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债权产生和消灭的原因是什么
第42讲_债的发生原因(2)、债的分类、债的效力、债务违反的样态
【举例】①甲误以为欠乙1万元而向乙清偿,但实际上甲并未对乙负债。
②甲明知不欠乙钱,而仍向乙清偿1万元。
——不构成不当得利③合同被撤销后,基于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受给付一方当事人对于此前所受领的给付为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对方当事人。
④债务人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受领,不属于不当得利,视为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
【2017·单选题】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下列给付中,能够引起不当得利之债发生的是()。
A.非债清偿给付B.债务清偿期届至前的给付C.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D.不法原因的给付【答案】A【解析】不当得利可以因给付而发生,给付欠缺给付目的即构成不当得利,如非债清偿。
但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债务清偿期届至前的给付、明知无债务的给付、不法原因的给付不适用不当得利。
二、债的分类(★)1.根据债之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划分(1)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2)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
2.根据债的给付标的不同划分(1)实物之债;(2)货币之债:可发生履行迟延,但不发生给付不能的问题(3)利息之债;(4)劳务之债:具有人身性,一般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强制履行,只能通过损害赔偿予以救济。
(5)智慧成果之债:如专利权转让。
(6)损害赔偿之债。
3.根据债的双方主体人数划分(1)单数主体之债:债权人与债务人各为一人。
(2)复数主体之债: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4.根据“复数主体”之债中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的内部关系划分(1)按份之债(2)连带之债5.根据“复数主体”之债的标的是否可分划分(1)可分之债:债的整体给付可以分成数个独立的给付并且不损害其性质和价值,可分割履行。
(2)不可分之债:是指同一给付的标的不可分的复数主体之债,不可分割履行。
6.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所作划分(1)简单之债: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该种标的履行。
什么是债务清偿债务清偿的原则是什么清偿
什么是债务清偿债务清偿的原则是什么清偿一、什么是清偿债务?法律常识:清偿债务是债务人按照约定的内容对债权人履行自己义务。
清偿债务的方式有多种,很常见的为债务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
其他的方式表现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通过代物清偿的方式清偿债务、通过设立抵押或保证人的方式担保债务、通过提存、混同等。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清偿债务是债务人的义务,但债务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二、一般合同清偿的意思是什么一、一般合同清偿的意思是什么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清偿与履行的意义相同,只不过履行是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动态方面观察的,而清偿则是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权的消灭的角度着眼的。
依据债法原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为债的本来目的。
债务一经履行,债权即因达其目的而得到满足,因此,清偿为债的消灭原因。
从债权实现方面看,债务人履行债务固属清偿,第三人为满足债权人的目的而为给付行为,也属清偿。
此外,在债权人方面,通过强制执行或者实现担保物权而满足债权的,性质上也为受清偿,只不过此种清偿不属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实现亦为合同的本来目的,合同债务清偿之后,合同债权得到满足,从而发生合同消灭之后果。
单务合同中,一方债务清偿,即消灭合同之债;双务合同中,只有双方债务均清偿时,才生合同消灭之后果。
合同债务人为清偿而实施的行为,不外乎三种:一是事实行为,如劳务的提供;二是法律行为,如代购代销;三是不作为。
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时,债权人不为协助,成立受领迟延,仅发生受领迟延的效果,不能消灭债的关系。
因而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未达其目的时,尚非清偿。
债的移转和消灭
24.2.3提存-2
3、提存的效力 1) 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提存后,债因提存而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
任。提存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 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 负担。 2) 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物的 义务。 提存人在发现提存错误或提存原因消灭时,得撤销提存行为,并取回提存物。 3) 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提存成立后,债权人与提存机关形成一种权利 义 务 关 系 。《 合 同 法 》 第 104 条规 定 , “债 权 人 可 以 随 时 领 取 提 存 物 , 但 债 权 人 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 根 据 债 务 人 的 要 求 应 当 拒 绝 其 领 取 提 存 物 。” 债 权 人 领 取 提 存 物 的 权 利 , 自 提 存之日起 5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债。但若新旧债务的给付相同,仅某些条件变更,则为债的变更。 4) 须当事人双方有更新债的合意。 3、 债务更新的效力 1) 原债因更新而消灭。其从属权利如担保物权等也随之消灭。 2) 新债发生。若因当事人的更新协议无效而新债不能发生 时,则旧债也
就不能消灭。也就是说,新债的无效不能影响旧债的效力。
24.2.7 双方协议和解除合同
24.2.6合同更新
1、 概念 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又称为债务更
改,债务更替。 2、 成立要件
三种物权变动模式
三种物权变动模式浅析【摘要】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存在三种物权的变动的模式,即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此三种模式争议的焦点在于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取舍,本文分析了物权行为独立性及物权行为无因性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而得出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当今立法的首选的结论。
【关键词】物权变动模式;独立性;无因性一、物权变动模式涵义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等动态的变化。
