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诉讼参与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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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期间与送达)【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期间与送达)【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十一章期间与送达1.各种诉讼行为的法定期间如何?答:(1)强制措施期间①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③拘留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办案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并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或者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或者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④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特殊情况下,可以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

(2)侦查羁押期间①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③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以下简称“四类案件”),在上述的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④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的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⑤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附带民事诉讼)【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附带民事诉讼)【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第十四章附带民事诉讼一、概念题1.附带民事诉讼(中南财大2006年研;南京大学2003年研)答: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是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赔偿范围、提起和审理程序等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3.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答: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而被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4.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答: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之后、做出判决之前根据民事原告的请求决定民事被告人先给付民事原告人一定款项或特定物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采取先予执行时,既要考虑被害人的需要,又要兼顾被告人的实际能力。

二、简答题1.简述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为了保证赔偿的实现,有权要求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

(3)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回避,有权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判的法庭调查和辩论。

(4)对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依法有权提起上诉。

(5)在案件审结之前,有权就附带民事部分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诉。

2.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

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范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和被害单位;(2)在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在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在国家、集体的财产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如果受损失的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5)在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申请预先支付了保险赔偿金时,保险人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第六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概念题1.无罪推定原则(人大2015年研;武大2005年研)答:(1)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以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罪。

对此,可以做以下理解:①它是一种推定;②它是一种可以被推翻的推定;由此可见,无罪推定所设定的并不是任何事实,不等于无罪认定,而仅仅设定一种法律状态,一种具有暂时性、程序性的法律状态。

(2)在审判阶段,无罪推定原则有三项要求:①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②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③疑罪从无。

检察官有一定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证据并不充分时,无罪推定没有被推翻,被告人应被宣告为无罪。

2.司法独立原则(燕山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7年研)答:(1)司法独立在西方,是指调整国家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关系的一项司法审判原则。

其核心是法官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服从法律的要求和良心的命令,客观对待证据、事实,而不受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干预、控制和影响。

它要求:①法院的整体独立或外部独立;②法院的内部独立;③法官的身份独立;④法官的职业特权;⑤法官的职业伦理准则。

(2)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司法独立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

司法独立不仅是指法院的审判独立,还包括检察机关的检察独立。

②我国的司法独立不是法官和检察官个人独立,而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所表现出来的独立。

③我国司法机关的独立,只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非不受权力机关的监督。

3.程序法定答:程序法定原则,也称为法治国家程序原则、程序法治原则。

其基本含义包括:①指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应建立有效的刑事司法系统和刑事诉讼程序;②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作为国民代表集合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

刑事诉讼法考研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七章 回 避——第九章 强制措施)【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七章 回 避——第九章 强制措施)【圣才出品】

第七章回避1.在一起刑事案件中的侦查过程中,被害人提出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机关负责人的近亲属,要求负责办案的侦查机关的全体侦查人员回避,应当如何处理?答:回避程序启动后,无论是自行回避还是申请回避,抑或是指令回避,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一般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等待相关组织和人员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但是,较为特殊的是,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2012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36条第1款规定:“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2012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或者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刑事案件侦查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侦查活动必须保持它的及时性,如果仅仅因为启动了回避程序而要求侦查人员停止进行侦查,犯罪现场就可能因为没有及时勘验、检查而遭到破坏,犯罪痕迹、物证可能被毁灭,相关言词证据难以调查收集,犯罪嫌疑人也可能趁机逃跑,进而贻误破案最佳时机,不利于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严重影响对犯罪活动的追究。

如果侦查机关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其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2.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在案件的侦查阶段,负责办理案件的侦查人员属于应当回避的对象但没有回避,该侦查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资格。

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答:根据2012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37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第八章辩护与代理1.刑事辩护的概念及理论根据是什么?答:(1)刑事辩护的概念现代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起诉)【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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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第十九章起诉一、概念题1.审查起诉(中山大学2006年研;南师大2004年研)答: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后,依法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其内容包括: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受理;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全面审查,监督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纠正违法情况;通过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等。

