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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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皖价电〔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电〔2018〕27号2018年9月21日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房地产管理局,蚌埠、芜湖、马鞍山、铜陵、安庆、六安市住建委,滁州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为降低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今年以来,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我省工商业单一制、两部制目录电价每千瓦分别降低了7.66分、1.13分。

目前,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的电力用户都已享受到降价红利。

但省内部分转供电主体没有把降价红利及时向终端用户传导,导致终端用户用电成本仍居高不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的全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会议精神,增强终端用户的获得感,确保降价红利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工商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是就业和创业的主渠道。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减轻中小微企业用电成本,是更直接、惠及面更广,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的硬措施。

因此,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让广大用户真正获得降价红利,已成为落实降价政策最关键的环节。

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确保打通降价“最后一公里”,让所有工商业用户有实实在在获得感。

二、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8〕87 号)要求,重点清理规范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的各类加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8.02.11
•【字号】皖价法〔2018〕17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
《安徽省定价目录》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核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
2018年2月11日
安徽省定价目录
说明:1.本定价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我省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范围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4.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县域范围内的定价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承担。

5. 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6.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7]101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7]101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我省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1分钱(含税,下同)。

调价后,我省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为每千瓦时0.3844元。

“皖电东送”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1分钱。

调价后,“皖电东送”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为每千瓦时0.3844元。

我省水电机组上网电价统一按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执行。

二、调整电网销售电价。

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1.35分钱。

其中,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4月1日起执行。

电网企业要按照规定,在收取工商业用户、代理售电的售电公司电费时,扣减4-6月份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售电公司要及时向电力用户传导,不得截留。

