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性标牌设置申请表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中心城规划区;区(市)县城镇规划区;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居民小区、旅游景区、景点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工商、气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范围内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是行政机关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
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方案
政泰路-仇巷路施工现场临时安全标志和标牌及安全围护设置方案为加强政泰路-仇巷路项目的安全管理,为规范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防止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特制定以下方案:一、总体要求1、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的明显位置、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施工单位应根据作业条件、环境因素,在施工现场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二、施工现场安全标志设置规定1、施工现场安全标志是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是用以表达安全信息的特殊标志。
包括安全标志和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2、安全标志牌的制作应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的要求,标志面上的图案、符号、文字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的要求;3、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施工现场安全标志使用要求:(1)安全标志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2)安全标志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
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道路施工标志板下缘应在支撑面180mm以上。
(3)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的类型、数量应当根据危险部位的性质,分别设置不同的安全标志。
(4)安全标志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o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o。
(5)多个安全标志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6)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应保持颜色鲜明、清晰、持久,对于发现破损、变形、褪色和图形符号脱落等影响效果的情况,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潮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潮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潮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部门】潮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21.12.03【实施日期】2022.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潮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1年12月3日潮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包括湘桥区、枫溪区、凤泉湖高新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潮安区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可以根据辖区管理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等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设施,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等市政设施或者建(构)筑物,设置的展示牌(含“T”型广告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二)利用建筑工地围墙(挡)设置的广告设施;(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或者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设施;(四)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者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设施,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
本办法所称的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
第四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以及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气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二)利用建(构)筑物、车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广告的;(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依法设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七条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设区、限设区、宜设区;(二)户外广告设置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等基本设置要求。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空间设施。
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生产作业场所安全标志设置管理规定
生产作业场所安全标志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文明生产,正确使用标识,发挥标识在生产、施工作业场所的有效功能和作用,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能力,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产品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生产、施工作业场所的安全标志设置管理。
第三条作业场所的标志设置,应根据其承担的生产功能、产品特性、设施、设备或工程施工场所的工况条件等,布置具有相应提示或警示功能的标志牌。
第四条设置标志时,应坚持安全、醒目、便利、协调的原则,既要保证不因标志牌设置后而潜在危险,还要保证人们最容易看到或进入新环境、遇到紧急情况时,最容易得到所需要的信息,同时还要保证标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使标志设置后能增加环境的美感。
第二章安全色第五条安全色分为红、蓝、黄、绿四种颜色。
一、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以及消防设备的意思。
凡是禁止、停止、消防和有危险的器件或环境均应涂以红色的标记作为警示的信号。
- 1 -二、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三、黄色:表示提醒人们注意。
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都应以黄色表示。
四、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第六条对比色为黑、白两种颜色,如安全色与对比色同时使用,应按表一规定搭配使用。
第七条安全色与对比色的相间条纹:一、红色与白色相间条纹:表示禁止人们进入危险的环境。
二、黄色与黑色相间条纹:表示提示人们特别注意的意思。
三、蓝色与白色相间条纹:表示必须遵守规定的信息。
四、绿色与白色相间条纹:与提示标志牌同时使用,更为醒目的提示人们。
- 2 -第三章标志分类第八条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
一、禁止标志: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二、警告标志: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三、指令标志: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四、提示标志: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
广州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业务会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下列利用户外空间设置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行为:(一)利用户外场地、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建(构)筑物设置实物模型、灯箱、电子显示屏等广告设施;(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三)利用工地围墙、在建工地楼体、烂尾楼设置户外广告;(四)利用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载体设置户外广告;(五)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六)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公共空间或其他载体、其他形式设置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地、办公地或者住所地设置标牌、灯箱等设施用以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行为。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公路设置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的,不属于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以及城市快速路用地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
