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消防通道与防火间距的规范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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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参与对消防通道与防火间距的推动作用
总结词
社会参与将有助于提高消防通道与防火 间距的规范化程度和公众安全意识。
详细描述
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型耐火材料如无机非金属材料、 复合材料等不断涌现,这些材料具有更好的防火、隔 热性能,能够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从而对消防通 道与防火间距的设置提出更高的要求。
智能化技术在消防通道与防火间距的应用
总结词
智能化技术的应用将有助于提高消防通道与防火间距 的安全性和管理效率。
详细描述
03
特殊情况下,如相邻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或采用不燃性墙体 ,可适当减少防火间距燃材料堆场等特定场所,防火 间距应适当加大,一般为1530米。
对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库房, 其防火间距应加大至30-50米 。
在特定地区,如山区、河湖等 地区,防火间距应根据实际情 况适当调整。
重要性
防火间距可以防止火灾蔓延,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员安全。
不同建筑间的防火间距标准
01
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一 般为3-10米,具体标准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楼层数、使用性质等
因素确定。
02
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一般为9-12米,与多层建 筑的防火间距一般为6-9米。
VS
详细描述
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合作,通过 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方式,提高公众对 消防安全的认识和意识,推动消防通道与 防火间距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同时,公 众的监督和参与也将对消防安全起到积极 的推动作用。
工业厂房防火规范
![工业厂房防火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9f59bf2ccfc789eb172dc85a.png)
工业厂房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97版)第3.2.1条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3.2.1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表3.2.1生产类别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m 2 )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甲一级二级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4000300030002000————乙一级二级不限6500040004000300020001500——丙一级二级三级不限不限2不限8000300060004000200030002000—500500—丁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40001000不限2000—4000——1000——戊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50001500不限3000—6000——1000——注:2.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0%,但上述厂房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设防火墙分隔。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
4.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5.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且每层人数不超过2人时,最多允许层数可不受本表限制。
6.邮政楼的邮件处理中心可按丙类厂房确定。
第3.2.6条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3.2.7条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体的封闭固定窗。
第3.2.8条多功能的多层或高层厂房内,可设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但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厂房隔开,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建筑防火相关规范常用条款
![建筑防火相关规范常用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aaf57948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8a.png)
建规:1、甲类库屋面板耐火极限低于0.50h,防火分区间的防火墙未高出屋面0.5m以上,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条第2款的规定;2、甲类库防火墙与外墙间有缝隙,且两侧2.0m范围内不燃性墙体的耐火极限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5条、6.1.3条的规定;3、办公楼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8条的规定;4、办公楼未设置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1条、10.3.5条的规定;5、未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2.1条第1款的规定;6、E2-E3号楼间进入小区的消防车道净宽度小于4米,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1.8条的规定;7、火灾报警控制器未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未设置自动切换装置,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1.4条、11.1.5条规定;8、未采用封闭楼梯间,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3条的规定;9、消防控制室与配电室的墙上设有普通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7条的规定;10、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未设置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备用照明,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3条的规定;11、部分消防用电配电线路(风机等)明敷时未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槽盒保护,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1.10条第1项的规定;12、电梯机房间的隔墙上开设洞口,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5条的规定;13、单元间防火墙两侧窗间距小于2.00米,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3条规定;14、消防水泵房不能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1.7条的规定;15、柴油发电机房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配电房分隔,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13条第3、6项的规定;16、罐区防火堤内侧基教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小于储罐高度的一半,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2.5条地3项规定;17、合用前室自然排烟窗的开窗面积不足,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2.2.1条的规定;18、F6号楼住宅阳台的窗口与楼梯间外窗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小于1.0米,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1条第1条的规定;19、消防电梯机房与相邻机房间未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未采用甲级防火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3.6条的规定;20、水管井未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9条第3项的规定;21、厨房与其它部位的隔墙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未采用乙级防火门和乙级防火窗,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3条第5项的规定;22、未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1.2条的规定;23、疏散楼梯采用剪刀楼梯,两梯段在顶层连通,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0条的规定;24、疏散楼梯在首层不能直通室外,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7条第2项的规定;25、消防给水输水干管、配电线路桥架穿越防火隔墙的孔隙未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5条第1款的规定;26、建筑变形缝内未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填充,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4条的规定;27、风机未设置专用机房内,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1.9条的规定;28、防烟楼梯间设有窗口与地下室连通,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3条的规定;29、电缆井与楼梯间相连通的孔隙未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