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法学理论论文(1)
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的衔接
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的衔接
随着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劳动关系的日趋复杂,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也日益多样化。
而劳动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越来越受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青睐。
然而,劳动仲裁的结果并非最终裁决,如果一方不服仲裁结果,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
那么,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在实践中,两者之间的衔接是十分紧密的。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执行。
但如果一方不服裁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
此时,法院会重新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最终判决。
如果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不一致,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此外,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的诉讼请求范围也有所不同。
劳动仲裁适用于劳动争议中的经济权益纠纷、合同履行纠纷等一系列纠纷。
而劳动诉讼则不仅包括经济权益纠纷、合同履行纠纷,还包括劳动争议中的其他纠纷,如工伤赔偿、人事争议等。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是相互衔接的两种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使用哪种方式进行解决,以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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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衔接问题的见解我们都知道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裁决之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根据仲裁的申请内容及金额的不同,有终局性裁决及非终局性裁决之分,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诉权及起诉的程序又有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二种情形,一般称为“终局性裁决”,符合这二种情形的,劳动者一方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起诉;用人单位一方不服的,如满足第四十九条所列六条情形,可以收到裁决书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用人单位并无直接起诉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二种情形之外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均可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而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大家对此基本程序普遍熟知。
但对于如何确定诉讼请求以及法院审理程序等,则存在众多的误解。
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程序毕竟不同于民事案件的上诉程序,仲裁裁决因起诉而不发生法律效力,起诉之后仲裁裁决即不能被申请强制执行;而二审判决则可以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内容,一审判决在被维持的情况下可以被申请强制执行。
一、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环节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由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少于仲裁裁决事项,导致已被仲裁裁决所支持的事项无法申请强制执行。
在实践当中,大多数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都是由劳动者申请仲裁,用人单位是被申请人,很多的仲裁裁决结果都是用人单位履行义务,因此,仲裁裁决之后,大量的诉讼案件是由用人单位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起诉后(如起诉请求判决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支持其诉请,则判决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法院认为其诉请不应得到支持,则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干元。
这里的问题在于,根据“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法院的审理是依据原告(用人单位)的起诉而进行,对于原告并未起诉的仲裁裁决内容,则不在法院审理范围内。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劳动争议作为我国劳动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企业的正常运营。
其中,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其实效性和顺畅性成为了决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系稳定的重要条件。
因此,对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务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期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提供参考。
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概述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是我国解决劳动争议的两种主要方式。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前置程序,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
而诉讼则是对仲裁结果不满的当事人寻求更高一级的司法救济途径。
这两种方式在解决劳动争议中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两者的衔接却存在一些实务问题。
三、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务问题(一)程序衔接不畅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往往存在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不畅的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之间的衔接上,如仲裁裁决结果与法院判决结果存在冲突,导致当事人对结果产生质疑。
此外,仲裁与诉讼程序在时间上的衔接也存在一定问题,如仲裁程序过于冗长,导致诉讼程序无法及时进行。
(二)证据认定困难在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中,证据的认定是关键环节。
然而,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证据收集、保存和提交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证据认定困难。
此外,仲裁和诉讼对证据的要求和标准也存在差异,使得当事人对证据的认定产生困惑。
(三)法律适用不统一在处理劳动争议时,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法院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
这给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不确定性,也影响了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四、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对策建议(一)优化程序衔接为优化程序衔接,应加强仲裁与诉讼的程序衔接机制建设。
首先,应明确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的效力关系,确保两者之间的衔接顺畅。
劳动法论文(精选5篇)
劳动法论文(精选5篇)第一篇:劳动法论文内容摘要:我国劳动法典对劳动法基本原则并未加以规定,实为缺憾。
我国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一直存有较大争议。
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考察,不能以孤立的眼光,应该从基本原则的概念下手,进而讨论其功能和特征,以作为确立基本原则的标准,并在对国内外诸说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做出归纳和总结,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笔者以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龙头,辅之以三方性原则和社会化原则。
