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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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机场行李托运规定

国内机场行李托运规定

国内机场行李托运规定国内机场行李托运规定是指乘客在搭乘国内航班时,将个人财物交由航空公司负责托运的规定。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国内机场行李托运的规定。

首先,根据民航局的规定,每位乘客可以免费托运一定重量的行李,在国内航班中一般是20公斤。

但是也需要注意,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航班航线、航班等级和乘客身份等因素可能会影响行李的免费额度,因此在购买机票的时候最好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并咨询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

其次,对于行李的尺寸限制,民航局规定,对于普通乘客,行李尺寸不应超过长宽高总和不超过158厘米。

如果超过规定标准,航空公司可能会要求乘客额外支付超出尺寸限制的费用。

除了免费托运行李,乘客还可以额外支付费用托运超过规定重量和尺寸的行李。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投递脆弱物品、贵重物品或者易碎物品的托运,航空公司会有一些特定的规定,例如需要乘客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或者购买投递保价服务等。

在行李托运前,乘客需要确保行李的封装完好,并标明自己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航班信息。

这样在行李丢失或者错运时可以方便找到并追查行李。

对于行李中禁止托运的物品,国内机场也有明确规定。

例如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品是不能托运的。

此外,还有一些常见的物品也是不能托运的,如刀具、枪支、管制刀具等。

乘客在行李托运前需仔细阅读并遵守相关规定,以免行李被扣留或者其他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特殊旅客,如孕妇、儿童、老人等,机场也有一些特殊规定。

例如孕妇在行李托运时可以享受更多的免费额度,以便携带必要的物品;儿童和老年乘客可以携带婴儿车或轮椅等便利工具,但需提前与航空公司联系。

最后,乘客在出行前务必提前了解所乘航班的具体托运规定,并且做好行李的准备工作。

特别是在繁忙的旅游季节和节假日期间,航班的托运行李量会增加,因此提前计划行李的重量和尺寸,以免因为行李问题耽误行程。

综上所述,国内机场行李托运规定主要涉及免费托运额度、行李尺寸限制、禁止托运物品等方面。

乘客在行李托运前需要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并做好行李的准备工作,以确保行程顺利。

国航行李标准

国航行李标准

国航行李标准国航作为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代表,一直以来都对行李标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执行。

在乘坐国航航班时,乘客需要遵守国航的行李标准,以确保航空安全和良好的乘坐体验。

以下是国航行李标准的详细内容。

首先,对于托运行李,国航规定每位乘客的托运行李重量不得超过32公斤,尺寸总和不得超过158厘米。

超出部分将按照超重或超尺寸行李进行收费。

因此,乘客在托运行李时需要注意重量和尺寸的限制,以免产生额外费用。

其次,对于随身携带的行李,国航规定每位乘客可以携带一件手提行李,重量不得超过10公斤,尺寸不得超过55×40×20厘米。

在机舱内,乘客需要将手提行李放置在指定的行李架上,以确保舱内空间的合理利用和乘客的舒适度。

此外,国航还对特殊行李(如婴儿车、轮椅、高尔夫球包等)的携带进行了相应规定。

乘客在携带特殊行李时,需要提前向国航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以确保特殊行李的安全运输和顺利携带。

对于超出行李标准的行李,国航将按照超重、超尺寸等情况进行相应的收费。

因此,乘客在携带行李时需要提前了解国航的行李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以避免额外费用的产生。

总的来说,国航对行李标准进行了严格规定,旨在保障航空安全和乘客的舒适体验。

乘客在乘坐国航航班时,需要遵守国航的行李规定,合理携带行李,并配合航空公司的相关安检和登机流程,以确保航班的正常进行和乘客的安全出行。

综上所述,国航行李标准对托运行李、随身携带行李和特殊行李都进行了详细规定,乘客在乘坐国航航班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航空安全和良好的乘坐体验。

希望乘客们能够理解并遵守国航的行李标准,共同维护良好的航空秩序和乘坐环境。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及经承运人同意而办理的免费国内航空运输。

本规则所称"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一)"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销售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企业。

(三)"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四)"旅客"指经承运人同意在民用航空器上载运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

(五)"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旅客;(六)"儿童"指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

