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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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船舶管理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法规

2 与船舶管理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法规

• 4.专属经济区
•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 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已超 过国家领土的范围,沿海国对该区域不享有完全的 主权,沿海国主要是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对专 属经济区内水域和海底自然资源享有勘探、开发、 养护和管理的管辖权。
• 4.专属经济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 条规定,岛屿应是高潮时高于水 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不能 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 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 陆架。 冲之鸟珊瑚礁在涨潮时只有北 露岩和东露岩两块岩石露出水面, 面积约6平方米,日本将之称为 “岛”,并据此认为它有200海里 经济专属区。 中国政府曾多次表示,中日双 方对冲之鸟礁石的海域性质和范 围有不同认识,双方应通过友好 协商,妥善处理由此产定 • 1.内水 • (2)海湾:沿岸向陆地凹入的地方称为水曲,以水 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若水曲的面积大于 或等于这个半圆的面积,这个水曲就称为海湾。并 非所有的海湾都是内水,海湾的法律地位主要取决 于湾口的宽度,UNCLOS 1982规定湾口宽度不超过24 海里时,该湾即视为内水。
• 5.大陆架
• 沿海国为勘探大 陆架和开发其自 然资源的目的, 对大陆架行使主 权权利。
• 5.大陆架 中 日 大 陆 架 之 争
四. UNCLOS对海上安全及保安方面的要求 • 在海上安全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重点对船 旗国、沿海国做出了基本义务规定。 • 对船旗国: • 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 • 船旗国对船舶采取措施以保障海上安全,这些措施 涉及船舶构造、装备、适航、信号、通信、避碰、 船员、海事调查等方方面面。
船舶安全管理
船艺教研室
Version 2011

《船长业务》第二章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公约和法规

《船长业务》第二章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公约和法规

第二章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公约和法规第一节 SOLAS 公约1.SOLAS公约强调,缔约国所属船舶,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才能从事国际航行。

对非缔约国船舶,保证不给予更为优惠的待遇。

SOLAS公约要求的检验为法定检验。

2.SOLAS公约要求船舶配备的证书通常称之为船舶安全证书。

船舶安全证书的有效期分别为:DOC、SMC、ISSC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客船安全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货船构造、设备、无线电安全证书的有效期均不超过5年。

所有安全证书都可以给予最多3个月的展期;发给短途航行船舶的证书未按规定展期的,可给予最多1个月的宽限期。

船舶安全证书在下列情况下终止有效:各种有关检验和检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或各种安全证书未按规定签署的;船舶变更船旗国(若在两缔约国间变更船旗,允许在3个月内换取新证书)。

1.适用公约的每艘船舶,应备有一份由主管机关签发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等效文件。

为保证船员在安全事务上进行有效的操作,应确定一种工作语言并记入航海日志。

除非涉及通信的各方使用除英语外的同一语言,否则,英语应作为驾驶台的工作语言。

2.在开航前12小时内,船员应对操舵装置进行检查和测试。

检查和测试应该包括:按照所要求的操舵装置能力进行满舵操作;操舵装置及其连接部件的外观检查;驾驶台与舵机间通信手段的工作情况。

除日常检查和测试外,每3个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操舵演习。

3.每艘500总吨及以上航行超过48小时的国际航行船舶应提交每日报告给公司。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船舶的位置,船舶的航线和速度,影响船舶航行或船舶正常安全营运的任何外部和内部情况的细节等。

船长在开航前应考虑到IMO制定的有关导则和建议,确保拟定航次已根据有关区域的相应海图和航海出版物作了计划。

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所有装置只能用于人员的登离船。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安放和引航员的登船,应由负责的驾驶员进行监督。

该驾驶员应安排和护送引航员经由安全通道前往和离开驾驶台。

文物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

文物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

文物(wénwù)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全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shíshī)条例部门(bùmén)规定历史(lìshǐ)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可移动文物(wénwù)修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请立即纠正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长城保护条例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考古发掘管理办法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长城保护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6号)] 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长城保护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6号)] 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博物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古玩收藏法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文物商店工作条例(试行稿)一级文物级标准举例(供参考)文物商店向国内群众销售文物试行办法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科研项目开题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工作条例(试行)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关于地方文物名胜古迹的保护管理办法关于管理名胜古迹职权分工的规定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各地办事处办事细则出国(境)文物展品包装工作规范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暂时入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关于使用文物古迹拍摄电影、电视故事片的暂行规定古物保管会组织条例修正古物保存法第九条条文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试行)文物、博物馆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捐赠管理暂行规定出国(境)文物展览展品运输规定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考古发掘品移交管理办法(试行)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博物馆一级藏品鉴选标准(试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关于改变文物商业的性质和管理体制的方案(节录)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参加掘采古物规则古物出国护照规则采掘古物规则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考古发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北京市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fùzhì)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北京市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管理(guǎnlǐ)办法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巡视(xúnshì)检查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北京市文物建筑(jiànzhù)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北京市馆藏(ɡuǎn cánɡ)文物管理规定北京市博物馆登记暂行办法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北京市实施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天津市关于暂停(天津)市内六区直管公产历史风貌建筑产权交易及使用权置换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延长历史风貌建筑腾迁期限审批程序的通知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管理办法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天津市黄崖关长城保护管理规定天津市文物(wénwù)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清东陵保护管理(guǎnlǐ)办法山西省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guǎnlǐ)办法山西省文物(wénwù)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实施(shísh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山西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修正)呼和浩特市文物古迹管理办法辽宁省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大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锦州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吉林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告《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施行黑龙江省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陕西省陕西省文物(wénwù)管理条例陕西省文物复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guǎnlǐ)办法陕西省文物(wénwù)复制管理规定陕西省文物(wénwù)出国展览暂行规定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xiūzhèng))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决定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甘肃省甘肃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文物拍摄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青海省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次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交河故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上海市上海市历史(lìshǐ)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wénwù)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文物经营(jīngyíng)管理办法山东省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xiūzhèng))济南市文物保护管理(guǎnlǐ)规定青岛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江苏省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安徽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合肥市文物保护办法浙江省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我省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宁波市文物市场管理办法江西省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iūgǎi)《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福建省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bǎohù)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福州市历史(lìshǐ)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台湾省河南省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文物钻探(zuāntàn)管理办法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修正(xiūzhèng))河南省古代大型遗址保护管理暂行规定郑州商代遗址保护管理规定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湖北省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湖南省湖南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次修正)广东省广东省文物商业管理办法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guǎnlǐ)规定印发《广州市文物(wénwù)监管物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历史(lìshǐ)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香港澳门(ào mén)海南省海南省文物保护管理(guǎnlǐ)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四川省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南充市文物保护规划重庆市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双十协定”签字处等五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淹没及迁建区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贵州省云南省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xiūzhèng))内容总结。

第二章_相关国际公约及国内法规简介

第二章_相关国际公约及国内法规简介

第二章、相关国际公约及国内法规简介船舶安全检查是指主管机关依据国内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相关国际公约,对到港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以确定船舶、船员是否具有适当有效的证书,船舶的技术状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就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船方予以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的规定,对中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我国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为依据;对外国籍船舶的港口国监督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为依据。

我国颁布的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我国加入并认可的国际公约以及公约议定书、修正案,既对适用船舶具有强制约束力,也是船舶安全检查中判定船舶缺陷的主要依据。

船舶安全检查根据被检船舶的国籍分为船旗国监督(FLAG STATE CONTROL,缩写FSC)和港口国监督(PORT STATE CONTROL,缩写PSC),船旗国监督是针对到港的本国籍船舶实施的监督检查,港口国监督则是针对到港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监督检查,船旗国监督与港口国监督都是国际公约规定的缔约国履约要求。

就安全与防污染公约而言,履约有二层含义:一方面由船旗国负责确保悬挂本国国旗船舶达到这一标准,包括规定船舶须配备一系列证书并定期接受检验作为该船已达到这一标准的证明,以及为确保船舶保持良好状况而进行必要的船旗国监督(FSC)检查,另一方面就是为弥补船旗国监督的不足或船旗国监督不能发挥作用时,缔约国政府可以对到达该缔约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的进行监督检查,也就是港口国监督(PSC)检查。

当船旗国监督在某些船舶上已经不能发挥作用时,港口国监督变得越来越重要。

港口国监督具有两个作用:一是通过港口国政府的力量,强制性地对到港的其他缔约国船舶实施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根据不予优惠原则,对到港的非缔约国船舶按同样的程序实施检查,迫使非缔约国船舶同样必须遵守国际公约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中国合同法的异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中国合同法的异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中国合同法的异同联合国异同公约中国合同法联合国货物买卖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篇一:合同法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区别国贸1103 吴仕聪 2011110440合同法与公约在买卖货物上的区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制定,并且由76个国签署的文件。