关键词:劳动法、基本原则、劳动权引论法律原则可分为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
特有原则是某一法律部门所仅有并以之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原则.每个法律部门的特有法律原则又可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基本原则是某一法律部门的框架和主题,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该法律部门的准则和指导思想,是贯穿其始终的基础性原则。
我国于1994年7月4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次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这部里程碑似的的法律对于劳动法制建设具有历史性意义.但令人感到意外的是,这部法律竟然没有明文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虽然近年来劳动法学界对于劳动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但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众说纷纭,缺乏权威。
且我国中央和各级地方的劳动立法过于繁琐,复杂,冲突摩擦不可避免,甚至层出不穷,为劳动守法,执法,司法带来不少困难。
因此,确立统一,明确的劳动法基本原则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关怀老师的统编教材将劳动法法基本原则定义为“各国在劳动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其后的教材大致与此类似,一般无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此定义有一点值得讨论,其将劳动立法指导思想纳入基本原则的概念中,实是混淆了二者的区别。
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的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的理论根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
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两个问题的讨论(1)论文
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两个问题的讨论(1)论文唐正洪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呈逐年增多趋势。
由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机制的特殊性以及相关立法的滞后性,导致审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一定难度,审判实务中出现了不少问题,适用法律不统一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突出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衔接不统一、不规范;二是在处理工伤保险赔偿制度与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把握不好。
本文试就这两个问题及审判对策作一些审判实务方面的讨论。
一、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的关系(一)劳动争议诉讼应当严格执行仲裁前置制度。
在审判实务中,劳动争议仲裁(以下简称仲裁)前置制度已为广大司法工作者普遍理解和接受,但是仍有个别人员在严格执行该制度上还存有疑意。
例如:对劳动争议当事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仲裁委员会长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不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结论,当事人不得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对此有人认为可视为争议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劳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确实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即仲裁委员会在实体上作出仲裁裁决;二是视为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即仲裁委员会在程序上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结论(包括裁决、决定、通知书三种形式)。
因而,凡当事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仲裁委员会未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不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结论的,都属于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人民法院均不应受理。
(二)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问题。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从仲裁到诉讼有其自身的规范体系和特征性,不能因其在诉讼阶段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范体系,而完全以民事诉讼的规范和理念来排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本身的规范和特征。
相反,人民法院在运用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在某些环节上,应当以劳动争议程序规范在诉讼阶段的特殊规定,来影响和改变某些民事诉讼程序原有的规范及理念之具体适用。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施意见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施意见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施意见旨在规范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确保劳动争议的依法解决。
以下为该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1. 仲裁途径优先原则:劳动争议发生时,当事人应首先选择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解决途径,只有在仲裁不成或不适用的情况下才能诉诸于法院。
2. 仲裁与诉讼申请衔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如其对仲裁裁决不满意,可在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3. 仲裁与诉讼衔接审查:人民法院接到诉讼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确认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和管辖范围,如果不符合条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4. 诉讼途径限制:一旦当事人选择了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解决途径,即表示放弃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除非在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申请。
5. 仲裁裁决的效力: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具有强制执行力。
如果一方不服从仲裁裁决,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6. 人民法院的审查义务:人民法院接到诉讼申请后,应当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如发现仲裁裁决存在错误或违法行为,可以
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7. 撤销和变更仲裁裁决的程序: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撤销或变更应当采取口头审查和书面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程序合法、公正、公开。
8. 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的执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不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是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劳动争议的依法解决,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劳动仲裁法律问题讨论总结范文(三篇)
2024年劳动仲裁法律问题讨论总结范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劳动的权益保护越来越重视。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仲裁法在我国的劳动争议解决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劳动仲裁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就2024年劳动仲裁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并总结了相关的观点和建议。
