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决定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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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调研报告一、背景和意义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民主决策的重要形式之一,有利于凝聚国家意志、增强国家信心、推动国家发展,也是加强人大监督的一种方式。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改革不断深化,人民群众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越来越关注,人大代表也愈加重视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作用。

因此,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现状分析1.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存在的问题:(1)民主程度不够。

有些重要事项的讨论和决定过程中,民主程序不够完善,人大代表和各方利益相关者无法充分表达意见和发表看法,群众对决策结果存在不满和质疑。

(2)关注度较低。

有些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定过程中,各方利益关系密切,但由于事项本身的特殊性,社会舆论的关注度较低,人大代表的工作难以得到广泛认可和支持。

(3)监督力度不够。

有些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过程中,难以有效实现监督和检查,有的决策甚至出现问题,需要进行后续改进和完善。

(1)取得了一定成效。

近年来,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得到了一定改善和发展,相关制度和规范文件不断完善,部分事项的民主程度也有所提高。

(2)仍存在局限性。

目前,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在实践中仍存在部分的局限性,民主程度不够、关注度较低、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仍待解决。

三、建议和措施1.加强民主程序。

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民主程度是评价其有效性的关键指标,建议各级人大向社会公布主要议题的讨论时间和地点,邀请专家学者及各方利益相关者参与,畅所欲言,使讨论和决定过程更加民主化。

2.提高关注度。

加强宣传和信息公开是提高人大代表工作关注度的重要措施,应当加强宣传和报道,广泛了解和收集社会舆情,通过各种车站向公众提供信息,营造良好的情况。

3.加强监督力度。

人大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在决策后应当加强对决策的监督,并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于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此外,建议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约束机制,确保代表行为的规范与透明度。

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几点思考

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几点思考

性、 根本 性” 也不 尽相 同 。在 实际操作 上, 比较 正确地 把握这 三者 的关系 , 并
体 现 。 的十七 大报 告又 指 出 :要 依 党 “
法 实 行 民主 选 举 、 主决 策 、 民 民主 管
就 是 促进 政 治 、 济 、 会 各 项 事 业 经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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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度 予 以 保 障 ; 、 威 性 不 够 , 议 意 2权 评
随 着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不 断 深 入
需要 作出决定 .可 以通 过人 大 常
见 的落 实受 到影 响 、 了折 扣 , 评议 打 使
意见 流 于 形 式 。 踪 监 督 未 形 成 有 效 的 跟
贯 彻 ,民主 法治建 设 的不断 向前
指标 ,给整 改工作 带 来 不确 定性 。 因
项 决定 联合发 文 的做法 ,支 持人
大及 其会 常委会 行使 好 重大 事项 决定 权 , 之真 正到 位 。这样 , 使 既
有利 于实 现党对 国家 事务 实行 政
治 领 导 .又 有 利 于 人 大 行 使 决 定
事 项 , 要求政 府及 时提请 审议 。 应
项 。 至 于 监 督 权 , 是 一 种 派 生 性 权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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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问 题 是 , 因法 律 对 重 大 事 项 范 围 内 的 各 项 工 作 的具 体 内 容 ,缺 乏 明 确 界
对 执 照法律 程序作 出决 议 、 定 。 决 针对 题 作 出决定 . 日常工作 问题 、 行 问题 , 人大 不作决 定 。 凡属 行政 党 委 的决 策 ,人 大按 法定 程 序经 管理 工作 中 的事务 , 由政府 决定 。 审议 、 通过后 , 党委 的意 图 与人 将 人 民的意志结 合起 来 . 成 决议 , 二是 对 同一事项 , 大决定 原则 、 形 以 国家 意志 的形式对 全社 会 产生 普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调研报告【摘要】本研究旨在探讨加强和改进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重要性。

在首先分析了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要性,指出其对国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起着关键作用。

接着,提出了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如决策不够科学和透明等。

然后,给出了加强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建议,包括加强信息公开、加强舆论监督等方面。

也提出了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如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制度等。

