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37号文
住建部37号文和31号文
住建部37号文和31号文文档模板:【标题】住建部37号文和31号文全文解读【正文】一、前言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近期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37号文和《建造市场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的实施方案31号文。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两份文本的内容,本文对37号文和31号文的相关条文进行了详尽的解读和注释。
二、37号文全文解读1.引言37号文的引言部份,阐述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明确提出了本文的主要内容、目标和重点。
2.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2.1 总体要求:提高住房保障水平,优化住房供给结构,促进住房消费,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2.2 基本原则: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普惠目标、分类施策。
3.深化住房制度改革3.1 完善住房市场监管机制:加大住房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3.2 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加大公租房建设和供应,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
3.3 推进租赁市场发展:完善租赁市场体系,加强房屋租赁服务监管。
3.4 加快住房投资和融资体系建设:鼓励多元化住房投资,优化住房融资方式。
三、31号文全文解读1.总则31号文中明确了对建造市场的管理职责、重点任务和基本原则。
2.分类管理建造工程2.1 安全管理:对建造工程的安全管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2.2 质量管理:明确了建造工程的质量管理要求和标准。
2.3 环境保护管理:对建造工程对环境的影响进行了规范。
2.4 文物古建造保护管理:对文物古建造的保护要求进行了规范。
3.加强市场监管3.1 建立健全建造市场信用体系:对企业的信用管理作出了规定。
3.2 加强工程监理和质量检测:制定了监理和检测工作的规定。
3.3 建立健全监察检查体系:对监察检查工作作出规范。
四、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37号文: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作,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市场监管机制,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推进租赁市场发展,加快住房投资和融资体系建设。
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
【文档模板范本】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性工程的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性工程是指由于自然条件、地质条件、工程技术问题或其他原因,可能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工程。
第三条依据本条例,对危险性工程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危险性工程的全国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性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危险性工程的分类第五条危险性工程按照其可能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的严重威胁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类。
第六条特别重大危险性工程是指:(一)利用核能、大型水坝、大型化工装置等可能对重要城镇、重点工程和大量人口造成毁灭性影响的危险性工程;(二)重大事故后再建设的危险性工程。
第七条重大危险性工程是指:(一)石油化工、煤炭、冶金等行业的重点危险性工程;(二)在城市中心区、大型交通干线旁边、文物古迹保护区附近等安全防护要求高的地区建设的危险性工程;(三)其他可能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危险性工程。
第八条较大危险性工程是指:(一)建设在防洪堤段内、对防洪工程安全构成威胁的危险性工程;(二)城市轨道交通、电力、通讯、热力等公用事业及流动人口密集的场所的危险性工程;(三)其他可能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危险性工程。
第九条一般危险性工程是指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影响相对较小的危险性工程。
第十条危险性工程的评估应遵循风险分析、全过程管理和公开透明等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
第三章危险性工程的管理第十一条危险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对工程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危险源辨识与分级管控方案,并建立健全危险源闭环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危险性工程的建设、改建、扩建、重建、验收、竣工等活动,应当依法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部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索引号:000013338/2018-00069 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2018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主题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住建部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范本1:正式风格一、安全管理的目的和基本要求1.1 目的1.2 基本要求二、分部分项工程的危险性评估2.1 危险性评估的目的2.2 危险性评估的原则2.3 危险性评估的方法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措施3.1 工程准备阶段的安全管理措施3.2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管理措施3.3 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措施3.4 完工验收阶段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管理责任与监督检查4.1 项目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责任4.2 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4.3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4.4 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责五、奖惩措施5.1 安全管理的奖励措施5.2 安全管理的处罚措施六、附件(请参见附件部分)附件:1. 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2. 危险性评估报告样板3. 安全计划编制模板4. 安全事故处理程序5. 其他相关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 施工单位:根据中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指具备相应资质、依法接受委托承担工程建设的组织。
3. 监理单位:根据中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指具有相应资质,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监察检查的组织。
范本2:轻松活泼风格一、安全从我做起1.1 安全意识的重要性1.2 个人安全责任的落实二、分部分项工程的危险性辨识2.1 危险性辨识的概念2.2 常见危险性辨识方法2.3 危险性辨识的意义三、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细则3.1 工程准备阶段的安全管理要点3.2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管理要点3.3 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要点3.4 完工验收阶段的安全管理要点四、安全监督与责任追究4.1 安全监督的重要性4.2 项目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责任4.3 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4.4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4.5 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五、奖励与惩罚5.1 安全管理的奖励制度5.2 安全管理的处罚措施六、附件(请参见附件部分)附件: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法律名词)2. 施工单位(法律名词)3. 监理单位(法律名词)4. 安全检查记录表(工具)5. 安全警示标识(参考样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规范和管理。
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
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令。
第一条为了防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工程中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缺陷或危险,对下列工程实施危险性工程审查:(一)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大跨度拱桥、特大跨径悬索桥和斜拉桥、隧道、地下工程、坝、堤、渠、管和其他工程;(二)采矿、石油、天然气开采等危险性工程中的建设工程;(三)化学、石化、医药等危险性工程中的建设工程;(四)采取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非传统结构的建设工程。
第二条危险性工程应当在编制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提出申请,由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审查。