1. 劳动仲裁制度的公正性问题劳动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其特点在于高效、便捷。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劳动仲裁委员会成员的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往往存在公正性问题。
一些劳动仲裁员可能对用人单位持有偏见,或者存在利益输送问题,导致劳动者在仲裁中无法获得公平的待遇。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加强劳动仲裁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应该建立一个科学、公正的劳动仲裁员选拔和考核机制,加强对仲裁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另外,对于存在公正性问题的仲裁裁决,应该设立上诉机制,确保劳动者的申诉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2. 劳动仲裁程序的简化和规范化问题劳动仲裁的目的是通过仲裁程序来解决劳动争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程序复杂、耗时较长成为了阻碍解决劳动争议的因素。
有些劳动仲裁案件被拖延多年,无法及时得到解决,给劳动者造成了困扰和损失。
针对这一问题,应该简化劳动仲裁的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一套简化、高效的仲裁程序。
同时,应该规范仲裁机构的运作,加强对仲裁案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仲裁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处理。
3. 劳动仲裁赔偿方式的完善问题劳动仲裁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仲裁裁决结果的执行,是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的关键。
然而,当前的赔偿方式存在一定的不足和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
可以考虑将赔偿金的支付责任由劳动仲裁机构转移到政府或者社会保险基金,并建立相应的赔偿机构和制度,以确保劳动者在仲裁裁决后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
总之,劳动仲裁法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若干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若干问题一、当事人仅就仲裁裁决中的部分内容提起诉讼问题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即使当事人仅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整个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仍应按全面审理和独立审理的原则,对该劳动争议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
但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事项,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部分事项在审理方式上仍应按照“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区别对待,即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事项不必再进行重新审理,而应在裁判文书的“本院查明”部分作出表述,将其作为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并将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事项列入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主文,以此作为执行的依据。
二、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时,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问题《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部分劳动者不服起诉的,仲裁裁决对该部分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起诉的劳动者,则发生法律效力,并可申请强制执行。
这一规定与普通民事案件中,只要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中有人上诉则裁判不生效的规定是不同的。
这样规定也是因为仲裁裁决具有相对独立性,使未起诉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申请执行时可以获得执行之依据。
三、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生效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但对于双方当事人都起诉的案件,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又撤诉的,如果另一方未撤诉,劳动争议纠纷仍然在诉讼中,此时仲裁裁决已经失去效力。
因此,所撤诉的请求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可以申请执行。
劳动仲裁法律问题讨论总结范文(二篇)
劳动仲裁法律问题讨论总结范文劳动仲裁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它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仲裁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在实践中,劳动仲裁法律问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本文对劳动仲裁法律问题展开讨论。
首先,我们会将劳动仲裁法律问题分类,并针对每类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接着,我们将探讨一些常见的劳动仲裁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最后,我们将提出一些建议,以便更好地解决劳动仲裁法律问题。
一、劳动仲裁法律问题的分类1.程序性问题:这类问题主要是指劳动仲裁程序的违法问题,比如劳动仲裁机构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就受理劳动仲裁申请、未依法组织仲裁庭等。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劳动仲裁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2.证据问题:这类问题主要是指劳动仲裁时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合法、充分以及是否经过调查和采证。
证据问题的处理直接关系到劳动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争议解决问题:这类问题主要是指劳动仲裁结果是否公正合理,是否能够有效解决劳动争议。
争议解决问题常常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等。
二、常见劳动仲裁法律问题及解决办法1.程序性问题:针对劳动仲裁程序的违法问题,我们应当依法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违法劳动仲裁。
例如,如果劳动仲裁机构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就受理劳动仲裁申请,我们可以在受理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仲裁决定,并重新分配仲裁案件。
另外,如果劳动仲裁机构未依法组织仲裁庭,我们可以在受理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仲裁决定。
2.证据问题:针对证据问题,我们应当积极收集、整理和保全证据,确保能够提供充分、合法的证据。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我们应当坚持充分调查和采证原则,提出具体的证据要求,并且注重证据的鉴定和鑒定。
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调取、鑒定等方式,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
3.争议解决问题:对于劳动仲裁结果是否公正合理的争议,我们应当在接到仲裁决定书后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决定。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学生:学号:专业名称:法学学习层次:本科年级: 14 春指导老师:***职称:副教授教学点:修水九江广播电视大学开题报告课题容(包括课题的现实意义、目前该领域国外发展趋势、研究的重点及拟突破的难点等)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是启动诉讼救济的前置程序,“一裁二审”的处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该制度自身固有的缺陷,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刻变革,涉及到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各项容的劳动争议也相应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持续大幅度上升,这种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