结合案例分析,进一步阐释了问题所在,并给出了解决方案。

在总结了本文的主要内容,并展望未来加强和改进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研究,为进一步完善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提供了可行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调研报告、加强、改进、重要性、问题、建议、措施、案例分析、总结、展望未来。

1. 引言1.1 研究背景人大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履行人大的职责,加强和改进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我国正面临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改革发展面临新挑战、治国理政提出新要求的新形势下,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

在我国现行体制中,人大作为代表全国人民利益的最高权力机关,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作用不可替代。

人大通过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进一步凝聚民意、推动政府决策、维护社会稳定。

在实际工作中,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决策不够科学、程序不够规范、监督不够有力等。

加强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发挥人大的作用,必须加强和改进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制度、加强监督,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的发展。

本报告旨在就如何加强和改进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提出建设性建议,为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了解当前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加强和改进建议,从而促进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关于人大决定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几个问题

关于人大决定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几个问题
56 RDJS 2018.03
大 研究与探索 建 设
事 项 ”。
和 执 行 ,领 导 和 主持 本 级 人 民代 常委 会
“}lJj确 规 定 的事 项 ”虽 无 “重 表 大 会 代 表 的选 举 。 这 属 于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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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常委 会决 定的事项就 不是重火 “四权 ”的划分 也 只是 十口对 的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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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实 际 卜,宪法和法 律关于 具 有交 叉性。 比如人 事罢 免权 , 定 的 重 大 事 项 ” 中 , 对 一
全 围人人 及其 常 委会 决 定 的事项 , 它 可 算 是 任 免权 ,又可 算 是 监 督 项 是 否 为 重 大 事 项 、F}1准 定 ,
首 先 ,人 大 及 l 常 委 会 行 使
碍 对 决 定 权 的研 究 与 讨论 。 实 际 同 。 由于 可 以 将 人 火 及其 常 委 会 最 大 事 项 定 卡义符 合 法 精 {:I}{
卜,许 多 省级 人大 常 委 会制 定 的 决 定 的所有 事项视 为重 火事 项, 宪 法 规 定 ,中华 人 民其 圈 的一
人 ”二 字就 不是 重 大事项 。

的 统 称 ,也 就 是 对 人 人 及 其 常 委 人 认 为 ,人大 及 常 委 会 然 时
在 所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事 项 ” 会决定的重 大事项和 决定 的事项 -犬事项 彳丁决 定 l十义,仇 门 来
中,虽然法律没有表 日月是否为重 的 归纳概 括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参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须经常委会讨论、决定或须向常委会报告的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依法治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本行政区域实际出发,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履职。

第四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常委会审议,由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二)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调整方案、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调整方案;(三)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四)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本级年度财政决算草案;(五)撤销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六)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七)授予或者撤销地方荣誉称号;(八)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常委会审议,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以及中长期规划的主要指标的调整方案;(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四)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五)重点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市人民政府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情况;(六)重大改革举措;(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八)常德市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九)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理情况;(十)涉及民族团结、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十一)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意见而报请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十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及其提出的调查报告;(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常委会审议和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中重大事项的解读

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中重大事项的解读

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中重大事项的解读[摘要]地方人大享有重大事项决定权主要来源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授权。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各级人大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力,是人大身为权力机关的基本职权。

人大有权对事关发展改革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事务作出权威性的决定。

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有效行使,是民主决策的重要一环,对完善地方权力机关的建设和推动地方重大事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虽然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权力,但是比起立法权和监督权,理论界对于该项权力的研究仍然不够充分;实践中,地方人大的具体运作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因此对于该主题有研究的必要。

重大事项决定权研究的首要问题是明晰什么是“重大事项决定权”和如何界定“重大事项”。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一、人大重大事项的法律渊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9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是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可见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管理其区域范围内事务的一项重要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顾名思义是指国家权利机关对其所管辖的区域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讨论并做出决定,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贯彻实施的一种权利。

二、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中重大事项的范围界定如何判定“重大事项”,重大事项的重大程度该如何界定,学界有不同的判定原则。