但是由于其跨越了国家的范围,并不能使某个国家机器对其产生晓丽,所以它是以个惯例性质的条文或协议,并不是一个法律。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的除外。

并且只同意《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在独立存在的情况下,它并没有法律效力,签署国范围内的当事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除非另有协议表示受其约束。

或者双方当事人默示地同意。

而中国合同法是一部中国国内的成文法律,它对国内产生的所有合同都有约束和法律效力。

不论合同中有没有注明是否适用,都视为强制约束,具有明显1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根据对比中国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分则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可以找到以下的不同之处:一、标的物中国的合同法中规定的买卖货物,既包括实体的货物,也包括服务。

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三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二、合同的形式公约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合同法第九章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细节,公约中接受人证的证明方法。

而合同法中并不包括人证,仅有书面和口头等方式,并且两者对于书面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公约中的书面仅仅指电报和电传。

交通安全文明公约

交通安全文明公约

交通安全文明公约一、交通安全是生命安全的保障1、遵守交通法规,遵守交通信号灯,保持车距,保持车辆稳定速度,在行车途中注意观察并避让行人,尊重其他车辆的通行权。

2、不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不在行车途中接打电话,不使用手持设备(包括手机、平板等)。

3、不超速行车,特别是在雨雪天气或夜间行车时更应减速慢行,保证自己和其他行人车辆的安全。

4、提倡骑车、步行、开节能环保车,少开摩托或者燃油车,保护环境,减少交通污染。

5、坚决制止闯红灯、逆行、占用应急车道、随意变道、随意停车等违法行为,呼吁他人一同遵守。

6、乘车出行,应该系好安全带,加强自身的安全防护。

二、交通安全是社会文明的表现1、遵守道路交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的交通权利。

2、不在马路上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口香糖,保持卫生环境。

3、不在马路上大声喧哗,不在马路上劝阻别人随意变道,不在马路上与行人发生口角,保持良好的社会风尚。

4、保护道路设施,不随意损坏或者污染道路环境,爱护城市的交通基础设施。

5、遵守交通宣传标语,自觉执行相关交通宣传活动,积极参与交通安全知识的学习。

6、不在交通堵塞情况下出现过激行为,不在车辆起步的短暂时间内的竞速。

三、交通安全是道德素质的见证1、大家将以确保自己、家人和他人的安全为出发点,发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道德规范。

2、大家珍惜生命、爱护生命,以安全有序的驾驶姿态、良好的道路交通文明素质,构建良好的公共文明道路交通环境。

3、履行驾驶员和行人的基本义务,用最大的诚意和最大的责任去保障人们的基本交通权益,实现安全出行。

4、充分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提倡互相谅解、互相协助、互相帮助的道路交通守则,贡献为公共交通安全事业奉献力量。

5、积极主动地参加或组织宣传交通安全的活动,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推动和倡导整个社会形成一种文明的、理性的、安全的道路行为规范。

6、保持公道正义,不要违章操作,提醒他人的时候要文明用语,互相尊重,做到礼貌行车。

航运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

航运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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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国际公约和国内 法规公约 • 国内法规 • 航运安全管理体系 • 航运安全管理措施 • 航运事故处理与法律责任
01
国际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总结词
规定了各国在海洋上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航行自由、海洋资源利用、海洋科学 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
详细描述
该公约确立了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等概念,明确了各国在海洋上的主权和 管辖权。同时,公约还规定了各国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义 务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总结词
该规则规定了船舶安全监督的程序、标 准和要求,旨在提高船舶安全水平,保 障人命财产安全。
VS
详细描述
该规则对船舶的建造、检验、维修保养等 方面进行了规范,要求船舶必须符合国家 有关安全标准,并接受国家安全监督检查 。同时,该规则还规定了船舶安全事故的 调查和处理程序,为提高船舶安全水平提 供了有力保障。
航运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与发证
审核机构与审核程序
01
选择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的审核机构,制定详细的审核程序,
确保审核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审核内容与标准
02
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要求,制定详细的审核内容和标准,
确保航运安全管理体系符合相关要求。
发证与换证
03
对于符合要求的航运企业,颁发安全管理证书,并定期进行换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总结词
旨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规定了船舶构造、设备、操作等方面的最低安全标准。
详细描述
该公约对船舶的构造、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船舶必 须符合规定的标准,以确保在海上遭遇紧急情况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命安全 。

物流相关法规与国际公约

物流相关法规与国际公约

5.10 物流相关法规与国际公约1.物流法规对物流活动的影响1)物品本身的流动受到法律的制约例如,有的物品可以自由流通,有的物品法律限制其流通,还有的物品被法律禁止流通;有的物品可以在国内流通却不可能在国外流通,有的物品的流通要根据政府间的协议,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流通等。

2)运输工具的运行要遵守相应的规则运输工具在水上、陆上、空中各种通道中运行要遵守一定的规则。

以水运为例,运输经营人的行为要受到水上运输法规、港口航道安全管理和海事监督方面的规定的制约。

在国际水域航行要遵守海洋法公约、国际防污染公约、海上人命救助公约等的规定。

3)承运人与托运人各自行为要有规范运输行为中为规范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行为,一方面各国有运输法规进行制约,国际上也有针对不同运输方式的公约可以适用;另一方面承托双方要根据各自意愿进行磋商、签订运输合同。

这样,运输合同双方的行为便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得到规范,双方的利益也在相当的程度上达到了平衡。

比如,按照我国海商法和有关海上运输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海上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并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承运人任何想要解除自己的基本义务或降低损失赔偿的最低标准的做法都是无效的。

4)货物、运输工具进出国境受到口岸法规的制约国际物流必须要经过口岸进出国境,任何对货物或运输工具的监管,都会影响物流的实现并影响物流的速度和效率。

5)物流活动的其他环节同样受到法规的制约物流活动的其他环节,指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由于这些活动只要在国内进行,因此更多地受到国内法规的制约。

但这也不是绝对的,比如包装活动的要求就需要根据贸易和运输的具体情况使用不同的规定。

2.物流法规的特性物流活动的内容十分广泛,同时,其参与者涉及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如仓储经营者、包装服务商、各种运输方式的承运人、装卸业者、承揽加工业者、配送商、信息服务供应商、公共网络经营人等。

