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基地管理,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住培基地分为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
培训基地是承担住培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
专业基地由符合条件的本专业科室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共同组成。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省内的住培基地。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结合现有培训基地的区域分布、培训能力,遴选并向国家推荐培训基地,对培训基地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住培基地申报、初审,协助省卫生健康委做好辖区内培训基地监督管理。
第六条培训基地接受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医院党委实施对住培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培训基地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基地住培工作;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培训基地各项建设和管理工作;医院职能部门各负其责落实住培的各项工作任务。
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卫生健康委下达的文件精神,将住培工作纳入医院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培训计划及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独立设置教育培训职能管理部门,配足配齐住培专职管理人员,组建管理人员队伍。
(三)负责遴选住培师资,建立师资管理档案,对师资进行考核评估和动态管理。
(四)负责做好本基地招收、日常培训管理、师资管理、过程考核等工作。
(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培训质量关键要素监测与分析应用,建立全方位多维度的评价与反馈机制。
(六)定期组织各类培训,提升师资带教能力和管理人员水平。
(七)落实培训对象有关待遇,配足住培所需的经费、设施、设备、人员等必要条件。
(A)负责牵头实施年度考核,并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做好结业考核。
(九)建立对专业基地和协同、联合培训单位的全方位多维度的院级督导评估与反馈机制和对住院医师有效的沟通机制。
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卫教发[1993]第1号【失效依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等25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3.02.17【实施日期】1993.02.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卫教发[1993]第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医学院校,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本部直属医院:现将《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组织试行。
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临床医学人才、提高我国临床医疗工作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同时,也是完善我国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
我国幅员广大,各地区的医学教育水平和医院的医疗条件有着较大的差别,为更好地贯彻《试行办法》,保证培训质量,在培训工作开始之前,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1、各地应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组成由医学院校、医学会、有关医院等参加的专门机构,负责《试行办法》的贯彻落实。
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要求和实施办法,如培训基地认可标准、各学科培训细则、考核方法和记分方式等。
培训基地的认可数量,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2、本办法从1993年毕业的住院医师开始实施。
1993年以前毕业的住院医师培训,可根据不同的毕业年限,组织水平考试后纳入相应的培训计划。
为保证培训质量,没有经过试点的省(市),可先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省(市)级综合医院试行,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3、已经进行试点的省(市),要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没有认可培训基地的要进行评定认可。
对县级和县级以上非培训基地医院和非本科学历的住院医师要另行制定培训要求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培训制度,逐步使临床住院医师都能得到规范化培训。
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施行办法》和省卫生厅《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完善我院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培养合格的临床医学人才,加速卫生技术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现结合我院多年来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实践,参照卫生部、卫生厅的相关文件,对我院2003年制定的《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办法》作如下修订,并据此制定新的实施办法。
第二条培训对象1、高等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的住院医师,开始临床工作的第1年,进入住院医师第一阶段第1年度的规范化培训。
2、医学专业学位硕士毕业生,包括七年制毕业生(尚未晋升主治医师)和无临床工作经验的医学专业学位博士毕业生,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者直接进入住院医师第一阶段第3年度的规范化培训,若其在校期间已参加授学位单位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已通过第一阶段考核,原则上参加第二阶段的培训。
3、医学科学学位硕士(临床实验室)和医学科学学位博士(临床实验室)毕业生,若进院从事临床工作,按实际临床业务水平参加相应阶段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4、间接调入的临床医师,指从其他单位调入的住院医师、低年主治医师,经医院考核后按实际临床业务水平参加相应阶段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二章培训第三条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临床实践、专业理论知识、外语、计算机应用、临床教学、科研能力及组织管理能力。
培训以临床实践为主,专业理论知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以自学为主,兼顾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学、科研及组织管理能力的培养。
第四条培训规则本培训分两个阶段进行,参加培训者完成第一阶段培训内容,经山东省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第二阶段的培训。
培训时间本科应届毕业生为5年,硕士毕业生和应届博士毕业生为3年,其余医师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一阶段(本科应届毕业生3年,硕士毕业生和应届博士毕业生1年),为基础培训阶段,以二级学科培训为主,兼顾相关科室的轮转,主要使住院医师掌握二级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临床技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全科医学科设置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全科医学科设置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27•【文号】国卫办科教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全科医学科设置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加强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提高全科医生培养质量,我委组织制定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全科医学科设置指导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为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全科医学科设置工作,充分发挥全科医学科作用,现提出以下要求:一、认定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综合医院必须承担全科医生培养工作任务。
