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合同订立中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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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能够及时到达,因传达故障而致使逾越承诺期间到达: • (4)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 案例
• 古董商甲于2007年3月1日向乙发出要约,标的物为莫奈画 一幅,价格为10万欧元。甲要求乙的承诺最迟必须于2007 年3月15日到达。过了这天,他将把这幅画交付拍卖。要 约于3月3日到达乙处。乙于3月5号寄出其同意购买此画的 信函。但该信于3月17日才达到甲处。在此之前,甲收到 丙希望以12万欧元购买此画的要约。甲于3月16日将该画 卖给了丙。时隔数日,甲回复乙该画已卖出。
– 内容确定具体; –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
– 要约的要件
• 1、须为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 2、具有缔约的目的意图并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 意图
• 3、内容确定具体(§14-1),且包括合同成立的必备条 款
• 4、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的相对人发出
– 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131) • 分析:甲对乙说:“我有位于惠新里4号楼的房产一栋, 愿意低于市价出售,你愿意买吗?”
Leabharlann Baidu
• 6、甲商场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在“三八妇女节”,第 一名到达本商店的顾客将可以10元的价格购买某品牌纯羊 毛围巾一条。乙第一个达到商场,但商店以“仅向女性销 售”为由拒绝出售围巾。
• 要约的效力
– 1、开始生效时间: • 对话要约 • 非对话要约:立法例
– 到达主义 – 德国民法第130条、日本民法第97条、《合同法》第16条
• 但是,
• 《合同法》§15
–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 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 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 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 合同订立中的 疑难问题
一、合同订立的基本规则
• 一、以合意订立合同
– 要约与承诺规则 • 要约、要约邀请 • 承诺
– (一)要约 • 又称为报价、发盘、出盘,是指一方以缔约为目的,向对 方所作的意思表示。
– 《合同法》§14: •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符 合下列规定:
• (二)承诺
– 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约的意思表示。
– 《合同法》第21条: •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承诺的构成要件
– 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 2、必须在要约效力存续期间向要约人作出
• (1)承诺必须在要约效力存续期间作出 • (2)逾期承诺 • (3)受要约人在要约效力存续期间作出承诺,按照通常
– 依照CISG第14条第一款第二句,价格必须是明示或默示地被确认 或可能被确认。
– 案例:
• 原告欲将一座商业大楼出租于被告,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 后来被告不想再承租该房屋,主张该合同仅为一个初步协 定,就租赁的若干重要事项,如租赁物的维修、保险、租 赁物之让与等均未做出规定,因此租赁合同尚未生效,不 应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原告主张合同已生效。请问该合同 是否成立?
• 要约邀请
– 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 《合同法》第15条
– 寄送的价目表 – 拍卖公告 – 招标公告 – 招股说明书 – 商业广告等
• 商业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 商业广告的目的: • 通过对商品或服务的介绍吸引潜在顾客的注意,从而找到 缔约机会,即进入初步的协商阶段,而非马上进入交易, 因此,商业广告一般被视为要约邀请。
– 要约的撤销(§18、19) • 概念:
– 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并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宣告取消 要约的行为。
• 撤销延长了要约人取消要约的时间范围,对要约人保护较 多。
• 因此,撤销要约应注意受要约人的信赖保护(§19(2))
– (1)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且有信赖利益损失。
• 实践中,
– 如广告中注明“本广告构成要约”、“保证有现货”、“先来先 买,欲购从速”、“广告中的商品将出售给最先支付现金或开来 信用证之人”等 ,可认定构成要约。
– 下列广告是否可认定为要约?
• 1、本周六上午十点,十台原价588元的“美的”饮水机每 台仅售88元,先来先得,欲购从速。
• 2、某羊毛衫广告:“纤维广告,永恒品质”
• 3、某防蛀牙膏广告:“让补牙的医生都放假”
• 4、 A房地产开放商在售楼书中许诺:商场用玻璃幕墙及 镜面不锈钢装饰外墙,一楼大厅铺名贵典雅之大理石,采 用进口行人电动扶梯。
• 5、甲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心灵付出:为纪念本公 司成立50周年,推出优惠黄金项链。项链为24K金,重10 克”,并附有彩色图片作辅助说明。广告称,欲购者请汇 款至本公司某帐号,本公司将于1周内将项链寄出,该广 告有效期为三个月。李某素喜收集项链,立即邮寄1000元 给甲公司,但一周后被告知黄金项链属限量销售,已经完 全售出。李某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承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 第一,要约人仅表示届止期限时 – 第二,要约人仅定一定承诺期间时(§24)
–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 (一)要约的撤回
– 1、指要约人于要约发出后到达受要约人前即要约生效前,宣告取 消要约的行为。
– 2、要约撤回的生效条件(§17) – 撤回通知应同时或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
– 发信主义(邮箱规则):意思表示发出时即发生拘束力 – 英美法
• 什么是“到达”?
