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噪声暴露标准和听力保护规定应尽快出台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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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三篇)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三篇)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规定旨在保护职工的听力健康,规范企业的职工听力保护工作,提高职工的听力保障水平。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以及使用噪音源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职工听力保护的原则: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相结合、依法管理。

第四条职工听力保护的目标是保障职工的听力安全,减少职业性听力损失发生,提高职工的听力健康水平。

第五条监管机构:根据职权范围,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规定。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建立职工听力保护工作机构和小组,明确职责,并配备专门的听力保护人员。

第二章职工听力保护的基本要求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进行噪声源的调查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噪声防治措施和听力保护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通过技术措施、组织措施、个体防护措施等途径,降低噪声对职工听力的影响。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对噪声超标的场所和岗位,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对噪声超标的场所和岗位的职工进行定期听力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并向职工提供相应的个别防护用具。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特殊情况下受噪声影响较大的职工,制定个别保护措施,并提供相应的个别防护用具。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进行职工听力宣传教育,加强职工对听力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在职工新入职时,对其进行听力检查,并告知职工有关保护听力的知识和方法。

第三章职工听力保护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职工听力保护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每年定期检查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听力保护工作,对检查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职工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职工听力保护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职工有权要求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听力保护的相关信息、装备和检测结果,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予以积极配合。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模版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模版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模版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与依据本规定旨在保护职工听力健康,确保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依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2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或接触噪声等有害物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2章职责与义务第3条监管机构职责工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与检查,确保其采取有效的听力保护措施。

职业健康监督机构应对噪声等有害物质进行检测与评估,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与指导。

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保护,制定相关政策与标准。

第4条企事业单位职责企事业单位应进行职业危害因素评估与监测,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国家标准。

为从业人员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设备,并进行必要的培训与教育。

建立健全听力保护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与标准,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组织定期的职工听力检查,并记录相关数据。

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职工听力损失的情况,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3章环境控制第5条分级管理根据噪声等有害物质的程度,将工作区域划分为不同的噪声等级,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噪声等级为1级的区域应采取最严格的环境控制措施,确保噪声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第6条噪声源控制企事业单位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控制噪声源,减少噪声的发生与传播。

选择低噪声设备或采用隔音措施等措施来降低噪声水平。

定期对噪声源进行检修与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与无噪声排放。

第4章个人防护第7条个人防护设备企事业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设备,并保证其有效使用。

个人防护设备包括耳塞、耳罩等,要进行合理的选择与配置。

第8条培训与教育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与听力保护方面的培训与教育。

培训内容应包括噪声对听力健康的危害、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方法等。

第5章监测与检测第9条听力检查企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听力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10条职业健康监测职业健康监督机构应对企事业单位进行职业健康监测与评估,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与指导。

职业噪声暴露和听力保护规定应尽快出台

职业噪声暴露和听力保护规定应尽快出台

职业噪声暴露和听力保护规定应尽快出台引言在现代社会中,职业噪声暴露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许多行业都存在噪声环境,如工厂、建筑工地、机械制造等。

长期暴露于噪声环境中会对人们的听力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制定和执行适当的职业噪声暴露和听力保护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职业噪声暴露对听力健康的影响,并呼吁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应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听力。

职业噪声暴露的危害职业噪声是指工作环境中超过安全标准的噪声水平。

长期暴露于职业噪声环境中会给劳动者的听力健康带来多种负面影响。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影响:1.噪声性听力损伤:长期暴露于高噪声环境中,特别是超过85分贝的噪声,会导致永久性的噪声性听力损伤。

这种损伤通常表现为听力下降,尤其严重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听力完全丧失。

2.心理健康问题:长期处于噪声环境中会给劳动者带来心理负担。

噪声会引起疲劳、焦虑、抑郁等心理健康问题,进而影响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

3.睡眠障碍:噪声会干扰睡眠,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充足的休息。

长期缺乏良好的睡眠将对身体健康和生活品质产生负面影响。

4.社交交流困难:长期暴露于噪声环境中,劳动者的听力受损,可能导致他们在社交交流中遇到困难。

这不仅影响了工作效率,还可能导致其他问题,如误解和沟通障碍。

国际趋势和监管现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听力健康,很多国家已经制定了职业噪声暴露和听力保护的规定。

例如,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规定了工作场所噪声的限制标准,要求雇主采取措施来降低噪声水平,如提供个人防护装备和改善工作环境。

