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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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修订可编辑版)

深圳市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修订可编辑版)

深圳市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2017年5月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1、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2、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3、南山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4、盐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5、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6、龙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7. 《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城市更新单元内非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

权利主体自行申报 权利主 体委托 单一市 场主体申报 企业街道 原旧工业区 升级改造试 点项目结转 为更新计划 项目申报 实施主体确认 计划与规划草案同时公 示,区政府审批通过计 划后,进行更新单元规 划审批 规划及竣工验收 办联合申报 (含部分旧 住宅区) 1、权利主体:形成单一主体后向 区更新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实 施主体资格确讣。

【规划验收】实施主体 提交材料向区更新局申 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区更新局向实施主体核 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合格证》 2、区更新局:核查申报材料幵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会同区物业办(区产经促局)不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区更新局:汇总幵处理 规划草案公示意见 申报主体:向区更新局申报计划同时,可同步申 报专项规划及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 【竣工验收】实施主体 提交材料向区住建局申 请竣工验收。

区住建局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用地行政许可区领导小组 审批情形 建环委审 批的情形 1、实施主体:完成建筑物拆除工作,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

2、实施主体:向区更新局申请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 区更新局:初审不合 格的,书面答复申请 人幵说明理由 区更新局:初审合格 的,征求各职能部门 意见 区更新 局:符 合图则 强制性 内容的, 在计划 批准后 报区领 导小组 审批 项目监管 3、区更新局: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职能部门: 1、区更新局:将项目 搬迁补偿方案及实施监 管协议的履行情况报房 地产预售审批部门。

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则2016

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则2016

为实施《市城市更新办法》,规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于2012年1月21日经市政府同意并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围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围新出现的建设行为。

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围历史遗留建筑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十条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全市围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21•【字号】深府[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1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城市更新部分指标的确定文件

城市更新部分指标的确定文件

1、土地贡献率《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第十二条(一)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

(三)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的独立用地应当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5%,2、容积率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2015-09-01)(一)商业服务业用地位于原特区内或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主、副中心且位于《深标》密度三、四、五区时,按密度二区基准容积率取值;位于上述地区之外且位于《深标》密度四、五区时,按密度三区基准容积率取值。

居住用地位于《深标》密度四、五区时,按密度三区基准容积率取值。

(二)新型产业用地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或属市重大产业项目时,地块容积率按6.0取值;位于原特区内或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主、副中心及组团中心时,地块容积率按5.0取值;位于上述地区之外时,地块容积率按4.0取值。

普通工业用地和现代物流用地地块容积率按4.0取值。

3、城市更新项目中新型产业用地可建设研发用房及配套商业、单身宿舍。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深府办〔2013〕3号)第九条之相关规定:城市更新项目中作为工业配套设施的配套办公、配套单身宿舍以及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可分割转让,其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0%,则研发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70%。

第四条第五款:产业转移后,企业总部和财务结算中心继续使用原有工业楼宇,其自用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的,非自用部分可以分割转让。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第三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配建比例为研发用房的12%;研发用房占新型产业用地项目计容建筑总面积的70%,故创新型产业用房占项目计容总建筑面积的8.4%。

4、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第四条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规划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深圳市土地政策解读及更新相关用地报告

深圳市土地政策解读及更新相关用地报告

适用亍按照本暂行措施配建保障性住 房或人才公寓的城市更新单元
1
适用亍未按照本暂行措施配建保障性 住房或人才公寓的城市更新单元
参考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五十六条
2、原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确权用地
(一)城中村红线用地——③保障性住房配建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项目拆除重建范围中包含城中村用地的,配建比例可以进行相应核减。核减数值为核减基数不 城中村用地面积占项目改造后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的乘积。 其中,一类地区核减基数为8%,二类和三类地区核减基数为5%。前述城中村用地是指符合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
城市更新技术交流会第三期
深圳市土地政策解读及更新五类用地情况梳理
深圳市新城市事业二部城市更新研究中心 2017.06.23
城市更新中合法用地分类
1、《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甲报 指引》(试行)
权属性质划分: 1)国有已出让用地; 2)国有未出让用地; 3)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工商发展用地); 4)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 5)老屋村 6)已按历叱遗留用地和建筑有关政策处理的用地
02
以批复或出让合同形式确权给 原农村集体的同富裕工程用地;
06
非农用地 台帐
以(市、区)批复或土地出让合同形
03
式批准给原农村集体的征地返还用地、 拆迁安置用地;
“两规”处理已确权给原农村集体或个
05
人的私房用地、工业用地或其它用地等;
04
已批准或确权给原农村集体或个人的私房用地;
二、原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确权用地
此类用地丌得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2011]198号文
权属证明材料: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金融服务,经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深圳市城市更新改造政策解读和工作步骤流程04整理63449课件