2.不起诉(中山大学2011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南开大学2004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4年研;西安交大2004年研)答: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制度可以分为三种,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3.酌定不起诉(中山大学2005年研;中国政法2004年研)答: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已符合起诉条件,但对于是否起诉,赋予检察机关一定自由裁量权。

酌定不起诉是一种介于绝对不起诉和法定有罪判决之间的一种具有“司法”性的处理。

4.起诉便宜主义(武大2005年研)答:起诉便宜主义,是指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并且具备起诉的条件,但公诉机关斟酌各种情形,认为不需要处刑时,可以裁量决定不起诉。

起诉便宜主义赋予公诉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区别犯罪人及犯罪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处理,从而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更新改造。

5.自诉案件(南开大学2011年研)相关试题:简述自诉案件的概念及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刑事诉讼考试题库及答案

刑事诉讼考试题库及答案

刑事诉讼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哪些内容?A. 法定原则B. 公正原则C. 公开原则D. 以上都是答案:D2.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应当具备哪些基本特征?A. 客观性B. 相关性C. 合法性D. 以上都是答案:D3. 根据刑事诉讼法,下列哪项不属于刑事诉讼的主体?A. 公诉人B. 被告人C. 证人D. 律师答案:C4. 刑事诉讼中,以下哪项不是审判程序的基本原则?A. 审判公开原则B. 审判独立原则C. 审判集中原则D. 审判秘密原则答案:D5. 刑事诉讼中,关于证人的义务,以下哪项说法是不正确的?A. 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B. 证人有义务如实陈述C. 证人可以拒绝作证D. 证人有义务保护证据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1. 刑事诉讼中,哪些人员有权提出上诉?A. 被告人B. 法定代理人C. 辩护人D. 公诉人答案:A、B2. 刑事诉讼中,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再审?A.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B.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C.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D. 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答案:A、B、C、D三、判断题1. 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对)2. 刑事诉讼中,证人的证言可以作为唯一的定罪依据。

(错)3.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拒绝回答提问。

(错)4. 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对)5.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在审判过程中自行辩护。

(对)四、简答题1. 简述刑事诉讼中公诉人的主要职能。

答:公诉人的主要职能包括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提出证据,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以及对法庭的判决提出上诉等。

2.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答: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辩护权、申请回避权、申请再审权、上诉权等。

五、案例分析题案例: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案,被告人李某被控抢劫罪。

在审判过程中,李某提出其在公安机关的审讯过程中遭受了刑讯逼供,请求排除非法证据。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1.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的内涵是什么?两者有何联系?答:(1)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的内涵刑事诉讼目的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范畴,对于刑事诉讼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中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一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①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③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刑事司法价值,可以开列出如下几种基本价值,即社会秩序、公平、个人自由和效率。

功用含义下的价值,可以区别为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

外在价值具性价值)指的是其结果符合人们的理想,人们认为它具有结果的善,这种善是为达到某一目的之手段的善;与之相对应的是内在价值(独立价值),指的是其本身值是事物本身固有的价值,可以被称为“绝对价值”,它自身就构成一个目的。

(2)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的联系诉讼程序的目的却不应是单一的,而应当是多元的,至少是二元的,二元论就是人们常说的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

如果承认刑事司法程序至少具有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意义的话,则刑事司法程序要达成结果的善应该有两个:①相对于刑法的实体结果的善:通过该程序发现案件的实质真实,从而使国家的刑罚权得以落实。

亦即实现刑法的目的;②相对于人权保障的程序结果的善:通过正当程序的良好运作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从而使人及其存在的价值和尊严得以实现。

