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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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等级评定改革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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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等级评定改革指导意见2018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等级评定改革指导意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在两轮试点基础上形成改革方案“《意见》的出台建立在改革试点的基础之上。

”该负责人介绍,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探索,对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保证《意见》的科学性、可行性,在《意见》出台前,共进行过两轮试点工作。

据了解,2009年1月,经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人社部、教育部组织山东潍坊市、吉林松原市和陕西宝鸡市开展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1年9月,为进一步积累经验,探索解决改革试点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第17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择2—3个地级市,进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同时,已开展试点的吉林、山东、陕西三省在全省开展改革工作。

2011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正式启动改革扩大试点工作。

改革扩大试点共涉及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09个地级市,112198所中小学校(含幼儿园),3872394名中小学教职工。

其中,3293143名中小学教师进行了职称(职务)过渡,按照新的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新晋升正高级教师806名,高级教师39839名。

形成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意见》是一项重大的人才评价制度创新。

”该负责人表示,本次改革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统一了自1986年以来一直施行的中、小学两大职称系列,首次设置了正高级职称,从制度框架、评审标准、评价机制等方面对中小学职称制度进行了整体设计。

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一、背景和意义为了不断提高江西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素质和专业水平,促进教师的成长与发展,江西省决定进行职称制度试点,并制定了相应的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本次试点的目的在于:一方面通过职称制度,激励和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推动教师队伍的优化和专业发展;另一方面,建立科学公正的评审机制,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给予教师合理的职称晋升机会。

二、评审标准和流程1.评审标准:(1)教学水平:考核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包括教学设计、授课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2)教育教学研究:考核教师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包括教材、教案、论文等方面的质量和数量。

(3)教学管理能力:考核教师在学校管理、班级管理等方面的表现和能力。

(4)师德师风:考核教师的师德师风素养,包括教师的道德品质、职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

2.评审流程:(1)报名阶段:教师根据规定的时间,按要求填写报名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阶段:由专家组进行初步审核,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教师进入面试环节。

(3)面试阶段:由专家组组织面试,考核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4)终审阶段:综合考察教师的教学管理能力和师德师风,形成评审结果。

三、举措和保障措施为了确保职称制度的顺利进行和评审的公正性,江西省将采取以下举措和措施:1.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通过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推动教师的专业发展。

2.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选聘有丰富教育经验和专业背景的专家来担任评审专家,确保评审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建设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实现评审材料的电子化,并提供在线服务,方便教师进行报名和查询评审结果。

4.加强宣传与培训:通过宣传和培训活动,让广大教师了解试点政策和职称评审办法,提高教师对职称制度的认识和支持度。

5.加强政策保障:根据评审结果,及时给予教师相应的职称晋升和待遇提升,并为教师提供合适的专业发展和培训机会。

兰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兰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兰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及配套政策的通知》(甘人社厅发〔2012〕24号)和《关于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评审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3〕37号),结合中小学教师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评审的范围和对象: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四条评审职级: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破格晋升中小学副高级以上职务教师职称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实施;高级教师、一级教师职称评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组织实施;二、三级教师职称评审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六条组织机构一、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库。

评委库成员由政治思想过硬、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教师和专家组成。

二、评委会委员从评审委员库中遴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在职知名中小学高级教师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教育局提名,报市人社局或省人社厅审查批准。

三、副高级评委会成员由19~25人组成;中级评委会成员由15~21人组成。

第七条评审程序一、申报人须在符合《甘肃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及学校竞聘条件的前提下,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职称申报材料。

2020年新编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名师资料

2020年新编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名师资料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任到相应职务等级人选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由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必须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鼓励中小学教师向基层流动。

经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教师可跨校申报、竞聘。

第九条学校(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差额确定参加竞争推荐人选,并组织竞争推荐。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岗位条件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1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岗位竞聘,拟聘为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或正高级教师职务人选进行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确保评审质量。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职称层级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正高级教师、省直单位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所辖区内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第六条学校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公布拟聘岗位数及竞聘条件,并制定竞聘工作方案,竞聘工作方案须经学校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教师(含改革前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教师)对照竞聘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请竞聘。

第八条学校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通过多种方式,对参加竞争教师的师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九条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等额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学校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推荐人员,在改革前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可由学校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参加评审,其职称申报材料按单位隶属关系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查后,送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2020年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doc

2020年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doc

2020年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山西省全面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下文是我收集的20xx年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条例,欢迎阅读!20xx年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条例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79号)精神,现就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和xx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实施的范围全省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体系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推动教师队伍建设,江西省决定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试点。

本文就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进行详细说明,以期更好地指导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一、评审范围和主体1.评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各中小学事业单位的教师职称评审。

2.评审主体:评审主体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评审标准教师职称评审标准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和业务能力,并在教育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方面有一定的成果。