危险性工程审查费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
第三条危险性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在编制施工图前,应当对工程结构,地基基础,材料设备的选用以及施工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
设计单位应当编制风险预评价报告,并提交申请单位备案,并在传统设计文件中体现所有施工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控制措施。
服从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的结果,把安全措施纳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中,为防止危险事故发生提供保障。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按照本令规定实施审查的危险性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审查意见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范围、结构形式、采用的材料、设备和工艺。
第五条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标准、规范和法规的要求,对危险性工程实施全过程质量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危险性工程的施工进行检测。
第六条危险性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同时参加。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危险性工程的监督和检查由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发现存在危及公共安全问题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第八条违反本令规定从事危险性工程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建部37号文
住建部37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设备计划;(4)施工工艺: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验要求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证措施、技术措施、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7)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措施;(9)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1)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7号令关闭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第 号令
索引号:000013338/2018-00069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2018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住建部令2022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022年37号《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22年37号】《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的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各个阶段的安全管理,具体工程划分和安全管理要求以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规范为准。
第三条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高层建造耐火结构、大型设备安装、爆破拆除等。
具体范围由住建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五条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第六条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规范,对工程进行安全评估,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措施,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章招投标阶段的安全管理第七条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和标准,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工作安全措施,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预案。
第八条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安全组织设计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预案等。
评标时应对安全管理措施进行综合评估,并赋予相应的权重。
第九条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人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应组织安全培训,确保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安全预案,详细规定施工各阶段的安全措施、设备要求和应急预案等。
住建部37号文件
住建部37号文件根据住建部发布的第37号文件,本文将对该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和总结。
文件以建筑业务管理为核心,旨在规范建筑行业的运作,提升行业的发展水平,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以下是对该文件的详细解读:一、建筑业务备案管理文件明确要求,所有从事建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在建筑业务备案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师、工程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和机构的基本信息和业绩,以及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等。
这将有助于建筑行业的信息化和数据化管理,提高行业的专业化和标准化水平。
二、建筑业务信用评价为了形成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住建部要求建立建筑业务信用评价体系,对建筑业务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并根据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
这有助于优化建筑行业的供需关系,提高行业整体的诚信程度和服务质量。
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文件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提出明确要求。
首先,建筑工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其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有专业的监理单位进行跟踪检测和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最后,建筑工程竣工后,应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这些要求将保障建筑工程从设计到施工再到使用的全过程质量,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
四、建筑行业管理创新为适应建筑行业的发展需求,文件提出了建筑行业管理创新的要求。
包括推行信息化建设,加强数据共享和流转;推动智慧建筑和可持续建筑发展,提倡绿色施工和节能减排;完善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监管制度,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等。
这些举措将有助于推动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行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
五、建筑行业风险防控文件要求建筑行业应加强风险防控工作,预防和化解各类风险和隐患。
重点包括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风险防控。
建筑行业各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加强安全培训,提高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此外,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自查自纠机制,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避免事故和纠纷的发生。
住建部危大工程37号令精编版
[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8.03.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
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促进施工工程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规划和设计第三条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 考虑危(wei)险源的类型、性质、数量、分布情况、可能引起的事故后果等因素,以及环境风险评价的结果;(二) 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和方法,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确定防护措施;(三) 选用合适的建造构件、材料和施工工艺,采取质量保证措施,确保施工结构的安全可靠性;(四) 制定特殊施工方案,详细规定危(wei)险源管控、施工组织、工作程序、技术要求,以及安全监管和应急措施;(五) 制定施工场地布置方案,严格控制危(wei)险源在施工场地以外的辐射范围和影响范围;(六) 对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进行风险管控和分层级防护。
