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商法》第一阶段复习精华笔记.doc
商法总论笔记整理1

第一章商法概述一、概念(一)“商”的概念①经济学上的“商”: 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 即产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流转的渠道和中介。
②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营利性主体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二)凡属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三)商法的概念①商法即商事法, 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与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③形式上的商法主要存在于“民商分立”的体例的国家和地区;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商法的分类:1.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的商法(德国)2.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的商法(法国)3.德法之外的折中主义的基础。
4.以货物买卖为中心构造的商法。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我国多数学者二、商法的历史和发展1、(一)我国古代商法的特点:2、受封建社会传统的影响, 主要具有公法性。
3、商人地位低下。
4、受中国小农经济社会的影响。
5、缺乏商人信用体制支持。
利益: 拆分;重组6、商业的不发达与科技落后息息相关(二)当代商法的发展趋势:1.统分结合的发展趋势: 即在法典化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各种商事特别法的趋势。
分: 专门的商法典;合: 大商法: 商法典基础、专门商事法。
2.两大法系相互渗透:①刑事上: 大陆法系越来越多运用判例;英美法系越来越多运用成文法②内容上:合同生效 GISG到达生效;公司法中越权, 英美法系越权的限制3、商法的社会化趋势: 即商法在重视保护商人的个体利益时要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前提。
如商事登记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行为的限制。
①个人VS社会利益②调节立法: 私力救济VS公法救济③目标价值: 价值观与发展模式统一4.商法的技术化趋势5.商品的国际化与统一性(三)国际商事法的发展与统一国际货物国际服务知识产权领域三、①标准合同定义: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又叫格式合同、定式合同。
司考笔记之商法

司考笔记之商法2017年第一章、公司法 (12)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12)【一】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 (12)〔一〕公司法含义和调整对象 (12)〔二〕公司法性质 (12)【二】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12)〔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12)〔二〕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12)〔三〕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12)〔二〕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性质上、目的范围上限制〕 (13)〔三〕公司的分类 (15)附: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16)第二节、公司的设立 (17)【一】设立 (17)〔一〕公司设立的立法体制与立法主旨〔自由-特许-核准、准那么、严格准那么,我国是准那么和核准〕 (17)〔二〕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同时”“单纯”、募集设立“渐次”“复杂”〕78 “35%” (17)〔三〕公司登记 (17)【三】章程 (26)〔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征 (26)〔二〕公司章程的订立〔共同、部分;书面,全体签章〕 (26)〔四〕我国公司法对章程的规定25、82 (26)〔五〕章程效力 11 (26)〔六〕章程变更 44、104 (27)【三】公司资本 (28)〔一〕含义 (28)〔二〕公司资本原那么 (28)〔三〕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 (28)〔四〕注册资本 (31)〔五〕我国资本制度 (31)第三节、公司的股东 (31)【一】公司股东的权利 (31)〔一〕概念 (31)〔二〕特征(综合、出资形成、社员权) (31)〔三〕原那么〔有限责任、平等即同股同权〕 (31)〔四〕股东权内容〔发证请;转让、收益、召集、表决、监财、查阅复制、认购新股、剩余产分配、救济和代表诉讼、重整、议质〕 (31)〔五〕股东权种类 (31)【二】公司股东的义务 (36)〔一〕全体股东义务 (36)〔二〕控股股东特别义务 217“资或股本50%总额,或表决权足妨碍会决议” (36)【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37)〔一〕概念特征(派生诉、代位诉) (37)〔二〕股代诉制的功能〔救济、预防〕 (37)【一】任职资格 (38)【二】义务责任 (38)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39)【一】公司财务会计概述 164〔报告、收益分配“解会所,充陈述”〕 (39)【二】财会报告 (39)【三】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 (40)第六节、公司债券 (41)【一】概念种类 (41)【二】债卷的发行 (41)第七节、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43)【一】公司变更 (43)【二】公司合并173、175 (44)【三】分立 (44)第八节、公司解期与清算 (46)【一】解散 (46)【二】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46)第九节、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49)【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念192 (49)【二】设立 (49)【三】解散和清算〔自愿和强制;强制情况下由机关指定清算组,结束前不得向国外移产〕 (49)第十节、有限责任公司〔祥见补充〕 (50)【一】概念和特征 (50)【二】设立条件 (50)【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50)【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50)(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意义 (50)(二)一人公司的特征 (50)(三)对一人公司的规制 (50)六、国有独资公司 (51)(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51)(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51)第十一节股份有限公司〔详见补充〕 (52)【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52)【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53)【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53)【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53)【五】上市公司 (53)〔一〕特别组织规定 (53)〔二〕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53)补充知识:有限责任公司同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 (56)【一】股东会比较 (56)〔一〕职权行使形式 (56)〔二〕会议种类 (56)〔三〕表决权行使 (57)【二】董事会比较 (61)〔一〕组成 (62)〔二〕会议 (62)【三】监事会比较 (66)【四】董事监事治理人员的义务 (69)【五】股份转让比较 (70)〔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章程优先〕 (70)1、对内转让——无限制 (70)2、对外转让 (70)〔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 (72)1、股份发行 (72)2、股份转让 (74)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76)第一节、合伙制度概述 (76)第二节、一般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76)【一】一般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76)〔一〕关于【合伙人】 (76)〔二〕、关于【合伙协议】 (77)〔三〕关于【出资】不存在法定最低资本问题 (78)〔四〕关于【名称】 (78)【二】一般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79)第三节、一般合伙企业的财产 (80)第四节、一般合伙事务的执行 (81)第五节、一般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83)第六节、一般合伙的入伙与退伙 (84)第七节、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 (87)第八节、有限合伙企业 (87)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92)第一节、概述 (92)【一】概念和特征 (92)【二】与相关经济组织区别 (92)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93)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治理 (94)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5)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96)〔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96)〔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98)〔三〕外资企业法 (98)〔四〕总结六点共同特征 (99)第五章、破产法 (99)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 (99)【一】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及缘故 (99)【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100)【三】裁定和公告 (100)【四】跨境破产 (101)第二节、破产申请和受理 (101)【一】破产申请 (101)【二】破产受理 (102)第三节、治理人 (105)【一】治理人的任命 (105)【二】治理人的资格 (106)【四】权利限制F26、F69 (107)【五】治理人的义务 (108)第四节、债务人财产 (108)【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清算主义和再建主义〕 (108)【二】撤销权和追回权 (109)【三】取回权 (109)【四】抵销权 (110)【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11)第五节、债权申报 (112)【一】特征 (112)【二】程序规那么 (113)第六节、债权人会议 (115)【一】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115)【二】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那么 (115)〔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15)〔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区别〕 (116)〔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116)【三】债权人委员会 (118)第七节、重整程序 (119)【一】重整申请 (119)【二】重整期财产治理、营业保护、终止 (120)【三】重整计划的制备 (121)【四】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 (122)第八节、和解程序 (126)【二】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126)【三】和解协议的执行 (127)【四】法庭外和解的效力F105 (128)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 (128)第六章、票据法 (133)第一节、票据法概述 (133)【一】票据概述 (133)【二】票据概述〔性质私法传统商法的重要组成,强行性、技术性、国际统一性〕 (134)【三】票据法律关系 (134)【四】票据关系的当事人〔是否伴随出票行为出现〕 (135)【五】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135)第二节、票据权利与票据行为 (136)【一】票据权利 (136)【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37)【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38)【四】票据权利的消灭 (138)【五】票据权利的瑕疵 (140)六、票据行为 (140)七、票据行为的代理 (142)第三节、票据抗辩与补救 (142)【一】票据抗辩 (142)【二】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144)〔一〕挂失止付 (144)〔三〕提起诉讼〔能够直截了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

一、司法考试《商法》章节考点:合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资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资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资各方协商,在合资企业合同、章程中确定,但不得少于3人。
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资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然后,由合资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分别委派董事。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资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中外合资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长是合资企业的法人代表。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企业。
法律教育网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资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资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资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二、司法考试《商法》章节考点: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
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
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
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
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司法考生笔记-商法