欧盟也制定了类似的规定,如《物理因素指令》和《工作场所噪声指令》。

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听力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相较于国际上的规定,中国在职业噪声暴露和听力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

目前,国内对职业噪声暴露的监管主要依赖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中关于噪声暴露的规定。

然而,该目录并没有对具体的噪声水平和职业噪声暴露时间进行明确的限制。

015.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

015.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

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 8〔85dB〕”)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 8(85dB)的职工人群。

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 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闻偏移(HSTS)。

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闻改变等于或大于lO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

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 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职工暴露于LAeq, 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第三章噪声监测第十条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

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测量稳态噪声,可使用声级计A网络“慢档”时间特性,并取5秒内的平均读数为等效连续声级。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范文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范文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的听力健康,促进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正式职工、临时职工、劳务派遣职工和实习生等。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制定职工听力保护措施,提供相关培训和指导,确保职工的听力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工听力保护的主体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职工的噪声暴露,防止职工听力损伤。

第五条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听力保护设施,保障其听力健康。

第二章职工听力保护措施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听力保护设施,包括耳塞、耳罩、噪音屏障等,并提供必要的使用说明和培训。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噪声源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措施,保证工作环境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听力健康档案,记录职工的职业暴露情况和听力检测结果,定期进行职工的听力检查。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噪声监测点,定期对工作场所的噪声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教育,提高职工的听力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对职工的宣传,促使职工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章职工听力检测和评估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职工的听力检测和评估,建立健康档案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工在正常工作状态下进行听力检测,不得干扰和阻挠职工的检测活动。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合格的听力检测机构,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四条职工听力检测应当包括频率范围、听力损失程度、语音辨认能力等指标的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职工。

第十五条当职工在检测中发现听力损伤或者有其他听力异常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指导职工及时就医,并提供必要的工伤鉴定和赔偿。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内部对职工听力保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挺立保护规范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生部1999年12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

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8[85dB]”)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人群。

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

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闻改变等于或大于10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

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定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职工暴露于L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第三章噪声监测第十条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

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听力保护规范

听力保护规范

【全文】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三章噪声监测第四章听力测试与评定第五章工程控制第六章护耳器第七章听力保护培训第八章记录保存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

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8≥85dB”)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人群。

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

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阈改变等于或大于10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

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职工暴露于L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范本(2篇)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范本(2篇)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员工的听力健康,防止职业性听力损失的发生。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噪声环境下工作的员工。

二、定义1. 声级(dB):用于表示声音的强度水平的单位。

2. 耳塞:一种用于阻隔噪声的保护装置,可插入耳朵内。

3. 护耳器:一种用于阻隔噪声的保护装置,戴在耳朵外部。

4. 个人听力保护装置:指耳塞和护耳器。

三、听力保护管理责任1. 雇主责任1.1 雇主应根据噪声环境对工作场所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存在噪声危害,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1.2 雇主应提供适当的个人听力保护装置,并向员工提供使用说明。

1.3 雇主应进行定期的噪声监测,确保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1.4 雇主应提供培训,教育员工关于噪声危害及其防控方法的知识。

2. 员工责任2.1 员工应正确佩戴个人听力保护装置,并参与培训,提高对噪声危害的认识。

2.2 员工应定期接受听力检测,及早发现职业性听力损失的风险。

2.3 员工应向雇主报告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噪声问题,并配合雇主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四、噪声控制措施1. 工程控制措施1.1 避免或减少产生噪声的过程或设备的使用。

1.2 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噪声源与员工的距离最大化。

1.3 采用隔音材料,减少噪声的传播和反射。

2. 行政控制措施2.1 增加员工轮班次数,减少个人接触噪声的时间。

2.2 安排员工进行噪声暴露的职业健康监测。

2.3 设立噪声警示标识,提醒员工注意噪声危害。

3. 个体防护措施3.1 提供适当的个人听力保护装置。

3.2 鼓励员工正确佩戴个人听力保护装置,并定期检查装置的有效性。

五、个人听力保护装置的选择和使用1. 耳塞的选择和使用1.1 硅胶耳塞适合长时间佩戴,适用于噪声较低的环境。

1.2 枕头状耳塞适合较高噪声环境,能提供更好的隔音效果。

1.3 使用耳塞时应正确插入耳朵,并确保耳朵周围无外部漏气。

2. 护耳器的选择和使用2.1 护耳器应选用合适的尺寸和型号,以确保舒适性和隔音效果。

职业噪声暴露标准和听力保护规定应尽快出台(正式版)