深圳市城市更新改造政策解读和工作步骤流程04整理63449课件
(一)申请将配套服务设施改变功能,改变后无法满足相关配套要求的 (二)申请将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 建筑物等改变功能,改变后不符合保护要求的 (三)申请将危险房屋或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建筑物改变功能的 (四)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后,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城市景观设计,或者公共安全、消防、 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的 (五)申请建筑物部分改变使用功能,但改变的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或者造成建筑物 剩余部分使用不便的 (六)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未经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及同一宗地内其他主张与改变功 能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 (七)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申请改变功能进行二次开发的
23
城市更新分类解读
3.4 拆除重建地价测算
其他情形用地
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有合 法建筑面积按照原土地用途及剩余土地使用权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
补缴地价
改造后应缴地价
原有合法建筑 面积地价
24
Part 4 城市更新主要程序
25
城市更新主要程序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获批准后视为已完成法定图则的修改(或制定)程序
27
11
城市更新分类解读
3.1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综合整治包括哪些内容?
——基本不涉及房屋拆建的环境净化、美化项目.
沿街立面更新
环境绿化美化
公共服务设施改造
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 一般不加建附属设施,加建的附属设施应当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12
城市更新分类解读
3.1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综合整治的实施主体是谁?

深圳城市更新(旧改)操作流程和知识点解析

深圳城市更新(旧改)操作流程和知识点解析

2020/11/24
城市更新关键阶段划分
01 计划立项 主体
能不能改
02 专项规划 证
怎样改
2020/11/24
03 确认实施
谁来改
04 获取土地
谁来改
01
2020/11/24
计划 立项
什么 是计划立项
2020/11/24
Par
t
官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十六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实行计划管理。实
这个项目可以继续推进了,投资 方们,赶紧投钱吧
2020/11/24
计划立项
要符合什么关键条件
2020/11/24
2020/11/24
2020/11/24
2020/11/24
2020/11/24
五类合法权属用地
到底是什么?
2020/11/24
2020/11/24
2020/11/24
2020/11/24
2020/11/24
深圳城市更新分类
Pat
分类
——按改造类型
1.城中村改造
2.工业项目改造
工改工 工改商 工改居 工改保
旧住宅区 (棚户区改造为主)
2020/11/24
区别点 1.适用具体政策不同
·例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
2.补偿低价水平不同
·不同物业对应系数不同
3.项目平均盈利空间 不同 4.运作难度不同
2020/11/24
2020/11/24
2020/11/24
计划立项的实操流程
是什么
2020/11/24
2020/11/24
计划立项结果
长什么样
2020/11/2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府规〔2019〕1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府规〔2019〕1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府规〔2019〕1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深圳市福田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七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2019年1月10日深圳市福田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步推进福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田区范围内旧住宅区按照棚户区改造政策实施的拆旧建新活动(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

第三条福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民生,公益为先。

棚户区改造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着力完善城市功能,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人居环境,在满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的基础上,其住宅部分除用于搬迁安置住房外,应当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二)科学规划,有序推进。

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等专项规划,合理确定目标任务,稳步推动改造工作。

(三)政府主导,企业实施。

棚户区改造主要采用拆旧建新的方式,由区政府主导,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实施,其他企业可以参与。

福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实施办法

福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实施办法

深圳市福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区城市更新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分工,规范和明确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申报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用以指导我区拆除重建类项目城市更新工作。

第二条福田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福田辖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区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福田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辖区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征集及核实业主意愿,负责辖区城市更新工作所引发的信访、投诉,做好辖区社会管理工作。

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更新工作相关职责。

第三条城市更新工作应坚持依法依程序,快速有效,产业升级,结构优化为第一原则。

第二章更新单元计划申报程序第四条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分为三类:(一)区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的,应按《实施细则》的要求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市规划国土部门进行审查。

(二)旧住宅区改造类项目分以下两种情形:1、在《实施细则》出台之前计划已报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且符合《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的,本办法将其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汇总审查后报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

