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宣传(一)
新环保法宣传标语口号60条
新环保法宣传标语口号60条新环保法宣传标语口号60条1、全面推动新环保法实施,构建普安生态家园。
2、环境与生命共存,环保与安康同在。
3、自觉遵守环保法律加强企业污染治理4、保护碧水蓝天拥抱美好明天5、树立大环境意识保护生态环境6、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7、祸从污染起,福自环保来。
8、崇尚绿色消费打造精彩生活9、爱青山绿水爱蓝天白云让生命在爱中每时每刻充满活力10、选用无氟制品保护臭氧层11、多乘公交车少用私家车12、环境保护是我国一项根本国策13、消除大气污染,爱我绿色家园。
14、企业违法排污,难逃法律制裁15、美丽的心灵需要塑造优美的环境需要保护16、养殖业的环境平安准那么17、追求环保是你我的心愿,参与环保是你我的`义务。
18、巍巍中华环保行人人奉献巨龙腾19、热烈庆祝新修订的《环保法》xx年1月1日实施,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根本国策,保护环境是每位公民应尽的责任。
20、蓝天之下你我他优美环境靠大家21、破坏环境就是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22、开展经济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23、净化环境治污染保护生态讲文明24、合理使用资源维护生态平衡25、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26、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环保法》27、用行动护卫家园用热血浇灌地球28、废旧电池随处丢弃的危害29、经济开展与环境保护协调,节约能源与污染治理并重。
30、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保护我们共有家园31、别让眼泪成为地球上的最后一滴水32、提布袋购物是一种时尚33、人人参与环保共创绿色世纪34、树成荫草成被花吐艳驻四季皆春山变绿水变清鸟歌唱迎八方清风35、我们只有一个地球,请关爱我们唯一的家园。
36、拥有绿色人类将不会失去梦想37、树立节水意识反对浪费水源38、同建绿色温馨家园共享清澈碧水蓝天39、热烈庆祝新修订的《环保法》xx年1月1日实施,最严《环保法》向污染宣战。
40、“保护环境,受益你我,请您给环境多一些关爱”41、严格执行新《环保法》,永享蓝天白云水清地绿。
新环保法全文,2019.4.24修订,2019.1.1起施行
新环保法全文,2019.4.24修订,2019.1.1起施行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新环境保护法介绍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介绍EHS部门根据有关资料改编2014年4月2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从我国国情出发,着重解决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更新了环境保护理念,完善了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对旧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一、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新环保法总则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新环保法从信息公开到环境公益诉讼,这些条款都旨在确保和赋予公众更大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这是从源头上克服和破除生态环境保护障碍的关键一环,也是让环境污染防控不至于陷入‘越罚越排’‘罚得越多排得越多’等尴尬境地的重要保障。
环保法中每个人都是主体,都对环境污染有责任,环保问题要先从自身做起,同时也有与责任相适应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的权利。
二、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新环保法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新版环保法确立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由原来规定环境保护工作要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到现在的坚持经济发展要和环境保护相协调。
这第一次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同时亦是立法理念的重大转变。
这不仅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也是经济转型和发展的自身需求。
三、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
第一章总则
本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不同的环境要素和区域特点,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确保环境的优良状态,并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控制
设立污染物排放限值,对排放源进行监管和控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公众的健康。
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
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生
态系统退化和环境恶化。
第五章环境监测与评估
建立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掌握环境状况,评估环境影响,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环境应急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做好环境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对和恢
复工作,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七章许可和审批
对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活动进行许可和审批,确保其符合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章法律责任
规定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九章监督与管理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推进环境保护法治化。
第十章附则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与本法相抵触的规定。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的简要内容概述。
注:本文档为根据个人理解提供的简要概述,具体内容以正式法律文件为准。
新环境保护法【共71张PPT】
社会监督
公众、媒体和环保组织等 社会力量对环保法实施进 行监督,促进政府和企业 履行环保责任。
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布
环境监测
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体系,对环 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进行实时 监测。
信息公布
定期公布环境监测数据和环境状 况报告,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现场检查与执法
现场检查
特点
环保法具有综合性、科学性、强制性 和可操作性等特点,它涉及到环境、 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领域,需要 运用多种学科知识和技术手段。
环保法的重要性及其意义
重要性
环保法是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基本法律,它对于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意义
实施新环保法有利于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提高环境保护水平,促进经济 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动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同时,新环保法 还有利于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事业。
03
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新环保法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治
理和修复,恢复生态环境。
建设项目。
03
加强监管与处罚力度
新环保法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责令改正或者依法处罚。
排污收费制度
实行排污收费制度
加强监管与处罚力度
新环保法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 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缴纳 排污费。
新环保法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 污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责令改正或 者依法处罚。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新环保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环境 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要点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一基础知识1.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3.水污染防治法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4.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下环境经济政策包括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财政支持.二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1.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2.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3.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5.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6.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8.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9.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7.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预防、治理1.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3.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5.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6.禁止企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7.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以及、、、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8.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9.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10.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11.