从现代法治精神考虑,该制度不能实现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效率、效益的目标,不利于保护劳动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仲裁机构的作用。
因此,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进行客观、深入的分析思考,努力构建一套适用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审裁协调的裁审模式,建立和谐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法制基础。
二、研究的容及可行性分析:我国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
本文主要研究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出发,研究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探讨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最后提出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对策,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提供相关参考依据。
三、论题的研究方法:从教材、网络及各项法规中查找我国关于《劳动法》的法律条文及法律依据;部分法学家的认识、观点;通过日常工作中走访调查当事人对《劳动法》一些看法收集和在实践实施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准备好相关资料后,理清自己思路开始进行写作。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冲突探析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冲突探析摘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在我国劳动司法领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我国《劳动法》中劳动仲裁申请期限为60日的规定至此“寿终正寝”,完全被现有的仲裁时效制度取代。
新的劳动仲裁时效制度不仅确立了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而且对于时效的中止、中断以及延长有系统化的设计。
现有制度解决了劳动者申请法律救济渠道不畅通的问题,其制度功能符合劳动法的宗旨,有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与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之冲突(一)冲突产生原因依照我国学界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时效是典型的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已过是当事人抗辩权产生的法律要件,但其在效力上与劳动仲裁时效有着明显差异。
劳动仲裁时效,可以被视为消灭时效的“强效”模式;而民事诉讼时效对当事人请求权的限制则要少得多,可以看作是“弱效”模式。
从本质上讲,两种模式之间效力差异的原因在于劳动法和民法的价值目标的差异。
时效制度本质上是对民事主体自由的限制,而公权力的干预不得超过合理限度。
因此,民事时效制度效力较弱,符合私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与此相比,劳动仲裁时效的“强效”模式体现了一种国家特性,以劳动关系的性质为基础,来催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但劳动争议解决效率的提高不能以牺牲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为代价,即时效已过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诉权。
因此劳动仲裁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区别不仅仅是单纯的两个时效期间长短的冲突,体现的是不同的价值目标冲突。
(二)起算点之确定1.双倍工资《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都有明文规定:劳资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否则在非劳动者的过错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自成立实际劳动关系的第2个月起向劳动者支付不超过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对于此双倍工资所适用的仲裁时效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显然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特殊时效。
另有相反论述。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实质是为敦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
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是指仲裁与法院诉讼之间的有效衔接,旨在确保当事人能够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并在需要时顺利实现仲裁裁决的执行。
建立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争议解决效率,减少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成本和时间,并促进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发展。
在实践中,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具体方式可能因地区和行业而异。
一些常见的做法包括:
1.仲裁协议的执行: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裁决的执行方式,包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仲裁裁决被认定为合法有效,法院通常会
给予执行。
2.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在一些地区,仲裁裁决可以在特定的司法管辖区域内得到认可和执行。
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选择在特定的司法管辖区域
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3.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法院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支持仲裁程序,例如确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提供证据保全等。
同时,法院也可以对仲裁程序
进行监督,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4.仲裁与诉讼的协调和配合: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在需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仲裁
机构和法院之间的协调和配合非常重要,以确保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总的来说,建立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包括仲裁机构、法院、律师和当事人本身。
通过有效的衔接机制,可以促进仲裁和诉讼的有效融合,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争议解决方式。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人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劳动争议在我国普遍存在。
劳动争议涉及各方,其主要参与者包括企业和工人,而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渠道则是仲裁和诉讼。
仲裁和诉讼两种形式的处理机制是履行劳动权利的重要形式,仲裁和诉讼的联合执行有助于增进双方的交流,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仲裁和诉讼有多种形式,依法有权处理劳动争议,但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互补的处理方式,而不能以此代替另一种方式。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劳动争议要采取仲裁或者诉讼的办法。
劳动争议事项应依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报送仲裁机关,进行仲裁程序,仲裁作出裁决后,劳动争议案件也可以由当事人提起诉讼,诉讼机关受理后,根据诉讼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和当庭调解意见,经审理作出裁决或者调解书,对当事人劳动纠纷进行有效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是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以解决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声明正规的衔接机制可以避免当事人拒绝接受仲裁机关的裁决。
