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
安全知识学习——氧气乙炔瓶距
安全知识学习——氧气和乙炔气瓶安全距离
1、依据:
HG23011 - 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条文:5.1.11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2、分析:
1)乙炔与氧气靠在一起如果有泄露极易产生爆炸混合气体,使用要求两者保持5米距离,这一数据是根据最大泄漏量与自然通风最慢扩散量计算的;
2)氧气阀门是铜材的,特殊条件下泄漏的乙炔与铜会反应出及易爆炸的乙炔铜。
乙炔阀门是铜合金材质。
3)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是因为在大量实验中,焊渣飞溅的最远距离是3-5米,因此与明火安全间距确定为10米。
3、为什么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①乙炔瓶装有填料和溶剂(丙酮),卧放使用时,丙酮易随乙炔气流出,不仅增加丙
乙炔瓶事故的发生。
③乙炔瓶配有防震胶圈,其目的是防止在装卸、运输、使用中相互碰撞.胶圈是绝缘材料,卧放时致使气瓶上产生的静电不能向大地扩散,聚集在瓶体上,易产生静电火花,当有乙炔气泄漏时,极易造成燃烧和爆炸事故。
④使用时乙炔瓶瓶阀上装有减压器、阻火器、连接有胶管,因卧放易滚动,滚动时易损坏减压器、阻火器或拉脱胶管,造成乙炔气向外泄放,导致燃烧爆炸。
基于以上原因,故乙炔瓶必须直立。
4、气瓶内气体不应用尽,应该至少留有0.05MPa的余压,避免气体倒吸造成爆炸。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doc 45页)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doc 45页)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 – 1999)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1.13.1.2 5.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1.3 5.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1.4 5.1.4凡在处于GBJ 16 - 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3.1.5 5.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1.6 5.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保证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全公司动火作业的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2.引用标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1980年12月22日化调字第1488号文件发布)HG-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术语动火作业:在禁火区所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电砂轮、电割、电钻、烘烤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固定动火区:远离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30米以外,不必办理动火作业证即可进行动火作业的区域,主要包括:电石分厂一车间、二车间(油压室、变压器室、料仓除外)和维修车间;机修车间范围内;热力分厂一车间和维修车间范围内;有机分厂维修车间院内。
禁火区:生产区域内除固定动火区域外,其它均为禁火区。
禁火区动火,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管理内容与要求4.1 基本概念4.1.1 特殊动火,指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槽罐等重要部位,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4.1.2 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主要包括易燃易爆生产车间,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送出管道及管道周围10米以内,已废弃的存放过易燃易爆气、液体的容器,有易燃气体散发的场所等。
4.1.3 二级动火,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含机动车辆因公进入易燃易爆区域。
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设备管道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4.1.4 各单位的维修工房内的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管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单位领导同意,可延长工房内的动火时间。
4.1.5 机动车辆不进入易燃易爆区域,不必办理动火证。
4.2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4.2.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4.2.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Q/SW-05-13-2003、Q/SW-05-09-2003的规定。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 - 1999
ICS:71 . 020备案号:4109 - 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HG 23011 - 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The Safety Code for Hot Work in Workplace(出版稿)1999 - 09 - 29 发布 2000 - 03 - 01 实施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发布HG 23011 - 1999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镭。
本标准委托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 - 1999 The Safety Code for Hot Work in Workplace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 - 1999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 – 1999)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 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3.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4.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4.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4.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4.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4.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1 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
hg 23011- 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废止
hg 23011- 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废止文章标题:深度解读《hg 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的废止原因和影响1. 前言近年来,我国工业安全管理体系不断完善,而《hg 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的废止也是其中的一部分。
在本文中,我将对该规程的废止原因和影响进行深度探讨,为读者提供更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2. 《hg 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的内容回顾让我们回顾一下《hg 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的内容。
该规程主要包括动火作业的管理要求、动火作业的管理程序、动火作业应用范围等内容。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回顾,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该规程的废止对工业安全管理的影响。
3. 废止原因分析接下来,让我们来分析《hg 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废止的原因。
随着工业技术的进步和安全管理理念的更新,该规程已经无法满足当下的安全管理需求。
也可能因为相关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导致废止《hg 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4. 废止影响评估规程废止对工业安全管理的影响是我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废止《hg 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可能会导致工业厂区动火作业管理缺失,增加了一定的安全风险。
对于原本依据该规程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5. 个人观点和理解个人认为,《hg 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的废止是工业安全管理不断完善的一个体现,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必然结果。
而废止对工业安全管理的影响,也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及时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进,以确保工业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6. 总结在本文中,我们全面评估了《hg 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的废止原因和影响,并共享了个人的观点和理解。
通过对该主题的深度探讨,希望可以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发,促使更多人关注工业安全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 - 1999
ICS:71 . 020备案号:4109 - 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HG 23011 - 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The Safety Code for Hot Work in Workplace(出版稿)1999 - 09 - 29 发布 2000 - 03 - 01 实施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发布HG 23011 - 1999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镭。
本标准委托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 - 1999 The Safety Code for Hot Work in Workplace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 - 1999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动火作业规程指导票
精心整理动火作业票填写说明一、动火作业票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的规定。
二、动火作业票一式两份,一份交安全部门存档,一份交生产部门负责人。
三、记录应及时,字迹应工整,内容应真实。
动火作业票动火等级( ) 编号: 动火地点填写人施工单位动火人特种作业类别证件号动火人作业内容动火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编号主要火条件。
( )块。
34 5、清除动火点7、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8、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9、现场准备蒸汽带( )根,灭火器( )个,铁锨( )把,石棉布( )块。