职业噪声暴露标准和听力保护规定应尽快出台(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5112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示范文本)编订: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职业噪声暴露标准和听力保护规定应尽快出台(正式版)职业噪声暴露标准和听力保护规定应尽快出台(正式版)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在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工矿企业工人操作环境的噪声处于超标状态,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卫生部和原国家劳动总局曾于1979年颁布《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国家计委也曾于87年颁布了GBJ87—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这些对我国减少或消除工矿企业中噪声对操作工人的危害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但是目前还存在着几个很大的问题:1.在环境噪声控制方面,由于有一系列标准、法规及实施办法,故发展很快,并且噪声控制技术,控制产品等也成为环保产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可在劳动保护方面,噪声控制显得冷清。

1994年,劳动部停止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的执行,但新的标准和法规并未颁布,四年多以来一直处于空档状态。

虽然BGJ87—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规定了各种操作环境下的新标准值,但除设计和研究部门外,在工矿企业中对此很不了解。

噪声职业危害规章制度范本

噪声职业危害规章制度范本

噪声职业危害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员工的健康与安全,预防和控制噪声职业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噪声危害识别与评估1. 企业应定期进行噪声危害识别与评估,确定噪声源、噪声级别及影响范围。

2. 企业应根据噪声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减少噪声对员工的影响。

第三条噪声控制措施1. 消除噪声源:优先采用低噪声设备和技术,减少噪声产生。

2. 隔声减噪:对噪声源进行隔声处理,降低噪声传播。

3. 个人防护:为员工提供合适的听力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

4. 合理安排工作班次:避免员工长时间暴露于高噪声环境中。

5. 噪声监测: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噪声监测,确保噪声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条员工培训与教育1.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噪声防护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2. 企业应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听力防护用品,遵守噪声防护规定。

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1. 企业应定期对从事噪声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听力损伤等问题。

2. 对检查发现有听力损伤的员工,企业应采取措施,避免其继续接触噪声。

第六条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1. 企业应制定噪声职业危害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噪声事故时能够及时应对。

2. 发生噪声事故时,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七条管理与监督1. 企业应设立噪声管理机构,负责噪声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2. 企业应对噪声防治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法律责任与奖励1. 企业应依法承担噪声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责任,确保员工的健康与安全。

2. 企业应对在噪声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九条规章制度修改与完善1. 企业应定期对噪声职业危害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以适应实际情况变化。

2. 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噪声防治规章制度。

第十条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员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三条凡有员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连续A声级大于或等于80分贝(以下简称“L Aeq,8≥80dB”)的股份公司所属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员工听力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噪声检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应委托取得专业资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授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完成。

第六条各单位应在L Aeq,8≥80dB的噪声作业场所设置监测点。

第七条对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水平至少每年进行1次检测。

第八条在作业场所噪声强度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第九条凡接触噪声的作业员工在上岗前均应进行基础听力测试,在岗期间应按照规定的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对于发生听力下降的员工,应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禁止患职业禁忌症者从事接触噪声的作业。

第十条首次在L Aeq,8≥80dB场所中从事工作的员工,应当在3个月内接受听力测试。

第十一条噪声工程控制措施包括设置隔声监控室、对强噪声机组安装隔声罩、作业场所的吸声处理、在声源或声通路上装配消声器和对设备的隔振处理等。

在管理上应特别注意选用低噪声设备、零部件和新工艺流程,替代强噪声设备、零部件和生产工艺。

第十二条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加强对噪声源的工程控制。

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GBZ2.1的要求。

第十三条 L Aeq,8≥85dB的作业场所,应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控制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噪声控制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十四条在采取工程控制措施以前,应首先识别主要噪声及其频谱特性,以便提高控制效率,降低工程费用。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目录1详情2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三章噪声监测▪第四章听力测试与评定▪第五章工程控制▪第六章护耳器▪第七章听力保护培训▪第八章记录保存▪第九章附则1详情· 【法规标题】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颁布单位】卫生部· 【发文字号】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 【颁布时间】1999年12月24日· 【生效时间】1999年12月24日· 【全文】2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三章噪声监测第四章听力测试与评定第五章工程控制第六章护耳器第七章听力保护培训第八章记录保存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

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8≥85dB”)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人群。

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

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阈改变等于或大于10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

