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的查明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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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与完善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而在这种背景下,外国法查明制度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出来。
外国法查明是指在涉外法律关系中,需要查明外国法律事实,以确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
外国法查明制度也面临着各种困境与挑战,需要不断完善与改进。
本文将从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现状出发,分析其存在的困境,并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以期为完善外国法查明制度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1.1 法律多元性导致难以统一由于各国之间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存在较大差异,外国法查明往往面临着法律多元性的挑战。
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理念等,这就导致外国法查明难以形成统一的规范和标准。
在涉外法律关系中,如果涉及到多国法律的适用,就更加复杂和困难。
1.2 信息获取难度大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另一个困境在于信息获取难度大。
由于外国法律制度和案件事实发生地的不同,以及外国语言和司法体系等因素的影响,获取外国法律信息的难度会大大增加。
这就需要相关法律专家和翻译人员的协助,而这也意味着外国法查明的成本和时间将会大大增加。
1.3 法律文书认证难度大在涉外法律关系中,外国法律文书的认证和证明问题也是一个困扰。
由于国际法律承认的原则不同,因此外国法律文书的认证和证明可能会涉及到不同的认证程序和证明文件。
这就需要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法律认证合作,但由于各国之间的法律体系和认证程序不同,这也往往会增加涉外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1.4 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外国法查明制度还面临着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的挑战。
由于国际法律体系和国际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涉外法律关系往往存在着不确定的因素,这就使得外国法查明制度的规范和标准难以确定。
二、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完善2.1 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为了完善外国法查明制度,各国应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共同应对涉外法律关系中的外国法查明问题。
这就需要建立国际法律信息交换平台,加强国际法律专家和翻译人员的交流,共同解决涉外法律信息难获取和法律文书难认证的问题。
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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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一、外国法查明的概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包括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而选择)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涉外案件特定问题的规定或规则的问题。
外国法查明的适用以排除反致制度、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法律规避等阻碍为前提。
因为,无论是反致还是公序良俗中亦或是法律规避三者中的任何一个都会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也就不存在外国法的查明问题了。
在排除了阻碍因素之后,才能进入外国法的查明程序。
二、外国法的性质世界各国关于外国法的性质的界定大致分为三种:法律说、事实说和折中说。
以下分别对此三种学说做简要的界定和分析:首先,将外国法认定为法律。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认为外国法是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所指引而适用的,是本国法律的延伸,与本国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实践证明,将外国法律视为效力同等于本国实体法的做法,有利于各国间法律以及司法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在适用外国法时的举证负担,对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以及促进国际民商事交流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其次,将外国法认定为事实。
此种做法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主,持此种观点的国家将外国法律认定为事实,而非法律。
在此种情形下,不存在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主权冲突问题,因为,外国法仅仅被认定为一种事实而已,并且,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难题也迎刃而解,因为,在司法程序中对事实的认定仅以法律真实为标准,不要求必须客观真实,即双方当事人只要能够提供充分证据即可。
对外国法的查明,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的,则法官对此予以认定;对于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法官根据证据基础做出判定。
最后,外国法折中说。
在持此种观点的国家中,外国法不被认定为法律或者事实,其既不是绝对的法律也不是绝对的事实,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事实。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法院对外国法的查明采取法官依职权查明为主兼之当事人协助的原则。
外国法查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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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查明制度外国法查明制度是指,在跨国商事纠纷中,在涉及外国法规定的情况下,为确定适用的外国法律规则并获取相关证据的制度。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跨国商事活动的频繁发生,外国法查明制度在实践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涉外商事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以中国公司与美国公司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为例,如果中国公司与美国公司签订的合同涉及外国法律,如美国版权法,那么中国相关部门就需要通过外国法查明制度来确定美国版权法的适用情况,并对历史证据进行调查和收集,以支持法庭的判决。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与程序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规定而有所不同,但大体包括以下步骤:第一步,确定适用的外国法律。
