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完整版
202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合同条例》标准版.doc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和执行活动,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科学、有序进行,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了建设土地、水域、航空航天、交通运输、水利水电、能源、冶金、矿业、石油化工、轻工纺织、建筑、市政公共设施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提供的详细设计、预算编制以及工程勘察、土地测量、地质勘察、水文勘测、地下工程勘察、环境影响评价等工程技术服务。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条合同的方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方式包括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
口头合同应当书面确认。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包括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合同订立方和委托方的名称、住所地等;2.工程的基本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地点、用途、规模等;3.勘察设计的基本范围:包括土木工程的基本勘察、设计工作;4.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资格要求、工作标准及工期等;5.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包括费用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等;6.合同的履行期限:包括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7.保密条款:包括涉及商业机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密协议等;8.争议解决方法:包括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等;9.合同解除、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和方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应当由当事人亲自签署,并加盖印章。
对口头合同应当书面确认。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六条准备工作合同的双方应当在合同生效前进行合同履行所需的准备工作,如准备必要的勘察资料、调查研究等。
第七条勘察设计的实施勘察设计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进行勘察工作。
如需变更勘察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合同双方书面确认。
第八条验收和交付勘察设计人员在完成勘察工作后,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将勘察成果交付给委托方。
委托方应当对勘察成果进行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勘察设计人员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2024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2024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____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保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活动。
第三条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要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水电工程等。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的勘察设计,包括勘察、设计、预算及有关咨询等工作。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委托勘察设计合同和转包勘察设计合同。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的委托方,是指需要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包括建设工程的委托人、投资人或权益人。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的勘察设计单位,是指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机构。
第九条本条例所称的合同文件,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书面文件,包括合同书、设计文件及相关附件等。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委托方与勘察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盖上公章。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合同的名称、编号和签订日期;(二)委托方和勘察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三)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项目地址、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等;(四)勘察设计的内容、范围和标准;(五)勘察设计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及工期;(六)勘察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七)合同履行中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八)资源、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责任的约定;(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和条件;(十)违约责任的约定;(十一)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法院;(十二)其他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应当综合考虑建设工程的特点和委托方的实际需求,确保勘察设计结果符合工程主体结构、建筑功能和节能环保等要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一、合同主体与基本原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通常由甲方(业主)和乙方(设计单位)签订。
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同时,合同内容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其合法性。
二、合同内容的明确性合同中应详细列明工程的名称、地点、规模、标准、投资估算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还应明确勘察设计的具体要求、工作范围、成果交付形式等,以便于双方对工作内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三、责任与义务的划分在合同中,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应当明确划分。
甲方需按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保证乙方能够顺利完成勘察设计工作。
乙方则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并保证成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质量保证与验收标准合同中应规定设计成果的质量标准和验收程序。
乙方应确保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甲方则应在收到设计文件后及时进行审查,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费用支付与结算方式合同应明确勘察设计费用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及时间节点。
通常情况下,费用支付会分阶段进行,与设计工作的进度相对应。
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费用支付和结算。
六、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合同中应明确双方违反条款所承担的责任,包括违约金的数额、赔偿责任的范围等。
同时,合同还应提供争议解决的途径,如协商解决、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七、其他相关条款除了上述基本条款外,合同还可以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增加一些特殊条款,如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归属、后期服务与支持等内容。
八、合同的修改与终止合同一旦签订,任何修改都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在特定情况下,如一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时,合同可以提前终止。
一个详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涵盖合同主体、内容明确性、责任与义务、质量保证、费用支付、违约责任等多个方面。
通过本文的解读,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参考范本,以便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更加得心应手地处理相关合同事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行为制定的法规性文件,以下将对该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的适用对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所订立的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定义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勘察设计机构与委托人之间约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费用支付等事项的合同。
第三条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原则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合法合规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合同形式勘察设计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其他电子形式,但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
第五条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和成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载明各项主要内容,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成立。
第二章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第六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基本内容勘察设计合同应当包括勘察设计的范围、内容和进度、委托人的要求以及勘察设计机构的义务和责任等基本内容。
第七条勘察设计合同的费用支付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明确勘察设计费用的支付方式、标准和时间,以及变更和补偿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勘察设计合同的质量要求勘察设计合同应当约定勘察设计的质量要求、验收标准,保证勘察设计的合法合规、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
第九条勘察设计合同的风险管理勘察设计合同应当约定风险管理责任,明确双方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其分担方式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勘察设计合同的争议解决勘察设计合同应当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如协商解决、仲裁或者诉讼等。
第三章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义务勘察设计机构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按时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保证勘察设计的质量。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勘察设计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勘察设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明确解除和终止的方式和后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一条为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活动建设行业的正常发展,确保合同的诚实守信,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双方主体即甲方(建设单位)与乙方(勘察设计单位)之间建立,满足甲方的需要,乙方通过勘察设计活动,为甲方提供有关建设工程的设计业务。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要求。