因此,物流法规具有广泛性、综合性和多样性。

第二章-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际公约和法规

第二章-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际公约和法规

第一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4〕公约的功用、基本构架、合用X 围与例外:SOLAS公约的制定与1912年发生的"泰坦尼克〞号灾难有着密切的关系.该惨剧引起了全世界对海上安全的关注,制定一部世界认可的安全准则势在必行.1913年底,在英国伦敦召开了首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讨论制定安全规则.1914年1 月20日,出席会议的13个国家代表签订了世界上第一个认可的海上安全准则《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公约旨在保障船舶、海上人命安全,现行的公约是由SOLAS74公约与其附则和1978年议定书,1988年议定书三个部份组成,其核心部份是公约的附则,它规定了与安全密切相关的船舶构造、设备与其操作的最低安全标准,由各缔约国强制执行.74公约除了将过去的修改内容容纳进新版公约外,还增加了默认接受程序,使今后的公约修正案能够尽快生效.船员考试中涉与的所谓"SOLAS公约〞的内容,均是指公约附则的内容而非指公约正文的内容,公约附则的内容通过一系列的修正案不断加以修改、补充和更新. 公约附则共有12章:第Ⅰ章总则:包括合用X围、定义、检验与证书.第Ⅱ章构造:包括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防火、探火和灭火.第Ⅲ章救生设备与装置:包括对客、货船的各种救生设备的要求〔IMO于1996年通过了MSC48〔66〕,将本章中的部份内容定为《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 第Ⅳ章无线电通信设备:包括GMDSS的配备和要求.第Ⅴ章航行安全:包括危(wei)险通报、引航员软梯、操舵装置的试验和操作等. 第Ⅴ章航行安全:包括危(wei)险通报、引航员软梯、操舵装置的试验和操作等.第Ⅵ章货物装运〔普通规定、谷物以外的散装货物的特殊规定、谷物装运〕 . 第Ⅶ章危(wei)险货物的装运:包括包装或者散装固体危(wei)险货物的载运,散装液体化学品船与液化气体船的构造和设备.第Ⅷ章核能船舶.第Ⅸ章船舶营运安全管理.第Ⅹ章高速船的安全措施.第Ⅺ-1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殊措施.第Ⅺ-2章加强海上保安的特殊措施除另有规定外,附则仅合用于从事于国际航行的船舶,但不合用于500总吨以下的货船、军用舰艇和运兵船、非机动船、创造简陋的木船、非营业性的游艇和渔船. 附则各章中的合用X围,均在各章中详加规定.检验与证书:1.检验种类公约规定的有:初次检验、年度检验、期间检验、定期检验、船底外部检验、附加检验和换新〔证〕检验.1〕客船的检验:客船应接受下列检验〔1〕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2〕换新检验: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3〕附加检验:视情况进行2〕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检验:〔1〕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2〕换新检验:间隔期不超过5年;〔3〕定期检验: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第二个周年日之前或者之后3个月内进行;〔4〕年度检验: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之前或者之后3个月内进行;〔5〕附加检验:视情况进行3〕货船无线电设备和雷达设备的检验〔1〕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进行;〔2〕换新检验:间隔期不超过5年;〔3〕定期检验:在货船无线电设备安全证书的第一周年日之前或者之后3个月内进行;〔4〕附加检验:视情况进行4〕船体、机器和设备的检验〔1〕初次检验:包括在船舶投入营运前对船底外部的检验;〔2〕换新检验:间隔期不超过5年;〔3〕期间检验: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第二个周年日之前或者之后3个月内进行;〔4〕年度检验: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每一周年日之前或者之后3个月内进行;〔5〕船底外部检验: 5年内至少2次,2次的间隔期不得超过36个月;〔6〕附加检验:视情况进行证书的期限和有效性〔1〕客船安全证书:不超过12个月;〔2〕货船构造安全证书:不超过5年;〔3〕货船设备安全证书:不超过5年;〔4〕货船无线电设备安全证书:不超过5年;〔5〕免除证书:按规定对船舶赋予免除时,应颁发免除证书,有效期与相关的证书相同.〔6〕对符合要求的货船可发给《货船安全证书》 ,来代替上述2、3、4项证书. 〔7〕如果已完成换证检验但在原证书失效日期之前不能获得新证书,原证书可展期不超过5个月.〔8〕如证书失效时船舶不在其接受检验的港口时,可延长证书的有效期让其完成驶往检验港口的航次,展期不得超过3个月〔9〕证书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再也不有效:①有关的检验和检查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②没有按规定对证书进行签证;③船舶更换船旗.在缔约国之间的船期变更应在3个月内完成换证工作.破损控制与船体水密:1.干货船干货船〔合用于1992.2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要求在驾驶室内应有固定显示的或者可随时使用的破损控制图,该图应清晰地标明:〔1〕各层甲板与货舱水密舱室的界限、界限上的开口与其关闭设施和控制位置以与因浸水产生横倾后的扶正装置;〔2〕水密舱壁上的所有滑动门和铰链门都应设有指示器,并在驾驶室显示这些门的开/闭状态;〔3〕普通的安全须知,包括船舶正常营运时为保持水密完整性的设备、条件和操作程序;〔4〕特殊的安全须知,应包括对船舶和船员的生存至关重要的各种事项〔即关闭装置、货物系固和声响报警等〕 .2.客船客船应有永久性固定显示的破损控制图,该图清晰地标明各层甲板与货舱的水密舱室界限、界限上的关闭装置与其控制装置,以与因浸水产生横摇后的扶正装置. 应急电源:船舶应设有一个独立的应急电源,在船舶处于正浮状态和横倾角达22.5°或者纵倾达10°或者在这些X围内的任何组合的倾角时能全额、定功率供电,并在下列处所, 客船应保证36小时、货船为18小时的应急供电:1〕服务和居住处所的走廊、梯道出入口、乘人电梯;2〕储藏消防员装备的处所;3〕操舵装置处;4〕航行灯、信号灯处;5〕甚高频无线装置与其他GMDSS设备.对救生艇筏的每一集合点、登乘地点和舷外的应急供电,货船为3h,客船为36小时.机器控制:1.驾驶室与机器处所之间的通信从驾驶室到机器处所或者控制室中通常控制发动机的位置,至少应设置两套独立的通信设施,其中一套应为车钟.1994年10月1日或者以后建造的船舶在其他能控制发动机的任何处所也应配备适当的通信设施.2.驾驶室对推进机器的控制〔周期性无人机舱〕〔1〕控制装置①在包括控制的所有海况下,在驾驶台能够彻底控制螺旋桨的转速、推力方向和螺距〔CPP〕;②每一个独立的螺旋桨与自动执行机构包括防止超负荷的装置〔必要时〕应由一个单一的控制装置执行遥控;③主推进器应备有独立于驾驶室控制系统的紧急停机装置.〔2〕来自驾驶室的指令,应在主机控制室或者适当的控制位置显示.〔3〕控制转换①推进器的遥控在同一时间只能在一处进行,控制地点允许相互连接,每一个控制地点应能够指示哪个控制点正在控制机器;①驾驶室和机器处所之间的控制转换只应在机器处所或者主机控制室进行,并应有防止控制转换时推力变化的装置.〔4〕自动控制或者遥控系统故障时应能发出报警,机器应能就地进行控制. 〔5〕驾驶室应安装指示螺旋桨转速、方向和螺距〔CPP〕的指示器. 〔6〕启动失败的连续自动启动次数应加以限制,以确保足够的启动控制压力,应设有指示最低启动空气压力的报警装置.消防:SOLAS公约中消防规则的目的是要求船舶的防火、探火和灭火达到充分可行的程度.考虑到船舶的类型和潜在火灾危(wei)险,船舶消防应当满足:1.用耐热与结构性限界面,将船舶划分为若个干主竖区;2.用耐热与结构性限界面,将起居处所与船舶其他处所隔开;3.限制使用可燃材料;4.探知火源区域的任何火灾;5.抑制和扑灭火源处所内的任何火灾;6.保护脱险通道或者灭火通道;7.灭火设备的即刻可用性;8.将易燃货物蒸发气体着火的可能性减至最低限度.每艘船舶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泵、消防总管、消防栓和消防带,消防设备的配备要求如下:〔1〕所有船舶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独立驱动的消防泵:①4000总吨与以上的客船至少3台;②4000总吨以下的客船和1000总吨以上的货船至少2台;③1000总吨以下的货船,应使主管机关满意.〔2〕消防水带:①客船上每只消防栓上至少配备一根消防水带;②1000总吨以上货船上所需的消防水带数目应为每30m船长一根,备用一根,但总数不得少于5根.此数目不包括机舱或者锅炉舱所需的数量;③1000总吨以下的货船,所需消防水带的数量应使主管机关满意.〔3〕手提灭火器:船舶的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内应配备数量足够的手提灭火器,1000总吨与以上的船舶,至少配有5只.机器处所配备的数量应满足相应规定的要求.〔4〕消防员装备:消防员装备由个人配备和呼吸器组成.个人配备包括:防护服、消防靴和手套、一顶消防头盔、一盏电安全灯〔手提灯,照明时间至少3小时〕、一把太平斧;呼吸器可是一具带有空气泵的防烟面具或者一具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可使用30分钟〕并附带一根耐火救生绳.配备要求:所有船舶至少应备有两套符合要求的消防员装备.客船按其乘客和服务处所的甲板长度每80m应备有两套消防员装备和两套个人配备.消防员装备和个人配备应储存于易于到达之处和即刻可用,两套消防员装备储存的位置之间应尽量远离.在客船上,应在任一存储位置上可以获得两套消防员装备和一套个人配备〔5〕国际通岸接头: 500总吨与以上船舶至少应设一只.〔6〕防火控制图:所有船上应有固定展示的防火控制总布置图,标明每层甲板的控制站,A级、 B级分隔的各区域,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灭火设备,各舱室和甲板出入通道的细节以与通风系统,包括风机、档火闸位置细节等.控制图的说明应用船旗国官方文字与英〔法〕文书写,并保持与当时实际情况一致,如有改动,应尽可能即将更正.所有船上应有一套防火控制图或者具有该图的小册子的复制品,永久性地置于甲板室外面有醒目标志的风雨密盒子里,以有助于岸上消防人员取用.救生:SOLAS公约对船上的所有救生设备与装置配备要求如下:1〕无线电救生设备〔所有客船与300总吨与以上的货船〕〔1〕双向甚高频〔VHF〕无线;〔2〕客船、 500总吨与以上货船,至少应装设3台〔3〕300总吨~500总吨的货船,至少应装设2台2〕雷达应答器〔1〕客船、 500总吨与以上货船,每舷至少装设1台〔2〕300总吨~500总吨的货船,每船至少装设1台3〕遇险火焰信号每船应配备不少于12支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保存在驾驶室或者其附近.垂直发射时,火箭应达到不低于300m的高度,并具有不小于40s的燃烧时间.4〕救生圈〔1>每舷至少有一只救生圈装有可浮救生索,其长度不少于它在轻载水线以上高度的2倍或者30m,取大者;〔2>不少于救生圈总数的1/2应设有自亮灯,这些救生圈中不少于2只应设有自发烟雾信号,并应能自驾驶室迅速抛投.5〕救生衣除船上每人一件外,此外附加足够数量供值班人员使用的救生衣.客船上还应配备占旅客总数10%的儿童救生衣.6〕救生艇筏〔1〕从事非短途国际航行的客船,救生艇在每舷的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50%,此外再配备能容纳人员总数25%的救生筏.货船每舷配备的救生艇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100%,此外再配备容纳人员总数100%的救生筏.如救生筏的存放地点距船首或者船尾超过100m,还应配备一只救生筏尽量靠前或者靠后放置.〔2〕救生艇乘员定额不许超过150人,救生筏乘员定额不得少于6人.〔3〕艘救生艇筏的存放应处在连续使用的准备状态,应使2名船员能在5min内完成降落和登乘准备工作.〔4〕救生艇筏应在船舶横倾达20°、纵倾达10°时能安全降落.〔5〕客船上所有救生艇筏,应能在发出弃船信号后30min内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降落,货船上所有救生艇筏应能在发出弃船信号后10min内载足全部人员和属具降落.〔6〕救生艇在静水中航速至少为6kn,当拖带一只载足乘员属具的25人救生筏时, 航速至少为2kn,并应配备船舶营运航区预期温度X围内6kn航速、运转时间不少于24小时的燃料和润滑油.船上的所有救生设备与装置在船舶离港前、航行中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即将可用.危(wei)险通报:根据SOLAS公约对危(wei)险通报的要求,每艘船船长如遇下列情况之一时,有责采取一切措施将信息通知附近各船与最近岸上主管当局:〔1〕危(wei)险的冰和飘浮物,或者其他任何对航行的直接危(wei)险;〔2〕热带风暴;〔3〕伴有强风的低于冰点的气温导致船舶上层建造严重积聚冰块;〔4〕未收到风暴警报而风力达10级或者以上时.