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吴英案浅谈中国现阶段死刑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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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吴英案浅谈中国现阶段死刑存在的价值

作者:方若霖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

【关键词】死刑存在;价值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一审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二审后,民众希望吴英可以免于一死的期望破灭。至此,关于吴英该不该死的讨论已上升到白热化的程度。本文不讨论吴英案是否存在何种黑幕,仅从法理学的角度探讨在当代中国法律制度中死刑存在的价值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从法律条文来看,吴英被判处死刑是有法律依据的,但为何这个“死刑”却引发了民众如此的热议?这和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而同样只是经济型非暴力犯罪的吴英却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必然让民众和众多法学界的学者无法接受。究其本质,法律制定的目的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和生活,但是再完备的法律条文,也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法律条文应用在社会实践中必然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这就需要通过法理学的探讨来寻求一个“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

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已有111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主流学术观点的目标也是废除死刑,但任何一种学术观点都要受到各国具体国情的制约。正如日本学者正田荡三郎所说,“死刑作为理念是应该废除的,然而抽象的论述死刑是保留还是废除,没有多大的意义,关键在于重视历史的社会的现实,根据该社会的现状、文化水平的高下等决定之”。而笔者认为现阶段的我国并不适合废除死刑,但应限制死刑。

首先,我国自古就是一个崇尚死刑的国家。死刑制度在我国延续千年,“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观念在中国人的心里天经地义、根深蒂固。尤其是针对一些暴力型犯罪,甚至“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废除死刑一定要尊重民意,如果武断的全面废除死刑则违背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念,难以取得废除死刑应达到的社会效果。其次,很多西方国家可以废除死刑是政治经济高度发达下的产物。中国现在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文明与生产力水平仍然不够发达,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政治经济基础,故不能简单的借鉴西方的模式来解决中国的问题。再次,我国的法制建设起步晚、程度低,死刑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抑制犯罪的滋长,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广大民众的利益,死刑是一种必要手段。故现阶段死刑制度在我国有其存在的价值。

当然从人道主义与社会发展的总趋势来看,死刑制度的最终结果势必走向灭亡,虽然我国现阶段不适宜废除死刑制度,但可以对死刑制度进行合理的限制,从而实现废除死刑制度的目的。

首先,可以在立法上减少非暴力型犯罪的死刑规定。高铭暄教授曾说“我们希望立法者能削减乃至废除对经济犯罪所设的死刑”,这也是大多数学者的建议,刑法修正案(八)就是在此倡导下废除了13个经济型犯罪的死刑。其次,在司法上限制死刑的适用。与立法上明确废除死刑不同,司法上限制死刑适用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当然其行使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节来选择是否判处死刑,是选择“立即”还是“缓期两年”。从立法上废除死刑当然是一劳永逸,但立法的修改或创设的程序与要求过于严苛。所以相对而言,在司法上限制死刑的适用更实际、更直接、更有效。再次,死刑复核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是限制死刑的一项重要举措。

吴英案中,暂且先不讨论吴英是无罪,还是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还是成立集资诈骗罪(罪名的讨论在学术界乃至司法实践界都有相当大的争议)。就算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也只是一种经济型犯罪而非暴力型犯罪。虽然其最高法定刑可以判处死刑,但其社会危害性并不是“令人发指”,而各方也更倾向于给她一条生路。在如此的一个社会背景下,司法限制死刑的适用理应发挥其应有的效用,但吴英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维持原判确实让所有人唏嘘不已。吴英的生死已不是她一个人的事情,不讨论其中的何种黑幕与利益纠葛,单纯的从我国现阶段死刑存在的意义来看,笔者是民众一员,也是一名法律人,希望吴英能拥有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希望不只是笔者,还有审理吴英案的法官也能切实考虑法律存在背后的真正用意。现在案件已交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在这最后的关头,希望结果能有所改变。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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