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桂林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领导小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3•【字号】市政〔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23日桂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规定,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桂林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机制体制为途径,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作为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执法理念、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有机结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二)总体目标实现我市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19•【字号】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五号))《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10月31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19日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31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经济开发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市场化、便民化管理。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力度,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和县区事权划分理顺部门职能关系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和县区事权划分理顺部门职能关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7•【字号】市政[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和县区事权划分理顺部门职能关系的通知(市政〔2007〕3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7〕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能关系的通知》(桂政发〔2007〕13号)以及《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集中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办发〔2007〕14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和县区事权划分以及县以上政府部门履行职能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明确市和县区事权划分,理顺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的职能关系,进一步明确职能、权限和责任,提高行政效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明确市和县区事权划分,理顺部门职能关系,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建设法治、服务、责任和效能机关,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旅游城市步伐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二)基本原则1. 依法依规的原则。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或界定;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规定有矛盾或冲突的,按法律适用原则处理。
2. 主体明确,权责一致的原则。
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两个以上部门负责的事情,要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及其工作职能和管理权限,有权必须尽责,权力和责任必须对等。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25•【字号】市政办〔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通知如下:李一飞同志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分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接待办公室、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市政府驻南宁办事处)。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第一秘书科、人事行政科。
粟皎敏同志协助常务副市长分管市政府督查室、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协助秘书长分管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市政府驻南宁办事处)。
协助常务副市长联系和协调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协助常务副市长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各民主党派。
协助秘书长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
协助秘书长负责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接待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信息科、调查研究科、会议接待科、综合科、内网管理科。
赵塞经同志协助副市长分管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外事办公室、市体育局、市林业和园林局。
协助副市长联系市台办、市侨务办公室、共青团桂林市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联系少先队工作。
协助副市长联系和协调驻桂林新闻机构。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第三秘书科。
郑文宝同志协助常务副市长分管市应急管理局。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桂林市申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领导小组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桂林市申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市政办[2012]248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桂林市申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领导小组的通知(市政办〔2012〕248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的指导意见》精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拟安排我市为试点城市,我市拟安排五城区和临桂、灵川、全州、兴安、永福、阳朔、龙胜、平乐、荔浦、恭城等十个县向国土资源部申报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城市。
为保证申报工作顺利开展,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桂林市申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黄俊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周卫副市长成员:刘涛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高亮市发改委副主任唐伟市财政局副局长张宝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毛喜才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周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XXX 市住建局副局长谷海洪市规划局局长王树华象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路春玲秀峰区政府副区长王启贵叠彩区政府副区长黄岳飞高新区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谭建国雁山区政府副区长领导小组下设申报试点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涛兼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周江担任,办公室成员从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局和五城区政府抽调人员组成。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1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反
馈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1.23
•【字号】市政〔2016〕9号
•【施行日期】2016.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察
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反馈问题