这一步需要当事人或者法院将涉外商事纠纷相关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材料提交相关机构或者法院,相关机构或法院对材料进行审核,判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第二步,确定适用法律的内容。
确定适用法律之后,法院或者相关机构需要深入了解该法规,明确了解其中所涉及的法律规则内容,以更好地帮助其进一步审理或者调解案件;第三步,获取证据。
在关于适用外国法的商事纠纷中,证据的获取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需要通过外国法查明制度,加强各方之间的法律合作,以达成证据的最终获取目的。
法院或机构,可以委托相关的法律事务所,寻求当地的证据收集,也可以通过外交渠道,在外国政府的帮助下,进一步获取证据;第四步,翻译。
在将外国法规适用到跨国商事纠纷中时,还需要将涉及的外国法材料进行翻译,用于国内商事主体及法院审理案件,以确保法律适用效果的落实。
总之,外国法查明制度是现代经济社会中跨国商事纠纷解决的关键流程之一。
通过该制度,各个国家间可以更好地协作,以达到公正、公平及合规解决与外国法相关的商事纠纷的目标。
该制度对于提升国际信任和促进商业往来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应得到更多国家和地区的认可和实践。
三国法-外国法的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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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的查明一、定义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二、查明的义务主体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提示】1.如果外国法是当事人选择的,当事人有义务查明,若当事人查不来,审案机关没有补充查明的义务。
2.如果外国法不是当事人选择的,则由审案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来查。
三、外国法的解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提示】对于查来的外国法的内容,主要依当事人的理解为主,如果双方当事人的理解不一致,则由人民法院来认定。
四、无法查明的认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提示】对无法查明的认定,要区分查明的义务主体分别掌握:1.人民法院是查明的主体,则在其用尽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合理途径一般仅指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三种。
2.当事人是查明的主体,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即此时人民法院无须补充查明。
五、无法查明的法律适用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司考国际私法: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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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的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这是法院按照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时首先面对的问题,只有确定了应适用的外国法的内容,才能将该外国法具体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外国法的查明方法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和证明。
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采用这种方法。
2.把外国法看作事实,原则上由当事人负责举证,但法官也可直接认定。
法国即采用这种方法,即在法院很容易知道或已经知道外国法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法官也可以直接认定该外国法。
3.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依职权查明。
欧洲大陆的某些国家,如意大利等采用这种方法。
4.基本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德国、奥地利、瑞士、土耳其、秘鲁等国采取这种方法。
三、无法查明外国法的解决办法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3.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
4.适用一般法理。
四、外国法的错误适用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可能发生的外国法的错误适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造成外国法的错误适用,另一种是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1.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
是指法官依照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本应适用外国法但却适用了内国法,或本应适用内国法却适用了外国法,或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却适用了另一外国法的情况。
对于这类错误,一般都认为和违反内国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性质,并允许当事人依法上诉,以纠正这种错误。
法律教||育网2.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是指法官虽然依其冲突规范正确选择了一个应该适用的外国法,但在适用该外国法的过程中发生错误,即对该外国法的条款或内容作了错误的适用或解释,并据此作出错误的判决。
对于这种真正意义上的外国法适用错误是否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各国的理论与实践有两种不同的态度。
浅析外国法的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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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浅析外国法的查明引言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按照一定的方法对该外国实体法的具体内容予以确定的过程。
外国法查明的首要问题就是要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及其性质,对外国法的准确认定和外国法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外国法的查明途径外国法的查明方法,主要取决于各国对外国法的性质的不同认识。
对外国法性质的认识不同,往往会导致查明外国法的方法不同,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看,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一)法院依职权查明荷兰、奥地利、意大利等欧洲大陆国家采用法院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这些国家认为,依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与内国法是完全平等的,本国法官适用外国法同适用内国法没有不同,按照法官知法”的原则,法官应当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尽管不能像本国法那样熟练地掌握。