衔接机制应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方式和方法进行衔接,使双方能够就劳动争议达成一致,并最终避免仲裁或者诉讼程序的发生。
为了促进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我国应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细化程序规定。
要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衔接具体程序,如衔接双方的资料收集、文书等,以及互为衔接时如何履行法律义务等。
二是加强仲裁机关和诉讼机关之间的协同配合。
要健全仲裁机关与诉讼机关之间的便利衔接机制,及时共享情报,避免当事人拒绝仲裁裁决的可能性。
三是学习各地先进做法。
要及时学习国家有关法规,以及其他地区的劳动争议的衔接管理的成功经验,并以此为基础制定专门的衔接机制,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有效机制。
总之,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无疑是促进双方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有利于维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双方的正当利益。
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及对策
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及对策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及对策劳动争议案件是经济法庭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案件类型,经常发生在劳资关系中,涉及到双方经济利益。
因此在审判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进行判断和裁决,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必须面对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呢?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的表现1. 正式开庭前,由于双方谈判或协商达成和解,法院只好中途回避或撤回开庭通知,使得相关案件未得到妥善解决;2. 双方调解达成和解的协议难以落实,无效的和解协议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和雇佣关系上的挫败;3. 安排劳动争议案件的排期工作不及时或协商无效,导致案件在繁忙的法院排期中出现拖延和不必要的成本;4. 法官因个人理解或某些关键事实数据等出现判决上的误判,会导致案件预测和判决成本的不确定性。
二、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的成因1. 双方的矛盾和争议不能彼此妥协,当事人在看不到法院的执行方案前不愿意认输;2. 缺乏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经验和过多的法律制度冲突,导致案件无法快速裁判;3. 法官担心失去判断的大力度和决策权,这导致他们的工作出现长时间的拖延,影响到案件实时性和精度的裁判; 4. 双方欺诈和法院内部的贪污腐败和公正的裁判环境造成的法律权利的不平等。
三、对策在解决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时,我们需要全面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1. 加强双方协商,制定详细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协议方案。
双方在达成和谈后,可以通过具有可操作性的协议方案来避免双方的冲突,并使案件得到更快速的裁判流程。
同时,通过严格的调解流程,避免一些无效的和解协议,降低相关经济损失和雇佣关系上的挫败。
如协商过程应将双方的商业利益进行详尽的讨论,制定商业协议等具有可操作性和协作的内容。
2. 加强法官的判决和判断能力。
法官应该通过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来解决决策上的不确定性,加大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经验积累,提高对复杂案件的理解能力和专业技能,以制定更加完善的判决方案,避免相关案件的延期。
劳动争议法院辩论发言稿范文
今天,我们在这里就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展开辩论。
我方认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以下是我方观点及论证:一、我方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其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利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降低劳动争议发生的风险。
在本案中,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我方认为,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通过对公账户或法定代表人账户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三、我方认为,用人单位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违反了法律规定。
四、我方认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
本案中,劳动者莫某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遭受了不公平待遇。
用人单位未与莫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且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莫某的合法权益。
作为劳动者,莫某有权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法院应依法支持莫某的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裁诉衔接的完善
劳动争议裁诉衔接的完善[摘要]劳动争议的解决关系到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对之做出了“先裁后诉”的程序性规范,但其中存在仲裁和诉讼程序衔接上的一些法律空窗,如衔接时期限规定不明、法院对仲裁结果的审查范围不明和如何对待当事人诉请的增减,文章为弥补这三个空窗为旨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衔接一、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衔接方式衔接的语意是事物首尾链接,在此处意指解决劳动争议如何从仲裁程序过渡到诉讼程序。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劳动法律关系进行专门性规范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等。
程序的规定又集中于《调解仲裁法》,结合各法律及相应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可总结出五种劳动争议仲诉衔接方式:一、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逾期不作是否受理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二、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仲裁申请后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三、劳动者按《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对终局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四、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后,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五、当事人对终局仲裁裁决以外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我国《仲裁法》的内容,对一般争议采取“或裁或审”(仲裁和诉讼任选其一行使)、“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则。
鉴于劳动争议有其特殊性,如数量多、劳动者一方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处理结果关系劳动者日常生活等,其争议解决的经济性、快捷性、方便性①和专业性需求使之区别于普通仲裁程序,形成“先裁后审”的程序要求。
劳动纠纷的仲裁和诉讼案例分析
劳动纠纷的仲裁和诉讼案例分析劳动纠纷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因不同的权益诉求或利益分配问题而产生的矛盾和冲突,是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之一。
当劳动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就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争议。
本文将从劳动纠纷的案例分析角度,探讨仲裁和诉讼在解决劳动纠纷中的运作和效果。
首先,以一起工资拖欠纠纷为例,来分析劳动纠纷的仲裁和诉讼案例。
案例一:工资拖欠的仲裁案例某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5000元。
