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答辩状的格式【精选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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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答辩状的格式【精选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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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答辩状的格式【精选7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

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本店铺的本店铺为您带来的7篇《法院答辩状的格式》,希望能为您的思路提供一些参考。

法院答辩状的格式篇一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法庭依法判定怎样写法院答辩书要求原告______________[合情合理合法]
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3.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
提出答辩,反驳原告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答辩状篇二
答辩人:陈某,男,19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汉族,住省县镇号。

被答辩人:王某,女,19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汉族,住省县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答辩人借款人·民币三万元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

事实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工资款,且被答辩人至今尚欠答辩人工资款人·民币四万元。

XXX年4月,答辩人经李某介绍,承包由被答辩人王某等3人(以下简称工程甲方)转承包的位于的部分工程,具体负责4号楼的土工工程施工。

工程甲方承诺于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答辩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万元。

工程于XXX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仅支付工资款三万元,尚欠答辩人四万元工资款未支付。

此后答辩人多次催促被答辩人等工程甲方对工程予以结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终不予理睬。

XXX年8月30日,答辩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对工程给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

工程甲方称,如答辩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须签订相应协议,要求答辩人承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全部责任及业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责任。

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胁迫下,答辩人迫于无奈,与工程甲方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协议书。

此后,被答辩人王某手写借条,要求答辩人将其从被答辩人处已领取的三万元工资款描述为欠款,并要求答辩人签字,口头称工资款正式结算要等验
收后。

综上,被答辩人在诉讼中所称借款根本不存在,三万元应当为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的工资款。

现被答辩人恶意歪曲事实,利用答辩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资款的急迫心情,胁迫答辩人签下显示公平的协议书及颠倒黑白的借据。

对于答辩人这一极不诚信的行为,请法官予以明察。

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1.证据材料份。

2.本案证据和证据目录。

民事答辩状篇三
答辩人:
XX人·民医院
住址:XX市XX路七号
因XXX要求XXX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答辩人与XXX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答辩人1998年6月10日与XX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立了一份口头合同,由XX 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把答辩人的一个高压电表柜拆除,XXX 是受XX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来拆除高压电表柜的,与答辩
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2.XX的伤害赔偿应由XX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其一、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XX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其职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所受到伤害应负责任,X XX的伤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体以外的事物造成的。

其三、受XX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托的XXX在拆除高压电表柜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操作程序的行为,未尽一个电工应尽的注意。

3.答辩人对XXX伤害赔偿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致他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而本案中答辩人与XX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有合同,高度危险来源已通过合同合法地转移给 XX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XX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为该危险作业物的主体,XX在操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这是XX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客体造成自己员工的伤害行为,与答辩人无关。

综上所述,XXX人·民医院为不适合被告,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人·民医院
一九XX年四月二日
民事答辩状篇四
答辩人: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住址:XXXXX
代理人:XXX
被答辩人: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
住址:XXXX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起诉离婚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1、依法判令双方离婚。

2、婚生女孩解某某由答辩人抚养,由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用。

3、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20XX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办理了结婚登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育女孩解某某。

婚后夫妻感情不好,为了整个家庭,答辩人常年外出打工,并将收入除去生活费用外全部寄回家庭。

而被答辩人不求上进,好吃懒做,将自己封闭于家中。

该种性格给婚生女孩解某某带来了严重的性格缺陷:孤僻、语言表达能力较差。

2、被答辩人自婚后一直没有生活来源,全凭答辩人全力支撑家庭收入、开支。

被答辩人严重的缺乏预估能力,婚生女孩解某某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时,未办理上户手续并将此事不告知答辩人。

以上两种情况,给婚生女孩解某某
受教育等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和不良影响。

3、目前答辩人工作稳定,收入均衡,能给婚生女孩解某某提供更好的生活及受教育的条件。

所以请求法院秉着为婚生女孩解某某将来负责的原则,将婚生女孩判给答辩人抚养。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

民事答辩状篇五
答辩人:赵XX,男,白族,1XXX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

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 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XXX1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 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

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XXX1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

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1XXX0.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XXX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

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
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XXX1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 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 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

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XXX1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
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

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

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XX 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XXX1年09月20日
民事答辩状篇六
郭年松,男,1928年生,1956年结婚生子,1958年得一子,名叫郭东民。