发送危(wei)险通报可使用明语〔最好用英文〕或者《国际信》 .航行设备:现行SOLAS公约要求所有船舶必须配备的航行系统和设备,包括标准磁罗经或者其他装置、哑罗经或者罗经方位装置、定位装置等.对所有150GT与以上的船舶和客船, 还应设有1台可与磁罗经互换的备用磁罗经或者其他装置以与不单纯依靠船舶的主电源的通信信号灯一盏.对所有300GT与以上船舶和客船,还应设有1台测深仪、 1 台9GHz雷达、航速航程测量装置〔计程仪〕、1套电子标绘装置〔ARPA〕、船首向传送〔至雷达、 ARPA与AIS〕装置.所有500GT与以上的船舶,此外需要配备陀螺罗经等.此外,20000载重吨与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应不迟于1999年1月1日在其两端安装应急拖带装置.引航员登离船装置:引航员登离船装置只能供人员的登船和离船使用,应保持干净,适当维修和存放, 定期检查,引航员登离船装置应能达到使引航员安全登离船的目的.具体要求如下:〔1〕引航员软梯所需爬高不小于1.5m,离水面高度不超过9m. 〔2〕当从海平面至船舶出入口的距离超过9m时,应使用与引航员软梯相连的舷梯或者升降机械. 〔3〕如果使用引航员升降器,还应在其附近设一引航员软梯,并可供即将使用. 〔4〕在登船位置附近应配备两根直径不小于28mm的安全绳、带自亮灯的救生圈、抛缆绳与夜间的照明等.登离船装置在安装后和使用前应进行检查试验,登离船装置的安装与引航员的登离,由值班驾驶员负责监督,该驾驶员应携带与驾驶室联系的通信设备.操舵装置:1.操舵装置的配备〔1〕每艘船舶应配备符合要求的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布置应使两者之一在发生故障时不致导致另一装置不能工作.如果操舵装置有二台或者几台相同的动力装置,则可不设辅助操舵装置.〔2〕主操舵装置应能在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速度前进时,能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5°,以与相同条件下在28s内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0°.〔3〕辅助操舵装置应能在最深航海吃水和最大营运速度的1/2或者7kts前进时〔取大者〕 ,在60s内将舵自一舷15°转至另一舷15°.〔4〕驾驶室与舵机室之间应设有独立的通信设施,在驾驶室、机舱以与舵机室处所应永久显示操舵装置的遥控系统和动力装置转换程序的操作说明和方框图.2.操舵装置的试验和操作〔1〕开航前12小时,应对操舵装置进行核查和试验,包括:①进行操满舵试验②操舵装置与其连接部件的外观检查③驾驶台与舵机间的通信试验〔2〕在需要特殊注意的航行区域,船舶应使用一台以上同时工作的操舵动力设备.3.演习应急操舵演习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内容包括在舵机室内直接控制操舵装置、与驾驶台的通信程序和转换动力供应的操作.4.记录操舵装置的试验核查以与应急操舵演习的详细内容应记入航海日志.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和性能:每艘300总吨与以上的货船与所有客船应设有下列符合要求的无线电通信设备:1〕一台VHF无线电装置,能发送和接收70频道上的DSC与遇险报警以与6频道、13频道、 16频道上的无线;2〕一台能在VHF70频道上保持连续DSC值班的无线电装置;3〕一台能在9GHZ频带上工作的雷达应答器;4〕一台接收国际NAVTEX业务广播的接收机;5〕一台接收来自INMARSAT增强群呼系统的安全信息无线电设备;6〕一台卫星EPIRB,应能通过406MHZ上工作的极轨道卫星或者1.6GHZ上工作的 INMARSAT静止卫星发送遇险报警,并应:〔1〕安装在易于接近的位置;〔2〕可随时由人工释放并能由一人带入救生艇筏;〔3〕当船舶沉没时能自动释放并启动遇险报警;〔4〕能人工启动遇险报警.加强海上安全的特殊设施:1.船舶识别号:〔1〕合用的船舶: 100总吨与以上的所有客船,300总吨与以上的所有货船. 〔2〕合用的日期:新船于20##7月1日.20##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在不迟于20##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干坞检验之日永久性标注国际海事组织编号. 〔3〕编号的标注的位置:每船至少两处标注,船尾或者船中左舷和右舷的最深的核定的载重线以上船名之下,或者上层建造左舷或者右舷或者正面的可见位置.在机器处所、泵舱、滚装处所的舱壁上.〔4〕制作要求:可制成凸出的字符,或者刻入用中心冲头冲刺,或者使用可确保该标记不易被擦除的任何其他等效方法.2.连续概要记录〔Continuous Synopsis Record>就其中所记录的信息在船上提供一份船舶历史记录.〔1〕合用的船舶: 100总吨与以上的所有客船,300总吨与以上的所有货船. 〔2〕合用的日期:新船于20##7月1日.20##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应至少提供该船自20##7月1日起的历史.即从20##7月1日起,所有船舶均需备有《连续概要记录》.〔3〕记录要求:①记录由船旗国主管机关签发;②记录要用IMO制定的标准格式,不得修改、删除;③记录项目:船旗国、登记日期、船舶识别号、船名、船籍港、注册船东与其地址、光租人##与地址、公司名称与地址、入级船级社、 ISM证书签发机关、保安证书签发机关、终止登记日期;④发生变化3个月内主管机关要签发修订文件;⑤在主管机关签发修订文件之前,应授权公司或者船长进行修改,并随即通知主管机关;⑥记录应使用英文、法文或者西班牙文,还可以此外译成主管机关的官方语言;⑦变更船旗时要留在船上;⑧连续概要记录将受到港口国的检查.ISPS 规则:恐怖主义具有非常明确的政治目的,并具有以非正常的暴力手段打击无辜者为目标的特点.20##,"9.11〞事件震惊全球,反恐成为各国关注的头等大事,20##11 月,IMO在22次大会上通过了"审议防止威胁乘客、船员和船舶安全的恐怖行为的措施和程序〞的大会决议〔A.924〔22>〕,成立了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负责起草SOLAS公约有关保安条文的修正案以与ISPS规则.20##12月12日在伦敦召开的IMO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国际规则〞〔ISPS规则〕以与SOLAS有关加强海上保安的特殊措施的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7月1日生效.ISPS 规则由A、B两个部份组成,其中A部份为强制性要求,B部份为对实施A部份的指导.1.合用X围ISPS规则合用X围为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包括速客船〕、500总吨以上的货船〔包括速货船〕、挪移式海上钻井装置以与为上述船舶服务的港口设施.2.定义《船舶保安计划》〔SSP>系指为确保在船上采取旨在保护船上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船舶物料或者船舶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港口设施保安计划》〔PFSP>系指为确保采取旨在保护港口设施和港口设施内的船舶、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和船上物料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船舶保安员〔SSO>系指由公司指定的承担船舶保安责任的船上人员,这人对船长负责,其责任包括实施和维护《船舶保安计划》以与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公司保安员〔CSO>系指由公司所指定的人员,负责确保船舶保安评估得以开展、《船舶保安计划》得以制订、提交批准、而后得以实施和维持,并与港口设施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进行联络.港口设施保安员〔PFSO>系指被指定负责制订、实施、修订和维持《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与与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员.保安等级1系指应始终保持的适当最低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保安等级2系指由于保安事件危(wei)险性升高而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保安等级3系指当保安事件可能或者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应在一段有限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殊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缔约国保安责任:ISPS规则对缔约国的要求:1〕批准《船舶保安计划》与其后的修改.2〕审核船舶是否符合SOLAS第XI一2章和ISPSCode部份的规定,并向船舶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3〕为船舶规定保安等级并向船舶通报有关保安信息.4〕通过评估船/港界面活动或者船到船活动对人员、财产或者环境造成的危(wei)险, 确定何时要求《保安声明》 .5〕向国际海事组织通报公约和ISPSCode要求的保安信息.6〕缔约国政府可以将第XI-2章和规则本部份为其规定的某些与保安有关的职责授权给经认可的保安组织〔RSO〕,但以下职责除外:〔1〕规定合用的保安等级.〔2〕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和已批准评估的后续修订.〔3〕确定须指定港口设施保安员的港口设施.〔4〕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5〕根据第XI-2/9条采取监督和符合措施.〔6〕规定关于《保安声明》的要求.公司保安责任:1.ISPS规则对公司和船舶的要求船公司要为公司指定一位或者数名公司保安员,为每艘船舶指定一位保安员.船舶须持有《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所有船舶按规定装设船舶保安警报系统,船长在就船舶保安做出决定方面,以与在必要时请求公司或者任何缔约国政府提供协助方面具有最高的权威和责任,船上相关人员必须持有保安员证书.2.责任1〕公司保安员的职责公司保安员的职责是确保船舶开展保安评估、制定《船舶保安计划》:〔1〕对船舶可能受到威胁情况提出建议;〔2〕确保开展船舶保安评估;〔3〕确保《船舶保安计划》的制订、批准、实施和维护;〔4〕确保《船舶保安计划》进行修改,纠正缺陷;〔5〕安排保安活动的内审和审查;〔6〕迅速处理内审、定期审查、保安检查、符合检验期间发现的缺陷和不符合项;〔7〕加强保安意识和警惕性;〔8〕确保人员得到适当培训;〔9〕确保船舶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间的有效沟通与合作;〔10〕取保保安要求和安全要求的一致性;〔11〕确保保安计划反映本船的具体信息;〔12〕确保替代和等效安排得以实施和保持.2〕船舶保安员主要负责船舶日常营运的保安工作〔1〕定期保安检查,确保维持保安措施;〔2〕保持和监督《船舶保安计划》的实施;〔3〕与船上人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协调装卸期间保安;〔4〕对《船舶保安计划》提出修改建议;〔5〕向公司报告内审、定期审查、保安检查和符合检验期间确定的缺陷和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6〕加强船上保安意识和警惕性;〔7〕确保船上人员得到适当培训;〔8〕报告保安事件;〔9〕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协调实施《船舶保安计划》;〔10〕确保正确操作、测试、校准和保养保安设备.船舶保安计划:每艘船均应随船携带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该计划应就规则本部分所定义的三个保安等级作出规定.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可为某一具体船舶编制《船舶保安计划》 ,主管机关可将《船舶保安计划》的审查和批准工作或者对以前已批准计划的修正的审查和批准工作委托给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在此情况下,从事审查和批准特定船舶的《船舶保安计划》或者其修订内容的经认可保安组织,应不曾经参预过被审船舶的保安评估的准备或者《船舶保安计划》的编写或者修订.提交审批的《船舶保安计划》或者对以前经过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的修订内容应附有编制该计划或者修订内容所依据的保安评估.《船舶保安计划》的制订应考虑到规则B部份的指导,并应以该船的一种或者几种工作语言写成.如所用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者西班牙文,还应包括其中一种文字的译文.计划可以用电子格式保存.在此情况下,应通过程序对其加以保护,以防止其被擅自删除、破坏或者修改.《船舶保安计划》计划至少应涉与以下内容:〔1〕防止将企图用于攻击人员、船舶或者港口的武器、危(wei)险物质和装置擅自携带上船的措施;。