9条第2款的规定;30、开向消防电梯前室的户门未采用乙级防火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3.5条第2款第3条的规定;31、水井井壁暗装室内消火栓,井壁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9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32、未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2.4条的规定;33、地下室部分防火分区间的防火墙上、柴油发电机房的防火隔墙上开设洞口,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5条第1款的规定;34、厂房、仓库钢结构构件未采取防护保护措施,达不到二级耐火等级要求的耐火极限,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2.1条的规定;35、甲类厂房间的防火间距小于12米,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4.1条的规定;36、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共用楼梯间,未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完全分隔,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4条第2款第3条的规定;37、排烟风机机房开向建筑的门未采用甲级防火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7条第3款的规定;38、负一层消防电梯前室设有洞口与地下室连通,水管井的检查门开向合用前室,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3.5条第3项的规定;39、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未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隔墙,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0条第2项的规定;40、室外疏散楼梯平台耐火极限低于1.00h,楼梯2.0米范围内开设窗户,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5条第3、5项的规定;41、疏散楼梯内设有天然气管道,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1条第5项的规定;42、防烟楼梯间的疏散门的净宽度小于0.9米,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8条第1款的规定;43、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面积小于6.0平方米,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3条第3项的规定;44、防烟疏散楼梯的墙上开设其它门、窗、洞口,与电梯机房连通,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2条第2项的规定;45、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等竖向井道未独立设置,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9条第2项的规定;46、合用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与疏散走道未完全分隔,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3条第5项的规定;47、技术夹层楼板、观众席承重构件达不到二级耐火等级要求的耐火极限,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2条的规定;48、部分放映厅每排座位数超过11个,仅一侧有纵走道;部分放映厅的1至3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大于22个,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20条第1项的规定;49、消防水泵房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窗与其它部位分隔,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7条的规定;50、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米范围内的风管未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5条第2款的规定;51、未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11条第1项的规定;52、部分疏散楼梯内开设其他门,食堂疏散楼梯内设更衣室,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1条第1、2项的规定;53、教学楼内院短边长度大于24米,未设置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1.4条的规定;54、内转角防火墙两侧墙上的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小于4.00米,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4条的规定;55、采用可燃材料坡屋面,达不到二级耐火等级要求的耐火极限,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2条规定;56、室内消火栓竖管管径小于DN100,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8.1.5条第3项的规定;57、室内消火栓系统部分管道采用PPR管材,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8.2.8条的规定;58、室内消火栓系统与生活给水系统合用,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6.1.8条的规定;59、建筑幕墙未在每层楼板外沿处上下层开口之间未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未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6条的规定;60、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小于走道面积的2%,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2.2.3条的规定;61、附属库房未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未采用乙级防火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3条第4项的规定;62、防烟楼梯间前室与营业区之间部分墙体的耐火极限达不到2.00h,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2条的规定;63、安全出口疏散门的净宽度小于1.40米,且设置门槛,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9条的规定;64、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9条第6项的规定;65、部分厅室只有一个安全出口,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5条的规定;66、防火墙上开设洞口,未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5条第1款的规定;67、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的耐火等级低于二级,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6.4条第1款的规定;68、前室与走道的墙暗装消火栓,耐火极限达不到二级耐火等级要求,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2条的规定;69、住宅与商业之间未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完全分隔,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10条第1项的规定;70、地下室燃气锅炉房未设置火灾报警装置,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2条第8项的规定;71、消防控制室与建筑其它部位隔墙上的门未采用乙级防火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2.5条的规定;72、防火分区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7条的规定;73、1#楼多功能厅消防炮的布置少于两门,无法保证两门消防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不符合《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4.2.1条第1款的规定;74、长度大于40的疏散走道未设置排烟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1.3条第7项的规定;75、未在疏散走道的地面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6条第4项的规定;76、办公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分隔,与厂房连通的门未采用乙级防火门,未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3.5条第2款的规定;77、无法满足消防用电按一级负荷供电的要求,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1.1条第2项的规定;78、疏散楼梯不能自然通风,未设置机械加压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4.2条第1项的规定;79、备用消防电源的容量无法满足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1.6条第2款的规定;80、4樘户门开向同一前室,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27条第3项的规定;81、防烟楼梯间及前室防火墙上的孔洞未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6条的规定;82、地下车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米,所设置防火卷帘的宽度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5.3条第1项的规定;83、厨房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4.3条的规定;84、与北侧商铺防火间距不足9米,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2条规定;85、配电房未设自动灭火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9条规定;86、配电