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二)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三)公司的分类附: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第二节、公司的设立(三)资本三原则(五)我国资本制度第三节、公司的股东第四节、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股东大会1、职权行使形式(二)董事会1、组成2、会议3、经理第五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义务第六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一)一人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殊规定第七节、公司的股权与股份(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章程优先)1、对内转让——无限制2、对外转让(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第八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二)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第九节、公司债券第十节、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一)组织形式变更(二)合并、分立的程序(三)公司增资、减资第十一节、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第二章、合伙企业法第一节、合伙制度概述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第五节、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第六节、普通合伙的入伙与退伙第七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八节、有限合伙企业第九节、合伙的解散与清算(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四)总结六点共同特征第五章、破产法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及原因(二)破产案件的管辖第二节、破产申请和受理(二)破产受理第三节、管理人第四节、债务人财产(二)撤销权和追回权第五节、债权申报第六节、债权人会议(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区别)(一)重整申请(五)重整计划的执行第八节、和解程序(一)和解申请与裁定(二)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五)和解完毕的法律效果F106。
司法考试商法笔记资料

商法公司法三独:财产独、名义独、责任独公司成立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不是登记之日)章程:约束公司内部人员,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股东权:以交付出资为准(已交付有股权,未交付无股权)修改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中选一个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有独立缔约、诉讼能力(内部关系)子公司:有法人资格,母是子的股东(全资或控股)(外部关系)转投资、担保:1、对内:股决议,法定2、对外:董股决议,章定(上市一年超30%,股决议,2/3)公司决议:1、无效:内容违法原告:任何利害关系人(无时间限制)溯及力:内外皆有2、可撤销:内容违章;召集和表决违法、违章原告:股东(60日)溯及力:内有外无设立方式:发起设立人数:50以下(除发起人,可为无限人)注册资本:1、最低:3万2、首次:≥20%且≥3万(取高的)3、货币:30%出资方式:1、可以:钱、物、知产、土地使用权、股权、债券、法人名称权。
(可估计、可转让的财产皆可)2、不可以:劳务、信用、商誉、特许经营权、设担保的财产出资责任:1、不出(不足):出资+违约(向已足额的)+连带(与发起人)+董高赔(增资未履行)2、不实(显著低):补足+连带(与设立时的其他股东)3、抽逃:返还+连带(与协助者)出资证明书:证明股东资格股东名册:证明股东身份变动(对内)(名册上没有,不能参加股东会)股东登记:对抗第三人(对外)股东权利:1、查阅、复制会计报告2、查阅会计账簿(书面请求,15日书面答复,拒绝的,请求法院要求其提供)3、按实缴,分红、认缴增资4、强制解散公司:持表决权10%股东(被告:公司)(1)2年无法股东会(2)2年无法股东决议(3)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解决(4)严重困难股东会:1、职权:经营投资;选换董监;审批董监报告预决、利亏、增减、合分散清变(决定);修改章程2、召集:(1)首次:出资最多(2)一般:董→监→1/10表决权股东(3)临时:1/3董、监、1/10表决权股东董事会:1、3至13人,3年可连任2、职权:经营投资;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决议预决、利亏、增减、合分散变(制订)内部机构设置、聘经理、基本管理制度(决定)3、召集:董→副董→半数以上董事共推一名4、规模较小可不设董事会,可设一名执董,兼任经理5、股东会→(选)董监;董→(聘)经理→(提名)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监事会:1、>3人,3年可连任,必须有职工代表且>1/3,董高不得兼任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自然人、法人皆可设2、一个自然人只可设一个,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设新的(法人不受限)3、10万,一次足额4、登记注明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5、可三会全无6、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个人财产的,连带责任7、年度财务强制审计出资转让:1、内部转:不通知,不用同意,无优先购买权2、外部转:过半数同意,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下)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的应购买→不购买,视为同意3、拍卖转:20内有优先购买权※转让后,章程关于此项的修改不用股东会同意※未出资即转让:受让人善意,转让人承担;受让人明知,连带出资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1、退给公司2、下列情形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1)连续5年不分利润且5年盈利(2)合、分、转(3)届满继续存续3、起诉前提:决议通过之日60日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起诉期限:决议通过之日90日内起诉原告:异议股东;被告: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发起人:2至200人,半数以上境内有住所注册资本:1、最低:500万2、发起设立:认购的(可分期);发起人首次20%3;发起人募集设立程序:发起人协议→章程→→→→验资→30→30认股人可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情形:1、超期未募足;2、未创立大会;3、不设立公司设立中发起人责任:1、不能成立,债务、费用连带2、不能成立,股款、利息连带3、过失致公司损害,赔偿股东会:1、每年1次2、2个月内临时:(1)董不足2/3;(2)亏1/3;(3)董、监、10%股份股东提出3、召集:董→监→90日持10%股份股东董事会:1、每年2次(至少)2、临时会议:1/3董、监、1/10表决权股东股东会开会:不设出席比例;可委托任何人;资本多数决(例外:对外转让股权,人头过半数)董事会开会:过半数出席;只能委托其他董事;人头主义股份转让限制:1、发起人:成立、上市之日1年内不得转2、董监高:上市1年内、离职半年内不得转;每年转让不得超25%公司禁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例外:1、减资:10日内注销2、奖励:1年内转让,≤5%3、合并:6个月内注销、转让4、对合分异议:6个月内注销、转让禁止担任:1、无限人2、贪贿犯罪或剥夺政治权利,未逾5年3、破产、吊销且个人责任,未逾3年4、个人大债未清偿忠勤义务的禁止:挪、个、贷、自、竞、佣、秘(收入归公司)相对禁止法定:税后利10%,到50%可不再提任意:股东会决议提资本:股票溢价款(不得用于补亏)三种公积金用途:补亏、扩大生产、增资利润用途:补亏→纳税→法定→(任意)→分红股东代表诉:1、害公司2、有权提的主体:(1)有限:股东;(2)股份:180日持1%3、程序:第一步:董高害公司,请求监事告;监事害公司,请求董事高(原:公司;被:董高监)第二步:被拒,30,急,原告是自己(原:股东;被:董高监)(他人害公司,依照前两步)股东个人诉:董高害股东(原:股东;被:董高)人格否认诉:滥用法人独立、有限责任害债权人(原:债权人;被:相关股东与公司连带)合并:吸收合并:A+B=A 