(七)"婴儿"指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

(八)"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九)"合同单位"指与承运入签订定座、购票合同的单位。

(十)"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十一)"旅客定座单"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据以办理定座或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

(十二)"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部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生证.户口簿等证件。

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及经承运人同意而办理的免费国内航空运输。

本规则所称"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一)"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销售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企业。

(三)"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四)"旅客"指经承运人同意在民用航空器上载运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

(五)"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旅客;(六)"儿童"指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

(七)"婴儿"指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

(八)"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九)"合同单位"指与承运入签订定座、购票合同的单位。

(十)"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十一)"旅客定座单"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据以办理定座或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

(十二)"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是指在中国境内,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方式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系列法规和制度。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货物安全
地运输,并保障客户和运输公司的权益。

首先,对于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定,确保货物
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对人员或财产造成伤害或损失。

特别是易碎、易燃、易爆以及危险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包装。

其次,货物的托运要求严格按照运输公司的规定进行。

在托运之前,必须对货物进行清点、称重和检查。

若发现货物异常或不符合规定,运输公司将有权拒绝托运,或者要求重新包装和处理。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运输公司有责任按照规定将货物安全地运至
目的地。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损失或损坏,运输公司需要及
时对损失进行赔付。

对于对方因为个人原因造成损失或者提供虚假信
息的,我们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航班延误、取消等情况,公司将会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及
时通知客户,并协助客户进行货物的处理。

最后,客户也有责任主动了解货物托运的相关规定,并与运输公
司共同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不仅仅是对货物
安全的保障,也是对国家民用航空事业发展的关注和支持。

我们相信,在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和相应部门的努力下,民用航空运输将为中国的
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和高效的服务。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1、登机前检查:旅客在登机前应准备好相关的证件,了解政府的有关要求,按照航空公司的要求完成登机程序。

2、登机时刻:旅客应提前规定的时间抵达登机口,按照要求完成值机程序、安检程序,协助航空公司检查登机手续。

3、行李登机:行李应根据航空公司的要求,必须经安检检查,凡是经安检检查没有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者,方可登机行李。

二、行李限重限尺寸
旅客在购买机票时要明确行李的重量,宽度和尺寸限制;在购买客票时,旅客也不得无故携带重量超过规定的最大限度的行李,宽度和尺寸也必须按照航空公司的规定进行。

三、有关禁止物品
旅客进行国内旅客运输过程中,一般不允许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易引起火源的物品、易拉伤行李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航班延误
如果航空公司因其他原因而延误,旅客就可以要求航空公司提供抚慰金和必要的方便,以及相应的补偿措施。

五、行李遗失
旅客在行李遗失过程中,可以要求航空公司提供补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索赔条例》及《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中都有规定。

六、索赔
旅客可以根据规定向中国民用航空运输管理部门索赔,也可以向航空公司直接提出索赔。

以上就是《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大致内容,它为旅客乘坐明航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使每一次旅行都安全可靠,舒适愉悦。

航空客运行李运输规定

航空客运行李运输规定

航空客运行李运输规定第一章:总则 (3)1.1 (3)1.1.1 定义及范围 (3)1.1.2 行李运输的重要性 (3)1.1.3 行李运输的分类 (3)1.1.4 安全原则 (3)1.1.5 准时原则 (3)1.1.6 便捷原则 (3)1.1.7 合理原则 (4)1.1.8 服务原则 (4)第二章:行李分类与重量限制 (4)1.1.9 概述 (4)1.1.10 分类标准 (4)1.1.11 托运行李 (4)1.1.12 随机行李 (5)1.1.13 贵重物品 (5)1.1.14 易损物品 (5)1.1.15 特殊行李 (5)第三章:行李包装与标识 (5)1.1.16 行李材质要求 (5)1.1.17 行李尺寸与重量限制 (5)1.1.18 行李包装方法 (6)1.1.19 行李标识内容 (6)1.1.20 行李标识位置 (6)1.1.21 行李标识制作与更换 (6)第四章:行李托运与领取 (6)1.1.22 办理行李托运手续 (6)1.1.23 行李托运注意事项 (7)1.1.24 行李领取地点 (7)1.1.25 行李领取手续 (7)1.1.26 行李领取注意事项 (7)第五章:行李赔偿与责任 (8)1.1.27 赔偿范围 (8)1.1.28 赔偿标准 (8)1.1.29 赔偿程序 (8)1.1.30 航空公司责任 (8)1.1.31 旅客责任 (9)1.1.32 第三方责任 (9)第六章:特殊行李运输规定 (9)1.1.33 锂电池分类及标准 (9)1.1.34 锂电池运输要求 (9)1.1.35 锂电池运输限制 (10)1.1.36 易腐物品运输规定 (10)1.1.37 易损物品运输规定 (10)1.1.38 易腐、易损物品运输限制 (10)第七章:行李安检与违规处理 (10)1.1.39 行李安检的基本原则 (10)1.1 行李安检应遵循严格、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保证旅客行李安全。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一、引言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为了保障旅客权益,确保航空运输高效安全地进行而制定的。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公司经营的国内航班。