房开向建筑内的门未采用甲级防火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7条规定;87设置在建筑内外供人员施工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未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1.12条的规定;88、消防配电线路与其他配电线路敷设在同一电缆井内,未分别布置在电缆井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未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1.10条的规定;89、儿童游乐厅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2条规定;90、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使用的消防设施未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1.12条的规定;水规:1、消防水泵房未设置采暖、通风、排水措施和防水淹没措施,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5.5.9和5.5.14条的规定;2、室内消火栓系统未采用联动控制方式,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4.3.1条的规定;3、消防水泵出水管未设置水锤消除设施,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8.3.3条规定;4、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未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未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显示水池、水箱水位的装置,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4.3.9条、5.2.6条的规定;5、消防水池未设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4.3.9条的规定;6、消防水泵安装时无混凝土基础和隔振装置,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12.3.2条第2项的规定;7、消防水泵的吸水管未设置过滤器,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5.1.15条的规定;8、水泵接合器未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未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5.4.9条的规定;9、消防输水干管穿越沉降缝未采用波纹管和补偿器等技术措施,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12.3.19条第6项规定;10、地下一层消防电梯前室未设置室内消火栓,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7.4.5条的规定;11、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未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6.1.9条第2项的规定;12、未设带压力表的试验消火栓,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7.4.9条的规定;13、消防水泵吸水管变径连接时,未采用偏心异径管件管顶平接方式连接,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12.3.2条第7项的规定;14、消防水泵未采用自灌式吸水,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6.6条第2款的规定;15、地下室部分消火栓安装高度大于1.1米,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7.4.8条的规定;16、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小于36立方米,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5.2.1条第1项的规定;17、向室内环状消防给水管网供水的输水干管少于两条,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8.1.3条的规定;18、消防用水与生产用水合用,未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4.3.8条的规定;19、室内消火栓栓口未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或向下,不便于消防水带敷设,《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7.4.8条的规定;20、稳压泵的额定工作流量小于1L/s,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5.3.2条第2项的规定;21、消防水池的给水管为两根DN50PPR管,小于DN100,且无法满足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的要求,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4.3.3条的规定;22、水泵接合器未设置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且半径15米至40米范围内没有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等设施,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5.4.7条的规定;23、室内消火栓的布置不能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7.4.6条的规定;24、稳压泵气压罐的有效容积小于150L,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5.3.4条的规定;25、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未布置成环状,不符合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8.1.5条的规定;火规:1、未设置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4.1条的规定;2、总线上未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1.6条的规定;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法在火灾时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3.1.8条的规定;4、部分火灾探测器至墙壁、梁的距离小于0.5米,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2.5条的规定;5、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未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B1级以上的钢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1.2.1条的规定;6、模块未设置在区域内金属模块箱内,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8.1和6.8.2条的规定;7、未设置消防应急广播,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2.3条第1项的规定;8、总线上未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1.6条的规定;9、格栅吊顶镂空面积与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大于30%,探测器未设置在吊顶上方,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2.18条第2项的规定;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设置图形显示器,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2.3条的规定;11、部分火灾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的距离大于200mm,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2.9条的规定;12、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未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4.1.4条的规定;13、部分防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按钮未采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4.5.3条的规定;14、消防控制室未设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4.3条的规定;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具有在火灾时强制所有电梯停于首层或电梯转换层的功能,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4.7.1条的规定;16、疏散楼梯未设火灾探测器、消防电梯机房、电缆井未设火灾探测器,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2.1条的规定;17、未设置消防电话,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7.4条第1项的规定;18、部分火灾探测器至墙壁的距离小于0.5米,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2.5条的规定;19、消防应急广播的设置无法保证从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5米,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6.1条第1项的规定;20、火灾报警控制器部分总线回路连接的设备总数超过200点,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1.5条的规定;21、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接入建筑消防控制中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2.4条第2项的规定;22、电梯机房屋面坡度大于15°,未在屋脊处设置点型探测器,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2.10条的规定;2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不应采用区域报警系统,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