加速我国噪声暴露和听力保护标准制定工作,促进噪声控制技术进步

加速我国噪声暴露和听力保护标准制定工作,促进噪声控制技术进步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加速我国噪声暴露和听力保护标准制定工作,促进噪声控制技术进步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4950-67 加速我国噪声暴露和听力保护标准制定工作,促进噪声控制技术进步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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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是一种重要的职业安全和卫生危害因素,最早引起人们注意的职业危害就是听力危害。

人们的实验研究工作又进一步证明,除听力影响外,还产生一系列其它生理和心理影响,还进一步影响人们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甚至诱发重大事故(在很多情况下,噪声对声音报警信号的掩蔽是诱发重大事故的重要原因)。

为了有效控制噪声危害,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有关噪声标准的制定颁发和实施工作,在一些发达国家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噪声标准体系。

噪声标准体系包括以下内容:图 @y061但应指出上述标准体系,最基本的标准是有关噪声暴露的标准。

许多机器设备的噪声发射标准是在充分考虑噪声暴露标准基础上制定的。

特别是近些年,人们越来越注意长期噪声暴露的影响,并提出了工作场所24小时暴露噪声水平=70dB(A)的标准,把噪声暴露标准的评价范围扩大了。

我国的噪声标准制定工作在近些年也取得长足的进步。

据统计我国已颁发有关噪声发射的标准40多项,包括汽车、火车、风机、空压机等主要噪声源的发射噪声限值。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范本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范本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听力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要用于保护听力的个人防护设施废弃、有意或无意地损坏的,由职工或所在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设置保护职工听力健康的机构,负责听力检测、防护设施的配备和管理、职工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的听力防护档案,记录职工的听力检测结果、防护设施配备情况等信息,随职工的流动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职工参加有关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健康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了解职业病危害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措施以及相关规定公告在显眼的地方。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召开听力保护知识宣传会,提醒职工注意保护听力,加强职工的职业健康知识。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注重职工生活环境的改善,做到通风良好、噪音低、清洁整齐。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工的健康监测,定期对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排查并处理职业病问题。

第十二条职工有权拒绝非法超时劳动或者非法加班,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职工在发现工作环境存在不安全因素时,有权提出整改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工的义务第十五条职工应当认真参加听力检测,积极配合职业健康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职工应当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设施,定期检查个人防护设施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更换或维修。

第十七条职工在发现工作任务与个人身体状况不适应时,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由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职工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职工应当积极参加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职业健康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二十条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对安全、无职业病的工作环境,有权拒绝危害职业健康的工作任务。

工作场所噪音污染防治规定

工作场所噪音污染防治规定

工作场所噪音污染防治规定背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噪音污染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

根据预测,到2025年,全球将有约1.2亿人受到高噪音污染的影响,而工作场所噪音污染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高噪音污染不仅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还会影响工作效率和生产安全。

因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场所噪音污染防治规定。

国内相关规定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对于工作场所噪音污染做出了规定。

其中,《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职业性耳聋的防治措施,要求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工作场所噪音污染的程度。

《职业健康监察条例》则规定,职业健康监察机构应当对工作场所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进行监测,并对超标情况进行督促整改。

此外,国家标准GBZ/T 189.6-2007《职业性噪声卫生规定》也对工作场所噪音污染做出了详细规定。

工作场所噪音污染防治的措施为了防治工作场所噪音污染,单位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降低噪音污染的程度,保护员工的健康和生产安全。

1. 技术措施技术措施是降噪的首要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更换噪声源:优化生产流程,采用低噪声设备等。

•声源控制:对喷嘴、阀门、齿轮等噪音源进行加装隔音罩、吸音材料等,降低噪音。

•声音传播控制:对声音传播通道进行优化,采用减振器、隔音板等降低噪声的传播。

•人员保护措施:对于噪声无法完全消除的场合,通过佩戴耳塞、耳罩等保护员工的听力。

2. 管理措施管理措施是保证技术措施执行的基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制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明确治理任务、工作流程、责任分工等。

•定期检测噪音污染数据,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加强员工的健康监测和声音知识宣传,督促员工全面落实管理措施,提高噪声自我保护能力。

3. 法律和政策措施法律和政策措施是保证防治工作场所噪音污染顺利执行的重要依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听力防护管理规范规范文件