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工程的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建设费用及其他相关条款和条件。
(2)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范围、设计任务项目及其他相关条款和条件。
(3)工程建设期限和完工日期。
(4)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如有必要,乙方还须提出甲方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等。
(5)监理单位的聘请、业主代表的派遣和业主质量要求。
第四条合同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由甲乙双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变更超过原订立合同规定时限、范围等范畴的,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勘察设计,并按照甲方规定的要求,如变更勘察设计内容及复查修改之外,乙方还须提交设计文件,通过甲方或者有关部门的完工验收,通过工程质量检测后,便由甲方颁发完工证明、竣工决算单据等。
第六条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服务,甲方需承担乙方提供服务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另行签订有关费用垫付协议。
第七条甲方有权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完成时间,及其他服务质量、完成时间要求进行检查与评估。
甲方有权在所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就发现的缺陷,要求乙方及时修改和完善。
第八条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得为其他建设工程接受勘察设计。
如乙方未及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补救措施,或者按照合同条款规定支付违约金。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3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3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和需求勘察设计服务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之间就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开展合作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合同内容。
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内容、工作任务、工作进度、报酬标准、风险责任等事项。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风尚。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完善,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内容、任务、费用等事项得到充分协商确定;(三)合同文本清晰具体,内容完整规范,具备法律效力。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二)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内容和范围;(三)工作任务和进度安排;(四)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五)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六)附则。
第九条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确认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一经签署即视为双方同意合同的全部内容并自觉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十二条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和进度,保障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按时按质完成,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勘察设计成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标准版.doc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管理,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和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依据《合同法》、《建筑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规制定。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中的术语定义如下: 1. 建设工程:指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住宅、商业、工业、农业等工程项目。
2. 勘察设计:指对建设工程实施调查、勘验、设计、论证、评审等活动。
3. 勘察设计单位:指具备相应资质的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技术机构。
4. 业主:指建设工程的投资者,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5. 勘察设计合同:指勘察设计单位与业主就勘察设计工作达成的书面协议。
6. 明确工程范围、任务等内容并达成共识是指业主与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合同中明确工程项目的范围、勘察设计的任务、报酬以及工期等要求,并且双方在合同中签字确认。
7. 工期: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时间。
第二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订立第三条合同形式1.勘察设计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2.勘察设计合同应当包含勘察设计内容、工程范围、任务要求、责任和义务、报酬、工期、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四条合同订立程序1.招标方式选定勘察设计单位的,应当根据招标结果与中标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2.非招标方式选定勘察设计单位的,应当与勘察设计单位协商确定合同内容,并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3.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应遵循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合同内容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明确内容: 1. 勘察设计的范围和任务; 2.工程实施依据和相关法律、规章、标准的要求; 3.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勘察设计报酬的支付方式、数额和支付期限; 5. 完成勘察设计工作的工期; 6. 保密义务; 7. 合同解除和变更的情况和程序;8. 争议处理和解决方式; 9. 双方签字确认的时间和地点。
第六条合同补充文件根据实际需要,双方可以在勘察设计合同中增加补充文件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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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勘察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条例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订立和履行。
第三条定义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指对建筑、土木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调查、测量、勘察和设计的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指依法具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资质要求、认定合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3.发包人:指委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的单位或个人。
4.承包人:指受发包人委托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形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具体,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合同期限等。
第五条合同的要素1.合同名称、编号和签订日期;2.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称、住所地等基本信息;3.勘察设计的范围、内容、要求及工作计划;4.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支付条件;5.合同期限和延期、终止等相关约定;6.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条款。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在勘察设计工作进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双方应当签署变更合同。
第七条合同的保密勘察设计过程中的信息、资料应当保密,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应当按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并提供勘察设计所需的资料、文件、条件等。
第九条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应当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按时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保证设计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工程款项的支付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项,承包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合同期限和终止合同期限应当明确约定,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或终止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以下简称勘察合同),是指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建设工程勘察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法人地位。
委托方是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承包方是持有勘察资质证书的勘察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勘察设计标准规范。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勘察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勘察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委托方和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勘察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建设工程的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二)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三)承包方勘察的范围、进度和质量;(四)勘察费用的计算依据、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勘察,并保证勘察质量。
勘察成果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
第十条勘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承包方应当及时报告委托方,并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费用。
支付方式可以采取预付、进度付款和验收合格后付款等方式。