根据变动产生的原因不同,物权变动可分为因法律行为产生的变动和因事实行为或者事件而产生的变动,这在各国的法律规范及学术讨论中都是基本统一,不存在争议的。
法律行为是引起的物权变动的主要原因,同时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所适用的规则也是法学各界所争论的焦点。
因此有的学者将物权变动的模式定义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事立法,对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进行法律调控的具体方式。
[1]二、物权变动的核心问题探究物权变动的模式就免不了要提到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变更及终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最早由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
笔者认为按照萨维尼的理论,物权行为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即物权独立性原理,物权无因性原理及形式主义原则。
苏永钦指出:“所谓独立性,指的是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独立于作为变动基础的法律行为而存在,此一立法原则又称分离主义。
”即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而独立于债权行为。
[2]独立的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生效的要件,即物权变动的生效除了债权契约外,物权的合意及依据形式主义原则而施行的交付及登记也是必要的条件。
债权契约只能使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
谢怀轼先生指出的,“若债权行为会左右物权行为之效力,则该物权行为系有因行为。
反之,倘物权行为之效力,不受其原因即债权行为所影响时,则该物权行为系无因行为,具有无因性。
”[3]物权行为无因性是在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基础上得出的理论,是指当债权契约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物权变动并不当然地无效或者相应被撤销,物权的合意仍然有效,而原所有者所受损失,可以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的形式得到补偿。
请求权消灭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请求权是债权人的核心权利,是实现债权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的请求权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消灭。
请求权消灭后,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请求权消灭的概念、原因以及消灭后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请求权消灭的概念请求权消灭,是指债权人的请求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失去效力,债权债务关系不复存在。
请求权消灭后,债务人不再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丧失了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三、请求权消灭的原因1. 债务履行完毕:当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债权人自愿放弃债权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请求权随之消灭。
2. 债权免除:债权人自愿放弃债权,或者因法律规定而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导致请求权消灭。
3. 债权转让: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的请求权消灭。
4. 债权消灭时效: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债权人未行使请求权,导致债权消灭。
5.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债权债务关系无法履行,请求权消灭。
四、请求权消灭后的法律后果1. 债务人免除履行义务:请求权消灭后,债务人不再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无需履行债务。
2. 债权人丧失债权:请求权消灭后,债权人丧失了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无法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3. 法律关系终止:请求权消灭后,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
4. 返还财产:在请求权消灭前,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所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
5. 诉讼时效中断:请求权消灭后,债权人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
6. 损害赔偿:在请求权消灭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借款到期后,乙多次催促甲还款,但甲以各种理由推脱。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借款。
在诉讼过程中,甲突然病故,其继承人丙表示不再履行债务。
论加强企业债权债务管理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一、公司债权债务管理情况及原因分析目前,不好企业在债权债务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债权债务管理比较粗放。
一些企业存在债权债务管理分工不明确,或无专人管理,债权债务管理混杂,且挂账时间较长,少则1 年,多则高达20 年,这样就很容易产生呆账、死账以及无法消化的成本费用,造成数额较大的资金因长期挂账而不能为公司正常经营所使用,严重制约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二是忽视信用管理,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三是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职责不明晰。
部分企业对债权债务的内部管理职责划分不清晰、落实不到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对于债权债务的管理缺乏有效的协作。
债权债务管理属于企业综合管理的范畴,不仅与财务部门密切相关,也与采购、销售、计划经营、工程管理等业务部门密切相关。
企业应改变过去认为债权债务管理只是财务部门所管事项的错误认识,强化其他业务执行部门对债权债务的管理职责,只有加强企业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意识和整体观念,才能提高债权债务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才能对债权债务形成系统化、程序化的管理,进而降低坏账风险。
债权难以回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营环节选择客户不够谨慎,对于客户还款能力的估计存在失误;二是履行合同中忽略法律上的关键问题,造成事实上的被动;三是对债权疏于管理,没有专人负责,催讨不力,让债务人感觉不到还款的压力和必要;四是清欠债权采用的方式不科学,没有以最经济的手段获得最大的效果;五是偏执于继续合作为重,暂时搁置债权,造成越来越多的债权存在;六是对于债权存在的风险问题防范不够。
