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参考目录(2018年第一次修改)
(完整版)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分类
常见经营范围规范用语
一、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仅限内资企业)
二、进出口业务:
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三、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四、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五、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
六、国内、国际货运代理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分类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以下经营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仅供企业参考,企业可根据具体需要自主选择一项或者多项经营项目,经营范围应当包括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
跨行业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五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2.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等3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共386件(目录见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2月22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2关于重申对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244号3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4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38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40号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89号1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5〕287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1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银发〔2006〕450号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1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向商业银行提供企业集团信贷信息查询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34号16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56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制度办法和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银发〔2007〕20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银发〔2007〕278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87号2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下发《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修改版)》的通知银办发〔2007〕72号2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22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公告有关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事宜)〔2008〕第22号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122号2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征信系统与银行信贷系统数据核对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8〕95号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善企业征信系统集团客户关联企业信息查询服务方式的通知银办发〔2008〕154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基金管理公司为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对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证券公司为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冻结有关恐怖活动人员资产的通知银发〔2012〕100号2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63号3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银办发〔2012〕66号3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报送境外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表)的通知银办发〔2012〕175号3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15〕336号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间连方式改为直连方式接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5〕110号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3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9〕108号4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银发〔2000〕160号5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46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的通知银发〔2002〕26号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6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4号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02〕280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银发〔2003〕104号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银发〔2003〕157号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9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226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20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公布2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公布2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关于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2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关于在