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总局2013 101 关于旧城改造棚户区涉及税收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2013.12.2(财综[2015]5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现将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同时废止。
住房城乡建设部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2013年6月26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快棚户区改造,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近日,国务院又印发了《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在当前形势下,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有何重要意义?如何让人们深入了解国务院《意见》中的重要政策信息和含义?《意见》形成了哪些政策亮点?贯彻落实《意见》将在哪些方面着力?针对这些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特别对《意见》进行政策解读,以加快推进《意见》的贯彻落实,助推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加快发展。
棚户区改造既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重大发展工程。
《意见》开篇讲到:“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解读:棚户区是指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基础设施不配套的住房较为集中的区域。
目前,我国把棚户区分为城市及国有工矿、林区、垦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五大类。
棚户区居民多为低收入群体,很多还是企业老职工,曾为国家建设作出很大贡献。
改革开放后,部分城市对棚户区进行过一些改造。
2004年,辽宁省在全国率先启动了全省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
之后,全国不少地区也陆续加大了棚户区改造力度。
2005年,国家启动了对中央下放东北三省煤矿棚户区的改造。
2008年四季度起,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将各类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拉开了全国大规模推进实施城市和国有工矿、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的大幕。
2008-2012年五年内,全国开工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占同期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100万套(户)开工量的40%;基本建成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750万套。
通过改造,几千万群众圆了“住房梦”,生活质量提高了,财产也增多了,一步跨越几十年。
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有关工作取得显著进展。
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2080万套、农村危房1565万户,其中2013—2014年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820万套、农村危房532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发挥了带动消费、扩大投资的积极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也要看到,与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目标相比,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特别是待改造的棚户区多为基础差、改造难度大的地块,在创新融资机制、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同时,农村困难群众对改善居住条件、住上安全住房的诉求比较强烈,加快农村危房改造的要求十分迫切。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有效促进经济增长,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制定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2015—2017年,以下简称三年计划)。
2015—2017年,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800万套(其中2015年580万套),农村危房1060万户(其中2015年432万户),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若干意见》为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指挥,强化责任,切实推进棚户区改造(一)实行分区负责。
全市棚户区改造由市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统一指挥。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部门积极支持。
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认真落实“责任分解”任务,应参照“5115”工程和企业改制的做法,设立棚户区改造办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优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三)鼓励社会参与。
棚户区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各区人民政府的组织下,采取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社会投融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同时要充分调动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通过自筹资金,加快改善自身居住条件。
二、积极做好土地处置和投融资工作(四)合理利用棚户区土地资源。
经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认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棚户区改造项目内的土地使用权,并在7个工作日内划拨给各区棚户区改造主体,办理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各区棚户区改造主体可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进行抵押融资,所融资金专项用于该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调度,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五)原则上实行净地公开出让。
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后,由棚户区改造主体申请,经市棚改办同意,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对棚户区土地进行公开出让。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拆迁完毕前做好项目招拍挂方案,搞好项目的评估测算,编制土地出让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成熟的项目立即进行挂牌竞拍,确保公开出让工作在拆迁完毕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拆迁补偿安置而需要提前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区人民政府申请,市棚改办同意,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后决定。
(六)专户管理土地出让金。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组[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中央企业:棚户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近年来,国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有效改善了部分棚户区职工的居住条件,对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拉动经济增长、改善城市内部二元结构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要看到,目前仍有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未纳入改造范围,任务还很艰巨,特别是独立工矿区、三线地区和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国有企业棚户区,因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破产等原因,面临较大困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加大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发挥好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履行好各有关企业的主体责任,到2017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中央企业争取率先完成,使棚户区职工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加强计划管理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职工要求迫切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其中,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企业棚户区。
纳入工矿棚户区政造范围。
各国有企业要根据属地化原则,严格按照棚户区标准,进一步核实涉及的棚户区户数、面积、类型等情况,提出棚户区改造项目,做好改造规模和年度计划安排,2014年6月底前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由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国资等部门联合审查后,统一纳入市、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于2014年8月底前报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后,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同时汇总编制本地区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明确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资源枯竭型城市棚户区、独立工矿区棚户区、三线企业棚户区等类型,2014年9月底前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资委,列入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财综[2015]57号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期,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5〕3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大力推进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2015年全国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已确定为540 万套,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完成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
对于已经签订合同并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确保项目资金需要;对于尚未签订合同或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房屋征收、拆迁以及补偿安置等工作。
二、科学编制2016-2017 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做好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当地城市棚户区居民住房状况和需求情况进行摸底统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制定2016年、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计划。
在此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渠道筹集和安排资金。
三、主动参与研究制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摸清本地区存量商品住房底数,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状况,主动参与研究制定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
对于人口较少、住房供需矛盾不突出、房价不高、市场房源较多的城市,应当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方式,将货币安置补偿款发放给被拆迁居民,由被拆迁居民自主到市场购买安置住房;或通过政府部门搭桥组织房源,严格审核商品住房价格,由被拆迁居民与开发企业按核定的价格签订购买安置住房合同或协议,政府部门根据合同或协议将货币安置补偿款支付给开发企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12•【文号】建保[2012]190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垦部门、林业厅(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部署,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着力推进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力争基本完成改造,住房使用功能得到改善,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居住质量得到提高。
二、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主要内容(审计实施方案)