2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2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7]
MARPOL73公约包括了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各个方面 。 该公约共有20条,另附有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
五个附则: 附则Ⅰ:防止油污染规则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oil ) 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Control of pollution by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 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harmful substances in packaged form) 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sewage from ships) 附则V: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garbage from ships ) 1997年9月15日新增一个附则,即 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Prevention of Air Pollution from Ships )
船舶防污染技术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 12 ]
(1)定义、适用范围
特殊区域——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 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海洋油污染的特殊强制办法的海域。 本附则的特殊区域有10个: • 地中海区域, • 波罗的海区域, • 黑海区域, • 红海区域, • “海湾”区域, • 亚丁湾区域(1987年修正案1989年4月1日生效), • 南极区域(1990年修正案,1992年3月17日生效), • 西北欧区域(包括北海、爱尔兰海及近海水域,克尔特海、英吉利海峡及临近 水域和紧接爱尔兰西部的东北大西洋部分水域。1999年8月1日生效)。 • • 阿曼海域(04.10) 南非南部。

法律、法规、公约、规则、指南、出版物、IMO决议清单

法律、法规、公约、规则、指南、出版物、IMO决议清单
欧盟
欧洲水域航行船舶对废气排放的限制要求;
欧盟
欧洲水域航行船舶对船用燃料油的要求;
美国加洲
美国加洲政府关于实施SB771法案的要求;
巴拿马运河管理当局
巴拿马政府关于对通过运河船舶的办理相关防污染文件的要求;
美国加洲长滩港口当局
美国加洲长滩绿旗计划
土耳其环保部
土耳其环保部对污染处罚的新规定
ISO
ISO 8217:2005(F)船用燃料油质量标准
IMO
《73/78防污公约》2001年修正案(附则Ⅰ)(MEPC.95(46))
1
IMO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Ⅳ(MEPC.(49))
IMO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修正案(MEPC.111(50))
《73/78防污公约》配合实施的《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MEPC.112(50))
IMO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Ⅴ之附录修正案(MEPC.116(51))
船舶和码头液化气装卸原则
Mooring Equipment Guidelines (2NDED1997)
系泊设备指南(1997年第2版)
ICS/OCIMF
Prevention Of Oil Spillages Through Cargo Pumproom Sea Valves 2ndEdition-October 1991)
IMO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MO
1999年修正案(MEPC.80(43))
2000年修正案(MEPC.91(45))

班级公约制度法规

班级公约制度法规

班级公约制度法规
班级公约制度是为了管理和规范班级内的行为,保持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秩序而制定的
一套法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班级公约制度法规:
1. 守时:上课、打卡、参加班会等活动时间要准时到达,不得迟到早退。

2. 尊重他人:尊重师长、同学和其他班级成员的权益,不得侮辱、歧视、恶意欺负他人。

3. 课堂秩序:上课期间要安静听讲,不得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不得打闹、喧哗、吃
东西等。

4. 考试作弊:严禁在考试中舞弊,包括抄袭、作弊、传递答案等行为。

5. 美化环境:共同维护班级的卫生和环境整洁,不随地乱扔垃圾,不在桌上乱画乱写。

6. 班级活动:积极参加班级组织的各类活动,如班会、班级会议、班级义务活动等。

7. 遵守校园规定: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校园安全、课间活动、校服等方面。

8. 保护财物:爱护班级和个人财物,不损坏公共设施、借用他人物品前要经过同意。

9. 积极学习:遵守学校和班级的学习规定,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和活动。

10. 合理用手机:遵守学校关于手机使用的规定,不在课堂上、考试中、班级活动中使用手机。

这些规定可以根据班级的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班级成员应该共同遵守并相互监督,以确保良好的班级氛围和学习环境。

海牙第四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07-10-18)

海牙第四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07-10-18)

海牙第四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约)(1907年10月18日订于海牙)(缔约各国元首称呼略。

)考虑到,在寻求维护和平和防止各国间武装冲突的方法的同时,需同样注意到人们的愿望所无法扭转的某些事态可能招致诉诸武力的情势;基于即使在这样极端的情势下,仍为人类的利益和日益增长的文明的需要而服务的愿望;认为为此目的,修改一般战争法规和惯例,使其臻于更明确,或为其规定一定的界限,以尽可能减轻其严酷性是重要的;认为有必要完善和明确第一届和平会议的工作中的某些方面。

