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升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的清单
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0届〕第31号•【施行日期】2024.03.03•【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三十一号《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已经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3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23年12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发建设第三章创新创业第四章服务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创新驱动载体作用,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新区的开发、建设、管理、服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划定,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的特定区域。
高新区实行“一区多园”的建设和管理模式。
“一区”是指高新区,“多园”是指唐家湾主园区和各分园区,具体范围由市政府公布。
市政府可以根据高新区开发建设情况对“一区多园”具体范围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高新区应当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坚持创新驱动、高新定位、绿色智能、突出特色的原则,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兴产业集聚区、转型升级引领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各园区要根据地区资源禀赋与发展水平、发展目标,确定园区发展定位,形成有特色、差异化的发展格局。
唐家湾主园区应当成为珠海培育、壮大、应用新质生产力的主阵地和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发挥主平台作用,带动各分园区联动和协调发展。
关于升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的清单
关于升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的清单
关于升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的清单
1—关于请组织报送省级高新区的有关情况通知(国科高函【2010】17号);2—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2006】43号);
3—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13】2343号);
4—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3】70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发改外资【2005】1521号文);
6—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委国科发明字061号);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
8—关于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9—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10—关于加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11—关于创建国家级高新区的探索与思考(陈军);
12—国家高新区创新发展与政府角色;
13—省级高新区升级情况介绍;
14—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二);
15—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程序及条件;
16—省级高新区升级需提供材料清单;
17—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
18—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介绍;
19—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申报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
20—烟台高新区晋升为国家级高新区(申请过程全揭秘);
21—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情况汇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20〕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破解我省国家级开发区体制机制障碍,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带动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一)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
进一步强化国家级开发区招商引资、投资服务、项目建设、科技创新等经济发展功能。
允许国家级开发区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调整内设机构、职能、人员等,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
优化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设置,精简机构,扁平化管理,结合机构改革逐步加强对区域内各类开放平台的整合规范,积极探索多区合一、机构统一、管理集中的整合规范新路径。
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级开发区发展需要,按规定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
(责任单位:省委编办,有关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二)理顺国家级开发区与地方的权责关系。
各设区市要做好牵头统筹,进一步理顺国家级开发区与所在地的关系。
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分类指导、一区一策”的原则,制定出台专门的权责清单,厘清国家级开发区和地方人民政府的事权关系。
国家级开发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职能可根据发展阶段和工作重点,依托所在地人民政府履行或通过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法赋权后行使。
(责任单位:有关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三)加大向国家级开发区放权力度。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汇总)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一)国务院的有关政策: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进展水平的假设干意见》之第(五)条关于“开发区治理体制”。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治理机构一样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依照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和谐与治理等职能。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那么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归并治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
第(六)条关于“计划用地及扩区调区”。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进展要纳入土地利用整体计划和城市整体计划并实行统一治理。
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计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应当依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那么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报批;建设用地必需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效劳外包业为主,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人的安置工作。
第(七)条关于“土地利用”。
规定:坚持十分珍爱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爱惜耕地的大体国策,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
要增强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增加、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考核,成立土地利用和计划实施的考核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打算,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和供给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利用整体计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利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关于“金融政策”。
规定:鼓舞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
第(九)条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域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展”。