– 指意思表示进入相对人可能支配的范围,置于相对人随 时可了解内容之客观状态而言。故相对人无正当理由而 拒绝受领或者故不拆阅者,不影响到达的效力。
– 要约的存续期限(承诺期限) • (1)约定承诺期限(第23条第一款)
– 标的物名称 – 价款或确定价款的方法 – 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
– 案例: • 德国A公司和奥地利B公司达成了一项买卖毛丝绒鼠皮的合 同,其中就标的价格双方合意为“每张毛皮在价格应在35 马克到65马克之间”。后双方纠纷,一方认为合同缺乏确 定的货物价格条款,因此无法成立。 • 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
– 案例
• 古董商甲于2007年3月1日向乙发出要约,标的物为莫奈画 一幅,价格为10万欧元。甲要求乙的承诺最迟必须于2007 年3月15日到达。过了这天,他将把这幅画交付拍卖。要 约于3月3日到达乙处。乙于3月5号寄出其同意购买此画的 信函。但该信于3月17日才达到甲处。在此之前,甲收到 丙希望以12万欧元购买此画的要约。甲于3月16日将该画 卖给了丙。时隔数日,甲回复乙该画已卖出。
– 内容确定具体; –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
– 要约的要件
• 1、须为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 2、具有缔约的目的意图并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 意图
• 3、内容确定具体(§14-1),且包括合同成立的必备条 款
• 4、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的相对人发出
– 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131) • 分析:甲对乙说:“我有位于惠新里4号楼的房产一栋, 愿意低于市价出售,你愿意买吗?”
Leabharlann Baidu
• 6、甲商场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在“三八妇女节”,第 一名到达本商店的顾客将可以10元的价格购买某品牌纯羊 毛围巾一条。乙第一个达到商场,但商店以“仅向女性销 售”为由拒绝出售围巾。
• 要约的效力
– 1、开始生效时间: • 对话要约 • 非对话要约:立法例
– 到达主义 – 德国民法第130条、日本民法第97条、《合同法》第16条
• 但是,
• 《合同法》§15
–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 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 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 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 合同订立中的 疑难问题
一、合同订立的基本规则
• 一、以合意订立合同
– 要约与承诺规则 • 要约、要约邀请 • 承诺
– (一)要约 • 又称为报价、发盘、出盘,是指一方以缔约为目的,向对 方所作的意思表示。
– 《合同法》§14: •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符 合下列规定:
• (二)承诺
– 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约的意思表示。
– 《合同法》第21条: •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承诺的构成要件
– 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 2、必须在要约效力存续期间向要约人作出
• (1)承诺必须在要约效力存续期间作出 • (2)逾期承诺 • (3)受要约人在要约效力存续期间作出承诺,按照通常
– 依照CISG第14条第一款第二句,价格必须是明示或默示地被确认 或可能被确认。
– 案例:
• 原告欲将一座商业大楼出租于被告,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 后来被告不想再承租该房屋,主张该合同仅为一个初步协 定,就租赁的若干重要事项,如租赁物的维修、保险、租 赁物之让与等均未做出规定,因此租赁合同尚未生效,不 应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原告主张合同已生效。请问该合同 是否成立?
• 要约邀请
– 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 《合同法》第15条
– 寄送的价目表 – 拍卖公告 – 招标公告 – 招股说明书 – 商业广告等
• 商业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 商业广告的目的: • 通过对商品或服务的介绍吸引潜在顾客的注意,从而找到 缔约机会,即进入初步的协商阶段,而非马上进入交易, 因此,商业广告一般被视为要约邀请。
– 要约的撤销(§18、19) • 概念:
– 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并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宣告取消 要约的行为。
• 撤销延长了要约人取消要约的时间范围,对要约人保护较 多。
• 因此,撤销要约应注意受要约人的信赖保护(§19(2))
– (1)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且有信赖利益损失。
• 实践中,
– 如广告中注明“本广告构成要约”、“保证有现货”、“先来先 买,欲购从速”、“广告中的商品将出售给最先支付现金或开来 信用证之人”等 ,可认定构成要约。
– 下列广告是否可认定为要约?
• 1、本周六上午十点,十台原价588元的“美的”饮水机每 台仅售88元,先来先得,欲购从速。
• 2、某羊毛衫广告:“纤维广告,永恒品质”
• 3、某防蛀牙膏广告:“让补牙的医生都放假”
• 4、 A房地产开放商在售楼书中许诺:商场用玻璃幕墙及 镜面不锈钢装饰外墙,一楼大厅铺名贵典雅之大理石,采 用进口行人电动扶梯。
• 5、甲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心灵付出:为纪念本公 司成立50周年,推出优惠黄金项链。项链为24K金,重10 克”,并附有彩色图片作辅助说明。广告称,欲购者请汇 款至本公司某帐号,本公司将于1周内将项链寄出,该广 告有效期为三个月。李某素喜收集项链,立即邮寄1000元 给甲公司,但一周后被告知黄金项链属限量销售,已经完 全售出。李某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承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 第一,要约人仅表示届止期限时 – 第二,要约人仅定一定承诺期间时(§24)
–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 (一)要约的撤回
– 1、指要约人于要约发出后到达受要约人前即要约生效前,宣告取 消要约的行为。
– 2、要约撤回的生效条件(§17) – 撤回通知应同时或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
– 发信主义(邮箱规则):意思表示发出时即发生拘束力 – 英美法
• 什么是“到达”?
– 指意思表示进入相对人可能支配的范围,置于相对人随 时可了解内容之客观状态而言。故相对人无正当理由而 拒绝受领或者故不拆阅者,不影响到达的效力。
– 要约的存续期限(承诺期限) • (1)约定承诺期限(第23条第一款)
– 标的物名称 – 价款或确定价款的方法 – 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
– 案例: • 德国A公司和奥地利B公司达成了一项买卖毛丝绒鼠皮的合 同,其中就标的价格双方合意为“每张毛皮在价格应在35 马克到65马克之间”。后双方纠纷,一方认为合同缺乏确 定的货物价格条款,因此无法成立。 • 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