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疆一般工商业用电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新发改能价〔2017〕1335号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乌鲁木齐市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客户侧终端设备收费标准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乌鲁木齐市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客户侧终端设备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新发改能价[2006]1875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乌鲁木齐市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客户侧终端设备收费标准的批复(新发改能价〔2006〕1875号)新疆电力公司:你公司《关于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客户侧终端设备安装收费问题的请示》(新电财〔2006〕253号)收悉。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充分运用技术手段保障全社会实现科学、合理、有序用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4〕939号)精神和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加强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新经贸电力〔2004〕203号)有关规定,经实地调查,反复核算,现就乌鲁木齐市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中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一、电力负荷管理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建立节约型社会的需要。
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要提高对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在调整和控制电力负荷、保障电网安全运行、促进电力资源合理利用等方面重要性的认识。
供电企业要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逐步实现电力负荷管理到户。
二、凡变压器容量在1OOKVA及以上的用户应安装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终端设备。
供电企业要做好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先安装大容量用户,后安装小容量用户,稳妥推进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工作。
三、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所需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安装在供电企业内的负荷管理系统装置所需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安装在用户侧的负荷管理系统终端设备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四、根据供电企业提供资料,参照中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借鉴内地省区的做法,按照据实从紧的原则,核定用户侧负荷管理系统终端设备收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2500元/台,可适当下浮。
北京用电分类★
北京市非居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北京市中小化肥生产用电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电价表注:1. 表1-3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7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5分钱。
2. 表1所列价格,除一般工商业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一般工商业用户在表中列示的价格上按照如下标准加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普通工业用电1.8分钱,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用电为4分钱,表2-3中所列价格已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3.对农业排灌用电,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北京电力公司:凡属城乡居民家庭照明、家用电器等生活用电、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均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具备单独装表计量条件的高校学生食堂、澡堂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
非居民照明用电是指除“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以及“大宗工业用户的生产照明”以外的照明用电。
居民住宅楼里的楼道照明为非居民照明用电;电梯、水泵属物业管理为非工业用电;居民活动中心如果是非盈利性质的,其照明为非居民照明用电,如果盈利则为商业用电。
北京电力公司用电分类95598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1KV以下0.9145,1-10KV A 0.8995商业用电非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用电京发改…2014‟118号京发改[2012]831号/ywpd/wjgl/cx/jz/201208/t3884351.ht m。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全国各省区电价表2017年8月18日目录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 ...............................1.1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1.2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 2.销售电价 .......................................2.1新疆 ..............................................2.2青海 ..............................................2.3甘肃 ..............................................2.4江苏 ..............................................2.5内蒙 ..............................................2.6安徽 ..............................................2.7山东 ..............................................2.8河南 ..............................................2.9江西 ..............................................2.10山西 .............................................2.11云南 .............................................2.12黑龙江 ...........................................2.13吉林 .............................................2.14辽宁 .............................................2.15天津 .............................................2.16河北 .............................................2.17陕西 .............................................2.18宁夏 .............................................2.19上海 .............................................2.20浙江 .............................................2.21福建 .............................................2.22湖北 .............................................2.23湖南 .............................................2.24四川 .............................................2.25重庆 .............................................2.26广西 .............................................2.27广东 .............................................2.28贵州 .............................................2.29海南 .............................................2.30北京 .............................................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6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提高燃煤电厂标杆电价。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修订稿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全国各省区电价表2017年8月18日目录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6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提高燃煤电厂标杆电价。