规定: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域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域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一样的贴息政策;中西部外贸进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域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展。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1991年3月6日国发〔1991〕12号)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近几年,许多地方在一些知识、技术密集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相继建立起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关于“继续推进‘火炬’计划的实施,办好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精神,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继一九八八年批准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之后,在各地已建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再选定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现通知如下:一、国务院批准经国家科委审定的下列二十一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安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哈尔滨高技术开发区、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福州市科技园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科技工业园、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林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高技术开发区、兰州宁卧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科技工业园、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国际科技工业园分别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内,也确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促进国家级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促进国家级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范文)为加快我市国家级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高新区和国家级经开区,下同)转型升级和改革创新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强开发区内生动力(一)坚持开发区的事在开发区办。
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明确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行政主体资格。
加快推进开发区管理地方立法工作,为开发区管理体制及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提供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市政府办公厅牵头按照赋予开发区市级管理权限的要求,分类制定开发区管理权限负面清单,开发区享有负面清单之外的市级管理权限,区级经济管理权限同步授予。
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解决权限下放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审批责任和管理职责,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审批效率,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确保权力运行顺畅高效。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市政府发文立户。
(二)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制度。
实行审批事项办事流程“一表清”,对审批事项名称、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审批意见开展标准化建设并向社会公布。
针对企业申请的投资项目,制定菜单式“全流程清单”,将涉及的相关政府管理事项一次性告知,明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全过程办理程序、审批条件及相关申报要求。
(三)实行项目告知承诺制。
开发区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工作方式、各方职责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变“先批后建”为“先建后验”。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通政字〔2022〕27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为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推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通辽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21日通辽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和“政策发力适当靠前”工作要求,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二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推进高质量发展,我们梳理出第一批通辽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包括103项继续实施的政策、14项不再延续实施的政策和7项2022年起实施的新政策,具体如下。
一、继续实施的政策清单(共103项)(一)推动经济稳定增长(共11项)1.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绿色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放宽至50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建筑业、房地产、PPP相关政府投资等项目不在支持范围内),若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物流项目奖励比例可高于3%),奖励额度不高于用地实际取得成本。
2.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绿色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放宽至50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建筑业、房地产、PPP相关政府投资等项目不在支持范围内),从项目完成投资且实现运营收入之日起,第1~3年,每年安排项目为市本级和旗县市区(开发区)新增加财政收入的50%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壮大;第4~6年,每年安排项目为市本级和旗县市区(开发区)新增加财政收入的30%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烟台高新区晋升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高 端 产 业 聚 集 区 的 骨 干 园 区 ; 在 烟 台 市 层 面 ,努 力 成 为 烟 台 发 展 蓝 色 经 济 的科 技 引 擎 全 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隆 起
市政府 审 时度势 对 高新 区管 辖范 围
和 管 理 体 制 进 行 了 调 整 理 顺 . 由 与 行
政 区合 一体 制 调 整 为单 独 设 立 高 新 区 同时赋 予 了市 级管 理权 限和 一 系
列 优 惠 政 策 .正 式 吹 响 了烟 台 高 新 区 “ 次 创 业 ” 的 进 军 号 角 。 调 整 后 的 二
为促 进技 术进步 和增 强 自主创 新能 力 的重 要载体 .成 为带 动 区域经济 结构
调整和经济发展 方式转变的强大 引
烟 台高新 区 以科学 发展 观为统 领 .大 力提 高 自主创新 能 力 ,加 快经 济发 展 方式 转变 努 力打造 全市 新 的经济 增 长极 。在发 展 目标上 ,瞄准 创 建国 内
倾 力打造 特色 高端 产业 高地 、 自主创
新 高 地 、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高 地 , 努 力 成
融 商务 、文 化创 意等 为重 点 的高端服 务 业 பைடு நூலகம்实 行 “ 高 ”产 业 “ 轮 驱 双 双 动 ”,倾 力打造 高新 技 术产 业高 地 。
自2 0 年 二 次 创 业 ”启 动 以 来 ,共 09
大 区域 经 济 又 好 又 快 、 更 好 更 快 发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标 签】高新技术产业【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国发﹝1991﹞12号【发文日期】1991-03-06【实施时间】1991-03-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近几年,许多地方在一些知识、技术密集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相继建立起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关于“继续推进‘火炬’计划的实施,办好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精神,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继1988年批准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之后,在各地已建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再选定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批准经国家科委审定的下列21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安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哈尔滨高技术开发区、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福州市科技园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科技工业园、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林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高技术开发区、兰州宁卧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科技工业园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国际科技工业园分别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内,也确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三、国务院授权国家科委负责审定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区域范围、面积,并进行归口管理和具体指导。
国家级高新区标准