该会议继1874年布鲁塞尔会议后,受到明智和远见卓识的思想的启发,通过了旨在确定和调整陆战惯例的条款;依照缔约各国的意见,上述条款是出于在军事需要所许可的范围内为减轻战争祸害的愿望而制定的,旨在成为交战国之间以及交战国与居民之间关系的一般行为规则;但是,现在还不可能对实践中所出现的一切情况制定一致协议的规章;另一方面,缔约各国显然无意使未预见的情况由于缺乏书面的约定,就可以听任军事指挥官任意武断行事;在颁布更完整的战争法规之前,缔约各国认为有必要声明,凡属他们通过的规章中所没有包括的情况,居民和交战者仍应受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管辖,因为这些原则是来源于文明国家间制定的惯例、人道主义法规和公众良知的要求。

缔约各国声明,尤其应从这个意义来理解业已通过的章程的第一条和第二条,缔约各国愿为此目的缔结一项新公约,特任命各自全权代表如下:(各全权代表名单略。

)上列全权代表提交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条款如下:第一条缔约各国应向本国陆军发出训令,务必遵守本公约附件《关于陆战法规和惯例的章程》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条所指章程及本公约各条款,应在缔约国之间,并且只有在交战各方都是缔约国时方能适用。

第三条违反该章程规定的交战一方在需要时应负责赔偿。

该方应对自己军队的组成人员做出的一切行为负责。

第四条本公约经正式批准后,应在缔约各国间,取代1899年7月29日关于陆战法规和习惯的公约。

国际公约和国际法规的执行与解释研究

国际公约和国际法规的执行与解释研究

国际公约和国际法规的执行与解释研究在全球化的时代,国家之间的联系变得格外紧密,国际交往越来越频繁,那么如何规范这些国际交往行为的法规和公约就变得至关重要。

国际公约和国际法规是指国际社会之间所建立的规章制度,是保障国际秩序和国际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国际公约和国际法规的执行与解释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复杂的问题,需要进行深入地研究和探讨。

一、国际公约和法规的概述国际公约和国际法规是由国家之间订立或通过国际组织制定的、为保护国际和平、安全、公正仍然、自由等所制定的国家间的法规。

它们的制定和修改要经过相关国家的协商和签署,最终成为对各国都有约束力的法规。

国际公约和国际法规通常被视为国际法的主要源泉之一,也是国家间实现合作、协调和交流的重要方式。

在国内法律和国际公约的关系上,一般认为国际公约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当国际公约规定的内容与国内法冲突时,以国际公约为准。

二、国际公约和法规的执行国际公约和法规的有效执行是保证国际关系稳定与良好发展的基础。

如何将国际公约和法规有效地执行广受关注,其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国际法庭和仲裁裁决的实施国际法庭和仲裁机构是有效执行国际公约和法规的关键机制,它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有权裁决国际公约和国际法规的违规行为和纠纷。

此外,也可以通过实行国际司法协助程序,来解决各国在执行国际公约上的疑问和争议。

(二)国家履行国际公约和法规的责任国家作为国际公约和法规的缔约方,有责任履行自己签署的公约和法规。

国际社会也会根据相应的制度和程序,对违反公约和法规的国家进行制裁和惩罚,以确保国际公约和法规的有效实施。

(三)国际组织的作用国际组织也是有效执行国际公约和法规的重要机构。

其可以通过颁布行动计划、发表声明等方式,来推动各国履行国际公约和法规的义务和承诺。

同时,国际组织还可以协助国际法庭和仲裁机构来执行国际公约和法规。

三、国际公约和法规的解释国际公约和法规还存在着许多复杂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构成要素上的解释。

2 与船舶管理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法规

2 与船舶管理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法规

三. UNCLOS 有关定义及规定 • 1.内水 台 湾 海 峡
三. UNCLOS 有关定义及规定 • 2.领海 • 领海指沿海国主权所及的在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 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 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UNCLOS 1982规定,每一 国家的领海宽度不应超过12海里。我国的《领海及 毗连区法》规定,我国的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 为12海里。 • 领海基线是陆地及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是划定领 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区域的基准线。
大陆坡
大陆隆起 深海床
• 5.大陆架
• 大陆架本是地质地理学上的概念,是指从海岸起在 海水下由陆地向外自然延伸的地势平缓的海底区域 的海床及底土。在UNCLOS 1982中规定,沿海国的大 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 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 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 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第二节 国际海事组织照管的主要公约和规则 • 第三节 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海事公约与建议书
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海洋占地球表面积的71%,与世界各国特别是沿 海国家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自古至今,海洋 一直为人类提供丰富的物质资源和便利的交通运 输条件。随着科技的进步,陆地资源的短缺,人 类利用海洋、从事海洋开发的活动更加频繁和广 泛。在这些活动中,由于世界各国的普遍参与, 各国在利用海洋上的相互关系逐步形成。调整国 家海洋关系的原则、规则、惯例、制度等趋于稳 定,海洋法也逐步形成。
一. 公约产生的背景 • UNCLOS 1982被称为“海洋的宪法”,并被认为是 和“联合国宪章”齐名的对国际社会的杰出成就。 • 许多国际公约如IMO绕着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 护制定的许多海事公约就是在《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架构的海洋管理的基本框架下制定的。 • IMO在其制定的有关公约中也具体说明了其文本 的任何规定都不得妨碍任何国家在《联合国海洋 法公约》所反映的国际习惯法下的权利和义务。

文明市民公约

文明市民公约

文明市民公约
1.尊重和保护人权和尊严,不歧视任何人,不侵犯他人的隐私和自由。

2.遵守法律法规,不进行非法活动,不参与犯罪行为。

3.维护公共秩序,不干扰他人生活,不造成社会不安。

4.爱护公共设施和环境,不乱扔垃圾或破坏公共财物。

5.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不危害公共安全,如不驾驶酒驾、不携带
危险物品等。

6.尊重社会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不进行虚假宣传和商业欺诈。

7.促进和谐共处,不进行言语和行为上的攻击和歧视。

8.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9.公开、透明地行使权利和义务,遵守诚信原则。

10.积极参与和平发展、文化交流、环境保护等国际事务。

海牙第四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07-10-18)

海牙第四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07-10-18)

海牙第四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约)(1907年10月18日订于海牙)(缔约各国元首称呼略。

)考虑到,在寻求维护和平和防止各国间武装冲突的方法的同时,需同样注意到人们的愿望所无法扭转的某些事态可能招致诉诸武力的情势;基于即使在这样极端的情势下,仍为人类的利益和日益增长的文明的需要而服务的愿望;认为为此目的,修改一般战争法规和惯例,使其臻于更明确,或为其规定一定的界限,以尽可能减轻其严酷性是重要的;认为有必要完善和明确第一届和平会议的工作中的某些方面。

该会议继1874年布鲁塞尔会议后,受到明智和远见卓识的思想的启发,通过了旨在确定和调整陆战惯例的条款;依照缔约各国的意见,上述条款是出于在军事需要所许可的范围内为减轻战争祸害的愿望而制定的,旨在成为交战国之间以及交战国与居民之间关系的一般行为规则;但是,现在还不可能对实践中所出现的一切情况制定一致协议的规章;另一方面,缔约各国显然无意使未预见的情况由于缺乏书面的约定,就可以听任军事指挥官任意武断行事;在颁布更完整的战争法规之前,缔约各国认为有必要声明,凡属他们通过的规章中所没有包括的情况,居民和交战者仍应受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管辖,因为这些原则是来源于文明国家间制定的惯例、人道主义法规和公众良知的要求。

缔约各国声明,尤其应从这个意义来理解业已通过的章程的第一条和第二条,缔约各国愿为此目的缔结一项新公约,特任命各自全权代表如下:(各全权代表名单略。

)上列全权代表提交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条款如下:第一条 缔约各国应向本国陆军发出训令,务必遵守本公约附件《关于陆战法规和惯例的章程》的规定。

