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1996.05.29•【字号】云价房发[1996]第156号•【施行日期】1996.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价房发(1996)第156号1996年5月29日)各地、州、市、县物价局、建委(建设局)、房管局: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特制定《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出现的对住宅小区内物业项目进行维护、修理和整治并为居民提供服务和特约服务的新行业。
目前,各地物业管理尚处在探索和发展阶段,竞争机制尚未真正形成,物业管理市场仍需培育、完善。
对此,各地物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地物价部门在核定实行政府定价的普通住宅小区、房屋组团、楼宇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时,要注意规范把握,对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小区的公共性和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收费标准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定。
同时,为鼓励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凡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评选中达到部级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原基础上上浮10%;评选达不到省级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在原基础上下减10%;评选达到省级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对物业管理单位实行收费资格确认制度。
根据《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中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应与住宅小区管委会脱钩的规定,本《暂行办法》只适用于对已取得省《物业管理资格证书》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其住宅小区、房屋组团和楼宇管理的收费。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1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1年第5号)《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含车库、车位)的所有权人。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具备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内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一笔计价收取。
收费标准应当与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质量要求、服务承诺事项相对应。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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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云南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云南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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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和《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活动的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评价方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行为综合打分评价、评定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五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指导各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活动,建立完善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信息平台,动态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六条各州(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和等级评定。
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及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平台公布,年度动态更新。
第七条云南省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及时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
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第一章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地区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地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并适用于所有物业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
第二节物业管理的基本职责和权限第三条物业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和权限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巡查和维护;2.负责组织居民委员会会议,并积极参与解决居民的问题;3.负责管理小区停车场、绿化带等公共设施;4.制定物业管理规划并执行;5.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节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经营许可证;2.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3.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人员配备;4.拥有合格的物业管理人员;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为物业管理人员提供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促进其专业能力的提高。
第四节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执行管理职责,保证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七条业主有义务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并参与物业管理的工作和活动。
附件:物业管理办公室组织机构图、小区规划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云南物业管理条例:指云南地区关于物业管理的立法文件,旨在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条例。
--------------第一章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节绪论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加强云南地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地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适用于所有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和企事业单位。
第二节物业管理职责和权限第三条根据云南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和权限包括但不限于:1.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进行巡查、维修、保养;2.负责协调解决小区内的纠纷和问题;3.管理小区内的停车位和道路交通秩序;4.组织开展小区文化和体育活动;5.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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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各县(市)区(含开发度假园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云价综合〔2011〕12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新建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前,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县(市)区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在昆明市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当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政府指导价和优质优价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中约定。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所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最高收费标准。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包括综合管理、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维护五类,每类物业服务收费分为五个等级。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不同服务要求、内容及设施设备配置情况,按相应服务类别和等级进行确定。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旨在加强对云南省范围内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管,维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内的各类物业管理行为,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的相关术语解释如下:1. 物业:指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不动产的维护、管理、运营等服务活动。
2. 物业管理公司:指专业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机构或社会组织。
3. 业主: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
4. 物业管理费:指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的用于管理物业的费用。
5. 物业管理合同: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管理物业的约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和管理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经过云南省物业管理部门的审批和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条件】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一定数额。
3. 公司有稳定的办公场所和管理团队。
4. 具备相关物业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
5. 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6. 无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云南省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资质要求或违法违规行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予以处罚或撤销其资质。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第七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方式】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采取月度收取或季度收取的方式收取物业管理费,具体收费时间和方式应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费的调整】物业管理公司调整物业管理费的,应提前向所有业主进行告知,并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物业管理费的使用】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和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使用物业管理费,用于物业维护、保洁、绿化、安全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德宏州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含车库、车位)的产权所有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专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物业服务收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综合管理服务,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等;(二)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以及维修、养护和维护等,包括物业服务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门禁、监控、二次加压设备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以及小区安全防范工作等;(四)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等保洁服务;(五)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等绿化养护;(六)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特约服务。
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一笔计价收取。
收费标准应当与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质量要求、服务承诺事项相对应。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州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全州物业服务收费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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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费收取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本实施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专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政府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提倡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全体业主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与住宅(不包含别墅)相关物业服务的,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以下物业及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别墅及其它非居住物业服务收费。
(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特约服务。
(三)依法采用招投标等市场规则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或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同时自主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
(五)虽然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住宅,但具备了上述第(三)、(四)款其中任何一款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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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登记编号:云府登87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1年第5号《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含车库、车位)的所有权人。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具备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内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一笔计价收取。
收费标准应当与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质量要求、服务承诺事项相对应。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及非住宅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州(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不同类型、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以及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旳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有关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措施旳告知》,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本实行细则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实行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协议旳约定,对房屋及配套旳公共设施设备和有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有关区域内旳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旳费用。
本实行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旳产权所有人。
本实行细则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置并获得对应资质,专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旳企业。
第四条政府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旳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倡导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合法旳价格竞争,严禁价格欺诈,增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旳指导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旳监督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照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旳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辨别不一样物业旳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全体业主签定旳物业服务协议旳约定,为业主提供与住宅(不包括别墅)有关物业服务旳,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如下物业及服务实行市场调整价:(一)别墅及其他非居住物业服务收费。
(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协议以外旳特约服务。
(三)依法采用招投标等市场规则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同步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原则旳。
(四)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旳或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旳,同步自主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旳物业。
