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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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扶持青年律师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扶持青年律师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扶持青年律师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8.11.07•【文号】律发通〔2018〕51号•【施行日期】2018.11.0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关于印发《关于扶持青年律师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律发通〔2018〕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关于扶持青年律师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8年11月7日关于扶持青年律师发展的指导意见青年律师是律师队伍的未来。

扶持青年律师成长发展关系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也关系律师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青年律师队伍数量快速增长,但青年律师培养和发展工作还存在着关心重视不够、教育培训不足,激励保障不到位等问题,青年律师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还需要提高,生存和发展面临不少困难,缺乏有效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对青年律师的教育培养工作,扶持青年律师健康成长,促进律师事业均衡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本意见所指青年律师,是指执业年限不满3年且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内的专职律师。

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可参照本意见实施。

一、加强对青年律师的政治引领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要健全完善青年律师教育培养工作机制,采取集中培训等方式,加强青年律师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引导青年律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守“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的律师职业道德,切实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要关心青年律师政治进步,积极培养和发展青年律师入党积极分子,有计划地吸收优秀青年律师加入党组织,为基层党组织注入生机和活力。

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律师协会要以党建带团建,建立兴趣小组、业务沙龙、工作微信群等,密切与青年律师的联系,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增强青年律师队伍凝聚力、向心力。

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7.09.05•【文号】司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意见(2007年9月5日司发[200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进一步加强律师培训工作,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律师队伍,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律师事业迅速发展,律师工作在依法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推进律师事业发展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重视加强律师培训工作,不断推进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促进了律师队伍素质的进一步提高。

但是律师培训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律师培训内容的计划性、系统性不够,培训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律师培训工作管理意识需要加强等。

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新的形势对律师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加强律师培训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保障和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迫切需要。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出发,从新形势下实现我国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全局出发,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确保我国律师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二、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加强律师的思想政治、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培训工作,切实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为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已经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司法部2016年11月2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职能作用,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重要性律师协会是法定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是承担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发挥着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律师的桥梁纽带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为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指明了方向。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工作发展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律师协会和各地律师协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与新形势新要求相比,当前律师协会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律师协会组织机构还不够健全,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还不够完善,自律管理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律师协会一定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律师协会工作,促进律师工作改革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职能作用,团结和带领广大律师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5.23•【文号】司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司发〔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提高律师职业道德水平,保障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职业道德建设是律师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关系到律师工作的质量和生命。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律师协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抓好律师队伍建设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一)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措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我国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必须切实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讲道德、重品行、守规则。

只有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才能促使律师以良好的职业素养服务国家、社会和人民,充分发挥律师工作的职能作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是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

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法治中国建设,是党中央着眼于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出的重要战略任务。

其中,律师工作肩负着重要责任。

要胜任地履行这一职责,必须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为基本保证,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三大职责,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3.05.30•【文号】•【施行日期】2003.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掌握申领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各地对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律师执业的,要根据《律师法》和部颁规章,严格审查把关。

注意审查申请人参加实习、培训,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业务辅助工作情况,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

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收集公安、教育、人事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与信息,利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查询系统等信息资源,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协助,努力创造条件,实行律师执业申请的电子化审查,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二、加强对律师调动和异地执业的管理要坚持保障人才合理流动和促进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相对稳定的原则,制定合理的律师调动和异地执业管理规定,加强对调动律师的执业情况和职业操守的审查,简化办事程序,加快文件流转。

同时,通过实行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必备条款等制度,指导、督促律师事务所与律师订立公平、完备的劳动合同,依照合同条款妥善解决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劳动争议。

三、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律师执业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材料:(1)《律师执业登记表》及其他申请材料;(2)参加年检注册和律师培训情况;(3)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4)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等。

律师调动时要及时调转执业档案,并做到材料完整。

四、加强对律师执业证书收回和吊销的动态化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及时收回律师执业证书:(1)专职律师调出律师事务所,担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2)兼职律师调出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或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3)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在原试点单位从事法律事务的;(4)律师暂缓注册的;(5)从事经营性活动或在各类企业担任管理类职务的;(6)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7)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8)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9)提交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违法行为,骗取律师执业证书的。

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步加强律师惩戒⼯作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新疆⽣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近年来,我国律师事业快速发展,⼴⼤律师认真履⾏社会主义法治⼯作者职责使命,充分发挥职能作⽤,为全⾯依法治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极个别律师执业不诚信、不规范,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问题时有发⽣,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律师⾏业形象。

因此,有必要在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同时,严格规范律师执业⾏为。

为进⼀步加强律师惩戒⼯作,促进律师事业顺利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律师协会切实履⾏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惩戒的职责。