2.1条的规定;24、电梯机房的探测器安装倾斜角大于45度,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2.11条的规定;25、部分控制柜采用变频启动方式,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1.8条的规定;26、设有两个及以上的集中报警系统,未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2.1条的规定;27、厨房区域使用感烟探测器,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5.2.4条的规定;喷规(2001):1、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的控制阀未采用信号阀,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6.3.3条的规定;2、连接湿式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未采用信号阀,湿式报警阀组未设排水设施,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6.2.7条、6.2.6条的规定;3、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的宽度大于1.2米,其下方未增设喷头;增设的喷头上方有缝隙时未设集热板,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7.2.3条的规定;4、试水阀设置位置不便于操作,未设排水设施,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6.5.1条的规定;5、湿式报警阀组未设排水设施,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6.2.6条的规定;6、未吊顶区域未采用直立型喷头,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6.1.3条的规定;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有两个以上的湿式报警阀组,报警阀组前未设环状供水管道,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0.1.4条的规定;8、房间采用边墙型标准喷头,最大保护跨度小于房间的宽度,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7.1.12条的规定;9、消防水箱的供水无法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0.3.1条的规定;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厨房内的喷头未选用公称动作温度高于环境温度30摄氏度的喷头,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6.1.2条的规定;(2017版新规)1、未采用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1.0.1条的规定;汽车库规:1、地下室为汽车库,建筑面积大于单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未划分防火分区,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5.1.1条的规定;2、地下室的汽车疏散出口少于2个,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0条的规定;3、地下车库出入口的坡道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未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与停车区隔开,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5.3.3条规定;。
防火间距与消防分隔
![防火间距与消防分隔](https://img.taocdn.com/s3/m/902d4a7d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a5.png)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09
目 录
• 防火间距 • 消防分隔 • 防火间距与消防分隔的关系 • 防火间距与消防分隔的案例分析 • 防火间距与消防分隔的未来发展
01 防火间距
定义与重要性
定义
防火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应保持的最 小距离,旨在防止火灾蔓延和减少火 灾损失。
重要性
未来防火间距与消防分隔的设计趋势
人性化设计
更加注重使用者的安全和舒适, 将消防分隔与建筑美学相结合,
提高建筑的整体品质。
绿色建筑理念
强调建筑与环境的和谐共生,采用 可再生能源和绿色建材,降低火灾 风险。
现 防火间距与消防分隔的智能化管理 ,提高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3
防火间距更侧重于建筑物的外部空间规划,而消 防分隔则更侧重于建筑物的内部结构设计和布局 。
如何在实际中综合考虑防火间距与消防分隔
在进行建筑规划和设计时,需 要综合考虑防火间距和消防分 隔的要求,以确保建筑物的安
全。
在一些情况下,可能需要根 据实际情况进行取舍,如为 了满足消防分隔的要求而适
当减小防火间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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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间距为9-13米。
工业建筑
工业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 间距一般为10-20米,易燃易爆 物品仓库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
间距应大于30米。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和用途计算
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和用途,确定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 算。
考虑风向和地形因素
在计算防火间距时,还需考虑风向和地形因素,以确保火势不会因风向或地形 而蔓延至相邻建筑物。
耐火极限
连通开口
在消防分隔设施上设置的连通开口, 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如防火门窗 、防火卷帘等,以防止火焰通过开口 蔓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https://img.taocdn.com/s3/m/76c6d666767f5acfa1c7cdfc.png)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1.2 、3.2.1 、3.2.2 、3.2.7 、3.2.8 、3.3.1 、3.3.2 、3.3.7 、3.3.8 、3.3.10 、3.3.11 、3.3.13 、3.3.14 、3.3.15 、3.3.16 、3.3.18 、3.4.1 、3.4.2 、3.4.3 、3.4.4 、3.4.9 、3.4.11 、3.5.1 、3.5.2 、3.6.2 、3.6.6 、3.6.8 、3.6.10 、3.6.11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8.1 、3.8.2 、3.8.3 、3.8.7 、4.1.2 、4.1.3 、4.1.4 、4.2.1 、4.2.2 、4.2.3 、4.2.5 、4.3.1 、4.3.2 、4.3.3 、4.3.5 、4.3.6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5.1.1 、5.1.2 、5.1.3 、5.1.6 、5.1.7 、5.1.8 、5.1.9 、5.1.10 、5.1.11 、5.1.12 、5.1.13 、5.1.15 、5.2.1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8 、5.3.9 、5.3.11 、5.3.12 、5.3.13 、5.3.14 、5.3.16 、5.3.17 、5.4.2 、5.4.3 、5.4.4 、5.4.5 、5.4.6 、6.0.1、6.0.4 、6.0.6 、6.0.7(3、4)、6.0.8 、6.0.9 、6.0.10 、7.1.1 、7.1.2 、7.1.3 、7.1.5 、7.1.6 、7.2.1 、7.2.2 、7.2.3 、7.2.4 、7.2.5 、7.2.7 、7.2.9 、7.2.10 、7.2.11 、7.3.5 、7.4.1(1、4、5、6)、7.4.2(1、2、3、4)、7.4.3 、7.4.4 、7.4.10 、7.4.12 、7.5.2 、7.5.3 、7.6.2 、8.1.2 、8.1.3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3.1 、8.4.1 、8.5.1 、8.5.3 、8.5.4 、8.5.5 、8.5.6 、8.6.1 、8.6.2 、8.6.3 、8.6.4 、8.6.5 、8.6.9 、9.1.2 、9.1.3 、9.1.5 、9.2.2(1、2、3)、9.3.1、9.3.3 、9.4.1 、9.4.3 (3)、9.4.5 、10.1.2 、10.1.3 、10.1.4 、10.2.2 、10.2.3 、10.3.2 、10.3.5、10.3.6(1)、10.3.8 、10.3.9 、10.3.10 、10.3.12、10.3.17、11.1.1(1、2)、11.1.3 、11.1.4 、11.1.6(1)、11.2.1 、11.2.4 、11.3.1 、11.3.2 、11.3.4 、11.3.5 、11.4.1 、11.4.2 、11.4.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e3b863f0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91.png)
《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第一篇:《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总则1.0.1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障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50m 2及50m2以上的下列室内场所:1.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类场所;2.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类场所;3.网吧、电子游艺厅等游艺、游乐类场所; 4.桑拿浴室、按摩院等场所。
1.0.3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2.0.1歌舞娱乐场所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满足消防法规对防火间距、消防扑救环境、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的规定。
2.0.2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