新设合并:A+B=C协议→10日通知,30日公告→接到30日,未接到45日→债权人要求清偿、担保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承继分立:单方行为,10日通知,30日公告债务由分立后的连带,但分立前可与债权人书面另约定(债务人的内部约定对债权人无效)增资:股东会2/3表决权通过减资:决议→10日通知,30日公告→接到30日,未接到45日→债权人要求清偿、担保解散原因:1、届满;2、决议散;3、吊销;4、强制散;5、合并分立(1至4原因解散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的职权:清理财产;通知公告债权人;未了结业务;税债;民诉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10日通知,60日公告→接到30日,未接到45日→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期间,不得对债权人清偿,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三个连带责任:1、股东、董事未在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致公司财产流失,损失范围内对债权人连带责任2、股东、董事因怠于履行义务致公司财产灭失而无法清算的,对债权人连带责任1、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合同,发起人承担;公司成立后确认、履行的,公司承担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合同,公司承担;公司成立后证明发起人为自己利益的,公司不承担(相对人善意除外)2、发起人责任公司未成立:发起人对费用、债务连带(内部过错比例)因设立致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公司承担;公司未成立,全体发起人连带(内部过错追偿)3、未按期缴纳股款、出资有限:直接出名股份:催缴后仍未缴纳,另行募集4、瑕疵出资(1)无处分权的出资:善意取得(2)违法犯罪所得出资:出资有效,取得股权;拍卖处置股权(3)划拨、权利负担的土地所有权出资:逾期未解除→视为未出资(5)非货币出资未评估的:评估显著低→视为出资不实(6)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满足的条件):合法持有可转让;无权利瑕疵;法定手续;(否则视为未出资)已评估;(否则视为出不实)5、抽逃出资:对内连带,对外连带(1)验资又转出;(2)虚构债权;(3)虚增利润;(4)关联交易;(5)不合程序抽回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成立公司,并约定成立后抽回偿还第三人,偿还后发起人不能补足,第三人连带6、非货币出资后客观因素贬值,不用补足7、未出资、抽逃出资,不得以诉讼时效抗辩8、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被告:公司;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确认股权应证明:已出资、受让、继受;不违反强制性规定9、隐名显名股东(外观主义)(1)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的,合同有效(2)投资权归属争议,实际出资人可向名义出资人主张权利,名义出资人不得以股东名册、登记为由否认(3)未经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际出资人不得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办理登记(4)名义出资人处分股权,按善意取得处理;造成损失的,实际出资人可请求赔偿(5)债权人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股东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抗辩,事后可向实际股东追偿10、股权转让后未变更登记,原股东又将股权处分,按善意取得处理;造成原受让股东损失的,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未及时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高承担相应责任,原受让股东也有过错的,减轻董高责任。
法考备考中的商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商法重点知识点解析商法是法律考试中的一门重要科目,涵盖了商事主体、经济合同、公司法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在备考过程中,掌握商法的重点知识点是关键。
本文将对商法备考中的重点知识点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商法内容。
一、商法基本概念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其作用在于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商法基本概念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和商业行为等方面的内容。
1. 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指在商事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商法备考中,需要重点掌握不同类型的商事主体,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2. 商业行为商业行为是指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交易或其他法律行为。
商法备考中的重点知识点包括经济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解释和合同的变更等。
二、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商事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也是商法备考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备考时需要掌握不同类型的经济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1.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经济合同形式,涉及到商品的交易。
备考中需要重点了解买卖合同的成立要素、权利义务、履行方式以及合同的解除等内容。
2.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的合同形式。
备考中需要了解租赁合同的要素、租金支付、租赁物的保管义务以及合同的终止等知识点。
3.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承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偿还的合同形式。
备考中需要理解借款合同的基本要素、利息计算、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以及借款合同的解除等内容。
三、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备考中的另一个重点内容,主要涉及到公司的组织、运营和解散等方面的问题。
备考时需要掌握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股权和公司治理等知识点。
1. 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备考中需要了解各种公司的组织条件、注册程序以及公司章程的内容等方面的知识。
2. 公司股权公司股权是指股东对公司所有权的体现,备考中需要理解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会议的权限和程序以及股权转让等相关知识点。
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商经讲义笔记最后更新

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概述一、公司概述:公司=法人+社团性+企业。
1法人性,依法设立,自己名称机构场所,自己名义从事活动、独立担责,2社团性,通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3营利性,以营利为目的二、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执照签发取得权利能力,注销登记丧失权利能力。
受限于经营范围。
行为能力,内部实现方式(法人机关:1股东会【股东大会】、2董事会、3监事会,没有高),外部实现方式(法人代表实施,公司承受)二、公司的分类:股东责任范围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额担责),股份有限公司(认购股份额担责)股份转让方式分:封闭式(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自由转让),开放式。
公司的信用基础分:人合公司——股东个人信用;股东无限责任。
资合公司——公司的资本规模为信用基础,股份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有限公司(人合为主资合为辅,1-50人),非上市公司有一定人合性。
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总公司、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有营业执照,是独立诉讼主体);母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有限责任(出资义务外,无责任)。