对律师违法违规⾏为原则上先由律师协会作出⾏业惩戒,再由司法⾏政机关依法依规给予相应⾏政处罚。

各律师协会要切实加强⾏业⾃律管理,加⼤律师⾏业监督⼒度,主动调查处理通过⽹络等渠道发现的律师违规执业线索,及时受理查处对律师违规执业的投诉,严格依据⾏业规范开展惩戒⼯作。

各级司法⾏政机关要监督指导律师协会对律师违规⾏为实施⾏业惩戒,督促各律师协会切实履⾏好惩戒职责。

⼆、完善司法⾏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惩戒⼯作衔接机制。

律师协会对律师作出⾏业惩戒的,应当⾃⾏业惩戒⽣效之⽇起5个⼯作⽇内向司法⾏政机关报告。

律师协会认为律师违规执业⾏为依法应当给予⾏政处罚的,应当书⾯建议司法⾏政机关作出相应⾏政处罚,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司法⾏政机关收到律师协会意见建议后,应当及时⽴案调查,⼀般于60⽇内作出⾏政处罚,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3个⽉。

经司法⾏政机关调查核实,认为依法不能作出⾏政处罚或者不能作出相应⾏政处罚的,应报上⼀级司法⾏政机关审核。

上⼀级司法⾏政机关应当对司法⾏政机关、律师协会处理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进⾏审查,于30⽇内提出处理意见。

三、完善直接依据法院⽣效判决裁定作出处罚的措施。

法院⽣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已经过严格的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司法⾏政机关、律师协会可以直接根据法院⽣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罚、⾏业惩戒决定。

青年律师委员会工作计划(精选5篇)

青年律师委员会工作计划(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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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公布日期】2004.10.09•【文号】司发通[2004]151号•【施行日期】2004.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2004年10月9日司发通[2004]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信访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信访局:为落实中央关于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部署,进一步适应新形势下信访工作尤其是涉法信访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信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有利于正确引导信访群众依法反映问题,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直接为群众释疑解惑,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司法和执法部门依法处理信访问题,提高信访法制化水平和工作效率;有利于增强律师的群众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律师职业道德水平,树立律师良好形象,提升律师社会地位。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政府信访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扎扎实实地推动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明确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二)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律师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发挥律师在信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对信访工作中涉法问题提供法律咨询,畅通信访渠道,引导信访群众依法解决矛盾和纠纷,进一步密切党群、政群关系,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稳定的原则;坚持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青年律师培养实施方案

青年律师培养实施方案

青年律师培养实施方案一、引言。

青年律师作为法律行业的新生力量,对于法律服务和法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如何科学有效地培养青年律师,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已成为当前法律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文旨在提出青年律师培养的实施方案,以期为相关机构和组织提供一些可行的参考意见。

二、培养目标。

1. 培养青年律师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使其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 培养青年律师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使其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服务意识。

3. 培养青年律师的团队合作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使其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人际交往能力。

三、培养方案。

1. 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

通过学校的法学专业教育和律师职业培训机构的实践培训相结合,使青年律师既能够获得系统的法学知识教育,又能够接受实践技能培训,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效果。

2. 导师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建立青年律师与资深律师的导师制度,通过导师的指导和帮助,使青年律师在实践中不断成长,积累经验,提高专业水平。

3. 参与实际案件的机会。

为青年律师提供参与实际案件的机会,让他们在实践中学习,通过亲身经历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实践能力。

4. 定期的学术交流和案例分享。

定期组织青年律师进行学术交流和案例分享,让他们在交流中学习,通过分享案例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5. 建立激励机制。

建立青年律师的激励机制,对他们的优秀表现进行奖励,激励他们不断进步,为法律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四、总结。

青年律师的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学校、律师培训机构、法律事务所等多方合作,共同努力。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可以有效提高青年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为法律行业的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希望各相关机构和组织能够重视青年律师的培养工作,共同推动青年律师培养实施方案的落实,为法律行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成立淄博市司法局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成立淄博市司法局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成立淄博市司法局法律咨询专家委
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3.05.02
•【字号】淄司[2013]33号
•【施行日期】2013.05.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成立淄博市司法局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的
通知
(淄司〔2013〕33号)
各区县司法局、高新区民政司法办公室、文昌湖区地方事务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处):
为更好的建设法治政府,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促进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经局党委研究决定成立淄博市司法局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家委员会主要任务
1、对本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进行论证,为局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提供法律帮助。

2、对司法行政立法、修法、研提等提出意见与建议。

3、对司法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或建议。

4、对司法行政工作中涉及到的较复杂的法律事务提供帮助。

二、组成人员
1、赵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许可管理科科长。

2、马志忠山东理工大学法律事务室主任(教授),市政协委员。

3、徐文业山东致公律师所主任。

4、杨光磊山东全正律师所主任、市人大代表。

5、英宏(女)山东正大至诚律师所主任、区政协委员。

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法规教育科。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7.24•【文号】•【施行日期】2012.07.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青年律师是律师队伍的未来,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对于促进律师事业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全国律协。