评审标准具体如下:1.教育教学经验:要求教师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包括教学年限、班主任工作经验等。

2.业务能力: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并能熟练运用教育教学理论和技巧。

3.教育教学成果: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方面有一定的成果。

包括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参与教育教学项目与课题等。

4.师德表现:要求教师具备良好的师德和教育教学责任感,遵守教育教学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

三、评审程序1.申报阶段:教师通过填写申报表,提交个人教育教学经验、业务能力、教育教学成果和师德表现等材料。

2.笔试面试阶段:教师需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笔试面试,并按照规定的科目和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3.综合评审阶段:评审委员会根据教师的申报材料、笔试面试成绩和综合评价,综合评审教师的职称评定结果。

四、评审结果及效应1.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将教师的职称评定为副高级教师、高级教师或特级教师。

2.职称享受:教师根据评审结果享受相应的职称待遇和权益,包括职称津贴、职称级别晋升等。

3.职称管理:教师应根据职称管理规定,维护教师职称的合法权益,加强职称的管理和使用。

五、评审监督和评估1.评审监督:评审委员会将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公平、公开。

2.评估机制:建立教师职称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教师职称的效果,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改进和完善。

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一、前言改革开放以来,教育是中国社会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教育的发展也一直得到了国家的重视。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各地教育体制和教育方式也在不断探索和实践,其中包括职称制度。

为了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教学水平,江西省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进行了深化改革,坚持实行职称评审制度,进一步规范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2.1 职称评审对象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适用于中小学各类公立学校的教师、教研员、实验员,包括中小学高级职称评审、中小学中级职称评审。

2.2 职称评审的时限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照每年6月和12月的时间节点进行申报和评审。

2.3 职称评审条件教师职称评审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资格条件、职务条件和职业素养条件。

(1)资格条件申报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获得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教育法学等学科学位的;2.本科及以上学历,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为学科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有重要成果的;3.中专及以上学历,长期从事学科教学工作,教学水平优秀,为学科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有重要成果的。

申报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教师资格证书、高师毕业生的;2.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三年以上的;3.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学科教学工作三年以上,完成学科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任务的。

(2)职务条件申报中小学高级职称者,应具有高级教师或者副高级职务,或者相当于高级教师、副高级职务的实际工作年限。

申报中小学中级职称者,应具有教师职务,或者相当于教师职务的实际工作年限。

(3)职业素养条件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者,应具备以下职业素养条件:1.遵纪守法,讲究道德修养,为人师表,受到学生和社会的信任;2.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坚持不懈地为学生的成长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奋斗;3.具备较好的教育教学理论素养和教育教学实践素养,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水平;4.参加教育教学科研,有推动和践行科研成果的历史和现实表现。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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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江西省教育厅目录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4评审办法的通知4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5附件: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8一、适用范围 8二、基本条件 8(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8(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8(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8(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8(五)学生(家长)评教优秀率达到75%以上8(六)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9(七)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9三、正高级教师具体条件9(一)学历经历方面9(二)工作任务方面9(三)教育教学方面10(四)教研科研方面11(五)示范引领方面11四、高级教师具体条件12(一)学历经历方面12(二)工作任务方面12(三)教育教学方面13(四)教研科研方面14(五)示范引领方面14谢谢你的观看五、一级教师具体条件15(一)学历经历方面15(二)工作任务方面15(三)教育教学方面15(四)教研科研方面16(五)示范引领方面16六、破格条件 16(一)正高级教师17(二)高级教师 17(三)一级教师 17七、附则解释 18(一)本条件中所称“市” 均指“设区市”18(二)乡村学校是指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18(三)无乡村学校的城区的区属学校或省18(四)担任过班主任工作的确认方法18(五)校级领导是指学校的正、副校长18(六)教研人员是指在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19(七)循环教学是指幼儿园小班-大班19(八)本条件所述的教育教学类竞赛19(九)本条件所述的教学成果奖是19(十)国家级荣誉称号是指19(十一)国家级政府奖励是指国务院奖励20(十二)公开课是指由学校及上级教育教研机构20(十三)本条件所述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20(十四)教材包括文字教材和电教教材21(十五)论文是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具有21(十六)本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21(十七)本条件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1(十八)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1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19号)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整理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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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XXXX〕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

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

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

各等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一、总则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安徽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安徽省中小学全日制教师职称的评审。

二、评审条件1.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教育教学工作经验,其中:(1)高级中学教师需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有8年及以上的教学工作经验;(2)初级中学教师需具备高职及以上学历,有5年及以上的教学工作经验;(3)小学教师需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有3年及以上的教学工作经验。

2.注重教育教学实践能力和教育科研水平,应具备一定的教研成果和教学成果。

3.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评审流程1.评审程序(1)个人申报: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校提交评审申请。