人格否认制度,债权人可向股东直接求偿。
前提,股东滥权行为(1虚假陈述、2人格混同、3空壳经营、4操纵公司)。
无限连带。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设立是多方法律行为,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成立是事实状态,执照签发日。
发起设立(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由发起人自行认购)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不得少于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其余公开或向特定对象募集。
有限公司(只能发起),股份公司(可发起,可募集)。
申请人,有限(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国有独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股份(董事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保留期6月,不得从事经营,不得转让。
设立申请文件:申请书,委托证明,章程,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身份证。
二、发起人不限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签订发起人协议,之间是合伙性质有限公司发起人就是股东(1-50人),股份公司发起人2-200人(股东无上限),半数以上在境内有住所,无国籍要求。
2019司法考试《商法》重要考点详解精品文档17页

2019司法考试《商法》重要考点详解和解程序1.申请:只有债务人才能申请,可以直接申请,也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申请。
2.法院审查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3.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4.和解协议生效的法律后果:(1)和解程序终结。
(2)全体和解债权人受和解协议约束。
(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5.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法律后果: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6.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但上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公司分立派生分立:A=A+B;B公司的人格派生出来,A的人格继续存续;新设分立:A=B+C;A公司的人格消灭,产生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人格;例题:中国电信的拆分就属于派生分立。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影响债权人,不需要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1)定义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吸收合并:A+B=A;B的人格消灭;A的人格存续;新设合并:A+B=C;A、B的人格都消灭,产生新的人格C;思考:新设合并会灭失原来各方的无形资产,例如,索尼和爱立信合并,就采用了原名称的机械相加,索爱,为什么不采用新名?(2)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019司法考试《商法》预习知识点:背书

2019司法考试《商法》预习知识点:背书1.概念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相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转让效力;担保效力;证明效力。
(1)背书转让无需票据债务人同意,代替债权通知。
实际上属于债权让与。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3)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理应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4)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理应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5)空白背书: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持票人能够推定为合法的被背书人。
2.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1)限制背书(禁转背书)(F27、F34)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该第三人不得向原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A.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B.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实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不得转让 (仅仅丁不得向乙追索而已)甲——乙(背书人)——丙——丁乙是该原因关系的受害人。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面额 50 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
甲公司向丁某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后丁某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某。
如戊某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戊某可向谁行使追索权?( )(2009-3-77)A.丁某B.乙公司C.甲公司D.丙银行[准确答案]A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限制背书。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的被背书人可向该写字的背书人以外的其他前手追索。
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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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1.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就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始,从破产程序开始到破产终结的整个期间内,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都将受到破产法的约束。
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将接管破产企业,开展包括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等一系列工作。
这些工作必须得到债务人有关人员的配合。
为了保证破产程序有序、高效地进行,破产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了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在破产程序中应承担以下三方面的义务:(1)合作与协助义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其中,前一种义务具有财产保全的性质。
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资料,对破产程序的有序和有效进行至关重要。
有关人员如果违反这些义务,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后一种义务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和管理人接管和管理债务人财产,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里称的“工作”,不仅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事务,也可以包括程序进行中的具体工作,如受管理人指派外出调查或追债,按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查阅资料、制作文书等。
