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意见: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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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稳步发展间接融资
(一)保持信贷投放稳定增长。以“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的金融调控框架为依托,引导信贷稳定增长,确保全省贷款增幅高于全国、高于中部地区平均增幅。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争取总行信贷政策和资源倾斜,扩大增量、盘活存量;充分发挥定向降准、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作用,积极争取扩大地方法人机构合意贷款规模,促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合理增长。开展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试点,积极归集证券、保险等大型金融机构存款,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贷资金来源。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充分发挥小微企业金融债券、三农金融债券、绿色金融债券对补短板的积极作用,拓展薄弱经济环节的融资渠道。
(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订单质押、动产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顺位抵押,有效盘活抵质押物。推动商业银行与税务部门开展银税合作。扩大政银合作,推广“助保贷”、“助农贷”、“商标贷”等产品,加大应收账款融资平台推广和应用力度,完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要主动履行代偿协议,保障银政合作有序推
进。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等多种形式,用好用活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支持地方搭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平台,通过“过桥贷”等方式解决过桥融资难题。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创业担保、新型农业主体等贷款给予贴息。继续开设一批村镇银行。
(三)重构融资担保体系。省财政筹措50亿元资本金壮大省再担保集团实力,鼓励和支持省再担保集团与市州县政府性担保机构相互参股,构建全省统一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再担保集团拓展再担保业务,加快建立担保机构遴选、分险机制,促进银担合作。积极向国有及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增信服务,鼓励市州县政府不断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投入,建立与当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相适应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偿补充机制,不断提高融资担保能力。建立银行、担保、再担保和政府四方合作机制,当出现信贷风险时,单户10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由融资性担保公司、省再担保集团、银行、当地政府,按照4∶3∶2∶1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省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和省再担保集团公司运行情况,逐步建立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
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四)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大力实施上市后备企业“金种子”、“银种子”计划,借助交易所、中介机构力量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不断增加报辅报会企业数量。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制度,为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营造良好环境。积极推进暂未达到公开发行上市标准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成长型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借力资本市场快速成长。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
心按照市场化方向深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会员质量;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创新业务模式,提高融资服务能力,以“融资”加“融智”为挂牌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加快设立“种子企业板”,实现分层运行,进一步提高挂牌企业质量。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积极对接“新三板”。支持证券期货机构在X设立区域总部或省级分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在“新三板”“四板”市场挂牌企业给予奖励。
(五)支持企业开展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可转债、优先股等融资方式优化再融资结构。充实企业发债资源库,加大企业发债业务培训,组织拟发债企业、中介机构对接会,送政策、送信息进企业。支持企业发行公司债、项目收益债等开展直接融资或置换贷款。大力发展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超短期融资券,推广应用可续期债、并购票据、绿色票据、资产支持票据、可转换票据等创新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引导住房公积金中心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公积金贷款证券化产品进行规范融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发债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奖励,并对绿色债、中小企业集合债等提供增信、贴息或风险补偿。
(六)大力发展各类投资基金。积极引进和培育证券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产业发展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吸引优秀基金管理机构落地X,优化行政服务,完善基金产业生态体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X政发〔201X〕11号),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高管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筹资金予以奖励。充分发挥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作用,加强与社保基金、国家创投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