2.0.3歌舞娱乐场所宜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该厅、室除设置外窗和通向直接连接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的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窗洞口;3.一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应设置防、排烟设施。
2.0.4歌舞娱乐场所不应毗连或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应毗连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仓库,不应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歌舞娱乐场所。
2.0.5歌舞娱乐场所不应设置在锅炉房(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燃气箱式调压站、发电机房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72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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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防火间距是建筑设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它直接影响到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
防火间距指的是建筑物之间或建筑物内不同功能区域之间应保持的安全距离,以防止火灾蔓延。
防火间距的设定是基于消防规范的要求,根据建筑的用途、高度、建筑材料等因素来确定。
1.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主要是指在一个建筑群或建筑群与其他建筑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以防止火灾蔓延到相邻建筑。
根据规范的要求,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般应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5倍,同时还要考虑相邻建筑的用途、风向、消防道路等因素。
2.内部功能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建筑内部的不同功能区域之间也需要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以防火灾蔓延到其他区域。
根据规范的要求,不同功能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需要根据功能区域的火灾危险程度来确定,一般情况下,高危险区域和低危险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防火墙的要求。
3.建筑物内部设备与构件之间的防火间距:建筑物内部设备与构件之间也需要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以防止设备或构件发生火灾时引发火灾蔓延。
规范一般规定了不同设备或构件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同时还要考虑通风、防火墙等因素。
在实际的建筑设计和施工中,建筑师、设计师和施工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来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建筑物在设计阶段就考虑了防火间距的要求,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来进行施工。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建筑物在建成后能够达到规范的防火安全要求。
总的来说,防火间距是建筑设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它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
根据规范的要求,建筑师、设计师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来进行设计和施工,以确保建筑物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扑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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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条文(2018年版)文章出处:悍马加固材料人气:973发表时间:2018-07-18 11:08【大中小】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35号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3月30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条文(2018年版)说明:1.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內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2.本次修订的条文应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其他条文一并实施。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民用建筑的分类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5.1.3A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消防规范要求
![消防规范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3ce50631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b3.png)
消防规精品范一、1、建造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一二类三四类。
2、节点缝隙或者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
3、民用建造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一二级最大防火分区的长度 250 米。
最大允许建造面积 2500 平方米。
4、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偶尔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 20m 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者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 40m 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5、关于排烟1 )建造高度超过 32 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2 )内走廊超过 20 米。
并设有自然采光、自然通风设施。
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3 )面积超过 100 平方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4)通风和空调系统应设置排烟系统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6、建造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7、地下、半地下建造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一个防火分区的建造面积不应大于 500m2。
8、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造面积可增加到1000m2。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9、民用建造的防火间距:民用建造之间的防火间距, 6-9 米。
10、公共建造和通廊式居住建造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11、九层及九层以下,建造面积不超过 500m2 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12、高层建造安全处口或者疏散口必须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13、建造中的安全出口或者疏散出口应分扩散置。
建造中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或者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0m。
14、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者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一级二级 25 米,环形通道 22 米。
设有自动喷水系统的建造疏散距离可增加 25%。
15、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 15m 处。
16、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17、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职业技能大赛手工木工理论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试卷C)
![职业技能大赛手工木工理论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试卷C)](https://img.taocdn.com/s3/m/1b21b53976c66137ef06190d.png)
手工木工理论知识A 第1页,共4页职业技能大赛---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竞赛 《手工木工理论》试题(C 卷)注意事项:1.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2.本卷满分100分,考核时间90分钟。
3.答题前,考生应按准考证上的有关内容在答题卡上指定位置填写“考生姓名”“工位号”等信息。
4.答案必须按要求填涂在指定的答题纸上。
5.考试结束,将试题、答题卡一并交回。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试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题1分,共50分) 1.木板顶棚所用的木板,必须刨光,板宽不小于( )。
A 、5 cm B 、10 cm C 、15 cm D 、20 cm 2.( )反映物体左、右和上、下关系,不反映前、后关系。
A 、正立面投影图B 、反立面投影图C 、上立面投影图D 、大样图3.跨度大于 m 以上的吊顶,应在主龙骨上,每隔 m 加一道大龙骨,并垂直主龙骨焊接牢固,正确答案是( )A 、10,15B 、15,15C 、10,30D 、10,20 4.( )反映物体左、右和上、下关系,不反映前、后关系。
