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容规-附录C 罐式集装箱专项安全技术要求(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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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移动罐柜的注意事项

可移动罐柜的注意事项

可移动罐柜的注意事项1.引言1.1 概述可移动罐柜是一种方便灵活的货物储运设备,其具有可以移动的特性,可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

本文旨在介绍可移动罐柜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以确保使用者能够充分了解并正确操作罐柜,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并确保工作安全。

在正式介绍可移动罐柜的使用注意事项前,我们将先对本文进行整体概述。

首先,我们将介绍可移动罐柜的基本结构和特点,包括它们的材料、尺寸、功能等方面的特点。

接着,我们将讨论可移动罐柜的使用方法,包括装载、卸载、固定等操作步骤。

最后,我们将强调可移动罐柜的安全使用,介绍在操作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和遵守的安全规定。

在文章的结构上,除了概述部分外,还包括正文和结论。

在正文部分,我们将详细介绍使用可移动罐柜的要点,包括保持罐柜清洁、装载货物的正确方法、注意货物的平衡性等。

此外,我们还将探讨罐柜的特殊用途,例如在特殊环境下的使用注意事项。

在结论部分,我们将总结本文的要点,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使用可移动罐柜。

通过本文的阅读,读者将能够充分了解可移动罐柜的使用注意事项,并能够正确操作罐柜,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性。

同时,我们也希望读者能够将本文中的建议融入到日常工作中,保证可移动罐柜的正常使用,并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如下编写:文章结构部分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整体的了解,指引读者理解接下来文章的分章节内容及大体内容的组织方式。

首先,本文将通过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进行组织。

引言部分将对可移动罐柜的注意事项进行概述,介绍文章的目的和整体结构。

正文部分将分为两个要点,分别对可移动罐柜的注意事项进行详细探讨和阐述。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总结前文的要点,并提出一些建议。

引言部分主要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

在概述部分,将简要介绍可移动罐柜的概念和背景,引起读者对该主题的兴趣。

接着,阐述文章的整体结构,让读者清楚了解文章的布局安排。

最后,明确文章的目的,即探讨可移动罐柜的注意事项。

《安全管理》之罐式集装箱的安全措施

《安全管理》之罐式集装箱的安全措施

罐式集装箱的安全措施在我国已经成为当前世界上造箱大国的今天,有的企业正在为开发特种集装箱如保温箱、罐式箱、平台箱和台架箱做探索工作。

在这些特种箱当中,涉及作业安全的突出者,莫过于罐式集装箱了。

鉴于罐式集装箱所装运货物的危险性,必须从标准制订、设计构思、工艺流程、制造品质和检验发证等各个方面严格要求,要有充分的技术措施以确保其作业的安全性。

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对罐式集装箱类别的划分如下:IMO1型用于液态化学品的罐箱Pw≥1.75barIMO2型用于危险险性较低化学品1.0bar≤P<1.75barIMO5型用于其它危险性较低的化学品罐箱IMO3型用于普通液态或气态罐车IMO4型用于化学品的罐车IMO6型用于其它危险品的罐车(也可用于沿海运输)IMO7型带隔热层,用于液态气体当前生产罐式集装箱的企业主要产品是1型、2型和5型,这是在箱主下达订单时必须明确的问题。

不论是哪一种类型的罐式集装箱,在营运作业当中必须确保安全。

那么,对这种集装箱的作业又有哪些不同于传统干货集装箱的要求呢?1.堆放罐式集装场地必须符合IMDG§14-§15的规定。

2.不允许使用叉车进行搬运作业,在设计罐式箱时,不需考虑设置叉槽。

3.在罐内应设置对流态货物的缓冲板或隔舱。

4.在搬运作业中主要是由顶部起吊、由侧部提升,也可以由底部起吊或提升。

5.不论在何处的堆码作业,除了对最下层箱有固位措施之外,在各层之间要使用双头堆码锥(Stacking Cone),在堆成方阵的情况下,还要使用联接桥(Brtidge Fittings)。

6.在公路运输中,可以使用骨架式挂车,平板式挂车或公路/铁路两用挂车,但它们必须设有固位转锁。

7.未经承运人和货主的许可,不得擅自打开任何罐盖和封口,即使是空罐,那些未经清洗的残留物也会导致危险;如果是重罐,那就更是不言而喻了。

8.危险性小的液体可以从罐底的疏水品排放;危险性大的液体,则应通过罐顶的排出装置(Top Discharge Equipment)导出。

集装箱、槽罐车装卸危险货物的安全要求(4篇)

