 与 数 据 的 生 产 和 审 核 。 国 家 点 地 区 、重 点 行 业 主 要 污 染 物 人 群 暴 露 水 城 市站 环境 质量 监测 系统仪 器设 备关 键技 平 和健 康影 响基 本情 况 ,建 立 环境 与健康 术 参数 的 管理 遵循 《 规 定 》要求 ,由监测 监 测 、调 查和 风 险 评 估制 度 及 标准 体 系 , 总 站组织验 收。《 细则 》明确规定 未经 中国 增 强 科 技 支 撑 能 力 ,创 新 管 理 体 制 机 制 , 环境 监测总站 同意 , 不得 将国家城市站数据 提 升 环 境 决 策 水 平 , 壮 大 工 作 队 伍 , 推 动 提 供 给任 何第 三 方 , 不 得利 用 国家 城 市站 公 众积极参与 并支持 环境与健 康工作 。《 规 数 据 、档 案 或 有 关 资 料 对 外 开 展 技 术 交 流 、 划 》规 定 了 5个 方 面 的重 点任 务 ,包 括 推进 科学研究 、业 务联系 、数据交换 等。 调 查和 监测 ,强化 技 术支 撑 ,加 大科 研力 度 ,加快 制 度建 设 ,加 强 宣传 教育 等 。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印发 《 关于 加强生态修 保 障规划 目标的 实现 ,《 规划 》从加 强组织 境 基 础 类 标 准 和 环 境 管 理 规 范 类 标 准 。 办 法 规 定 了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的

2024年危险废物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危险废物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护环境和公民身体健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运送、转移、处置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公司的危险废物名录由公司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进行公布。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危险废物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制订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负责审查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资质并组织处理;负责向当地环保部门及时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组织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订公司危险废物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标识等情况;负责定期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负责危险废物出门证的管理。

(二)财务部负责核算处置危险废物发生的费用。

(三)保卫部负责监管危险废物按规定程序出厂。

(四)物流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对公司废油进行处置。

(五)能源中心负责组织对公司含锌除尘灰进行处置。

(六)销售部负责组织对公司废机油进行处置。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职责(一)对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收集、贮存点、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帐,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三)按月向公司主管部门报送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台帐。

(四)负责危险废物出厂现场监装。

第六条危险废物利用单位职责(一)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必须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三)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帐,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第七条危险废物处置流程(一)危险废物产生(回收)单位将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处置单位、处置方案等报安全环保部。

2018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解读-推荐word版 (5页)

2018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解读-推荐word版 (5页)

2018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解读-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解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解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X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审议通过,以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印发公布,自201X 年6月5日起施行。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明确环保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定位,从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4个环节构建全过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规范工作内容,理顺工作机制,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特点和需求,设置了信息公开专章,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媒体监督作用。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经济增长方式比较粗放,重化工行业占国民经济比重较大,工业布局不够合理,加之自然灾害多发频发,当前的环境安全形势面临严重挑战,环境应急管理形势严峻。

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突发环境事件频发。

“十一五”以来,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置900多起突发环境事件,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协调地方处置93起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敏感事件。

一些突发环境事件动辄威胁几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的饮用水安全。

环境安全隐患和突发环境事件呈现出高度复合化、高度叠加化和高度非常规化的趋势。

二是环境风险十分突出。

根据环境保护部201X年、201X年对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等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检查及化学品检查数据,并综合201X年、201X年全国环境安全大检查情况,全国。

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管理办法

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管理办法

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管理办法一、环境管理体系1、总则(1)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是:国家、行业及地方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条例、标准以及上级有关规定、设计文件。

(2)项目部环境保护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强化过程控制”的原则,实施“纵向管理责任到底,横向管理责任到边”的管理体系。

2、项目经理职责(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2)负责本项目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保持和实施。

(3)负责组织进行环境因素和危险源的识别,控制重大环境因素和安全风险。

(4)保证环境体系运行所需资源。

3、项目副经理职责(1)协助项目部经理工作,贯彻实施环境方针和环境目标。

(2)负责配备足够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的环境保证资源,进行生产进度、成本的管理,保证体系的运行。