听力防护管理规范规范文件

W H G D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WHGD-XX-XX(编号)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听力防护管理规范2012-XX-XX发布 2012-XX-XX实施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听力防护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为了加强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管理,通过采取相关控制措施,保护暴露于高噪声工作环境或场所人员的听力,根据《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年第23号令)、《个人声暴露计技术要求》(GB/I"15952)、《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5053-1996)、《佩戴护耳器时有效A计权声级的评价》(IS04869-2),结合钢电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术语和定义(一)听力防护:指为保护暴露于高噪声工作环境或场所人员的听力而采取的防护性措施,包括噪声、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二)基础听力图:指职工进入钢电公司工作前的听力测试状况,应在员工职前体检时进行的第一次听力检查评估时应完成,(见附录1)。(三)分贝(dB或 dBA):噪声度量单位。(四)14小时静息期:指(a) 离开噪声作业环境14小时; (b)在噪声作业中始终佩戴听力保护器。(c)在做基础听力图和再测试时必须有14小时静息期,避免工作之外的噪声接触。(五)听力保存规划:有计划的帮助职工预防听力下降的管理计划。(六)听力损害:任一耳的听力在500,1000,2000,3000赫兹的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水平平均大于25分贝的改变。它可以是因为噪声引起或因非噪声所致听力损害,例如因为听力神经瘤或胆脂瘤。(七)听力下降:(a) 传导性:声音不能传至内耳的听力损害 (b) 感音神经性:因为耳蜗或听神经损害所致听力损失。(八)标准听阈偏移: 与基础听力图比较,任一耳在3000,4000和6000赫兹上的平均听闻改变等于或大于10分贝。在确定是否有标准听阈偏移发生时, 应考虑老化(老年性耳聋)对听力偏移的影响。(九)高噪声区: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 8〔85dB〕”的区域。)第三条范围本规范对钢电公司所属企业范围内所有噪声发生源的控制和涉及高噪声作业人员的听力保护管理做出了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暴露于高噪声作业环境的员工。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党委工作部(一)制订《听力防护管理规范》和员工职业健康体检计划。(二)对企业的听力防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三)负责接触噪声职工的有关听力保护,听力防护用品使用、检查等方面的培训。第五条生产技术部(一)分析和评价噪声源,并安排和实施噪声源的定期监测。(二)审批各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的听力防护用品计划。(三)监督产噪设备的运行状态,保证产噪设备的正常运行。(四)参与各项噪声治理工程方案的调研、试验、制定和审查工作,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五)监督检查噪声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检修计划的实施,对具体噪声污染项目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六)监督、指导环境监测站对厂界及工作场所噪声进行监测。负责本企业噪声和边界噪声监测的实施。保证监测质量和技术数据的代表性和准确性。(七)对汽轮发电机、引送风机、碎煤机、磨煤机等重点设备加强管理,采取隔音、消音、吸音等减振降噪措施,减少噪声源的影响。(八)负责对员工听力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适应性分析,提出相应改进建议。(九)对企业的听力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和监督落实情况。第六条设备物资部(一)根据生产技术部的计划和有关听力防护用品的质量技术标准,负责采购和发放听力防护用品。(二)根据党委工作部和生产技术部的相关建议,调整采购标准,保证符合质量要求。第七条噪声所属分场和检修分场(一)保证所属噪声治理和控制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和检修。第八条分场安全员(一)负责对本分场进行听力防护用品需求分析,确定员工所需的相应听力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合适数量。(二)发放、保管和记录所属部门负责的听力防护用品。(三)对听力防护用品的使用人进行使用、检查和维护等方面的培训,确保员工正确使用和有足够的防护。(四)对本分场听力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和监督落实情况。第九条员工(一)在每次使用前检查听力防护用品的完好性,有缺陷或破损的不得使用;(二)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听力防护用品;(三)如发现听力防护用品使用质量问题或其他不能足以提供防护的情况,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员报告;(四)使用后应及时检查、清洁和妥善保管好使用的听力防护用品,使其在良好状态。第三章流程与风险分析第十条管理流程风险控制点本标准中的风险控制点:工程设计噪声控制、设备装置使用中的噪声控制、定期检测、台帐管理。第十一条风险分析(一)设备装置噪声得不到有效控制;(二)不定期监测噪音;(三)听力防护管理台帐不建立、不完备、缺失、或无专人管理;(四)职业耳聋得不到早期发现及时医治;(五)有关潜听力危害得不到有效控制,员工作业过程中预防职业危害缺乏技术依据等可能导致人员职业病。第四章管理内容与要求第十条听力保护的基本要求(一)应根据生产区域噪声监测,确定暴露于LAeq,8(85dB)的员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二)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员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员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闻偏移(HSTS)。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闻改变等于或大于l0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员工,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三)员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 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四)员工暴露于LAeq, 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五)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第十一条噪声水平监测(一)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测定的区域见《监测与测量程序》。(二)测量稳态噪声,可使用声级计A网络“慢档”时间特性,并取5秒内的平均读数为等效连续声级。声级计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和测量方法》(GB3785)中规定的2型以上的声级计。(三)测量非稳态噪声,应当使用2型以上的积分声级计或个人噪声暴露计(剂量计)。测量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积分平均声级计》(GB/I"17181)或者国家标准《个人声暴露计技术要求》(GB/I"15952)的规定。(四)测量点应当选在员工作业点的人头位置,员工无需在场。如员工需在场或在周围走动,测量点高度应参照人耳高度,距外耳道水平距离约0.1米。(五)测量技术细节及记录报告的填写可参照国际标准《声学-在作业环境中测量与评价噪声暴露指南》(IS09612)及有关国家标准。生产场所允许的最大暴露时间和噪音限值如表1所示。表1 生产场所允许的最大暴露时间和噪音限值(六)噪声测量仪器应当按规定定期接受法定部门检定,噪声监测人员应当受过有关专业培训。