蔡定剑认为,判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应根据以下原则:第一,法定职权原则。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23年)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23年)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3.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和项目,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第三条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严格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四条省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调研报告一、引言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的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人大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具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加强和改进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旨在通过对当前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调研,提出一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二、现状分析1. 重大事项决定的程序不够规范当前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经常出现程序不够规范、程序不够清晰的情况。

一些地方的人大代表会议在决定重大事项时,存在程序繁琐、决策效率低下的问题,导致决策结果不够及时、不够具有针对性。

2. 决策缺乏民主参与在一些地方,人大代表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定缺乏民主参与,往往是少数代表通过决议,缺乏广泛的听取社会各界专家和群众意见,导致决策的可操作性和代表性不足。

3. 决策执行力度不够一些地方的人大代表会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决议在执行中不够有力,往往因为人大决定和地方政府部门不够协调,导致决议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三、问题原因分析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规定不够明确:一些地方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和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不同地方的执行情况出现较大差异。

2. 参与程度不够:民主参与程度不够,一些地方的人大代表会议过于强调“效率”,忽视了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必要性,导致决策偏颇。

3. 执行力度不够:地方政府部门对人大决议的执行力度不够,一些决议形同虚设,缺乏实质性的执行力度。

四、改进和加强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建议1. 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各地方人大代表会议应当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明确重大事项讨论决议的程序和规定,提高决策的效率和透明度,减少程序繁琐的现象。

2. 拓展民主参与各地方人大代表会议应当重视民主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制定更为全面、客观的决策方案,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

4. 提升代表素质各级人大代表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增强代表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好地履行代表人民意志的职责。

什么是重大事项决定权

什么是重大事项决定权

什么是重大事项决定权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权。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

与人大的其他职权相比,重大事项决定权是行使极不充分的一项职权。

导致这一状况的因素有很多,就其规范层面而言,“重大事项”这一概念本身的抽象和模糊是一重要原因。

因此,落实重大事项决定权,关键在于正确解读“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决定权”一词并非法律用语,而是出自领导人的讲话。

有研究指出,早在上世纪50年代,毛泽东、周恩来、董必武等就明确提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

但是,他们都没有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方面使用过“决定权”一词。

“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为专业术语的提出始于彭真的讲话。

1980年4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第一次座谈会,彭真在《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讲话中,第一次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权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二是讨论、决定本地区的重大事项,三是人事任免,四是监督本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这四项职权即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

尽管之后的1982年宪法没有作此归类,但由于“四权”的表述简明概括,因而被普遍接受,成为表述人大职权的通行说法。

多年来,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都把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为人大的一项基本职权。

我国宪法第62条对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进行了列举,一般认为决定权的范围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等。

宪法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其中决定权和立法、任免、监督等其他职权同样合并在一起列举。

对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权,宪法在第104条作了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在第8条和第44条分别列举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其中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表述完全一致,均为:“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事 项决 定权 未 能与 监督 权 、 事任 免 人 权 等地 方人 大 常委 会其 他 职权 “ 头 齐 并进” ,未 能 真正 发挥 起决 定 重大 事
委 会 自身 尚未 建 立 起 有 效 的调 研 论 证机制 , 专业 人 员 相 对 匮 乏 , 以在 难 决 定 前 对 重 大 事 项 相 关 问题 实施 有 效 地调 研论证 。 由于决 定 前调研 论证 不 够 充分 , 常委 会组 成人 员 对 即将 交
会 来讨 论 决定 往往 时 间较 短 , 方人 地 大常 委 会 未 能 有 充 分 的 时 间组 织 深
入调 研与 科学 论证 ; 是地 方人 大 常 二
大 尚未 出台 关 于 行使 重 大事 项 决 定 权 的专 门法 律法 规 , 宪法 和地 方 组织 法 对 地 方人 大 常 委会 行 使 重 大 事 项 决定 权也 仅作 了原 则性 的规定 。 从各 会 尽 管 制 定 了行 使 重 大 事 项 决 定 权 的有关 条例 , 尝试 对 重 大事项 作 出较
Hale Waihona Puke 地 方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的一 项 重 要 职 动 决 定 偏 少 的 现 象 有体 制机 制 等 方 分 决定 甚 至来 不及 调研 , 遑论 充分 更
权 。地方 人大 常委 会 设立 以来 , 大 重 内容范 围进一 步拓 展 、 经验 做 法进 一 步成熟 , 为推 动地 方 民主 法制 建设 和 经济 社 会 持 续 快 速 健 康 发 展 发 挥 了 积 极 的促进 作用 。然 而 , 为地 方人 作
藏 ” 书 面 文 字里 , 以真 正 发 挥 指 在 难
5 江淮法治 2 1 9 0 00・
措 也不 够有 力 , 后续 跟踪 监督 不 到位 甚至“ 断档 ” 存 在 “ 决 了之 ” 象 。 , 一 现 即使 对 决议 、 定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了 决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24修订)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24修订)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5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实际出发,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