集装箱、槽罐车装卸危险货物的安全要求(4篇)

集装箱、槽罐车装卸危险货物的安全要求集装箱和槽罐车是常用的装卸危险货物的工具,在操作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的安全要求。

以下是关于集装箱和槽罐车装卸危险货物的安全要求。

1. 货物包装和标记要求装卸危险货物前,务必确认货物的包装是否符合国际标准要求。

包装必须能够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避免泄漏或污染环境。

货物上必须明确标注相关的危险品标志和标签,以便快速辨识。

2. 装卸设备的使用使用集装箱或槽罐车装卸危险货物时,必须使用适当的装卸设备,如吊车、叉车等。

这些设备必须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并且由经过培训的操作人员操作。

操作人员必须了解经验,能够正确操作设备,并且应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3. 货物的安全固定在装卸过程中,必须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固定。

这是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滚动、倾斜或破裂的重要措施。

固定货物时要注意使用适当的固定材料和方法,确保货物稳定地放置在集装箱或槽罐车内。

4. 装卸现场的安全控制装卸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装卸现场的安全。

必须确保装卸现场的通风良好、防火设施完善,并且没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在。

操作人员应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手套等,以减少潜在的伤害。

5. 操作员培训和意识提高操作集装箱和槽罐车装卸危险货物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熟悉货物装卸的安全要求和操作程序。

他们还应具备足够的危险品知识,能够正确处理和应对突发情况。

操作人员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知识更新,以提高对危险货物的认识和安全意识。

6. 应急预案的制定在装卸危险货物过程中,必须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应急预案应包括紧急撤离、事故报告和沟通等关键流程,以尽可能减少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7. 泄漏和事故处理在装卸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如果发生泄漏或其他事故,必须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理,以减少潜在的危害。

操作人员应知道如何使用应急设备和器材,如泄漏桶、防污染材料等,并能够迅速报警,以得到适当的支援和援助。

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4版)

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4版)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Transportable Pressure Vesse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1 年 11月15日前言2007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移动容规》)的任务书。

2008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和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移动式压力容器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移动分会)组织专家成立制(修)订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移动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同时确定了《移动容规》编制大纲。

2009年4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工作组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移动容规》征求意见稿初稿。

2009年11月,工作组在上海召开第三次工作组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移动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修改形成送审稿。

2010年7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修改形成了报批稿。

2011年5月,《移动容规》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向其成员进行了通报。

2011年11月15日,《移动容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是以《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汽规》)为基础,同时将1999年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原《容规》)中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和规定,以及铁路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一并纳入到《移动容规》中。

移动容规-1 总则

移动容规-1 总则

2.1
基本要求
(4)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 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方法的标志;实施制造许可的压力容 器专用材料,其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上的标志内容还应当 包括制造许可标志和许可证编号;
(5)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 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盖有材料制造 单位的质量检验章; (6)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罐体用 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 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 (7)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罐体用材料及 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直接富氧气氛对于储运氧的容器一旦出现夹层泄漏的意外情况夹层将处于富氧环境如存在与氧可能发生危险性反应的材料就可能发生燃烧危间接来源富氧气氛一旦出现夹层泄漏的意外情况不仅是储运氧的容器才会使夹层处于富氧环境当储存温度低于182氧的标准沸点温度的液体时由于低于氧沸点的低温作用其零部件表面可能捕获空气中的氧而形成富氧环境
≤450 >450~510 >510~570 >570~630 630~690
2.4 力学性能 2.4.3 断后伸长率 (1)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断后伸长率(A)应 当符合引用标准以及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焊接结构用碳素钢、低合金高强度钢和低合金低温 钢钢板,其断后伸长率(A)指标应当符合表2-2的规定; (3)采用不同尺寸试样的断后伸长率指标,应当按照 GB/T 17600.1《钢的伸长率换算 第1部分:碳素钢和 低合金钢》和GB/T 17600.2《钢的伸长率换算 第2部 分:奥氏体钢》进行换算,换算后的指标应当符合本条 规定。
2.13 焊接材料 (1)用于制造罐体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当保证焊缝金属 的力学性能高于或者等于母材标准规定的下限值;当设计需 要时,其他性能也不得低于母材的相应要求;