A 、水平投影图B 、反立面投影图C 、上立面投影图D 、大样图 5.房屋施工图由于专业分工不同,一般分为( )A 、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水暖电施工图B 、结构装配图C 、零件图D 、大样图 6.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中,首先封单面石膏板靠门窗柱边石膏板用自攻螺丝与竖龙骨固定时,自攻螺丝间距为 mm ,其它地方自攻螺丝间距为 mm,正确答案( ) A 、100~150 200 B 、150~200 200 C 、100~150 250 D 、150~200 2507.木制玻璃门窗的制作中,门窗框厚度大于( )门扇,应采用双榫连接。
A 、20㎜B 、30㎜C 、50㎜D 、80㎜ 8. 木材容积重的大小决定于( )多少。
A 、木材含水率B 、早材率C 、晚材率D 、取材率 9. 木材产生变形翘曲主要是由于( )。
A 、木材存放不当B 、弦切板内外收缩不一致C 、木材阴阳面收缩不一致D 、使用不当 10. 木材在吸湿过程中,当木材的细胞腔内还没有出现水分,只有细胞壁中含有最多水分时叫(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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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目录1总则 (2)2术语、符号 (3)2.1术语 (3)2.2符号 (5)3厂房和仓库 (5)3.1火灾危险性分类 (5)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13)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17)3.4厂房的防火间距 (23)3.5仓库的防火间距 (28)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1)3.7厂房的安全疏散 (35)3.8仓库的安全疏散 (37)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38)4.1一般规定 (38)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39)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4)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9)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52)5民用建筑 (54)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4)5.2总平面布局 (58)5.3防火分区和层数 (60)5.4平面布置 (65)5.5安全疏散和避难 (72)6建筑构造 (89)6.1防火墙 (89)6.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91)6.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94)6.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96)6.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102)6.6天桥、栈桥和管沟 (104)6.7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105)7灭火救援设施 (107)7.1消防车道 (107)7.2救援场地和入口 (110)7.3消防电梯 (112)7.4直升机停机坪 (113)8消防设施的设置 (114)8.1一般规定 (114)8.2室内消火栓系统 (117)8.3自动灭火系统 (118)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4)8.5防烟和排烟设施 (125)9供暧、通风和空气调节 (127)9.1一般规定 (127)9.2供暖 (128)9.3通风和空气调节 (129)10电气 (135)10.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35)10.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40)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43)11木结构建筑 (145)12城市交通隧道 (151)12.1一般规定 (151)12.2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55)12.3通风和排烟系统 (156)1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8)12.5供电及其他 (159)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160)附录B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160)附录C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161)1总则1.0.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72.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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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适用围一、安全设施设计和消防设计常用规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GB50160-92,1999年版(新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GB50160-2008,建设部已于2009年1月16日发布,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2、《石油库设计规》GB50074-2002;3、《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4、《城镇燃气设计规》GB50028-2006;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GB50156-2002,2006年版。
在设计中最常用到的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这两个规作些探讨。
二、有关规要求的防火间距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GB50160-1992)(1999年版)(1)该规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注:①括号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该规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详见该规表3.2.11主要的几项如下: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之间30m(石油化工装置)/25m(炼油装置);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全厂性重要设施35m;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30m;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50~25m(储罐容积>5000m3 ~ ≤500m3或卧式罐);浮顶或丙类固定顶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5~20m(储罐容积>5000m3 ~ ≤500 m3或卧式罐);液化烃储罐(全压力式)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40m(储罐容积>1000m3 ~ ≤100 m3);液化烃储罐(全冷冻式储存)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m;可燃气体储罐>1000m3至50000m3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25m;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0m;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西边)与甲类工艺装置距离15m;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90m;厂围墙(中心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1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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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修订)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主要修订内容为: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25953528c77da26925c5b0ef.png)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1.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防止火灾蔓延、保证灭火救援场地需要、节约土地资源、防火间距的计算。
2.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厂房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3.火灾的危害:危害生命安全、造成经济损失、破坏文明成果、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生态环境。
4.火灾发生的原因:电气、吸烟、生活用火不慎、设备故障、玩火、放火、雷击。
5.粉尘爆炸受下列条件制约:颗粒尺寸、粉尘浓度、空气的含水量、含氧量、可燃气体含量。
6.爆炸极限收以下几个方面影响:火源能量、初始压力、初温对爆炸极限的影响、惰性气体。
7.在爆炸下限时,爆炸压力一般不会超过4×105pa。
8.常见爆炸引火源:机械火源、热火源、电火源、化学火源。
10.爆炸的特性及参数:爆炸性和敏感度。
10.易燃气体分为两级:Ⅰ级:爆炸下限<10%、爆炸极限范围≥12%。
Ⅱ级:10%≤爆炸下限≤13%、并且爆炸极限范围<12%。
11.耐火极限: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
12.建筑材料对火灾的影响有四个方面:一是影响点燃和轰然的速度、二是火焰的连续蔓延、三是助长了火灾的热温度、四是产生浓烟及有毒气体。
13.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14.高层建筑防火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1500㎡、地下或半地下室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500㎡。