(2)学校初审: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对教师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教师进入评审阶段。

(3)专家评审:学校组织专家对教师进行评审,包括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教学等。

(4)评定结果公示:学校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教师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5)最终评定:学校根据专家评审和申诉处理结果,最终确定教师的职称评定结果。

2.评审时间每年评审一次,评审时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评审标准(1)教学业绩:考核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和教学贡献。

(2)科研成果:考核教师的学术论文、教材或专著、科研项目等。

(3)教育:考核教师的教学成果,包括课程设计、教学方法、评价方法等方面的。

(4)师德师风:考核教师的师德师风情况,包括道德品质、职业道德等。

四、评审结果与享受权益1.职称评审结果分为三个等级:高级教师、中级教师、初级教师。

2.职称评审结果作为教师的专业职称,对教师的工资待遇、职务晋升、职业发展等产生影响。

3.职称评审结果的有效期为4年,评审期满后,教师需重新进行评审。

五、其他1.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教师职称评审过程中应确保公正、公开,严禁任何形式的违规操作。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评审制度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评审制度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评审制度(总1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评审制度篇一: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考核细则20xx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考核细则响水镇韭菜沟小学20xx年3月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考核细则一、总则(一)该《细则》制定的依据是《陕西省榆林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执行该《细则》。

(三)以下所有量化考核时间均指任现职以来的时间。

二、量化标准(分值)(一)思想政治1、学年度考核全是合格的赋基本分8分,获得一次以上优秀的另加2分。

2、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被评为国家、省、市、县(区)、校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或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分别赋10、8、6、4、1分。

3、个人获国家、省、市、县(区)、校级其它奖项的,分别赋4、3、2、1、分(此项加分累计最多不超过4分)4、同一人在同一学年度同一奖项多次获奖(包括同一奖项逐级申报跨年度的),只以最高一个档次赋分;同一人在不同学年度多次获奖,进行重复赋分,累计计算。

(二)教育教学1、所带班级获省级先进班级称号或本人获省级先进班主任每次加5分,获市级先进班级称号或本人获市级先进班主任每次加4分,获县(区)级先进班级称号或本人获县(区)级先进班主任每次加3分,获校级先进班级称号或本人获校级先进班主任每次加1分,(先进团支部在同一级别上赋同级别分值一半);同一学年度同一奖项以最高分计算(包括同一奖项逐级申报跨年度的),同一人不同学年度多次获得奖励累计计算。

2、获得省级课堂比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包括鼓励奖)的分别赋6、5、4、2分;获得市级课堂比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包括鼓励奖)的分别赋5、4、3、1分;获得县(区)级课堂比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包括鼓励奖)的分别赋4、3、1、分;获得校级课堂比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包括鼓励奖)的分别赋2、1、分;同一人在同一学年度获奖以最高计算(包括同一奖项逐级申报跨年度的),不重复赋分,同一人在不同学年度多次获得奖励,累计计算。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附件2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聘人选的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批准;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的组织管理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等,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经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中小学教师可以跨校竞聘、申报,并根据推荐、评审情况,由该学校(单位)按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有关规定予以聘用。

第三章推荐第九条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等级和工作需要,确定竞争推荐人数,并组织竞争推荐。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符合岗位条件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

通过欢迎下载 2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由学校(单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方案.doc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方案.doc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方案2019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方案更新:2018-11-22 02:54:0812月26日,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在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表示,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地位、鼓励高学历高素质人才进入中小学教育领域,人社部在将全面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正式施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届时中小学教师在职称等级上将分为正高级、高级、一级、二级、三级五个等级,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此外还辅以相对应的评价标准和办法。

改革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明年人社部将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

在26日的工作会议上,尹蔚民表示,将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启动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据了解,我国从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起试点范围开始扩大。

这项改革的重点是将原来独立的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在职称等级上,设置从正高级职称到员级5个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并完善与之相配套的评价标准和办法。

鼓励更多高素质人才加入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人指出,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鼓励更多高学历、高素质人才从事中小学教育的重要举措。

预计全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将达到13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 4.1%左右。

尹蔚民说:我们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首位,全力推动落实国务院新出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基本实现了就业水平不降低、有提高的目标。

,全国应届高校毕业生达到了创纪录的699万人。

尹蔚民说,除了上述措施,人社部门继续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服务。

初步确定,明年城镇新增就业要达到10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 4.6%以内。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等级评定改革指导意见.doc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等级评定改革指导意见.doc

2018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等级评定改革指导意见2018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等级评定改革指导意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在两轮试点基础上形成改革方案“《意见》的出台建立在改革试点的基础之上。

”该负责人介绍,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探索,对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保证《意见》的科学性、可行性,在《意见》出台前,共进行过两轮试点工作。