2、在《实施细则》出台之后,旧住宅区需拆除重建的,由区政府组织实施:(1)区政府认为确需拆除重建的旧住宅区项目,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提出改造意向,经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牵头,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征集及核实业主意愿,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完善资料,请示区政府后申报。

(2)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可根据辖区业主意愿,提出项目改造意向,经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同意后,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征集及核实业主意愿,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完善资料,请示区政府后申报。

2020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0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0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2017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十条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依据,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更新目标与责任。

(一)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

(二)城市更新单元不得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重大危险设施管理控制区(橙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控制区(黄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紫线)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2•【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施行日期】2016.11.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6年11月12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深圳深圳城市更新改造细则(2017)

深圳深圳城市更新改造细则(2017)

2017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于2012年1月21日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并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2017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城市更新业务基本知识全解

城市更新业务基本知识全解

城市更新业务交流目录第一部分深圳城市更新政策解读第二部分城市更新融资模式第一部分深圳城市更新政策解读一、城市更新的基本概念二、深圳进行城市更新的依据三、深圳城市更新的政策演化四、城市更新的流程五、城市更新中土地成本的构成六、深圳进行城市更新的意义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1.1 城市更新的含义1.2 城市更新的三种模式综合整治类功能改变类拆除重建类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保留建筑物的原主体结构✓改善消防设施✓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沿街立面、环境整治✓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部分或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可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可能变更部分土地性质✓严格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规定实施城市更新单元⚫拆除重建城市更新单元是为实施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为主的城市更新活动而划定的相对成片区域;⚫基本单位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城市更新目标和责任的基本管理单位⚫多个项目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更新项目1.3 城市更新单元1.4 城市更新的规划设计如何确定城市更新单元的边界?•城市更新单元的边界应结合更新地块、行政区划、法定图则的界线及道路围合、山体、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边界进行划定。

不得拟定城市更新单元的情况?•旧居住区建筑物建成时间未达到20年的,原则上不得拟订为城市更新单元•已纳入市城中村综合整治)计划且实施整治完毕未满5年的城中村区域原则上不得单独拟订为城市更新单元。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贯彻《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决定》)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规范福田区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权限,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城市更新其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成立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福田区城市更新局。

区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分管城市更新区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法制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促进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区物业管理中心、区建筑工务局、区城市更新局、街道办事处、市交委福田运输局、市规划国土委福田管理局。

第三条区城市更新局是福田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使《决定》规定的职权,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区城市更新工作。

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行政监察工作及廉政风险教育,调查并处理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政纪的行为;受理行政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和个人或单位对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职责,并承办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区法制办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法律意见,负责法律咨询、宣传工作。

(二)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据单位职权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区经济促进局依据单位职权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协调对接市产业部门对涉及产业发展的城市更新项目出具产业规划意见。

(四)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依据单位职权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行使《决定》规定的相关职权。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20•【字号】福府办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福府办规〔2019〕3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七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20日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序引导旧工业区向创新驱动、功能完善、空间优质、成本适中、集约高效的高质量产业空间转型,防止工业用地房地产化、避免产业空心化,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做好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工作,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工业区转型升级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当前我区旧工业区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更新方向为普通工业用地(M1)或新型产业用地(M0)的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三条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应当开展产业导入工作。

产业导入是指在城市更新过程中确定产业发展方向、明确产业定位、导入产业资源并且持续开展产业监管的过程。

第四条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审查相关工作的决策机构为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工作,并受理、流转产业发展专题研究报告(以下简称产业报告)相关资料。

城市更新实施细则

城市更新实施细则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三章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第四章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第五章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申报与审批第三节单元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四节项目实施主体确认第五节项目实施计划及相关审批事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更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的实施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指导思想]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特区一体化和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强民生工程建设,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文化遗产融入城市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实现绿色更新、低碳更新、有机更新、可持续更新。

第四条[市领导小组]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领导小组下设市城市更新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市城市更新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部门。

市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市城市更新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市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

第五条[市规划国土部门职责]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城市更新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拟订全市城市更新政策法规、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二)组织拟订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三)组织拟订全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

(四)组织进行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土地的清理。

(五)组织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审批或报批,审批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规划,批准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项目。

(六)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和出让。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城市更新工作。