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2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10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72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116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19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银发〔2004〕235号29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银发〔2004〕247号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3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04〕5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06号3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联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联信息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13号35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3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公布3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38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公布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6号40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公布41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公布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银发〔2005〕89号(暂行)》的通知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5〕16号4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62号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6号4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存款利率问题银发〔2005〕225号的通知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5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87号5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5〕216号5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5〕293号5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5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上海总部承办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等管理工作)〔2006〕第3号5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公布5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6号5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44号6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6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84号62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63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12号6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154号6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强爱护人民币意识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的通知银发〔2006〕217号6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31号6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272号69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7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354号7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84号7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385号7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的通知银办发〔2006〕24号7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54号7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7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6〕255号7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办全国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279号78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7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80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公布8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8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公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和登记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8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8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关于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8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银发〔2007〕27号8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8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8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58号8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00号9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销户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52号9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73号9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银发〔2007〕280号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93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9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9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4号9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5号9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FATF有关伊朗问题声明的通知银发〔2007〕436号9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7〕441号9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银发〔2007〕452号的补充通知10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7〕74号10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5号10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6号10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空白开户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7号10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10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26号106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公告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10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13号1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10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08〕47号1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支票影像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08〕72号1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银发〔2008〕75号1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25号11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银发〔2008〕137号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1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8〕146号1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47号1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凭证印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50号1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162号1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67号1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12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试行)》的通银发〔2008〕291号知12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355号1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87号12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1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数字证书申请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8〕101号12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8〕102号1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同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12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公布128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公布12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9〕18号1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98号13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1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1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银办发〔2009〕151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号1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9〕167号1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 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13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1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224号13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28号1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14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管理工作的通银办发〔2009〕125号知14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14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1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144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88号1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征信系统应用成效上报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181号146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147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银发〔2010〕211号。
上海常见行业公司经营范围大全参考
上海常见行业公司经营范围大全参考1、贸易公司主营经营范围大全:机电设备及配件、锅炉及配件、仪器仪表、电气设备、五金及配件、电子产品、泵、阀、标准件、净化设备、环保设备、金属材料、电线电缆、水暖器材、办公设备、建材、家具、乐器、艺术品、工艺品、酒店设备、日用百货、不锈钢制品、五金交电、陶瓷制品、家具、玻璃制品、建材、照明器材、家用电器、仪器仪表、实验耗材(除危险化学品)、机电设备、计算机及软硬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化学试剂、(除危险化学品)、办公用品、建筑装潢材料、五金交电、家具、建筑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电子元器件、家居饰品、混泥土制品、卫生洁具、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建材、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通讯器材(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塑料制品、服装、鞋帽、工艺礼品、船舶、汽车配件、标准件、焊接设备及配件、五金配件、服装鞋帽、皮革制品、家用电器、金属材料、化妆品、一般劳防用品、建筑材料、钢材、防水材料、冷暖设备、消防设备、汽车配件、酒店设备、电线电缆、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模具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制造、加工(以上限分支机构经营)、批发、零售,建筑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塑料制品、服装、鞋帽、工艺礼品、床上用品、纺织面料、羽绒制品、纸制品、箱包、皮革制品、眼镜(除隐形眼镜)、塑料制品的批发、零售,塑料制品(除购物袋)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