二、行李限额1.托运行李限额:旅客可携带不超过20公斤的托运行李,超过限额的行李将按照航空公司所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额外收费。

2. 随身行李限额:旅客可携带一件随身行李,重量不超过5公斤,尺寸不超过 55 cm x 40 cm x 20 cm。

三、禁止携带物品1.禁止在托运行李中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

2.随身行李禁止携带尖锐物品、液体容器(超过100毫升)、枪支、爆炸物等危险物品。

四、行李检查1.托运行李将由航空公司地勤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标记。

2.随身行李将通过机场安检设备进行检查。

3.若发现行李中存在非法物品或违禁品,航空公司有权拒绝托运或携带,并依法追究责任。

五、行李丢失或损坏1.若旅客的托运行李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或损坏,旅客可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航空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

2.若旅客的随身行李在航空公司的责任范围内丢失或损坏,航空公司将提供必要的帮助并进行赔偿。

六、特殊行李1.超重行李:如旅客的行李超过20公斤,旅客可以支付额外费用以托运超重行李,费用标准由航空公司制定。

七、附则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公司经营的国内航班。

2.对于特殊情况,航空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与解释。

结论为了保障旅客权益,确保航空运输的高效安全进行,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制定了行李限额、禁止携带物品、行李检查、行李丢失或损坏、特殊行李等规定。

旅客在购买机票和行前准备时需遵守这些规则,以确保旅程的顺利进行。

同时,航空公司有权对特殊情况进行调整与解释,为旅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随着民用航空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乘坐飞机来进行国内旅行。

对于旅客来说,行李规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他们的衣物、物品和个人财产的安全。

下面将介绍一些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的规则,以帮助旅客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要求。

1.登机行李限制:每个旅客可以携带的登机行李包括一个手提行李和一个个人物品。

手提行李的尺寸和重量限制根据航空公司的规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尺寸不能超过55厘米×40厘米×20厘米,重量一般不能超过10公斤。

个人物品可以是一个手提包、一个电脑包或者一个小的后背包,在尺寸和重量上通常有更宽松的要求。

2.托运行李限制:每位旅客可以携带一定数量的托运行李,根据航空公司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经济舱的旅客可以携带1-2件不超过23公斤的托运行李,商务舱的旅客可以携带2-3件不超过32公斤的托运行李。

尺寸方面,一般要求长度、宽度与高度之和不超过158厘米。

3.禁止携带物品:民航部门明确规定了一些禁止携带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物品、压缩气体、腐蚀性物品、氧气瓶等。

此外,一些锐器、武器、仿真武器等也被禁止携带。

旅客应事先了解这些禁止携带物品的具体细则,以免因携带违禁物品而耽误行程。

4.特殊物品:对于一些特殊物品,如液体、膏体和霜状物品,旅客需遵守进出境民用航空器携带液体、膏体和霜状物品安全审查要求。

液体、膏体和霜状物品应当装在100毫升以下的容器中,并放入透明的塑料袋中进行携带。

此外,一些特殊物品,如电子设备、烟草及其制品、酒类、珠宝、现金等需要特别注意携带规定,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5.行李丢失或损坏:总之,了解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规则是每个乘坐飞机的旅客都应该掌握的基本知识。

遵守这些规定不仅可以确保乘机安全,还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行李和个人财产。

在购买机票前,旅客应该事先了解航空公司的行李规定,并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合理携带和安排行李。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1986年1月1日制定,1996年2月29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出发地、约定的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