15.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A:设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B: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时,不应大于10000㎡、C: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16.相邻区域确需局部水平或属相连通时,应采用符合规定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17.歌舞娱乐放映厅当其布置在地下或四层以上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系统,面积也不能增加,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的不燃性楼板分隔、门均采用乙级防火门。
72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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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防火间距是指建筑物或设备之间应保持的一定距离,目的是为了防止火灾蔓延,并确保人员的安全疏散通道。
不同的建筑和设备在防火间距上有不同的要求,下面以常见的规范要求为例进行介绍。
1.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根据《消防法》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以防止火势蔓延。
具体要求如下:-低层建筑:一般要求距离不小于6米,如果建筑物高度超过18米,还要根据建筑物高度和外墙的耐火等级进行调整。
-多层住宅楼:一般要求距离不小于8米,如果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还要根据建筑物高度和外墙的耐火等级进行调整。
-商业建筑和公共建筑:一般要求距离不小于10米,如果建筑物高度超过36米,还要根据建筑物高度和外墙的耐火等级进行调整。
2.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安全生产设备、电气设备等之间也需要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以防止设备间的火灾相互蔓延。
具体要求如下:-安全生产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一般要求设备之间距离不小于5米,以确保设备散热和人员疏散的安全。
-电气设备:根据《电气安全规范》的规定,不同的电气设备之间有不同的防火间距要求,一般要求设备之间距离不小于0.5米,以确保电气设备之间的散热和防火。
3.适用范围:不同的规范要求适用的范围有所不同,下面以两个常见的规范为例进行介绍。
-《消防法》:适用于我国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和设备的防火要求,包括住宅楼、商业建筑、公共建筑等各类建筑,以及配套的安全生产设备和电气设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的防火要求,包括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建筑物内部的防火隔离等。
总结:防火间距是保证建筑物和设备防火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和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根据不同的规范有所不同,一般以保证防火蔓延的安全距离为原则。
不同的规范有不同的适用范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和应用。
建筑和设备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防火安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发展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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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 Focus灾难问题是人类永恒课题,其中包括防火问题 在防灾减灾日来临之际,我们重新解读学习建筑设计方面最重要、最基础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近日,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114的主要起草人、建筑消防领域的权威专家倪照鹏组织有关专家编写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指南出版上市,本书作者对规范的内容和编 制情况十分了解,对规范实施以来,读者使用规范时遇到的疑问、问题也十分熟悉,结合各地反映的热点问题编写成了本书本文摘自该书的绪论,希望对广大读者学习理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所帮助倪照鹏GB 50016—2014 ( 2018 年更)实施揭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是一本技术性强、内容多且复杂的标准.涉及专业多、建筑类型多。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历史沿革1.1《建筑设计规范》(1954年版)1952年10月,原建筑工程部组织编制了《建筑设计规范》,于1954年4月完稿,并在华北区试行,1954年"月正式发布。
该规范的主要内容是参考苏联的有关国家标准和建筑书籍,并结合我国当时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的,其中的建筑防火设计要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个建筑防火设计技术依据。
《建筑设计规范》有关建筑防火设计的要求,主要集中规定在"第二篇建筑设计通则”"第三篇防火及消防”"第四篇居住及社会公用建筑”和"第五篇生产及仓储建筑”中。
1.2《关于建设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I960年版)由于综合性的规范内容繁杂、前后牵制,难以及时修改补充,很难满足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于是国家组织编制了防火等不同专业的单行本。
260年9月,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会同公安部编制并印发了《关于建设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并附《建筑设计防火技术资料》。
该规定共8条,具体内容如下:(1)在设计建筑物时,必须正确决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面积、层数,合理布置防火隔离。
车棚防火间距
![车棚防火间距](https://img.taocdn.com/s3/m/f025418c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bd6ee7b.png)
车棚防火间距车棚作为停放车辆的重要场所,防火安全至关重要。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车棚防火安全的重视,明确规定了车棚防火间距的标准和要求。
本文将对车棚防火间距的重要性、规范要求、检测与维护以及提高车棚防火安全的方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车棚防火间距的重要性车棚防火间距是指车棚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以及在车棚内部不同区域之间的距离。
合理的防火间距有助于减少火灾发生时火势的蔓延速度,为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提供足够的时间。
此外,防火间距还能有效降低火灾事故的危害,保护财产和生命安全。
二、车棚防火间距的规范要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车棚防火间距有以下要求:1.车棚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火源类型和火灾扩散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
2.车棚内部不同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区域内的可燃物数量、火源类型和火灾扩散条件等因素确定。
3.车棚防火间距应满足灭火救援需要,确保火灾发生时消防车辆和灭火器材能够顺利到达现场。
4.车棚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还应考虑到人员疏散的安全距离。
三、车棚防火间距的检测与维护为确保车棚防火间距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是车棚防火间距检测与维护的几点建议:1.建立车棚防火间距档案,记录车棚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实际距离。
2.加强对车棚内部可燃物的管理,减少火灾风险。
3.定期检查车棚内部的防火设施,确保设施齐全、完好。
4.加强对车棚周边环境的巡查,及时发现并整改潜在火灾隐患。
四、提高车棚防火安全的方法1.严格按照防火间距规范进行车棚设计、建设和改造。
2.提高车棚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使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3.安装火灾报警系统,提前发现火源,及时采取灭火措施。
4.加强车棚内车辆的停放管理,避免堵塞通道,确保人员疏散畅通。
5.开展车棚防火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火灾的能力。
总之,车棚防火间距是保障车棚安全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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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适用围一、安全设施设计和消防设计常用规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GB50160-92,1999年版(新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GB50160-2008,建设部已于2009年1月16日发布,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2、《石油库设计规》GB50074-2002;3、《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4、《城镇燃气设计规》GB50028-2006;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GB50156-2002,2006年版。
在设计中最常用到的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这两个规作些探讨。