采取这种做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的传统密切联系。
在这些国家中,法官处于主导地位,可以职权积极干预诉讼的全过程;当然,法官不会任由当事人从其他非正式途径提供外国法,即使提供也难以采信。
法官依职权查明的方法,提高了被查明外国法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减少法律适用的任意性,也不许法庭对外国法内容审查核实的程序。
同时,也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特别对那些不发达国家来说,没有强大的物质基础作后盾,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完全是一种沉重的负担。
同时,采用法官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方法的国家,各国具体的查明方法又不完全相同。
如奥地利等国家规定外国法的内容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但在法官难以查明时,可责令当事人协助调查。
而意大利等国则规定完全由法官负责外国法的内容,无需当事人证明。
各国都是根据自己的国情需要制定不同的查明方法。
(二)当事人自己举证证明外国法的内容英美普通法国家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采用这种做法。
这些国家认为,有本国冲突规范指定援用的外国法只能视作为一种事实”而非法律”,既然把外国法看作事实”,当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外国法查明制度
![外国法查明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ad13235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de.png)
外国法查明制度
外国法查明制度是指在国内司法程序中查明外国法的程序和方法。
外国法常常作为判决结果的依据,因此查明外国法在跨国商事、知识产权等领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外国法查明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动查明:指当事人或法院主动查明外国法。
法院可以向外部资源咨询机构求证,征求相关证据,或利用参考手段查询外国法。
2. 自证不侵权原则:当事人自称、提供和援引的外国法,应当由当事人负责证明其真实性和适用性。
如果不能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3. 比较法原则:在查明外国法的过程中,应与国内法进行比较,以确保外国法与国内法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4. 公证查明:指通过公证机关对外国法进行证明和认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5. 权威机构认证原则:指利用外部权威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作为查明外国法的依据,以确保其准确性和适用性。
外国法查明制度旨在确保外国法在国内司法程序中被正确地理解和适用,以保障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实践中查明外国法的方法
![实践中查明外国法的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8edca2b3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9f.png)
实践中查明外国法的方法
在实践中,查明外国法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 联系当地外交机构。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外交机构,可以直接联系当地外交机构咨询相关的外国法律信息和法规。
2. 查阅相关外国法律书籍和期刊。
许多外国法律书籍和期刊都可以在图书馆或在线浏览器中找到,这些书籍和期刊是了解外国法律的重要来源。
3. 咨询当地律师。
一些律师会对外国法律有一定的研究和了解,可以咨询当地的律师来获取法律信息和法规。
4. 检索在线法律数据库。
现在许多在线法律数据库提供外国法律信息和法规的查找功能,可以通过这些数据库搜索所需的法律信息和条款。
5. 参加讨论会和研讨会。
一些学术机构和法律团体会举办有关外国法律的讨论和研讨会,参与这些活动可以更好地了解外国法律。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五大制度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五大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46d09f6524de518964b7dce.png)
国际私法五大制度主要包括: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制度。
五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限制外国法适用扩大本国法适用的作用。
反致通常是通过直接反致、间接反致来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识别则通过将法律关系定性归人能够适用本国法而不适用外国的法律关系范畴,来达到排除或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外国法的查明通常伴之以“如果查明不了就适用法院地法”的规则,从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至于利用公共秩序保留、宣告法律规避行为无效则更是直接限制、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手段。
当然这些制度本身的存在并不完全就只这一个目的,但以此为线索将其串起来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这些制度。
(一)反致反致包括三种:1.直接反致(A→B)(1)指对某一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或外法域法,而该外国法或外法域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此种法律关系应适用法院地法,结果法院使用了法院地法。
(2)直接反致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法院地法承认其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包括冲突规范。
如果该被援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不包括冲突规范,仅指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话,则不会发生反致。
2.转致(A→B→C)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
这种法律适用程序即构成转致。
[例]甲国公民A(男)与乙国公民B(女)在乙国结婚,因工作关系移居丙国,数年后,A在丙国死亡,其前妻之子女在丙国法院提起了要求继承A在丙国遗产的诉讼,并认为A与B 之间的夫妻关系不成立,否认B的继承权,关于A与B之间夫妻关系的成立,依丙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应适用乙国法律,但是依乙国法律应适用丈夫本国法的甲国法律,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丙国法院适用甲国法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1999年卷一25题)A.反致B.间接反致C.转致D.双重反致[答案]C. 3.间接反致(A→B→C)又称“大反致”,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即法院地法),最后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本国或本地区的实体法对该案件做了处理,即构成间接反致。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49d3eb5e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97.png)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外国法查明方法是指对外国法律制度、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等进行系统性、全面性的研究和分析,以了解和解释外国法律问题。