无论对哪一种结果,刑事程序所具有的都是工具性价值或者外在价值,它们都体现为实现自身以外的目的的有用性。

2.刑事诉讼有哪些职能?答:在刑事诉讼中,各诉讼主体承担相应的诉讼职能,通过行使这些职能推进诉讼进程从而达到诉讼的目的。

每个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行为,要符合法律为它规定的或受到法律保护的直接目的(利益)。

因此,刑事诉讼活动具有不同的种类、方面。

这些由刑事诉讼主体的作用、任务和参加诉讼的目的所决定的主体活动的种类和方面称为刑事诉讼职能。

刑诉“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历年真题

刑诉“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历年真题

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机关与参与人历年真题一、被害人的诉讼权利1、关于被害人在法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B.有权申请回避C.无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只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活动D.对刑事判决部分不能提起上诉2、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遂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依法可以采取下列哪些诉讼行为?A.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申诉B.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C.向法院起诉后,可以与被告人自行和解D.向法院起诉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王某与张某发生口角,王某一怒之下顺手将李某放在桌子上的手机打向张某,致张某轻伤。

3、对由王某造成的伤害,张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是?A.向法院提起自诉。

B.向公安机关控告。

C.向检察院控告D.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李某享有的诉讼权利是?A.就王某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提起民事诉讼B.就王某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C.就王某的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举报D.就王某的犯罪行为向法院提出自诉5、如张某提起自诉,对本案本事部分判决有权上诉的是?A.王某B.张某C.李某D.提起公诉的检察院6、高某系一抢劫案的被害人。

关于高某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有权要求不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B) 如公安机关不立案,有权要求告知不立案的原因(C) 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经申请可以补充或者重新鉴定(D) 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时,应当朝廷下列哪些活动?A.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B.应当听取未成年被害人的意见C.应当听取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D.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的,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其与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会见、通话2、下列哪些人是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A公诉人B自诉人C被害人 D 控方证人3、犯罪嫌疑人甲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侦查阶段,依法享有下列哪些诉讼权利?(A) 在讯问时,侦查机关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B) 在讯问时,侦查机关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C) 被第一次讯问后,甲可以聘请辩护律师提供法律帮助(D) 被第一次讯问后,甲的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4、被告人刘某,17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生效后刘某被送往当地监狱服刑,下列哪些人员有权对本案提起申诉?A 被害人温某B 刘某的父亲C 刘某的哥哥D 刘某的辩护人史某5、甲(20岁)和乙(17岁)是盗窃案的同案被告人,现在押。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回避)【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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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第八章回避一、概念题1.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南京大学2007年研)相关试题:(1)回避(广东财经大学2014年研)(2)刑事回避制度(杭州师范大学2014年研)答: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

这一制度,称为“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而确立的制度。

回避制度有利于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处理,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对待,确保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公信力。

2.自行回避答: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自行主动地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司法人员的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意识,消除可能导致案件得到不公正处理的可能性。

使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司法人员自觉退出诉讼活动。

3.申请回避答: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申请司法人员回避,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

4.指令回避答: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

5.有因回避答:有因回避又称为附理由的回避,是指拥有回避申请权的诉讼参与者只有在案件具备法定的回避理由的情况下,才能提出要求有关司法人员回避的申请。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属于有因回避。

6.无因回避答:无因回避又可称为强制回避或不附理由的回避,是指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无须提出任何理由,即可要求法定数量的司法人员回避,这种申请一旦提出,即可导致这些司法人员回避。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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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二十五章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1.在2012年刑诉法第280条规定的案件范围以外的其他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逃匿的,涉案财产应当如何公正处理?答: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中涉案财产处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也未构建系统完备、操作性强的没收程序。

我国刑法第64条仅原则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012年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虽然该项法律程序准对的是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但是此种案件范围之外的其他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逃匿的,其涉案财产也可以参照该项法律程序加以规定。

2012年刑诉法第280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只是该类行为中的一个特例,在目前我国没有详细相关法律体系规制的情况下,参照新刑诉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长期逃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财产进行处理,也不失为一个公正合理的办法。