据了解,2009年1月,经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人社部、教育部组织山东潍坊市、吉林松原市和陕西宝鸡市开展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1年9月,为进一步积累经验,探索解决改革试点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第17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择2—3个地级市,进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同时,已开展试点的吉林、山东、陕西三省在全省开展改革工作。

2011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正式启动改革扩大试点工作。

改革扩大试点共涉及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09个地级市,112198所中小学校(含幼儿园),3872394名中小学教职工。

其中,3293143名中小学教师进行了职称(职务)过渡,按照新的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新晋升正高级教师806名,高级教师39839名。

形成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意见》是一项重大的人才评价制度创新。

”该负责人表示,本次改革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统一了自1986年以来一直施行的中、小学两大职称系列,首次设置了正高级职称,从制度框架、评审标准、评价机制等方面对中小学职称制度进行了整体设计。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三条经核准公布的,颁发统一制式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水平评价证书。《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报送核准。
第六章 核准公布
第二十二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和评审程序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其中,正高级教师评审结果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同意后行文公布。
评审委员会实行评审专家责任制。
第十九条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执行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பைடு நூலகம்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引言自2018年起,江西省开始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教师职称评审是此项工作的关键一环。

为了进一步完善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提高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江西省制定了一系列的评审办法。

评审条件师德表现教师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行为表现和职业操守。

在教学过程中应严格要求自己,勤勉工作,能够以身作则,模范带头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

教学工作教师应有良好的教学能力和业绩。

教学业绩应体现在教学质量、教学效果、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的效果应该符合教学科研领域的前沿水平。

教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研究成果要符合中国教育科研网规定的学科分类标准,权威性和先进性较强,取得的效果应该符合教学科研领域的前沿水平。

评审流程评审申请教师应在评审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内提交申请。

评审机构应对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或者驳回。

评审材料教师应提交符合规定的评审材料,评审材料应包括个人简历、任课学科、授课情况、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师德表现等方面。

评审机构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或者驳回。

评审考核评审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考核。

根据教师的教学业绩、师德表现和学术研究水平,专家应进行编制评估报告,对教师的评审结果作出建议。

评审机构应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建议,研究确定教师的评审结果。

评审决定分为职称升格、职称维持和职称降低三种情况。

评审机构应公布评审决定,并给出理由。

评审结果的效力职称升格教师评审结果如果为职称升格,应发放相应的教师职称评审证书,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职称的备案登记。

职称维持教师评审结果如果为职称维持,应给予该教师相应的鼓励和表彰,并记录其职称评审结果在个人档案中。

职称降低教师评审结果如果为职称降低,应该给予该教师相关的处分和警示,并注销其相应的教师职称评审证书。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doc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doc

附件6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任到相应职务等级人选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由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必须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鼓励中小学教师向基层流动。

经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教师可跨校申报、竞聘。

第九条学校(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差额确定参加竞争推荐人选,并组织竞争推荐。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岗位条件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

忻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审办法

忻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审办法

忻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审办法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6〕3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制定了《忻州市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好实施方案,顺利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范围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二、评审职级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其职务等级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

其中正高级和副高级为高级职务,中级为中级职务,助理和员级为初级职务。

三、评审程序中小学教师各级别职称评聘工作,按照《忻州市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等基本程序进行。

各学校应成立聘任委员会,按照我市及各县(市、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采取说课讲课、考试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学术成果、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定本校拟推荐人员,并予以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拟推荐人员,由学校按管理权限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对所属学校报送的推荐人员进行审核,报相应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各级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员进行评价评审。

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审核确认,发文公布。

四、评审委员会为努力实现对中小学教师业绩、能力的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我市中小学一级及以下教师的职称分别按评审权限由市、县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所属中小学一级及以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忻州市中小学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中小学一级教师的评价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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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
办法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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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任到相应职务等级人选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
审。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由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必须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鼓励中小学教师向基层流动。

经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教师可跨校申报、竞聘。

第九条学校(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差额确定参加竞争推荐人选,并组织竞争推荐。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岗位条件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

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
专业技术资格的,可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须通过职称评审后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十条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按拟聘岗位数量或分配的推荐数额,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对通过推荐拟参加评审的人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呈报相应评审委员会,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一)三级教师、二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呈报。

(二)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呈报。

(三)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第十四条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按照申报评审材料的要求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权限的评审委员会办
事机构。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授权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评审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

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和调整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

其中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组成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

第十七条各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实际,采取科学、有效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委员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
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
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上报相应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及时报送核准。

第二十一条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

审批部门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逐一审核,并通过网络等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相应审批部门核准公布。

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三条对经核准公布,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改革期间暂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发〔20xx〕80号)、《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20xx〕8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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