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财政、工信、气象等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标识系统设计与设置说明文件
标识系统设计与设置说明文件编制单位:编写日期:xxx年xxx月一、项目概况xxx项目位于xxx省xxx市。
项目规划用地为xxx㎡,总建筑面积:xxx㎡,其中地上面积:xxx㎡,地下面积:xxx㎡。
容积率xxx,建筑密度xxx%,绿地率xxx%。
二、评价条文要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第4.1.8条提出:应具有安全防护的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第8.1.5条提出:建筑内外均应是指便于识别和使用的标识系统。
三、评价依据1.《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2.《安全标识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3.《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GB/T51223-20174.《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100015.《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导向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GB/T205016.《印刷品用公共信息图形标志》GB/T17695四、标识系统概述本项目的标识系统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主要包含如下内容:建筑物类标识:指建筑物墙体处(外墙、内墙)的标识,如:楼栋牌、单元牌、门牌等等。
公共服务类标识:指为项目居住居民或外访人员在公共服务类区域的指示标识,如:洗手间标识牌。
提示、警示类标识:具有提示或警示功能的标识,如避难场所、小心落水等等类似的标识牌。
安全设施类标识:是指为了不可知的安全隐患而做的准备性标识,如:消防中心处和配电处标识牌、安全出口标识牌等等。
道路交通标识牌:包括项目内部道路交通指示牌,停车场及停车场内容。
临时性标识:指项目内临时性设立展示的标识牌,如:正在维修等等标识牌的设立。
五、项目环境指示标识类1.项目总平面图在项目的主要出入口处设置总平面图,主要标明各楼宇及服务实施的位置及园区内人行和车行路线,方便用户准确找到目的地方位和通行路线。
2.多项指示牌(组图指示、社区功能指示等)多项指示牌主要设置于项目内分叉路口处。
指示内容包括综合健身场地、城市客厅、幼儿园、邻里中心、物业管理处、篮球场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宁政文[2011]141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文〔2011〕141号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12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加强市容市貌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结合宁德中心城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区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和店招牌匾。
第四条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蕉城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容市貌管理部门按照市容市貌管理范围,协助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登记条件审查。
市规划、财政、交通、公安交警、园林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设置管理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牌匾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周边环境相协调,保证城市景观的整体美观,兼顾昼夜景观。
第六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车载电子显示屏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以下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规划编制和规划行政许可。
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户外广告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资质、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市城管、规划、工商、住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广告行业协会及部分专家参与审定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安装排匾申请书
安装排匾申请书
致:XX社区/小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XXX
联系方式:XXXXXX
申请事由:
本人计划在本小区内安装一块门牌/招牌/广告牌(具体内容描述),具体位置为XX楼门口/XX店铺外墙等(具体位置)。
该排匾面积约XX平方米,材质为XX(如金属、木质等),内容为XXXXXXX(具体内容)。
安装该排匾的目的是(陈述目的,如方便寻址、宣传商家信息等)。
安装过程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小区环境和他人权益。
特此申请,请予审批。
如有任何补充说明,我将及时提供。
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非主干道临时占道经营许可申请表
非主干道临时占道经营许可申请表申请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表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重庆市渝北区城市管理局制填表说明1、本申请表由重庆市渝北区城市管理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2、本表适用于非主干道临时占道经营许可申请。
3、填报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4、表中“申请单位”是指申请临时占道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应为全称。
如是企业、公司其名称应与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批准的名称相符。
5、、表中“占道地点”请准确填写,具体到区、路、街和门牌号,如无门牌号,应写明参照物。
6、表中“占道时间”不超过半年。
7、表中“占道事由”须详实填写,并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8、表中“临时占道示意图”请用专门的绘图工具绘制,应做到简明、准确。
9、临时占道经营应提交以下资料:1).非主干道临时占道经营许可申请表;2).经营承诺书;3).安全承诺书;4).经营活动方案;5) .设置地点平面示意图及设置效果图;6).失业、待业或残疾等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均应交2份,原件用于审核,留加盖鲜章的复印件存档。
10、本表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工整,内容准确,不能随意涂改。
联系地址:双凤桥执法大队联系电话: 双龙湖执法大队联系电话: 龙溪执法大队联系电话:龙塔执法大队联系电话:两路执法大队联系电话:回兴执法大队联系电话:龙山执法大队联系电话:宝圣湖执法大队联系电话:仙桃执法大队联系电话: 王家执法大队联系电话:本人(单位)系该非主干道经营性占道亭(棚、伞、木隹)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和设置者,对自愿申请在()设置的非主干道临时占道经营亭棚(自编号)在设置期间,承诺以下事项:一、严格按照许可的时间、地点、样式、规格设置,施工期间,因安全问题造成的人员伤亡、市政设施损坏等一切责任均由本人(单位)全部承担。
二、定期对非主干道临时占道经营亭(棚、伞、结构组件实施检查,定期对其外部进行清洗,保持亭棚牢固、安全、整洁、完好,不损害市容市貌,并切实加强各项安全措施,不危害公共安全。
咸宁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咸宁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丁小强2014年11月21日咸宁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咸宁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车载电子显示屏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
(三)利用其它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以下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城市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不含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高速公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管理;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规定的行为。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规划编制和规划行政许可。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户外广告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资质、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