罐式集装箱安全管理制度

罐式集装箱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罐式集装箱在运输、装卸、储存等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罐式集装箱的运输、装卸、储存、维护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罐式集装箱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公司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罐式集装箱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门职责:1. 制定罐式集装箱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2. 对罐式集装箱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3.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4.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5. 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罐式集装箱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严格执行罐式集装箱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装卸、储存等环节的安全;2. 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工作;3. 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确保及时整改。

第三章罐式集装箱安全管理要求第七条罐式集装箱应符合国家标准,具有相应的安全证书。

第八条罐式集装箱在运输、装卸、储存过程中,应遵循以下要求:1. 运输车辆应具备良好的制动性能和稳定性,驾驶员应持有相应资格;2. 装卸作业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3. 储存场地应保持通风、干燥,远离火源、热源,防止罐体受热膨胀;4. 定期检查罐体密封性,确保无泄漏;5. 对罐式集装箱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罐式集装箱发生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第四章培训与教育第十条公司应定期组织罐式集装箱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培训内容应包括:1. 罐式集装箱安全管理制度;2. 罐体结构、性能及操作规程;3. 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4. 安全操作技能。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罐式集装箱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 罐式集装箱是否符合安全标准;2. 运输、装卸、储存等环节是否安全;3. 员工是否具备安全操作技能。

罐式集装箱检验安全须知

罐式集装箱检验安全须知

罐式集装箱检验安全须知罐式集装箱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种运输方式,但在使用时需要注意安全问题。

本文将介绍罐式集装箱检验时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

一、概述罐式集装箱是一种密封的金属容器,用于运输化学品、液体、气体等物质。

罐式集装箱可以在陆地、海洋、铁路和空运中使用,适用范围广泛。

但是,由于其运输的物质大多为危险品,因此在使用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安全问题。

1.1 安全所在安全是罐式集装箱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罐式集装箱在设计和生产时必须考虑多种安全因素,如抗压、抗震、耐腐蚀等,以确保运输期间的安全。

1.2 设计标准罐式集装箱设计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如微量吸收游离辐射标准(TIR)、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技术规定(UNECE)、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则(IMO)等。

这些标准确保产品安全可靠,符合运输要求。

二、罐式集装箱检验安全须知在罐式集装箱检验时,为了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污染环境、物质泄漏等情况的发生,需要遵守以下安全须知。

2.1 事前准备在进行罐式集装箱检验之前,必须对检验现场进行安全评估,确定安全措施和必要的防护措施。

检验人员必须做好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手套、鞋子、眼镜、呼吸器等。

2.2 检验过程进入罐式集装箱之前,必须关闭所有进出口。

在检查前应用闻嗅法大致判断货物是否泄漏,检查前可在罐式集装箱内点燃一根长木棍,并借助火焰判断内部是否有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

在罐式集装箱内,检验人员必须佩戴防护手套、鞋子、眼镜、呼吸器等。

检验过程中不得吸烟、喝水、饮料,禁止食用,以免中毒或污染货物。

在接触货物时必须小心谨慎,不得碰触液体或进入装满货物的区域。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正确地使用检验工具,并注意避免工具与罐式集装箱表面摩擦。

2.3 操作安全在对罐式集装箱进行操作时,必须遵循正确的操作规程。

不可在罐式集装箱顶部进行操作,不要使用尖锐的工具对罐式集装箱上的液体或气体进行刺激或接触。

2.4 物品安全在罐式集装箱内不得携带危险品、易燃物、易爆物、异味物等,以免对检验过程造成危险和污染。

安全管理之罐式集装箱的安全措施

安全管理之罐式集装箱的安全措施

安全管理之罐式集装箱的安全措施罐式集装箱是一种主要用于运输液体、气体和其他危险品的专用集装箱。

由于运输的是危险品,因此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来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本文将介绍罐式集装箱的安全措施。