最迟在2019年12月底前,各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均应独立设置全科医学科,人员配备符合标准要求。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设置全科医学科,按诊疗科目登记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全科医学科的激励机制,在培训基地内部分配中,合理核定全科医学科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全科医学科医护人员收入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同级别人员收入平均水平,并在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等方面加大倾斜力度,吸引和稳定优秀专业人员从事全科医教研工作。
三、严格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动态管理,将全科专业基地建设和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培训基地考核评估的核心指标。
到2020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综合医院)仍未独立设置全科医学科或未达到设置指导标准要求的,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
≥50 ≥30
母胎医学(唐氏筛查异常、B 超软指标或结构异常、胎儿染色体异常、拷贝 数 异 常 、孕 期 药 物 、毒 物 、射 线 接 触 等 )
200
血液系统遗传病(α地中海贫血、β地中海贫血、G6PD 缺乏症、血友病等) 神经肌肉遗传病(腓骨肌萎 缩 症、Friedreich 共 济 失 调、遗 传 性 痉 挛 截 瘫、
≥80
结构异常染色体病(染色体亚端粒重组异常相关性智力低下、22q11 微缺 失综合征、22q11 微 重 复 综 合 征、PraderGWilli综 合 征、Angelman 综 合 征 、BeckwithGWiedermann 综 合 征 等 )
出 生 缺 陷 疾 病 (妊 娠 期 风 疹 病 毒 感 染 、巨 细 胞 病 毒 宫 内 感 染 、先 天 性 梅 毒 、 先 天 性 神 经 管 缺 陷 、唇/腭 裂 畸 形 等 )
眼 科 遗 传 病 (视 网 膜 色 素 变 性 、视 网 膜 黄 斑 变 性 、白 内 障 等 ) 耳 鼻 喉 科 遗 传 病 (遗 传 性 非 综 合 征 性 聋 和 综 合 征 性 聋 、Waardenburg 综 合
征 、耳 硬 化 症 等 ) 肾 脏 遗 传 病 (Alport综 合 征 、多 囊 肾 病 等 ) 内分泌系统疾病(糖尿病、雄 激 素 不 敏 感 综 合 征、先 天 性 肾 上 腺 皮 质 增 生
≥50 ≥120
≥20
代谢病(苯丙酮尿症、酪氨 酸 血 症、异 戊 酸 血 症、戊 二 酸 血 症I型、半 乳 糖 血 症 、糖 原 贮 积 症 、黏 多 糖 贮 积 症 等 )
≥80
骨骼系 统 遗 传 病 (马 方 综 合 征、软 骨 发 育 不 全、成 骨 不 全 病、抗 维 生 素 D 佝 偻 病 、颅 缝 早 闭 综 合 征 等 )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规定
附件2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住院医师培训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培训的场所,是对医学毕业生进行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主要场所.第三条培训基地以医院为单位设置,原则上设置在三级综合医院或具备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第四条承担专科方向住院医师培养任务的培训基地可以联合相关专科医院承担部分专科科室的培训任务.第五条承担全科方向住院医师培养任务的培训基地应当与具备一定条件的三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公共卫生机构,下同建立对口合作关系,作为基层实践基地承担全科方向住院医师基层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实践训练.第六条培训基地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卫生部负责制定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组织抽查督导.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督导评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相关地方医师协会学会等行业组织负责基地认定和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第七条培训基地涵盖的科室类别依据卫生部规定的专科目录设置.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八条申请认定为培训基地的医院以下简称申报医院,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医疗条件包括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的专业治疗设备等能够达到培训基地标准包括专科条件规定的要求.科室业务范围全面,收治疾病种类基本覆盖相关学科各常见疾病种类,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培训需求.二相关科室具备能够满足培训大纲要求的师资队伍,指导医师与住院医师比例不低于1:2;师资构成比例合理;指导医师的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符合培训基地专科条件的要求.三具备完善的培训基地管理、人事管理、住院医师培训过程管理、日常考核以及培训质量评估等制度,配备基地主任,设置专门的培训管理部门和专职培训管理人员,职责明确.四能够按照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标准提供培训基地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基本经费国家有经费投入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执行.五能够为住院医师在培期间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国家有经费投入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执行.六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七图书馆藏书专业种类齐全,具有满足住院医师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获取专业知识的计算机信息服务系统.第九条承担基层实践基地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能够满足基层实践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师资构成比例合理.二指导医师应当具有全科医师资质,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符合基层实践基地标准细则的要求.三服从上级临床培训基地的管理,按照临床培训基地的要求完成基层实践教学任务.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十条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实行区域性行业管理.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可向所在地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基地认定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回复.一资格申请.以医院为单位,统一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一家医院可同时申报多个培训专科.培训基地可以独立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应当以一家医院作为培训主体医院,培训主体医院条件须基本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条件;培训协作医院以满足培训专科不足为需要,不得超过2家.二自评.申报培训基地的医院和科室包括培训协作医院,应当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组织对培训基地和科室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填写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于每年4月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三形式审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部住院医师培训基地标准及本办法相关规定,于每年6月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确定实地评审的时间并通知申请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医院及时回复并说明理由.四实地评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承担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的其他机构,依据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审指标和评审原则,于每年7月组织相关专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医院进行培训基地实地评审,形成认定意见,确定培训基地能够承担培训任务的专科及其相关专科培训规模.