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2016〕9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3日附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桂林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市政办[2009]13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桂林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桂林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市政办〔2009〕1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鉴于桂林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工作变动,为加强对我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桂林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黄俊华副市长副组长:褚民市政府副秘书长周国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张宁桂林海关关长成员:赵文财市打私办副主任马友元市监察局副局长刘小平市公安局副局长张景源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蒋挺雄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张外阳市经委纪检组长刘立新桂林海关缉私分局局长钟涛市财政局副局长谭永源市交通局副局长应元胜市商务局副局长龚家荣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刘炜明市工商局副局长汪鸿秋市国税局副局长袁理兵市地税局副局长钟显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蒋小钦桂林公路管理局副局长何盛明桂林两江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副局长金凯桂林边防检查站副站长黄江林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莫红军南铁桂林火车站副站长易立林象山区副区长王昕秀峰区副区长田继阁叠彩区副区长肖立华七星区副区长李何雁山区副区长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褚民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赵文财同志担任。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090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090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8.26•【字号】桂建函〔2019〕340号•【施行日期】201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090号提案答复的函桂建函〔2019〕340号自治区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垃圾分类处理的建议”,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交由我厅主办,自治区教育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办。
经我厅商自治区教育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垃圾分类处理的建议”我们正在落实。
一、广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多年来,我区积极探索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有效模式,开展了大量实践工作。
但从总体情况来看,我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
(一)我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总体情况。
⒈.试点先行,探索生活垃圾分类道路。
2013年,自治区下达1000万元补助资金,在89个县选取了144个小区启动了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
2015年,重点选取桂林市、横县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以期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向全区推广。
2016年,自治区下达补助资金500万元,将南宁市青秀区和经开区纳入试点范围,选取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居民小区,从完善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加强宣传培训等方面进行有益探索。
2017年,南宁市被列为全国46个强制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城市之一,通过近年来的不断努力,南宁市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不断加强。
目前,南宁市印发了《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建成餐厨垃圾处理设施2座,餐厨垃圾总处理规模达到475吨/日;已配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182个,成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95个;建成平里静脉产业园;建成危险废弃物处理中心3座。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1+2+N”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1+2+N”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15•【字号】市政办〔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管理“1+2+N”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桂林市城市管理“1+2+N”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15日桂林市城市管理“1+2+N”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根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探索开展城市管理“1+2+N”试点工作,构建城市管理网格化管理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桂林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及自治区决策部署,聚焦服务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坚持以“721工作法”(70%的问题用服务手段解决、20%的问题用管理手段解决、10%的问题用执法手段解决)为抓手,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标准化、执法行为规范化、管理工作精细化、便民服务常态化建设,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在临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灵川县、阳朔县(以下简称“六区两县”)开展城市管理“1+2+N”试点工作,着力构建共建共管、共治共享的新时代城市管理新格局,为全市创新城市管理提供可以复制、推广的经验,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巩固提升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助力桂林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议事协调机构领导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议事协调机构领导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6.13
•【字号】市政办〔2017〕31号
•【施行日期】2017.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议事协调机构领导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工作分工和人员变动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桂林市为民办实事工作领导小组等57个议事协调机构中担任组长、副组长,主任、副主任等职务的市政府领导作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予以印发。
今后,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如需调整,涉及市领导的,由议事协调机构报市人民政府发文;涉及其他成员的,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并经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同意后自行发文,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3日
议事协调机构调整情况一览表。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15•【字号】市政办函〔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为严格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可操作性,根据《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起草任务。
二、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三、对已列入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未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书面说明理由,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制定计划。
四、对未列入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相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在本年度内再申请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因特殊情况,确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相关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立项。
附件: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15日附件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市政〔2017〕1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市政〔2017〕1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深化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规范政府权责事项,是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重要内容。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深化权责清单工作、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融合”的工作部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15年公布的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两单融合”,修订形成新的市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修订后,市人民政府部门保留的权力事项3033项、共性权力事项10项,与权力事项对应的责任事项20332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两单融合”后的市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编办网站、编制清单的部门网站设置固定板块予以公布。