外国法查明方法包括文本法查明、实证法查明和比较法查明等多种方法。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这些方法。
1. 文本法查明:文本法查明是指通过研究外国宪法、法律和法规文本来了解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
这种方法主要依靠分析外国法律文件的语言和条款,确定其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和解释等。
通过对外国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原则、法律条文和解释规则的研究,可以深入理解外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
2. 实证法查明:实证法查明是指通过收集和分析外国法律实践资料,包括判例、法学文献、实务指南等,以了解外国司法实践以及法律规定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情况。
这种方法主要依靠对外国法院判例和法学文献的研究,可以获得外国案例法和学说法的信息,了解外国裁判实践和法律解释等。
3. 比较法查明:比较法查明是指通过比较外国法与本国法的异同点,以及与其他国家法的差异,从而了解外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和规则。
这种方法主要依靠对外国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和判例等进行比较研究,可以揭示不同法律制度背后的文化、历史和社会因素,并提供对外国法律问题的解释和理解。
除了上述方法外,还可以运用调查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和网络法查明等方法来了解外国法律问题。
调查研究法可以通过实地考察和面谈等方式,获取关于外国法律实施情况和社会效果的信息。
问卷调查法可以通过发放问卷并对外国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其对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看法和评价。
网络法查明是借助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获取外国法律文件、判例、法学文献等在线资源,以加深对外国法律问题的认识。
总之,外国法查明方法是一个系统性的研究过程,需要运用多种方法和技巧来获取、整理和分析外国法律资料。
通过运用不同的方法,可以更加全面和准确地了解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为处理外国法律问题提供依据和指导。
关于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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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运用外国法查明制度指的是在涉及到外国法的司法案件中,为了明确外国法的内容和适用,需要使用特定的程序和方法来查明外国法的规定。
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运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就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探讨。
一、外国法查明制度的背景和概念外国法查明制度是一种基于国际交往需求,旨在解决跨国争议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机制。
在日益加强的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交流背景下,我国与外国之间的合作、往来和纠纷也日益增多,因此确立了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必要性。
外国法查明制度主要包括法院委托、法官独立查明、当事人协助查明等几个方面。
其中,法院委托是指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将外国法问题交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进行查明;法官独立查明是指法官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经验,自行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当事人协助查明是指当事人配合法院进行外国法的查明,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
二、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意义1.补充我国法律体系的不足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未涉及所有法律问题,特别是涉外交往中的一些特殊问题。
通过外国法查明制度,可以补充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不足,确保国内法律的适用与国际接轨。
2.促进国际交往与合作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存在为我国与外国之间的交往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当涉及到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时,外国法查明制度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的交往与合作。
3.提高法院的专业水平随着外国法的广泛适用,提高法院对外国法的了解和应用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运用可以促使法官更加深入地研究外国法,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素质。
三、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案件类型外国法查明制度广泛适用于涉及外国法的各类案件,如国际贸易、跨国合同、外国投资纠纷等。
例如,在跨国合同纠纷中,外国法查明制度可以帮助法院确定合同的有效性、履行义务等具体问题。
2.适用原则在使用外国法查明制度时,我国法院主要遵循国际合作、平等互惠和公平正义原则。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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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文件查询:通过查询外国国家的官方文件、法律文件、法规、法案等来了解和掌握外国法律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2. 资料收集:通过阅读外国国家的官方出版物、学术研究成果、法律评论、判例以及相关社会科学研究报告等来获取外国法律的相关信息。
3. 国际合作:在需要查明外国法律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与外国的法律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学术机构等建立联系,进行信息交流、合作研究等方式来获取外国法律的信息。
4. 司法协助:如果需要查明外国法律的具体适用情况,可以通过司法协助的方式,请求外国法院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件、判决书、调查报告等来提供证据。