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心宇2021年9月13日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改善城市景观风貌,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户外场地等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等形式,设立用于发布广告的户外展示牌、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装置、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经登记注册的用于表示本单位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松山新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备案工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工作;各区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招牌设置的备案工作,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招牌设置的具体监督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的指导监督。
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8年7月31日江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三章公益广告与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四章招牌设置管理第五章维护与监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安全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镇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
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空间,道路以及各类公共场地等载体上,采用各种形式设置,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设施。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筑物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和标志的标牌、匾额等。
招牌附带商品推介、服务宣传的,或者在办公、经营场所以外设置的标牌、匾额等,适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设置招牌的,应当符合招牌设置规范。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筑物、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统一领导。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监督、协调和指导县级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县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市场监督管理、交通、公路、公安、安全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门头店牌设置申请表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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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姓名
门头店牌名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审批意见
区城管综合执法局
审批意见
主管区长
审批意见
附:效果图
店牌、门牌设置管理办法
1、店牌、门牌、霓虹灯的设置必须经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审批内容、标准、位置进行设置。
6、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改变店牌、门牌审批的标准、内容、位置者,城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逾期不处理的,将强制拆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此表一式三份: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区行政执法大队、申请单位各持一份。
2、店牌、门牌、霓虹灯应内容必须健康,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并保证亮化。
3、经批准设置的店牌、门牌、霓虹灯,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维修、管理的原则,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4、店牌、门牌、霓虹灯的管理负责单位应当加强维护检查
,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损毁,应及时更换或
拆除。
5、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上述现象,影响市容观瞻的,有权责令责任单位限期修饰直至拆除。
中山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中山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秩序,维护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的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具有构筑性质的设施。
本规定所称户外招牌设施,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在其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设置的表明其单位名称、字号和标识的标牌、匾牌等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
本规定所称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促销等活动设置的用于短期宣传活动内容的展示牌、实物模型、充气拱门、彩旗等设施。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并实施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施、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市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市文明办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
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按照与相关市直部门签订的事权下放委托协议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子信息检索系统】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牵头,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文明办等部门建立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执法等情况,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及时互通管理信息,协作配合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9•【字号】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乐成二○一一年八月九日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车载电子显示屏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以下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规划编制和规划行政许可。
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户外广告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资质、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
朝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朝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1届〕第19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十九号《朝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0月28日经朝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11月26日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15日朝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21年10月28日朝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三章许可与备案第四章维护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等载体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二)利用建(构)筑物、车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广告的;(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场所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标识、字号、商号的标牌、匾额等设施的行为。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8【实施日期】2003.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3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4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路(含外环路以外500米)以内区域和机场高速路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建设、交通、旅游、园林、市政公用、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分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
在禁止设置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五)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六)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七)损害市容市貌的。