第三章施工组织与实施第四条分部份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 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实施要求和安全措施;(二) 各种施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安全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三) 采取有效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四) 危(wei)险源的处置必须采取专业技术,并实施严格的管理;(五)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特殊警戒区、事故隐患区和禁止施工区等区域。
第四章安全监督与检查第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在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管理和监督,做到:(一) 有统一的安全技术管理和监控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二) 履行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指定的质量检查和安全检查任务;(三) 及时发现和处理隐蔽工程问题,防止因失去控制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四) 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施工现场监察、安全检查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帐。
2023修正版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
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住建部令第37号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一项法规文件,用于管理和监管相关危险性工程。
危险性工程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危险因素,如高空作业、爆炸物品储存等。
住建部令第37号的发布旨在加强对危险性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1. 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不断推进,危险性工程在各行各业中逐渐增多。
这些工程项目可能涉及到高风险行为或危险环境,如果不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管,可能会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问题。
为了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住建部制定了相关法规和政策,其中包括住建部令第37号。
2. 目的住建部令第37号的目的是确保危险性工程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并在事故发生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通过建立危险性工程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可以有效降低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的风险。
此外,该法规还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应急响应能力。
3. 主要内容住建部令第37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危险性工程的定义和分类该法规对危险性工程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根据危险程度对其进行了分类。
在对危险性工程进行分类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不同工程类型和行业的特点,确保分类准确性和合理性。
3.2 危险性工程的管理责任住建部令第37号明确了危险性工程的管理责任和相关人员的职责。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危险性工程的安全监管和管理工作。
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范。
3.3 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该法规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危险性工程的审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人员培训和教育等。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并定期评估和更新。
3.4 事故应急处理住建部令第37号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机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住建部37号文件
住建部37号文件住建部发布的37号文件,是对建筑行业进行管理的重要法规文件,旨在促进建筑行业的规范发展和提升建筑质量。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该文件进行详细解读。
一、背景介绍住建部37号文件是为了推动建筑行业的科学发展,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
当前,建筑行业存在着建筑质量不稳定、施工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较多等一系列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因此,住建部发布了37号文件,以期推动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
二、主要内容住建部37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建筑质量控制要求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建筑质量的控制要求,包括从设计到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对于建筑材料、施工工艺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这一方面的规定,可以有效提高建筑质量,避免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意外事故发生。
2. 施工管理规范37号文件对建筑施工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规范要求,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现场监督等方面。
通过对施工过程的规范管理,可以提高施工效率,确保施工安全,降低事故风险。
3. 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要求为了保障建筑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37号文件要求对建筑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这一规定的出台,可以帮助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人员的人身安全。
4. 建筑工程质保体系要求住建部37号文件还对建筑工程质保体系做出了要求,包括质量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质保文件的管理等方面。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提升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确保建筑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与效果住建部发布37号文件后,其实施情况及取得的效果备受关注。
该文件的实施需要各方积极配合,建筑企业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相关监管部门也需加强监督检查。
通过文件的实施,可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升人民生活质量。
四、展望住建部发布的37号文件虽然在推动建筑行业的科学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然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
建筑行业是一个复杂的行业,发展和管理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挑战和问题,因此需要住建部继续关注,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和改进。
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
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1. 前言住建部令第37号是为了加强对危险性工程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本旨在对该部令进行详细解读和说明,以供相关单位和个人参考和遵守。
2. 危险性工程的定义和范围危险性工程是指可能对社会环境或人民群众造成较大危害的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
本章节将对危险性工程的定义和范围进行细化解释,包括工程类型、危害程度等内容。
3. 危险性工程的许可证申请及审批流程本章节详细介绍了危险性工程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包括申请材料的准备、申请程序的具体步骤、审批单位的权力和责任等。
4. 危险性工程的风险评估和管理风险评估是危险性工程管理的重要环节,本章节对风险评估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详细介绍,包括风险评估报告的编制要求、评估指标和评估等级等。
5. 危险性工程的施工监督与安全控制危险性工程的施工监督和安全控制是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的关键措施。
本章节将对施工监督和安全控制的具体要求进行细化,包括监测设备的配置、监督人员的职责和权力等。
6. 危险性工程的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危险性工程的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措施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环节。
本章节将对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详细解释,包括预案编制、事故处置流程、责任分工等。
7. 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危险性工程许可证申请表格附件2:危险性工程风险评估报告模板附件3:危险性工程施工监督检查表附件4:危险性工程应急预案编制指南8. 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关于危险性工程管理的法规文件。