五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合格基地具备培训住院医师资格.基本合格的,应当根据评审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加以整改并择期进行复审.不合格的,待条件完善后再提出申请.六公示.培训基地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审结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年8月初在本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对结果持不同意见者,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及其理由与依据.七公布.通过评审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单及招生培训规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备案.基地名单和基地培训规模由卫生部、中国医师协会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网站统一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全国公布.八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可自行挂牌牌子统一标准,全铜材质,规格为500mm×700mm,内容为“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联合医院另加“协作医院”字样,基层实践基地另加“基层实践基地”字样.文字颜色为红色,字体为标准美术宋体,民族自治地区可标注当地民族文字.一律从左至右横写.“协作医院”或者“基层实践基地”字样换行居中.第四章培训管理第十一条培训基地认定周期为3年.培训基地应当在本周期结束前1年提出再认定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书面或实地评审,于本周期结束前作出是否再认定的结论.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应严当格按照卫生部各项规定,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特别要注重培训过程管理,加强培训过程的质量评价.第十三条培训过程管理可通过填写培训登记手册记录日常临床医疗活动内容、自我学习评价、指导医师观察评价、基地主任评价、出科考核、定期集中考核、考试等多种形式进行.第十四条卫生部制定统一的培训基地管理评估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培训基地进行管理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承担培训基地工作的依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方可招收住院医师开展培训工作.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未提出再认证申请及再认证未获批准的培训基地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医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终止评审,2年内不再受理认定申请.第十六条未经培训基地认定的医院不得开展住院医师培训工作.擅自招收住院医师进行培训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2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培训基地的申请.第十七条培训基地擅自扩大培养规模、不按照培训标准实施培训活动、组织管理混乱、不能保证培训质量、学员意见反映强烈的培训基地,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未及时改正的,取消其培训基地的资格.第十八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培训基地认定情况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开展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评审评价指标体系.未通过培训基地认定或被取消培训基地资格的医院,原则上不得申报三级医院.第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定期对本地区培训基地包括协作医院、基层实践基地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培训工作规范、质量优良、有创新特色的培训基地给予表彰.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区卫生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区卫生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区卫生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卫生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技术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卫生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我省城市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社区卫生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就贯彻实施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实际一并抓好落实。
一、各市要结合本地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和机构建设工作,统筹考虑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培训,遵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社区服务机构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选拔、培训计划编制等培训相关准备工作。
二、为确保培训质量,应严格培训基地评审制度。
省卫生厅以2002年认定公布的省全科医学培训基地为基础,评定认可省社区卫生技术骨干培训基地。
拟承担社区卫生技术骨干培训任务的全科医学培训基地,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师资和教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完善培训教学体系与功能,于2007年12月15日前撰写自评报告并提出申请,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卫生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
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的申请另行通知。
管理人员培训委托省基层卫生管理干部培训中心承担。
三、按照分步实施、逐步推开的原则,2007年社区卫生技术骨干培训工作先由首批通过评定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
从2008年起,逐步在全省展开。
请各市卫生局按照通知要求尽快确定培训基地,选拔确定社区卫生技术骨干培训学员,并于前一年11月20日前将年度社区卫生技术骨干学员报名推荐表(见培训工作方案的附件1)及学员报名汇总表报至省卫生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发[2010]8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发〔2010〕8号)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为促进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我厅组织制订了《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体系,促进我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开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
第三条申请作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应当是具备以下5个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学科: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博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予点;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或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省临床医学中心。
㈡近5年内获得过至少2项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㈢申报时承担着至少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㈣连续3年举办过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㈤有专人负责基地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和先进的教学设备和条件。