法律教育网(2)信息提供义务。
债务人企业的有关人员在破产法上负有对两种特别对象的信息披露义务。
首先是对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即如实回答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询问的义务。
其次是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的义务。
(3)附属义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还负有与履行上述义务相联系的两种附属义务:一是不擅离义务,即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二是不新任义务,即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商法复习笔记

商法复习重点、难点归纳第一章、商法概述商法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观主义商法:以商人为立法基础,在对商人作出规定的基础上,规定同一行为商人为之适用商法,其他人适用民法的立法体系。
客观主义商法:以商行为为立法基础,不区分是否是商人所为,只要符合法典规定的行为性质或范围则使适用的立法体例。
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主要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或仅适用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仅适用于商行为(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一(4)商法的公法性。
商法作为调整上市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
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干预上市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5)商法的国际性。
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商法基本原则:1维护交易安全原则2促进交易迅捷原则3保障交易公平原则4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区别1.民事关系是范围更广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部分,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之间是典型的逻辑上的种属关系。
如民事关系,商事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财产关系本质上也是人与人的关系,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是法律对某一社会关系的调整的结果.2.商事关系,简单地说,就是具有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商主体概念: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重点】一、商的概念(一)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商≠商事】1、固有商(第一种商,绝对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二)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商的四要素:(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三)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经营。
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所谓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商事登记。
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和分类(一)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二)各国概念德国:主观意义上的商法;法国:客观意义上的商法;日本:折衷意义上的商法;中国:主要从商法的调整对象来解读商人概念。
(三)商法的理论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商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如商事单行法、商法规范,甚至是判例或国际公约.【市场经济国家】2、商公法: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刑法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第二节商法的特征【重点】(一)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2019司法考试-商法学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与商法的概念相适应,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所谓商事关系,是指商事主体依照商事法律的规定在从事
商事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亦即商事主体所从事的以营
利为目的的经营关系,这种关系既可以发生在商事主体之间, 也可以发生在商事主体和非商事主体之间。
三、商法的特征
(一)营利性 所谓营利性,是指商事主体通过商事经营活动取得经济利
二、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关于商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学界主要有两种 学说,即“肯定说”与“否定说”。
1、“否定说”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民法的组成
部分,而非独立的法律部门。 2、“肯定说”则认为,商法不仅已客观存在,而且是一个 独立的法律部门。
我们认为,尽管学界对商法究竟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 门的争论还在继续,但事实上,商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已
商法学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特征
第二节 商法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商法的体系及渊源
第四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特征
一、商法的概念 (一)商的语源及含义
“商”一词在英语表达中,流通领域中的“商”被表述为
“commerce”,而与广义的“商”相对应的是“business”。
三、商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
(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法 相同处
都调整商品经济关系; 都属于私法范畴; 都是以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
民法
调整的侧 主要调整发达的商品经济, 通常主要调整简单商品经济,反映了 反映了发达商品经济的规律和要求。 简单商品经济的规律和要求。 重点 调整的具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体内容
司法考试 商法重点考点复习