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促进青年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重要意义青年律师是律师队伍的未来。

培养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青年律师队伍,关系到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和持续发展,也关系到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近年来,青年律师逐渐成为律师行业的主力。

广大青年律师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展示了律师行业开拓奋进、蓬勃向上的良好形象。

但是也应当看到,当前青年律师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极少数青年律师理想信念模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深刻认识;个别青年律师职业道德水平不高,诚信观念不强;青年律师教育培训的不足,整体业务能力还需要提高;大部分青年律师生存和发展面临不少困难等等。

这些问题都制约着青年律师成长,阻碍律师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中共中央组织部党组、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党组、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党组、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08.03.05•【文号】组通字[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3.0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党组、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2008年3月5日组通字[200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司法厅(局)党委(党组),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政府司法局党委(党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司法局党委: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顺利推进,律师事业迅速发展,从业人员不断增加,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共产党员在律师工作中的骨干带头作用日益突出。

党的十七大作出了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总体部署,对包括律师行业在内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抓好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对于确保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律师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加强律师行业党员队伍建设。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党组织要紧紧抓住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施行这一时机,认真做好律师党员信息采集工作,真正做到对本地区律师的政治面貌清楚,对党员组织关系的从属状况清楚,对党员的思想状况清楚。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要明确责任,加强沟通,实现律师党员信息数据的互通共享。

要切实做好律师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对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党员(指专职律师或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要求其将组织关系转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律师事务所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工作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党组织。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施行律师调查令实施办法(试行)-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施行律师调查令实施办法(试行)-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施行律师调查令实施办法(试行)正文:----------------------------------------------------------------------------------------------------------------------------------------------------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施行律师调查令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在执行程序中施行律师调查令实施办法(试行)》经院审委会2017年第11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7月18日开始实施。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施行律师调查令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律师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和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难以自行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其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人收集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书。

本办法所称的接受调查人是指律师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律师提供指定证据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持令调查的证据属于申请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须经法定程序审查、核实后,才能作为采取执行措施的依据。

第四条申请签发调查令应当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被执行人履行本案义务所需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持令调查的证据包括银行账户、登记材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权利凭证、出入境记录等书证、电子数据以及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不包括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

第六条申请调查的证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的、个人隐私的或者商业秘密的;(三)其他不宜持令调查的。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6.11.01•【文号】司发通[1996]139号•【施行日期】199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1996年11月1日司发通〔1996〕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最近,司法部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对加强律师队伍党组织建设进一步提出了要求。

应当看到,近年来,特别是去年8月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党的组织建设的意见》发出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重视和加强律师队伍中党组织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强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建设和党员的教育与管理,使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和模范带头作用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许多地方召开了会议,认真总结律师队伍党建工作的经验,积极部署党建工作的开展,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但是,当前律师队伍中党的建设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突出表现在:各地贯彻《意见》的工作发展不平衡;有一部分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尚未建立党组织;有的虽然建立了党组织,但开展党的工作不够有力,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松懈,对发展新党员工作抓得不紧,有的甚至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有些党员放松对自己的要求,缺乏党性意识,组织观念淡薄,甚至长期不转组织关系,不过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

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律师队伍中党建工作仍然滞后于律师工作改革和律师队伍发展,需要引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高度重视,严肃认真、扎扎实实地加以解决。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司法部《决定》的要求,加大律师队伍党组织建设工作的力度,狠抓落实,务必短期内见成效。

一、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律师队伍党的组织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我国律师事业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12.28•【文号】司发通〔2021〕87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12月28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为推进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强化律师服务收费监管,引导广大律师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二、完善律师服务收费政策(一)提升律师服务收费合理化水平。

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

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

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

(二)提高律师服务收费公开化程度。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2024年工作要点

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2024年工作要点

一、加强律师资格管理1.贯彻落实律师执业管理法和相关规定,加强律师资格管理,严格执行律师考试和考核制度,确保律师执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符合要求。

2.加强律师执业机构的管理,严格审核执业机构的设立申请,加强对执业机构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3.推动律师资格考试制度的,完善考试内容和方式,提高考试质量和公正性,确保律师资格考试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二、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1.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推动律师行业的良好风气,加强对律师的道德教育和约束,引导律师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观。

2.组织开展律师行为规范和守则的培训,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处理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3.建立健全律师职业道德评价体系,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的评估和监督,通过评价结果指导律师的职业发展。