二、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部门权责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职权,严格执行“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规范行使法定的权力,并全面履行与权力事项相对应的责任,不得擅自变更权力、变相行使已取消、下放的权力事项,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三、市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和国务院、自治区、市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以及部门职能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市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市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调整,由市直相关部门提出,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31•【字号】市政规〔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31日桂林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为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改善我市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要求,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相关规定及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桂林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范围进行修订。
一、适用范围桂林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域。
二、适用时段适用的昼间、夜间时段分别为:昼间6:00—22:00,夜间22:00—次日6:00。
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原则和技术依据(一)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原则1.以桂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来确定声环境功能区,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以及治理,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以交通干线、河流、沟壑等明显现状地物作为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的边界,遵循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原则上单片区域不小于0.5平方公里,尽量做到成片划定。
(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3.《“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5.《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6.《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7.《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88)8.《桂林市环境质量报告书》(2018—2022年)四、声环境功能区的定义(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
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市政办[2015]45号
【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18
【实施日期】2015.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
知
(市政办〔2015〕4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苏桥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落实中央及自治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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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14年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14年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政办[2014]45号【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6.08【实施日期】2014.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14年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市政办〔2014〕45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苏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中央、自治区驻桂林有关单位:为有序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2014年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承担具体任务的牵头单位切实将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和各部门具体工作有机结合,推进城乡一体化各项改革和发展。
配合单位切实履行好职责,配合牵头单位的安排,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各单位于2015年1月15日前将2014年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报送至市统筹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地区科,邮箱:glfgdqk@ ,联系人:农全兴,联系电话及传真:2829005)。
附件:桂林市2014年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工表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8日附件:桂林市2014年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工表1 制定本县(区)、本部门2014年度工作计划,并上报市统筹办(市发展改革委地区科,下同)备案中央、自治区驻桂及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区)。
2制定实施方案,下达本县(区)、本部门2014年工作任务到下属相关部门,跟踪实施进度,向市统筹办提交全年工作总结。
3 督促检查本县(区)、本部门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情况。
4 履行完成年度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主要计划指标的相关职责。
5 统筹推进市政〔2012〕23号文件部署的各项改革。
6 完成本县(区)、本部门日常工作(宣传、报道、上传下达等)。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桂林国际消费中心试点城市培育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桂林国际消费中心试点城市培育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桂林国际消费中心试点城市培育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2019年10月14日商务部等1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指导意见》(商运发〔2019〕309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申报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办运函〔2019〕410号)精神,全面推进桂林国际消费中心试点城市培育建设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桂林国际消费中心试点城市培育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长:秦春成市长副组长:钟洪副市长成员:赵塞经市政府副秘书长唐金华市行政审批局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兼)贲黄文市发展改革委主任黄强市科技局局长韦远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周云市公安局副局长蒋伟名市民政局局长谷海洪市财政局局长韦文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王飚市自然资源局局长邓学云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曾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钟德臣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蔡立圭市农业农村局局长王昕市商务局局长罗建章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党组书记蒋平华市卫生健康委主任陈强华市外事办主任唐述东市市场监管局局长王子西市体育局局长李强市统计局局长杨水才市林业和园林局局长唐双喜市投资促进局局长何绍连市文联主席程柳松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行长卢炜桂林海关关长韦艺市税务局局长王晋峰桂林两江国际机场总经理秦杰南宁铁路局桂林车站站长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桂林国际消费中心试点城市培育建设工作,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数字桂林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数字桂林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20•【字号】市政办函〔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数字桂林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数字桂林建设工作的统筹指导,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机制,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完善数字桂林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组长:李楚市长副组长:龙杏华副市长成员:李一飞市政府秘书长蔡一鸣市行政审批局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兼)林兵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