(3)组织生产过程中,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保证措施要求,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4)协助项目部经理工作,贯彻实施环境方针和环境目标,协助建立、完善环境管理体系,确保其运行。

(5)负责配备满足要求的各类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项目各级人员的环境管理职责。

(6)负责组织项目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自检,进行内部沟通。

(7)进行对各分部环境管理的考核和评定。

(8)组织对环境保护事故的调查处理。

4、总工程师职责(1)协助项目部经理工作,贯彻实施环境方针和环境目标,协助建立、完善环境管理体系,确保其有效运行。

(2)负责运行程序和对有关环境人员的培训、意识和能力的评价。

(3)组织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验证结果。

5、工程管理部职责(1)负责施工全过程环境保证体系的控制。

(2)负责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更新管理。

(3)负责项目环境管理目标、管理方案、实施细则及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4)负责环境管理的具体运作。

(5)参加体系运行考核,重点检查环境运行控制绩效。

(6)负责获取、评价、更新项目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7)负责组织环境严重不合格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制定,并跟踪验证其实施结果。

中国节能减排政策的演进-文档资料

中国节能减排政策的演进-文档资料

中国节能减排政策的演进文献标识码:A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针对节约能源和减少污染排放的公共政策陆续出台。

受经济社会发展阶段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同时期的节能减排政策呈现出不同的结构特征,形成了政策演进的不同阶段。

系统梳理各个阶段的政策及其特征,并在公共政策相关理论框架指导下进行分析,有助于进一步理解节能减排政策的制定及作用规律,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优化路径。

一、中国节能减排政策的演进过程节能减排的本质是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有害物的排放。

节能减排政策的产生,源自解决资源、能源消费的环境外部性及稀缺性问题。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将节能减排政策界定为“节能节水、减少SO2和COD排放、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以及发展或使用新能源方面的政策”[2]。

中国现行的节能减排政策,可分为法律法规和财税政策两大类。

其中,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发展规划、节能减排相关法律和法规条例;财税政策包括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等。

另外,围绕节能减排政策而进行的管理体制改革,节能减排技术和标准的推广应用,也属于节能减排政策的范畴。

[3]1978年以来,中国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节能减排相关政策。

根据政策的出台时间、时代背景和内容特征,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一)节能政策与减排政策并行的政策形成阶段(1978―1988)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相比1978年版宪法,1982年版宪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的范围和内容,突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律的根本依据。

依据宪法,197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提出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三十二字方针”,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环境保护问题逐渐成为我们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政府纷纷出台政策和规定,对污染源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在中国,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一项重要法规,它通过对企业和机构的监督管理,推进了环境保护领域的发展。

本文将对规定的内容进行分析,阐述其对环保事业的重要意义。

二、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的内涵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是中国环境管理部门颁布的一项监管规定,它包含了各种企业和机构在环境保护方面需要遵守的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1.企业和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方案和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确保环境的健康和安全;2.企业和机构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其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采取措施进行环境保护;3.企业和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4.企业和机构必须进行环境监测,监测其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对污染达到排放标准的进行处理。

5.监管部门可以对企业和机构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和监督。

以上五个方面对于环保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规定的贯彻实施能够有效地推进环保事业的发展。

三、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的意义1.提高了企业和机构的环境保护意识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企业和机构在环保方面需要遵守的规定,对于企业和机构来说,这是一项严格的要求,它需要企业和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这样一来,企业和机构就会更加重视环保工作,形成一种环保的文化氛围。

这对于改善环境质量具有积极的意义。

2.推进了环保技术的发展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和机构采取环保措施,这需要企业和机构运用新的环保技术和方法,从而提升环保技术的发展。

这对于环保技术的创新具有积极的意义。

同时,推广崭新环保技术能够改善环境质量,减少人类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对环保事业也是一种积极的推进。