以上价格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附件:1.安徽省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2.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3.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安徽省物价局2017年8月30日附件1安徽省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单位名称机组装机容量上网电价备注(万千瓦)(元/千瓦时)阜阳华润电力有限公司#1-21280.3844脱硫脱硝除尘华能巢湖发电有限公司#1-21260.3844脱硫脱硝除尘国投宣城发电有限公司#1630.3844脱硫脱硝除尘#2660.3844脱硫脱硝除尘华电芜湖发电有限公司#1-21320.3844脱硫脱硝除尘华电六安发电有限公司#1-2270.3844脱硫脱硝除尘华电六安电厂有限公司#3-41260.3844脱硫脱硝除尘淮南平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1260.3844脱硫脱硝除尘芜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1320.3844大唐马鞍山当涂发电有限公司#1-21320.3844脱硫脱硝除尘安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5-6640.3844脱硫脱硝除尘大唐淮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8210.3844脱硫脱硝除尘大唐安徽洛河发电厂#1320.3824脱硫脱硝大唐安徽洛河发电厂#2320.3844脱硫脱硝除尘大唐洛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4600.3844大唐淮北发电有限公司虎山电厂#1-21320.3844脱硫脱硝除尘国电铜陵发电有限公司#1-21260.3844脱硫脱硝除尘国电宿州第二热电有限公司#413.750.3724脱硫#5-6700.3844脱硫脱硝除尘皖能马鞍山发电有限公司#1-21320.3844脱硫脱硝除尘临涣中利发电有限公司#1-2620.3844脱硫脱硝除尘淮北涣城发电有限公司#3-4600.3844脱硫脱硝除尘皖能铜陵发电有限公司#51050.3844脱硫脱硝除尘#4320.3844脱硫脱硝除尘#3320.3844脱硫脱硝除尘#61000.3844脱硫脱硝除尘淮南矿业集团煤矸石综合利用顾桥电厂#1-2660.3844脱硫脱硝除尘皖能合肥发电有限公司#12.5关停机组#5630.3844脱硫脱硝除尘#6600.3844脱硫脱硝除尘淮北国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1-2640.3844脱硫脱硝除尘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640.3844脱硫脱硝除尘#3-42000.3844脱硫脱硝除尘池州九华发电有限公司#1-2640.3844脱硫脱硝除尘马鞍山万能达发电有限公司660.3844脱硫脱硝除尘#1-2660.3844脱硫脱硝除尘合肥联合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700.4134脱硫脱硝除尘安徽金源热电有限公司#1-27.50.3844脱硫脱硝除尘国投新集电力利辛有限公司#1-22000.3844脱硫脱硝除尘池州市三二五发电有限公司(贵池电厂)50.3724淮北新源热电有限公司3.60.3844脱硫脱硝除尘皖北煤电集团祁东煤泥矸石电厂30.3844脱硫脱硝除尘淮北杨庄矸石电厂#1-22.40.3844脱硫脱硝除尘合肥东方热电厂0.60.3574合肥众诚热电厂3.30.3844脱硫脱硝除尘合肥安能热电公司#41.20.3844脱硫脱硝除尘#1-30.90.3844#1-2机关停#50.60. 3844脱硫脱硝除尘合肥天源热电2.70.3844脱硫脱硝除尘淮北长源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1.80.3574安徽新源热电厂#1-280.3844脱硫脱硝除尘亳州瑞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21.90.3844脱硫脱硝除尘滁州热电厂3.90.3574滁州华汇热电有限公司4.50.3574安徽恒力电业有限责任公司#1-21.20.3844脱硫脱硝除尘淮南矿业集团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庄孜电厂#1-2300.3844脱硫脱硝除尘淮南矿业集团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钱甸电厂#1-2270.3844脱硫脱硝除尘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炉桥厂)#1-2600.3674脱硝铜陵新亚星能源有限公司焦炉煤气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7.50.3844脱硫脱硝除尘铜陵新亚星能源有限公司15MW余热发电项目1.50.3574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淮南花家湖)1.20.3574宿州芦岭阳光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2.40.3844脱硫脱硝除尘淮北市热电有限公司0.30.3844脱硫脱硝除尘淮北力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20.3844脱硫脱硝除尘滩溪县鸿源煤化有限公司燃用焦炉煤气燃气轮机联合循环电站项目1.660.3574芜湖绿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1.20.5114定远县大元能源有限公司压气站燃机余热发电1.20.3724合肥金太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户侧并网光伏电站1.450.3724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光伏发电集中应用示范项目10.3724光大光伏能源(怀宁)公司0.20.3724大唐陈村水力发电厂19.40.3844佛子岭水电站6.010.3844梅山水电站40.3844响洪甸水电站40.3844白莲崖水电站50.3844安徽明生电力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康源)发电机组0.3844非统调水电站0.3844附件2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不满1千伏1-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一、居民生活用电0.56530.5503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0.76580.75080.7358三、大工业用电0.64600.63100.61600.60604030四、农业生产用电0.55580.54080.5258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35160.33660.3216附件3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不满1千伏1-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一、居民生活用电平段0.5953低谷0.3153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高峰7,8,9月1.22761.20281.1781其他月份1.15651.13331.1100平段0.76580.75080.7358低谷0.47450.46570.4568三、大工业用电高峰7,8,9月1.02991.00510.98040.96394030其他月份0.97080.94760.92430.9088平段0.64600.63100.61600.6060低谷0.40390.39500.38620.3803 ——结束——。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皖价商[2011]210号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皖价商[2011]210号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皖价商〔2011〕210号)各市、县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上网电价(一)我省统调火电、水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8分钱(含税,下同)。

调价后,我省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36元。

调整后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见附件1。

(二)“皖电东送”火电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7分钱。

(三)鉴于我省非统调小水电企业经营困难,上网电价也相应上调,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

二、提高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标准除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用电外,将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0.4分钱提高到0.8分钱。

三、调整电网销售电价(一)我省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上调2.4分钱。

因居民电价暂不调整,我省除居民以外,大工业(含中小化肥)、一般工商业、农业生产电价每千瓦时统一上调2.66分钱。

(二)进一步完善销售电价结构。

适当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将大工业基本电价提高2元,相应降低大工业电度电价提价标准。

具体见附件2。

(三)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暂停执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同时将用电侧高峰时段电价上浮比例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

具体见附件3。

(四)对居民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

具体方案由我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皖发改价格〔2022〕5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杠杆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现就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的用户,平段用电价格(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附加+新增损益及辅助服务费)扣除政府性基金附加、新增损益及辅助服务费后,低谷电价下浮58.8%,每年季节性高峰期间(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电价上浮81.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71%。

二、执行范围及时段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每日9:00—12:00、17:00—22:00为高峰时段,23:00至次日8:00为低谷时段,其余时间为平段。

三、有关要求(一)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用户宣传峰谷分时电价在保障电力安全供应、促进新能源消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二)电网企业要对峰谷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及时评估实际执行效果,每年一季度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供上年度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情况。

(三)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2年。

此前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19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备案,现就降低我省工商业(单一制)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11分,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见附件1、附件2)。