第四条经省卫生厅批准的临床技能培训中心,连续3年举办过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可以申请成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第五条申请成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地,须填写《山东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请表》,经所在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可直接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地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专家组评审合格的,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定 ,组织 符合条 件 的培训对 象参加 医师 资格考 试 ,协助 其 办理执业 注册 和变 更手 续 。
第 四章
第十七条
培 训 招收
探索 建立 国家住 院 医师规 范化培 训招 收匹
为贯彻 《 关于 建立 住院 医师 规范化培训 制度
的指导 意见 ,规范住 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 工作 , 培养一 支高素质 的 临床 医师 队伍 ,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住院 医师 规范化培 训是毕业后 医学教育 的重
( 三 )对培训基地和 专业 基地 建设 、认定和管理工作进
行 检查 指导 ;
2 0 1 4 年 9 月第 2 1 卷第 1 8 期
的培 训能力 ,统筹 规划 各地 培训基 地数 量 。培 训基地 应 当
具备 以下基 本条 件 : ( 一 )为三级 甲等医 院; ( 二) 达到 《 住 院医师规 范化 培训基地认定标准 ( 试 行) 》
要 求;
效考 核 的重要 指标 ,对 带教 医师 给予补 贴 。 第 十五条 培训 基地应 当按 照国家统 一制定 的 《 住 院
( 七 )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级卫生计 生行政部 门负责本地 住院医师规
范 化培训 的组织 实施和管 理监督 。按照 国家政 策规定 ,制
订本地实施 方案和措 施 ,编制落 实培训规 划和年度 培训计
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 ,建设 、认定和管理培 训基 地、专 业 基地 ,并报告 国务 院卫 生计生 行政部 门予 以公布 ;根 据 需要组建 专家委 员会或指定 有关行业 组织 、单位 负责本地 住 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 E l 常管理工作 。
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
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提高我省医师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主要形式,是指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培养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目的是使住院医师成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培训方向分全科和专科方向。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拟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临床类专业岗位工作的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经济欠发达的县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拟从事临床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业专科毕业生。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3年;硕士和博士可根据是否有临床经历确定培训时间;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和医院发展需要,经省卫生厅审核具备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可对完成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进行亚专科培训。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
省卫生厅主管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市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部门以及高等院校组成的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省卫生厅厅长为省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联席会议成立省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参与培训基地建设标准、培训细则和考核标准的制定以及培训质量的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基地管理第八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培训的场所,是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公布并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国卫科教发〔〕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建议;(三)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五)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六)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检查指导考核工作;(七)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公布;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8.15•【文号】国卫办科教函[2014]736号•【施行日期】2014.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4〕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7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化建设和准入管理,满足培训需求,保证培训质量,积累实施经验,为全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奠定基础,决定在全国范围认定一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地名额分配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在三级甲等医院。
在今年起步阶段,我委综合考虑各地的培训需求、培训条件及前期工作基础等因素,分配了第一批培训基地名额(附件1)。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相关要求,严格、认真、规范地做好培训基地认定工作。
二、认定工作程序(一)培训基地申请。
愿意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医疗机构,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要求和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工作安排,提出认定申请,真实、准确地填写《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表》(附件2),主管领导和法人代表审核签字、盖章后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培训基地资格审核与认定。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实地评审。
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总则
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总则(试行)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制订本标准。
一、基地设置(一)基地分类基地分为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
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
培训基地下设专业基地,专业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科室承担。
(二)专业基地类别本标准的培训专业基地类别共30个:内科、儿科、急诊科、皮肤科、精神科、神经内科、全科、康复医学科、外科(包括神经外科、胸心外科、泌尿外科、整形外科4个专业方向)、骨科、儿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麻醉科、临床病理科、检验医学科、放射影像科、放射肿瘤科、核医学科、超声医学科、医学遗传科、预防医学科、口腔全科、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科、口腔正畸科、口腔病理科、口腔颌面医学影像科。