2、广告公司主营经营范围大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电脑图文设计,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礼仪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摄影服务,保洁服务。
厨房设计,厨房设备安装、维修,企业管理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物业管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保洁服务,停车场经营管理。
货物运输代理,人工装卸服务,仓储。
公司经营范围详解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公司经营范围详解企业营业执照上都有经营范围,这些业务内容不是随便写的,需符合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一、对公司经营范围的认知1、经营范围字数限制工商营业执照的版面有限,因此,对于经营范围的字数有一定要求,一般要求在100个字左右。
2、允许跨行业人们往往以为公司经营范围要与企业名称一致,其实不然。
企业经营业务可以超出企业名称的行业属性。
例如,上海天尚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除了可以做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广告策划等服务类业务,经营范围上还可以有产品销售或者进出口业务。
也就是说,公司经营范围可以跨多个行业。
3、可以增加或较少经营范围项目公司注册登记完成后,在以后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可以随时增加或减少经营范围,需办理公司变更手续。
4、外资企业经营范围的特殊性由于中国对于外资企业仍采取审批制度,对应某些行业的产品或服务是有一定限制的。
因此,外资企业经营某些行业的产品或服务,审批要更为严格。
例如,经营农产品、资源类产品需要到中国商务部审批。
外资企业经营范围可以参考《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5、特殊行业的产品或服务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一般来说,普通的产品销售或咨询服务可以直接由工商局受理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但是,属于前置审批项目的产品或服务需要先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后,方可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例如,经营食品零售的需先到卫生部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危险品贸易的需先到安监局办理《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酒类销售的需先到酒类专卖局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
二、《公司法》对企业经营范围的规定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
2、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经营范围参考目录》(2018年第1次修订)
A农、林、牧、渔业
果蔬、果树、蔬菜、水稻、麦子、花卉、树木种植,灌溉排水设施建设、改造,农机作业服务,有机肥、化肥、包装种子销售,渔业捕捞,土壤修复,土壤改良
C制造业(实地型)(设立、变更经营范围时候提交环评,经营范围根据环评核定)
务→文艺创作与表演(需承诺书),
影视文化、演出及媒体服务→演出经纪(需承诺书)
出版物经营(需承诺书),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需承诺书),
餐饮服务(需承诺书),
人才中介(需承诺书)
旅行社业务(需承诺书)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设计类
机械设备设计,工业产品设计,家具设计,建筑规划设计,城市规划设计,工艺品设计,工艺礼品设计,服装设计,金银饰品设计,珠宝饰品设计,装饰品设计,美术设计制作,美术图案设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包装设计,平面设计,标识标牌设计,舞台设计搭建,舞台艺术造型策划,舞台灯光设计,灯光设计,照明设计,空间设计,建筑装饰装潢设计,建筑装潢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室内外装潢设计,室内装饰装潢设计,动漫设计,展台设计搭建,展台设计,景观设计,园林设计,模型设计,动漫设计,电脑绣花,视觉艺术设计,
K房地产业
房地产开发(资本≥100万),物业管理,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自有汽车租赁,自有花卉租赁,自有房屋租赁,自有脚手架租赁,自有钢管、扣件租赁,自有设备租赁;
商务信息咨询,商务咨询,商品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个人形象设计服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会务服务,会展服务,礼仪服务,翻译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电脑喷绘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公关活动策划,公共关系策划,体育赛事策划,品牌管理,品牌策划,品牌管理咨询,品牌设计,酒店管理,餐饮企业管理,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创意服务,财务咨询,营养健康咨询服务,包装服务,打包服务,创意服务,体育场馆管理服务,知识产权代理,票务代理,体育咨询,旅游咨询,人才咨询,法律咨询,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正文:----------------------------------------------------------------------------------------------------------------------------------------------------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
(2018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1.31
•【文号】发改外资〔2018〕251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资利用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
版)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8〕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境外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我委研究制定了《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1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参考目录》(2018年第1次修订)
计算机网络工程,网页设计制作,网站建设,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维护,计算机维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分析服务,软件设计,数据处理服务,数码影像处理,云软件服务,云平台服务
F批发和零售业——日用类销售