罐式集装箱应符合的标准•液体罐式集装箱应符合国家《液体罐式集装箱技术条件》标准。

•液体罐式集装箱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

•液体罐式集装箱设计应满足运输要求,具有良好的机械性能和稳定性。

•罐式集装箱内应有相应的标记和提示文字,以提醒运输人员注意安全。

罐式集装箱运输时的安全措施装货前的安全措施在装货前,需要进行仔细的检查和准备工作,以确保罐式集装箱的安全:•检查罐式集装箱的外观和内部结构是否完好。

•确认罐式集装箱上的阀门、管道、泄压装置、消防设施、减压阀等装置是否正常工作。

•确认罐式集装箱上的标记是否齐全和清晰。

装货时的安全措施在装货时,需要采取以下安全措施:•采用专业作业人员进行装卸作业,并使用合适的设备,防止装载和卸载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严格控制装卸速度,以避免因卸货速度过快导致油管破裂、泄露等情况的发生。

•装卸前,需要关闭部分管道,避免运输物料的直接流入油罐,造成油罐压力急剧上升,导致油罐爆炸或泄漏。

运输中的安全措施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以下安全措施:•运输人员需要根据运输的物品特性和要求,合理安排车速、运行路线和行驶时间,以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运输人员需要随时检查罐式集装箱的阀门、管道、泄压装置、消防设施、减压阀等装置的正常工作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修理。

•运输人员应随时注意罐式集装箱内的液位和压力,避免因液位过高或压力异常导致安全事故。

•运输过程中需要定期检查罐式集装箱的上盖板、密封垫片等部件,是否处于良好的状态。

•在罐式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操作程序进行操作,确保运输安全。

卸货后的安全措施在卸货后,需要采取以下安全措施:•卸货后,需要重新检查罐式集装箱的外观和内部结构是否完好。

可移动罐柜的使用课件

可移动罐柜的使用课件
第4.1 类) • 第6.1类物质 • 第7类物质 • 第8类物质 • 第9类物质
• 加温液体、熔融或在凝固状态危险物质 16
● 装运第3类易燃液体的补充规定 1、应符合封闭型要求 2、减压装置要求 (6.7.2.8至6.7.2.15)
17
● 第4类 (不包括4.1类
自反应物质) 的补充规定
18
• 4 罐柜的操作设备未经过检验,不清楚是否处于 良好的工作状态。
26
使用可移动罐柜运输运输冷冻 液化气体适用的一般要求。
• 充灌 • 实际维持时间 • 罐柜在下列情况下不得交付运输:
27
可移动罐柜导则和特殊规定
• 概述
• 本节包括的可移动罐柜导则和特殊规定适用于允许 用可移动罐柜运输的危险货物。每一可移动罐柜导 则都由文字数字编码来识别(T1到T75)。 3.2章中 的危险货物一览表对可移动罐柜运输的危险货物给 出了可移动罐柜导则,如果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没有 给出可移动罐柜导则,则该物质不允许用可移动罐 柜运输,除非主管机关按照6.7.1.3 中所述给于批准。 3.2章中的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对于特定危险货物也相 应给出了可移动罐柜特殊规定。每一可移动罐柜特 殊规定都由文字数字编码来识别(例如: TP1)。可移 动罐柜特殊规定在4.2.4.3 中列出。
2、罐体或其附属设备外部附着有所装物的残留物 3、如果罐柜渗漏或损坏程度使罐柜的完整性或其 起吊及加固福建受到影响; 4、除非罐柜的附属设备已经过检验并证明处于正 常的工作状态; 5、对于某些危险物质可能需要使用较低的充灌度。
15
● 各类物质的补充规定
• 第3类易燃液体 • 第4类 (不包括4.1类自反应物质) • 第5.1类物质 • 有机过氧化物 (第5.2类) 和自反应物质 (

安全管理之罐式集装箱的安全措施

安全管理之罐式集装箱的安全措施

安全管理之罐式集装箱的安全措施罐式集装箱是一种普遍用于海上运输和国际贸易中运输危险品的装置。

由于罐式集装箱携带的货物可能具有损害人类生命和健康的特性,因此必须采取特殊的安全措施来确保其使用安全。

本文将介绍罐式集装箱的安全措施,以确保其在运输和使用中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罐式集装箱的特性罐式集装箱是专门用于运输液体和气体等危险品的集装箱。

它由罐体、框架、阀门、管道和填料等部分组成。

罐体在安全性能上较为关键,它应该符合国际标准和规定,同时保证使用寿命长、耐腐蚀、耐压、不泄漏和易清洗等特性。

此外,罐式集装箱的设计和生产必须符合货物的特性和运输标准要求,提供有效的保护和安全控制措施,以便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达到良好的安全性能指标。