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主要内容本次审计,重点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号)确定的19个方面、63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本次跟踪审计,重点检查一、四、六、十、十二、十三、十四、十六、十七、十九共10个方面、33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的主要内容、政策依据如下:一、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简政放权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一是按照年以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了解部门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情况。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主管部门是否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完全下放,有无“明放暗不放”的情况。
核查地方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后,是否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审批办法。
二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各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号),核查部门和地方是否制定具体清理工作方案,对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否取消,对面向地方政府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否分情况提出取消、下放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的意见。
三是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号),核查部门和地方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或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及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行政许可变相收费的问题,是否予以纠正。
四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号),检查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等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是了解部门和地方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向社会公开,以及是否采取措施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二、加快棚户区改造、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号),了解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和地方政府,是否制定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落实目标责任制并分解任务,核查土地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机构支持棚户区改造政策等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有无不到位、打折扣的现象。
2014_棚户区改造政策研究
棚户区改造项目政策调研一、政策先行,助力棚改2013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要求各省、各部门加快城市、国有工矿、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明确2013年至2017年五年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
2013年棚改计划改造304万户,2014年计划改造470万户以上。
2014年4月2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部署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作用。
会议再次强调更快、更大规模推进棚改。
发挥好开发性金融的“供血”作用,为棚改提速提供依法合规、操作便捷、成本适当、来源稳定的融资渠道,保证棚改任务的资金需要,并努力降低资金成本。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2014年7月29日,国家开发银行正式获批成立住宅金融事业部。
住宅金融事业部由国开行行长挂帅,凸显其高规格和特殊性。
未来事业部将按照“市场运作、单独核算、保本微利、高效透明”的经营原则,为全国棚改提速提供成本适当、长期稳定的建设资金。
二、资金保障,开行为主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贷款,资金流动性非常差,信贷- 1 -资金几乎都压在这些长期项目上,因此地方和开发商对于棚改一直不积极。
此次国开行为棚改提供了软贷款和棚改专项贷款这两种主要的贷款资金,具有成本低、还款期限长等特点,大大提高了各方参与棚改的积极性。
今年上半年,国开行新增承诺棚改贷款6760亿元,是去年同期的18倍;发放2195亿元,其中4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后发放1949亿元,同比增长433%,支持新增建筑面积约2.5亿平方米,惠及棚户区居民213万户。
今年全年预计将发放棚改专项贷款4000亿元以上,下半年仍将有2000亿元资金需要突击发放出去。
根据《意见》明确的5年棚户区改造1000万户来测算,所需资金规模大约在2.5万亿元左右。
目前国开行获得1万亿再贷款,而按照住建部部署,今年就计划投入1万亿元用于棚改。
因此未来剩余资金缺口仍非常大,国开行还需综合利用银团贷款、信托、票据、保险、债券、委托贷款等各类表外融资产品,引导和调动社会资金支持棚改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新时期城镇棚户区改造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述
新时期城镇棚户区改造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述摘要:新时期棚户区改造已逐渐成为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因为棚户区改革政策的实施解决了许多贫困家庭的住房需求。
政策的目标是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和生活环境,充分利用改造地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实现城市现代化,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
因此,解决棚户区存在的问题,是实现城市相对强势发展和竞争力提升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新时期;城镇棚户区;改造问题;对策1棚改项目的实施依据根据2013年7月《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文件,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
在资金支持方面可以采取贷款贴息、信贷、投资、参股、委托代建、发行债券、民间资本参与、企业出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在税费减免方面包括: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在安置补偿方面,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
201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2015年6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9〕8号),其中“第55条继续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镇棚户区改造,保障困难群体基本居住需求。
”等文件的印发,更有力地保障和规范了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
2新时期棚户区改造存在的问题2.1资金筹集困难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到中央和地方财政,也涉及到居民和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在改造过程中会遇到严重的资金问题。
土地拆迁成本控制、棚户区居民安置和土地合理利用是资金短缺面临的主要问题。
资金到位与否直接关系到棚户区改造的成败,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棚户区改造项目势必面临巨大的风险。
2.2对棚户区的界定模糊说到棚户区改造,即刻会想到一些棚户区改造所特有的问题,如建设所用时间较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并不完善、人均占用建筑面积比较小、交通不通畅、存在消防和治安隐患、环境嘈杂等特点。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重要意义棚户区改造既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重大发展工程。
通过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让更多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有利于缓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矛盾,增强城市对人口的吸纳能力和综合承载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利于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有效破解城市建设用地不足难题;有利于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发挥助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
二、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发展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优先推进建成区内的城中村改造,有序改造独立工矿区棚户区,逐步将其他棚户区、城中村统一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在2013年实施棚户区改造12万户基础上,2014年至2017年再改造各类棚户区166万户,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升。
三、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城市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事业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注重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与城市更新改造相结合,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相结合。
国办法2014 36 棚户区改造的进一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城市、国有工矿、国有林区(林场)、国有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2013年改造各类棚户区320万户以上,2014年计划改造470万户以上,为加快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开了好局。
但也要看到,目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棚户区改造中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目前期工作慢等问题。
为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各地区要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
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各地区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
省级人民政府尚未审批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抓紧审批,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地区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突出前瞻性、科学性。
二、优化规划布局(一)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
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5号文件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5号文件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7•【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5号文件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2013年12月9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5号文件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9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深入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现就《意见》起草的有关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意见》的起草背景2007年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
2007-2012年,全省累计投资790亿元,改造各类棚户区4150万平方米,盘活存量土地3850公顷,48.2万户、近200万群众住房条件得到根本改善,直接拉动市场消费3000亿元。
同时,缓解了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
但也要看到,目前我省仍有很多群众仍住在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的棚户区或城中村,群众改造意愿非常迫切。
这些区域大多是开发价值低、资金平衡难、改造难度大的“硬骨头”,需要政府投入和优惠政策支持。
2013年以来,中央和省对棚改工作高度重视。
2013年6月26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确定本届政府再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
7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明确了加快棚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政策措施。