第二条 第一条所指章程及本公约各条款,应在缔约国之间,并且只有在交战各方都是缔约国时方能适用。

第三条 违反该章程规定的交战一方在需要时应负责赔偿。

该方应对自己军队的组成人员做出的一切行为负责。

第四条 本公约经正式批准后,应在缔约各国间,取代1899年7月29日关于陆战法规和习惯的公约。

3.1 STCW公约

3.1 STCW公约

STCW78公约有哪些修正案?
• 1997年修正案:关于客船船员培训的要 求,列入STCW78/95公约第五章(第A— V/2.5节)于1999年11月1日生效。 • 1998 年修正案:关于散装货船船员培训 的要求列入 STCW78/95 公约第 II 章(货物 装卸和积载),于2003年1月1日生效。
• 在结构上:
1995年修正案保留了公约正文内容,全
面修改了公约附则,新增了与公约和附则
对应的更为具体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 班规则》(即STCW规则),其中A部分 为强制性标准,B部分为建议和指导。
STCW78公约95修正案的内容
• 由正文、附则和STCW规则A部分和B部分组 成; • 附则修正案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船长和甲板部 第三章 轮机部 第四章 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 第五章 对特定类型船舶船员的特殊培训要求 第六章 应急、职业安全、医疗及STCW78公约95修正案?
• STCW78/95公约全称是“经1995年缔约国 大会通过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 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什么是STCW78公约95修正案?
• Internation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 as amended in 1995
什么是STCW78公约95修正案?
• 78/95公约于1995年7月7日通过,1997年2 月1日生效,同时要求各缔约国最迟于1998年
8月1日实施,对于1998年8月1日之前已经进
入海员队伍的人员以及在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
的人员,最迟应在2002年2月1日前全面符合

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相关知识

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相关知识

第一章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相关知识第一节国际公约相关知识1.1.1防污染公约的相关知识1.1.1.1《MARPOL.公约》及附则(适用对象:7401)1.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往往会____把一些____引入海洋环境,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A.直接,物质C,直接或间接,物质B.直接,物质或能量D.直接或间接,物质或能量2.海洋污染的特点是____。

I.不易发现;II.持续性强;III.扩散范围大;IV.消除较容易;V.对人类危害严重;VI.无法彻底防止。

A.I+III+IV C.I+II+VB.I+III+VI D.II+III+V3.船舶带给海洋的污染可分成____。

A.油污染和非油污染C.营运性排油、事故性溢油B.污水、垃圾D.洗舱水、含油舱底污水4.船舶对海洋的油污染方式分为____。

A.油污染和非油污染C.营运作业期间的排油和事故性溢油B.油船洗舱水和含油舱底水D.机舱舱底水和油渣5.船舶对海洋造成的油污染重,属于事故性排放的是____。

I.船舶加装燃油造成跑油;II.船舶因触礁造成的漏油;III.船舶因搁浅造成的有毒化学品泄漏;IV.船员操作失误造成含油污水的排放;V.油船因人命安排需要而进行的货油排放。

A.I+II+III+V C.II+III+VB.II+V D.以上全部6.船舶对海洋造成的油污染重,属于操作性排放的是____。

I.船舶加装燃油造成跑油;II.船舶因触礁造成的漏油;III.船员操作失误造成有毒化学品泄漏;IV.船员进行调拨作业时造成意外排油;V.油船因人命安排需要而进行的货油排放。

A.I+IVC.I+III+IV+V B.I+IV+VD.以上全部7.下列船舶排放水中同城不会造成海洋污染的是____。

A.压载水C.冷却水B.洗舱水D.舱底水8.船舶对海洋造成污染的主要物质有____。

I.石油;II.散装有毒液体物质;III.海运包装有害物质;IV.生活污水;V.船舶垃圾;VI.船舶排气。

社会公约

社会公约

社会公约
(1)外出上街时,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不要随便横穿马路或闯红灯,一定要一看二慢三通过。

(2)乘坐车辆外出时一定要注意乘坐汽车的安全状况,尽量不要乘坐个体私人车辆,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3)因天气变化防碍交通时,一定要做好防范措施。

(4)放学后应及时回家,有特殊情况要及时与家人或同学、教师讲清楚。

晚上尽量在九点之前回家,不走地处偏僻、人烟稀少的路巷。

(5)女生外出尽量结伴而行,外出时不要轻信陌生人的活,以免上当受骗。

(6)在外吃饭,一定要食用卫生食物,不要在路边小吃摊吃饭,不吃半生不熟的食物,保证身体健康。

(7)紧急情况的处理:
如果发生火灾、交通事故、治安事故,应立即向当地消防、公安、交通部门联系请求援助:火警电话:119 交通肇事:122 急救电话:120 盗警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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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与法规:3.2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1.ILO第134号公约即《防止海员工伤事故公约》第2条规定,事故统计应记录工伤事故的______。

Ⅰ、次数;Ⅱ、性质;Ⅲ、原因;Ⅳ、后果。

A.Ⅰ+Ⅱ+ⅢB.Ⅰ+Ⅲ+ⅣC.Ⅱ+Ⅲ+ⅣD.Ⅰ+Ⅱ+Ⅲ+ⅣD2.ILO第165号公约即《海员社会保障公约》第13条规定,当海员在船上因身体状况需要医疗或因身体状况的原因留在非主管会员国的领土上,船东应向他们提供______。

Ⅰ、适当和充分的医疗;Ⅱ、膳宿;Ⅲ、遣返。

A.Ⅰ+ⅡB.Ⅰ+ⅢC.Ⅱ+ⅢD.Ⅰ+Ⅱ+ⅢD3.ILO第147号公约即商船最低标准公约第4条规定,就本条而言"控告"系指______。

Ⅰ、船员提交的资料;Ⅱ、专业机构提供的资料;Ⅲ、协会、工会提供的资料。

A.Ⅰ+ⅡB.Ⅰ+ⅢC.Ⅱ+ⅢD.Ⅰ+Ⅱ+ⅢD4.国际劳工组织第56号公约《海员疾病保险公约》规定,由于疾病原因丧失工作能力并被剥夺工资的受保人应有权从付津贴的第一天(包括第一天)起至少在丧失工作能力的第一个______周或______天内享受现金津贴。

A.16/90 B.26/180 C.54/360 D.6/60 B5.国际劳工组织第70号公约《海员社会保障公约》规定,在船舶登记领土上居住的海员,当并非由于其故意行为所致在船受伤或患病的原因被滞留在另一领土上时,应有权享受______。

A.相当于其工资,包括奖金在内,100%的补助费用B.相当于其工资,不包括奖金在内,100%的补助费用C.相当于其工资,不包括奖金在内,50%的补助费用6.ILO No.134《1970年防止事故(海员)公约》制定了防止海员工伤事故的最低标准,要求各缔约国以法律或规定、规则或其他方式制定有关防止事故的条款,保证______。

Ⅰ、工伤事故被充分报告和调查;Ⅱ、事故数据被保存和分析;Ⅲ、对事故原因和事故环境做出调查;Ⅳ、在船东和船员组织的合作下制定防止工伤事故的规划;Ⅴ、对工伤事故的统计和报告仅限于死亡事故和船舶事故。

A.Ⅰ+Ⅱ+Ⅳ+ⅤB.Ⅱ+Ⅲ+Ⅳ+ⅤC.Ⅰ+Ⅱ+Ⅲ+ⅤD.Ⅰ+Ⅱ+Ⅲ+ⅣD7.PSC检查依据中,一般采用ILO的______公约,第______号公约。

A.海员协议条款公约/No.22 B.高级船员资格证书公约/No.53C.最低年龄公约/No.138 D.1976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No.147 D8.船员权利的专属性,即船员劳动合同中的权利______。

A.船员可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B.船东可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C.双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D.以上所述都不正确C9.当海员由于非故意行为所致在船上受伤或患病的原因被留在另一领土上时,应有权享受其工资______的补助费,直到他找到工作或被遣返。

A.100%B.90% C.80% D.70% A10.国际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组织是______。

A.IMO B.ISO C.ILO D.IMCO C11.船舶在海上时,船员正常工作时间在连续两天的任何时间里都不应超过______。

A.16小时B.18小时C.20小时D.24小时D12.由于船舶工作的特殊性,船员劳动合同的实际终止期一般以______为界限。

A.年B.月C.航次D.季度C13.根据ILO规定,船员每工作一年,有权享受不少于______天的最短带薪年假。

A.20 B.30C.40 D.60 B14.根据ILO规定,任何船舶灭失或沉没,导致海员失业,______应向失业船员支付总额为______个月工资的失业赔偿。

A.船东互保协会和保险公司/2 B.船东或与海员的签约方/2C.船东或与海员的签约方/3 D.船东互保协会和保险公司/3 B15..ILO第185号公约将取代1958年通过的第108号公约,其目的是:A、建立更加严密的海员身份证管理体质B、取代护照C、表明船员国籍D、以上都是答案:A16.ILO第185号公约规定,海员身份证件的录入数据包括:A.公司电话号码、电子邮件信箱B.能帮助识别的任何体貌特征C.海员电子邮件信箱D.海员的联系方式答案:B17.ILO第185号公约规定,海员身份证件录入数据包括______。

①海员的数码相片②唯一的证件号码③发证地点和日期④生物测定A、①②B、①②④C、①②④D、①②③④答案:D18.国际劳工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他的作用旨在_____,促进国际公认的____。

A、团结全世界海员/社会公正B、促进社会公正/海员权利C、促进社会公正/人权和劳工权益D、促进人权/劳工权益答案:C19.国际劳工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他所制定国际劳工标准是采用______的形式。

