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后回访规定
案件回访的主要内容
案件回访的主要内容
案件回访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执法办案人员廉洁自律情况:回访过程中要了解执法办案人员是否存在态度生硬、野蛮执法,吃、拿、卡、要、报,刁难管理对象、执法扰民,弄虚作假、执法不公等问题。
2. 执法人员依法办案情况:需要检查执法办案人员是否越权执法,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法,以及是否存在“以罚代管”等情况。
3. 案件执行情况:需要了解是否按照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执行完结,违法行为是否改正或停止,是否有新的违法事实发生。
同时,需要了解处罚对象的整改情况及经营中需要帮助解决的困难,引导和帮助其规范经营。
4. 当事人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上级部门督办、人大代表关注、涉诉信访、终本案件、长期未结案件、三养案件(赡养费案件、抚养费案件、抚育费案件)、执行和解案件、申请人生活困难的案件及部分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完毕的案件和院领导、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回访的案件。
5. 执行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办案,不文明办案,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问题。
6. 执行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有索、拿、卡、要行为和接受吃、请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行为。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回访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理赔案件回访制度汇编模板
理赔案件回访制度汇编模板一、前言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保险行业的服务质量,确保保险理赔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提高客户满意度,本汇编对保险公司理赔案件回访制度进行了梳理和归纳。
本汇编旨在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引,确保理赔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二、理赔案件回访制度概述(一)回访目的1. 了解理赔案件的处理进度和结果;2. 收集客户对理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3. 发现和解决理赔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4. 提升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二)回访对象1. 已完成理赔案件的客户;2. 正在处理中的理赔案件客户;3. 申请理赔但尚未处理的客户。
(三)回访时间1. 完成理赔案件的客户:在案件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访;2. 正在处理中的理赔案件客户:每15个工作日进行一次回访,直至案件结案;3. 申请理赔但尚未处理的客户: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访。
三、理赔案件回访流程(一)准备工作1. 查阅理赔案件档案,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和处理进度;2. 准备回访所需资料,包括回访问卷、案件资料等;3. 确定回访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二)实施回访1. 电话回访:以电话形式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客户需求和满意度;2. 现场回访:如需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可进行现场回访;3. 线上回访:通过保险公司官网、微信等平台进行在线回访。
(三)回访记录1. 记录回访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2. 记录客户对理赔工作的评价和建议;3. 记录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四)回访后处理1. 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2. 对客户提出的建议和需求,及时调整理赔政策和流程;3. 对回访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发布回访报告。
四、理赔案件回访制度保障(一)人员保障1. 设立专门的理赔回访团队,负责理赔案件的回访工作;2. 加强对回访人员的培训,确保回访质量和效果。
(二)制度保障1. 建立健全理赔案件回访制度,明确回访流程和责任;2. 制定回访工作考核办法,确保回访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案件回访制度
案件回访制度(一)
为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办案人员的执纪办案行为,促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保障被查对象和单位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办案队伍,根据《关于纪检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回访工作由纪检组长负责。
第二条回访对象:自办案件中的涉案单位、被调查对象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回访内容: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遵守办案纪律、履行办案程序、使用办案措施、保障被调查对象合法权益情况及其他回访事项。
第四条案件回访一般在案件结案后3个月内进行。
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也可进行案中回访。
第五条回访办法:案件调查结束时和结案后由纪检组长牵头到案发单位进行回访,征求被调查对象及单位对办案工作和办案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回访结果的处理:
(一)对反映办案人员的问题,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其
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机关处理。
(二)对办案人员受到诬告、陷害的,要澄清事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对诬告、陷害、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执法办案监督~规范执法办案人员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和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回访是指组织人员对查处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回访检查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应成立案件回访小组。
回访小组对办案机构办理案件进行回访~同时对范围内所办理的一般程序重大、典型案件进行抽查回访,对其本年度内查处的一般程序案件进行回访。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执法办案人员廉洁自律情况的回访,法制科负责执法人员依法办案及案件执行情况的回访。
第五条回访的主要内容,一,执法办案人员廉洁自律情况:1、办案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态度生硬、野蛮执法,2、办案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以权谋私、执法不公,3、办案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4、办案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疏于管理、行政不作为,5、办案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吃、拿、卡、要,6、办案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刁难管理对象、执法扰民。
,二,执法人员依法办案情况:1、办案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越权执法,2、办案人员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法,3、办案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是否出示执法证件,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是否正确履行了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辩、申诉权利的义务,5、办案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复处罚,6、办案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以罚代管、以罚代刑。