二、有关规要求的防火间距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GB50160-1992)(1999年版)(1)该规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注:①括号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该规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详见该规表3.2.11主要的几项如下: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之间30m(石油化工装置)/25m(炼油装置);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全厂性重要设施35m;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30m;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50~25m(储罐容积>5000m3 ~ ≤500m3或卧式罐);浮顶或丙类固定顶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5~20m(储罐容积>5000m3 ~ ≤500 m3或卧式罐);液化烃储罐(全压力式)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40m(储罐容积>1000m3 ~ ≤100 m3);液化烃储罐(全冷冻式储存)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m;可燃气体储罐>1000m3至50000m3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25m;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0m;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西边)与甲类工艺装置距离15m;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90m;厂围墙(中心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10m。
注: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
联合装置(必要条件是“同开同停”,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表4.2.1规定执行。
在表4.2.1中,各项防火间距是比较小的,但仅适用于装置部的相关设施。
例如:明火设备距甲A类工艺设备或其房间、装置储罐22.5m,距甲B、乙A 15m;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间距甲A类(装置储罐)22.5m,甲B、乙A类15m,距甲A、甲B、乙A(工艺设备或其房间)15m;其它工艺设备或其房间(甲A、甲B、乙A)距装置储罐9m。
注:装置储罐总容积;液化烃罐不大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不大于1000m3时。
·对于装置储罐除以上一种情况外,还有二种情况:当单个液化烃储罐的容积小于50m3,可燃液体储罐小于100m3,可燃气体储罐小于200m3时,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它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此时表中为“一”)。
当其总容积:液化烃罐大于100m3且小于300m3、可燃液体罐大于1000m3且小于3000m3、可燃气体罐大于1000m3且小于5000m3时,可在装置附近集中布置,其与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8的规定。
此时:甲类工艺装置距甲A类液化烃储罐30m,甲B、乙类可燃液体25m。
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GB50160-2008(报批稿)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2 括号指防火间距起止点;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7 当相邻工厂围墙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表4.1.10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
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6 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
3、《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各项防火间距的详见该规“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5仓库的防火间距”节;主要的几项如下: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间距≥12米;甲、乙类厂房与办公楼(属民用建筑)之间间距≥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米):甲类厂房与锅炉房(明火散发地点)之间的间距≥30米;甲、乙类液体储罐区与甲类厂(库)房以及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25米,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间距根据一个罐区的总储量决定(25米-50米);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间距根据储存物品类别和储量决定(12米-30米),与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间距根据储存物品类别和储量决定(25米-40米),与重要的公共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50米。
甲类物品库房、甲、乙类液体储罐距厂外道路(路边)≥20米;甲类厂房距厂外道路(路边)≥15米。
厂区围墙与厂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甲类厂房、库房,甲、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
注:一个罐区的总储量:甲乙类液体不大于5000m3。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1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例如二个1000≤V<5000m3的罐区之间的间距应为40m)。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3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可按表中规定减少50%。
三、有关规的适用围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GB50160-1992(1999年版)适用围:本规适用于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名词解释:石油化工企业: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工厂如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等或上述工厂联合组成的企业。
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GB50160-2008适用围:本规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名词解释:石油化工企业: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3、《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适用围:本规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5、厂房;6、仓库;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可燃材料堆场;……本规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四、有关规的特点1、《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的特点(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有明确的规定,且间距较大。
(2)石油化工企业部的总平面布置装置间的距离较大,但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较为紧凑、装置储罐临近装置布置,间距较小,装置的控制楼距装置距离也很紧凑。
(3)装置体量可以较大(第4.2.1条,在装置部,应用道路将装置分隔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2的设备、建筑物区。
当合成纤维装置的酯化聚合、抽丝与后加工厂房的占地面积大于10000m2时,应在其两侧设置道路)。
装置的高度(露天或半露天)未作规定。
(4)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罐组的总容积较大,且罐组间的距离较小(第5.2.5条,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二、浮顶、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600000m3。
第5.2.13条,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与相邻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且其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5)消防要求严格、消防灭火用水量要求高,消防用电负荷等级高第7.3.6条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类别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状况等综合考虑确定。
当确有困难时,可按表7.3.6选定。
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h。
根据表7.3.6,中型石油化工装置消防用水量150~300L/S(540m3/h~1080 m3/h,一次消防水量;1620~3240m3),大型石油化工装置300~450L/S。
第8.1.1条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2.《建筑设计防火规》的特点(1)规以厂房为对象,厂区与厂区之间无明确间距要求,只规定了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例如围墙两侧为两个甲类厂房,则其间距至少12m,若一边为甲类厂房,一边为甲类罐区(总储量<1000m3),则其间距应达到25m)。
(2)工厂部总平面布置以单个厂房为单位,间距不大,但甲类厂房不能成组布置。
例如:甲类多层厂房,二级耐火等级,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000m2。
(3)甲、乙类液体储罐区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间距要求≥25米,厂房附近只能布置零星室外储罐(作为室外设备、储量不超过一昼夜的量(参照厂房甲、乙类中间仓库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