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1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13.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14.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15.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1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17.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18.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19.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0.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21.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22.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23.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缴纳排污费,不能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责任.24.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25.企事业单位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三监督管理1.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针对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和排污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形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3.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5.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6.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7.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8.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9.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10.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11.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12.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13.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14.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1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16.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18.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20.国家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2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2.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23.水污染防治应当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4.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25.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26.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四企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3.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5.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6.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7.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8.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9.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0.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11.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12.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13.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14.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1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形主要针对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以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污染物.16.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7.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具体的环境经济政策有1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3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18.江苏省政府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一、概况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14年4月2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法律条文也从原来的47条增加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
二、主要内容(一)引入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新法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新理念。
(二)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
新法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 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三)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一是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新法在第17条规定: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要求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测范围;明确了监察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是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加大了未批先建的违法责任,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新法在第19条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三是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新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强化了联合防治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四是完善了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参与环保决策权
公民有权参与环保决策过程, 对重大项目和规划提出意见和 建议。
依法维权
公民有权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 进行监督和举报,维护自身和 公共环境的权益。
节约资源与减少污染
公民有义务节约资源、减少污 染,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形成
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03
新《环境保护法》亮点与突破
严格环境违法责任
02
原有《环境保护法》已无法满足 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亟需 进行修订和完善。
立法目的
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保障 人民群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实 现可持续发展。
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新《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具有很高的法律 地位和法律效力。
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新法规定公众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公众的环境 权益不受侵犯。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新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为建设 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05
新《环境保护法》的挑战与对 策
实施中的问题与挑战
地方保护主义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发展,可能对严重污染企业进行袒护,导 致环境执法受阻。
它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专门性法律共 同构成了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02
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
环境保护基本原则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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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原则
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 相协调,确保后代人能够 享有与当前相同的资源和 环境。
预防为主原则
要求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 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而不 是在污染发生后再进行治 理。
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内容