第四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作出决议、决定:(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省得到遵守和执行而采取的重大措施;(二)中共河北省委提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三)为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得到遵守和执行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四)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以及城镇建设、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五)省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调整方案;(六)省人民政府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及年度财政决算;(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八)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九)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十)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十一)依法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调研报告1. 引言1.1 研究背景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人大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加强和改进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是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和长期推动的一项重要工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推进,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而在实际工作中,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开展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调研,为深入分析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促进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的明确,有利于引导和推进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持续发展和不断完善。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加强和改进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分析现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

通过研究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可以为提升人大履行职能、加强立法工作、促进民主决策、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依据和建议。

本研究旨在进一步推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人大议事水平和议事质量,更好地实现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的有机结合,为推动人大工作的有效开展和促进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提供有力保障。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和具体建议,为加强和改进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提供有益参考和借鉴,最终实现人大工作的全面提升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

1.3 研究意义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一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推动民主决策、促进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加强和改进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提升人大履职效能、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对“重大问题决定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内涵的思考

对“重大问题决定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内涵的思考

对“重大问题决定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内涵的思考依据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授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重大事项决定权。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授权,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或者中央委员会和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者委员会具有重大问题决定权。

这就出现了“重大问题决定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两个概念。

笔者理解,重大问题是须要研究讨论并加以解决大而重要的矛盾、疑难;重大事项是须待解决的大而重要的各类事情。

从字面上分析,“重大问题”与“重大事项”有所不同,区别是前者侧重抽象,后者偏重具体。

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及现实政治生活的角度分析,也可以看出,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或者中央委员会(以下统称党或党委)关于“重大问题决定权”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下统称人大)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两者的内涵是不同的。

总的来说,党关于“重大问题决定权”主要是为了总揽全局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而作出的,人大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主要是为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法制建设问题而作出的。

1/ 9一、党的重大问题决定权具有专属性的特点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在我国,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各政党,都必须主动接受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其执政方式实现的途径,不仅要遵守执行宪法、法律、党章、党内法规和确定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而且还要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根椐《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对执政党来说,既可以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也可以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可以作出有关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国策、大政方针和宏观指导等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中央委员会根据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作出的以上重大决策,再结合国情和执政的需要,可以在某一方面作出关于重大问题的决定。

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条例

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条例

拟稿人:时间: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区政治、经济、城市建设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一)为保证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区遵守和执行的重要措施;(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区的重要部署和措施;(三)涉及全区人民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四)涉及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五)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区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区级决算;(六)本区区域总体规划和涉及区域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七)有关司法改革和司法公正的重大事项;(八)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一)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二)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的执行情况;(三)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四)区级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和政府举债情况;(五)本区劳动就业、农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区级社会保障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情况;(六)本区有关公用事业服务价格的调整方案;(七)财政性资金投资数额较大的,或对本区经济发展、环境和资源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情况;(八)本区产业结构调整等重大经济建设情况;(九)本区环境保护和区域规划实施的重要情况;(十)本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情况;(十一)涉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十二)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十三)人代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及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闭会期间代表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十四)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及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和变动情况,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的方案;(十五)本区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重要情况;(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十七)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前款第(二)、(三)、(七)、(十三)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不少于一次.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可以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安排听取报告。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调研报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作为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承担着重要的历史使命。