第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双方协商办理。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有效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承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勘察,或者勘察成果文件不符合国家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国发[1983]122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正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国发[1983]122号一九八三年八月八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制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法人地位。
委托方是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承包方是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勘察合同,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委托,经双方同意即可签订。
设计合同,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方能签订。
小型单项工程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方能签订。
如单独委托施工图设计任务,应同时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方能签订。
第五条勘察设计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二、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
承包方勘察的范围、进度和质量;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
三、勘察、设计取费的依据,取费标准及拨付办法。
四、违约责任。
第六条勘察设计合同在当事人双方经过协调取得一致意见,由双方负责人或指定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七条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勘察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定金。
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
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百分之三十,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的设计费的百分之二十。
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02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勘察设计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境内开展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术语的定义如下:1.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水利工程、交通运输工程、轻工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冶金工程、电力工程、电子工程、通信工程、信息工程、地质工程、建筑工程、城市规划工程等工程。
2.勘察设计:指建设工程的勘察研究、工程设计、验收、技术咨询等活动。
3.勘察设计单位:指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有能力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组织机构。
4.业主:指建设工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
5.勘察设计人员:指具有相应专业职称和注册执业资格,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人员。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指业主与勘察设计单位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服务的权利与义务所订立的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四条签订形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书面合同、电子合同等形式。
第五条合同内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包括内容:1.业主和勘察设计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
2.建设工程的名称、规模、地质和勘察设计任务的范围。
3.勘察设计费、支付方式和时间。
4.勘察设计工期和履行阶段。
5.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6.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方式。
7.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第六条合同备案业主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的主要内容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七条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勘察设计文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工期完成。
第八条合同价款的支付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勘察设计费。
第九条勘察设计变更如业主需要变更原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应当与勘察设计单位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条例》让我们从合同的基本信息开始。
一份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条例》应明确指出合同双方——即委托方和承包方。
委托方通常为建设单位或其代表,而承包方则是被委托进行工程勘察的专业机构。
合同中还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合同签订日期等基础数据。
合同的内容是核心所在。
一般而言,会分为几个主要部分:1. 工程勘察的范围与内容:此部分需详细描述勘察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地形地貌、地质结构、水文条件等,以及需要采集的数据类型和勘察报告的要求。
2. 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对于委托方而言,需提供必要的工程资料、保证现场勘察条件,并及时支付勘察费用。
对于承包方,则须按时提交合格的勘察成果,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 工期与进度安排:明确规定勘察工作开始与结束的时间点,以及中间过程的关键节点,确保工程勘察工作有序进行。
4. 质量要求与验收标准:阐述对勘察成果的质量要求,包括精度、完整性等,并约定验收程序与标准。
5. 费用支付与结算方式:明确勘察费用的总额、支付方式及时间节点,以及可能出现的额外费用处理办法。
6. 违约责任:一旦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及赔偿方式。
7. 争议解决方式:当出现争议时,双方应采取何种方式解决,如协商、调解或诉讼等。
8. 其他特殊条款:根据具体工程的特点和需求,可能还会涉及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归属等特殊条款。
在合同的尾部,通常会有双方授权代表的签字盖章,以证明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和承诺遵守。
附上签约日期,以明确合同生效的时间。
通过上述内容的介绍,我们不难看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条例》旨在为双方提供一个明确的合作框架,确保勘察工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这不仅有助于规避潜在的风险,也为后续的建设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
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1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订立合同双方:建设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设计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国家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和________________批准的计划任务书,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甲方委托乙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的设计项目,建筑安装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批准总投资为_____________万元,建设地点在____________二、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乙方提交业经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工程选址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
甲方在____年____月______日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的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甲方对上述资料必须保证质量,不得随意变更。
建设工程勘查合同条例
建设工程勘查合同条例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建设工程勘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确保工程勘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后续建设工作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第二条合同双方信息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勘查内容与要求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勘查任务书和相关技术标准,对指定区域进行详细的地质、地形、环境等方面的勘查,并提供相应的勘查报告。
第四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方式合同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
甲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1. 预付款:合同签订后____天内支付合同总额的____%。
2. 进度款:根据勘查工作进度,分阶段支付。
3. 尾款:最终勘查报告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款项。
第五条工期与交付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的____天内完成勘查工作,并将勘查报告交付给甲方。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商解决。
第六条质量保证乙方应保证勘查工作的准确性和专业性,确保勘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对于因勘查失误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的支付、损害赔偿等。
第八条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其他事项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附件本合同的附件包括:1. 勘查任务书2. 技术标准和要求3. 其他相关文件以上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一、引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和推动工程进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二、合同主体1. 合同双方:合同双方应包括建设工程的业主和勘察设计单位。
业主可以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勘察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2. 建设工程:指各类房屋、桥梁、道路、港口、水利设施等工程项目。
三、合同内容1. 合同的基本内容:合同应明确工程的名称、规模、位置、用途、建设条件等基本信息。
2. 合同的设计要求:合同应明确工程的设计要求,包括质量标准、安全要求、环境保护要求等。
3. 合同的工作任务:合同应明确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任务和工作内容,包括勘察、设计、报批等。
4. 合同的工作期限:合同应明确工作的起止时间和工作期限,以及工作进度的要求。
5. 合同的费用支付:合同应明确费用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标准。
四、合同履行1. 合同变更: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变更需求,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变更手续。
2. 合同解除: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解除合同的情况,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除手续。