深圳城市更新及相关政策解析

深圳城市更新及相关政策解析

一、城市更新的意义及现阶段形势分析
(三)现阶段形势分析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2014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讲话,表示要严 格限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他指出,中国城市建设无序发展,原因就是没有 控制好开放强度,没有划定城市开放边界。中国东部三大城市群发展要以盘活土 地存量为主。除生活用地外,原则上不再安排人口500万以上特大城市新增建设 用地。
市长许勤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2014年存量建设用地占土地供应总 量比重达到70%,2015年要深入实施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加快城中村、旧工业 区和旧商业区改造,加大违法建筑查出力度。
一、城市更新的意义及现阶段形势分析
(三)现阶段形势分析 2012年和2013年这两年,通过城市更新累计供应土地405公顷,收缴 地价156.52亿元;2013年城市更新投资额365.7亿元,占全市固定资产投 资比例从2009年的3.9%上升到14.6%;2014年,投资总额已经达到400亿 元,占到全市固定资产总额的15.6%。2014年,城市更新推向市场的商品 房除去回迁给业主但不算原业主的,净剩余的预售量是256万平方米,占 全市批准预售量的35%,今后将不断增加。 结论:城市更新越来越得到政府和市场重视,并且在土地市场发挥 的作用越来越大。
(一)城市更新的意义 对于政府:
可建设的土地资源越来越少,需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来实现GDP。
对于深圳市来讲意义重大:
2005年至2011年,深圳市以4%的建设用地增量,推动GDP的增长达133% 。现在深圳全市土地面积仅为1991平方公里,人均用地只有133平方米,其中 生态保护线范围用地974平方公里。到2020年,可供新增建设用地只有不到59 平方公里,因此面对经济要发展,土地资源越来越少,出现难以为继的情况 ,只能通过盘活存量用地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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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深入贯彻落实城市更新“强区放权”的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优化城市更新流程,保障我区城市更新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城市更新其他相关规定,我区制定新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一、出台新办法的背景及目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定位要求,强区放权工作的持续推进,市区机构改革以及市政府及市级部门陆续出台的系列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均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是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机遇、落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定位要求,市政府以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市级部门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工业区转型升级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等相关政策法规,旨在发挥城市更新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深圳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有序、规范、高效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二是随着强区放权工作的持续推进,区级决策权不断调整和强化。

事权下放以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就开具城市更新项目《付清地价款证明》、城市更新项目已移交贡献用地涉及地上地下互联互通空间审批权问题等事宜明确由区城市更新机构负责。

三是2019年以来市、区机构改革方案对机构职能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部分机构名称、职能也发生变化,与原有城市更新办法存在较大差异。

四是市政府以及市级部门陆续印发了《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等系列政策法规,并且正在研究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城市更新审批提出了新的要求。

综上,结合我区城市更新工作实际,需对《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福府规【2016】1号)进行修订后研究出台新办法。

二、出台新办法的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第290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19】4号)《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深人环【2018】610号)《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深规土规【2018】15号)《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19】2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11号)《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深府办规【2019】9号)三、各职能部门角色有何变化,如何配合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区政府成立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针对市、区机构改革方案对机构职能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新办法也进行相应修改,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新办法履行城市更新相关职责,并依职责办理涉及城市更新的其他未列举事项。

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以及燃气、地铁、供电、邮电、水务等领域相关企业依法在各自职能、业务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四、新办法对绿色建筑及海绵城市建设有何新要求?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励优先使用再生建材,鼓励增加公共绿地及开放空间。

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建设等相关政策要求,包括海绵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哪些项目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关于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深维稳办通〔2013〕8号),已发生信访、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的项目,新申请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旧住宅区改造项目,以及区政府认为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的其他项目,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区城市更新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属地街道办提供协助。

六、什么是统筹规划?通过编制区城市更新五年规划和片区统筹规划,明确规划期内城市更新的目标和方向,明确各类型城市更新范围,指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统筹较大范围规划片区内公共设施、市政交通设施、产业及住房保障空间等内容,整合零散地块及贡献用地。

同时,以实施为导向,对用地布局、建筑功能配比、公共配套设施位置及规模、路网等内容进一步优化,对城市设计等内容进行深化。

七、计划规划是否可同时申报?申报主体可同时向主管部门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及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八、是否所有城市更新项目都要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根据《市人居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人环〔2018〕610号),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建设用地使用现状及历史信息表》和《建设用地基础信息表》,将拟开展城市更新的或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或环境基础设施用地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