贷款项目策划中的环评工作——近年政策变化

贷款项目策划中的环评工作——近年政策变化

DOI:10.19551/ki.issn1672-9129.2020.22.079贷款项目策划中的环评工作 近年政策变化王㊀军(成都社会科学院㊀四川㊀610023)摘要:贷款行为中,几乎都会涉及环评工作㊂近年政策有明显变化,须引起重视㊂关键词:环境评价;贷款;策划中图分类号:F275;F832.4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672-9129(2020)22-0083-01㊀㊀固定资产投资及贷款行为,对土地用途㊁规划合规㊁建设流程㊁环保节能都有国家级法律的规制㊂这些规则,应当为项目策划人员熟悉㊂在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的新时代,贷款审核对环保事务更加严格㊂本文以环评为重点,综述近年与贷款活动相关的环保规划事务及其理解要点㊂2012年,中国银监会出台‘绿色信贷指引“,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识别㊁计量㊁监测㊁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风险,建立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㊂2013年,环保部㊁银监会等4部委出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要求加快建立环境保护 守信激励㊁失信惩戒 的机制,把环保工作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㊂办法中,还明确 一票否决 的14种情形,即在上一年度,企业有未批先建㊁恶意偷排㊁构成环境犯罪等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断贷㊂在贷款前期策划阶段,环保评估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部分,环评审批文件还是企业申贷材料的要件之一㊂通常,环境评价工作与可研工作㊁融资策划是同时进行的㊂对于贷前环评问题,依据近年政策变化,我们须要把握几个情况㊂1㊀分类管理方式建设项目环评分式分三类,一类是环评报告书,二类是环评报告表,三类是登记表㊂显然,这三种评估方试的复杂程度是递减的㊂环评报告书与报告表的区别在于:适用情况不同㊂报告书适用于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例如化工行业)㊂报告表则适用于可能对环境产生轻度影响的项目㊂二者在篇幅㊁内容的详细程度不一样,如果外请中介,服务费用也有明显差距㊂登记表则接近于备案性质㊂一般说来,在城区修建办公楼㊁商业地产项目,只要不独立建污水处理设施,适用登记表方式(项目在景区等敏感区内的除外)㊂环评报告书,2019年前,一般由专门的有资质环评中介咨询公司的完成,并经同级地方主管部门认可,方为有效㊂依据最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政府已经放弃对环评中介的管理㊂环评工作已经实现全行业去资质化㊂具备实力的业主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环评工作(也可以外请中介),但工作主持人依然要持有注册环评工程师资格㊂环评行业去中介化的重大变化,一方面反映了政府推动放管服,减少建设业主负担的真诚用心;另一方面,也是要强调加强事后事中管理,进一步把环保责任落实到业主,而不是中介;更看重实质和过程控制,而不是形式和事前管理㊂2㊀分类标准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对于建设项目采用何种管理方式,有具体规定㊂大致说来,主管部门对项目按区域㊁行业㊁规模三个维度进行分类,实行分类管理㊂例如,养猪业,‘目录“规定,规模上达年产量5000头的,须提交环评报告书㊂此外,无论规模大小,凡养猪项目地处于敏感区的,须提交环评报告书(此敏感区指自然保护区㊁风景名胜区㊁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㊁海洋特别保护区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居住㊁医疗卫生㊁文化教育㊁科研㊁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㊂其他情形下,就采用登记表形式进行管理㊂而对屠宰业,凡规模达到年屠宰生猪10万头㊁肉牛1万头㊁肉羊15万只㊁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的,需要采用报告书形式㊂其他情形,采用环评报告表形式进行管理㊂对于石油加工㊁炼焦业㊁水泥业㊁有色金属业等重化工行业(环境敏感性行业),全行业均适用环评报告书㊂3㊀主要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环评管理方式结合常见政信业务,笔者对‘目录“的公用事业类进行摘录分析,供从业者参考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项目,日处理超过十万吨的,适用环评报告书,其他情形,采用环评报告表㊂工业污水处理项目,凡集中处理的,一律适用环评报告书㊂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一律适用环评报告表㊂地产㊁酒店㊁办公㊁厂房项目,一般适用登记表㊂须独立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涉及敏感区内的,适用环评报告表㊂医院㊁卫生院项目,新建㊁扩建床位500张及以上的,适用环评报告书㊂20张床位到500张的,适用报告表㊂20张床位以下,适用登记表㊂疾控中心,如果是新建,则全部适用环评报告书㊂学校㊁幼儿院㊁养老院,一般以环评登记表进行管理,但处于敏感区域的,或者有生物化学实验室的,须要环评报告表㊂此处敏感区指:(一)自然保护区㊁风景名胜区㊁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㊁海洋特别保护区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㊁基本草原㊁森林公园㊁地质公园㊁重要湿地㊁天然林㊁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㊁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㊁索饵场㊁越冬场和洄游通道㊁天然渔场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㊁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㊁封闭及半封闭海域㊂采砂石业,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须采用环评报告书㊂新建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须用环评报告书㊂其他采用环评报告表㊂四级公路(不超过8米的乡村公路),只要不在敏感区,仅须登记表㊂3级以上公路,超过30公里的,须进行环评报告书㊂其他情况,适用环评报告表㊂参考文献:[1]刘敏,彭胜群,刘敏.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贷款项目环评政策探索[J].铁道建筑技术,2018(01):15-18. [2]曹乐.基于世界银行的政策性银行环境保护功能研究[D].江苏:苏州大学,2015:49.㊃38㊃。

