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冰之路:公司僵局诉讼途径选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破冰之路:公司僵局诉讼途径选择
在一人公司未被我国公司立法承认之前,公司仍可被视为是社团性组织。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股东行使权利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实现的。因股东间和公司管理人员间利益冲突或意见分歧而导致人际关系的恶化,抑或一方股东的出走、下落不明及被限制人身自由,经常会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特别是在股权相对集中的中小型公司,严重者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做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公司的运行陷于僵局。公司僵局(Deadlock)就是对公司处于这样一种不能正常运行、内部相对僵持局面的描述。
有学者形象比喻,所谓公司僵局是与电脑死机颇为类似的一种现象。电脑死机时,几乎所有的操作按键都完全失灵。公司陷于僵局时,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都彻底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①公司作为一种民主组织是由两大阵营的成员组成的,其中拥有51%的有表决权的股东称为大股东,拥有49%以下有表决权的股东称为小股东。②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任何决议都需至少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人数的同意,对于股东大会增加资本、减少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则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同意。如果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了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并采取完全对抗的态度,那么任何一方可能都无法形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多数,决议的通过近乎不可能。
按现行公司法资本不得抽回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唯一法律途径是转让股权,但在公司尖锐的矛盾冲突情况下,股权的转让同样存在严重的困难。因此,除非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或有其它人来受让股权,否则就很难解决。在此情况下,一方股东能否诉请解散公司或从公司退出资本?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解散和减少注册资本同样需要股东大会的决议,然而陷于僵局的公司是任何决议也无法做出的。由于股东会无法作出决议而诉请解散公司或退出资本,而诉请解散公司或退出资本又必须提供股东会决议,股东因此被陷于二律背反的境地。
上市公司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在公司僵局时多数情况下可以采用“用脚投票”来选择退出公司。然而,“我国许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所受大股
东的折磨,其痛苦程度远甚于上市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所经受的一切”③,由于我国公司法的制度缺陷,“公司法变成了小股东的‘经济监狱’,造成公司的小股东在权益遭受侵害时处于‘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可怜境况。”④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其权利受到损害、公司处于僵局时有没有资本退出的机制?当事人能否寻求司法救济途径来摆脱那种欲“死”不得、欲罢不能的境地,以破解公司僵局的坚冰?
案例一:帝龙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有限公司)案。该公司成立于1999年,由金达集团(民营)与某生物制品厂合资组建,其中金达集团占51%股权。20XX年金达集团法定代表人(同时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他案涉嫌犯罪被捕,有限公司处于瘫痪状态。某生物制品厂多次要求金达公司召开股东会以解决有限公司的停产停业和无人管理的困境,但金达集团均以其现无人负责、需待其法定代表人出狱后再召开为由拒绝派人参加。20XX年3月,在有限公司停业一年多后,某生物制品厂向法院申请有限公司破产还债,但因提供不了有限公司股东会同意破产决议、破产申请书无公司印鉴及法定代表人签名,法院不予立案。
20XX年9月,某生物制品厂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有限公司,并对公司进行清算,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同时提供其大股东已被处刑8年的刑事判决书,以说明股东会已无法召开、无法提供股东会决议的情况。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⑤
在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在公司僵局面前,很长一段时间法院认为公司僵局是公司内部的事务、是股东之间的权力争斗和内讧,司法不能也不便干预,对当事人解散公司和退出资本的诉讼请求表现出退缩的姿态,法官往往借口“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而将案件拒之门外或简单地驳回诉讼,“由于请求退股或解散公司的僵局类纠纷直接触及现行公司法中的资本不变、资本多数决等基本原则,所以即使受理了这类纠纷的诉讼案件,在目前的公司法框架下也是难于获得判决支持的;与其最终得出这种结果,还不如干脆不予受理。”⑥但也有很多法院突破传统观念和法律的限制,对此类案件予以受理,认为:公司僵局无论对公司、对股东、还是对社会的利益都构成严重的损害;因经营决策无法作出,公司的业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因公司管理的瘫痪和混乱,公司的财产在持续的耗损和流失;因相互之间的争斗,股东和董事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被无谓地耗费;眼望公司的衰败和破落、公司财产的耗损和流失,投资者却无所作为,无能为力。⑦司法作为解决利益冲突最后途径,不能放任不管,应当受理此类诉讼。
然而,由于成文法的严重缺漏、司法理念的差异、公司僵局形成原因不同及公司营业、股东状况迥异,不同法院对此类案件所采取处理的模式和解决途径各不相同。在本文中,笔者将近些年来各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不同处理方式
归纳为三种诉讼救济模式,并试图找出各种处理模式的优劣及其适用条件不同,以探寻诉讼化解公司僵局的良途。
选择之一:合同之诉模式
案例二:1996年6月,王某等八人签订合作协议书,共同投资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王某出资38%.八个股东中只有王某一个是外人,其余股东均是曹某一家人。公司成立后,公司被七个股东把持公司所有大权。公司章程约定每年分红一次,曹某等以公司无盈利为由不分红,也不让王某查阅账簿。王某想参与公司管理,遭拒绝。20XX年2月,王某向法院起诉曹某等七个股东,要求公司分红并解除合作协议、退回其投资。法院认为另七个股东违反章程约定,至使王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判决支持王某分红和退回投资的诉讼请求。
有法官和学者认为,公司是一种契约性的合意行为,公司既然因契约(合同)而设立,就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之诉来处理公司内部纠纷。⑧公司章程也是一种合同,股东之间因共同投资而形成的财产关系也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一种。在公司处于僵局时,在公司法上没有相应的调整规范,但公司法作为民商法的特别法,在特别法没有规定时,可以将民法中关于合同的规定适用于章程。⑨公司处于僵局,事实上就是公司章程(合同)处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状态。股东之间设立公司的契约与合伙合同最为类似,如果在公司法上找不到到调整规范,法官则可以根据民法关于合同履行的一般原理,决定公司章程(合同)是继续履行还是终止履行,并按归责原则追究有过错股东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如前案二。
笔者认为,公司一旦设立就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其生死存废不应再受设立契约的限制,正如自然人一旦出世之后,其生命不受父母双方的主宰而成为独立人格。合同之诉的处理模式,事实上是把公司股东诉讼作为个人合伙案件来处理,在某些情况下(如公司无对外债务时),虽然其实体结果也许会是解决僵局的好途径,但其致命弱点是援用普通民法规范,把公司内部诉讼视为普通合伙纠纷来处理,忽视了公司的社团性、交易性和人格独立性。股东将因法院解除合同(章程)的裁决而对公司债务互负连带责任。对矛盾尖锐的公司而言,如果判决一方承担违约、侵权责任或双方各打五十大板,双方矛盾和公司僵局依旧,且可能因诉讼进一步加剧;如果判解除合作协议,股东将因有限责任的免除而被人数众多的债权人纷纷起诉陷于没完没了诉讼之中,徒增讼累。
选择之二、资本退出(强制收买股份)模式
案例三:A、B、C三个人于20XX年4月各出资三分之一注册成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20XX年6月,C与A、B因意见不同发生争吵和殴架,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