5. 国际机构查询:借助国际上的法律机构、组织、数据库等,如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联合国法律事务局(UNCITRAL)等,通过查询他们提供的法律数据库和相关资料来获得关于外国法律的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法查明的方法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具体的方法选择应根据需求和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可以提高查明外国法律的准确性和
可靠性。
论我国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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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制度的完善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于2010年颁布,正式确立了这一制度,具有鲜明的特色。
然而在我国的现行相关立法中,对于外国法内容查明的责任主体、外国法查明的途径、对外国判例的态度等问题依然存在些许不足。
在此分析基础上,可对我国关于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提出如下建议:查明主体进一步多元化、查明方法兜底化、外国判例适当承认。
标签:冲突规范;外国法内容查明;法律适用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指在一国法院处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需要适用外国的实体法来调整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证明该外国法是否存在以及如何确定该外国法具体内容的行为过程。
1其适用以排除反致制度、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法律规避等阻碍为前提,是国际私法中适用外国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2010年颁布的《法律适用法》首次以立法方式明确了对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正式打破了了我国没有单行、统一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窘迫局面。
2一、我国外国法内容查明制度的主要特点(一)外国内容查明主体明确《法律适用法》明确指出,能够进行外国法查明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和当事人。
其中前三者是一般查明主体,而当事人只有在其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情况下才需要提供外国法律。
可见“在外国法的查明责任方面,我国当前立法实际采取的‘折中说’”3。
(二)直接列举了何种情况下可认定外国发内容无法查明据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7条,不能查明外国法内容的情形主要是指以下两种:第一,人民法院通过经由涉案当事人提供、已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相关法律研究者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明晰外国法律的;第二,应当由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但当事人超过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并且无正当理由而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
“如此规定能够使得受案人民法院更加准确地把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进程,从而使查明外国法内容的过程进度可控,不至于过分拖延。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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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与完善【摘要】外国法查明制度在跨国法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困境。
困境主要表现为法律程序繁琐、耗时长、成本高等问题。
为了完善外国法查明制度,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强司法协作等方面。
目前,一些国家已经进行了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优势,如更便捷的法律程序、更公正的裁决等。
但也有局限性,如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差异、语言文化障碍等。
外国法查明制度需要不断改进,未来应着重加强国际司法协作,提升效率和公正性。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重要性在于促进跨国法律合作,维护当事人权益,推动国际法治进程。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未来发展应注重国际合作与共享,以更好地服务全球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外国法查明制度、困境、完善、建设现状、优势、局限性、改进方向、未来发展、重要性、意义、问题1. 引言1.1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意义外国法查明制度的意义在于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法律权益。
通过对外国法的调查和证明,可以消除对外国法律不了解和误解带来的法律风险,避免因外国法律问题而导致的不公平。
外国法查明制度也有助于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司法效率和推动全球化进程。
通过建立健全的外国法查明制度,可以为跨国商事纠纷、国际刑事合作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促进国际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保护个体的法律权益,更在于推动国际法治化进程,促进各国之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维护全球法律秩序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外国法查明制度对于促进法治建设,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1.2 外国法查明制度存在的问题外国法查明制度的法律适用范围不清晰。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不同,外国法查明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范围往往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容易导致纠纷和争议。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证据获取困难。
由于语言、文化等方面的障碍,获取外国法律的相关证据常常面临困难,影响案件的处理和解决。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执行效率较低。
外国法的查明及我国的相关立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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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 事 案 件 时 , 果 依 本 国 的 冲 突 规 范 ( 括 当 事 如 包