,三,案件的执行情况:1、是否按照处罚决定书处罚的内容执行完结,2、违法行为是否改正或停止,3、是否有新的违法事实发生。
第六条回访采取上门回访、问卷回访、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
回访小组对当事人上门回访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关证件。
第七条回访通过制作《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回访检查记录单》反映相关结果。
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纪检、法制部门应按职责分工~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八条应对执法办案情况每年回访应不少于两次~案件回访率应不低于全年所办案件总数的30%。
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制度
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保证全体执法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执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依据《》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是指从立案开始,通过事中跟踪、事后回访对行政处罚行为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第三条适用范围为分局依法做出的所有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跟踪回访的对象为依法处罚的当事人。
第四条为确保本制度的落实,分局建立行政执法行为跟踪回访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各科所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跟踪回访应遵循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回访与服务、回访与规范相结合。
第六条跟踪回访的方法:(一)办案单位组织自访。
在案件立案后,办案单位应向跟踪回访的对象发放《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卡》和《行政执法监督跟踪回访函》,结案后应派出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到跟踪回访对象处,进行回访工作。
(二)纪检监察部门的函访。
在行政处罚后,分局委托开发区纪工委发放《行政执法监督跟踪回访函》进行函访。
分局对收集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属实的问题落实具体负责人,及时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予以追究;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予以通报警示,进一步强化超前预防机制。
(三)上级机关的走访。
由办案单位的上级机关组织人员,到办案单位跟踪回访的对象处上门或座谈回访。
跟踪回访工作应按照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的要求,认真填写《跟踪回访记录表》,并由办案单位建立台帐备案。
第七条跟踪回访的内容:(一)向跟踪回访的对象了解案件承办人员及承办单位在办案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情况。
(二)征求跟踪回访对象对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了解跟踪回访对象被处罚后的整改情况及生产经营中需要帮助解决的困难,引导和帮助企业规范经营。
第八条跟踪回访的时间。
办案单位组织的自访,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访的,可适当放宽时间;纪检监察机关的函访,应在立案调查后进行;上级机关的走访为不定期回访,可以到跟踪回访对象处上门个别回访,也可邀请部分跟踪回访对象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集中座谈回访。
案件回访管理制度
案件回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案件回访工作,提高案件质量,加强对案件办理情况的监督,保障客户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案件回访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部门负责人、回访专员等。
第三条案件回访管理应遵守保密原则,对于客户的个人信息和案件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案件回访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规范回访流程,确保回访工作的科学、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公司应当为回访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其回访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回访管理流程第六条案件回访的周期一般分为初审回访和了结回访两个阶段。
初审回访是指在案件办结后的一周内对案件进行客观真实的回访,了结回访是指在案件了结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回访。
第七条初审回访的内容包括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办理过程、服务态度、解决方案等进行回访,要求客户提供真实客观的评价。
第八条了结回访的内容包括对案件的最终结果、客户满意度、客户意见和建议等进行回访,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九条回访工作由回访专员负责,根据公司的安排进行回访,及时向领导汇报回访情况。
第十条回访考核表应当由回访专员和客户签字确认,确保回访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第三章责任与义务第十一条回访专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案件办理经验和较强的沟通能力,能够准确了解客户需求和投诉内容。
第十二条回访专员应当如实记录回访情况,对客户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总结和整理,及时向领导反馈。
第十三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回访工作负责,要求回访专员按时按要求完成回访任务,确保回访工作及时有效进行。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定期进行回访工作的考核和检查,对回访质量差的回访专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十五条对于客户反映强烈的问题和投诉,公司应当建立案件处理追踪机制,及时跟踪并解决问题,确保客户权益。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客户服务回访管理系统,对回访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工程回访方案
工程回访方案一、回访目的回访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收集用户的反馈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升工程质量和用户满意度。
二、回访对象1. 施工单位2. 设计单位3. 施工管理部门4. 建设单位5. 监理单位6. 使用单位7. 其他相关方三、回访时间1. 施工完成后1个月内进行回访。
2. 项目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进行回访。
3. 项目使用1年后进行一次定期回访。
四、回访方式1. 定向访谈:通过电话、邮件、面谈等方式,与回访对象进行沟通,收集意见和建议。
2. 现场检查: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查看工程质量,了解存在的问题。
3. 问卷调查:向使用单位发放问卷,收集用户的满意度和意见建议。
4. 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定量分析,发现规律和问题。
五、回访内容1. 工程开工以来的实施情况,施工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 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服务态度和工作质量如何。
3. 工程实际的质量、安全、环保措施是否得到了有效实施。
4. 工程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对工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5. 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情况和质量的评价。