2.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欠的合法、正当债务应当如何处理?答:没收财产的范围,只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对罪犯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费用,不得没收属于罪犯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对于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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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二十四章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承认犯罪事实,但拒绝与被害人和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和解的行为做出不利评价?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承认犯罪事实,但拒绝与被害人和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不应作出不利评价。

公诉案件的和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必须完全出于自主、自愿,没有受到任何不当干扰。

被害人自愿进行和解是公诉案件和解的前提条件之一,但是,公诉案件和解必须遵循的自愿原则除被害人自愿外,还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自愿,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同样应当是在理解和解的法律性质、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自主、自愿做出的理性选择。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意进行和解,比如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任何其他人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当然也不能对其作出不利评价。

2.当事人双方依法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不履行和解协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后,双方都应当按照书面协议的内容积极履行,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积极履行相关承诺。

如果未能履行和解协议,不影响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
正常进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具体的情节、证据,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刑事审判第二审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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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十九章刑事审判第二审程序1.上诉与抗诉有哪些区别?答:上诉是指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

抗诉是法律授权特定的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认定有错的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序提请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和裁判原案的一种诉讼活动。

上诉与抗诉的区别包括:(1)主体不同。

上诉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抗诉是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

(2)理由不同。

对上诉权,无须任何理由;抗诉则需要法定理由。

(3)方式不同。

上诉可以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抗诉只能以书面方式通过原审人民法院进行。

(4)后果不同。

只有被告人的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进行裁判时,要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抗诉则不受此原则的限制。

2.什么是全面审查原则?答:2012年刑诉法第222条规定了全面审查原则,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全面审查原则的内容包括:(1)既要对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2)既要对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4)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即不仅要审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还要审查刑事诉讼部分,以便正确确定民事责任。

3.如何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答: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中的共通性原则,是民主、自由与保障人权精神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2012年刑诉法第226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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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征是什么?答: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应当具有以下几项特征:(1)规范性。

是指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对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就原则而言,它不具有规范的形式,但却具有规范的内容。

法律原则虽然在形式上与一般法律规范(规则)有所区别,但它同样具有规范的效力,对其调整对象具有法律拘束力。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的一部分,规范性当然是其基本属性。

正是由于这种规范性,使得法律原则与其他法律规则一样成为人们进行法律行为的准则和法官制作裁判的直接或间接依据。

(2)根本性。

是指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根本性规范的地位。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这种根本性地位表体现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原则,构成了刑事诉讼法其他程序规则的原理、基础和出发点。

(3)普适性。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机制内在规律和特质的反映,具有公理性意义,它超越了具体的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差别而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

例如,虽然各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不同,但都在一定程度上贯彻了程序法定、司法审查、控审分离、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原则。

这说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一种具有公理性和普适性的法律原则。

2.刑事诉讼的公理性原则包括哪些内容?答:从现代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刑事诉讼普遍遵循着一些公理性的诉讼原则。

这些公理性原则是对刑事诉讼这一以解决犯罪者刑事责任为内容的社会冲突解决机制内在规律的揭示,反映了当代人类社会对刑事诉讼目的和价值的理解与追求,表征着人类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与文明化进程,它包括:(1)程序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作为国民代表集合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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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二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1.如何理解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答:2012年刑诉法第266条第1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立法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指导下,明确确立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立法宗旨,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统领价值。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

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惩罚则应当做为辅助的措施加以适用。

司法人员对未成年人要像父母对孩子、教师对学生一样,针对其个人特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唤醒其良知和悔罪意识,促使其认罪服法,重新做人。

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只重教育而忽视惩罚。

未成年人犯罪同样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对其依法予以处罚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

忽视惩罚或不当的处罚难以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对教育、感化方针的贯彻是不利的。