环保部详解新环保法四大配套办法

环保部详解新环保法四大配套办法

环保部详解新环保法四大配套办法环保部详解新环保法四大配套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

与新法相配套,环保部出台的环保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计罚处罚办法,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四个规章,也于近期实施。

环保部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详解新环保法的“四大护法”。

新规1:五种排污行为按日计罚根据新发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拒不改正的五种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将列入按日计罚的处罚范围。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说,该办法取消了“限期整改”,不给企业“合法”超标排污的空间,环保部门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送达排污者,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

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环保部门将以暗查的`形式进行复查。

如发现拒不改正,就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计罚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新规2:六种情形将被查扣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可对六种违法排污行为依法实施查封、扣押设施设备。

根据该办法,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时考虑到了对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查扣设备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法律法规清单环境适用法律法规汇总与评价表一、宪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环境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三、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城市绿化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7.城市道路管理条例8.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9.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注:本表中的法律、法规名称、公布日期、施行日期、颁发机关、适用部门等信息均为最新数据。

以下是适用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它们的公布日期、施行日期和颁发机关已列出。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08/31,施行于2009/10/01,颁发机关为国务院)这个条例规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措施,包括垃圾分类、噪声控制、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等。

2.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2017/03/01,施行于2017/03/01,颁发机关为国务院)这个规划旨在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它包括了各个方面的措施,如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

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01/19,施行于2011/01/01,颁发机关为国家环保部)这个办法规定了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标准,包括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力度。

4.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08/30,施行于2005/10/01,颁发机关为环保总局)这个办法规定了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法和环境防治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人口与工业污染的日益增大,环保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突出。

其中,城市污水排放管理问题也成为关乎人民生命健康和城市环境的重大问题之一。

因此,针对城市污水排放管理问题,国家制定了《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该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条款及实施情况进行阐述并提出个人的看法和建议。

一、出台背景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化率不断提高,城镇人口也不断增加,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工业化程度的加深,都导致了大量的污水排放。

城市污水排放问题已经日益严重,成为了重大的环境问题。

长时间的大量污水排放不仅会破坏水体环境,影响饮用水安全,还会对空气质量造成污染。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并保护环境,国家出台了《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二、主要条款《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主要涵盖四个方面的内容:管辖范围、监管机构、监管措施、处罚规定。

下面将进一步阐述这些方面内容。

1. 管辖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城市内排放的所有污水排放行为,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城市中的个人家庭等。

2. 监管机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局、水务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这些机构负责对城市污水排放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

3. 监管措施:对于违法排污行为,这个办法规定了相关的惩罚,涉及罚款、吊销证照等。

对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该办法规定了其应该制定完善的污水处理方案,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污水,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4. 处罚规定:该办法规定,对违反污水排放管理标准、未经审批擅自排污、强制断水断电等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一般情况下将面临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措施,恶性违法者还有可能被吊销执照或相关证照等。

三、实施情况随着《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的出台,一些城市也开始逐渐加强排污监管,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升污水处理技术设备,增强了监管严格程度。

同时,许多企业也开始重视环境问题,对于废水排放量的控制和处理进行了加强。

实施情况较好的地区甚至出现了用污水发电的情况。

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2003年9月1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程序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四章跟踪控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环境管理。