6. 对于出现的问题和建议,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做出合理的答复和解释。
六、回访成果1. 对收集到的用户反馈和问题建议进行分析,总结出共性问题和重大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解决。
2. 向回访对象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和用户满意度调查结果。
3. 发布回访报告,对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
七、回访流程1. 制定回访计划,确定回访对象和时间。
2. 收集回访资料,准备相关调查问卷。
3. 进行回访,对回访对象进行访谈、现场检查和问卷调查。
4. 分析回访数据,制定整改方案,并向回访对象反馈。
5. 撰写回访报告,对回访成果进行总结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
八、回访管理1. 设立回访管理小组,负责回访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2. 确定回访的重点内容和方法,保证回访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3. 对回访成果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问题的解决和改进措施的实施。
行政执法回访制度
行政执法回访制度一、背景与目标行政执法回访制度是新时期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升执法质量的重要举措。
本制度旨在通过定期回访,及时了解行政执法行为的执行情况和社会效果,发现和纠正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二、回访原则1.依法依规原则。
回访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职权范围。
2.客观公正原则。
回访应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
3.注重实效原则。
回访工作应注重实际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确保执法质量和效果。
4.定期回访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原则。
在定期进行普遍回访的基础上,可结合工作需要开展随机抽查,确保回访工作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三、回访内容1.行政处罚类案件: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是否知晓、处罚程序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罚是否合理等情况进行回访。
2.行政许可类案件:当事人对许可决定是否知晓、许可程序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行政许可是否合法合规等情况进行回访。
3.其他行政执法类案件:根据案件性质和特点,对相关情况进行回访。
四、回访方式1.电话回访:通过电话方式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其对执法行为的看法和意见。
2.现场回访:深入当事人所在地或案发地进行实地回访,了解实际情况和当事人意见。
3.网上回访: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接受群众的投诉和意见反馈。
4.问卷调查:针对特定案件或事项,设计问卷进行调查,了解群众对执法工作的评价和建议。
五、回访程序1.制定回访计划:根据案件类型和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回访计划,包括回访时间、方式、人员等。
2.告知当事人:在执法行为作出后,向当事人告知将对其进行回访,并告知其有权利对执法工作进行评价和提出建议。
3.实施回访:按照回访计划,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回访,了解当事人对执法行为的看法和意见,并做好记录。
4.问题反馈与处理:对于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并督促其整改。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规定方案参考模板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规定方案参考模板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及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案件回访,是指本局对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走访行政处罚当事人,征询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了解办案人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执法监督活动。
行政处罚当事人是被回访人。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应遵循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的范围是以本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程序案件。
处罚总额(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物变价款)x 万元以上的案件,必须进行回访。
第五条对不属必须进行回访范围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实行抽访,抽访比例不少于当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程序案件的xx%。
第六条下列行政处罚案件,无需进行回访:(一)行政处罚利害关系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二)行政处罚利害关系人已经向信访机关提出申诉的案件;(三)已经适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立案调查的案件;(四)其他不宜进行回访的案件。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回访一般采取现场回访或电话抽访的方式进行。
现场回访由政策法规股和政工人事股人员作为回访人员(不少于x人)到当事人现场,并当场出示执法证件,经向当事人调查了解后如实填写《行政执法回访记录表》,回访表应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对较大、重大案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政策法规股可以电话回访当事人。
第八条行政执法现场回访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两个月内进行。
第九条案件回访人员应当按照下列内容向被回访人征询具体意见:(一)案件是否真实;(二)是否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执法;(三)执法人员是否出示执法证件;(四)是否存在粗暴执法、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五)调查取证、行政强制、告知、送达等是否依法进行;(六)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已得到切实纠正;(七)认为应当征询的其他意见。
行政处罚执法回访制度
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执法回访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现公正、廉洁执法。
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处罚案件回访是指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后,通过对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跟踪调查,了解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查办案件是否合法、规范和廉洁。
第三条回访应遵循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回访与服务、回访与规范相结合。
第四条跟踪回访的方法:(一)电话回访:对于电话投诉等案件,监察大队应在行政处罚事件办理过程中、事件处理完毕后,对相对人进行回访。
(二)函访: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处罚后,向行政处罚相对人下发《行政执法监督回访函》进行函访。
环境监察大队对收集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属实的问题,及时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予以追究;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予以通报警示,进一步强化超前预防机制。
(三)上门回访:上门回访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回访每半年一次,抽取办结案件的20%采取上门或者其他形式回访;不定期回访根据行政执法反馈情况,随时对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个案回访。