针纺织品,无纺织品,服装服饰,服装辅料,服装服饰及面辅料、鞋帽,皮革制品,箱包,箱包配件,化妆品,美容美发用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陶瓷卫浴用品、照明设备,家居饰品,纸张,纸制品,橡胶制品,硅胶制品,塑料制品,橡塑制品,陶瓷制品,耐火材料及制品,石墨及碳素制品,活性炭,金属制品,不锈钢制品,厨房用品,厨房设备,厨房用品及设备,酒店用品,酒店设备,酒店用品及设备,卫生洁具,家居用品,床上用品,灯具灯饰,照明器材,印刷器材,照相器材,摄影器材,消防器材,劳防用品,洗涤用品,清洁用品,保洁用品,防静电产品,太阳能设备及元器件,太阳能设备组件,婚庆用品,展览展示器材,道具,柜台,箱柜,货架,汽车饰品,汽车美容用品,家用电器,电器设备,母婴用品,眼镜,眼镜配件,办公文化用品,体育用品,文体用品,乐器,玩具,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电子数码产品,电子产品,食用农产品,观赏鱼,艺术品,压力容器,XX检测设备(参照国标),工艺美术品,字画,颜料,数码冲印设备,音响设备,音响设备及配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按本市产品目录经营),残疾人轮椅车(机动轮椅车按本市产品目录经营),家纺,花卉,羽绒制品,玉器,珠宝饰品,金银饰品,家具、钟表及配件、茶具、工艺礼品、办公设备、户外用品、旅游用品、运动器材、健身器材、缝纫机,厨卫设备及产品,家用厨房电器具、布艺制品、雨棚,窗帘、遮阳产品、户外休闲用品、衣架、按摩器材,玻璃制品,有机玻璃,水晶制品,日用化学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壁纸、地毯,手套、消毒剂,电池(除危险化学品),通讯器材、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电源电力设备,冷冻冷藏设备、温度记录仪、标签,园林机械设备及配件,园艺工具,园林绿化养护用具,集邮品,邮票,殡葬用品,安防设备,设施农业设备,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犬只,水族宠物专用品
最新经营范围分类目录2023造价
最新经营范围分类目录2023造价引言经营范围分类是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的指南,它提供了对各种行业和经营内容的详细分类。
2023年的最新经营范围分类目录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准确、全面的分类参考,帮助企业清楚自己的经营范围并便于行业监管和经济统计。
1. 农、林、牧、渔业这一大类涵盖了与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相关的各种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 农业:种植业、园艺业、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等; - 林业:木材采伐、森林培育与管理、木材加工等; - 牧业:畜牧养殖、放牧业、牧草种植等; - 渔业:海洋渔业、内陆渔业、渔场经营等。
2. 采矿业这一大类包括了与采矿和矿产品加工相关的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 煤炭采选、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金属矿采选等; - 有色金属矿采选、非金属矿采选、融冶矿产品加工等。
3. 制造业制造业是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2023年经营范围分类目录将制造业细分为多个子类别,包括但不限于: - 食品制造、饮料制造、烟草制品制造等食品饮料类;- 纺织、服装、皮革制品制造、家具制造等轻工制造类; - 造纸、印刷、文化用品制造等文化创意类; -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等化学制品类;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通信设备制造等电子设备类; -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等交通设备类。
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这一大类包括了与能源生产、供应和利用相关的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 电力生产、供应和分销; - 燃气生产、供应和分销; - 水的生产和供应。
5. 建筑业建筑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23年经营范围分类目录中,建筑业被细分为多个子类别,包括但不限于: - 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建筑安装等建筑施工类; - 建筑装饰和装修工程、物业管理等与建筑有关的服务类。
6. 批发和零售业这一大类涵盖了与商品流通相关的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 食品、饮料、烟草等批发和零售; - 纺织、服装、家具等日用品批发和零售; - 电子设备、通信设备、交通设备等技术产品批发和零售。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全⽣产专⽤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录(2018年版)》⾃2018年1⽉1⽇起施⾏经国务院批准,⽇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急管理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安全⽣产专⽤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录〉(2018年版)的通知》,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安全⽣产专⽤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录进⾏了修订。
修订后的优惠⽬录共涉及8个⾏业领域,专⽤设备项⽬由原来的50项增加⾄89项。
此次优惠⽬录修订有4个特点。
⼀是扩⼤覆盖范围。
此次修订增列了建筑施⼯、⽔运、民爆、电⼒和⽯油5个⾏业领域,新增25项安全⽣产专⽤设备。
⼆是突出技术进步和风险防范。
此次修订提⾼了安全⽣产专⽤设备技术参数指标和执⾏标准,将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励⽅向、安全科技创新⽅向及同类设备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的先进专⽤设备纳⼊优惠范围,并以防范和遏制重特⼤事故为重点,将⽤于防治重要部位和重点环节典型事故的设备纳⼊了优惠范围。
三是增强可操作性。
此次修订对优惠⽬录⾏业领域作了进⼀步调整归并,如将原优惠⽬录中的“危险化学品”与新增的“⽯油”合并为“⽯油及危险化学品”,将原优惠⽬录中的“烟花爆⽵”与新增的“民爆⾏业”合并为“民爆及烟花爆⽵”等。
同时,进⼀步细化完善安全⽣产专⽤设备的名称、性能参数、应⽤领域和执⾏标准,做到了更加明晰、准确,便于企业执⾏和税务部门征管操作。
四是企业⾃⾏申报。
企业购置安全⽣产专⽤设备,⾃⾏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该通知⾃2018年1⽉1⽇起施⾏,《安全⽣产专⽤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录(2008年版)》同时废⽌。
企业在2018年1⽉1⽇⾄2018年8⽉31⽇期间购置的安全⽣产专⽤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录规定的,仍可享受税收优惠。
以下为⽬录全⽂,请点击图⽚放⼤阅读。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来源:应急管理部⽹站【热点关注】将于10⽉15-17⽇在杭州举办的第九届中国国际安全⽣产及职业健康展览会(COS H2018),500余家国内外单位将展⽰安全应急领域的先进适⽤技术装备。
2018年河北省中小学小卖部经营范围-推荐word版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河北省中小学小卖部经营范围篇一:小卖部经营范围(3)航新中学小卖部经营范围为了方便老师学生的日常生活,经学校行政研究开设小卖部,小卖部经营首先是在不影响学校声誉为前提,开设小卖部是为了师生买日用品学习用品便利。
因此必须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而且价格不得超过市场价格,否则罚款1000元以上并取消其经营权。
一、经营范围:学生用的方面:碗筷,桶,盆、牙膏、牙刷、卫生纸等日常生活用品。