第二条承运入应当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合理运输的原则,安全、迅速、准确、经济地组织货物运输,体现人民航空为人民的宗旨。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另有规定者外,含义如下:(一)“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货物或者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

(三)“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人。

(五)“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六)“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

第二章货物托运第四条托运货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

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

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货物托运书的填写及基本内容:(一)托运入应当认真填写,对托运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二)货物托运书的基本内容:1.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具体单位或者个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电话、邮政编码;2.货物品名;3.货物件数、包装方式及标志;4.货物实际价值;5.货物声明价值;6.普货运输或者急件运输;7.货物特性、储运及其它说明;(三)运输条件不同或者因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托运书。

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务部(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01.01•【文号】民航局[84]际字188号•【施行日期】198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97)》(发布日期:1997年12月8日实施日期:1998年4月1日)废止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民航局(84)际字188号文公布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者外,含义如下:(一)“公约”指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或一九五五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

(二)“华沙公约规定的国际运输”指根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无论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转运,该项运输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二个华沙公约缔约国的领土内,其中一个或二个缔约国没有批准海牙议定书,或在一个华沙公约缔约国但没有批准海牙议定书的国家领土内,而在另一个国家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即使该国不是华沙公约缔约国。

(三)“一九五五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规定的国际运输”指根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无论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转运,该项运输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二个批准海牙议定书的国家领土内,或在一个批准海牙议定书的国家领土内,而在另一个国家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即使该国没有批准海牙议定书。

(四)“法国金法郎”指含有千分之九百成色的六十五点五毫克黄金的法郎。

这种法国金法郎的数额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规定折合成任何国家货币,取其整数。

(五)“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以及提供或约定提供有关此项运输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六)“旅客”指经承运人同意在飞机上载运或已经载运在飞机上的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200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200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2004)【发文字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4号【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12【实施日期】2004.08.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4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CCAR— 271TR— R1),已经2004年6月2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2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决定对1996年2月28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49号令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CCAR-271TR-R1)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五条第一至三款的内容修改为:“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票。

儿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

婴儿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

航空公司销售以上优惠客票,不得附加购票时限等限制性条件。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内容。

1996年2月28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49号令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CCAR-271TR-R)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04年8月1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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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出发地、约定的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

第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合理运输的原则,安全、迅速、准确、经济地组织货物运输,体现人民航空为人民的宗旨。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另有规定者外,含义如下:(一)“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货物或者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

(三)“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人。

(五)“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六)“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

第二章货物托运第四条托运货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

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

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货物托运书的填写及基本内容:(一)托运人应当认真填写,对托运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二)货物托运书的基本内容:1.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具体单位或者个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电话、邮政编码;2.货物品名;3.货物件数、包装方式及标志;4.货物实际价值;5.货物声明价值;6.普货运输或者急件运输;7.货物特性、储运及其它说明。

(三)运输条件不同或者因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托运书。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业在过去几十年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为了全球最大的民航市场之一、为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舒适,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了国内运输规则,以确保旅客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并促进民航行业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航班预订与购票2.机票的价格应当公开透明,旅客购票时应清楚了解票价和附加费用等相关信息。

3.民航公司应当提供多种购票渠道和支付方式,保障旅客的购票方便性。

二、值机与登机1.旅客应准确计算出发时间,提前到达机场进行值机手续。

3.旅客需按照规定尺寸和重量要求托运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

4.禁止携带危险物品和违禁品登机。

三、旅客权益保障1.民航公司应确保飞机按照预定时间和航班计划正常运行,如因航空公司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或取消,应向旅客提供相应补偿。

2.旅客有权拒绝过度销售和夺取座位等不合理行为。

3.如航班延误、取消或其他原因导致旅客无法按计划乘坐,航空公司应提供补偿方案,如提供免费食宿、改签或退票等服务。

四、行李规定1.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应符合民航局的规定尺寸和重量要求。

2.托运行李应按照航空公司规定进行包装,确保行李安全和完好。

3.禁止托运危险物品和违禁品。

4.如行李损坏、丢失或其他问题,旅客有权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五、特殊服务和需求1.为老年旅客、孕妇、婴幼儿、患病旅客等提供特殊服务和优先关怀。