1234调整对象商财产关系双务有偿运营中的财产关系民人身+财产单双务+有无偿动+静(物权)的财产关系法律性质商平权+不平权私+公法因素国际性民平权关系纯私法传统型、民族性、地域性规则内容商大量技术性规范、操作性很强、修改频繁民伦理性(确定权利归属的法律)价值取向商如果在公平和效率必取其一,那么倾向效率,兼顾公平民倾向公平,再顾效率及其他商法&经济法共性:①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②都带有公法性质调整对象法律性质价值取向调整方法商平权+不平权具有公法色彩的私法个体商事主体为对象意思自治、抵制行政以任意性规范为主(意思自治)经不平权公法,强制性规范国家经济整体为本位行政强制、服从、监督六、商法的渊源1制定法:人大、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2判例法3司法解释4自治性规则5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第二节商法的历史发展一、历史发展古代商法(中世纪前不系统不独立的商法)——中世纪的商法(欧洲中世纪是商法的起源)——近代商法(习惯法→成文法)——现代商法现代商法大陆法系:成文法→法典化英美法系:成文法、普通法、衡平法12345678122345123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形态非企业组织型商个人企业组织型商个人名称起或不起商号不一定起商号必须有企业名称规模雇工≤8人规模小可聘用他人场所可以无固定场所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特征①投资主体为个人或家庭;②投资、经营、劳动为一体;③承担无限责任;①不以工商登记为必要条件(农产品运输须登记);②必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③不必商号①投资主体唯一性;②投资人为自然人;③承担无限责任;④形式上表现为企业;⑤成本较低(只交一税)2006普通合伙企业P 有限合伙企业LP设立①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2;②书面合伙协议;③合伙人缴纳一定资本(财、劳、知识);④有名称(标明P)和经营场所;⑤合法①2<N<50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和一个普通合伙人;②不可劳务出资;财产包括合伙人出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事务执行①部分人管理事务,不管理者有监督、异议、撤销、查阅权;②有争议按合伙协议或投票过半数;③可聘人经营须经全体同意,协议除外;④不得与本企业竞争(忠实义务)①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有限合伙人出资;②不承担敬业禁止和不得竞争的义务。
司考★商法笔记

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公司法的涵义和调整对象公司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狭义上的公司法,专指以“公司法”命名的立法文件,在我国,即由立法机关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的概念可表述为: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变更、解散、股东权利与义务和其他公司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12月,1999年12月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进行了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在公司设立、组织、运营或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具体有:(1)公司内部财产关系。
如公司发起人之间、发起人与其他股东之间、股东相互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设立、变更、破产、解散和清算过程中所形成的带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2)公司外部财产关系。
主要指公司从事与公司组织特征密切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与其他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如发行公司债券或公司股票。
(3)公司内部组织管理与协作关系。
主要指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之间,公司同公司职员之间发生的管理或合同关系。
(4)公司外部组织管理关系。
主要指公司在设立、变更、经营活动和解散过程中与有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之间形成的纵向经济管理关系。
如公司的设立审批、登记,股份与公司债的发行审批、交易管理,公司财务会计的检查监督等。
(二)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是私法。
公司法是商事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商法与民法一样同属于私法的范畴,故公司法属于私法,是关于私的权利和利益的法律。
所以,公司法的主旨在于维护股东的意思自治和权利自由,如股东设立何种类型公司、选择何种行业投资、聘请何人管理公司、股份如何转让等,都是建立在股东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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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案第一章商法是什么一、商法的概念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点: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2 、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
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法律 2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4、立法与司法解释5、商事自治规则第二章商法的特征和原则一、商法的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2 、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 、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二、商法的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 2 、公平交易原则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4 、鼓励交易原则 5 、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区别(1)从历史条件来看,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
民法产生于古代简单商品经济,商法产生于近代自由竟争经济,而经济法则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
(2) 从调整对象来看,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则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商事关系。
(3) 从法律性质来看,民法具有私法性质,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则具有私法公法化性质。
(4) 从规范着眼点来看,民法规范偏重于伦理性,经济法规范偏重于管理性,而商法规范则偏重于技术性。
(5) 从价值取向来看,民法以公民个人利益为本位,经济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商法则以商事组织为本位。
(6) 调节机制上,民法以意思自治为调节机制,经济法以宏观间接管理为调节机制,商法采用营利性调节机制;(7) 从立法原则来看,民法以任意性为主,经济法以强制性为主,而商法则实行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原则。
(8) 从形成过程来看,民法在某些情况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经济法的形成完全与习惯法无关,而商事习惯法在商法的演变过程中则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9)从稳定性来看,民法规范相对来说要稳定得多,经济法规范的修订最为频繁,而商法规范的修订则比较频繁。
(10) 从适用范围来看,民法的区域性、民族性较强,经济法的目标性较强,而商法的国际性则较强。
第三章商事主体一、商主体的概念商主体,是指依据商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法大版在传统商法中,往往称为“商人二、商主体的特征1、经国家特殊程序授权的法律拟制人 2 、以营利为目的 3 、商主体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受到国家法律的规制三、商主体的分类1、依据商事主体是否应依法注册登记,可以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自由登记商人,小商人。