二、加强债权债务管理的几点对策1.加强债权债务横向管理是有效规避债权债务风险的基本保障债权债务横向管理就是企业内部根据本单位发展方向、业务特点、职责分工及交易事项的多寡、交易金额的大小,组建由涉及债权债务业务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债权债务管理机构,对单位所有的债权债务进行分类,按类别拟订不同的处理方法和程序,使问题的处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债权的一般原理
债权的⼀般原理债权的⼀般原理第⼀节债的概念和种类⼀、债的概念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特征是:债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是特定当事⼈之间请求为特定⾏为的法律关系,债是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债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为⽽产⽣的法律关系。
(⼀)债的要素债的要素,即债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标的)。
1.债的主体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包括债权⼈和债务⼈,⼆者必须是特定的。
债原则上只对特定当事⼈有效,只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发⽣对第三⼈的效⼒。
2.债的内容债的内容,是指债权与债务。
债权和债务具有特定性和对应性,债权是请求为特定⾏为的权利,债务是为该特定⾏为的义务,债是债权和债务的统⼀体。
3.债的客体通说认为,债的客体(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给付。
给付是指债务⼈应为的特定⾏为。
给付包括积极给付与消极给付。
积极给付是以作为为内容的给付,消极给付是以不作为为内容的给付。
给付可以在债的关系成⽴时确定,也可以在债的履⾏时确定。
(⼆)债权债权是债权⼈所享有的请求债务⼈为特定⾏为的权利。
债权具有以下性质(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债权的作⽤主要是请求权的⾏使,⽽⾮直接⽀配债务⼈的⼈⾝、债务⼈的⾏为或者债务⼈应为给付之物。
2.债权为对⼈权(相对权)债权⼈原则上只能请求债务⼈履⾏给付,不得要求债务⼈之外的第三⼈履⾏给付。
3.债权具有任意性。
当事⼈在不违反强⾏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任意设定债的关系,法律并不加以限制。
4.债权之间具有平等性与相容性就同⼀客体(标的)可同时或先后成⽴数个债权,也即数个债权可以并存。
数个债权不论其发⽣先后,都处于平等地位,在实现的顺序上⽆先后位序。
5.债权具有期限性债权在法律上不允许永久存续,这与债权所具有的⼿段性权利的性质有关。
⼆、债的种类(⼀)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以债的发⽣根据为标准,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第十章债的消灭
抵销也自始无效。 效力受有限制不得行使的债权,不得 作为主动债权进行抵销。如,存在同时履 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进行 抵销,否则,无疑剥夺了抗辩权人的抗辩 权。但是,其作为被动债权并无不当,在 此情形,主动债权人也就是抗辩权人,放 弃了抗辩权。
2.须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 未届清偿期的债务,债权人尚不能请 求履行,故不能主张抵销。 3.须双方所负债务为相同种类。 如果双方互负的债务种类不同,不但 计算不便,且易使一方或双方的利益受 损,失去公平。因此,法定抵销的,用于 抵销的债务须属同一种类。
4.须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限制 抵销。 上述三个要件,是抵销的积极要件, 而本要件,是抵销的消极要件。 并非所有的债务皆可抵销。依债的性 质和法律规定有抵销限制的,不得抵销。 不得抵销的债务主要有:
(1)性质决定不得抵销的。所谓性 质决定不许抵销,是指某些债务所具备的 如果抵销即违反其成立目的的特性。例 如,当事人互负不作为义务,一旦抵销, 则双方的债权全都落空,违反了成立不作 为之债的目的。 (2)按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 (3)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销的。
(二)种类 1.法定抵销。 法定抵销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发生 的抵销。 2.合意抵销。 合意抵销是按照当事人的抵销合意发 生的抵销。
二、抵销权 (一)意义 抵销权是债的当事人依法定或事先约 定所享有的,得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互负 的等额债务消灭的权利。 如上举甲、乙互负金钱债务例,甲、 乙都享有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抵销的权利。
(三)债虽消灭但当事人依约定或法 定负有赔偿责任的,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使债消灭 的,债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当事人之 间的原债消灭而新生损害赔偿之债。 (四)在合同之债,当事人间发生后 合同义务。
09第九章 债的消灭
五、清偿抵充
♥ 《合同法司解(二)》第20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 合同法司解( 条 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 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 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 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 已到期的债务 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 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 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 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 负担较重的债务 抵充; 抵充。 后顺序抵充 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但是, 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 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 《合同法司解(二)》第21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 合同法司解( 条 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 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费用;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利息; (二)利息; 主债务。 (三)主债务。”
第一节 债的消灭概述
♥ ♥ ♥ 二、债的消灭的原因 (一)法律规定 合同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法》第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 条 权利义务终止: 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解除; (二)合同解除; 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民法债权理论
