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决定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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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决定民生大事顺理成章
2010年01月05日02:46新京报社论
据报道,1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中明确规定,广州11项民生大事都将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对于政府越权作出的行政决定,人大常委会还可以依法撤销。
得风气之先的广州人大常委会,断然推行此番改革,其来有自。去年广州欲建2000吨垃圾焚烧发电厂,动机无可挑剔,但涉及选址问题,引发民众强烈反响。争议与反弹不断,一时间,民众维权和政府维稳,二者险些迎头相撞,令人忧心。所幸政府方面最后从善如流,发起全社会大讨论,转而寻求问计于民。
一触即发的社会冲突得以初步化解,相关事件似乎已峰回路转。但地方人大作用难以充分体现,确是不争的事实。识者多有疑惑———类似重大事项,为何不能先问计于人大?当下社会转型期,是黄金发展期,也是矛盾凸显期。社会力汹涌澎湃,不可阻遏。政府若再深陷各方利益之争的漩涡,极易“引火烧身”,是为不智。此时,发挥人大调和鼎鼐,折冲樽俎的独特优势,谁曰不宜?
衡诸法律层面,《宪法》第一百零四条明文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第三款详尽列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200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此也多有着墨。人大与常委会处理重大事项的法源依据,殆无疑问。
不过,上述法律上所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尚无更加明晰的界定,由此涉及人大常委会和政府二者间的理解不同,人大常委会认为是“重大”的事项,或许政府并不认为“重大”。这就导致二者权限的划分呈模糊状,一些应该由地方人大决定的事项,却由地方政府决定。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的这个《办法》的亮点在于,比较详尽地规定了何为“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的有15项,“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有20项,“应当在经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有4项,等等,举凡涉及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以及关系民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均纳入“重大事项”范围。未来广州市公用事业价格调整谁说了算?修高速铁路、建地铁、建垃圾焚烧厂,谁最后来拍板?亚运会巨

额建设资金谁来监管?这些牵涉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政府部门都应依法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由其讨论决定。
群体性事件频发的现实,昭示人大制度大显身手,扮演“政治防火墙”与“社会矛盾调节器”的时机,已经到来。在现代社会,政府决策也许难以达致人人满意,由代表民意的人大,对关系重大之事详加审议,综合专业与民意的考量,真可谓两全齐美,至于如何拿捏其中分寸,不越权,不失职,也是一大考验。广州人大所列“重大事项”,或有遗漏,有待各方面在实践中相互磨合,共同摸索。但无论如何,这种探索,是民主政治的巨大进步。其他地方,值得观察、研究和推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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