但这种处罚要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罚可不罚的尽量不处罚。

2.如何理解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特殊保护的原则?答: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特殊保护的原则包括:(1)有权获得公安司法机关特别保障的权利。

①公安司法机关应履行告知义务,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环节明确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实现。

为落实这一要求,立法规定应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案件,实现办案人员的专门化,以适应未成年人权利保障的需要。

(2)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均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权利合适成年人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刑事赔偿)【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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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二十七章刑事赔偿1.我国刑事赔偿的范围如何?答:我国刑事赔偿范围包括:(1)错误羁押、错判的赔偿(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包括:①以殴打等行为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

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

(3)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赔偿。

根据2012年《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4)精神损害的赔偿。

2012年《国家赔偿法》第35条明确规定,存在法定的侵权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5)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①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②依照《刑法》第17、18条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173条第2款、第273条第2款、第279条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④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⑤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⑥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如何确定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答:(1)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计算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计算标准: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②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刑事诉讼法考研 章节题库(第二十二章 死刑复核程序——第二十五章 特别程序)【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 章节题库(第二十二章 死刑复核程序——第二十五章 特别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二章死刑复核程序一、概念题1.死刑复核程序(中南财大2009年研;南开大学2007、2005年研;武大2006年研;南京大学2006年研)答: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

其特点为:(1)适用对象具有单一性,即该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而不适用于其他案件。

(2)对于死刑案件的不可缺失性。

即必须经过核准程序。

(3)诉讼程序具有特定性,即它是死刑案件的终结程序。

(4)程序启动具有主动性,与其他审判程序必须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不同,死刑复核程序不需经告诉而自动启动。

(5)死刑核准权具有专属性,即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对死缓案件有核准权,而不是所有的人民法院均有核准权。

2.刑事诉讼中的阅卷答:阅卷即查阅诉讼案卷和证据,是重要的复核方式,通过全面审查案卷,可以发现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死缓)是否正确,以便结合提审被告人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

阅卷的内容一般包括:(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刑事责任,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2)原判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4)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执行;(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6)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二、简答题1.判断: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

(西南政法2006年研)答: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1)死刑复核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案件外,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复核程序审查核准以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复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第二审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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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第二十一章第二审程序一、概念题1.上诉答:上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上诉人包括三类:一是当事人,二是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三是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2.第二审程序答: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依法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以第一审程序为基础,又是独立的审判程序,其任务是审查并纠正第一审程序中的实体错误或程序错误。

3.二审程序的抗诉答:二审程序的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

4.讯问调查式审理答:讯问调查式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即由合议庭评议、判决,不再开庭审理的形式。

5.两审终审答:《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起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二、简答题1.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如何处理?(西北政法2003年研)答:(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指的是( )A.参加刑事诉讼的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B.参加刑事诉讼的所有人员C.参加刑事诉讼的除公安、检察、审判人员以外的人员D.参加刑事诉讼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正确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4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据此可知诉讼参与人不包括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

知识模块:诉讼参与人2.年仅7岁的小丽因调皮惹恼邻居郑某,被郑某打成轻伤,事出后1个月小丽出车祸死亡。

如果要追究郑某的刑事责任,下列( )可以作为自诉人。

A.小丽B.小丽的父母C.小丽的哥哥D.小丽的父母委托的律师正确答案:B解析:《最高法刑诉解释》第187条规定:“在自诉案件中,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被害人已经死亡且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因此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自诉。

知识模块:诉讼参与人3.下列关于法定代理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有着辅助的诉讼地位B.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有着独立的诉讼地位C.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代行被代理人所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D.法定代理人的产生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正确答案:B解析: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有着独立的诉讼地位。

一般而言,法定代理人的诉讼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但是法定代理人不得为与被代理人人身有关的特定诉讼义务,如不得代替被代理人进行供述、辩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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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
第五章诉讼参与人
一、概念题
1.犯罪嫌疑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西北政法2004年研)
答: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