民法债权理论一、债权总论第一章债的概述1、概念和特征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理解:(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2)债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3)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4)债的关系依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产生债权的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2)债权为相对权(3)债权的设定多具有任意性(4)债权具有平等性(5)债权无排他性,或者说债权具有相容性2、债的要素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特征:1)债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人。
确定一组债的法律关系;2)一般情况下,凡是民事主体都可以作为债的主体,但某些情况下,法律对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制,如合同之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债的主体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即单方之债和对待之债债的内容债的内容为债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债权: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具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以及债权保护请求权三项职能。
给付请求权:是债的关系成立后,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照债权的内容实际给付的权利。
给付受领权:是指债务人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债务人履行所得利益的权利。
债权保护请求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据以请求国家机关给予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能。
债的客体债的客体为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也即是说,债的客体为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
3、债发生的原因一)合同之债(1)、合同:合同是债产生的原因之一。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
(2)、合同之债是最常见的一种意定之债,属双方或多方之债。
其特点:1)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2)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一致而成立;3)合同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任意设定合同;4)当事人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
033第七章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债的消灭)第一节债的消灭的概念和原因债的消灭的概念: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也称债的终止。
债的消灭的原因,55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①债务已经履行(清偿);②债务相互抵销(抵销);③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④债权人免除债务(免除);⑤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⑥法律规定(死亡)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一、清偿清偿指依据债务的内容履行债务给付的行为。
这一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
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因此,清偿为债的消灭的最正常的最常见的原因。
1、债的清偿抵充顺序:560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2、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二、抵销(一)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二人互负给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和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广义的抵销包括法定抵销与协议抵销两种,狭义的抵销则仅指法定抵销而言。
法定抵销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二人互负同种类债务,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抵销。
其中,用作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
债的概述(1)
接要求Gye 承担侵害 债权的责 任吗?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必须有效存在 1、债权必须有效存在 2、第三人明知债权存在而故意破坏 第三人明知债权存在而故意 明知债权存在而故意破坏 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存在不法性 3、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存在不法性 侵权行为与债权损害有因果关系 4、侵权行为与债权损害有因果关系 5、债权人依合同责任得不到救济
债的一般效力,即各种债都具有的效力,主 要包括:债因履行而实现,债务人的义务随 之消灭;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的责任因 此而减轻;请求强制执行;损害赔偿;债权 人有代位权;债权人有撤销权等。 特别效力又称特殊效力,即不同的债所特有 的效力,包括:完全的不返还或加倍返还; 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同时履行的抗辩或 拒绝先为给付;相对人免除或减少对待给付; 请求权让与的抗辩;减少给付等。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张某和王某共乘一辆火车。到站后张某先行下车, 张某和王某共乘一辆火车。到站后张某先行下车,列车员发现王某 旁边有一黑色手提包,以为是王某的,便提醒其带好该包。 旁边有一黑色手提包,以为是王某的,便提醒其带好该包。 王某知晓该包不属自己,但未加否认,而将该包拿在手里。 王某知晓该包不属自己,但未加否认,而将该包拿在手里。 下车后王某发现包内有5000元人民币、张某的名片等物, 5000元人民币 下车后王某发现包内有5000元人民币、张某的名片等物,并为其行 为感到不安,便将包内5000元钱以其名义捐给灾区。 5000元钱以其名义捐给灾区 为感到不安,便将包内5000元钱以其名义捐给灾区。 张某发现手提包丢失,便向车站询问。 张某发现手提包丢失,便向车站询问。据列车员提供的线索和列车 旅客登记本的登记内容,张某找到了王某, 旅客登记本的登记内容,张某找到了王某,要求王某返还提包及包 内的5000元钱。 元钱。 内的 元钱 王某返还提包并告知张某5000元已捐给灾区,张某应向募捐组织去 元已捐给灾区, 王某返还提包并告知张某 元已捐给灾区 要。 张某找到募捐组织,该组织人员告诉张某, 张某找到募捐组织,该组织人员告诉张某,捐款已全部发放到灾民 手中,如果想要,只能找灾民去要。 手中,如果想要,只能找灾民去要。 而捐款发放是统一发放的, 而捐款发放是统一发放的,发放单上并未注明哪些灾民是该笔钱款 的受益人,张某无奈,起诉到某市人民法院, 的受益人,张某无奈,起诉到某市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和募捐组织 共同返还5000元钱。 元钱。 共同返还 元钱