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但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适用本办法。

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分类】根据化学品危害特性鉴别、分类标准,新化学物质分为一般类新化学物质、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中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特性的化学物质,列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基本制度】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实施申报登记和跟踪控制制度。

第五条【登记证】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禁止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

未取得登记证或者未备案申报的新化学物质,不得用于科学研究。

全国碳规制的数量

全国碳规制的数量

全国碳规制的数量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日益严重,碳排放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许多国家开始实施碳规制政策,以限制和减少碳排放量。

在中国,全国碳规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旨在推动低碳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

全国碳规制的数量体现在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中。

国家发改委、环保部等部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关于碳排放管理和减排目标的政策文件,如《碳排放权管理办法》、《碳市场建设指导意见》等。

这些文件规定了企业的碳排放权分配、交易和监管等方面内容,为碳规制的实施提供了政策基础。

全国碳规制的数量还体现在企业层面的参与和响应上。

随着碳市场的逐步建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认识到碳排放对企业的影响,并主动采取措施减少碳排放。

一些大型企业积极参与碳交易市场,通过购买碳排放权来实现减排目标。

同时,许多企业也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碳排放量。

全国碳规制的数量还体现在科技创新和技术支持方面。

为了实现碳减排目标,需要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

近年来,中国在碳捕集与储存、清洁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创新成果。

这些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为全国碳规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全国碳规制的数量还体现在公众参与和社会共治方面。

作为全社会共同面对的问题,碳排放减少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企业和公众应共同参与,共同监督,形成合力。

一些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也积极开展碳减排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促进低碳生活方式的普及。

全国碳规制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体现了国家对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高度重视。

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企业的参与与响应、科技创新和技术支持以及公众的参与与共治,都为全国碳规制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希望随着时间的推移,全国碳规制的数量能够继续增加,推动中国向低碳经济转型,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7.12.10•【文号】环发[2007]188号•【施行日期】2007.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商务主管部门和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创建、管理、命名和验收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组织制订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二○○七年十二月十日附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和深入开展,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而设计创建的新型工业园区。

通过园区的创建,可加快实现工业园区的生态化改造,促进我国工业粗放型增长方式的转变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从根本上缓解环境污染的压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园区的申报、验收和管理。

环保部发布《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

环保部发布《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

环保部发布《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建设信息》
【年(卷),期】2017(000)005
【摘要】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国家环境基准研究、制定、发布、应用与监督工作,近日,环保部制定发布了《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

【总页数】1页(P18-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
【相关文献】
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国家环保部《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
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J],
2.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废止《关于转发国家环保部〈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通告粤环发〔2019〕7号 [J],
3.环保部发布《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J],
4.环保部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国
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试行)》 [J], 5.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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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注:附件2中的四个文件均从国家环保部网站下载。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指导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二)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提出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的意见。

第八条环境信息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软件开发;(二)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核实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技术规范;(三)协助环境监察机构对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运行进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第十条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三)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四)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五)自动监控设备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六)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补助;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环境保护部门编报预算申请经费。

第三章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第十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自动监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二)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三)定期进行比对监测;(四)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五)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

自动监控系统由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四章罚则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三)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第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

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

第十四条运行单位应当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将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的,运行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递交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方案,并取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施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相关工作均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

第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六条在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产权所有人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委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营资质证书的运行单位,并签订运行服务合同。

运行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时,运行单位须将合同正式文本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不得损坏设施或蓄意影响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委托单位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一)对设施运行单位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服务的建议。

(二)应为设施运行单位提供通行、水、电、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

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运行单位,同时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的应急工作。

(三)举报设施运行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不得将应当承担的排污法定责任转嫁给运行单位。

第十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单位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一)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取得或放弃设施运行权;(二)不受地域限制获得设施运行业务;(三)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四)举报排污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五)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运行水平。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行使以下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权:(一)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依法获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是否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在有效期内从事运行活动;(二)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与委托单位签订运行服务合同,合同有关内容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得到落实;(三)运行单位岗位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岗位培训;(四)运行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建立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等管理制度以及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五)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联网,并准确及时地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六)运行委托单位是否有影响运行单位正常工作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七)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是否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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