国家级高新区标准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高新技术产业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我国设立了国家级高新区,以打造一流创新载体和高质量发展区域。
本文将探讨国家级高新区的标准和相关要求。
一、国家级高新区的定义国家级高新区是指经国家认定并委托管理的地方经济特区,具有国际领先的科技创新能力、高新技术产业聚集效应和产业集群优势,以及一定规模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创新创业氛围和人才集聚能力。
二、国家级高新区的发展目标1. 推动科技创新:国家级高新区要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培育和引进一批高水平科技团队和企业,形成科技创新的链条和生态系统。
2. 促进产业升级:国家级高新区要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传统产业向高新技术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3. 培育创新创业环境:国家级高新区要建设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提供创新创业政策和金融支持,搭建科技金融平台,鼓励企业家精神和创新意识的培育,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发展机会和创新创业平台。
4. 强化产业集聚效应:国家级高新区要加强产业集聚和整合,形成具有较大产业规模和较强辐射带动能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提高产业链的完整性和附加值,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三、国家级高新区的标准和要求1. 技术创新能力:国家级高新区要具备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能力,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技术创新成果。
2. 高新技术产业聚集效应:国家级高新区要拥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形成高新技术产业聚集效应和产业链条。
3. 产业集群优势:国家级高新区要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和完善的产业配套体系,形成较为完善的产业集群,提高产业的规模化和集聚化效应。
4.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国家级高新区要有较高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和企业的技术转让和科技服务能力,形成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的紧密结合。
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的规定
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的规定一、税收(1)开发区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国发〔1991〕12号)。
(2)开发区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3)新办的开发区企业,经企业中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
对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开发区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二年免征所得税。
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国发〔1991〕12号) (4)以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其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其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并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可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计征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5)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免征建筑税(或投资方向调节税)(国发〔1991〕12号)。
(6)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
(7)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
(8)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7.13•【文号】国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经过30多年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道路。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好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继续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为抓手,以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培育发展新动能,提升产业发展现代化水平,将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驱动,引领发展。
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根本路径,优化创新生态,集聚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引领高质量发展。
坚持高新定位,打造高地。
牢牢把握“高”和“新”发展定位,抢占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构建开放创新、高端产业集聚、宜创宜业宜居的增长极。
坚持深化改革,激发活力。
以转型升级为目标,完善竞争机制,加强制度创新,营造公开、公正、透明和有利于促进优胜劣汰的发展环境,充分释放各类创新主体活力。
坚持合理布局,示范带动。
加强顶层设计,优化整体布局,强化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汇总)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一)国务院的有关政策: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之第(五)条关于“开发区管理体制”。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
第(六)条关于“规划用地及扩区调区”。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实行统一管理。
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报批;建设用地必须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第(七)条关于“土地利用”。
规定: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
要加强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增长、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考核,建立土地利用和规划实施的考核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和供应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关于“金融政策”。
规定: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
第(九)条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规定: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同等的贴息政策;中西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国务院批准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术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实施, 同时也有利于发挥重要节点城
安 省获国 然 基 助 徽 家自 科学 金资 再创历 高 史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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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科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副省级城市科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对加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为贯彻中央决定精神,我们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在当地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一)电子与信息技术;(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四)先进制造技术;(五)航空航天技术;(六)现代农业技术;(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八)环境保护新技术;(九)海洋工程技术;(十)核应用技术;(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科学技术部根据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制定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根据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
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认定。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广东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粤府[92]31号