学生学习方面:笔、笔记本、作业本、草稿纸、胶带、圆规、直尺、三角板、量角器等学习用品学生吃的方面:苹果、梨、面包、饼干、牛肉干二、不允许经营的:方便面、麻辣食品、鸡翅、鸡爪、鸡腿、更不得有三无食品、过期食品,如果出现食物中毒一经查出是小卖部食品引起的,全部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三、学校行政人员每月查一次小卖部经营的物品,学校行政人员听到学生老师反映卖超出范围的物品,立即检查并按规定处罚。
绥阳县私立航新中学校委会201X年8月1日篇二:小卖部经营范围(3)航新中学小卖部经营范围为了方便老师学生的日常生活,经学校行政研究开设小卖部,小卖部经营首先是在不影响学校声誉为前提,开设小卖部是为了师生买日用品学习用品便利。
因此必须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而且价格不得超过市场价格,否则罚款1000元以上并取消其经营权。
一、经营范围:学生用的方面:碗筷,桶,盆、牙膏、牙刷、卫生纸等日常生活用品。
学生学习方面:笔、笔记本、作业本、草稿纸、胶带、圆规、直尺、三角板、量角器等学习用品学生吃的方面:苹果、梨、面包、饼干、牛肉干二、不允许经营的:方便面、麻辣食品、鸡翅、鸡爪、鸡腿、更不得有三无食品、过期食品,如果出现食物中毒一经查出是小卖部食品(来自: : 河北省中小学小卖部经营范围 )引起的,全部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2023年第一经营范围(36个范本)
2023年第一经营范围(36个范本)优秀范本1第一公司经营范围:销售针纺织品、建筑材料、日用杂货、化妆品、服装鞋帽、卫生用品、家具、灯具、小饰品、家用电器、摄影器材、工艺品(不含文物)、厨房用具、通讯器材;会议服务;产品设计;服装设计;工艺美术设计;电脑动画设计;承办展览展示。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优秀范本2第一公司经营范围:化妆品批发零售,电子商务;优秀范本3第一公司经营范围:金、银、铜、镶嵌首饰。
其它首饰。
钟表、晶石、宝石、石料制品。
[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涉及许可经营的未获得许可前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优秀范本4第一公司经营范围:研发、销售工业自动化限制系统、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技术询问;市场信息询问;仪器仪表的测控系统及技术询问和服务;工业自动化限制系统工程施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优秀范本5第一公司经营范围:批发:服装、服装饰品、布料、鞋、帽;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优秀范本6第一公司经营范围:销售:五金工具、机电设备及产品(不含汽车)、建材、装饰材料、水暖器材、消防器材、电工器材、橡胶制品、自行车、三轮车、日用百货。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优秀范本7第一公司经营范围:陶瓷制品、卫生洁具、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玻璃制品、木材及木制品、橡塑制品、电线电缆、服饰的销售,室内外装潢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工程(凭许可资质经营)。
优秀范本8第一公司经营范围:代理发布广告;信息询问;电脑图文设计;企业形象策划;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组织文化艺术沟通活动;技术推广、服务;销售工艺美术品、文具用品、电子产品、日用品、计算机软件及协助设备、五金交电、机械设备。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7•【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8.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公布,根据2017年7月5日《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分别简称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一节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0号——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0号——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7.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
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
经营范围参照2013年5月更新版
1. 商贸类(经营范围表述为***、***的销售)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电线电缆、机械设备及配件、通信设备、通讯器材、实验室分析仪器、 制冷设备、空调设备、仪器仪表、建筑装潢材料、木制品、纸制品、塑料制品、橡塑制品、陶瓷制品、玻璃制品、皮革制品、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办公用品及设备、体育用品、不锈钢制品、金属材料、金属制品、矿产品(除专控)、阀门、管道配件、汽车配件、针纺织品、床上用品、劳防用品、服装服饰及辅料、玩具、照明器材、摄影器材、家具、家居用品、健身器材、船用配套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厨房用具、洗涤用品、工艺品、建材、钢材、一类医疗器械、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环保设备、卫生洁具、仪器仪表、音响设备、过滤器材、净水设备、水处理设备、不干胶制品(除危险品)、管材及其配件、水性涂料、交通器材、模具、通讯器材、电力设备、轴承、化妆品、鞋帽、布艺制品、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牛、羊等家畜产品)、保温材料、消防器材、水泥制品、布艺制品、珠宝首饰、水暖器材、纺织原料、包装材料、电动工具、压缩机及配件、汽摩配件、印刷专用设备、眼镜(除隐形眼镜),体温计、血压计、磁疗器具、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医用卫生口罩、家用血糖仪、血糖试纸条、妊娠诊断试纸(早早孕检测纸)、避孕套、避孕帽、轮椅、医用无菌纱布2.服务类:餐饮企业管理(不含食品生产经营),系统内职(员)工培训,计算机服务(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创业投资,实业投资,礼仪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舞台灯光设计、人力装卸服务,仓储管理,翻译服务、保洁服务,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需另附广告承诺书,非文化传播或广告公司不得代理、发布各类广告】,电脑图文设计制作,知识产权代理(除专利代理),动漫设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摄影服务(除冲印)、机动车驾驶服务,动漫设计,创意服务,软件开发,文化艺术交流策划,票务代理,物业服务(*50万),房地产开发经营(*500万),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室内外设计及装潢,以服务外包的方式从事软件服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2. 工程类(一个工程类范围规范为:(凭许可资质经营),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类经营范围规范为:(工程类项目凭许可资质经营))(★如果写“建设工程(凭许可资质经营)”,那么就包括了所有建筑类的经营范围。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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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常经营范围
A农、林、牧、渔业
果蔬、果树、蔬菜、水稻、麦子、花卉、树木种植,灌溉排水设施建设、改造,农机作业服务,有机肥、化肥、包装种子销售,渔业捕捞,土壤修复,土壤改良