2. 危险性工程:可能对社会环境或人民群众造成较大危害的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
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
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文档模板]主题: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引言:旨在详细介绍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的相关要求和执行细则,以促进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正确执行并控制危险性工程,确保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分为以下几个部分:概述、要求、执行细则、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一、概述: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是为了规范危险性工程及其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
将详细介绍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二、要求:本部分将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的主要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 定义危险性工程的范围和分类;2. 详细说明危险性工程的报批、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的要求;3. 强调工程单位责任、监管要求及处罚措施等;4. 提出危险性工程管理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三、执行细则:本部分将详细说明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的执行细则,包括但不限于:1. 危险性工程的审批流程和申请材料;2. 危险性工程的设计规范和要求;3. 危险性工程的施工管理和安全措施;4. 危险性工程的验收标准和程序;5. 其他具体执行细则和注意事项。
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附件一:住建部令第37号全文;2. 附件二:危险性工程申请材料模板;3. 附件三:危险性工程设计规范;4. 附件四:危险性工程验收标准;5. 其他附件如有特殊要求,请根据实际情况添加相应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1. 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第37号令文件,包括危险性工程的管理要求和相关规定。
2. 危险性工程:指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工程项目。
3. 施工单位:承担危险性工程施工任务的组织或个体。
4. 监理单位:对危险性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组织或个体。
5. 监管部门:负责危险性工程管理和监督的政府部门。
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1. 危险性工程设计规范不明确;2.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监管不力;3. 监管部门资源不足。
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
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文档模板范本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文档1. 引言:该文档旨在明确住建部令第37号及其相关附件,以及危险性工程的执行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以及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的目的是为了提供极致详细的指导,确保危险性工程的安全和稳定进行。
2. 住建部令第37号概述:住建部令第37号规定了危险性工程的管理要求和执行程序。
该部令包括危险性工程定义、审批程序、安全要求等内容。
2.1 危险性工程定义:根据住建部令第37号,危险性工程指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爆破、起重作业等。
2.2 审批程序:危险性工程的执行需要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审批等环节。
具体的步骤和要求详见《危险性工程审批流程》附件。
2.3 安全要求:危险性工程的执行必须满足一定的安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资质要求、安全设备要求等。
详细的安全要求请参考《危险性工程安全要求》附件。
3. 相关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3.1 危险性工程审批流程3.2 危险性工程安全要求4. 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4.1 危险性工程:根据住建部令第37号的定义,危险性工程指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爆破、起重作业等。
4.2 审批程序:根据住建部令第37号的规定,危险性工程的执行需要经过相关的申请、评估、审批等程序。
4.3 安全要求:危险性工程的执行必须满足一定的安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资质要求、安全设备要求等。
5. 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危险性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为帮助解决这些困难,提供以下解决办法:5.1 人员培训:提供相关人员培训,加强他们对危险性工程的理解和操作能力。
5.2 安全设备配备:确保合适的安全设备配备,提供工作人员必要的保护。
5.3 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检查危险性工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4 风险评估:在实施危险性工程之前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危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
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
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目录:1. 引言2. 背景3. 定义4. 申请程序4.1 申请资格4.2 申请材料5. 技术要求5.1 危险性评估5.2 监测措施5.3 防护设施5.4 应急预案6. 审批流程6.1 审查机构6.2 审查程序6.3 审查周期7. 监督管理7.1 监督检查7.2 违规处罚8. 附件8.1 申请材料清单8.2 监测报告模板8.3 防护设施示意图8.4 应急预案模板1. 引言旨在规定危险性工程的申请程序、技术要求、审批流程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确保危险性工程的安全实施。
2. 背景随着城市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危险性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势在必行。
为了确保危险性工程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住建部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
3. 定义3.1 危险性工程:指可能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核电站、化工厂等。
3.2 监测措施:指对危险性工程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采集,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3.3 防护设施:指对危险性工程进行安全防护和保护的设施,包括围栏、防爆门等。
3.4 应急预案:指针对危险性工程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的应对措施和预案。
4. 申请程序4.1 申请资格危险性工程的申请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
4.2 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书、技术资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8.1。
5. 技术要求5.1 危险性评估危险性工程应进行全面的危险性评估,包括安全评价、风险评估等。
5.2 监测措施危险性工程应安装必要的监测设备,通过实时监测,及时掌握工程运行状况。
5.3 防护设施危险性工程应设置适当的防护设施,保障工程周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5.4 应急预案危险性工程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突发事件处理流程、人员疏散方案等。
6. 审批流程6.1 审查机构危险性工程的审查由住建部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确定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后,方可获得批准。
住建部【2018】37号文
住建部【2018】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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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
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
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
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七、关于验收人员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八、关于专家条件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九、关于专家库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自2018年6月1日起废止。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
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