广东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正文:---------------------------------------------------------------------------------------------------------------------------------------------------- 广东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1992年3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2)31号发布)第一条为扶持我省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和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按照《广东省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实施细则》,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银行在国家下达的科技贷款规模、指标和信贷资金内(包括国家安排给我省各专业银行的机动贷款规模),应尽力安排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和生产建设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项目,应及时编制计划,向当地开户银行报送项目贷款计划和项目评估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争取纳入当年广东省的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火炬计划”或“企业技术开发计划”以及银行信贷计划。
第五条各专业银行根据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所需贷款总额,每年应从科技专项贷款中(包括国家安排给我省各专业银行的机动贷款规模)划出一定规模的贷款指标,用于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的中短期贷款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颁布的利率执行。
但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贷款进行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与生产的,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享受贴息或垫息优惠。
第七条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贷款时,企业自有资金的比例下限到20%-3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9•【文号】国办发〔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1.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开发区建设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对促进体制改革、改善投资环境、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开放型经济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开发区已成为推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
当前,全球经济和产业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面对新形势,必须进一步发挥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的作用,形成新的集聚效应和增长动力,引领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对各类开发区的统筹规划,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促进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开发区管理制度和政策体系,进一步增强开发区功能优势,把各类开发区建设成为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成经济增长的新动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
强化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理特色,创新开发区运营模式,以改革创新激发新时期开发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坚持规划引领。
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1
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一、审核原则(一)不涉及新增土地,不涉及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不涉及财税政策调整。
(二)符合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方针,以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协调发展、科技创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生态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三)经省级人民政府推荐,具有精简高效的管委会体制和机制,规划用地“四至”范围明确,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具有区位优势,可成为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规划新的城市圈、经济带的重要支撑点。
(五)同一城市原则上只允许申报一家,对在已有国家级级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申报省级开发区升级的申请一般不予审核办理。
二、审核标准类别名称单位标准东部东北、中部西部一、经济发展1、人均地区生产总值(GDP)万元12 7 32、人均工业增加值万元15 10 53、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10 5 24、年度税收收入亿元8 5 25、年度进出口总额亿美元 5 2.5 16、累计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亿美元7 5 2二、7、高新技术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 ≥20科技创新8、拥有专利数个≥509、科技研发(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 1-2.510、大专以上学历就业人口占就业总人口比重% 10-20三、集约节约用地符合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应符合相关要求,由国土资源部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核。
建设用地范围和用地性质应符合所在城市总体规划,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审核。
11、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吨标煤/万元≤1(每年适当调整)12、单位工业增加值水耗M3/万元≤15(每年适当调整)四、生态环保13、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 10014、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硫排放量㎏/万元≤1.5(每年适当调整)15、单位生产总值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万元≤0.7(每年适当调整)16、开发区污染事故发生率% 0五、社会责任17、社保覆盖率% 80-10018、亿元GDP安全事故死亡率%≤1三、指标说明:(一)经济发展(产业聚集、结构调整)1、人均地区生产总值(GDP):是指报告年度开发区年末就业人口人均创造的地区生产总值(GDP)。
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报告
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报告第一部分绪论
随着多年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国家打造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政府采取政策和投资建设的特殊产业发展区域,其主要任务是集中技术创新、产业转移、业务创新、投资吸引等活动,快速发展指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
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地方政府作出充分贡献的基础上,地方政府应在其经济政策及投资思路上给予充分重视。
第二部分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情况分析
1.制度环境
2.投资
在投资领域,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获得许多投资,以支持其产业升级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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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升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的清单
1—关于请组织报送省级高新区的有关情况通知(国科高函【2010】17号);2—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2006】43号);
3—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13】2343号);
4—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3】70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发改外资【2005】1521号文);
6—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委国科发明字061号);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
8—关于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9—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10—关于加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11—关于创建国家级高新区的探索与思考(陈军);
12—国家高新区创新发展与政府角色;
13—省级高新区升级情况介绍;
14—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二);
15—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程序及条件;
16—省级高新区升级需提供材料清单;
17—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
18—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介绍;
19—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申报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
20—烟台高新区晋升为国家级高新区(申请过程全揭秘);
21—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情况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