人 基 于 意 思 自治 原 则 而 选 择 ) 适 用 某 一 外 国 实 应 体 法 时 , 何 查 明 该 外 国 法 关 于 这 一 涉 外 案 件 特 如
定 问 题 的 规 定 或 规 则 的 问 题 [ 。 当 依 据 一 国 冲 突 】 ] 规 则 指 定 适 用 外 国法 的 过 程 中 , 排 除 反 致 、 共 在 公 秩 序 保 留 、 律 规 避 等 阻 碍 后 , 然 认 为 外 国法 应 法 仍
2l O 1年 l 0月
郧 阳 师 范 高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 u n l f Yu y n a h r o lg o r a o n a g Te c e s C l e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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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卷 第 5期 1
VoI l .3 NO. 5
外 国 法 的查 明及 我 国 的相 关 立 法 分析
来 确 定 外 国 法 的 内 容 。 其 次 西 方 国 家 对 外 国 法 的 性 质 存 在 不 同 的看 法 。 普 通 法 系 国 家 的传 统 诉 讼
法 理 论 , 把 外 国 法 看 作 “ 实 ” 不 看 作 “ 律 ” 多 事 而 法 ; 而 大 陆 法 系 国家 则 多 认 定 外 国 法 和 内 国法 一 样 也 是法 律 。由 于对 外 国法 分 别 理 解 为 “ 实 ” “ 事 、 法 律 ” 差 异 , 而 外 国 法 内 容 的 确 定 出 现 了 对 于 应 的 从
黄 真 珍
( 中南财经政 法 大学 法律硕 士教 育 中心 ,湖 北 武汉
[ 摘
40 7 ) 3 0 3
简述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一般作法
![简述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一般作法](https://img.taocdn.com/s3/m/d91e6a17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3f.png)
简述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一般作法
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一般作法,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征求外国法律顾问的意见。
外国法律顾问是外国法的专家,他们有资格和能力来提供具体的外国法律方面的信息,指导和协助诉讼方查明外国法的情况,因此,征求外国法律顾问的意见是无可替代的。
二、参考国外学者或专家的著作和文献。
国外学者和专家的著作和文献的内容是根据他们实践经验、专业研究及知识积累而取得的,因此,诉讼方在查明外籍法的一般作法中,可以参考这些学者和专家的著作和文献。
三、采用国际法和国家的司法实践。
国际法和国家的司法实践是另一种常用的查明外国法的方法。
它可以帮助诉讼方了解当地法律的运行情况和发展趋势,从而有针对性地查明外国法律。
四、依据国际惯例及其他条款。
此外,诉讼方还可以依据国际惯例及其他条款来查明外籍法律,这些条款涵盖了一定范围内外籍法律的内容,可以参考诉讼方详细地研究。
- 1 -。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91993855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fd.png)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在涉及外国法的案件中,法院需要对外国法进行查明,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首先,可以通过外国法律文书的认证来查明外国法。
外国法律文书是外国法的具体体现,包括外国法律文件、裁判文书、法律条文等。
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经外交部门认证的外国法律文书,以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此外,法院也可以通过外交渠道或司法协助的方式获取认证的外国法律文书。
其次,可以通过外国法律专家的意见来查明外国法。
外国法律专家对于外国法律体系和具体法律规则有着深入的了解,可以就案件涉及的外国法律进行解释和说明。
法院可以邀请外国法律专家作为鉴定人,就案件中涉及的外国法律进行鉴定和解释。
外国法律专家的意见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外国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另外,可以通过国际公约和条约来查明外国法。
在国际法律体系中,有许多国际公约和条约规定了各国的法律适用规则和法律效力认定规则。
法院可以通过查阅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了解涉案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则和法律效力认定规则,从而确定外国法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此外,可以通过外国法律数据库和文献资料来查明外国法。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外国法律数据库和文献资料,法院可以通过这些数据库和文献资料查询和获取外国法律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通过对外国法律数据库和文献资料的查阅和研究,法院可以较为全面地了解外国法律体系和具体法律规则。
总的来说,对外国法的查明是涉及外国法的案件中的重要环节。
法院可以通过认证外国法律文书、征求外国法律专家意见、查阅国际公约和条约、查询外国法律数据库和文献资料等方式来查明外国法,以确保对外国法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涉及的外国法律体系进行综合考量和判断,以确保对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符合法律规定和国际法律准则。
外国法的查明名词解释 -回复
![外国法的查明名词解释 -回复](https://img.taocdn.com/s3/m/86225166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d175c13.png)
外国法的查明名词解释-回复
外国法的查明,是指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对于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含义以及适用范围等进行调查和确认的过程。
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因此在处理涉及外国的法律问题时,必须首先确定应当适用哪一国或地区的法律,然后再对这一法律进行查明。
外国法的查明通常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负责,也可以委托专门的法律查明机构进行。
查明的方法主要包括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判例,咨询专家意见等。
在中国,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一)由当事人提供;(二)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三)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四)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五)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外国法的查明名词解释
![外国法的查明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0897411b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d7.png)
外国法的查明是指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当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如何确定外国法的内容、来源和适用方式。