解决罐式集装箱安全问题的主要措施符合国际标准和规定罐式集装箱的生产和使用必须符合各国和国际间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以保证其安全性能和国际交易需求的兼容性。

通常,罐式集装箱必须符合ISO国际标准和规定(例如ISO6346)、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国际标准规定,以确保其在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达到相应标准。

同时,生产和使用者应该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以便提供合规性的罐式集装箱和安全的运输和使用方案。

选择合适的货物运输模式和储存场所罐式集装箱的运输和使用必须选择合适的运输模式和储存场所,以保证罐式集装箱不会受到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从而保证货物和罐体的安全。

在选择运输模式和储存场所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避免使用错误的运输工具和设备;•确定货物类型、性质和质量等参数,以确定罐式集装箱适用的储存场所和相关规定;•根据货物运输需要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航运、铁路或公路,确保罐体稳定;对罐体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罐式集装箱的罐体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以确保罐体的正常运行、不泄露和无损伤。

具体而言,应该定期进行外观检查、液位检查、压力测试、清洗和检查阀门和管道连接、切口和涂层等操作,消除隐患和保障罐体的安全性能。

集装箱、槽罐车装卸危险货物的安全要求

集装箱、槽罐车装卸危险货物的安全要求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集装箱、槽罐车装卸危险货物的安全要求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1.集装箱装卸货物的安全要求(1)装箱前应检查集装箱完好情况(包括吊装、紧固装置)损坏,不准用于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如有(2)装入集装箱的包装件应逐件进行检查,破损、泄漏、水湿或粘有污物的包装件不得装箱,包装件应贴有规定的标志或标记。

(3)不准将性质相互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货物装在同一集装箱内。

(4)需要通风或控制温度的危险货物,应考虑运输环境中温度的影响,装入冷藏集装箱进行温度控制。

装运遇湿自然物品时,应考虑集装箱内表面冷凝作用的影响;其包装件和衬垫材料应保持干燥。

2.汽车油罐车装卸的安全要求汽车油罐车的装卸方法,一般有利用液位差自流装卸和油泵装卸两种方法。

由于油罐车容量小,装卸连续性不强,所以尽可能采用自流装卸,这种方法不但经济也相对安全。

汽车油罐车装卸过程中,火灾危险性较大。

因为无论何种形式的装卸,都会有大量的油蒸汽从油罐的进油口、量油口及放散管等处逸出,这些油蒸汽容易与空气混合而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到火源就会燃烧或爆炸,同时在装卸过程中易产生静电,因此装卸时必须严格操作规程:(1)操作人员应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术和防火要求,精心操作,防止油品的渗漏、外溢、溅洒。

(2)油罐车的排气管应安装火星熄火器,在装卸过程中发动机应熄火,雷雨天应停止装卸油品。

(3)油罐车进站卸油时,其他车辆不准进入,并应停止加油作业。

卸油时要有专人监护,避免行人靠近。

测量油品要在卸油完毕30分钟以后进行,以防止测油尺在操作过程中静电引起火灾。

(4)在装卸前要检查油罐的存油量,以防止冒顶跑油。

装卸时要严格控制流速,在油品没有淹没进油管前,油的流速应控制在lm/s以下,正常装卸过程中流速应控制在4.5m/s以下,以防止卸油时产生静电。

(5)在卸油时,油管应伸至离罐底不大于300lin处,以防止进油对喷溅产生静电。

移动容规-附录D 真空绝热罐体专项安全技术要求(讲稿)