回访人员在回访工作中,应认真听取回访对象的意见,对他们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诚恳地予以接受,重要情况应如实汇报,及时处理。
第五条回访的内容:(一)向回访的对象了解案件承办人员及承办科室在办案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情况。
(二)征求回访对象对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了解回访对象被处罚后的整改情况及需要帮助解决的困难,引导和帮助企业规范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回访工作应按照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的要求,认真填写《回访记录表》,并建立台帐备案。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安置帮教回访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回访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安置帮教工作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预防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回访工作作为安置帮教的重要环节,旨在了解和掌握安置帮教对象的生活、工作、思想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效。
二、回访对象安置帮教回访对象包括:在社区矫正期间的对象、刑满释放的对象、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对象、解除收容教养的对象等。
三、回访内容1. 生活状况:了解对象的生活环境、经济来源、家庭关系、邻里关系等,关注其生活困难的解决情况。
2. 工作学习情况:了解对象的工作、学习情况,关注其职业技能的掌握和运用,鼓励其积极参加培训、就业、创业等活动。
3. 思想动态:了解对象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道德品质等,关注其心理健康的状况,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4. 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了解对象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关注其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5. 社会交往情况:了解对象的社会交往,关注其与不良群体的联系,防范其重新犯罪。
四、回访方式1. 定期回访:按照安置帮教工作计划,定期对回访对象进行实地走访,了解相关情况。
2. 随机回访: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对回访对象进行实地走访,了解相关情况。
3. 电话回访:通过电话与回访对象及其家属、单位、学校等联系,了解相关情况。
4. 书面回访:通过信函、问卷等方式,了解回访对象的情况。
五、回访工作要求1. 及时了解情况:回访人员要尽快了解回访对象的生活、工作、思想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
2. 做好记录:回访人员要做好回访记录,详细记载回访对象的情况,为制定和调整安置帮教措施提供依据。
3. 注重保密:回访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回访对象的隐私。
4. 加强沟通:回访人员要与回访对象保持密切沟通,耐心倾听其诉求,引导其积极面对生活。
5. 协调解决问题:对于回访对象遇到的问题,回访人员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效。
案件回访制度
案件回访制度案件回访制度是指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再次沟通和评估,了解他们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以及意见和建议。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案件办理过程公正合法,并满足当事人的合理需求。
一、回访时机和方式案件回访应在案件办结后的一个月内进行,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进行回访。
回访工作应由专门的回访人员负责,确保回访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二、回访内容1.了解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回访人员应向当事人询问他们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包括对结论的认可程度,对执法程序的满意程度,对执法人员的服务态度的评价等。
2.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回访人员应向当事人征求对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的意见和建议。
当事人可能提到的问题包括:执法程序是否公正、证据是否充分、办案效率是否高效等。
回访人员要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真实记录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并按时上报给相关部门。
3.解答当事人的疑虑和解决问题:回访时,当事人可能会对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某些环节产生疑虑,回访人员要耐心解答并做出合理解释。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回访人员应尽力给予解决,并帮助当事人恢复合法权益。
三、回访结果的处理1.及时处理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回访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对回访结果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改进工作,以提高办案水平和服务质量。
2.记录回访结果:回访人员要将回访结果及时记录,作为案件处理的一部分进行保存。
回访结果的记录可以作为评估案件处理质量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改进和提高工作提供参考。
3.建立检查制度和考核机制:相关部门应建立案件回访的检查制度和考核机制,对回访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通过评估回访工作的实际效果,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进一步完善回访制度。
通过建立适当的案件回访制度,可以进一步提高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当事人的满意度和信任感。
同时,回访结果的记录和分析也可以为相关部门改善工作流程和提高办案质量提供重要参考。
案件回访管理制度范本
案件回访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案件回访工作的管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促进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回访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的一种司法服务活动,旨在了解案件处理的满意度、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三条案件回访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确保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案件回访的范围和时间第四条案件回访的范围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
第五条案件回访的时间应当在案件审理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三、案件回访的内容和方式第六条案件回访的内容包括:(一)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公开性;(二)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三)法官和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业务水平;(四)案件当事人的满意度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案件回访可以采取面对面、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进行。
四、案件回访的程序和责任第八条案件回访由法院案件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案件承办人应当主动与案件当事人联系,进行回访。
第九条案件承办人在回访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案件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应当予以解答,对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应当记录并报告部门负责人。