(三)设置原则培训基地原则上设置在三级甲等医院。
培训基地间可建立协同协作机制,共同承担培训任务。
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可将符合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和二级甲等医院作为补充。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院等根据需要作为培训协同单位。
(四)其他要求1。
拟申报专业基地的单位条件必须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各专业基地细则要求.2. 专业基地所在医院的相关科室缺如或疾病种类数量不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相应要求的,可联合符合条件的三级医院或二级甲等医院作为协同医院,协同医院数量不超过3家。
3。
相关专业科室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专科医院,须联合区域内培训相关专业基地所在医院作为协同医院。
二、培训基地基本条件(一)医院资质1。
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近3年来未发生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重大医疗事件。
(二)培训设施设备1。
培训基地的科室设置、诊疗能力和专业设备等条件能够满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各__________专业基地细则的要求.2。
山东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
山东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制度,提高中医类别住院医师的培训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25号)、山东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发〔2013〕6号)等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中医药毕业后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医临床医师队伍建设的基础环节,其目的是为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扎实的中医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临床技能和必要的西医知识与技术,能独立承担常见病、多发病及某些疑难危重病证诊疗工作的合格中医住院医师,特别是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能够胜任岗位要求的中医类别全科医生。
第三条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中医临床医疗工作的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中医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四条本科学历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住院医师培训时间为3年;已取得中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根据是否具有临床经历确定培训时间。
硕士培训一般不少于2年,博士培训一般不少于1年。
培训时间减免,应由所在基地对拟培训学员进行考核后确定。
2015年以前入学的在读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训时间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医教协同做好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1号)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履行对本区域内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行业管理职能,组织和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高等院校等单位参与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c2017J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34号),加强培训基地管理,提升培训质量,明确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及培训对象三方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应充分建立在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自愿的基础上。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单位人〃)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以下简称〃社会人〃)直接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
在培训过程中各方要严格遵守协议规定,培训基地做好培训档案资料管理。
台州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指导监督各基顺口学员开展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基地第三条培训基地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机制,制订并落实确保培训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各项具体措施,切实保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培训基地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基地的培训工作,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作为协调领导机制为公室,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承担培训任务的科室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
第四条培训基地如实向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介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政策规定、基地具体安排、培训待遇及其他有关要求,并为培训对象办理信息注册、考试报名、执业注册等手续,做好培训对象及其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对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培训对象,培训基地有权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罚,并及时通报委派单位。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发[2010]9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发〔2010〕9号)各市卫生局,省(部)属有关医疗单位:为做好我省乡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我厅组织制订了《山东省乡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山东省乡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做好乡镇全科医师培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培训对象在经过认定的全科医师培训基地中,以住院医师的身份,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和规范化的全科医师培训。
第三条乡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经省统一招聘志愿到乡镇卫生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
第四条乡镇全科医师培养目标为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良好专业素质、掌握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全科医生。
经培训达到以下要求:㈠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具有良好的医德和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㈡掌握全科医学及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防治农村常见疾病和解决农村社区健康问题的能力。
㈢具备全科医学思维能力和诊疗技术,在乡镇卫生院发挥技术骨干作用,能向农村居民提供以健康为中心,融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卫生服务。
㈣掌握计算机在农村卫生服务管理领域的应用技术,并能熟练操作。