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至今,已经有22个省份陆续公布了本省的燃煤标杆电价和销售电价的调整情况。
这22省的燃煤标杆电价提高了分/kWh,如下表所示。
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未调整省份的燃煤标杆电价,如下表所示。
2.销售电价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省份的销售电价有所调整,调整电价省份见下表。
截止到目前(8月17日)未调整销售电价省份见下表。
新疆2015年4月14日,新疆发改委发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疆工商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610号)。
自2015年4月15日执行。
青海青海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7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甘肃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6〕510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江苏江苏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7]12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内蒙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95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安徽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6]1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42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近日,我委先后印发《关于四川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78号)、《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以及《关于藏区留存电量和电能替代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80号),涉及系列电价政策调整。
为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结合各方反映情况,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四川电网电价管理权限四川电网是指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母公司(直供区)、“子公司改分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及2016年及以后并入四川电网的新“改制”供电公司。
按照中央定价目录,四川电网各类电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管理。
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第四条“做好四川电网供区目录销售电价水平衔接”有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出台和调整四川电网各类电价政策;此前各地已出台但尚未执行到位的电价政策不再追溯执行。
二、关于直接交易存量电量输配电价川发改价格〔2017〕378号文件明确“2017年之前参与直接交易的存量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大工业用电输配电价,2017—2019年暂按原标准执行”,是指四川电网直供区110千伏、220千伏大工业用户直接交易存量电量输配电价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全水电参与的在国家核定标准基础上降低2.01分/千瓦时,水火电按7:3参与的在国家核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56分/千瓦时。
全国各省市一般工商业峰谷电价汇总表20190501
0.3537
0.6834
0.3250 0.3482 0.4339 0.3425 0.3632 0.3562 0.3547
0.3221
0.6252 0.5520 0.9569 0.6559 0.7264 0.7124 0.7094
0.6441
价差 0.6513 1.1547 1.1547 0.6055 0.4770 0.4770 0.7130 0.8020 0.5964 0.6684 0.8406 0.6312 0.6594
1.0215
1-10kV
谷
平
0.4400
0.7095
0.3023
0.7960
0.2581
0.7518
0.2259
0.4823
0.3900
0.4210
0.2730
0.5750
0.2140
0.6670
0.3082
0.5964
0.3292
0.6262
0.3301
0.6904
0.3346
0.6452
0.3487
省市一般工商业峰谷电价汇总表
峰 0.9950 1.4430 1.3988 0.8224 0.8670 0.8980 0.9640 0.9950 0.8846 0.9648 1.1507 0.9558 0.9981
0.9103
0.7278 1.2157 1.0692 1.1573 1.1342 1.1293
0.6682
0.7803 0.4732 0.5495 0.5231 0.5832 0.4860 0.4131 0.6994 0.7853 0.5288 0.6148 0.5440 0.5839 0.646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决定分两批实施降价措施,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现将第一批降价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措施(一)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要严格按照《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规定,做好电网清费工作,一是督促电网企业组织清退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二是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二)推进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改革。
根据《关于核定区域电网2018-2019年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224号)和《关于调整宁东直流等专项工程2018-2019年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225号)核定的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将降低部分用于核减相关省份输配电价。
(三)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
一是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
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逐步实现符合变压器容量要求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
二是全面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
重点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经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重点提高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对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提高。
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3.09分钱、青海3分钱、甘肃2.68分钱、江西2.62分钱、海南2.53分钱、陕西2.52分钱、山东2.45分钱、湖南2.39分钱、重庆2.28分钱,安徽、河南、湖北各2分钱,四川1.5分钱、河北1.49分钱,贵州1.24分钱(其中0.46分钱用于提高脱硫加价标准)。
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甘肃、陕西、安徽三省高于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对上述15个省(市)以外的其余省(区、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小幅提高,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其中,广西、云南省(区)燃煤发电企业脱硫加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分钱和0.3分钱;北京、上海、江苏、浙江4个省(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分钱、3.6分钱、3.6分钱和3.6分钱;青海、广东、福建省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暂不调整。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全国各省区电价表2017年8月18日目录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6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提高燃煤电厂标杆电价。
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至今,已经有22个省份陆续公布了本省的燃煤标杆电价和销售电价的调整情况。
这22省的燃煤标杆电价提高了分/kWh,如下表所示。