移动容规-附录D 真空绝热罐体专项安全技术要求(讲稿)
释义:
型式试验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重新公布特种设备型式 试验机构名单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18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如下: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名单及其承担的型式试验项目清单
序号 23 临时核准编号 TS7610023—2011 机构名称 上海交大低温研究 和测试中心 国家低温容器质检 中心 承担的型式试验项目 1.压力容器: 低温压力容器、低温绝热气瓶 2.管件:低温绝热管及其管件 1.压力容器: 低温绝热容器、低温绝热气瓶
42
TS7610042—2011
D1 总 则
(2) 真空绝热罐体的主要设计参数、主体材料、结构型式、
关键制造工艺和使用条件等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低温性能 型式试验。
释义:
1.罐体的主要设计参数主要指本规程第3.10条相关要求,如 设计载荷、设计温度、设计压力等;
2.主体材料主要指罐体材料和绝热材料; 3.结构形式:罐体结构支撑结构、绝热方式等; 4.关键制造工艺:特殊制造工艺(如应变强化)、抽空工艺 等;
(9) 真空绝热罐体应当设置最大允许充装量的充装限制装 置,如溢流口等。
释义:
D3 设 计
排尽设计说明: 排尽口应能使容器内的液体及可能存在于深冷液体中的固体 颗粒杂物完全排尽。如对于液氧容器,液氧中往往存在固体颗 粒状碳氢化合物。比如乙炔(C2H2),在空气中的的含量约 0.2PPM,空分产液氧时分离不尽会有部分进入液氧中,乙炔在 液氧中的溶解极限是5.9cm3/L,超过此浓度时,乙炔呈白色固 体颗粒析出悬浮于液氧中。悬浮于液氧中的乙炔固体颗粒相互 碰撞、满足燃烧条件就将爆炸。
(7) JB/T 4783《低温液体汽车罐车》; (8) JB/T 4784《低温液体罐式集装箱》。

罐式安全规章制度

罐式安全规章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罐式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使用罐式设备的部门及员工。

三、安全管理制度1. 设备管理(1)罐式设备应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安全。

(2)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3)罐式设备应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紧急切断阀、压力表、液位计等。

2. 操作规程(1)操作人员应熟悉罐式设备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2)操作前应检查设备状态,确认设备安全可靠。

(3)操作过程中应密切观察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停机检查。

3. 安全防护(1)罐式设备操作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操作人员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服、安全帽、防护手套等。

(3)罐式设备周围应设置隔离设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4. 应急处理(1)制定罐式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处理流程。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事故的能力。

(3)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四、责任与考核1. 责任(1)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罐式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操作人员负责罐式设备的操作和安全防护。

(3)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本规章制度。

2. 考核(1)定期对罐式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进行整改。

(2)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

(3)对在罐式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1. 本规章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通过以上规章制度,旨在加强罐式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移动容规-附录C 罐式集装箱专项安全技术要求(讲稿).

移动容规-附录C 罐式集装箱专项安全技术要求(讲稿).

(2) 罐式集装箱的外形尺寸和性能参数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 准的规定;
释义:
GB/T 1413-2008 《系列1集装箱 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
C3 设 计
(3) 罐式集装箱的整体结构强度、刚度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的规定,并且采用有限元分析方法进行计算。
释义:
罐式集装箱的整体结构强度、刚度应当符合GB/T 16563-1996《系列 1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罐箱设计 的关键需满足罐箱的试验和使用工况。
租赁境外产权的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租赁罐箱)的使用单 位,在境内使用的安全管理要求如下: (1) 使用单位应当贯彻执行本规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 使用管理;
C5 使 用 管 理
(2)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和执行租赁罐箱租赁期间的安全管 理制度; (3) 使用单位应当按台建立租赁罐箱的技术档案; (4) 每台租赁罐箱应当具有境外官方检验机构的有效检验 证书和租赁合同; (5) 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租赁罐箱的通关手续和境内检验机 构的安全性位需要取得国家质检 总局颁发的的设计或制造许可资格。
C1 总 则
2、这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指:国家海事局、交通运 输部 3、参与海运、国际联运或者海关监管的罐式集装箱的制造单 位还需取中国船级社颁发相应产品制造资质。 说明:中国船级社《集装箱检验规范》(2008)第2.3.1条: 工厂认可系对集装箱制造厂的主要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生产 工艺、质量控制体系和相关人员水平等的认可。进行该认可的 目的是确认集装箱制造厂是否具备按本规范要求和 /或法定要求 成批生产不低于样箱质量水平的集装箱的条件和能力。 集装箱制造、改装工厂的工厂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 4年。 注: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 定国发〔2010〕21号”取消了“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 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核准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
3.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改革有关文件的规定,调整安全技术规范在各个环节中有关 行政许可的要求。
4.《大移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在充分与国务院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如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铁路局等进行协商的基础上,继续保持 与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协调一致。
5.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近年来针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有关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移动容规》(2011 版)第 1 号和第 2 号修改单的规定,以及《移 动容规》(2011 版)宣贯、实施中反应出来的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和管 理条款上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建议,增补或者调整相应的规定。
6.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介质主要是危险货物或者危险化学品,为了防范移动式 压力容器在运输使用过程中,由于其存在的潜在安全风险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 所造成的危害和污染,同时也是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大移动容规》的基本安全要求, 适应与国际市场的交流需求,适当提高《大移动容规》的基本安全要求,并且与国际 规范的相应规定等效或者接轨,同时进一步明确有关危险货物或者危险化学品危害性 的确定原则等。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220目录1总则12材料43设计94制造295监督检验456使用管理577充装708改造与修理749定期检验7710安全附件仪表和装卸附件10011附则109附件a铁路罐车专项安全技术要求111附件b汽车罐车专项安全技术要求113附件c罐式集装箱专项安全技术要求115附件d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专项安全技术要求117附件e真空绝热罐体专项安全技术要求123附件f特殊介质罐体专项安全技术要求129附件g型式试验131附件h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136附表h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137附件j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铭牌和电子铭牌149附件k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160附件l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162附件m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163附件n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164附件p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167附件q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170附件r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申请书17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220附件s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175附件t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177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17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移动容规附录A铁路罐车专项安全技术要求讲稿