第十条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对回访情况进行汇总,形成回访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回访时间、回访方式、回访内容、当事人意见和建议等,并报送法院审判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对回访报告进行审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案件承办部门及时整改。
五、案件回访的结果运用第十二条案件回访结果作为评价案件承办人和部门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对回访中发现的优秀经验和做法,法院应当予以推广;对存在的问题,法院应当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案件完成后回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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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确定回访时间:案件完成后或客户提出回访请求,应在合理时间内确定回访时间。
案件回访应注意事项
案件回访应注意事项案件回访是指案件处理完毕后,工作人员对案件所属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人员回访,了解案件处理的效果、效率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旨在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
以下是案件回访应注意事项:1. 制定回访计划在对案件回访时,应该制定回访计划,明确回访的目的、内容和时间节点。
同时,应该与客户预约好回访时间,尽量在客户有空的时候进行回访,以避免影响客户正常工作和生活。
回访计划应该经过主管领导的审批后,确定下发给相关人员。
2. 保证准确性和客观性在回访过程中,应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客观性,避免出现主观臆断和不实传言。
应该采取公正、客观、科学的方法进行调查,以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有效解决问题。
3. 尊重客户意见在回访过程中,应该尊重客户的意见和需求,认真聆听客户的反馈和建议。
在处理问题时,应采取诚信、平等和公正的原则,确保客户得到公平的待遇和服务。
4. 保护客户隐私在回访过程中,应该保护客户隐私,不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业务秘密。
不得将客户的电话和地址等个人资料泄露给其他人员,以保障客户的隐私权。
5. 及时反馈结果在回访过程中,应该及时反馈结果,将搜集到的信息反馈给案件所属方。
同时,应该将客户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分门别类,制定改进措施,改进工作流程和服务水平。
6. 审核回访记录在回访过程中,应该认真审核回访记录,确保回访过程的真实性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回访记录应该经过审核后,上报给案件所属方的领导或者相关部门,供其参考。
总之,案件回访是服务公众的一种重要途径,需要在回访过程中注重客户反馈和意见,诚信、公正、客观处理各种情况,使案件处理更加透明、公正和合法,为广大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法院案件回访制度
法院案件回访制度
法院案件回访制度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完毕后,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并征求意见和建议的一种制度。
法院案件回访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案件公正、有效和合宪。
通过回访,法院可以了解当事人对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的满意度,了解他们对司法工作的看法和意见,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改进司法工作,并提高法院对当事人的服务水平。
在案件回访中,法院可以就当事人对法官的执法能力、态度和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价,对司法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回应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满意度。
法院案件回访制度的主要流程包括:首先,案件审结后,法院会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与他们约定回访时间和方式。
其次,法院回访人员会准备相关材料,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审理过程。
再次,回访人员会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记录。
最后,法院会根据回访结果,及时改进工作,并对问题进行整改和改进。
通过建立和实施法院案件回访制度,可以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增加司法公信力,加强司法对当事人的服务意识,进一步改善司法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后回访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后回访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鄂工商文[2009]143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后回访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工商文[2009]14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现将《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后回访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六日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后回访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监管执法水平,促进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依据《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案后回访,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程序案件,在处罚决定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主动访问行政处罚相对人,听取意见、督促整改、促进和谐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案后回访坚持“谁处罚、谁负责”和以人为本、严格执法、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案后回访的主要职责是:(一)督促行政处罚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违法行为;(二)听取行政处罚相对人对工商执法人员在本案中不文明执法、不廉洁执法的投诉反映;(三)受理行政处罚相对人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市场违法问题的维权诉求;(四)征求行政处罚相对人对工商行政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下列一般程序案件,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回访:(一)省工商局处以罚没金额(含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财物变价款,下同)5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市州工商局处以罚没金额3万元以上、县级工商局处以罚没金额1万元以上、工商所(基层分局)处以罚没金额5000元以上的案件。
(二)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广告经营业务处罚的案件。
(三)依法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决定的案件。
湖南省法律援助案件回访制度
湖南省法律援助案件回访制度法律援助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为经济困难或无法自行维权的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代理和辅助等服务。
湖南省作为中国的中部省份,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为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湖南省建立了法律援助案件回访制度,本文将对这一制度进行探讨。