(五)虽然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旳住宅,但具有了上述第(三)、(四)款其中任何一款条件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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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云南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云南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云南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云南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和《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活动的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评价方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行为综合打分评价、评定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五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指导各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活动,建立完善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信息平台,动态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六条各州(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和等级评定。
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及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平台公布,年度动态更新。
第七条云南省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及时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
(完整版)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登记编号:云府登87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1年第5号《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含车库、车位)的所有权人。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具备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内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一笔计价收取。
收费标准应当与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质量要求、服务承诺事项相对应。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及非住宅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州(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不同类型、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以及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条例

欢迎共阅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本实本实活动的企第四条 物业争形成。
第五条 导监督州、本行政区第六条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全体业主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与住宅(不包含别墅)相关物业服务的,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以下物业及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别墅及其它非居住物业服务收费。
(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特约服务。
(三)依法采用招投标等市场规则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或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同时自主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
(五)虽然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住宅,但具备了上述第(三)、(四)款其中任何一款第八条部门制定各州导价由州定期公布。
全省制定。
各地当地物业定、调整各州务收费基实行定,物业格主管部实行协商确定的复印件提交物业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九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开发商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可以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及执行期限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前期物业收费属于临时性收费,当业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并自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应当重新约定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关于《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最新)

关于《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登记编号:云府登87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1年第5号《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含车库、车位)的所有权人。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具备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内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一笔计价收取。
收费标准应当与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质量要求、服务承诺事项相对应。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及非住宅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州(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不同类型、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以及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019年整理】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本实施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专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政府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提倡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全体业主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与住宅(不包含别墅)相关物业服务的,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以下物业及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别墅及其它非居住物业服务收费。
(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特约服务。
(三)依法采用招投标等市场规则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或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同时自主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
(五)虽然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住宅,但具备了上述第(三)、(四)款其中任何一款条件的。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8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荣凯2005年8月10日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明确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业主大会规程》等配套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建设工程项目、物业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
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一个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分多期开发的住宅小区,可以划分为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
属于城市建设中自然形成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和非住宅物业,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等部门负责划分;跨县(市、区)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州(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等部门负责划分。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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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本实施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专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政府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提倡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全体业主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与住宅(不包含别墅)相关物业服务的,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以下物业及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别墅及其它非居住物业服务收费。
(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特约服务。
(三)依法采用招投标等市场规则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或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同时自主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
(五)虽然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住宅,但具备了上述第(三)、(四)款其中任何一款条件的。
第八条政府指导价由县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并定期公布。
各州、市政府所在地及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州、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并定期公布。
全省其余各县(市、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各地应当根据当地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水平、服务素质、标准等因素,制定、调整当地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并在不突破省确定的最高浮动幅度的前提下,制定、调整当地物业服务收费浮动幅度。
各州、市政府所在地及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制定和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应及时上报省价格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将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文件向当地(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企业须将合同样本或与业主大会协商确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文件的复印件提交物业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九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开发商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可以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及执行期限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前期物业收费属于临时性收费,当业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并自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应当重新约定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条对于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重合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对于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相分离且双方有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没有约定的,业主负有交纳物业服务收费的责任。
物业产权发生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亦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推荐采用包干制。
具体标准可在有权限的价格、建设(房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基础上,最高向上浮动20%,下浮不限。
双方如有其它约定,则从其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具体收费方式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范围协商确定,并由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在房屋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为物业服务提供的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其维护费用由保修单位负担,并从相对应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金额中扣除。
第十三条对于二次加压水泵、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所有因此而受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应平均分摊。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算(以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计费,未办产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建筑面积计费)。
一般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收。
对于房改售房和由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有住房,其计费面积按与其同处一个区域内建筑样式和规模完全一样的同类商品住房的面积计算。
除另有约定或征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同意外,不得提前累积预收。
第十五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实行多退少补的结算。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确实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进行了保险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将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年保险费有关的单据进行公示。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权提出质询,但应当遵循《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所确定的合法方式和途径提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对质询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利用其建设费用已进入售房价格,产权由业主共同拥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合法手续。
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另行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且收益每年至少向业主公布一次。
第十七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八条按规定应该实行政府指导价、依法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且自主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合同中自主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按规定应该实行政府指导价,但未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在相当一段时间内预计不可能成立)且当前对小区进行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也并非是业主自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双方就物业收费标准不能依法协商达成一致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超过50%)和物业管理企业分别向当地价格和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价格和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召集经业主选举产生的业主代表(最多不超过9名)及物业管理企业就物业收费有关问题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协商,最终结果由双方共同在住宅小区内进行公示;从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如超过80%的业主未提出意见,则由经业主选举产生的业主代表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公示内容签定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委托单位应当支付相应手续费。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价格管理形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价格的;(二)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三)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四)只收费不服务或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五)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各企业、事业或其它单位独立的住宅小区,其物业服务未实现社会化管理(即没有选聘本实施细则所称之物业管理企业的),而是由本单位下属的某一部门进行管理服务的,由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就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向职工进行说明,征得职工同意后再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原《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价房发[1999]150号)同时废止,之前凡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