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确定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具有重要意义。
在外国法的查明过程中,首先需要确定需要适用的外国法是什么。
这通常涉及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适用的法律选择规则。
在确定需要适用的外国法后,接下来就需要查明该外国法的具体内容。
这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例如查阅相关国家的法律数据库、参考相关案例、咨询专业律师等。
在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后,还需要确定该外国法的适用方式。
这包括确定该外国法是否与案件的具体情况相符,是否符合国际私法的原则和规则,以及是否符合相关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
在外国法的查明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例如,要确保查明的外国法与案件的具体情况相符,避免出现误用或滥用的情况。
同时,还要尊重相关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确保查明的外国法具有可接受性和合法性。
总之,外国法的查明是国际私法中的重要问题,对于确定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具有重要意义。
在查明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确保查明的外国法具有准确性和合法性。
同时,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如尊重相关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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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的查明
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对如何证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调整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予以确定的过程。
外国法查明的必要性
一方面,已过法院以冲突规范适用外国的法律,并不像适用本国法律那样简单和方便。
由于世界各国的法律千差万别、纷繁复杂,任何国家的法官都不可能通晓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因而在应当依外国法判决的案件的情况下,就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来保证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另一方面,由于外国法的查明是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而在查明外国法内容的时候,究竟是由法官负责调查外国法的内容还是由当事人负责证明外国法的内容,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来明确责任的划分。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针对不同国家对于外国法的态度的区别,采用不同的方法来进行查明。
这种态度的区别主要是将外国法的适用是看做“事实”还是“法律”的不同来决定的。
从各国的立法和时间来看,外国法的查明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和部分拉美国家把外国法当做“事实”看待,并采用确定事实的程序来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即:当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该外国法的内容必须由当事人像证明案件的其他事实一样加以证明。
它们采取这种做法的理论依据是:既然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外国法是事实,那么久应该根据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对事实负举证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证明该“事实”的内容;并且,一个国家的法院(法官)只负有熟悉和使用本国法的责任,而无熟悉和使用外国法的义务。
(二)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如荷兰、意大利、奥地利以及拉美的乌拉圭等国采用这种做法。
这些国家认为,冲突规范指向的外国法和内国法一样,在性质上都是法律,按照“法官知法”的原则,在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只能由法官依职权去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并根据查明的具体规定断案,当事人对
此不负有任何责任。
(三)原则上由法院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
秘鲁、德国、日本、土耳其等国家认为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既不是纯粹的法律,又不是单纯的事实,因而主张采用既不同于查明案件事实,也不同于查明内国法律的方法来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具体做法是:在依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法院负有主动调查外国法的内容和责任,但在法院不知道或很难知道外国法的情况下,得令当事人协助调查。
采用这种做法的国家并不太重视当事人的证明而重视法院的调查,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外国法内容的证据必须经法院审查核实后,方能作为断案的依据。
我国对于外国法查明的实施现状
对于外国法的查明,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3.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如上五点的查明方案,并规定,如果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这在海事海商案件的审理有很大的指导作用。
对于外国法律的查明,有个五个途径,分别为当事人提供,对方中央机关提供,二国的驻对方的使领馆提供,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如果以上方式不能查明的,则依法适用中国法律。
由此可见,在涉外诉讼中,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如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的提单背面条款适用的法律,在不违反中国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当适用。
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按五条规定来查明。
如果按五条规定仍不能查明应当适用的法律的,则适用中国法律。
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193.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2.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194.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一般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五十条【公共秩序保留】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