2.航空公司应提供合理的残疾和有限流动能力旅客的服务和设施,确保他们的舒适和安全。

六、不正当竞争行为1.禁止航空公司进行欺诈行为、虚假宣传和价格歧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禁止航空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和服务。

以上是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定的主要内容。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旅客的权益,提供安全、高质量和便利的航空服务。

中国民用航空局将继续完善规则,促进民航业的发展和创新,同时加强对航空公司的监管,确保规则的执行和执行的公正性。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介绍如下:
1.登机行李限额:每位旅客可以免费携带一件手提行李,重量不
超过5公斤,尺寸不超过55cm x 40cm x 20cm。

此外,每位旅客还可以托运两件行李,每件行李重量不超过23公斤,尺寸不超过100cm x 60cm x 40cm。

2.超重行李费用:如果旅客的登机行李超过规定重量或尺寸,需
要支付超重行李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因不同航空公司而异,一般每公斤费用在10元至30元之间。

3.特殊物品运输:对于一些特殊物品,如乐器、运动器材、电脑
等,需要提前告知航空公司,并按照其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记。

4.禁止携带物品:禁止携带的物品包括易燃、易爆、剧毒、腐蚀
性、放射性等危险品,以及一些限制品,如液态、凝胶状、气态的物品、锐器、枪支、弹药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则仅适用于国内航班,如果乘坐国际航班,行李规则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不同航空公司的行李规则可能也会有所差异,建议在出行前仔细查看所乘坐航空公司的规定。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免费行李额及超重行李收费规定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免费行李额及超重行李收费规定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免费⾏李额及超重⾏李收费规定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免费⾏李额及逾重⾏李收费规定⼀、适⽤范围本规定适⽤于(⼀)全航程为国航实际承运挂国航航班号的国内、国际及地区航线运输。

(⼆)国航与外航的联程运输,依据国际航协联程⾏李规则选择⽅法(即国际航协第302号决议,见附件1),适⽤于国航作为最主要承运⼈(即MSC)的⾏李运输段所对应航程的运输。

⼆、国航免费⾏李额规定(⼀)国内航线按照《中国民⽤航空旅客、⾏李国内运输规则》中相关规定,国航在国内航线上实⾏计重制免费⾏李额规定(见附件2)。

1.持成⼈或⼉童客票的旅客免费⾏李额为头等舱40千克,公务舱30千克,经济舱20千克,每件⾏李长、宽、⾼不得超过100厘⽶、60厘⽶、40厘⽶。

2.持婴⼉客票的旅客免费⾏李额为10千克,每件⾏李长、宽、⾼不得超过100厘⽶、60厘⽶、40厘⽶。

另可免费托运⼀辆折叠式婴⼉车或摇篮。

如客舱空间允许,在征得乘务长同意后可带⼊客舱。

(⼆)国际、地区航线国航在国际、地区航线上实⾏计件制免费⾏李额规定,分为区域⼀计件制⾏李规则和区域⼆计件制⾏李规则(见附件2)。

1.区域⼀计件制⾏李规则(1)适⽤航线a.IATA⼀区与⼆区之间的航线b.IATA⼀区与三区之间的航线c.⽇本与IATA⼀区、⼆区、三区之间经中国⼤陆境内的航线(仅限全程为国航实际承运)d.中国⼤陆境内与⽇本之间的航线(2)具体规则a.持成⼈或⼉童客票的头等舱、公务舱旅客可免费托运两件⾏李,每件⾏李的重量不得超过32千克,每件⾏李的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58厘⽶。

b.持成⼈或⼉童客票的经济舱旅客可免费托运两件⾏李,每件⾏李的重量不得超过23千克,每件⾏李的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58厘⽶。

c.持婴⼉客票(⽆论何种舱位)的旅客可免费托运⼀件⾏李,重量不得超过23千克,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15厘⽶。

另可免费托运⼀件折叠式婴⼉车或摇篮。

如客舱空间允许,在征得乘务长同意后可带⼊客舱。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1.01•【文号】•【施行日期】198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发布日期:1996年2月28日实施日期:1996年3月1日)废止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民航局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则的依据和适用范围本规则是根据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法令、结合航空运输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它是规定航空运输的条件、权利、义务和确定经济责任的基本依据。