民法专题 - 债总及法定之债
第三,在有担保的债务,当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时债权人 即可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拍卖担保物,实现债权。
◆先期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
一、债权的效力(债权受法律保护的程度)
1、请求力(给付请求权) 问: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有否请求力? 2、执行力(保护请求权) 问:以债务人的劳务为内容的债权,在债务人拒 绝履行时有无直接执行力? 3、保持力(给付受领权) 4、债权人的受领迟延(权利的不行使) 受领迟延的后果:1、减轻债务人的责任 2、赔偿债务人的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
其效力为: 第一,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 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 第二,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的事由而对第三人 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让与该 请求权或交付其所受领的赔偿物。
(2)给付拒绝的法律后果
第一,对于已届履行期的给付拒绝,债权人有权要求强 制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债的特征
概括起来,有以下5个方面:
(一)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
(二)债为财产性法律关系
(三)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四)债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五)债是以特定行为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四、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包括:权利主体 义务主体 权利主体,指债权人, 义务主体,指债务人。
《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
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债的要素、发生原因以及分类
债的要素、发生原因以及分类一、关于债的要素(一)债的特征《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通说认为,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债的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对方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即债权,该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另一方负有向对方为一定给付的义务,即债务,该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债的关系不同于好意施惠关系。
所谓好意施惠,是指基于好意而实施某项惠及他人的行为,如代传口信、代接访客、好意领路等。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好意施惠的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负担某种道义责任(义务)的意思,并无确立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使自己承担法律上的义务的意思(法效意思),也不获得某种利益,因此,行为人的承诺没有法律拘束力,也不因为未践行其承诺而承担法律责任;而债的关系则是一种受法律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债务的违反将产生法律责任。
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除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共同属性外,还有其自身特征: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首先,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结果表现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债的关系是建立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或者直接表现为财产性质,或者最终与财产利益相关。
债的关系所包含的债权、债务,最终都能以货币衡量评价。
因此,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其次,债所反映的是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后者为动态的财产关系。
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反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其主要目的是保护财产的静态的安全;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移转到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目的在于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
2、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有的发生于特定主体与不特定主体之间,有的发生于特定主体与特定主体之间。
债的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主体(债权人)和义务主体(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债的移转与消灭
第一节 债的转移
一、债的转移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而其主体有所 变更的现象。
债权转移、债务转移、债权债务转移 全部转移、部分转移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基于法院的裁决、基于民
事行为的发生
二、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概念:
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通 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债的消灭原因: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2、由于 债的目的消灭;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债消灭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返还于债务人, 字据消灭的,应向债务人出具债务消灭的字据。
债消灭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 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清偿:
(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指按债的约定实现其目的的行为。 (二)代为清偿: 清偿可以由第三人代而为之,但需符合下列条件:
(二)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