移动容规附录A铁路罐车专项安全技术要求讲稿

A3 制 造
A3 制 造 (1) 铁路罐车应当在罐体制造单位完成罐体、安全附件
及走行装置的总组装;
(2) 铁路罐车罐体应当逐台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容 积检定,容积检定可与罐体液压试验同时进行,也可在 罐体液压试验合格后进行;
释义: 铁路罐车罐体经耐压试验并检验合格后,应逐台应按照JJG
184 《液体气体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容积检定。
释义: 铁路罐车设置有遮阳装置时的规定在GB/T 10478中相关规定: 6.2.8.5 罐体设有遮阳装置时,遮阳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遮阳装置应覆盖罐体上部三分之二以上,但不超过二分之一的面
积,遮阳装置与罐体之间应有约40 mm~50 mm的通气空间,该空间不 应填充保温材料;
遮阳装置应不妨碍罐车附件和装卸装置的操作; 遮阳装置与罐体的连接应牢固,若采用螺栓连接,应具有防松功 能结构; 遮阳装置中遮阳罩钢板的厚度应不小于3.0 mm,遮阳装置应具有 牢固的钢骨架结构。
(2) 铁路罐车设有押运间时,押运间应当具有安全、防火、 防止意外打开、保温和通风等基本功能;
释义: 铁道部铁运[2006]第79号《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
相关规定如下: 第五十二条 同一托运人、同一到站押运方式、车辆及人数
规定: 1.气体类6辆重(空)罐车(含带押运间车辆)以内编为1组。
1~6车押运员不得少于2人,7~12车押运员不得少于4人,
A2 设 计
(4) 铁路罐车罐体为夹套结构时,夹套的引出管 路应当不妨碍铁路罐车制动装置的正常操作;
释义: 当铁路罐体需要设置夹套时,应当注意夹套装置的
引出管路与铁路罐车制动装置间,应留有足够的动 作空间,不得妨碍制动系统各杠杆、连杆的正常运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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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总 则
3.试验项目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如: (1) GB/T 16563-1996《系列1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罐式集 装箱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2)JB/T4780-2002《液化天然气罐式集装箱》 (3)JB/T 4781-2005《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 (4)JB/T 4782-2007《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 (5)JB/T 4784-2007《低温液体罐式集装箱》; (6)中国船级社《集装箱检验规范》(2008)
释义:
1、罐式集装箱的设计、制造单位需要取得国家质检 总局颁发的的设计或制造许可资格。
C1 总 则
2、这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指:国家海事局、交通运 输部 3、参与海运、国际联运或者海关监管的罐式集装箱的制造单 位还需取中国船级社颁发相应产品制造资质。 说明:中国船级社《集装箱检验规范》(2008)第2.3.1条: 工厂认可系对集装箱制造厂的主要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生产 工艺、质量控制体系和相关人员水平等的认可。进行该认可的 目的是确认集装箱制造厂是否具备按本规范要求和 /或法定要求 成批生产不低于样箱质量水平的集装箱的条件和能力。 集装箱制造、改装工厂的工厂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 4年。 注: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 定国发〔2010〕21号”取消了“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 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核准
C1 总 则
罐式集装箱的设计应当为整体设计,设计单位对罐式集 装箱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罐式集装箱的制造应当为整体制造,制造单位对罐式集 装箱的制造质量负责。
C1.2 型式试验或者相关试验
(1) 罐式集装箱应当按照型号进行型式试验或者相关试验, 取得试验合格证明文件;
(2) 仅参与公路运输并且不进行堆码的罐式集装箱,型式 试验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项目至少包括吊顶试验、吊底试验、纵向栓固试验、内部 横向栓固试验和内部纵向栓固试验;
C3 设 计
6.3.5 设计温度
6.3.5.1 罐体设计温度应根据罐体的直径、有无遮阳装置或保 温层等情况进行确定。
6.3.5.2