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未调整省份的燃煤标杆电价,如下表所示。
2.销售电价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省份的销售电价有所调整,调整电价省份见下表。
截止到目前(8月17日)未调整销售电价省份见下表。
新疆2015年4月14日,新疆发改委发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疆工商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610号)。
自2015年4月15日执行。
青海青海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7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甘肃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6〕510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江苏江苏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7]12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内蒙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95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分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和《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有关精神,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8〕752 号,以下简称《通知》),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通知》明确,一是调整我区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将我区现行销售电价中的非居民照明用电降至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水平,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
二是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含同价后的非居民照明用电)销售电价和对应的输配电价,在现行一般工商业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0336元(含税,下同)。
和田地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销售电价仍按0.45元/千瓦时执行。
调整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目录销售电价0.4744-0.4814元/千瓦时,输配电价0.2324-0.2394元/千瓦时。
《通知》要求,此次调整后的电价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已经收取电费的用户,由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按照5月份起实际抄见电量折算差额电费向用户进行清退,2018年9月底前完成退费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新发改规〔2020〕1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3号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和价格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电价改革,进一步降低社会用电成本,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批复的输配电价新疆电网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二、实现大工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同价新疆电网大工业目录销售电价统一调整为:电度电价1-10千伏0.378元/千瓦时,35千伏0.356元/千瓦时,110千伏0.336元/千瓦时,220千伏及以上0.310元/千瓦时;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或变压器容量计费,分别为33元/千瓦·月、26元/千伏安·月。
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详见附件2)。
取消铁合金、电解烧碱等高耗能电价分类。
三、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一)明确市场化专项交易电采暖到户电价。
与居民生活相关的电采暖用电由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织市场化交易电量予以保障,到户电价统一为分散式电采暖0.22元/千瓦时,集中式电采暖平段0.24元/千瓦时、谷段0.165元/千瓦时。
执行范围包括城乡居民住宅,单位集体宿舍,监狱监舍,集中供热企业,现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学校、医院、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等,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场所(办公楼、宾馆、商场、车站等)的电采暖用电。
电力直接交易价格的说明
电力直接交易价格的说明为了让各市场主体更好的理解陕西电网输配电价核定后电力直接交易电价构成,促进直接交易平稳有序开展,现对交易结算电价给予具体说明:电力用户结算电价(平段)=直接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附加其中:直接交易电价为电厂上网侧成交电价。
输配电价核定后,按照最新要求,发电企业报价中包含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及超净排放的环保加价,发电企业实际结算电价=直接交易电价-1.99分/千瓦时.如实际成交电价为0。
3346元/千瓦时,则发电企业实际结算电价为0.3147元/千瓦时,且不再有环保加价。
目前省内火电企业脱硫脱硝实际电价为0。
3545元/千瓦时(不含超净排放加价,含超净排放加价为0.3645元/千瓦时),结算时征收1。
68分/千瓦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后(不含税,计及增值税及附加费用对应发电企业支出成本为1.99分/千瓦时,以下均以1。
99分/千瓦时计算发电企业成本,具体见《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6号)》),发电企业实际结算标杆电价按0。
3346元/千瓦时执行。
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及政府性基金附加按照陕价商发〔2017〕3号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附件:申报电价与结算电价关系实例一、发电企业结算电价发电企业结算电价=直接交易电价(含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含税、含环保电价)。
例如:某含超净的电厂申报电价为334.6元/兆瓦时,此时较原先电价降价幅度为29.9元/兆瓦时,其中包括10元/兆瓦时的超净电价,19。
9元/兆瓦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表1 电厂申报电价与降价幅度比较二、电力用户结算电价电力用户结算电价(平段)=直接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附加。
1。
陕西电网(不含榆林)电力用户结算电价例如:陕西电网(不含榆林)某110kV大工业电力用户销售电价为519。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8.4
全国各省区电价表2017年8月18日目录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6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提高燃煤电厂标杆电价。
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至今,已经有22个省份陆续公布了本省的燃煤标杆电价和销售电价的调整情况。
这22省的燃煤标杆电价提高了分/kWh,如下表所示。
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未调整省份的燃煤标杆电价,如下表所示。
2.销售电价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省份的销售电价有所调整,调整电价省份见下表。
截止到目前(8月17日)未调整销售电价省份见下表。
新疆2015年4月14日,新疆发改委发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疆工商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610号)。
自2015年4月15日执行。
青海青海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7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甘肃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6〕510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7]12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内蒙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95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安徽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6]1号)。