C制造业(实地型)(设立、变更经营范围时候提交环评,经营范围根据环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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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供应链管理,搬运服务,装卸服务,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200万),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300万),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500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注册资本>=500万元),国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代理(名称行业为物流的企业,至少有交通运输业和仓储业中三个经营项目)
E建筑工程业
房屋建设工程,房屋拆除建设工程专业施工(除爆破),管道安装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楼宇智能化设备安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建筑设计咨询,公路工程,市政工程,风景园林建设工程专项设计,环境工程建设工程专项设计,隧道和桥梁工程,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养护,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土方工程,河道疏浚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建筑装潢工程,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防腐工程,保温工程,防水工程,土建工程,楼宇智能化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建筑装饰设计工程,室内外装潢及设计,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建筑幕墙建设工程专业施工,门窗安装维修,油漆建设工程作业,焊接建设工程作业,建筑设计,建筑工程,幕墙工程,膜结构安装工程,膜结构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堵漏工程(除带压堵漏),隔音工程,环氧地坪工程,建筑劳务分包,暖通工程、制冷设备安装,水暖器材安装,空气净化工程,通风工程,空气净化设备销售、安装,暖气设备安装、通风设备安装、空调设备安装、室内空气净化工程,室内环境净化工程,节能工程,环保工程,网络布线工程,自动化控制设备安装、调试、维修,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消防器材安装、维修,船舶工程,太阳能设备及元器件安装,电力设备安装,电气工程安装,电力工程,送变电工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电子设备安装维修,机电设备安装维修,机电工程,机械设备安装维修,工业自动化设备安装维修,工业自动化系统工程,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工程,照明电器安装,水电安装,照明工程,弱电工程,船舶设备安装维修,制冷设备安装维修,电器设备销售、维修,通讯器材安装维修,涂装工程,灯光、音响控制系统工程,影音设备安装,展览展示工程,电子工程,音响工程,电器工程,温室设备安装工程,温室大棚的设计、安装。电梯装饰工程(不得从事安装维修)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设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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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参考目录
经营范围共划分为20大类,分别是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批发和零售业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H住宿和餐饮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和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
F批发和零售业——设备类销售
钢材,气动元件,气动工具,气动液压设备,电机配件,钣金件,水处理设备,电力设备,模具,光电子产品、电子元件、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仪器设备、钢结构件,传感器,电机,气动配件,贮罐,电控设备,五金机电,五金工具,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汽车,摩托车,汽车配件,汽摩配件、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挂车或者汽车列车,轮胎,汽车用品,五金电器,水管阀门,泵,管道配件,轴承,齿轮,水暖配件,工具刃具,模具,电线电缆,金属密封件,标准件,紧固件,风动工具,电动工具,电器成套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锅炉,电梯,叉车,机电设备,机电设备及配件,机械设备,机械设备及配件,制冷设备,空调设备,包装专用设备,实验室设备,无尘设备,光学仪器,美容设备,医疗器械(仅限不需医疗器械许可证的品种),办公设备,电气设备,家用消毒清洗设备,停车收费系统设备,净化设备,净水设备,净化设备及配件,太阳能产品,节能设备,暖通设备,保温设备,避雷设备,避雷器,光电产品,储水设备,仓储设备,仓储设备及配件,燃气设备,输变电设备,建筑工程设备,数控机床及配件,焊接设备及焊接材料,通风设备,压缩机及配件,环保设备,船舶设备及配件,窨井盖,高低压电器,高低压开关柜,高低压电器设备,高低压开关设备及器件,智能开关设备,五金冲压件,模型,热泵,电光源产品,防爆电器,化工设备、传动设备,机电产品,液压设备及配件,刀具刃具,量具,叉车配件,电子设备,电梯,电梯配件,电梯及电梯配套设备,升降设备及零部件,机床及配件,防盗报警器材,办公自动化设备,给排水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自动化成套设备,工业自动化设备,机械自动化设备,流体设备及配件,流体控制成套设备及配件,流体控制设备,半导体设备,机器人,工业机器人,道路交通安全设备,电气信号设备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计算机网络工程,网页设计制作,网站建设,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维护,计算机维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分析服务,软件设计,数据处理服务,数码影像处理,云软件服务,云平台服务
F批发和零售业——日用类销售
针纺织品,无纺织品,服装服饰,服装辅料,服装服饰及面辅料、鞋帽,皮革制品,箱包,箱包配件,化妆品,美容美发用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陶瓷卫浴用品、照明设备,家居饰品,纸张,纸制品,橡胶制品,硅胶制品,塑料制品,橡塑制品,陶瓷制品,耐火材料及制品,石墨及碳素制品,活性炭,金属制品,不锈钢制品,厨房用品,厨房设备,厨房用品及设备,酒店用品,酒店设备,酒店用品及设备,卫生洁具,家居用品,床上用品,灯具灯饰,照明器材,印刷器材,照相器材,摄影器材,消防器材,劳防用品,洗涤用品,清洁用品,保洁用品,防静电产品,太阳能设备及元器件,太阳能设备组件,婚庆用品,展览展示器材,道具,柜台,箱柜,货架,汽车饰品,汽车美容用品,家用电器,电器设备,母婴用品,眼镜,眼镜配件,办公文化用品,体育用品,文体用品,乐器,玩具,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电子数码产品,电子产品,食用农产品,观赏鱼,艺术品,压力容器,XX检测设备(参照国标),工艺美术品,字画,颜料,数码冲印设备,音响设备,音响设备及配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按本市产品目录经营),残疾人轮椅车(机动轮椅车按本市产品目录经营),家纺,花卉,羽绒制品,玉器,珠宝饰品,金银饰品,家具、钟表及配件、茶具、工艺礼品、办公设备、户外用品、旅游用品、运动器材、健身器材、缝纫机,厨卫设备及产品,家用厨房电器具、布艺制品、雨棚,窗帘、遮阳产品、户外休闲用品、衣架、按摩器材,玻璃制品,有机玻璃,水晶制品,日用化学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壁纸、地毯,手套、消毒剂,电池(除危险化学品),通讯器材、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电源电力设备,冷冻冷藏设备、温度记录仪、标签,园林机械设备及配件,园艺工具,园林绿化养护用具,集邮品,邮票,殡葬用品,安防设备,设施农业设备,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犬只,水族宠物专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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