A、公约和建议书B、公约C、附则D、建议书答案:A20.国际劳工组织主要通过______三个组织机构开展工作。

Ⅰ、国际劳工大会Ⅱ、海上安全委员会Ⅲ、理事会Ⅳ、船旗国履约委员会Ⅴ、国际劳工局A、Ⅰ+Ⅳ+ⅤB、Ⅰ+Ⅱ+ⅤC、Ⅰ+Ⅲ+ⅤD、Ⅰ+Ⅱ+Ⅳ答案:C21.国际劳工的标准采用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其法律地位:Ⅰ、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性条约,是强制的Ⅱ、国际劳工公约是无法律约束力的文书Ⅲ、建议书是对实施的指导,是强制的Ⅳ、建议书系无法律约束力的文书A、Ⅰ和Ⅲ正确B、Ⅰ和Ⅳ正确C、Ⅱ和Ⅳ正确D、Ⅰ和Ⅲ正确答案:B22.国际劳工组织有很多公约,与基本人权至关重要公约成_____,与劳动制度和政策至关重要的公约被称为______。

A、优先公约/核心公约B、强制性公约/指导性公约C、核心公约/指导性公约D、核心公约/优先公约答案:D23.到1999年底,中国政府共批准了20项国际劳工公约,下列正确的是:Ⅰ、最低工资Ⅱ、男女同工同酬Ⅲ、残疾人就业A、仅仅是ⅠB、仅仅是ⅢC、Ⅰ+ⅢD、Ⅰ~Ⅲ答案:D24.到1999年底,中国政府共批准了20项国际劳工公约,下列正确的是:Ⅰ、最低就业年龄Ⅱ、最低工时与休息时间Ⅲ、海员劳动条件A、Ⅱ+ⅢB、Ⅰ~ⅢC、Ⅰ+ⅢD、Ⅰ+Ⅱ答案:B25.我国政府批准的ILO海员协议条款公约规定,海员协议自动终止的情况为_____。

Ⅰ、双方同意Ⅱ、海员死亡Ⅲ、船舶灭失或不适航Ⅳ、国家法律有关规定Ⅴ、公司解雇A、Ⅰ+ⅤB、Ⅰ~ⅤC、Ⅰ~ⅣD、Ⅰ~Ⅲ答案:C26.我国政府批准的ILO海员遣返公约规定,船员在下列情况享有遣返的权利_____。

Ⅰ、船舶失事Ⅱ、改变船舶登记Ⅲ、船东不能履行义务Ⅳ、船员伤病Ⅴ、船员工作满6个月A、除Ⅳ其他都是B、Ⅰ~ⅤC、Ⅰ~ⅣD、Ⅰ+Ⅲ+Ⅳ答案:C27.我国政府批准的ILO海员遣返公约规定,“海员以下列原因滞留者,不得令其担负遣返费用”:Ⅰ、在船上服务时遭到伤害Ⅱ、船舶失事Ⅲ、因海员自身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而得疾病A、Ⅰ+ⅡB、Ⅰ+ⅢC、Ⅱ+ⅢD、Ⅰ~Ⅲ答案:A28.国际劳工组织(ILO)为确保海员体面就业的权利,制订了一个条理统一的单一公约即:A.海事劳工公约B.商船最低标准公约C.海员社会保障公约D.海员协议条款公约答案:A29.ILO海事劳工公约含盖下列______方面精神。

Ⅰ、原有60多个与海员有关公约和建议书;Ⅱ、SOLAS 74公约关于船舶安全、人身保安和船舶质量管理的国际标准;Ⅲ、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Ⅳ、STCW95公约对海员培训和适任标准和值班标准;Ⅴ、原有60多个与海员有关公约A、Ⅰ+Ⅱ+ⅣB、Ⅱ~ⅤC、Ⅰ~ⅣD、Ⅱ+Ⅳ+Ⅴ答案:C30.ILO海事劳工公约含盖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船旗国对_____的责任和义务。

Ⅰ、船员的劳动条件Ⅱ、船员配备Ⅲ、社会事务Ⅳ、船员工资A、Ⅰ+ⅡB、Ⅰ+ⅣC、Ⅰ~ⅢD、Ⅰ~Ⅳ答案:C31.ILO海事劳工公约由______不同但相关的部分构成,它们是____。

A.三个/序言、A部分及B部分B.三个/条款、规则和守则C.四个/序言、条款、A部分及B部分D.四个/条款、守则、A部分及B部分答案:B32.ILO拟订的海事劳工公约的条款和规则主要规定了:Ⅰ、核心权利和原则Ⅱ、批准公约的成员国的基本义务Ⅲ、公约的标准A、仅仅是B、Ⅰ+ⅡC、Ⅰ~ⅢD、Ⅰ+Ⅲ答案:B33.ILO海事劳工公约的守则包含了规则的实施细则,由_____组成,其中_____为强制性标准,______为非强制性指南。

Ⅰ、A部分Ⅱ、B部分Ⅲ、C部分A、Ⅰ+Ⅱ/Ⅰ/ⅡB、Ⅰ~Ⅲ/Ⅰ+Ⅱ/ⅢC、Ⅰ~Ⅲ/Ⅰ/Ⅱ+ⅢD、Ⅰ+Ⅱ/Ⅱ/Ⅰ答案:A34.ILO海事劳工公约,将规则和守则共分为5个标题,每一标题都包含关于具体原则和权利的几组规定,这就是_____。

A、公约的原则B、公约的标准C、公约的建议D、公约的指导答案:B35.ILO《海事劳工公约》在规则2.3“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中规定,应确保海员享有的规范工作或休息时间和充足假期。

最短休息时间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少于小时,任何7天时间不得少于小时。

A、8/56B、10/70C、12/77 D. 10/77答案:D36.ILO《海事劳工公约》在规则2.3“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中规定,应确保海员享有的规范工作或休息时间,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少有_____小时,且相连的两段休息的间隔不得超过______小时。

A、6/14B、6/10C、8/ 10D、4/14答案:A37.ILO《海事劳工公约》在规则4.1“船上和岸上医疗”中规定,船上和岸上医疗应保护海员健康并确保其迅速得到船上和岸上医疗,包括____和医疗箱中药品每隔不超过___个月进行定期检验。

A、医疗、器械、配置/12B、医疗、指南、配置/18C、医疗、指南、配置/12D、药品、配置/12 答案:C38.ILO《海事劳工公约》在规则4.3“卫生与安全保护及事故预防”中规定,各主管当局应对下列事故进行充分地统计分析______。

Ⅰ、工伤Ⅱ、死亡Ⅲ、船舶事故Ⅳ、机械事故A、Ⅱ+ⅢB、Ⅱ~ⅣC、Ⅲ+ⅣD、Ⅰ~Ⅲ答案:D39.ILO《海事劳工公约》在规则4.2“船东的责任”中规定,当海员在船上因身体状况需要医疗或因身体状况的原因留在非主管会员国的领土上,船东应向他们提供______。

Ⅰ、适当和充分的医疗Ⅱ、膳宿Ⅲ、遣返A. Ⅰ+ⅡB. Ⅰ+ⅢC. Ⅱ+ⅢD. Ⅰ+Ⅱ+Ⅲ答案:D40.ILO《海事劳工公约》在规则4.3“卫生与安全保护及事故预防”规定中规定,各海运国主管当局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对工伤事故进行充分报告和调查,并对这种事故进行充分______。

Ⅰ、统计Ⅱ、分析Ⅲ、处理A、Ⅰ+ⅢB、Ⅱ+ⅢC、Ⅰ+ⅡD、Ⅰ~Ⅲ答案:C41.ILO海事劳工公约规则“卫生与安全保护及事故预防”中规定,事故统计应记录工伤的_______。

Ⅰ、次数Ⅱ、性质Ⅲ、原因和后果A、Ⅰ、ⅡB、Ⅰ、ⅢC、Ⅱ、ⅢD、Ⅰ、Ⅱ、Ⅲ答案:D42.ILO《海事劳工公约》在规则4.5“社会保障”中规定,当被保护人在国外由于患病原因丧失享受工资的权利时,如果不是在国外他本该享受的现金津贴,不论以前全部或部分付给,应在他回到该会员国领土之前”:Ⅰ、全部付给其家庭Ⅱ、部分付给其家庭Ⅲ、全部付给其个人A、Ⅰ对B、Ⅱ对C、Ⅲ对D、Ⅰ或Ⅱ答案:D43.ILO《海事劳工公约》在规则4.4“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中规定,适用本公约的每个海员应有权享受规定的最短时间的带薪年假,每工作一年在任何情况下年假都不少于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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