本规则对民航和旅客都有约束效力,双方在运输过程中,均应严格遵守。

根据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凡旅客的始发、经停和目的地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运输,都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组织旅客运输的原则民航旅客运输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认真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安全、迅速、舒适、便利地完成旅客和行李运输任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国际交往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

民航组织旅客运输,要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方便旅客”的原则,努力改善经营管理,积极进行客源的调查研究,加强运输组织工作,挖掘运输潜力,提高经济效益,改善运输服务质量,主动、热情、周到、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

第三条航班班期时刻民航的航班班期时刻,是民航组织运输和旅客安排旅行的依据,不得任意变更,但民航为保证飞行安全等特殊需要,可作必要的调整。

民航的航班班期时刻应在实施前对外公布。

第四条颁XXX修改、解释本规则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和颁布,其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中国民用航空局。

第二章旅客运输第五条定座(一)旅客乘机应向民航办理定座。

民航可根据情况采取随定随售,合同定座、或其他方式接受旅客定座。

(二)民航应规定航班开始接受和截止接受定座的日期,必要时可暂停接受某一航班的旅客定座。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五款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五款

我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五款1. 现代社会,随着航空交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乘坐飞机出行,航空旅客行李规定成为了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我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五款对旅客行李的重量、尺寸以及禁运物品做出了明确规定。

2. 根据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五款,关于行李重量的规定是,每位成人旅客可携带允许的重量不超过20公斤的行李。

儿童乘客以及婴儿乘客的允许行李重量则各有规定,并根据具体航班和舱位进行调整。

3. 行李尺寸也是航空规定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根据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五款,旅客行李的尺寸标准为长宽高不得超过100厘米。

这一规定的出台是为了确保行李能够在行李舱内得到合理的放置,并且不会影响其他旅客的携带行李。

4. 在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五款中,对禁运物品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旅客在携带行李时必须遵守航空公司对禁运物品的要求,不得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禁运物品。

5. 对于超重超尺寸的行李,航空公司将会根据具体情况加收相应的费用,并在行李寄存、托运等方面进行处理。

而对于携带禁运物品的旅客,航空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以确保飞行安全。

6. 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五款对旅客行李进行了细致的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为旅客提供安全、便捷的航空旅行体验。

旅客在携带行李时务必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也为了航空旅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我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五款的实施,为航空旅客提供了明确的行李携带标准,客观公正地为旅客和航空公司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界定。

这一规定的制定,旨在保障航空旅客的行李权益,同时也是为了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与有序进行。

在实际操作中,航空公司、旅客以及相关部门需要共同遵守这一规定,确保其有效执行。

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五款中对于行李重量、尺寸以及禁运物品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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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及经承运人同意而办理的免费国内航空运输。

本规则所称"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一)"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销售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企业。

(三)"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四)"旅客"指经承运人同意在民用航空器上载运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

(五)"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旅客;(六)"儿童"指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

(七)"婴儿"指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

(八)"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九)"合同单位"指与承运入签订定座、购票合同的单位。

(十)"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十一)"旅客定座单"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据以办理定座或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

(十二)"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部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生证.户口簿等证件。

(十三)"客票"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

(十四)"联程客票"指列明有两个(含)以上航班的客票。

(十五)"来回程客票"指从出发地至目的地并按原航程返回原出发地的客票。

(十六)"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十七)"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十八)"乘机联"指客票中标明"适用于运输"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

(十九)"旅客联"指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

(二十)"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二十一)"漏乘"指旅客在航班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二十二)"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二十三)"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方便的需要而携带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

除另有规定者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

(二十四)"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二十五)"自理行李"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

(二十六)"随身携带物品"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

(二十七)"行李牌"指识别行李的标志和旅客领取托运行李的凭证。

(二十八)"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

第四条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应在实施前对外公布。

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不得任意变更。

但承运人为保证飞行安全、急救等特殊需要,可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章定座第五条旅客在定妥座位后,凭该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机。

承运人可规定航班开始和截止接受定座的时限,必要时可暂停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

不定期客票应在向承运人定妥座位后才能使用。

合同单位应按合同的约定定座。

第六条已经定妥的座位,旅客应在承运人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买客票,承运人对所定座位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应予以保留。

