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扶贫协作重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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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扶贫协作重庆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政发[2010]10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26
【实施日期】2010.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扶贫协作重庆工作的意见
(鲁政发〔2010〕10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山东省东西扶贫协作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开办发〔2010〕74号)要求,我省承担的扶贫协作任务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调整到重庆市。

为扎实有效地推进新形势下扶贫协作重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扶贫协作重庆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新形势下东西扶贫协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
然要求,是加快西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确保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开展东西扶贫协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扶贫协作重庆工作、促进西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扶贫协作重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关于东西扶贫协作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创新扶贫协作思路,拓展扶贫协作领域,深化扶贫协作内涵,提升扶贫协作水平,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工作,坚决完成中央赋予我省的扶贫协作重庆工作任务,努力开创扶贫协作重庆工作的新局面。

二、扶贫协作重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结对关系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扶贫协作工作县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扶贫开发中心任务,按照“真诚帮扶、注重实效、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引导相结合、无偿援助与产业合作相结合、典型示范与全面推进相结合,以政府援助为基础、企业合作为重点、人力支持为纽带,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着力做好整村推进、产业化发展、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三大任务,提高贫困人口和贫困村的自我发展能力,努力探索符合当地实际、具有山东特色的扶贫协作新路子。

(二)扶贫协作结对关系。

济南市与武隆县,淄博市与石柱县,枣庄市与丰都县,东营市与酉阳县,烟台市与巫山县,潍坊市与开县,济宁市与万州区,泰安市与巫溪县,威海市与云阳县,日照市与黔江区,临沂市与城口县,德州市与秀山县,聊城市与彭水县,滨州市与奉节县结对开展扶贫协作。

三、建立扶贫协作重庆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东部对西部财政援助要协商明确基数,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
增加”的要求,参照以往我省扶贫协作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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