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内容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我们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生态环境破坏,它对我们人类和地球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宣传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本文将介绍几种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内容,希望能够引起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参与。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宣传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来提醒人们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
我们可以通过海报、广告等形式将环保信息传递给大众,提醒他们绿色出行、绿色消费和节约用水等方式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此外,我们还可以利用新媒体平台,如微博、微信等,传播环保知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保行动。
其次,我们可以宣传环保科技的重要性和发展前景。
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科技的支持和创新。
我们可以在宣传中介绍一些环保科技的研究和应用,如绿色能源、环保材料等,激发公众对科技发展的兴趣和热情,并鼓励他们关注并支持相关的科研项目和企业。
另外,宣传生态文明建设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们可以通过宣传节约资源、垃圾分类、保护野生动物等方式来培养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例如,我们可以利用节日或者纪念日对社会进行环保教育,向公众普及环保知识和技巧,并鼓励他们主动参与环保活动,如植树造林、参与清洁行动等。
此外,宣传环境法律法规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我们可以通过宣传漫画、法律讲座等形式,向公众普及环境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同时,我们也可以提醒公众积极参与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形成良好的法律环境。
最后,我们要有计划地开展定期的生态环境宣传活动。
可以利用世界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等重要节点开展相关的宣传活动。
举办环保知识竞赛、环保讲座等,吸引广大市民参与其中。
同时,我们还可以利用媒体渠道,如电视、广播、报纸等,向公众传播环保信息,提高公众参与保护环境的积极性。
总而言之,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内容的目的在于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问题的认识和关注度,激发公众的环保意识,并号召公众积极参与环保行动。
新《环保法》全文
新《环保法》全文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国主席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2021年最新环境保护法全文
2021年最新环境保护法全文最新环境保护法全文第一章总则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了本法。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环境保护是当代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环保法律法规,以规范环境行为,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为大家介绍一些常见的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帮助大家了解环保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以及具体的内容。
一、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主要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存环境。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权力,并对环境污染、资源利用、生态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
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针对大气污染问题制定的专门法律,旨在控制大气污染的排放,减少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
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目标和要求,对大气污染排放单位进行了明确的监控和处罚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职责和权限,提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技术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针对水污染问题制定的专门法律,目的是保护水环境,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该法规定了对水环境的保护与修复、水污染源的管理、水污染的排放标准和控制、河湖水环境保护和修复补偿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事业单位将面临行政处罚,重大污染事件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加强了对水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专门针对固体废物污染问题制定的法律,旨在保护环境,控制并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该法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和规范,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对于违法以及不正当处理固体废物的单位,将面临一定的行政处罚。
五、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是我国近年来提出的新的环保政策,旨在划定和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保护重要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安全。
最新修订《环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新《环境保护法》宣传资料
·7·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环境保护法》第 61 条和 63 条的规定,要被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可 以责令恢复原状。如拒不停止建设,由公安机关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拘留处罚。
如果不“同时投入使用”的,适用新《环境保护法》第 42 条第 4 款规定的 情形,属于使用不正常运转防止污染设施的逃避监管方法违法排污的行为, 明知道排污设施不符合要求或者就没有工作,而开工生产,主观恶性大,应 该受到严厉处罚。逃避监管排污,可能被查封、扣押排污设施、设备,责令改 正违法行为,罚款和拘留,还有可能受到按日连续处罚、被责令采取限产、停 产整治措施,甚至构成犯罪。
如果污染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就会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两高”司法解 释第一条 6~14 项规定,造成以下几种污染损害后果之一的,就构成了犯罪:
(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 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新《环 境 保 护 法》宣 传 资 料
一、概 述
新《环保法》规定了企业些义务和权利可以概括为 10 个“应当”、7 个 “不得”和
8 个“可以”。
十个应当
第四十条 第六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第六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三条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五条 第六十二条
再比如,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未取得 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 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如果拒绝、阻挠检查,都被认定为拒不执行的或者拒 不改正,由公安机关拘留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环境保护法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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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国家对粉尘有什么具体要求?
第三十六条 向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 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 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 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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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超标排污会怎样?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 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 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 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 院规定。
198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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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环境保护法律
(二).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7-1995-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6—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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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家对清洁能源的基本态度如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 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
《可再生能源法》 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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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国家对大气污染物总的控制措施 是什么?
第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 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 物的排放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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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划定大气污染控制区的范围包括 哪些?