3. 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合同管理1. 合同备案:合同签订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手续,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合同履行监督:相关部门应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工程质量的保证。
3. 合同纠纷解决:如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附则1.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于已签订的合同,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2.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建设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标准格式文本,该条例的目的在于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工程质量和进展。
建设工程歁察设计合同条例
建设工程歁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一条总则本合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甲方(建设单位)与乙方(勘察设计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
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保证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工程概况本合同所涉及的工程项目为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工程”),位于__________,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__________。
工程规模、标准、功能要求等详细信息见附件一。
第三条勘察设计任务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完成本工程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等工作。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地质勘察、测量定位、结构设计、设备选型等。
第四条合同价格本合同的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整),包括勘察费用、设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详细费用构成见附件二。
第五条付款方式1. 预付款: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天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作为预付款。
2. 进度款:根据工程进度,按约定比例支付相应款项。
3. 尾款:在所有设计文件经甲方确认无误后支付剩余款项。
第六条工期与进度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提交各阶段勘察设计成果。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工期,双方应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协议。
第七条质量保证乙方应确保提供的勘察设计服务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满足甲方需求。
对于因设计不当导致的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修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九条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其他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条例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开展的建设工程需求,现委托乙方进行工程勘察工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述甲方需对位于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勘察。
该工程预计占地面积约____平方米,建筑总面积约____平方米,包括____栋建筑物及相关配套设施。
第二条勘察内容与要求乙方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对甲方指定区域进行详细的地质勘察,包括但不限于地形测量、土壤分析、地下水位检测等,并出具相应的勘察报告。
第三条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1. 本工程勘察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元。
2. 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__日内支付乙方勘察预付款,金额为总费用的30%。
3. 勘察工作完成并提交报告后,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__日内支付剩余70%的费用。
第四条工期与进度1. 乙方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内完成初步勘察工作,并在__日内提交初步勘察报告。
2.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反馈意见后__日内完成最终勘察报告,并提交给甲方。
第五条质量保证与验收1. 乙方保证勘察工作的准确性和专业性,确保提供的勘察结果真实、有效。
2.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勘察报告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
第六条违约责任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未履行部分合同价款的10%。
如因违约给对方造成进一步损失,违约方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其他事项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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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
例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制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法人地位。
委托方是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承包方是持有勘察设
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勘察合同,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委托,经双方同意即可签订。
设计合同,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方能签订。
小型单项工程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方能签订。
如单独委托施工图设计任务,应同时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方能签订。
第五条勘察设计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二、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
承包方勘察的范围、进度和质量;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
三、勘察、设计取费的依据,取费标准及拨付办法。
四、违约责任。
第六条勘察设计合同在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双方负责人或指定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七条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勘察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定金。
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
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百分之三十,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的设计费的百分之二十。
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贩还定金。
第八条一般建设工程(特殊专业工程除外)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责任是:
一、委托方
1、向承包方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的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委托勘察工作的,在勘察工作开展前,应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
委托初步设计的,在初步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选厂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勘察的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
委托施工图设计的,在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
工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2、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委托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单位参加。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付给勘察设计费。
5、维护承包方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二、承包方
1、勘察单位应按照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提交勘察成果。
2、设计单位要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经济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提交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3、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
由设计单位负责。
原定任务书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
4、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
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由两个以上的设计单位配合设计,如委托其中一个设计单位总包时,可以签订总包
合同。
总包单位和各分包单位应签订分包合同。
总包单位对委托方负责,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
第十条委托方或承包方违反合同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的责任:
一、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继续完善勘察、设计任务,并应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
对于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者,勘察设计单位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还应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二、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委托方应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因委托方责任而造成重大返工或重作设计,应另行增费。
三、委托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费时,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偿付办法与金额,由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在合同中订明。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属于同一个部门的,由
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属于同一个部门的,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对于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以前的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选厂勘察、代编设计任务书等)以及咨询、技术服务等其它工作的委托与承包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有关的其他问题,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本条
例的规定制订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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