然而,公司未按时支付员工三个月的工资,员工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过程:1. 申请: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申请,提供了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证明等相关证据。
2. 调解:仲裁委员会派员工与公司进行调解,希望达成和解协议。
3. 仲裁庭开庭:调解未成功后,仲裁庭依法受理案件,并通知员工和公司开庭。
4. 证据交换和质证:员工和公司交换证据,并在庭审上进行质证、辩论等程序。
5. 仲裁裁决:仲裁庭考虑双方的证据和辩论意见,作出裁决,要求公司支付员工拖欠的工资款项。
仲裁的特点和效果:- 速度较快:仲裁的程序相对较简单,一般能在3-6个月内作出裁决,相较于诉讼程序更快速。
- 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后,如一方不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效果较好。
- 具有保密性:仲裁程序不公开,只有当事人、仲裁庭和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才能参与,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
接下来,我们将以一起劳动合同纠纷的诉讼案例,探讨诉讼在劳动纠纷中的运作和效果。
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的诉讼案例员工A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
然而,公司在第二年起连续三个月未支付工资,员工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1. 起诉:员工A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提交起诉状、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证明等相关证据。
2. 庭前调解:法院开庭前,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希望达成和解协议。
3. 庭审:如果调解未成功,法院将召开庭审。
学士学位论文—-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法学
xx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学生姓名:学号:专业名称:法学学习层次:本科年级: 14 春指导老师: xx职称:副教授教学点: xxxxx广播电视大学开题报告课题内容(包括课题的现实意义、目前该领域国内外发展趋势、研究的重点及拟突破的难点等)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是启动诉讼救济的前置程序,“一裁二审”的处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该制度自身固有的缺陷,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刻变革,涉及到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各项内容的劳动争议也相应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持续大幅度上升,这种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
从现代法治精神考虑,该制度不能实现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效率、效益的目标,不利于保护劳动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仲裁机构的作用。
因此,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进行客观、深入的分析思考,努力构建一套适用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审裁协调的裁审模式,建立和谐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法制基础。
二、研究的内容及可行性分析:我国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
本文主要研究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出发,研究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探讨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最后提出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对策,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提供相关参考依据。
三、论题的研究方法:从教材、网络及各项法规中查找我国关于《劳动法》的法律条文及法律依据;部分法学家的认识、观点;通过日常工作中走访调查当事人对《劳动法》一些看法收集和在实践实施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准备好相关资料后,理清自己思路开始进行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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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诉讼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加,而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远远不能满足新型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需要。
劳动争议中涉及的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问题、劳动争议申请的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法律、法规及规章均没有规定,劳动法只是简单地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两种程序如何衔接未做规定,民事诉讼法也未有相应的规定,导致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较多的理论和操作上的障碍,造成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无法可依,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制原则失去了基础,使得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劳动者却投诉无门。
因此,从理论及实务上探讨劳动争议诉讼与仲裁的衔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仲裁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样,劳动争议纠纷最终得到解决可能要经过三个法律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
但是,从仲裁与诉讼关系上讲二者并不具有必然联系,甚至从某种角度看二者是相互排斥的。
一般的仲裁遵循自愿原则,且实行一裁终局制,同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纠纷是相互独立的,即当事人只能择一而行,若选择了仲裁则不能再提起诉讼,若选择了诉讼则不能再申请仲裁。
而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设置却是并用两种程序,且体现不出当事人选择仲裁的自愿原则,而将仲裁规定为诉讼的必要条件。
同时,如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当然发生法律效力。
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收到不予执行裁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就不予执行的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立法者将劳动争议的仲裁设置为法院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有两方面原因,一是考虑到法院和法官不是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不一定了解劳动争议中的情况;二是考虑到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太大,如果所有劳动争议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会加重法院的负担。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这种先裁再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对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带来了更多的弊端。
首先,法律并未规定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在其后诉讼程序的效力,一旦当事人提起诉讼,仲裁中专业人员作出的裁决就当然不发生效力,法院又必须对争议进行重新审理,换言之,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仅是法院受理案件的依据和要件,法院并不对仲裁裁决进行法律上的审查,仲裁裁决也不对法院的最终判决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样仲裁裁决前置程序的效力即显得异常“苍白”,这对仲裁机关的劳动付出亦是一种不公平。
其次,劳动争议案件前置程序的设置给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增添了更多的程序障碍。
按强制性仲裁前置的立法意,当事人所有的诉讼请求都应经过仲裁才能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