二、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11分(具体价格见附件3)。

三、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目录电价不作调整。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后形成的价格空间,售电公司要及时向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传导,不得截留。

四、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各级价格部门要会同供电部门做好降价退费和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本次降价措施落实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附件:1.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3.2016-2018年安徽电网输配电价表安徽省物价局2018年8月31日附件1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727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3分钱;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

2023电价调整通知汇编5篇

2023电价调整通知汇编5篇

2023电价调整通知汇编5篇电价调整通知篇1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东电监局,江苏、浙江、福建电监办,华东电网公司: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有关省(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上海市2分钱、江苏省2.5分钱、浙江省2.5分钱、安徽省1.8分钱、福建省2.74分钱。

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对电价水平偏低、经营困难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多调,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福建省经营困难的龙岩坑口、漳平、永安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多提1.5分钱。

(二)华东电网公司联络线口子统销电量基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862元。

(三)“皖电东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7分钱;山西阳城电厂一、二期送江苏省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阳城送江苏输电价格每千瓦时下调0.5分钱。

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适当提高部分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

江苏省、安徽省统调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2分钱、1.8分钱。

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三、开展脱硝电价试点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上海、浙江、江苏、福建省(市)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8分钱执行。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我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7号)有关规定,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规范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一)将销售电价由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

(二)将现行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个类别。

(三)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要考虑用户及电网企业承受能力,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二、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27•【文号】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施行日期】2011.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经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重点提高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对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提高。

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3.09分钱、青海3分钱、甘肃2.68分钱、江西2.62分钱、海南2.53分钱、陕西2.52分钱、山东2.45分钱、湖南2.39分钱、重庆2.28分钱,安徽、河南、湖北各2分钱,四川1.5分钱、河北1.49分钱,贵州1.24分钱(其中0.46分钱用于提高脱硫加价标准)。

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甘肃、陕西、安徽三省高于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对上述15个省(市)以外的其余省(区、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小幅提高,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其中,广西、云南省(区)燃煤发电企业脱硫加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分钱和0.3分钱;北京、上海、江苏、浙江4个省(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分钱、3.6分钱、3.6分钱和3.6分钱;青海、广东、福建省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暂不调整。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趸售电价及价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趸售电价及价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趸售电价及价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价商[2008]148号【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8.08.05【实施日期】200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趸售电价及价区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商〔2008〕148号)省电力公司,各市、县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关于我省趸售电价及价区调整建议的函》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0号)精神,结合我省县级供电企业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省电力公司提出的我省趸售电价及价区调整方案。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趸售电价及趸售价区。

(一)调整趸售电价水平。

趸售关口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不作调整,中小化肥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分,其他类别趸售综合结算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75分。

调整后的趸售结算电价见附件1。

(二)调整县公司趸售价区。

根据各县销售侧电价调整影响、趸售电量大小、用电结构及经营情况,适当调整各县公司所处价区。

调整后各县级供电企业具体价区见附件2。

二、趸售结算电价中包含的基金附加情况。

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表中所列价格均含三峡建设基金每千瓦时1.292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0.83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2分及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及中小化肥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