汤榕市委网信办副主任叶桂忠市委编办主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吴晓罡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唐标明市教育局局长曹方明市科技局局长张晓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戴伟鹏市民宗委主任、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兼)钟明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肖必忠市民政局局长诸葛旸市司法局局长谷海洪市财政局局长唐德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张海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曾鸣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刘江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陆铁拓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杨水才市水利局局长王松云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徐宁市商务局局长王子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蒋平华市卫生健康委主任陈雄文市退役军人局局长陈建国市应急局局长黄健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关小菊市体育局局长梁白冰市统计局局长蒋永刚市国动办主任蒋雪娇市金融办主任陈永东市林业和园林局局长裴军市国资委主任黄国准市税务局局长陶吕平市安全局副局长黄永新市气象局局长刘健市信息中心副主任郑杰市通信管理办主任二、主要职责(一)深入实施数字中国、数字广西战略,统筹指导数字桂林建设,协调解决数字桂林建设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并开展推进情况评估,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草案1.21
广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草案2015年12月广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草案目录目录 (I)前言 (1)1 现状及“十二五”规划情况 (4)1.1 基本情况 (4)1.1.1 行政区划和人口构成 (4)1.1.2 生活垃圾服务范围及清运量 (4)1.1.3 餐厨垃圾服务范围及清运量 (6)1.1.4 农村人口及生活垃圾处理现状 (8)1.2 现状及“十二五”规划执行情况 (8)1.2.1 规划目标及实际完成情况 (8)1.2.2 规划任务及实际完成情况 (9)1.2.3 保障措施 (22)1.3 收费、运行及监管情况 (22)1.3.1 收费 (22)1.3.2 运行 (22)1.3.3 监管情况 (22)1.4 总结 (23)1.5 “十三五”面临形势 (24)1.5.1 经济发展加速转型 (24)1.5.2 加速生态文明建设 (25)1.5.3 提高处理技术水平 (25)1.5.4 加大运营投入,提供运管水平 (25)2 “十三五”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25)2.1 指导思想及原则 (26)2.1.1 指导思想 (26)2.1.2 总体思路 (26)2.1.3 规划原则 (26)2.1.4 范围 (27)2.2 目标............................................................................................................................................ 27 3 “十三五”需求分析 . (27)3.1 人口 (28)3.1.1 规划范围 (28)3.1.2 人口预测 (28)3.2 生活垃圾产生情况 (28)3.2.1 生活垃圾成份构成 (28)3.2.2 生活垃圾清运量预测 (29)3.3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及设施需求预测 (31)3.4 餐厨垃圾清运量预测 (41)4 “十三五”规划任务 (42)4.1 处理设施能力建设 (43)4.1.1 “十三五”规划能力建设 (43)4.1.2 垃圾处理技术路线及处理方式选择 (44)4.1.3 建设投资 (45)4.2 收转运体系建设 (46)4.3 存量治理 (46)4.4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体系 (47)4.4.2 技术及产品 (48)4.4.3 管理措施 (48)4.4.4 地方政策 (48)4.5 垃圾分类 (48)4.6 监管能力 (48)4.6.1 能力建设 (48)5 “十三五”规划实施计划 (49)5.1 实施范围、内容 (49)5.1.1 实施范围 (49)5.1.2 建设内容 (49)5.2 进度计划 (50)5.3 年度安排 (50)5.4 项目职责 (51)5.5 考核指标 (51)广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草案6 “十三五”规划保障措施 (51)6.1 政策机制保障 (52)6.2 资金保障 (52)6.3 技术保障 (52)6.4 监管保障 (53)7 政策建议 (53)7.1 政策支持建议 (54)7.2 “十三五”期间生活垃圾处理主推产业、技术建议 (54)7.3 “十三五”期间生活垃圾处理资金投入建议 (54)广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草案前言广西壮族自治区简称桂,是中国沿海的省级行政区,位于中国南部边疆,是一个山川秀丽、气候宜人、资源丰富的多民族山区沿海省份。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市政规〔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为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市对2022年8月1日以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清理工作。
经清理,现对决定保留、废止、失效、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入《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决定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责任部门要制定修改计划,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修改工作必须在2023年8月1日前完成。
三、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失效。
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决定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桂林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30日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3件)附件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件)附件3决定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5件)附件4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4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28•【字号】市政〔2015〕60号•【施行日期】201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2015〕60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28日桂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六城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灵川县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和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管委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建筑垃圾处置事宜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依法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对各城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和绩效考评;组织开展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
市住建委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工地实体围挡、出口路面硬化、配置洗车设施、洒水控尘,督促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防止车辆带泥和未密闭上路;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对建筑工地的建筑垃圾随产随清;督促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企业运输;定期更新和发布建筑垃圾运输价格信息。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通行时间、路线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对相关车辆违反通行规定和其他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对违法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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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桂林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
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办[2015]85号
【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27
【实施日期】2015.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桂林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市政办〔2015〕85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关于下达2015年桂林、横县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试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桂建城〔2015〕32号)要求,我市被列为广西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
为加强对我市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我市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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