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相关政策依据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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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依法缴纳 社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 危等手段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通知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六)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 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 终止。
引申内容:《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 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三款中规定:“破 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 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特别要注意该款规定中“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并不是“本单位连续工 作年限”,说明劳动合同法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已经不再局限于“连续工作年 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 计算。如果由于其它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 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 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即使劳 动关系有中断,也可以合并工作年限。
(三)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有如下情形,用人单位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 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的;
2、不再限定补偿年限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 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 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在《劳动合同法》规定中,此两种情形经济补偿已经 没有12个月的限制了。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 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裁员,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1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 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百分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 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 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2016年5月
17
பைடு நூலகம்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税前还是税后工资?单位每月代扣款项是否计 入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
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实践中有的劳动者不辞而别,有的则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劳动合同解除
或终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导致用人单位有关工作陷人 混乱,影响正常的生产活动。这时候用人单位可暂不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 同法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作出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即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劳动者已经办理完工作交接,如未办理完毕, 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只是暂时的。并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的支付 义务。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属于兜底条款,避免遗漏了其它法律法规中关于用人单位 支付经济补偿的有关规定。例如,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国 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国营企业的老 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 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 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 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 生活补助费。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者仍可按照有关规定 领取生活补助费
(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 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本条规定应当作如下理解: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 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 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 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 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并没有规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
3、工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则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践中很多用 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所谓“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对于 劳动者工作期间每月固定所享受的餐补、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津补贴不计 入工资的做法是不对的。
裁决结果:
裁决由用人单位支付最低工资差额,并额外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理由: 在没有明确旧法或文件已经失效或废止的情况下,依然有
效,仍应执行。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执法主体为 劳动行政部门,应归属于行政救济的途径,而《违反和解除劳动 合同经济补偿金办法》中的规定属于仲裁或诉讼途径救济的途径, 两者并不冲突。 《劳动合同法》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办法》关于 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力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法 律对于拖欠、低于标准发放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惩处的情况已经做了修改,遇到 这种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 限期责令支付差额部门,如逾期不予支付,才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50% 到10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而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按照《劳动合 同法》的规定执行
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 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 用人单位。
(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 同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 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 法》的规定,此种情形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给予经济补偿。但有些情况是,因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 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 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 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做了一定限制。 因此协商解除的情形之下仅有用人单位首先提出的才在支付 经济补偿的范围内
案情简介:
丁某于1993年6月与某驾校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2016年1月用人单位以丁 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但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6年2月申请劳动仲裁,诉称其于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本人工 资低于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资 为1100元/月,实际每月实发工资为840元。并在840元的基础上扣除各项 社会保险,扣缴以后实发工资为628.32元/月,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 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并补足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低于曲靖市最低 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差额,另外再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 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 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 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年限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 工作的年限,年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 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应当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虽然取消了经济补偿金最高为十二个月 的限制,但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二倍的数额支付,最高年限 不超过十二年,其主要针对的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担任高管的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 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济性裁员中,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用人单位也是迫于无奈,为了 企业的发展和大部分劳动者的权益,解除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为平 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经济性裁员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项经 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用人单位辩称:《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办法》系部门规章,在 《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后,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关于经济补偿 金的规定。
观点争议:
第一种观点:不应当支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办法》文件未
被废止,其条文应当有效,丁某要求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应当支持。
第二种观点:应当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根据上位法效
(一)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依法缴纳 社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 危等手段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通知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六)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 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 终止。
引申内容:《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 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三款中规定:“破 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 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特别要注意该款规定中“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并不是“本单位连续工 作年限”,说明劳动合同法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已经不再局限于“连续工作年 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 计算。如果由于其它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 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 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即使劳 动关系有中断,也可以合并工作年限。
(三)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有如下情形,用人单位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 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的;
2、不再限定补偿年限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 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 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在《劳动合同法》规定中,此两种情形经济补偿已经 没有12个月的限制了。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 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裁员,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1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 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百分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 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 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20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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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税前还是税后工资?单位每月代扣款项是否计 入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
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实践中有的劳动者不辞而别,有的则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劳动合同解除
或终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导致用人单位有关工作陷人 混乱,影响正常的生产活动。这时候用人单位可暂不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 同法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作出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即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劳动者已经办理完工作交接,如未办理完毕, 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只是暂时的。并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的支付 义务。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属于兜底条款,避免遗漏了其它法律法规中关于用人单位 支付经济补偿的有关规定。例如,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国 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国营企业的老 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 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 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 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 生活补助费。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者仍可按照有关规定 领取生活补助费
(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 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本条规定应当作如下理解: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 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 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 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 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并没有规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
3、工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则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践中很多用 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所谓“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对于 劳动者工作期间每月固定所享受的餐补、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津补贴不计 入工资的做法是不对的。
裁决结果:
裁决由用人单位支付最低工资差额,并额外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理由: 在没有明确旧法或文件已经失效或废止的情况下,依然有
效,仍应执行。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执法主体为 劳动行政部门,应归属于行政救济的途径,而《违反和解除劳动 合同经济补偿金办法》中的规定属于仲裁或诉讼途径救济的途径, 两者并不冲突。 《劳动合同法》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办法》关于 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力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法 律对于拖欠、低于标准发放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惩处的情况已经做了修改,遇到 这种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 限期责令支付差额部门,如逾期不予支付,才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50% 到10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而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按照《劳动合 同法》的规定执行
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 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 用人单位。
(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 同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 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 法》的规定,此种情形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给予经济补偿。但有些情况是,因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 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 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 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做了一定限制。 因此协商解除的情形之下仅有用人单位首先提出的才在支付 经济补偿的范围内
案情简介:
丁某于1993年6月与某驾校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2016年1月用人单位以丁 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但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6年2月申请劳动仲裁,诉称其于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本人工 资低于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资 为1100元/月,实际每月实发工资为840元。并在840元的基础上扣除各项 社会保险,扣缴以后实发工资为628.32元/月,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 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并补足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低于曲靖市最低 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差额,另外再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 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 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 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年限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 工作的年限,年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 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应当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虽然取消了经济补偿金最高为十二个月 的限制,但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二倍的数额支付,最高年限 不超过十二年,其主要针对的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担任高管的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 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济性裁员中,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用人单位也是迫于无奈,为了 企业的发展和大部分劳动者的权益,解除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为平 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经济性裁员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项经 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用人单位辩称:《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办法》系部门规章,在 《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后,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关于经济补偿 金的规定。
观点争议:
第一种观点:不应当支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办法》文件未
被废止,其条文应当有效,丁某要求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应当支持。
第二种观点:应当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根据上位法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