以上基金附加均按县级供电企业实际收取金额上交省公司。

三、调整县公司分时电费溢亏兑现比例。

自2008年7月1日起,县公司对所辖区域内供电用户执行分时电价产生的电费溢亏,由省电力公司兑现90%,剩余10%由县公司自行消化。

待条件成熟后,将逐步在趸售关口推广实施分时电价政策。

四、趸售电价及价区调整自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趸售电价及趸售价区试行期一年,一年后视情况再作调整。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4.12•【字号】皖价综[2002]111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综[2002]1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安徽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国家纪委审定,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四月十二日安徽省定价目录┌──────┬─────────────┬──────┬──────┬──────┐│编号│品名│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重要的储备物│重要的中央储│储备粮食、食│国家计委会同│定价范围为承│││资│备物资│用植物油(料│有关部门│担中央储备任│││││)、棉花的收││务的企业收储│││││购价格和销售││的中央储备粮│││││价格,储备食││食,中央储备│││││糖竞卖底价,││食用植物油(│││││储备石油的出││料),中央储│││││厂价格和出库││备棉花、食糖│││││价格,储备化││、厂丝,国家│││││肥入库和出库││储备用原油、│││││价格,储备厂││成品油,中央│││││丝收购价格和││救灾储备化肥│││││销售价格││等│││├──────┼──────┼──────┼──────┤│││重要的省级储│储备粮食及省│省物价局会同│定价范围为承││││备物资│政府确定的其│有关部门│担省级储备任│││││它重要物资收││务的企业收储│││││购价格和销售││的省级储备物│││││价格││资│├──────┼──────┴──────┼──────┼──────┼──────┤│2│粮食│主要品种定购│省物价局会同│定价范围为淮││││粮收购价、收│有关部门│河以北混合小││││购保护价││麦、白小麦,││││││淮河以南中籼││││││稻、晚籼稻和││││││粳稻(省政府││││││另有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服〔2015〕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服〔2015〕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
正文: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
皖价服〔2015〕2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土地价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我省已于2014年4月1日放开,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4〕42号)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二、根据本通知精神,自2015年1月1日起,我省核定的贸促会经营性服务收费一律放开,《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贸促会系统经营性服务收费的函》(皖价服函〔2013〕86号)同时废止。

三、请各地价格部门及时做好相关《服务价格登记证》的注销或变更工作,并依法加强对放开市场价
格行为的监管。

安徽省物价局
2015年1月4日
附件
.doc
——结束——。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用户更换安装分时电能表收费标准的批复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用户更换安装分时电能表收费标准的批复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用户更换安装分时电能表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4.06•【字号】皖价服[2004]87号•【施行日期】2004.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用户更换安装分时电能表收费标准的批复(皖价服[2004]87号)省电力公司:你公司《关于我省居民用户实施分时电价改造收费标准的请示》(皖电营销[2003]737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发改价格[2004]512号)有关规定,我省自2004年4月1日起,城乡居民用户可自愿申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为保证这一政策的顺利实施,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居民用户在申请更换安装分时电能表时供电企业收取的工程改造费标准批复如下:一、对已属供电部门抄表到户的“一户一表”用户,申请实施分时电价的,收费标准为:单相表用户每户150元;三相表用户每户600元。

对各市已经进行“一户一表”改造且收费标准中已含电能表费用的居民用户,申请更换分时电能表时,供电部门只应按分时电能表与普通电能表的差价部分收费,收费标准为:单相表用户每户90元;三相表用户每户480元。

二、供电部门未抄表到户的用户,申请实施分时电价的,收费标准在各市物价局规定的“一户一表”改造收费标准(不含电能表)上另行加收:单相表用户每户150元;三相表用户每户600元。

三、对新建居民小区,在移交供电企业进行管理时已安装分时电能表,且符合国家对电能计量装置的管理规定的,供电企业不再另行收取改造费用。

二○○四年四月六日。

《安徽省电价说明》word版

《安徽省电价说明》word版

《安徽省电价说明》word版安徽省电价说明第一部分分类电价销售电价实行分类电价,用户按不同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类别电价。

含有多种用电性质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分别装表计量,难以分表计量的,可采取定比定量的方式计收电费,但一年应至少核对一次。

一、居民生活电价(一)适用范围:1.凡属城乡居民家庭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2.虽不是居民生活用电,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执行居民生活电价:(1)居民住宅楼的楼道照明、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及居民高层住宅电梯等用电;(2)学生宿舍用电,全日制大专院校内食堂和澡堂用电;(3)部队营房内照明、电风扇、空调器等用电;(4)属国家、集体兴办,在民政部门登记,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用电。

徽风报刊亭用电。

(二)其他规定:1.凡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不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2.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及社会福利企业,仍按其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类别电价。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适用范围:除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大工业用户生产车间照明以外的照明及空调、电热用电,或者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非工业性质动力用电,均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主要有:1.党政机关、部队、列入国家事业编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国家财政拨款的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等照明用电(不包括居民生活用电);2.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3.市政亮化、路灯、交通信号灯用电;4.电信小灵通、移动、联通中继机站、有线电视、各类数字线路的放大器等用电;5.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用电,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电、自行车停车棚、停车场、小区内部路灯、门卫室等用电;6.公益性广告用电,公共厕所、不收费的开放式公园用电。

三、商业电价适用范围:凡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的电力用户,不分容量大小、不分照明和动力,均执行商业电价。

用户商业用电性质难以界定的,参照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确定。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销售电价说明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销售电价说明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销售电价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11.26•【字号】皖价商〔2014〕14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销售电价说明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为加强销售电价管理,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精神,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安徽省电价说明》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销售电价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价说明的通知》(皖价服〔2005〕306号)同时废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价分类第三章计价方式第四章其他第五章附则安徽省销售电价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说明。