(七)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区域可按以下原则进行噪声监测:(1)项目投产或设备最初使用时进行首次监测;(2)每年一次监测噪声水平小于85分贝的区域,如果连续两年或以上的数据显示此区域噪声水平保持稳定,则此区域监测期限可放宽至24个月监测一次;(3)当设备或工艺发生变化,并且此变化可能影响噪声水平,或员工感觉到噪声水平升高时须立即进行监测。第十二条听力测试与评定(一)首次在LAeq, 8(85dB)场所中从事工作的员工,应当在3个月内接受听力测试,得出的听力图称为基础听力图。本标准发布之前已在LAeq,8(85dB)场所中工作而又未做过基础听力检查的员工,应当在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补做基础听力测定。(二)暴露于85dB (LAeq, 88<100dB)噪声作业场所的职工,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暴露于LAeq, 8(l00dB)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跟踪听力图与基础听力图进行对比,排除其他影响因素,并按《声学一耳科正常人的气导阈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GB 7582)的规定进行修正以后,作为评定员工是否发生因职业性噪声危害引起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依据。(三)对于已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员工,应当在14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测试结果通知本人,并采取相应听力保护措施。(四)听力测试所使用的听力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听力计第一部分:纯音听力计》(GB/I" 7341.1)的要求;听力计的校准和测听室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声学一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阈测定一听力保护》(GB7583)的规定。听力测试人员应当受过有关专业培训。(五)进行听力测试之前必须有14小时静息期,即被测员工在进行听力测试之前14小时内,不得暴露于噪声作业场所和其他非职业噪声环境。(六)听力测试应当采用纯音气导法。测试频率至少应当包括500, 1000,2000、3000、4000和6000Hz。第十三条噪声控制方法(一)噪音控制原则(1)应通过本质安全设计,对所有产生噪声的设备和装置采取工程性控制措施,将噪声水平控制在85分贝以内;(2)对现有设备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90dB;(3)对新购买、安装的设备噪声不应超过85分贝时间加权值;(4)临时行政管理和个人防护装备只能作为工程控制之外保护耳力的辅助方法。(二)工程控制(1)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加强对噪声源的工程控制,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GBJ 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2)对现有生产设备噪音水平在Laeq,8≥90dB的作业场所,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控制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工程措施包括:1)设置隔声监控室。2)对强噪声机组安装隔声罩。3)作业场所的吸声处理以及在声源或声通路上装配消声器和对设备的隔振处理等。(3)在管理上应当特别注意选用低噪声设备、零部件和新工艺流程,替代旧的强噪声设备、零部件和生产工艺。(4)在采取工程控制措施之前,应当首先识别主要噪声源及其特性,以便提高控制效率,降低工程费用。(5)对于存在强噪声设备而职工无需长时间在该设备旁工作的场所,应当设置隔声监控室;员工需长时间在强噪声设备旁工作且混响声较强的作业场所,应当尽可能采取吸声降噪措施,使该场所的平均吸声系数高于0.3;对于噪声源数量少且比较集中,易于处理的场所,应当优先考虑采取声源隔离措施降低噪声。企业进行噪声控制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和国际标准《声学--低噪声工作场所设计推荐实践》(IS011690)的规定。i.公司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规定,其噪声限值见表2。ii.公司的噪声防治,应首先控制噪声源,并采取隔声、隔振、吸声及消声等措施。表2公司各类地点的噪声标准iii.公司的主设备和辅助设备选型时,应要求制造厂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噪声标准的设备。iv.集中控制室、机炉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a)围护结构(墙、门、窗、楼板、顶棚等)应隔声性能良好;(b) 缝隙、孔洞应塞填密实;(c) 应设置门斗,并在门斗的墙面和天棚采用吸声材料贴面;(d) 室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v.当胶带机转运处的煤流为横向或可能偏心进入下方的胶带机时,宜在头部漏斗或导料槽的落煤管料流对面加设导流装置。vi.汽机房、锅炉房底层的值班室,宜设置隔声小间。vii.汽水管道的节流装置,应采用微孔多级节流,并尽可能缩短在节流元件后易出现介质两相流动的管道。viii.调节阀、减压阀,应选择低噪声或带节流消声的阀门。ix.对钢球磨煤机、高压风机、减温减压装置及空气压缩机、汽轮机头部等产生高噪声的设备,应采取消声、隔声措施。x.对空排放的锅炉点火排汽管,应装设消声器。锅炉安全门排汽管,宜装设消声器。xi.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电子计算机室、电子设备室等空调系统,应采取消声措施。xii.护耳器(a)应当提供适当的护耳器(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耳塞或耳罩),供暴露于LAeq, 8(85dB)作业场所的员工选用。如果暴露噪声水平达到或超过100 dB则考虑使用双重护耳器。(b) 员工佩戴护耳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当保持在85dB以下。(c) 护耳器现场使用实际声衰减值,按以下方法计算:将护耳器声衰减量的试验室测试值或者厂家标称值,换算为国际标准《佩戴护耳器时有效A计权声级的评价》(IS04869-2 )所定义的护耳器单值噪声降低数(SNR),再乘以0.6。护耳器单值噪声降低数可按该ISO标准或者有关国家标准进行计算。(d)张贴和使用护耳器警示:在员工需要佩戴护耳器的高噪声区域须有清晰的分界线、醒目的提示佩戴护耳器的标识。(e)护耳器的维护与清洁:护耳器必须保持清洁,当破损时或慢回弹式耳塞脏污时立即废弃。耳罩和反复使用型耳塞可以用肥皂水清洗,储存在清洁的盒子或口袋中。耳罩上的塑胶可随时间而老化,发生老化时立即更换。第十四条听力保护培训听力培训的内容包括:(一)噪声对健康的危害。(二)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三)噪声实际检测结果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四)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第十五条听力保护档案企业应建立健全听力保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一)噪声岗位基本情况;(二)作业场所噪声监测结果及评价;(三)接触噪声职工的听力测定和定期体检结果;(四)控制噪声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五)噪声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台账;第五章检查与考核第十六条本规范执行情况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进行检查和考核。第十七条考核标准执行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范》中的有关部分。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相关/支持性文件(一)《职业病危害管理规范》(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三)《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范》(四)《安全培训管理规范》第十九条报告和记录附录附表1:《职前听力检查评估表》附表2:《定期听力检查评估表》附表3:《噪声测试记录》附表1:《职前听力检查评估表》附表2:《定期听力检查评估表》附表3:《噪声测试记录》。