承运人应按旅客已经定妥的航班和舱位等级提供座位。

第七条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联程或来回程客票,如在该联程或回程地点停留72小时以上,须在联程或回程航班离站前两天中午12点以前,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

如旅客到达联程或回程地点的时间离航班离站时间不超过72小时,则不需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

第三章客票第八条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否则客票无效,票款不退。

客票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承运人名称;(二)出票入名称、时间和地点;(三)旅客姓名;(四)航班始发地点、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五)航班号、舱位等级、日期和离站时间;(六)票价和付款方式;(七)票号;(八)运输说明事项。

第九条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

旅客使用客票时,应交验有效客票,包括乘机航段的乘机联和全部末使用并保留在客票上的其他乘机联和旅客联,缺少上述任何一联,客票即为无效。

国际和国内联程客票,其国内联程段的乘机联可在国内联程航段使用,不需换开成国内客票;旅客在我国境外购买的月国际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空运输客票,应换开成我国国内客票后才能使用。

承运人及其销售代理人不得在我国境外使用国内航空运输客票进行销售。

定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上列明的乘机日期和航班。

第十条客票的有效期为:(一)客票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二)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第十一条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售票时应该认其负责。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承运人能够安排旅客乘机为止。

第四章票价第十二条客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翰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

客票价为旅客开始乘机之日适用的原价。

客票出售后,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

运价表中公布的票价,适用于直达航班运输。

如旅客要求经停或转乘其他航班时,应按实际航段分段相加计算票价。

第十三条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承运人与旅客另有协议第五章购票第十四条旅客应在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购票。

旅客购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

购买儿童票、婴儿票,应提供儿童、婴儿出生年月的有效证明。

重病旅客购票,应持有医方单位出具的适于乘机的证明,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购票。

每一旅客均应单独填开一本客票。

第十五条革命残废军人凭《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按适用票价的80%购票。

儿童按适用成人票价的50%购买儿童,提供座位。

婴儿按适用成人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用座时时,应购买儿童票。

每一成人的旅客携带婴儿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购儿童票。

第十六条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应根据旅客的要求,出售联程、来回程票。

第十七条售票场所应设置班期时刻表、航线图、航空运价表和旅客须知等必备资料。

第六章客票变更第十八条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承运人及其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实际可能积极办理。

第十九条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承运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

因承运人的原因,旅客的舱位等级变更时,票款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第二十条旅客要求改变承运人,应征得原承运人或出票人的同意,并在新的承运航班座位允许的条件下予以签转。

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况要求旅客变更承运人时,应征得旅客及被签转承运人的同意后,方可签转。

第七章退票第二十一条由于承运人或旅客原因,旅客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应凭客票或客票未使用部分的"乘机联"和"旅客联"办理。

退票只限在出票地、航班始发地、终止旅行地的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售票处办理。

票款只能退给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客票的付款人。

第二十二条旅客自愿退票,除凭有效客票外,还应提供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分别按下列条款办理:(一)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内、两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两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2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要求退票,按误机处理。

(二)持联程、来回程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三)革命残废军人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四)持婴儿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五)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客票的有效期内到原购票地点办理退票手续。

(六)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第二十三条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第二十四条旅客因病要求退票,需提供医疗单位的证明,始发地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第八章客票遗失第二十五条旅客遗失客票,应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

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已被冒用或冒退,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定期客票遗失,旅客应在所乘航班规定离站时间一小时前向承运人提供证明后,承运人可以补发原定航班的新客票。

补开的客票不能办理退票。

第二十七条不定期客票遗失,旅客应及时向原购票的售票地点提供证明后申请挂失,该售票点应及时通知有关承运人。

经查证客票未被冒用、冒退,待客票有效期满后的30天内,办理退款手续。

第九章团体旅客第二十八条团体旅客定妥座位后,应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票,否则,所定座位不予保留。

第二十九条团体旅客购票后自愿退票,按下列规定收取退票费:(一)团体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72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

(二)团体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72小时以内至规定离站时间前一天中午12点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30%的退票费。

(三)团体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一天中午12点以后至航班离站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50%的退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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