郭年松高中毕业后一直在XX镇小学任教员,后任校长,住XX县XX镇东大街10号。

1978年妻子病故。

郭东民初中毕业后在县城当工人,现在县城X私企当老板。

郭年松一家人住两间平房,过着清贫的生活。

儿子现在县城工作,并在县城安家落户,平时儿子对他生活不闻不问。

只是逢年过节回来看看。

因此郭年松平时生活困难不少,幸运的是他得到了邻居同宗远房侄儿郭东平的照顾。

郭东平既是他的侄儿,又是他的学生,二人关系密切。

郭东平对郭年松很尊敬,虚心向他学文化,在生活上十分关心他,经常帮助郭年松家干重活,脏活,累活。

特别是郭年松退休以后,郭东平对他关怀备至,使他感到心情舒畅,生活愉快。

郭东平照顾郭年松,得到了群众的赞扬。

由于郭年松办学有方,使XX镇小学成为县,市先进单位,多次受到表扬。

他本人也被评为先进教师,多次到县,市以及镇上的奖励。

1988年,他用多年积蓄翻建了三间新瓦房,市内也装修一新。

1990年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在家欢度晚年。

郭年松为了对郭东平多年来的无私帮助表示谢意,于20XX年10月1日邀请本镇副镇长王XX,现任镇小学校长李XX到家,当着他们的面自书遗嘱一份;并请他们做遗嘱的见证人和执行人。

王,李二人
同意,并在遗嘱上签了字。

10月10日还到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

遗嘱一式四份,王,李二人各执一份,另两份由县公证处保存。

郭年松在遗嘱中写明:“我去世后,三间瓦房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全部由郭东平继承,他人不得干涉。


20XX年3月1日,郭年松突发脑溢血死亡。

因郭东民去外省市做生意,未回家为父亲送葬。

丧失由郭东平办理。

郭东平按照遗嘱继承了郭年松的房子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

5月1日,郭东民回来,因父亲遗产继承问题,与郭东平发生纠纷,并于5月10日到XX县人·民法院状告郭东平。

郭东民起诉状摘要如下:
(一)被告郭东平对原告父亲郭年松的所谓照顾,并非“学雷锋,做好事”,而是居心不良,其目的就是通过对父亲的“帮助”,取得我父亲的信任和好感,从而使父亲糊里糊涂立下遗嘱,将房屋赠与他,达到夺取我家财产的目的。

被告夺取我父亲全部遗产的举动,以使他照顾我父亲的卑鄙的动机目的昭然若揭。

(二)我是郭年松的亲生儿子,是其财产的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我只认法律,不认遗嘱。

遗嘱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应当服从国家法律。

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办事,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三)郭年松是我的生身之父,有血缘关系,我虽在外工作,逢年过节常回家看望他老人家,父子关系不错,他不可能剥夺我的继承
权。

因此,我怀疑这份遗嘱不是我父亲真实意思的表示,很可能是在被告欺骗利诱之下书写的,恳请人·民法院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宣布遗嘱无效,确认我的继承权,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原告人:郭东民,男,40岁初中毕业,汉族,X私企老板,住XX县XX街XX号
答辩人:郭东平,男,30岁初中毕业,汉族,XX厂工人,住XX 县XX镇东大街14号
民事答辩状篇七
答辩人:李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XX。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王XX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质疑答辩人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在一审期间提交了《XX市劳动合同》证明合同约定答辩人工资为每月15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用人单位合法身份,根据我国司法惯例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上诉人对答辩人的举证只是表示怀疑,却不能提出任何反证推翻答辩人的举证,因此这种所谓质疑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只有在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收入状况的特殊情况下才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
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上诉人完全无视《解释》的明文规定,显然是一种企图逃避足额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原审法院的判决合法有效。

原审法院虽然没有完全支持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对其直接财产损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释》规定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实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依法予以维持。

上诉人认为停车费110元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对于有私家车的当事人而言,停车费毫无疑问是因为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费用,上诉人不可能要求答辩人有车不开而必须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车。

至于交通强制险的赔付分为医疗限额与死亡赔偿限额,在司法实践中只适用于投保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上诉人须在交通强制险的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予以承担。

无论是交通强制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上诉人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上诉人的辩解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保险公司存在的价值,就在于能够转移投保人的赔偿风险,保险公司生存的前提也就在于能够后起到风险转移作用。

可是,投保人发生保险事项后,作为保险公司的上诉人不是快速理赔从而赢得潜在客
户的信赖,而是滥用诉权和上诉权制造理赔的障碍,不仅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上诉人的社会声誉和商业利益。

一个轻易挑起诉讼的公司,是一个缺乏社会责任和商业道德的利益集团,频繁陷入诉讼所导致的是“损人不利己”的恶果。

综上所述,本案上诉人提出的要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成立,建议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零XX年X月X日
上面内容就是本店铺为您整理出来的7篇《法院答辩状的格式》,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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