职业噪声暴露标准和听力保护规定应尽快出台

职业噪声暴露标准和听力保护规定应尽快出台

职业噪声暴露标准和听力保护规定应尽快出台背景职业噪声暴露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它不仅影响职业工人的健康和安全,而且会影响他们的生活质量。

职业噪声暴露与大量的健康状况相关,例如听力损失、心血管疾病和失眠等。

职业噪声暴露及其损害一直是一个国际性问题,各国纷纷出台不同的标准和规定来保护工人的健康和安全。

然而,中国目前尚未出台任何相关的规定和标准来保护工人的听力。

职业噪声暴露的影响职业噪声暴露会导致许多健康问题,其中最常见的是听力损失和耳鸣。

这些问题在长期暴露于高噪声环境下的工人中出现的特别明显,而且与职业噪声暴露的程度有直接关系。

此外,职业噪声暴露还会导致心血管疾病、失眠等问题,进而影响工人的生活质量。

世界各国的职业噪声标准世界各国对于职业噪声暴露标准的制定都有着严格的要求,因为这影响到工人的职业健康和安全。

以下是几个国家的职业噪声暴露标准。

美国美国的职业噪声标准由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研究所(NIOSH)制定。

标准规定每日工作时间内,工人最高允许受到平均噪声水平为85分贝(A)的暴露,超过这一噪声水平时,必须采取措施来保护工人的听力。

欧洲欧洲职业噪声标准是按照国际标准制定的,标准允许工人最多每日工作八小时,让工人受到平均噪声水平为80分贝(A)的暴露。

韩国韩国的职业噪声标准是由劳动安全卫生法制定的。

标准规定,如果工人受到高于85分贝(A)的平均噪声水平的暴露,则必须采取措施来保护他们的听力。

中国的职业噪声现状中国的职业噪声现状令人担忧。

据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报道,中国的职业噪声问题十分严重,目前中国约有5亿人处于噪声环境中,其中10%以上的人处于高噪声环境中。