10、其他补充安全措施:危害识别:动火负责人意见: 工作签发人意见工作许可人意见签名: 签名签名:完工验收时间年月日时分验收人签名:二级动火工作票编号:动火部门班组动火负责人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动火工作内容申请动火时间自年月日时分开始至年月日时分结束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维护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危险因素控制措施措施落实人危险点审批人签字动火工作负责人消防负责人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人签字:定合格。
消防监护人签字: 检测人签字:工作许可人签字消防负责人签字备注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AQ3028-2008、AQ3025-2008的规定。
二、禁火区划分: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的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属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易燃易爆场所、管沟、阴井、下水道、电缆沟属一类禁火区,其余属二类禁区。
一类禁火区动火必须办一类动火票;三、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四、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四、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hg 23011- 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废止
hg 23011- 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废止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各行各业对安全意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在工业企业中,安全问题是一个重点关注的方面。
然而,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工业企业的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一直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在1999年,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被废止了。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动火作业的概念。
动火作业指的是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熔炼等一系列与火焰有关的工作。
这些工作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一旦操作不当,就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
那么为什么在1999年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被废止了呢?首先,过去的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制定和执行方面。
该规程制定较早,无法与当前的科技水平和安全要求相匹配。
与此同时,在实际执行中,对动火作业的监督与管理也存在困难,导致很多企业并没有严格执行规程,忽视了安全风险。
其次,安全意识的转变也是导致该规程废止的原因之一。
过去,人们对安全问题的认识相对较低,重视程度不够。
然而,随着安全意识的提高,以及对工业安全事故的重视,工业企业对于动火作业的管理要求也越来越高,不仅要求规程的严格执行,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更新安全措施。
同时,废止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也给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
过去由于规程的制定比较死板,企业在动火作业方面的管理存在一定的限制。
而废止规程后,企业可以按照自身情况,结合现代化的安全理念,制定更加符合实际需要的安全管理措施,从而提高安全性能。
总的来说,废止1999年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是对过去安全管理不足的反思,并对未来工业安全管理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启示。
在制定安全规程时,需要注重科技水平和现实需求的结合,同时加强对规程的有效监督与执行。
此外,安全意识的提高也是重要的一环,只有通过不断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才能有效预防工业安全事故的发生。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15篇范文)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15篇范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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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范(2023修订版)第一条范围本规范合用于我司各单位及在我司施工作业旳第三方。
第二条规范性引用文献下列文献中旳条款通过本规范旳引用而成为本规范旳条款。
AQ 3022-2023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HG 23011 - 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第三条定义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明火旳工艺装置以外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进行也许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旳临时性作业。
第四条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旳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旳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旳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旳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旳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企业一级动火区域:焦炉地下室及换向室、机焦两侧烟道走廊;冷鼓、脱硫、硫铵、洗脱苯区域及其30米范围以内;甲醇厂装置区及储罐区30米范围以内;所有煤气管线、氨水(液氨)管线、易燃液体管线及导淋附近30米以内;化工油漆库、油库及气瓶库区;易燃易爆品分析化验室、分析试剂药物存储间;35吨锅炉房和75吨锅炉房零米层至七米层。
3.二级动火作业:(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旳禁火区旳动火作业。
(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所有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用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企业安全环境保护部同意,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 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状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五条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规定1.正常生产旳装置和罐区内,但凡可不动火旳一律不动,但凡能拆下来旳应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节假日及夜间作业,非生产必需,一律严禁动火。
紧急状况下经请示本级动火审批人(单位负责人或主管安全技术、生产旳企业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同意同意后,在保证安全旳状况下,可采用紧急动火措施,事后补办动火作业手续及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HG 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HG 23012—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2定义3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J 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理、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5.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
5.1.2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模板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ICS: 71 . 020备案号: 4109 - 1999HG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 23011 - 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The Safety Code for Hot Work in Workplace(出版稿)1999 - 09 - 29 发布 - 03 - 01 实施¾¾¾¾¾¾¾¾¾¾¾¾¾¾¾¾¾¾¾¾¾¾¾¾¾¾¾¾¾¾¾¾¾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发布HG 23011 - 1999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镭。
本标准委托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 - 1999The Safety Code for Hot Work in Workplace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 - 1999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 经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在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 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区域动火作业分类、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平安作业证》的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以下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标准HG23012―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平安规程HG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平安规程3定义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外表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平安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平安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平安防火要求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平安作业证。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5.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前方可动火作业。
易燃气体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五米
易燃气体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五米
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一、《氧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
使用注意事项