——《德国商法典》的分类①法定商人 ( 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 ②注册商人 (应登记商人 ) ③自由登记商人(任意商人 ) ④小商人(非完全商人 )2、以“企业法”的观点划分商主体3、按照被认定商人的原因划分或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分为①完全商人,包括必然商人、注册商人和自由注册商人②拟制商人③表见商人—四要件4、依据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可以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①商个人(商自然人 ) ②商法人 ( 营利性法人、企业法人) ③商合伙中国公司法1、有限责任公司(1)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2) 一人公司: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3、国有独资公司: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注册商人指依法进行商业登记而取得商人资格,并在其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从事商事行为(又称相对商行为 )的商人。
这类商人主要有三个特点:第一,企业的经营以营利性为目的,且所从事的是商法规定的特定经营活动或农林业务外的经营,主要是在手工业、服务业、贩卖业等行业。
第二,这种企业需要建立较为完备的、有规则的具有商人特征的经营方式,这就使其区别于一般小规模的经营行为。
第三,企业必须进行商事登记注册。
法定商人指从事法定的特定商行为 (也称绝对商行为 )的商人。
《 1900 年德国商法典》第 1 条第 2 款规定了 9 种商事行为,包括货物和有价证券的购买和销售、承揽产品的制造或加工等,凡从事其中之一类商事经营活动者,都是商人,而无论是否进行了商业登记。
此种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在于其从事法律规定的特定商事行为,而非登记行为,只要从事法律规定的商事行为即自动取得商人资格拟制商人根据德国商法的规定,如果企业已经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并且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即使这种经营不属于固定商人所营事业之范围,该企业应被视为商人即拟制商人。
表见商人须具备四个条件(1)企业已经造成它是一个完全商人的法律表象;(2)法律表象与企业的行为之间存在一种因果关系;(3)第三人基于法律表象而善意的相信企业为商人。
(4)法律表象必须是造成第三人行为的根本原因。
第四章商个人一、商个人的概念定义:依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商事法律责任的个体 (自然人 )。
在我国,商事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
二、商个人的特征(1)主体的商人性 ; (2) 身份的多重性 ; (3) 形式的多样性 ; (4) 行为的营利性 ; (5) 经营的集中性 ; (6) 责任的无限性 (财产责任能力的非独立性 )。
三、商个人的价值1、优点:第一,经营灵活; 第二,法律规制相对宽松; 第三,可以充分保持营业秘密。
2、缺点第一,资金少,筹资受到限制 ;第二,经营范围受到法律严格限制 ;第三,出资人负无限责任,风险很大。
四、商个人的种类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2、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通则(1)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2)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设立条件、权利和义务;解散清算。
1、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法第 2 条)2、特征:①不具有法人资格。
②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为一人。
③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3、设立条件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应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不为法律规定禁止从事营业的人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4、权利和义务1、权利:2、义务:①遵法守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②依法纳税 ; ③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④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5、解散与清算(1)解散:投资人决定 ; 投资人死亡 (或宣告死亡 )而没有继承人 ( 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
(2)清算:顺序是: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税款——其他债务。
清算后,注销登记。
第五章商合伙一、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我国商事合伙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06 年 8 月 27 日修订通过,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共六章 109 条2、商合伙的特征(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商合伙的合伙人是共同经营关系。
(5)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二、商合伙的分类1、普通合伙2、有限合伙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商事合伙的价值1、形式灵活,聚散自由,高度自治2、多种类经济资源实现高效结合第六章商法人一、商法人的概念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义务的组织。
二、商法人的特征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人格。
2、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4、有限责任。
5、依法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商行为三、商法人的分类1、公司2、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3、其他四、商法人的价值——优点(兼缺点 )1、优点第一,商主体可以有效地积聚和利用人力财力物力资源;第二,法人资格不受自然人生死影响,有永续性,可以经营长期性事业;第三,投资者可以得到最大的利益而只承担最小的风险。
2、商法人的缺点第一,受国家法律的严格干预,设立程序复杂;第二,规模一般较大,缺乏灵活性;第三,因法律干预,不能充分保持营业上的秘密。
第七章商行为一、商行为的概念概念:商行为就是经营行为。
☆对于“经营”的理解:以营利为目的。
(盈利、赢利 );以营业 (包括投资 )为行为 ;经营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 (包括投资 ) 行为。
二、商行为的特征1、商主体以营利目的的经营行为;2、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风险与风险防范; 保密性与公开性并存;注重效率 )3、商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经营行为。
三、商行为的分类(一 )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1、绝对商行为: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行为的形式为认定要件。
2、相对商行为:主观性和行为性质(二 )单方商行为 (大陆 )与双方商行为 (英美 )(三 )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1、基本商行为: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2、辅助商行为:相对主商行为,起辅助作用行为(四 )固有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分别是商主体与拟制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行为四、一般商事行为与特殊商事行为1、一般商事行为(1)商法上的债权行为(2)商法上的物权行为(3)商事交互计算2、特殊商事行为(1)商事买卖(6) 商事信用(2)商事代理(7) 商事期货交易(3)商事行纪(8) 融资租赁(4)商事居间(9) 商事仓储(5)商事信托(10) 商事货运3、《合同法》——分则第九章——第二十三章4、其他特殊商行为第八章商事登记概述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也叫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