为加强和改进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本文通过实地调研和深入思考,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加强预备研究阶段的调研和论证工作在人大讨论前,应充分调研、论证和征求社会意见。

通过各级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广泛听取,搭建公开透明的讨论平台,形成多元化的意见交流,使得各方面意见充分表达。

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涉及领域的特点,科学制定相关调研计划和研究方法,确保研究结论可信专业。

二、加强人大代表的议案、提案和建议的工作人大代表是人大决定的主要制定者,应赋予人大代表积极构思、积极提出建议的权利。

加强议案、提案和建议的工作,积极听取人大代表的声音,落实人大代表的权益,增强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和民主性。

同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保障代表言论自由,为代表们在发言中表达其对重大事项的看法,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或建议等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三、加强公众舆论监督和反馈机制多渠道收集社会各界意见,大力加强对媒体、社会公众、专家学者、行业团体和企业的调研和访谈,确保能够形成权威性的民意调查。

同时,要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披露决策相关信息,以此来确保人大公众的监督权。

另外,人大也应建立起关于议事规则、代表自由表达、行动规范化等方面的反馈机制,及时跟进干部动态,对不合适行为及时纠正,确保人大制度的健康发展。

四、提高人大决策质量的技术手段支持今天的社会已经进入了数字化、数据化的时代,任何决策都需要基于大量数据和分析。

为了保证人大讨论重大事项的质量,要加大技术投入支持,建立高效、智能的人工智能计算平台,实现对数量庞大的数据资源进行分析、整合、比较。

同时,人大也应定期对人大制度和决策流程进行回顾和优化,有效提升决策质量,充分发挥人大对民主政治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加强和改善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从多个角度入手,建立健全的制度配套、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利用智能化工具等措施,有效提高人大对于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决策质量和水平,实现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的目标。

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几个问题

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几个问题

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几个问题作者:武春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8年第4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进一步增强了人们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注度。

近年来,对如何理解重大事项、重大事项由谁界定、决定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否是一回事等,一直存在不同认识。

笔者在此坦陈一孔之见。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对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决定的事项的归纳概括“决定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不是一个法律用语,而是为了表述的方便,人们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决定的事项的归纳概括。

1、宪法和法律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字面表述,宪法和法律仅有三处条文涉及到。

一是宪法第104 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二是地方组织法第8 条第3 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三是地方组织法第44 条第4 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为了讨论的方便,笔者将按上述三处条款决定的重大事项,称为“需要界定的重大事项”。

2、宪法和法律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事项的规定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宪法和相关法律多处条款涉及到。

如宪法第67 条第19、20 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地方组织法第44 条第5、14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有些决定的事项,虽然法律条文没有“决定”二字,但显然有决定的含义。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调研报告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人民大会堂逐渐成为各类决策重大事项的集中讨论和决策的地方。

这些重大事项不仅关系到国家和人民利益,也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加强和改进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了进一步推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我们进行了一系列的调研。

二、调研方法和过程为了全面了解当前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情况,我们采用了问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调研。

我们以人大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为主要对象,通过问卷调查收集了大量的数据和信息,并结合实地访谈,深入了解了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工作流程、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三、调研结果经过调查研究,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1. 讨论决定的深度和广度不足。

大部分人大代表和工作人员认为,讨论决定的内容需要更加深入和全面,不能只停留在表面,而应该关注细节和精确度。

2. 讨论决定的参与度不高。

许多人大代表认为,在讨论决定的过程中,自己的发言和建议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回应,讨论的结果也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

3. 讨论决定的程序不够规范和严密。

部分人大代表和工作人员反映,在讨论决定的过程中,程序不够规范和严密,容易出现环节缺失和流程混乱的情况。

四、改进措施和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和挑战,我们提出了以下改进措施和建议:1. 加强人大讨论决定的专业性培训。

提高人大代表和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增强他们在讨论决定中的表达和分析能力。

2. 加大讨论决定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建立健全讨论决定的公开机制和公示制度,向社会公众公开讨论决定的过程、结果和理由。