1、氧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不小于10米,不靠近热源,不暴露在阳光下。
2、应存放在干燥阴凉处,气瓶不得磕碰。
氧气瓶喷嘴、吸入器、压力表及接口螺纹严禁沾有油脂。
3、氧气瓶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关闭气瓶阀门,拧紧瓶盖,轻轻移动和释放,不要碰撞、滑动、抛掷或掉落。
4、供氧器在移动、停车和使用过程中,请注意瓶体和阀门的保护,防止钢瓶翻倒,以免对配件造成损坏。
5、使用中如有泄漏,请立即关闭钢瓶阀门。
6、请不要自己修理。
7、严禁擅自拆卸氧气瓶阀门、阀门开关、压力表等阀门上的零部件。
8、严禁用户未经允许擅自充氧。
9、氧气瓶充装压力不得超过规定压力,严禁超载;汽缸应每三年检查一次。
检验合格后,可以继续使用。
检查应在气体加注单元内进行。
10、氧气在液体和固体状态下是蓝色的,所以氧气瓶的主体被涂成蓝色,但是氧气瓶中的氧气是以高压气体的形式存在,而不是液态氧。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厂区动火作业的安全,确保人员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厂区内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
第三条厂区动火作业指在厂区内进行的火种接触、明火焊接、喷灯、喷火机、番香、高温烘烤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
第四条所有从事厂区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取得动火作业证,并遵守本规程。
第五条动火作业应采取控制火源、防止火势蔓延的安全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六条动火作业前,需进行动火作业申请,并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动火作业申请中需明确动火地点、动火时间、动火原因、动火作业过程、作业人员名单等信息,并签署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动火前应对作业区域进行环境检查,确保没有易燃、易爆和有害气体的存在。
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应清理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并做好防护措施,避免火花飞溅。
第十条作业人员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如储水桶、灭火器等,并检查器材是否正常。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应向周边区域相关单位和人员发出动火警示通知,并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应与厂区消防队进行沟通,并安排消防人员在作业地点待命。
第十三条在临近度假区、易燃物仓库、燃气站等区域进行动火作业时,需额外增设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第十四条动火作业中,严禁燃用易爆易燃液体,如酒精、汽油等。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中,明火应随时受到监控,严禁离开明火作业现场。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中,作业人员应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如防火服、防火帽、防火手套等,并确保装备完好。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中,操作人员应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安全。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中,作业人员应与周围区域保持有效的沟通,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中,如发生较大火灾,作业人员应采取适当的灭火措施,并及时向消防队报警。
第二十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应进行现场清理和安全检查,并填写动火作业报告。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二十一条任何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都将被视为严重违规行为,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1. 引言厂区动火作业是指在工业厂区进行热操作、明火操作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作业的行为。
由于动火作业涉及到火源、燃料和氧气三要素,一旦不合理、不科学地进行,就会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厂区安全,制定本安全规程。
2. 适用范围本安全规程适用于所有工业厂区内的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钎焊、热处理等热操作,以及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作业。
3. 责任和义务3.1 工业厂区管理者应保障工业厂区安全,并制定具体的动火操作规程,确保人员操作安全。
3.2 动火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关证书和操作技能,并严格按照动火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3.3 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监管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追究责任。
4. 动火作业前准备工作在进行动火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确保作业安全。
4.1 准备作业区域:清除作业区域内的易燃物品、易爆品和其他危险物品,保持作业区域清洁整齐。
4.2 检查动火设备:对动火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4.3 检查防护措施:检查作业区域的防护措施,例如消防设施、防护罩等是否符合要求,并做好相应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5. 动火操作规程5.1 动火前安全检查:作业人员在进行动火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无火灾隐患和安全问题。
要仔细检查动火设备、动火区域的周围环境以及现场人员是否符合作业要求。
5.2 动火操作流程:- 确定动火位置:选择合适的动火位置,远离易燃易爆区域。
- 确定动火方式:根据具体的作业需求选择适当的动火方式,例如明火、电火花等。
- 进行动火作业: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规程进行操作,保证作业安全。
- 警示标志:在作业区域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以提醒他人注意安全。
6. 动火作业后处理在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相应的清理和检查工作,以确保安全。
6.1 清理作业区域:清除作业区域内的废弃物、残余物,并保持作业区域清洁整洁。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
5.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doc12)(1)
ICS:71 . 020备案号:4109 - 1999HG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HG 23011 - 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The Safety Code for Hot Work in Workplace(出版稿)1999 - 09 - 29 发布 2000 - 03 - 01 实施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发布HG 23011 - 1999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镭。
本标准委托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 - 1999The Safety Code for Hot Work in Workplace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 - 1999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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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
5.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凡在处于GBJ 16 - 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11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12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1.13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14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5.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1.1生产不稳定。
5.2.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
低于100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
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6.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6.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6.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6.5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6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6.6.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7.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7.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7.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4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7.2.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7.2.3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7.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
7.3.1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7.3.2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7.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7.4.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7.4.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8.职责要求8.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2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3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
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5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8.6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8.7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2要求。
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高纯铝设备科201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