第二条销售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对终端电力用户销售电能的价格。

第三条销售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四条制定销售电价的原则是坚持公平负担、兼顾公共政策目标、有效调节电力需求和促进能源节约,并建立与上网电价联动的机制。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境内依法批准注册的所有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

第二章电价分类第六条销售电价按用电类别、分电压等级制定。

用户按不同用电性质执行相应分类电价。

各类用电原则上应分线分表计量,不具备分线分表计量条件的,可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收电费,但一年应至少核对一次。

第七条现行安徽省销售电价分类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四类。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公开听证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档电量和电价(一)电量分档水平。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180度以内;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181-350度;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350度以上部分。

(二)电价标准。

第一档电量电价维持现行价格,为每千瓦时0.5653元;第二档电量电价在第一档基础上每千瓦加价5分钱;第三档电量电价在第一档基础上每千瓦加价0.3元。

(三)对我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0度免费用电基数。

具体免费办法另行规定。

二、实施范围(一)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省级电网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家庭用户。

(二)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家庭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

三、其他事项(一)考虑我省居生活民用电季节性差异,居民阶梯电量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月度滚动使用。

2012年7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计量周期。

从2013年起,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

新报装用电、变更用电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际用电不满一年的,以按当月至年底时间为一个计量周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电煤价格调控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电煤价格调控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电煤价格调控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价商[2012]1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2.02
【实施日期】2012.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电煤价格调控的实施意见
(皖价商〔2012〕16号)
各市物价局、经贸委(经信委),淮南矿业集团、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能源股份公司,各燃煤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电〔2011〕299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3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2年我省电煤价格调控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省内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
(一)适当控制合同电煤价格涨幅。

省内煤炭生产企业要按照“皖煤保皖电、皖电用皖煤”的原则优先满足省内发电用煤需要。

对纳入国家跨省区产运需衔接的年度重点合
同电煤和省内年度合同电煤,2012年合同价格在2011年合同价格(4800大卡,560元/吨或5000大卡,580元/吨)基础上,上涨幅度不得超过5%,具体价格、热值由煤电双方协商确定。

实际供应热值高于或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可按实际供应热值和合同单价进行结算,或按固定折算价格结算,但固定折算价格不得低。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的通知(翻印)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的通知(翻印)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的通知(翻印)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23•【字号】皖发改价格〔2021〕 425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的通知(翻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确保国家电价政策红利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供电主体(简称“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非电网直接供电的终端电力用户(简称“终端用户”),供电主体应按照终端电力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电价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

二、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供电主体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

三、供电主体应为终端用户安装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计量设施,终端用户是移动通信基站的,用电计量设施的安装由移动通信基站运营企业和供电主体协商确定。

四、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按终端用户对应电压等级的目录峰谷分时时段、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终端用户安装非峰谷分时电表的,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确定终端用户用电价格,其中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5%,鼓励有条件的供电主体不上浮或少上浮。

五、供电主体执行非峰谷分时电价、行业平均电价、居民合表电价的,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平段电价、行业平均电价、居民合表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皖价服[2002]191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皖价服[2002]191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2]191号2002年7月8日)各市、县物价局、供电局:省物价局和原省电力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皖价工字[1995]240号)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物价部门、供电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农村电价的混乱状况得到了有效遏制,电价秩序明显好转,对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近几年,随着全省统一销售电价的实行和“两改一同价”工作的进行,农村电价的构成、测算标准、收取行为都发生了变化,原《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农村电价管理的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电价行为,维护农村用电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商省电力公司,重新修订了《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一:《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附件二:《安徽省农网维护费测算办法》附件三:《农村电力资产运行维护及电工经费测算表》(略)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电价管理,维护农村用电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农村电力设施供电并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电价的核定、调整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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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我省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1分钱(含税,下同)。

调价后,我省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为每千瓦时0.3844元。

“皖电东送”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1分钱。

调价后,“皖电东送”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为每千瓦时0.3844元。

我省水电机组上网电价统一按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执行。

二、调整电网销售电价。

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1.35分钱。

其中,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4月1日起执行。

电网企业要按照规定,在收取工商业用户、代理售电的售电公司电费时,扣减4-6月份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售电公司要及时向电力用户传导,不得截留。

以上价格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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