3. 优化讨论决定的程序和环节。

明确讨论决定的程序和环节,建立起科学规范的流程和机制,保证讨论决定的程序的严密性和规范性。

4. 增加人大代表的发言和参与权。

充分尊重人大代表的权利和意见,在讨论决定中重视他们的发言和建议,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参与机会。

《2024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研究》范文

《2024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研究》范文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决策、立法和监督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

特别是在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与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的实践与理论,以期为地方治理的法治化、科学化提供参考。

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与地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诸多职责。

其中,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

这种决定权不仅关乎地方治理的法治化、科学化,还对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涵与特点重大事项决定权,指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地方重大事务进行决策的权力。

这种权力具有法定性、民主性和权威性等特点。

具体而言,其内涵包括:1. 法定性:重大事项决定权是由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民主性: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原则。

3. 权威性:决策一旦形成,相关机构和人员必须遵照执行,体现了国家权力的权威性。

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重大事项决定中的实践分析在实践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重大事项决定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例如,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等方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做出了许多具有重要意义的决策。

这些决策的制定过程通常遵循以下步骤:1. 提出议案:由相关机构或代表提出议案,明确决策的具体内容和目的。

2. 审议议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3. 作出决策:在审议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作出决策。

4. 执行决策:相关机构和人员按照决策要求执行,同时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五、理论分析与实践经验的总结通过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重大事项决定中的实践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坚持依法决策:在决策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决策的合法性。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23年)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23年)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28•【字号】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23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四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依法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二)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上一年度本级决算;(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举措;(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措施;(六)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措施;(七)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八)推进城镇建设和乡村振兴的重大措施;(九)推进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十)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十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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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频发的现实,昭示人大制度大显身手,扮演“政治防火墙”与“社会矛盾调节器”的时机,已经到来。在现代社会,政府决策也许难以达致人人满意,由代表民意的人大,对关系重大之事详加审议,综合专业与民意的考量,真可谓两全齐美,至于如何拿捏其中分寸,不越权,不失职,也是一大考验。广州人大所列“重大事项”,或有遗漏,有待各方面在实践中相互磨合,共同摸索。但无论如何,这种探索,是民主政治的巨大进步。其他地方,值得观察、研究和推广之。
一触即发的社会冲突得以初步化解,相关事件似乎已峰回路转。但地方人大作用难以充分体现,确是不争的事实。识者多有疑惑———类似重大事项,为何不能先问计于人大?当下社会转型期,是黄金发展期,也是矛盾凸显期。社会力汹涌澎湃,不可阻遏。政府若再深陷各方利益之争的漩涡,极易“引火烧身”,是为不智。此时,发挥人大调和鼎鼐,折冲樽俎的独特优势,谁曰不宜?
不过,上述法律上所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尚无更加明晰的界定,由此涉及人大常委会和政府二者间的理解不同,人大常委会认为是“重大”的事项,或许政府并不认为“重大”。这就导致二者权限的划分呈模糊状,一些应该由地方人大决定的事项,却由地方政府决定。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的这个《办法》的亮点在于,比较详尽地规定了何为“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的有15项,“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有20项,“应当在经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有4项,等等,举凡涉及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以及关系民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均纳入“重大事项”范围。未来广州市公用事业价格调整谁说了算?修高速铁路、建地铁、建垃圾焚烧厂,谁最后来拍板?亚运会巨额建设资金谁来监管?这些牵涉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政府部门都应依法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由其讨论决定。
人大决定民生大事顺理成章
2010年01月05日02实施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中明确规定,广州11项民生大事都将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对于政府越权作出的行政决定,人大常委会还可以依法撤销。
得风气之先的广州人大常委会,断然推行此番改革,其来有自。去年广州欲建2000吨垃圾焚烧发电厂,动机无可挑剔,但涉及选址问题,引发民众强烈反响。争议与反弹不断,一时间,民众维权和政府维稳,二者险些迎头相撞,令人忧心。所幸政府方面最后从善如流,发起全社会大讨论,转而寻求问计于民。
衡诸法律层面,《宪法》第一百零四条明文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第三款详尽列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200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此也多有着墨。人大与常委会处理重大事项的法源依据,殆无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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