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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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的通则

5.1 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强制性条文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建筑间距计算见附录三第5款,建筑高度确定见附录三第7款,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四。

居住建筑间距

5.2 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②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7倍,在新区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③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为9米。

5.3 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②东西向的间距,米。6值为

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③建筑山墙(或建筑短边,下同)宽度16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5.4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②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小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当东西向时采用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7倍;③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5.5 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南北向布置的,旧区间距为24+0.3(Hs-30)米,新区为30+0.3(Hs-30)米(Hs为南侧建筑高度)。②东西向布置的,间距为24+0.2(Hp-30)米(Hp为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

5.6 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南侧时,旧区建筑间距为24+0.3(H-30)米,新区建筑间距为30+0.3(H-30)米(H为高层建筑高度)。②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条款的规定控制,且最小间5.2居住建筑的北侧时,按.

距为13米。③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

住建筑的东侧(或西侧)时,建筑间距为24+0.2(Hp-30)

米(Hp为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

5.7 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当山墙宽度小于16米时的间距不小于15米,但当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0米;②当山墙宽度大于或等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5.8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②当

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的0.9倍控制;③当两栋建筑的夹角

大于60度时,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5.9 有开窗时(一般指客厅、居室窗,下同)的山墙间距: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与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高层居住

建筑与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与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米。无开窗时的山墙间距:多层与多层、低层居13于

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中高层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的居住建

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5.10 北向或西向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托儿所、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人活动中心等有强制性日照要求的建筑除外)时,其间距的计算可以扣除底层的高度。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算起。

非居住建筑间距

5.11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于

5.12~5.14条款。

5.12 民用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5.2~5.10条款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控制;非居住建筑(5.13条所列建筑类型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5.14条款的规定控制,但应考虑住宅的视觉卫生要求,适当加大间距。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墙有关规定控制。

5.13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和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幼儿园、.

表5—1的规定;并同时满足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首层

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学校教学楼首层满窗冬至日

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表5—1 特殊建筑的间距规定

5.14 民用非居住建筑(第5.13所列建筑类型除外)的间距:

①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

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18米;②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3米;③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0米;④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应小于6米。

⑤以其它形式布置的⑥高度超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过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建筑间距的其他规定

5.15 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5.16对于超高层建筑和其他特殊情况的开发建设项目,若按上述要求确实难以满足其建筑间距控制要求时,在满足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少于自身高度应退间距一半的基础上,通过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日照分析专业软件进行日照分析,在满足日照标准等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确定实际的退缩间距要求。同时该结果应经过专家论证及社会公示等相关程序确认。

建筑退让的通则

5.17 新建、改建建筑物沿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地面轨道交通两侧的,其建筑红线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防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电力、抗震和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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