6.3.5.3
直径小于或等于1500mm的罐体,其设计温度为65℃。
直径大于1500mm的罐体的设计温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பைடு நூலகம்
(a)无保温层或遮阳装置的设计温度为60℃; (b)具有遮阳装置的设计温度为55℃; (c)具有保温层时的设计温度为50℃。
(2) 角柱、端梁及侧梁用钢板、型材等应当具有良好的可 焊性和韧性;
(3) 框架材料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冲击韧性,并且满足 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4) 框架和支撑等材料应当考虑到外界环境的腐蚀作用和 环境温度的影响。
C2 材 料
释义:
1、框架和支撑等材料通常为碳素钢或低合金钢制成,故需要考虑腐 蚀,且与所使用的环境相适应。并且,框架和支撑与罐体相连接的受力 构件等应当充分考虑在运行过程中预期可能达到的最低金属温度。
按GB/T1591-2008《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标准中温度与材料见下表:
材料 Q345B Q345C Q345D Q345E 冲击试验温度(℃) 20 0 -20 -40
2、中国船级社《集装箱检验规范》第3.1.6条款规定,除政府主管机
关另有规定外,用于制造装运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的角柱、端侧梁等主 要支撑构件应进行夏比V 型缺口冲击试验,试验温度为-20℃,最小平 均冲击值为27J;
C1 总 则
(3) 除本条第(2)项以外的适用于公路、铁路、水路及其 联运的罐式集装箱,型式试验或者相关试验由国务院有关 部门核准或者批准的试验机构进行,试验项目应当符合相 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释义:
1、对于仅参与公路运输并且不进行堆码的罐式集装箱,其型 式试验项目至少包括吊顶试验、吊底试验、纵向栓固试验、内 部横向栓固试验和内部纵向栓固试验。其型式试验由国家质检 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负责进行。 2、对于上述以外的适用于公路、铁路、水路及其联运的罐式 集装箱,其型式试验项目:堆码试验、吊顶试验、吊底试验、 纵向栓固试验、内部纵向栓固试验、内部横向栓固试验、横向 刚性试验、纵向刚性试验、载荷传递区试验、步道试验、扶梯 试验、碰撞试验等。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附录C 罐式集装箱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2011年3月
附件C 罐式集装箱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C1 总 则;
C2 材 料; C3 设 计; C4 制 造; C5 使 用 管 理。
C1 总 则
C1.1 资质和职责
罐式集装箱的设计和制造单位除按照国家质检总 局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设计和制造资质外, 对于参与海运、国际联运或者海关监管的罐式集 装箱的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产品制造资质。
4.其型式试验或者相关试验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或者批准的试 验机构进行,该机构通常指中国船级社等船检机构。
C2 材 料
(1) 角件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并且有产品质量 证明文件;
释义:
角件应符合GB/T 1835-2006 《系列1集装箱 角件》及中国船 级社《集装箱检验规范》的规定,且有质量证明书。角件制造厂 还应获得船检机构认可。
C3 设 计
C3.1 基本要求
(1) 适用于公路、铁路和水路及其联运的罐式集装箱,罐体 设计温度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
释义:
本款有关设计温度的规定主要是借鉴联合国 UN-16和JB/T4781等 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提出的,此规定与本规程第 3.10.2设计温 度的的区别,增加了针对罐式集装箱罐体直径、隔热层或遮阳等 结构不同所提出的的最低设计温度。但是,根据联合国 UN-16中 6.7.3.1规定,设计温度,是指为计算最大允许工作压力确定内装 物的蒸气压时所依据的温度,该设计温度必须小于拟装运非冷冻 液化气体的临界温度,以确保气体在任何时候都是液化状态。 JB/T 4781—2005《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中的规定:
(2) 罐式集装箱的外形尺寸和性能参数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 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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