人或者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提存的主体:
提存人:指为履行清偿义务或者担保义务而向提 存部门申请提存的人,是提存之债的债务人。
提存受领人:指提存之债的债权人。
提存部门:《提存公证规则》规定为公证处,债 务履行地的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
意定概括转移,法定概括转移
全部转移,部分转移
(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类型:
1、合同承受:又称合同承担,是指合同关系一方 当事人将其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地转移给该 第三人,由其在转移范围内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 地位,享受合同权利并负担合同义务。
2、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企业合并,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 企业分立,指一个企业分立为两个以上的企业。
债的产生方式即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产生方式即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债的产生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向相对人作出为自己设定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如遗赠等。
2 合同。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的一种形式。
3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并因此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发生,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侵权人也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由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4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属于法定之债。
管理人可请求受益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管理人在管理中有重大过失的,应付赔偿责任。
5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得利的行为。
不当得利也属于法定之债。
受损人因此而享有了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的权利,并因此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
特别提示债的产生还有一些其他方式。
例如,当事人在缔结合约过程中,因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会导致债的产生;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行为致人损害,也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的焦点主要是债务便条的识别问题。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具有三个要素,即债的主体,包括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和承担义务的债务人;债的内容,指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负有的义务;债的客体,即债权和债务指向的对象。
债的产生也同其它法律关系一样,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根据。
法律事实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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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1.合同根据其成立是否需要实际交付实物为标准可分为()。
A.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2.合同法调整的是()B.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4.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
A.要约5.关于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B.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无效6.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C.收件人的主营业地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书而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
则该合同成立时间为()。
D.乙公司签字盖章时8.下列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是()。
B.如果你考上大学,我就支付你四年的学费9.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是()。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10.刘某为某农工商公司的采购员,刘某持该公司出具的采购农副产品的介绍信,与某供销社签订了一份购买100吨大米的购销合同。
某供销社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发货后,被某农工商公司拒收,理由是只让刘某出外购买水产品,没让其采购大米。
依照法律规定,刘某的行为()。
B.代理行为有效,公司不得违约11.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
B.1年12.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为()。
债权形成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债权形成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依法主张的权益,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权益。
债权形成是指债权人拥有债权的过程,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产生的权益。
下面将从债权形成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进行阐述。
债权形成原因主要包括法定、合同、侵权和无因四类。
首先,法定债权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权益,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肇事方对受害方负有侵权责任,受害方可以依法主张相关的债权。
其次,合同债权是指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权益,通过签订合同,在约定的条件下,债权人可以主张债权。
例如,租赁合同、购买合同等,在约定的时间和条件下,双方产生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第三,侵权债权是指债权人通过发生侵权行为而得到的权益,侵权行为包括损害他人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的行为。
例如,肇事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车辆损坏,受害人可以主张维修费用的债权。