该法明确了立法目的:为防治大气污染,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 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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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提出了纳入计划、合理规划;超标违法; 分类防治、全面控制;特别区域保护和重 点城市管理;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基础设 施建设相结合等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宣传的内容
环境保护宣传的内容环境保护是当今全球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需要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以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环境保护宣传的内容。
一、环境问题的形成和危害首先,我们需要向公众介绍环境问题的形成和危害。
这包括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地污染等各种形式的污染,以及全球气候变化等问题。
我们需要告诉公众这些问题是如何产生的,以及它们会给人类和自然界带来什么样的危害。
例如,我们可以向公众介绍空气污染对健康的影响,包括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疾病等。
我们还可以讲述水污染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如鱼类死亡、湖泊寿命缩短等。
通过这些例子可以让公众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环境问题带来的危害。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其次,我们需要向公众介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这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各种环保政策和标准。
我们需要告诉公众这些法律和政策的内容和目的,以及它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例如,我们可以向公众介绍《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等。
我们还可以讲述各地区制定的具体环保政策,如限制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措施。
通过这些介绍可以让公众更加了解到政府在环保方面所做出的努力。
三、个人行为与环境关系除了向公众介绍环境问题和相关法律政策外,我们还需要告诉公众个人行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
这包括生活中常见的一些行为,如垃圾分类、节约用水用电等。
例如,我们可以向公众介绍垃圾分类的意义和方法,告诉他们正确分类垃圾可以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我们还可以讲述如何节约用水用电,如洗澡时间不要过长、关掉不需要使用的电器等。
通过这些介绍可以让公众更加了解到个人行为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四、环保实践活动最后,我们需要向公众介绍各种环保实践活动,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这包括义务植树、垃圾分类志愿者等各种形式的活动。
例如,我们可以向公众介绍一些环保组织和志愿者团体,告诉他们这些组织和团体所做出的贡献和影响。
生态环保知识宣传内容
生态环保知识宣传内容在当今日益恶化的环境状况下,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增加人们对生态环保的认识和理解,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生态环保知识,促使大家采取积极行动。
1. 资源保护:我们的地球资源是有限的,保护这些资源对于维持我们的生活方式至关重要。
我们应该节约能源,如使用节能灯泡和关掉不需要使用的电器。
此外,可持续利用水资源也是非常重要的,比如修复漏水,收集雨水用于植物浇灌等。
2. 废物管理:妥善处理垃圾是保护环境的重要一环。
垃圾分类和回收是减少废物量的关键措施。
我们可以将可回收物分开放入回收桶,如纸张、塑料瓶和金属罐等。
厨余垃圾可用于堆肥,减少填埋垃圾的数量。
3. 植树造林:植树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
树木不仅能够提供氧气,还可以净化空气和土壤,并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地。
我们应该参与植树活动,并在自己的家中种植一些绿色植物,以改善生活环境。
4. 减少化学物质使用:化学物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负面影响。
我们应尽量减少使用对环境有害的化学物质,比如合成肥料、杀虫剂和化妆品等。
选择天然、环保的替代品有助于减少化学物质对环境的影响。
5. 关注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应尊重野生动物的生活空间,不干扰它们的繁衍和栖息地。
此外,我们还可以支持野生动物保护组织的工作,为野生动物提供帮助。
通过这些生态环保知识,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如何保护环境并为未来世代创造一个更美好的地球。
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行动做出贡献,以确保我们的地球能够得到永久的保护。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为生态环保贡献自己的力量!。
2024年度生态环境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24/2/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 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 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2024/2/3
森林资源保护
加强天然林保护和植树造林,扩大森林 面积,提高森林质量。
野生动植物保护
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 ,打击非法猎捕和交易行为。
9
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
加强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等污染治理 ,推广清洁能源。
土壤污染防治
开展土壤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估,实施土 壤修复工程。
4
立法背景与意义
01
立法背景
02
立法意义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为保护和改善环 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2024/2/3
明确了国家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建立了环境保护的基本 制度,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 障。
数据。
2024/2/3
数据整理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 类、筛选和标准化处理
。
数据分析
结果可视化
运用统计学方法分析数 据变化趋势,评估环境
状况。
20
将分析结果以图表、报 告等形式呈现,便于理
解和应用。
评估结果反馈及改进建议
01
02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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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机制
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政府、 企业和公众,提高环保意识。
最新修订《环保法》(全文)
最新修订《环保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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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鸿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探采厂 2015年1月17日心疼 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启动实施。为让新规 能得以实施,国家环保部1月8日正式发布四道部令:《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 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对如何执法作了详细的说 明和解读。
环保简报
焦点二 治污可查封 【规定】新法规明确6种情况下,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可依法实施查封、扣押。这些 行为包括: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 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 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 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解读】新环保法实施前,法律未赋予环 保部门查封污染企业的权力,因而在以往 执法过程中,对肆意污染、破坏环境并拒 不配合执法等违法行为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客观上放纵了违法行为。现在,长期饱受 执法手段“偏软”困扰的基层执法人员可 以硬起来了。
环保简报
按日计罚使“罚无上限” 焦点一 【规定】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 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 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环保简报
环保简报
环保简报
环保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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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按日连续计罚打破 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数额 的限制,使“罚无上限”, 对违法排污企业来说,启动 按日计罚要满足3个条件:企 业要有违法排污行为;按照 水、大气等专门环保法律的 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环保部 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可启动按日计罚。
环保简报
例如,环保部门1月1日去查违法排 污企业,发现有违法排污行为,决 定给予罚款处罚,出具责令改正的 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排污行为。1 月1日,责令改正停止排污的决定书 送达生效,从1月2日开始起算的30 天之内,环保部门可以在其中任何 时间前去督查,查看企业是否停止 排污。假定10日到企业去督查,但 看到企业还在违法排污,认定其拒 不改正,这时候按日计罚开始启动, 从2日到10日的这9天里,每天罚款。 这个处罚过程是可以滚动计算下去 的,比如10日环保部门还可以继续 下达责令改正停止排污的决定书, 如果还不停止,可以从11日再开始 计算。
环保简报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胡静表 示:“《环保法》是基本法,不可能非常具 体。如果没有配套的话,它就是一只‘纸老 虎’。环保人员执法时,需要这些实施细则, 这些细则就是让这个‘纸老虎’长出牙齿, 活起来。” 胡静表示,按日计罚是非常抢眼的规定,关 于“按日连续处罚”,此前在重庆、深圳均 有过探索和尝试。环保部环境监察局行政执 法处罚处处长姬钢介绍,按日计罚的实施效 果,重庆做过统计,重庆市在实施按日计罚 前,其企业违法行为自我纠正率不到20%, 实施了按日计罚后,企业自我纠正的比例逐 年攀升,到目前已经达到90%左右。姬钢说, 以往环境保护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 法成本低。按日计罚提高了违法成本,此外 还有停产限产手段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