然而,中国目前仍未制定相关的职业噪声暴露标准和听力保护规定。

这使得中国工人的职业安全和健康处于危险之中。

针对中国目前的职业噪声现状中国应该尽快制定职业噪声暴露标准和听力保护规定,以保障职业工人的健康和安全。

目前,中国职业噪声暴露标准和听力保护规定的制订工作已经开始,应该尽快落实并出台。

工作场所噪音污染防治规定模板

工作场所噪音污染防治规定模板

工作场合噪音污染防治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工作场合噪音污染的防治工作,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特订立本《工作场合噪音污染防治规定模板》。

本规定适用于我司全部生产经营场合,包含办公区域、生产车间等。

全部员工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噪音污染评估与监测第一节噪音污染评估1.为保证员工的工作环境安全和健康,每个工作区域应进行噪音污染评估。

2.噪音污染评估由专业的环境监测部门负责进行,具体评估内容包含噪音频谱分析、噪音源识别、噪音强度测量等。

3.每次噪音污染评估应及时订立评估报告,并提出防治看法和建议。

第二节噪音污染监测1.噪音污染监测由设备维护部门负责进行,监测频率不得低于一年一次。

2.噪音污染监测包含生产设备噪音、办公区域噪音等范围的监测。

3.噪音污染监测应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章噪音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设备维护与管理1.全部生产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并确保其运行稳定,避开因设备故障导致噪音污染。

2.对于噪音较大的设备,应采取降噪措施,包含设备隔音、加装减噪器等。

3.设备使用人员须严格依照操作手册操作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避开产生过大噪音。

第二节办公区域管理1.办公区域应合理布局,避开相对集中的办公区域导致噪音交叠。

2.供应良好的隔音设施,如隔音墙、隔音门等,确保办公区域相互间的隔音效果。

3.定期清洁和维护办公设备,避开因设备损坏或老化产生噪音。

第三节员工个人防护1.针对噪音较大的工作岗位,应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设施,如耳塞、耳罩等。

2.岗位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掌握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设施的方法。

3.强制要求岗位工作人员佩戴个人防护设施,确保其在高噪音环境下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一节监督责任1.管理部门应对噪音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2.每个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的噪音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定期报告相关工作进展。

第二节惩罚与嘉奖1.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员工或部门,将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包含警告、停工、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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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噪声暴露标准和听力保护规定应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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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工矿企业工人操作环境的噪声处于超标状态,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卫生部和原国家劳动总局曾于1979年颁布《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国家计委也曾于87年颁布了GBJ87—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这些对我国减少或消除工矿企业中噪声对操作工人的危害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但是目前还存在着几个很大的问题:
1.在环境噪声控制方面,由于有一系列标准、法规及实施办法,故发展很快,并且噪声控制技术,控
制产品等也成为环保产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可在劳动保护方面,噪声控制显得冷清。

1994年,劳动部停止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的执行,但新的标准和法规并未颁布,四年多以来一直处于空档状态。

虽然BGJ87—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规定了各种操作环境下的新标准值,但除设计和研究部门外,在工矿企业中对此很不了解。

2.目前工矿企业大都资金紧张,企业无力或不愿意拿出资金用于噪声控制。

3.在企业中,对噪声控制还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噪声控制就是要采取吸声、消声、隔振等措施(从而要投入一定数目的资金),而未深刻认识让操作者带护耳器是一种投资很少,却行之有效的方法,而且在发达国家也是广泛采用这一方法。

4.操作工人自我保护意识差,有些工人愿意拿少
许经济上补贴,而不愿积极改善操作环境。

有些工人由于“不习惯”,宁愿接受强噪声污染,也不愿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带护耳器等)。

为尽快解决上述几个问题,减少或消除工业企业噪声对操作工人的危害,有关单位应尽快颁布职业噪声暴露标准和听力保护规定,并且组织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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