最后,无因债权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无需寻求债权形成的原因即可获得债权。
例如,法律规定的民事赔偿义务、公益事业捐赠等。
除了债权形成原因,还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首先,债权的产生是相对于债务而言的。
债权人主张债权,需要债务人承担相应的债务。
只有当债权人具备主张债权的条件,并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义务时,债权才能真正形成。
其次,债权的主体通常是个人、法人、组织等经济实体。
债权人可以是债务人的债权人,也可以是第三方转让或继承债权的人。
此外,债权的内容包括债权金额、债权期限、债权利息、债权保障措施等。
债权内容通常在法律、合同等文件中明确规定。
最后,债权的行使方式包括请求履行、请求变更、请求解除等。
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来行使债权,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债权形成是指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通过主张一定的权益而产生的过程。
债权的形成原因主要包括法定、合同、侵权和无因。
在行使债权时,债权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注意维护自身的权益。
对于债务人而言,应尽力履行债务责任,避免产生债务纠纷。
简述债权发生的原因合同
简述债权发生的原因合同一、前言。
亲,咱们今天来聊聊债权发生的那些事儿,然后把它写在这个合同里。
这债权发生呢,就像是生活里的那些小纠葛或者小约定,可都有原因的呢。
咱就把这些原因明明白白地写清楚,这样大家心里都踏实,也不会有啥误会啦。
二、债的概念。
债是啥呢?简单说呀,就是一方欠了另一方点啥。
可能是钱,可能是东西,也可能是要做的事儿。
比如说,你找朋友借了100块钱,这就有了债。
朋友对你就有了债权,你呢就有了债务。
这就是一种很常见的债权发生的情况。
三、合同之债。
1. 买卖产生的债权。
咱先说买卖哈。
就像你去菜市场买菜,你给菜贩子钱,菜贩子给你菜。
这时候呢,要是菜贩子把菜给你了,你没给钱,那菜贩子对你就有了债权。
为啥呢?因为按照你们之间的约定,你得给钱呀。
这就是买卖过程中产生的债权。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发生的原因就是这个买卖的行为,大家都默认这个交易规则的。
要是把这个写到合同里呢,就得写清楚买的啥东西,多少钱,什么时候给钱之类的。
比如说,“甲方卖给乙方10斤苹果,单价5元一斤,乙方应在收到苹果时当场支付50元给甲方。
若乙方未支付,甲方对乙方享有50元的债权。
”2. 服务合同产生的债权。
再说说服务合同。
比如说你去理发店剪头发,你和理发店就有个服务合同。
你进去,理发店给你提供剪发服务,你呢得给钱。
要是你剪完头发拍拍屁股就走了,没给钱,那理发店就对你有债权了。
这时候债权发生的原因就是这个服务的提供。
在合同里就得写清楚服务的内容,服务的价格,还有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像“甲方(理发店)为乙方提供剪发服务,服务价格为30元。
乙方应在服务完成后立即支付30元给甲方。
若乙方未支付,甲方对乙方享有30元的债权。
”四、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
五、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
还有一种叫无因管理呢。
啥是无因管理呢?比如说,你看到邻居家的小猫跑出来了,你怕小猫丢了或者出危险,就把小猫带回家照顾了几天。
这时候你就产生了一些花费,像给小猫买猫粮之类的。
债权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债权产⽣的原因是什么债权是得请求他⼈为⼀定⾏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
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定⾏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产⽣的原因是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债权产⽣的原因是什么⼀、债权产⽣原因债发⽣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
合同是债权产⽣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为。
侵权⾏为可分为⼀般侵权⾏为和特殊侵权⾏为。
在⼀般侵权⾏为中,当事⼈⼀⽅只有因⾃⼰的过错⽽给他⼈造成⼈⾝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
⽽在特殊侵权⾏为中,只要造成了他⼈的损失,就算你⾃⼰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使他⼈受到损失的⾏为。
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有权要求另⼀⽅返还不当利益。
4、⽆因管理。
⽆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的利益受损失⽽进⾏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有权要求他⽅⽀付必要的费⽤。
在贷款、加⼯款、租⾦与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六种债权标的形式中,对于前三种:贷款、加⼯款、租⾦,我们可归之为⾦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钱为内容,⽽是直接表现为⼀种⾏为、⼀种物或者智⼒成果。
在这其中,⾦钱债权是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债权特征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的⼈⾝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以外的第三个⼈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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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债权产生和消灭的原因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与债务关系比较多,人与从之间很容易发生这种关系,那么引起债权产生和消灭的原因是什么,关于什么是债权债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催天下小编整理了关于什么是债权债务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什么是债权债务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
二、引起债权产生和消灭的原因是什么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一)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
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
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
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二)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1、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
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2、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3、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