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山东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6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6•【文号】发改价格〔2021〕1093号•【施行日期】2021.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适应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市场加快建设、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持续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形成有效的市场化分时电价信号。
在保持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目录分时电价机制,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支撑。
二、优化分时电价机制(一)完善峰谷电价机制。
1.科学划分峰谷时段。
各地要统筹考虑当地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将系统供需紧张、边际供电成本高的时段确定为高峰时段,引导用户节约用电、错峰避峰;将系统供需宽松、边际供电成本低的时段确定为低谷时段,促进新能源消纳、引导用户调整负荷。
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比重高的地方,要充分考虑新能源发电出力波动,以及净负荷曲线变化特性。
2.合理确定峰谷电价价差。
各地要统筹考虑当地电力系统峰谷差率、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峰谷电价价差,上年或当年预计最大系统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方,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则上不低于3: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跨省跨区和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跨省跨区和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16•【文号】发改办价格〔2017〕1407号•【施行日期】2017.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跨省跨区和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4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经商国家能源局,决定在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开展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核定工作,促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一)加快华北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核定工作。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98号)有关要求,在完成华北区域电网输配电成本监审基础上,于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华北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核定工作。
(二)全面推进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工作。
在华北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试点基础上,组织开展华东、华中、东北、西北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核定工作,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核定工作。
二、完善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格调整机制(一)加快核定新投产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格。
组织开展新投产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格测算工作,逐项核定。
其中,新投产的宁绍直流、酒湖直流和已投产暂未核定输电价格的海南联网工程等3项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核价工作。
(二)定期调整已核价的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格。
考虑到电量等因素波动,为及时反映真实、合理输电价格,决定定期对已核价的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进行成本监审并复核电价,周期暂定为三年。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相关发电企业: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精神,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和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3.2分/千瓦时,一般工商业用电输配电价同步降低3.2分/千瓦时,调整后的《山西电网销售电价表》、《山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2017-2019年山西电网输配电价表》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降低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与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间趸售电价0.1分/千瓦时。
三、降低部分燃煤发电机组、水电机组、风电机组上网电价,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标准见附件4。
四、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25%,停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调整后的基金及标准见附件1。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因停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与电价调整不同步出现的降价资金缺口,由电网企业承担。
六、各市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积极配合第三方评估和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工作。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委。
附件:1.山西电网销售电价表2.山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3.2017-2019年山西电网输配电价表4.山西电网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8月22日附件1山西电网销售电价表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趸售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9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趸售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1.9分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电力收费若干问题的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电力收费若干问题的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4.29
•【字号】新计价能[2002]623号
•【施行日期】2002.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电力收费若干问题的函
(新计价能[2002]623号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喀什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电力收费若干问题的请示》(喀地价传(2002)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规范城市(县城)转供中间环节收费,制定城市(县城)最终到户电价。
供电部门已“四直”到户,目录电价即为最终到户电价;对于转供电单位核定转供环节收费,城市用电转供费指集体产权平均电能损耗。
城市到户电价=目录电价+城市用电转供费
二、依据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基建工地施工用电(包括施工照明)执行非工业电价,喀克电网未设立非工业用电电价类别,即按普通工业用电电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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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疆一般工商业用电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不满1千伏 电压等级 所属地州 谷价 平价 峰价 谷价 平价 峰价 谷价 平价 峰价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各地州市 (不含和田地区)
0.215
0.515
0.815
0.214
0.512
0.810
备注:1.上述电价中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吐鲁番市、奎屯市含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基金每千瓦时0.21分,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 时0.2分。 2.和田地区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他地区峰谷分时电价时段仍按所属地州市现行时段执行。 3、农网维护费继续执行各地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