三、加强律师业务能力提升1.推动律师培训制度的,加强对律师职业培训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2.组织律师专业知识的培训和研讨会,不断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3.加强对律师业务的指导和支持,及时解决律师执业中的问题和困难。

四、加强律师服务能力建设1.完善律师事务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律师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优化服务流程和方式。

2.加强对律师服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保证律师服务的公正和合法性。

3.加强律师服务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公众对律师服务的认知和满意度。

五、推动律师团队建设1.加强律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注册管理制度,确保律师队伍的素质和数量符合需要。

2.推动律师团队的专业化建设,提高律师团队的整体业务水平和竞争力。

3.加强律师团队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经验共享和合作发展。

总结: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2024年工作要点主要包括加强律师资格管理、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律师业务能力提升、加强律师服务能力建设以及推动律师团队建设。

通过这些重点工作的推进,可以更好地规范律师行业,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律师团队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青年律师培训计划

青年律师培训计划

2011年律师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一、指导思想根据湖南省司法厅和湖南省律师协会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大力加强银联律师事务所整体团队的建设和党的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

二、目的及要求为了不断更新知识适应法律业务新发展的需要,提高办案质量和业务能力及律师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律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能力,全面推进各项业务工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及省、市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特制定本计划:(一)、对于已经取得执业证并已从事律师执业的律师:1、所内每年至少组织四次“律师专题讨论会”活动,对敏感、疑难或者重大的案件进行探讨,以加强本所律师之间的交流和学习,以及让新律师、实习律师从中获得一些宝贵的间接经验。

2、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题讲座”。

由所内资深律师就自己多年的执业经验,从法律以及实务等方面与所内的各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一起总结、分享。

3、积极支持和鼓励律师参加律协组织的各项专家讲座或会谈。

以丰富律师的理论知识,提供平台与其他律师互相交流和探讨。

此外,事务所对重要的新颁布法律应及时组织集体学习。

4、每个律师应在学习的基础上,联系工作的实践,交出学术成果,每位律师应争取每年至少撰写一至二篇有一定质量的业务学术论文或典型案例。

所内设立专项律师奖劢基金,用于奖励在理论研究以及业务拓展方面有所成果的律师。

5、所内人才培训应有计划地组织律师向着专业型、复合型和外向型的方向发展,逐步实现律师的专业定向。

积极倡导律师自修法学知识,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业务主攻方向,制定自修计划。

由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新法律法规培训,所有律师必须参加。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方案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方案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方案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青年律师,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水平,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制定了以下工作方案:一、加强培训和学习青年律师是法律行业的未来,他们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因此,工作委员会将组织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包括法律知识讲座、案例研讨会、实务操作指导等,帮助青年律师提高综合素养。

二、建立交流平台青年律师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对于个人成长和事业发展至关重要。

工作委员会将建立青年律师交流平台,促进信息共享、经验交流,搭建合作桥梁,帮助青年律师建立更广泛的人脉关系。

三、推动创新发展青年律师应当勇于探索和创新,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和成长。

工作委员会将推动青年律师参与各类创新项目,鼓励他们勇于尝试、勇于突破,实现自身的成长和发展。

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律师,职业道德是至关重要的。

工作委员会将加强青年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律职业道德观念,做到忠诚、廉洁、专业,维护律师职业的良好形象。

五、关注青年律师权益工作委员会将积极关注青年律师的权益保障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他们能够稳步成长和发展。

六、开展志愿服务作为社会责任的一部分,青年律师应当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回馈社会。

工作委员会将组织青年律师参与各类公益活动,传播法律知识,助力社会和谐发展。

七、建立评价机制为了更好地监督和评价青年律师的工作表现,工作委员会将建立完善的评价机制,及时反馈青年律师的工作情况,促进他们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双赢。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将全力以赴,为广大青年律师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和支持,帮助他们实现自身的成长和发展,共同推动法律事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青年律师们能够积极参与工作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共同努力,共同进步。

愿青年律师们在律师事业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成为法律行业的中流砥柱,为社会的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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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淄司[2013]3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3.05.15
【实施日期】2013.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淄司〔2013〕3号2013年5月15日)
各区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青年律师队伍,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职责使命所在,为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的培养工作,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和持续发展,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青年律师的培养,促进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全市律师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10)3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以全面提高青年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养和服务能力为根本目标,优化青年律师的成长环境,拓宽青年律师的培养渠道,培养和造就一支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需求相适应的高素质青年律师人才队伍。

二、培养内容
青年律师,是指全市律师事务所中,年龄在35岁以下,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和首次取得律师执业证不满3年的专职律师。

青年律师培养的主要内容是:(一)思想政治教育。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理想信念教育,教育广大青年律师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把执业活动与国家的发展、民族的命运和人民幸福紧密结合在一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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