经判断不属于疑似污染地块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申报主体,并抄送主管部门;经判断被列为疑似污染地块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书面通知申报主体开展土地环境调查评估。

如经认定属于污染地块需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的,申报主体应按《<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完成有关工作。

九、拆除范围内房屋未办理房产登记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如何确认实施主体?城中村改造项目拆除范围内房屋未办理房产登记的情形,鉴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更为了解房屋情况,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房屋相关权益人提供的权属证明文件、房屋建设文件等相关材料,结合房屋相关权益人实际使用情况,对房屋被搬迁人资格进行确认。

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时,应当提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拆除范围内未办理房产登记房屋被搬迁人资格确认证明。

十、建筑物拆除工作有何要求?《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主体与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后方可进行建筑物拆除。

因此,实施主体与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后,方可进行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建筑物拆除。

拆除前应制定拆除工作方案并向区住房建设局备案。

未经拆除备案,擅自拆除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建筑物的,由区住房建设局依法处理。

十一、新办法对办理时限和申请材料的提交是否有所压缩和简化?为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工作,进一步方便企业办事、优化营商环境,新办法极大压缩了办理时限,大量减少开发企业所需提交材料。

一是办理时限大幅压缩。

事权下放前,城市更新全过程审批办理时间为237个工作日;事权下放后,我区全过程审批办理时间为150个工作日。

本次修编后,我区全过程审批办理时间进一步压缩,为84个工作日,较修编前再压缩了66个工作日。

二是企业所需提交材料大幅减少。

新办法除按照市级政策文件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相对于旧版更新办法,新办法响应企业诉求,对于我局出具或前一环节已出具的证明材料,后续环节无需重复提交,可由主管部门从系统调取验证。

十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有何要求?为进一步保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报时点现场建筑现状与测绘报告中相关建筑建设情况的一致性,遏制利用测绘与申报时点之间时间差产生的加违建行为,对规划验收阶段提交的项目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测绘报告提出明确的时间要求:自申报时点起计算前一个月内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的项目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测绘报告(必须盖有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公章)。

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有何新要求?“强区放权”改革以来,我区城市更新相关工作有序推进,但部分项目出现申报施工图纸质量不高,且企业无序修改频繁的乱象。

针对此类情况,为保证施工图设计质量,推动我区城市更新项目快速规范落地,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报审施工图设计质量工作,促使设计单位承担起施工图设计质量的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各类设计规范标准,同时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机制,对施工图纸仔细校对、严格审查,确保设计质量,我局结合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要求同一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以每一个分期建设项目为单位)在规划验收前申报施工图修改备案的,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十四、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是否适用此办法?我区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应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管理规定》(福府办规【2019】3号)执行。

附件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项目各阶段申报材料参考一、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材料:(一)申请书申报更新单元计划须提供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更新单元名称应当参照现状地名或现状道路名称确定,应当体现出名称的唯一性,格式为《xx区(新区)xx街道(办事处)xx城市更新单元》;2.基本情况,包括拆除范围、现状建设情况、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用地及建筑物产权情况等;3.拆除范围划定合理性说明;4.申报理由;5.更新方向、开发强度等方面的具体请求;6.意愿达成、申报主体形成情况说明;7.承诺按照城市规划及城市更新相关政策的要求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8.拆除范围内现状整体情况照片(3-5张)。

(二)申报表格申报表包括《深圳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表》《地块现状详细信息一览表》。

(三)申报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1.属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2.属法人的,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3.属非法人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材料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复印件(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4.法人、非法人组织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5.自然人授权他人代理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6.境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的身份证明须经公证部门公证、认证。

香港和澳门的公证材料须由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出具。

(四)图纸1.拆除范围图“拆除范围图”须包含申报拆除范围及其坐标、地块边界及编号、周边道路(现状与规划)及其名称、邻近地理实体及其名称、最新地形图等信息。

申报拆除范围涉及清退用地的,应当确定拟清退用地范围及其坐标。

申报拆除范围涉及部分工业用地通过城市更新建设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确定其范围及坐标。

2.现状权属图“现状权属图”须包含申报拆除范围、地块边界及编号、宗地号或用地方案号、权属性质、权属单位、周边(现状与规划)道路及其名称、邻近地理实体及其名称、最新地形图等信息。

“现状权属图”附表,以地块为单位列明各地块宗地号或用地方案号、用地面积、现状土地利用功能、权属性质、权属单位、权利人数量等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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