一、回访制度的背景与意义法律援助案件回访制度是对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重要监督机制,它通过对已经得到法律援助的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他们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的体验和意见,以及对案件结果的满意度。
这种制度的建立,可以充分了解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水平。
二、回访的方式与周期湖南省法律援助案件回访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既包括电话回访、面访等主动回访形式,也包括邮件、短信等被动回访形式。
回访周期根据案件性质与复杂程度而定,通常分为短期回访和长期回访。
短期回访通常在案件结案后一个月内进行,主要了解当事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满意度及改进建议;长期回访通常在案件结案后半年或一年内进行,重点关注当事人的维权情况及生活变化。
三、回访的内容与目的法律援助案件回访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援助服务满意度:回访人员了解当事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满意度,包括律师的专业程度、服务态度等。
2. 案件结果评估:回访人员了解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满意度,包括是否达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是否合理解决了纠纷。
3. 经济状况变化:回访人员了解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否发生变化,以及是否需要继续给予法律援助。
4. 维权情况了解:回访人员了解当事人在案件结案后的维权情况,包括是否继续需要法律援助、是否遇到新的法律问题等。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回访了解,可以及时处理潜在问题,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
四、回访制度的意义与挑战法律援助案件回访制度的意义在于促进法律援助的优质发展。
通过回访,可以了解到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情况,发现和解决问题,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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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
案后回访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改进全市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案后回访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商所做出行政处罚后,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走访当事人,征询其意见的执法监督活动。
第三条案后回访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案后回访工作由法制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办案机构等负责。
一般案件的回访由办案机构负责,法制机构、纪检监察机构视情况可随机抽取10%进行回访;重大、复杂案件由办案机构和法制机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回访率不低于30%。
重大、复杂案件的案件范围,指处罚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案值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案件;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处罚案件(本办法所指以上或者以下金额,均不包含本数,下同)。
以工商所名义处罚的案件一般由该工商所所长、法制员和纪检监察员负责案后回访工作;县区局法制机构可视情况抽取30 %进行回访。
第五条回访案件的范围为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但下列案件可以不回访:(一)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二)已按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立案调查的;(三)已向纪检、监察或信访机构提出申诉的;(四)案情简单、处罚较轻的。
第六条案后回访主要回访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及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二)办案人员实施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三)办案人员履行告知程序、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四)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情况;(五)办案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六)办案人员遵守有关办案纪律、廉洁规定情况;(七)对案件处理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案后回访一般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
案后回访应提前通知回访对象。
第八条案后回访可以采取上门走访、当面约谈、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当事人在异地的,可以通过信函的形式回访。
重大、复杂案件的回访应采取上门走访的形式进行。
案后回访应由两人以上进行。
回访人员不得回访自己参与办理的案件。
第九条案后回访应填写《行政处罚案后回访记录》。
回访记录应包括回访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案件名称、回访内容及当事人意见、建议等。
回访记录应由回访人、被回访人签字或盖章。
回访记录送法制机构备案后,放入副卷存档。
第十条对案后回访中发现的问题、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回访人员在回访后三日内,要及时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向办案机构负责人通报。
第十一条对案后回访结果可区分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经回访核实,行政处罚定性正确、处罚适当,当事人对案件调查处理存在误解的,要认真给予说明、解释;(二)经回访发现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轻微过失,能够改正的,应及时通知办案机构予以改正;(三)对违反省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的,应向办案机构提出重新审查建议;(四)经回访发现案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由法制机构依照执法监督程序纠正;经回访发现存在违纪情形的交由同级监察机构处理;(五)严格查处只罚不究的案件,对应当责令改正而未进行改正的违法行为向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六)对在办案过程中造成重大过错和失误的,按照《山东省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将该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回访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回访。
回访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纪律和市局“八项禁令”,语言文明,注重形象,虚心听取被回访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回访记录。
严禁回访人员利用回访收集、补充正在复议、诉讼程序的案件证据。
第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案后回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集中案后回访。
法制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办案机构应加强对回访人员的培训、管理。
案后回访结果应纳入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对在案后回访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及时化解矛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
对不认真执行案后回访规定,失职渎职,激化矛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制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