在刑事侦查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武大2004年研)
答:“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

公诉案件,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换言之,以检察机关制作正式的起诉书并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诉讼活动为界线,对此以前的受刑事追诉者称为“犯罪嫌疑人”,对此以后的受刑事追诉者称为“被告人”。

(1)二者的联系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刑事诉讼法中的概念,都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具备一定条件后有可能转化为被告人。

(2)二者的区别
①二者所存在的阶段不同。

犯罪嫌疑人,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称谓;被告人是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的称谓。

②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

a.犯罪嫌疑人由于是处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为了保护无罪人不受追究,法律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b.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c.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
d.犯罪嫌疑人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等。

而被告人由于处在审查阶段,则主要保护审理中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如辩护权,开庭10日前收到起诉状权,开庭3日内收到传票权,向证人发问权,上诉权及自诉案件的反诉权等。

3.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与证人(武大2009年研)
答:(1)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专门机关作出陈述的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2)鉴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

(3)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①鉴定人具有一定的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由专门机关指派或聘请产生。

而证人不要求具有一定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只需了解案情并符合作证条件即可。

②指派或者聘请何人进行鉴定具有可选择性,即鉴定人员具有人身的可替代性。

但是证
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

③鉴定人适用回避制度,而证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回避。

4.被害人
答: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被害人在诉讼中可能担当多种诉讼角色。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特点。

①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②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合法的报应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

③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也拥有许多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

④被害人的陈述本身也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

⑤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⑥由于被害人的身份是由犯罪行为决定的,具有不可替代性。

5.自诉人
答: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原告人,自诉案件原则上由被害人提起,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

6.诉讼参与人
答: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除司法人员以外的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负有一定的
诉讼义务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上述诉讼参与人通过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对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局发挥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和作用,保证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7.当事人
答:凡是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就是当事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包括: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8.法定代理人
答: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被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人。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并不是每一起案件中都存在法定代理人,只有当被代理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诉讼行为能力人时,才有可能出现法定代理人。

9.诉讼代理人
答: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以及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参加诉讼的人。

二、简答题
1.什么是刑事诉讼主体,我国刑事诉讼主体有哪几类?(西北政法2004年研)
答:刑事诉讼主体是指依法参与刑事诉讼,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者。

我国刑事诉讼主体包括是专门机关和案件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1)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①公安机关。

它是我国的侦查机关,负责侦查、拘留和预审。

除少数案件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某些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受理外,绝大多数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②人民检察院。

它是我国唯一的公诉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批准逮捕、检察、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除了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案件外,都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

③人民法院。

它是我国唯一的国家审判机关。

它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独立执行审判职能。

在审判阶段和各个程序中的诉讼活动,都由人民法院主持。

④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专门负责对走私案件的侦查工作。

(2)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①被害人。

指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其陈述本身也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

②自诉人。

自诉人就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人。

在我国只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作为自诉人。

自诉人即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是当事人之一。

自诉案件的控诉职能,主要是由自诉人执行。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是指因涉嫌犯罪而受到专门机关刑事追诉的人,享有以辩护权为中心的一系列诉讼权利。

④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求赔偿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

他是当事人之一,是民事部分控诉职能的主要执行者。

⑤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在通常情况下,刑事被告人就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2.独立行使控诉职能的公诉人是否属于当事人的范畴?为什么?(武大2006年研)答: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2项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独立行使控诉职能的公诉人,不属于当事人的范畴。

无论是修正前或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均没有把公诉人列为当事人。

这是因为:
(1)公诉人参与刑事诉讼不是基于私人利益受到了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而是基于职责的要求,是代表国家在追究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公诉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他参加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不仅在于追究犯罪,支持公诉,而且还在于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在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所有诉讼参与人其中也包括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公诉人虽然在诉讼形式上处于原告一方的地位,但其实际享有的诉讼权利同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的被告人是不平等或不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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