㈤掌握基本的医学科研方法,能运用流行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发现并解决农村卫生服务工作的相关问题。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鲁卫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做好全省公费医学生教育培养工作,根据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1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精神,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9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生录取第三章教育培养第四章就业管理第五章履约管理第六章激励措施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附则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实施,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的优秀基层卫生人才,健全完善我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学生公费教育,是指在山东省面向本专科医学专业实行的,由省财政承担医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教育费用,医学生按照协议履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责任的培养管理制度。
医学生公费教育重点为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小病善治、大病善识、重病善转、慢病善管”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才。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卫生人员培训提高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卫生人员培训提高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6.04•【字号】鲁卫科教国合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卫生人员培训提高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发〔2010〕7号)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各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强化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推动“卫生强基工程”深入开展,提升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我厅确定利用三年时间实施基层卫生人员培训提高行动。
现将《山东省基层卫生人员培训提高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山东省基层卫生人员培训提高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卫生强基工程,提高我省城乡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制订山东省基层卫生人员培训提高行动(以下简称“培训提高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和公共卫生三个重点,进一步整合医学教育资源,加大培训投入,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推动全省卫生事业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㈠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遵循医学人才成长规律,兼顾当前需要与长远发展,以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人员为主体,以全科医学知识培训为重点,着力提高基层卫生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整体推进卫生技术队伍建设。
㈡统筹规划、分级管理。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全省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的教育培训工作。
㈢注重理论、强化技能。
针对目前基层卫生人员实践技能较为薄弱的现状,在基础理论培训的基础上,安排基层卫生人员到上级医疗卫生单位进行实践技能培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
山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
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各市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组织制定了《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2013年6月9日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提高我省医师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主要形式,是指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培养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目的是使住院医师成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培训方向分全科和专科方向。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拟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临床类专业岗位工作的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经济欠发达的县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拟从事临床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业专科毕业生。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3年;硕士和博士可根据是否有临床经历确定培训时间;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和医院发展需要,经省卫生厅审核具备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可对完成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进行亚专科培训。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
省卫生厅主管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市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部门以及高等院校组成的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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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鲁卫科教国合发[2009]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3.27
【实施日期】2009.03.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委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卫科教国合发〔2009〕3号)
各市卫生局,省属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省(部)属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我厅制订了《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
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化、规范化培训的场所。
第三条培训基地设置在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
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或其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同组成。
第四条培训基地分普通专科培训基地和亚专科培训基地,具体专业类别设置由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包括培训基地所在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培训基地所在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医疗机构资质:
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或三级专科医院。
㈡教学条件:
1、具有满足住院医师培训所需的临床师资队伍;
2、具有满足住院医师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和相应的诊疗条件和设施;
3、具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场地;
4、图书馆藏书专业种类齐全,具有满足住院医师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
㈢组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