7月2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委召开棚改工作电视会议,专门部署2013-2017年棚改工作。
7月5日,郭树清省长就我省棚改工作做出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特别是济南、青岛及老工业基地,其他城市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也应按照棚改方式进行改造。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
2008年至2012年,全国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缓解了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
但也要看到,目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
这些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
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同时,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2013年至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类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先改造成片棚户区、再改造其他棚户区。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垦部门、林业厅(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部署,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着力推进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力争- 1 -基本完成改造,住房使用功能得到改善,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居住质量得到提高。
二、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十二五”期间,各地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要求,加快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因地制宜,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
注重旧住宅区有机更新、旧住宅性能充分利用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14]3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14〕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为全面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提质历史文化街区、打通城市交通节点、改造危旧房屋、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城市品质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高和不断提升,加快长沙现代化进程。
(二)目标任务。
从2014年开始,五年之内城区实施棚户区改造8.67万户、950万平方米,基本完成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
其中:2014年实施1.38万户、241万平方米,2015年实施3.37万户、347万平方米,2016年实施2.27万户、214万平方米,2017年实施1.65万户、148万平方米。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民生为重。
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创造优美宜居环境。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坚持就近、就地实物安置为主,鼓励货币安置。
(二)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坚持规划先行,树立以人为本、品质至上、文化铸魂、长远发展理念,将棚户区改造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历史街区保护专项规划相衔接,与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相结合,与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科学制定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推进,稳步实施。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的部署,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
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
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四)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力争从2009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特别应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基本原则。
棚改相关政策
棚改相关政策国家级棚改政策汇总 (2)北京市棚改政策汇总 (2)山东省棚改政策汇总 (3)河北省棚改政策汇总 (4)天津市棚改政策汇总 (4)广东省棚改政策汇总 (4)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6)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10)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1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2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2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29)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9)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31)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34)国家级棚改政策汇总1.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6.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计划工作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217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8.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办保〔2016〕69号)9.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10.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28号)北京市棚改政策汇总1.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8〕455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18号)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6〕6号)4.北京市财政局、住建委、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16〕1638号)5.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8〕455号6.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20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11号)山东省棚改政策汇总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意见》(2013)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5号文件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9号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山东省棚户区改造融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87号)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发放及支付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鲁财棚改〔2014〕5号)5.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棚改便〔2014〕19号)6.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申报指南暂行》的通知(鲁财棚改便〔2014〕21号)7.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5〕47号)8.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15〕23号)9.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指导意见》(鲁建发〔2016〕3号)河北省棚改政策汇总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保〔2015〕15号)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28号)天津市棚改政策汇总1.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指导意见》2.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住房保障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津住建保〔2019〕29号)3.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复议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津司办发〔2019〕28号)4.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天津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津政办规〔2020〕10号)广东省棚改政策汇总1.《广东省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会议纪要》(省府会议纪要〔2014〕1号)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3.《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规划(2014-2017)》(粤建保[2014]120号)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代拟稿)》(粤建保商[2014]81号)5.《广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粤建电发[2014]32号)6.《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综[2015]39号)7.《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粤建保[2015]103号)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任务的通知》(粤建保〔2020〕19号)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垦部门、林业厅(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部署,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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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国发[2013]25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3.07.04
【实施日期】2013.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
2008年至2012年,全国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缓解了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
但也要看到,目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
这些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
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同时,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
城镇化建设,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2013年至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类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先改造成片棚户区、再改造其他棚户区。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3.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要按照小户型、齐功能、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
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
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
4.完善配套,同步建设。
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
设。
二、全面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
2013年至2017年五年改造城市棚户区800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232万户。
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各地区要逐步将其他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稳步、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